丁金坤 | 职业打假人向电视台要封口费,难谓敲诈
2011年12月05日 09:27:42 12月1日,成都职业打假人刘江涉嫌敲诈勒索一案在重庆万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刘江被控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敲诈勒索全国300余家电视台,金额共计242万元。检方指控,刘江一旦索取到电视台钱财后,不管对方是否整改,都承诺一年之内不会再举报。律师辩护称,刘获取的是劳务费、奖励费。 这个案子听听都不像犯罪,一个公民哪来这么大的能力,去敲诈勒索全国300多家电视台?电视台可不是吃素的,里面的编辑、记者见识多广,也经常曝光打假新闻,怎么可能轻易被别人勒索。而案发地在重庆,众所周知,自打黑以来,刑法在重庆一直在高压运行,故职业打假人落网于其地,并不偶然,当然同时也给社会带来疑惑,法律是否用过头了。最近几年来,敲诈勒索罪渐渐成口袋罪,甚至出现敲诈政府、敲诈法院被判刑,这些都与生活经验背离,政府、法院这么强势,谁敢去太岁爷上动土?这些罪名基本上是经受不起考验的。 言归正传,敲诈勒索罪的扩大化适用,在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而对法律的理解过于严厉所致。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理上,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实践中,处理敲诈勒索案最大的分歧是:其一、敲诈勒索的对象是否局限于自然人,即是否包括单位。其二、如果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乘机要高价,是否属于敲诈。本律师认为,敲诈的对象一般只能是公民,因为单位并没有意志(它们是拟制意识),因此不存在要挟或威胁单位,使之因恐惧而不情愿交出财物。对于无理要求,单位完全可以其名义拒绝,对于由于害怕损害单位利益而交出财物,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属民事范畴,无涉刑法。而对于原先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债务人乘机高价索赔的,属于滥用民事权利或过度维权,也属民事范畴。此时,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民法能调整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介入。 就案例而言,黄静因笔记本电脑故障,向华硕公司主张500万赔偿案,已认定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过度维权。而沸沸扬扬的北大博士刘四新因妻子被某学院院长欺负,要其赔偿一案,虽然法院认定敲诈成立,但争议至今未休。本律师承办的德清陆松柏一案,亦是迟迟难断。该案中,陆松柏因化工厂污染村庄,向其索赔,双方签订协议后,被以敲诈化工厂老板的名义被逮捕。但实际上,这是一起环境污染索赔民事纠纷,并不存在敲诈的犯意,因为化工厂本来就应该向村民赔偿的,其次化工厂作为单位也不存在主观上被要挟、威胁。 以上敲诈勒索案的理论和实践表明,这个罪名在被曲解,最高法院应该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本质上,敲诈是一种无事生非,向他人强要财物的流氓行为,对于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过高索赔以及向单位要钱行为,都不应该列为其属。 上一篇: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111)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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