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 我那篇序言—网络版
自由的界限的评论 探寻转型期中国社会的政治哲学 汪丁丁 布坎南1975年发表的《The Limits of Liberty》(“自由的界限”),这本书的英译序言作者Hartmut Kliemt(现在任职于法兰克福金融与管理学院)指出,一方面参与了关于无政府主义的讨论,另一方面参与了关于正义理论的讨论。也因此,布坎南为这本书拟定的副标题是“在无政府与利维坦之间”。 读者或许首先要求解释“利维坦”与“正义”之间的联系,为什么追求正义的人们可能接受并帮助一个政府成长为庞然大物(利维坦)以致他们的自由最终和他们追求的正义一起被这只利维坦巨兽吃掉?Anthony de Jasay(亚赛)早年是一位匈牙利经济学家和哲学家,与他的匈牙利同胞海撒尼(John Harsanyi)一样,1948年因躲避政治迫害离开匈牙利,从奥地利辗转至澳大利亚。数年后,海撒尼从阿罗(Kenneth Arrow)在斯坦福大学研读他的第二个博士学位,亚赛则辗转至英国并获得牛津大学研究职位。后来,亚赛在巴黎一家银行就职,再后来,他成为独立银行家,在欧洲和美国都有投资。退休后,他继续发表无政府主义论著。1985年他发表《论国家》,引起布坎南的格外关注。2007年,布坎南和一群寻求当代无政府主义理论基础的学者发表文集《良序的无政府》(ordered anarchy),旨在阐释和发挥亚赛的一系列简明但深刻的见解。顺便说一句,他们当中至少一位作者认为亚赛,一位退休银行家,是我们时代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我在“自由基金”网站下载了亚赛的或许是最后一部作品,《Justice and Its Surroundings》。这部2002年发表的作品,为读者提供了上述问题的清楚解释。与亚赛一样,或许不那样偏激,布坎南坚持契约论的方法论个人主义思路。他在《自由的界限》开篇提出一个问题:无政府状态可否产生秩序?这样,他便直接参与了罗尔斯和诺齐克的那场辩论。 诚如布坎南本人和Kliemt所言,在布坎南的思想体系里,《自由的界限》(简称“界限”)应被视为他和图洛克(Gordon Tullock)1962年发表的《同意的计算》(简称“计算”)的姊妹篇。在“计算”里,个体的理性选择模型被用来解释关于“公共善”(public goods)的投票规则的选择。在“界限”里,如布坎南在第一章所说,这一模型被用来解释“公共恶”(public bads)的形成。这里所谓“公共恶”,就是借助民众投票同意而形成的“利维坦”。预见可能形成公共的恶,也就是预见自由的界限。那么,制度是如何失败,从而产生了公共的恶呢?这是布坎南写作“界限”时的基本问题意识。 布坎南指出,必须考察那些曾经有效的制度是怎样腐败和趋于失效的。换句话说,最初我们一致同意接受某种政府形式的强制,或放弃一部分个人自由,为了获得秩序。然后,当政府权力不断扩展,直到某一阈值之后,我们再也无法收回或抵抗这一强权,我们在哪些环节犯了错误?对于美国的情形,布坎南这样描写:“大萧条以降,我们见证了我们自己的利维坦的持续和加速扩张。……可以被称为宪政无政府的状态下,……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受不可名状的不负责任的官僚的支配,生活与无法预料的迂回曲折之中,私人预期被摧毁和扭曲,而却鲜有机会因此得到赔偿。” 以上所述,若将“大萧条”这一时点推迟七十年,即1999年以降,又何尝不是当代中国人日常生活的描写呢?“四面八方的人们要求废除官僚机构,……将个人从加速增长的税负之下解救出来。……但与此同时,要求公共控制继续扩展的呼声也大量存在。我们观察到,政府虽然将其指爪伸向各处,但在此期间,一般而言,由集体依法推行的最低限度的秩序似乎都在消失中。”布坎南追问:政府的存在本身是否在侵蚀社会所依赖的有序的无政府状态?个体在社会交往中自愿遵守行为规则时,创造了公共的善。当个体违反这些规则时,公共的恶出现了。以上文字,大致表达了布坎南这部著作的基本问题意识。 于是,我们可以探讨下一个问题:怎样界定权利?这是一种要严肃对待权利的呼吁(第三章)。布坎南承认,特定社会的文化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已经界定了每一个人的权利。不过,他在第十章“脚注1”里批评哈耶克盲目尊崇传统。这一批评意味着,布坎南倾向于有更积极的传统革新,例如,他多年来努力推动的“美国宪法重订”会议。现在请读者回忆我开篇提及的亚赛的那一见解:权利源自契约,而不是契约基于权利。对布坎南而言,这仍是一个可质疑的假说。因为,布坎南指出,假如契约各方在一开始没有就任何权利达成共识,怎么可能订立有约束力的契约呢?一个著名的例,是尤士丁尼讨论过的,甲方认定乙方是一名奴隶,则他们之间的契约不能成立。产权经济学家表示反对,因为,奴隶可以怠工,从而奴隶主的理性选择是允许奴隶有更大的自由。看起来,我们有必要拓展契约概念,使能包括“隐契约”的情形。这样,产权之源于契约就符合情理了。类似地,布坎南可以争辩,我们也可以拓展权利概念,使能包括“隐权利”的情形。大致而言,我相信,诺齐克与罗尔斯都有理,因为权利与契约可以相生相用,只要允许概念拓展到包括“隐”情形。当然,隐的情形,不论权利还是契约,迟早都要隐入漫长的文化传统与行为模式当中去了(参阅第四章和第五章),所谓“the status quo”(可译为“既成事实”或“现状”)。在漫长的自然演化史中,最早出现的既成事实(权利),可称为“产权”——财产权利。根据洛克的解释,产权有三类:life(生命),liberty(自由),possessions(财产占有)。我称之为洛克的“广义产权”概念。洛克的产权定义,源于自然法传统。 布坎南在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讨论,明显地受到他的老师奈特(Frank Knight)的深刻影响。奈特在1942年发表于《伦理学》杂志的文章“科学,哲学,社会过程”(“science,philosophy,and social procedure”《Ethics》vol. 52,no. 3,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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