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改革

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演进与由来

作者:杨俊锋 【摘要】城市土地国有制是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土地制度,是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在建国之后直至现行宪法颁布之前,尽管经历了多次土地国有化的运动,但至少在宪法和法律上都未否认非国有土地的存在。现行宪法中城市土地国有制的规定在制定时就存在着值得商榷之处,并在之后又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尤其在当前的情势下,必须正视并力图解决上述问题。 【关键词】城市土地国有制;历史演进;历史由来;问题;土地所有权 一、引言 城市土地国有制是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第十条第一款直截、简洁而又明确地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许在国人的潜意识里,土地国有制是一个漂亮、积极、正面的概念。然而事实上,城市土地国有制却引发了一系列棘手的问题,例如“城中村”改造、“村改居”问题。又如,依照此规定,城市的范围决定了相关的非国有土地是否要被收归国有这样一个重大问题,然而“城市”本身就是一个极为含糊、动态的概念;对于何为“城市”,各有关部门的解释各不相同,各相关立法的规定要么也是各不相同,要么便是语焉不详。①在具体立法上,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被理解为所有的城市建设用地乃至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都要先由政府征收“变性”为国有土地之后再由政府出让。②这被认为是引发“以租代征”、“小产权房”、房价居高难下以及滥征农地、农民权利受损并引起大量社会矛盾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制度根源。 又如,城市土地国有制下,由于所有的建设用地这一重要的、基础性的资源取得、出让和分配由政府垄断,在当前法治与民主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在现实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权力寻租与腐败,以及数额惊人的土地租金的流失。而且,城市土地国有制也成为城市强制拆迁泛滥及补偿过低尤其是对于土地价值不予补偿的观念基础:既然土地是国有的,那么当然政府就有权来决定是否通过强制拆迁来收回国有土地,而且补偿尤其是土地价值的补偿部分当然也应当由政府说了算。③再者,宪法第十条第一款“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与第三款之间存在着互不相容的二律背反关系: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所有(城市)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都要先通过征收变成国有土地,而无论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然而按照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土地。很显然,如果完全遵行第一款,则违反了第三款;而如果严格遵照第三款的规定,那么非公共利益的城市建设用地就不能通过征收程序变成国有土地,然而这就必然违反第一款的规定。这无疑也给具体的立法实践造成了无所适从的困境。 总之,城市土地国有制其实已成为我国整个土地制度的关键和症结所在。可能出乎国人印象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中,明确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既非正处于极“左”顶峰的1975年宪法,也非处于改革之前极“左”思潮仍然盛行年代的1978年宪法,而恰恰是改革已经起步之后并被称为改革宪法的现行宪法。 而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不仅在历史上(直到民国时代)土地包括城市土地是一直以私人所有为主,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城市土地也一直是多种所有制并存:除了集体所有土地之外,私有土地不仅在宪法和正式的立法上至少仍然是合法的,而且在事实上虽历经各种极“左”的政治运动却也仍不乏“漏网之鱼”.那么,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城市土地一律国有的规定从何而来呢?为何要在制宪的“一瞬间”完成如此巨大的转换? 对于这条涉及到城市土地所有权以及今后城市发展需要占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命运的如此重大宪法变动,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并未给出解释。其后,也并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对如何将原本非国有的土地如何国有化做出任何规定。而且,尽管现行宪法历经四次修正,且每次修正都着重于经济制度(包括土地制度)方面规定,④同时其总体趋向也是不断强调私人权利和市场化,尤其是非公有制的地位,不断提升直至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并宣称多种所有制经济要“共同发展”⑤,但惟独这项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的规定–不仅排除非公有制,而且即使集体所有制这种公有制形式⑥12(P23)也同样被排斥在外,至今仍岿然屹立。 也许是由于土地公有制当然地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标识,3(P8)属于意识形态范畴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学问题,因而并非学理上所应、所能探讨;也许是由于宪法这一规定过于简明,总之对这一过程系统、严肃的梳理基本上仍付之阙如。然而,如果宪法这一如此重大规定的来龙去脉及其内在的问题不予以阐明的话,那么相关下位法中都开门见山所宣告的“依据宪法,制定本法”,岂不沦为一句套话?尤其是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正紧锣密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订也已纳入立法规划的当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更尤为必要。 二、基本维持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1956年 在我国历史上,土地包括城市土地基本上以私人所有制为主。1950年前后所进行的土地改革,主要是在农村强制、无偿地没收地主、富农土地,“统一平均分配”,并庄严承诺保障农民所分得土地的私有权。⑦众所周知,土地改革为中国共产党夺取并巩固政权提供了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持。⑧4(P278)不过,当时的土地改革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农村,而对于城市包括城郊土地则是基本上维持了建国前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土地的私人所有制也基本得以延续。⑨1949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签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明确即宣布:“保护全体人民的生命财产”;并在提出“农村中的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不合理的,应当废除”的同时,又强调:“城市的土地房屋,不能和农村土地问题一样处理”.10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不仅仅被视为是一部临时宪法,而且也同时是中国共产党在初步夺取政权时向社会各界庄重定下的执政承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工、农、小资产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这四个主要社会阶层的私有财产当中,当然应当包括私有土地。 在现实中,1951年左右,除“没收了帝国主义地产主、国民党政府、官僚资本、战犯、反革命分子、封建地主在城市中的土地,接受了外国侨民解放前在城市中购置的房地产”5之外,其他城市私人土地仍然受到保护。各地政府依据民国时候的地契给城市土地所有人换发了新政权的“土地所有权证”,11政府还制定出若干法律规定,以示尊重市民的私人房地产权利。126 1954年《宪法》与《共同纲领》相比,一方面强调了国家对经济领域的计划控制,删去了《共同纲领》中所明确规定的“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并宣告要“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但另一方面仍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以及“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而且,“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3因此,对于城市的私有土地,无论是作为生产资料还是作为生活资料都受到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 简言之,1954年宪法仍然承认和保护城市的私有土地,该宪法有限地维持城市中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对土地和厂房的所有权;城市居民的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则受到宪法的明确保护,并可以继承、买卖。据有关文件,直至1955年,私有房地产在各城市房地产总量中仍然很高,最高如苏州可达到86%.14在当时,在城市里,私人之间的房地产自由买卖相当活跃。1950年代初期和中期,一些文化名人为了在北京安家落户购置了房地产,如吴祖光购买了一套四合院,价钱在1~2万元之间。当时的四合院包括土地和房屋建筑,这些私人财产受到1954年宪法的保护。7总之,在1950年代中期之前,当时的土地制度改革只限于农村地区,而城市土地制度的状况则是大致上保持原有的土地所有制不变。 三、随着私房改造运动开始部分国有化:1956年-1967年 然而,就在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不久,就开始了对部分城市私有土地事实上的国有化。在1955年12月16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提出并由中共中央于1956年1月18日批转的《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了“对私有房产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改造的“总的要求是加强国家控制,首先使私有房产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改造的具体方式有两种:(1)国家经租。所谓国家经租是指“由国家进行统一租赁、统一分配使用和修缮维护,并根据不同对象,给房主以合理利润”.至今仍聚讼不断的一大“历史遗留问题”–“经租房”的争议即起源于此。(2)公私合营。即对“原有的私营房产公司和某些大的房屋占有者,可以组织统一的公私合营房产公司,进行公私合营”.而对于“工商业者占有的房屋,可以随本行业的公私合营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他们出租的,与企业无关的房屋可由国家经租”.15据之后官方发布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私房改造的形式,除少数大城市对私营房产公司和一些大房主实行公私合营以外,绝大多数是实行国家经租”.16改造的最低起点是50平方米(约合三间房)。17而在具体的实践中,改造的范围甚至更为宽泛:“有些地方改造起点过低,把总共只占有几间房屋的工人和贫、下中农出租的少量房屋也纳入了改造;有些地方取消了改造起点,只要有出租房屋就实行经租;有的地方还将房主一部分自住房也实行了经租;不少地方没有给房主留够自住房”.凡是被纳入改造范围的私房,由政府强制地接管经租,并“在一定时期内付给房主原房租20%至40%的固定租金”,甚至“给房主的固定租金也有低于原房租20%的”.188 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经租绝不仅意味着房主丧失了经营自主权,而且也丧失了房屋所有权。上述《报告》指出:“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国家经租的房屋”;并明确批判了“有些房主认为房屋由国家经租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仍然属于个人所有”的主张,将之定性为“尖锐的两条道路的斗争”. 由此可见,国家经租只不过是将城市私有房强制收归国有但又回避国有化这个称谓的手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则通过批复明确指出“国家经租房屋的业主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所有权”.19但问题是,支付租金和赎买是根本不能等同的。租金是房屋出租的收益,本来应当归房屋所有人所有,而且作为原房主即使按照字面规定也只能得到全部租金的20%~40%,其余的则要作为政府代管、修缮费用;而赎买则还必须支付房屋和土地本身的价值,然而事实上政府却并未支付任何赎金。更为重要但又容易被忽略的是,由于房地一体的特性,因此房屋丧失了所有权,那么房产之下的土地的所有权在事实上也自然就随之丧失。(梅园雪韵注:时至今日,经租房产权人并没与政府任何部门办理过任何产权转移手续,“经租房”依旧是有待政府归还的私有合法房产。经租房产权人依然应享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按照上述办法,截止1963年底,“全国各城市和三分之一的镇进行了私房改造工作。纳入改造的私房共约有1亿平方米。”不过,尽管经历了城市私有房产改造,甚至出现了许多扩大化的情形,20但在事实上城市至少还存在着相当一部分非国有土地,尤其是私人自住(或有少量出租)的私有房地产,作为生活资料仍保留其私人所有权,没有触动。9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意见》还明确提出,要将“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这是目前可以找到的,最早提出将城市私人土地国有化的文件。不过,需注意的是,对于要收归国有的私人地产,其中明确指明的只是“空地、街基”. 四、大规模的国有化时期:1967年-1970年代末 城市土地彻底国有化的主张,是文革开始之后的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产管理局、财政部税务总局《答复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中提出的。这是目前已知最早的,主张一次将城镇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的政策性文件。在这份名为《记录》的文件中,擅自将上述《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的要求,扩大解释为“其中街基等地产应包括在城镇上建有房屋的私有宅基地”;还强调“无论什么空地(包括旗地),无论什么人的土地(包括剥削者、劳动人民)都要收归国有”:“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土地,应该收归国有”.21据此,城镇私有宅基地也被纳入到了国有化的范围之中。 在这份文件中,还透露了之前关于城市土地国有化路线的内部争议:“对土地国有化问题,63年研究过一次,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所有城镇土地一律收归国有,另一种是先解决空闲的出租的土地收归国有,各执一词,不得解决。65年又进行了调查,当权派的意见是分两步走,在目前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的意见要一次解决,并批判了原来两步走的意见。”在当时的语境下,“当权派”属打倒之列,而造反派则自然是革命和正确的代名词,因而很显然,将城镇土地一步走的一律国有化是这份文件的意旨。 以该《记录》为行动纲领,以本地革命委员会“通告”时间为准,在革命的名义下,用极端的办法在事实上将本城市的私有土地收归国有。22同时,集体所有制也名存实亡,形成了国家所有为主、集体所有为辅的城市土地公有制格局。 但是根据中国此时的法律法规,把城市私人房地产业主的产权没收,都不是正式的土地国有化。10在法律上,并未废除城市土地私有权,至少名义上还维持着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并存的城市土地所有制格局。11(P50)而且,恰恰相反,这种土地国有化的措施与当时仍然有效的1954年宪法相抵触。 尽管1975年宪法是“文革”的产物并被认为是最“左”的宪法,尽管其序言中高昂宣布“取得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伟大胜利”,并删去了1954年宪法中明确保护私人财产的有关规定,但也并未从宪法上明确追认1954年到1975年间国家通过各种“运动”获得土地的合法性,也更未明确规定将城市土地另外。其第十三条“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一规定尽管意味着授权可将城乡土地收归国有,但并不能由此说明“文革”中通过暴力方法剥夺私人地产的做法就是正确的,因为该条要求国有化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土地所有制状况,因为既然“城乡土地”可以“征购、征用或收归国有”,那么其前提当然是城市仍然存在着非国有土地。与之相似,在“文革”结束之后的1978年宪法尽管仍然处于极“左”思维盛行的年代,但同样没有任何关于城市土地国有化的规定。2312 总之,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前,在宪法上,城市非国有土地包括私有土地仍然受到有限的保护。当时的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化要根据有关部门和党的政策性文件,而实践中则主要是借助各地革委会的通告,以及文革中的暴力措施在事实上没收私人房地契,强行抢占私人房地产并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接管”,而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根据。在“文革”结束并被中共中央定性为一场“民族劫难”之后,这种抢夺城市土地的行为显然应被视为无效。 实际上,在现行宪法颁布的同一年,即1982年3月27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的《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中,仍然表示:“根据宪法规定精神,我国城市房屋存在着几种不同的所有制。应加强房屋和土地产权产籍管理”;并指出“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地产,不论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均需到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所有证”;对于“城市土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机关,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认产权,区别各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状况”.由此可见,其实在“文革”结束之后,直到1982年底现行宪法颁布之前的同一年,有关机关并没有要将城市土地一律国有化的打算,甚至试图来确认原来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 五、城市一律土地国有的正式宪法化:1982年底现行宪法的颁布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简洁而又明确、决然地增加了之前所有宪法及正式的立法所没有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如前所述,对于这条涉及到城市土地以及今后城市范围扩张之后相关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命运如此重大宪法变动,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未做任何解释。 对此,只能从侧面进行推测。据说在修宪时,甚至有一些人提出,连农村土地也一律国有。2413(P170)其理由是,如果不把土地收归国有,国家征地时,土地所有者漫天要价,妨碍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如果将土地收归国有,就可解决上述问题。后来,只不过是由于考虑到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是在中国共产党“分田地”的号召下为夺取和巩固政权付出了巨大的牺牲才换来的,一下子宣布国有难以为农民接受;而且,征地的障碍可以通过征地立法解决。这样才只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14(P42)由此可见,之所以要将土地规定为国家所有,其潜在的理由无非是出于更为便利地获得建设用地。而且,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因此可以想见,所有的建设用地也就都当然地被看作是公益性用地。然而,这一逻辑本身并非完全没有问题,因为即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也并非没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更重要的是,这丝毫没有考虑到私人的土地权利。 1982年宪法的颁布,立即就扭转了风向。例如在北京,1983年3月11日颁布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一方面承认“‘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五十一万多间……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但同时又明确指出“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发还房产权,不发还地产权“.25问题是,原非国有的土地尤其是历经极”左“运动仍保留下来的合法的城市私有及集体所有土地如何收归国有?对于合法的非国有土地,肯定不能仅仅宣布其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了事。对此,1982年宪法并未规定,其后也没有任何正式的立法对此进行规定,包括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都没有做任何规定。 由于集体所有土地同属于公有制形式,因此可能相对较好处理。这里最为重要的是原来的私有土地如何国有化的问题。对此,1990年4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致该局的(90)民他字第10号函,复函指出: ”你庭(90)民他字第10号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一、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曾于1984年发布公告,对原属公民所有的土地,经申报办理土地收归国有的手续,确认其使用权。 二、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向原空闲宅基地所有人继续征收的地产税,事实上已属土地使用税性质。作为正式税种,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 该复函首次明确确认私人对其所有的城市土地”自然享有使用权“.从该复函也可以看出,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通过一定手续将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同时将使用权留给私人。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从1988年开始征收,已经表明政府事实上承认公民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在城市土地收归国家所有后享有使用权。不过,此复函中的私人对原属自己所有的城市土地应该”自然享有使用权“,还只是内部的意见,并未被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确认。26直到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中才对这一问题进行明确,即:一方面回避了土地原本的所有权归属,另一方面则承认可以获得使用权。27这与上述复函中”自然享有使用权“意思是基本一致的。 然而,这种”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该如何看待呢?如前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三种特定的方式,即划拨、出让和转让。首先,根据《城市法房地产权利法》,它不属于转让所得的土地,因为要转让的土地必须是依法由政府划拨或出让所得的土地。其次,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无限期使用,但是在转让时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在拆迁时没有补偿;而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拆迁时可以得到补偿,但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使用的。进而,把这种”自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视作划拨还是出让所得都不适合:如果视作是划拨取得,那么在转让时就还必须对原属于本人的土地再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而且拆迁时得不到补偿,再者原地回迁时是以无限期的土地使用权换来一个有限期的土地使用;15如果视作出让取得,那么就要受到土地出让期限的限制,而且还会引起一系列的问题,如期限自何时起算?是从该土地获得之日起起算还是自1982年宪法颁布之日起起算?如果期限届满后要收费的话,这种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缴费? 由此可见,尽管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明确私人对其原有的城市土地享有使用权,但是对于这种使用权的性质却仍然是立法空白。2816(P236)更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能和价值是完全不同的。把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降格为使用权必然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差价的补偿问题。因此,仅仅规定私人原有的土地所有权可以转变为使用权显然过于简略。 对上述问题,本来都应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的《土地管理法》或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以明确,但这两部立法却都选择了回避。总之,迄今为止也没有任何立法对原来私人城市土地所有权转换为何种意义上的使用权予以规定,更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如何转换为使用权,以及如何补偿进行规定。 六、结语 总之,1982年宪法在规定城市土地国有时本身就有值得商榷之处,如:将修宪前城市中合法的非国有土地一律国有化是否适当,并且缺乏必要的配套立法予以实施,更没有进行公平的补偿等。而且在其后,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又引发了当时修宪时所始料不及、且必然会更为尖锐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对于我国城市土地国有制存在的问题,的确已到了必须正视并力图解决的时候了。 尽管现行宪法被视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部宪法中最好的一部宪法,也被视为是一部改革宪法,但不应忽略的是,1982年宪法制定时仍处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当时,我国改革开放才刚刚起步,极”左“思想的影响依然巨大,高度集权型的计划经济思维仍然主导着不少人的头脑。例如,片面地认为公有制程度越高越好–其中,国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而集体所有制则只是低级的、不过是一种权宜之计的过渡形式,必然要向国家所有制过渡,并最终形成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政府被认为是整个社会经济资源及运行唯一的、当然的掌控者;高度的公有制与集中的计划经济仍然被视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基本制度–正是如此,现行宪法中曾明确强调:”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29而且事实上的确仍然是公有制一统天下,仍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 总之,在此背景下,就不难理解1982年宪法在总体精神和条款的具体内容上仍然带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经济和教条主义的色彩30–这从该宪法中仍然存在着不少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款和用语,以及宪法颁布实施后不久就开始多次修改就不难看出。进而,为更方便地获得建设用地而规定城市土地一律属于国有,由政府直接垄断所有的城市土地也就并非完全不可想象。同样地,这也是为什么现行宪法又在第十条第二款严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原因所在。 然而,在改革开放已经进行30年而宪法也已经实施近30年后的今天,整个社会的思维观念、经济体制、社会格局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甚至是质的转变,这从现行宪法条款的变迁中就可以看到。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已发生了极大地转变,非公有制经济早已大行其道,并被宪法确认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经济已被实践不断证明其谬误而被摒弃,并在宪法上都已经被否定。至少在经济领域内,很大程度上逐步向有限政府的方向迈进。在这种情况下,宪法的该规定也就难免与当下的社会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不相一致,进而对宪法这一规定进行重新解释乃至修改已势在必行。 事实上,在1982年宪法颁布之后不久,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改革城市土地制度的现实需求就立即凸现出来,进而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就不得不承认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而且,1982年宪法前的法律制度确认的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在以1982年宪法为界的所有制转换过程中不应被无端忽略。否则,不仅不符合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也更为现行宪法所申明的尊重保护人权、保护私人财产和实行市场经济的宪法精神不相一致。 那么如何应对上述问题呢?要言之,(1)对于原有的城市非国有土地的国有化,实质上就是一种征收,应当尽快”补课“,即:尽快对于原来非国有土地的国有化,通过正式的立法来规定国有化的方式以及如何公平补偿。从最低意义上讲,应将原来非国有土地的所有权规定为一种特殊形式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既不同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也更不属于由政府出让而获得的土地,而是一种类似继承的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政府也无权无偿收回。 (2)宪法”城市土地属于国有“是当时特殊的历史时期的产物,应当修改。即使排除私人所有制,但至少应当承认集体所有土地的存在,以打破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而在宪法未修改前,或者宪法修改一时难于实现,那么应当将宪法中”城市“的范围通过宪法解释,将其明确为1982年修宪时的城市范围。 注释: ①对于城市的范围,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城市建成区,城市规划区,还有一种解释甚至把建制镇也包括在城市的范围之内,例如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宣布原来的《城市规划法》废止,但《城乡规划法》却又并没有明确规定何为”城市“.《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虽然排除了城郊和农村,但对于什么是城市市区却也并没有说明。 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此规定,所有的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的,都必须由政府先进行征收变为国有土地才可以申请使用,而不仅是城市建设用地。这实际上超出了宪法的规定。 ③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相关立法中,对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别规定了”给予相应的补偿“、”给予适当补偿“和”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首先,在补偿标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且,”给予相应的补偿“、”给予适当补偿“很显然将确定补偿数额的决定权完全委诸行政机关;而”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则显然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出让之后价值的增值,相对于拆迁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而言往往过低。而之所以这样规定,其潜在的观念基础正是基于土地是属于国家的,进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自然由国家说了算。再者,由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没有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补偿,部分省级政府依照该条例颁布的实施办法也照本宣科地忽略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即以土地属于国家为由拒绝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 ④现行宪法自1982年颁布之后的四次修正中,几乎每次都涉及到土地制度的修改。最直接的修正是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⑤分别见现行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 ⑥按照通常理解,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不过也有相当一部学者认为,单个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并非是区分私有制与公有制的标准;因为集体(collective)的对应词应当是个体(individual),public的对应词是private?,进而”公有“所对应的是”私有“,而不是个体所有;而私有制既可以是单个的私人所有,也可以多人的集体所有,例如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都是一种多人集体所有制。因此,集体所有制并不当然是一种公有制,而至少从理论上讲,集体所有制其实也是一种私有制,参见参考文献1.这无疑是一种颇富洞见的观点。然而,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实际上不仅是一种公有制,而且是一种”准国有制“,因为实际上的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掌握在政府手中,农民并无所有权人的权能。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的”准国有“性质,参见参考文献2. ⑦1947年9月13日中共中央全国土地会议通过的《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之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同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施行的《土地改革法》也有类似规定。 ⑧土改极大地激起了广大农民普遍地积极参军参战和支援前线的热潮,”使共产党得以’在农村扎根成长‘.…正是由于实行了土改,共产党才能出色地执行三大任务:征粮、募兵和实行地方自卫“,参见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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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秦晓:启动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

秦晓 (资料图)    【编者按】本文为博源基金会理事长、前招商局集团主席秦晓6月20日在FT青岛国际经济高峰论坛上所做的主题演讲。演讲原标题为《启动中国新一轮经济改革——问题、目标与政策工具组合》。FT中文网编辑根据秦晓演讲提纲、演讲现场笔录、演讲速记稿,综合整理成文,小标题为编者所加。因为互联网上还存在 根据该演讲速记稿整理的发言版本 ,所以,请其他媒体在引用时,以FT中文网的正式版本为准,并注明出处,以及演讲的主办方、时间与地点。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启动中国新一轮的经济改革》。谈到这个话题,要从问题、目标和政策工具组合三个方面展开。   我想先谈谈问题。中国的问题应该是个政治经济学问题,在十八大临近的时候,我们不光要考虑经济问题,还要考虑社会和其他问题。   拐点   中国正在进入一个经济发展的新时期。在这个时期,存在着三个变化着的主要因素。一是“中等收入陷阱”的挑战,中国并未显示出越过这个陷阱的能力。二是“刘易斯拐点”的出现和人口红利的缩减。这是有争议的,但看看65岁以上老人的比例,看看赡养率,就可以看出,是不是到了拐点也许还不好确定,但趋势是毋庸置疑的。三是外部需求结构性调整及长期管制的要素价格难以为继。中国的外部需求在急剧下滑,有人觉得这还是跟美国缓慢复苏和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有关,但在我看来,它反映了一个结构性问题,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另一个因素是,要素价格是被管制的,是低估的,比如汇率、利率、工业用地、劳动力、能源,这些价格也是要发生变化的,不可能长期维持一个扭曲的价格体系。   除了经济角度外,从社会的角度看,原有发展模式有着严重的社会、环境代价:腐败滋生、环境破坏、社会公平、公正缺失已日益凸显。   根据这些观察,我的结论是,中国持续三十多年的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已经到达了一个拐点,中国已进入了新一轮改革的关键时期。   中国改革开放已有30多年,应该总结一下当代中国改革历程的经验。第一个经验是,凝聚市场体制导向的共识是推动改革的思想基础。我们需要有思想基础。我们要有一个改革的逻辑,进行一场有逻辑的改革。这个逻辑就是市场机制的建立。如果逻辑混乱了,故事讲不清楚了,就会缺乏改革的共识。   第二个经验是,推进和完善体制的转轨与增长模式的转型是释放生产力的源泉。现在大家对增长模式争论较多,有人讲要依靠消费、内需,有的说政府要主导经济,还有的说政府应该做的是提供公共产品,这也需要形成共识。   第三个经验是,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互动是改革的路径。回顾30多年的改革,实际是一个基层创新和顶层创新的互动,市场和政策的相互回应。我很赞同顶层设计,像一些财、税、价问题,必须有顶层设计。但需要提醒的是,不应该忘记基层的创新,还是应该相信市场的力量。   第四个经验是,兼顾短期周期应对与长期结构调整是改革的政策选择。中国经济存在一个所谓的“三元悖论”,就是处理就业、通胀和结构调整的关系。长期以来,中国在就业和通胀之间摆动,结构调整总是被放在后面。我们要处理好结构性和周期性问题的相互关系。   政府“脱嵌”   接下来我要讲的是问题的界定: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的形成和转型说到底是体制和政策问题,即政府主导的经济体制的“嵌入”和“脱嵌”。   从体制上讲,重点是政府职能的转换:要从主导经济转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从微观层面的干预,转向宏观层面的调控;从对市场的替代转变为对市场的补充和纠正。   从政策上讲,要把财、税、价改革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财政、税收和要素价格是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经济政策工具运用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分市场和非市场体制的主要标志。我个人认为,下轮改革要把财税价启动起来,这样比较容易见效,也比较容易被接受。   过去30年中国经济崛起的主要特征是什么?我想用两句话来概括:一是,总量大,但质量不高;二是,增长速度快,但结构失衡。第一点的主要表现是:资本形成主要依赖要素投入而不是全要素生产率(TFP)的提高;单位GDP的能耗、材耗、碳排放过高;创新能力不足,未显示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能力。第二点的主要表现是:经济增长主要依赖投资和出口、消费和内需不足;长期巨额顺差造成过剩货币流动并导致通胀压力;服务业不发达;城乡、地区间、垄断与竞争性行业、财政收入与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公共产品供给缺失。   为了改进质量、调整结构,中国改革应该设定七大目标。第一,经济增长从高速平稳回落常态,经济发展更注重质量和效益;第二,实现国际收支,特别是经常项目下的基本平衡;第三,扩大内需、消费,使之成为增长的主要动力;第四,扩大服务业,延长价值链,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增加值;第五,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人力资本、推进技术进步;第六降低能耗、材耗和碳排放,实施绿色经济;第七,改善收入分配,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一些约束条件,即实施改革的基础保障和可承受的能力。   第一,就业、通胀和结构调整三者相互依存又互为代价,改革中应把握社会对通胀和就业的容忍度或承受力,从短期讲三者只能兼顾不能兼得。从长远讲结构调整是更为基础性的因素,失衡的结构是不可持续的,它使失业、通胀变为内生的结构性问题。   第二,财政的良好状况和可持续性、稳定、健康的金融体系是实施改革的基础条件。   第三,改革涉及财政、税收、价格,它们之间也是一组相互依存又互为代价的关系。顶层设计就是要研究每一个因素的变动对其它因素的影响,以确定改革的次序和力度,使改革的叠加正效应最大化,叠加负效应减少到最小程度。改革应该注意满足上述约束条件。七大目标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即每项指标的变动都会对其它指标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   七大目标   下面从政策工具和定量的角度分别谈一下改革的七个目标。   目标之一:经济增长速度回归常态。中国经济在未来五年左右的时间从高速逐步回落已成为共识。但仍存在争论,即增长回落的性质,是趋势性的,还是周期性的?若是趋势性的,那么新的均衡点在什么水平上?   决定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因素是潜在生产能力 (PPF)。以往长期保持的高速增长率并不能真正反映中国实际潜在生产能力水平,需要重新确定中国经济的潜在生产能力和相应的增长速度,以实现经济再平衡和可持续的增长。对于未来经济增长的指标,可以采用“十二五规划”中的7%。   目标之二: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全球经济失衡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中主要经济体内部经济失衡造成的。因此,全球经济的再平衡的实现取决于主要经济体内部的再平衡。美国在G20会议上提出,以经常项目下顺差超过GDP的4%,作为判定经济体失衡的标准,尽管对此仍存争议,但IMF的初步研究也支持这个指标。2011年中国的这一指标降至2.8%,2012年可能会更低。考虑到人民币汇率放开、外部需求回升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影响,我们提出的目标是不超过2.5%。   目标之三:扩大内需、提高消费。我们需要将经常性项目顺差占GDP比例控制在2.5%,中国过度依赖出口的格局也势必发生改变,内需将成为GDP的主要支撑。在内需中,消费与投资的构成更为重要。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大规模的投资拉动,投资占GDP比例高达50%,这带来了地方政府债务堆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等问题。消费的提高主要受制于就业、居民收入和储蓄率偏高三个问题,通过改善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和社保的支出、降低居民和企业税费等措施,有望在未来五年内将消费占GDP的比重提升至50%。这是一个比较艰巨的目标,但我觉得还是有希望达到的。   目标之四:发展服务业。目前中国的服务业在三大产业中所占的比例是43%,这个比例不仅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十二五规划”提出的目标是47%,过去十年来服务业占比平均每年增长1%,经过努力,在未来五年中达到50%是可以实现的。   目标之五:提高劳动生产率。索罗修正的生产函数模型揭示了决定经济长期增长的主要因素,即在就业人口、资本投入和生产率三个独立变量中,生产率的提高是最根本的。全要素生产率是一个计量模型,而不是一个客观的统计数据。不同经济学家由于采用数据和假设条件不同,所得结论亦有很大差异。但一般认为长期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赖资本投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仅是经济转型的题中应有之意,也具备可提升的空间。我们提出,在未来五年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应该提升若干个百分点,具体还需要量化。   目标之六:绿色经济。粗放式经济增长的重要特征是能耗、材耗高,污染重。中国GDP构成中含有大量消耗大、产出低的制造业和出口加工业。中国主要产业的单位产品(吨)的能耗、材耗指标比发达国家、甚至同等人均收入国家有很大差距;中国的污染,特别是碳排放问题尤为突出,依目前减排规划,碳排放量到2035-2045年方可达到峰值,届时可能占全球碳排放量的50%。我们提出的指标是,将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时间提前五年。   目标之七:改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已成为中国当下的一个严重的社会现象,这涉及到财政支出中民生比例偏低、垄断行业、大量寻租行为等方面的问题。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是基尼系数,中国官方目前尚未公布这个指标,国外机构估计中国这个基尼系数为0.47-0.52,已超出了0.45的警戒线。我们建议的指标是在未来五年中基尼系数下降至警戒线之下。   约束条件   接下来再对两个约束条件做一些定量分析。   约束条件之一是就业压力和通胀水平。总体来讲,结构调整和就业通胀,短期内是互为代价的,调结构可能会影响就业或者影响通胀。长期来讲是相关的因素。失衡的结构是不可持续的,而且会使失业通胀变成一个内生的结构性问题。如果不做调整,可能用一些行政手段,暂时地把通胀、就业压一压,但它就是在那儿存在着的。这是第一个约束条件。   经济增长放缓主要的代价是就业,但随着人口红利的衰竭和“刘易斯拐点”的来临,就业压力趋于放缓。 我们提出的失业率控制指标为4.5-5.5%。经济增长放缓会减少通胀的压力,但考虑到要素价格改革和劳动工资上涨引起的PPI上升、大宗商品进口产生的输入型通胀压力。我们建议的的控制指标为4%左右。   约束条件之二是财政健康和金融稳定。财政和金融是改革的两个重点领域,同时,它们的健康、稳定状况也是改革的基本保障。财政状况的指标主要是赤字水平和公共债务(中央+地方财政)占GDP的比例。我们选取的指标分别是3%和50%。金融业的指标主要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和贷款不良率 。前者已有国际和国内监管指标,后者控制在2.5%以下。   在财政政策上,我们的几点建议是:调整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的收入和支出责任的税种和分配比例;加大公共产品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构成,将这个比例从目前的30%提高十个百分点;鼓励具备资格的地方政府进入债券市场,同时规范地方财政的费用收入和基金性收入;重新界定国企的功能,将其资产和收益作为财政提供公共产品的资源;建立国家资产负债表,人大不仅要监督政府财政收入的平衡和效益,还要审议其对国家资产负债的影响。   对于税收改革,我们的建议是:推进服务业从营业税向增值税的转变;推出房产税、社保税、碳排放税等,提高资源税税率;进一步降低企业和个人税费负担,将宏观税负比例从目前的35%降至接近中上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即25%;对需要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实施结构性减税。   在要素价格方面,应该逐步解除政府对汇率、利率及能源价格的管制,提高矿产资源税的税率,放开土地(工业用地)和劳动力价格,使之达到市场的均衡价格。   我们提出当前中国经济存在的问题及新一轮经济改革的目标和实施改革的政策工具组合。这仅仅是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作为一个较为全面且可行的顶层设计,还需要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论证,在此基础上才能形成包括目标、路线图和时间表的方案。谢谢大家!   (注:本演讲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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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 合约一般理论的基础

( 五常按:本文是《制度的选择》第一章《经济学的缺环》的最后第五节。 ) 我在经济学的贡献主要是合约理论及分析,算不算是新制度经济学是无关宏旨的。从一九六八年发表的《私产与佃农》到二○○八年的《中国的经济制度》,自己比较称意的作品全部是以合约为主题。没有刻意这样做,只是走上了一条通道就继续走下去。可幸变化多,自己认为有趣,有满足感。走这条路的行家奇怪地少,只我一士谔谔,新鲜的题材俯拾即是。要说的是,《经济解释》的前三卷牵涉到的主要是传统的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我把这些传统之见修改了不少,没有解释力的或可以被较简单理论替代的给我淘汰了。我喜欢简单的理论,但要搞出复杂的变化。在写前三卷的过程中我免不了在这里那里加进合约与交易费用的思维,跟传统范畴的分离因而再增加了。 需要补加一个理论架构 我认为在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方面,马歇尔传统提供的架构相当完整,只是在收入分配这方面费雪的利息理论不能不加进去。马氏传统对成本与租值的概念掌握不足,漠视了交易费用,对假说验证兴趣不足——这些缺失大致上我作了修改与补充。还有的是,马氏的传统把产品市场与生产要素市场分开,我认为不对,简略地说过,本卷分析公司的合约性质时会再澄清。 本章写经济学的缺环,说传统漠视了合约安排这组重要现象,其实是说我们需要有一个合约的一般理论,即是说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之外我们还需要有一个关于合约安排的理论架构。可惜为了一个头痛问题我迟迟不敢动笔。真的很难。每个人在局限约束下争取利益极大化是我接受的假设,没有意图偏离或发明新的。然而,单是二十世纪的史实,有好几次人类差不多毁灭自己。我不怀疑人类自我毁灭是可能发生的事,但每个人争取自己的利益极大化怎可以导致这样的悲剧呢?老师赫舒拉发曾经出版过一本书,以星球大战的一个续集之名为题,称 The Dark Side of the Force (《黑暗的一面》),我对他说这名目起得好!这是以博弈理论处理人类的自我毁灭。师徒皆认为大悲剧可能出现,但徒弟认为博弈理论无从验证,因而不是好去处。 人类自我毁灭的合约安排 这就是问题。斯密的古典传统看不到悲剧;马歇尔的新古典传统也看不到悲剧。萨缪尔森说得好:「上帝铸造了什么?帕累托至善点!」原则上,一般而言,在局限下争取个人利益极大化只会改善社会,何来人类灭绝了?在马歇尔传统的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这两个理论架构下,无论局限怎样转变,除非遇上考古家说的灭绝恐龙的天灾,大悲剧不会发生。换言之,逻辑上,斯密与马歇尔的传统不容许大悲剧出现。然而,二十世纪的经验说人类自我毁灭是可以出现的。 我终于想到的答案,是大悲剧只能源于制度出现了问题,也即是合约的安排出现了问题了。这里的关键,是合约或制度可能带来大悲剧主要源于某些安排是众多的人不能不一起参与的,而参与后不能退出。你跟另一个人合伙做生意,破产收场,对社会不利,但为祸不大。数万人购买一间公司的股票,破产对社会更不利,但每个股民随时可把股票出售,退出,对社会整体的不利影响有明确的限度。然而,如果一个社会的每个人都要参与一个组织的合约安排,不能选择不参与,也不能在中途退出——好比昔日中国的人民公社——大灾难可能出现。一个国家的制度是合约安排,一个国家的宪法是合约,国民要一起参与,退出走投无路,大家因而被捆绑在一起,是大灾难出现的一个必需条件。不是大灾难的足够条件,但是必需的。 我不要在这里分析那些不罕有的走投无路而又不能退出的合约或制度安排,因为这类安排必然牵涉到政治,我不懂。然而,要推出一个有一般性的合约理论架构,漠视不能不参与也不能退出那部分是美中不足。本卷写到最后我会猛攻一下「走投无路」的安排,以之回应行内朋友期待已久我写的国家理论, theory of the state 是也。 阿师之见提供架构基础 我要从阿尔钦的思维说起。阿师之见,在资源缺乏的情况下,社会必有竞争,而界定竞争胜负的游戏规则是产权制度。阿师也认为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决定谁胜谁负的准则是市价。价格决定什么因而比价格是怎样决定的重要:通过竞争的胜负选择,资源使用与收入分配就被市场决定了。 从这个简单而又清晰的角度看产权没有科斯定律那样看产权来得那么震撼,但阿尔钦的看法提供了一个分析架构的基础,比科斯的远为容易发挥。作为后学我二者皆用。这里先从阿师教的发挥,从科斯定律发挥的是第二章的话题。我是唯一的得到阿尔钦及科斯亲自传授的后学——他们的主要学问大致上我都吸收了。是运情,天下只我一个。阿尔钦比我年长二十二岁;科斯比我年长二十五岁——前者教了我四年,后者是我的深交。没有一个同学或行内朋友有我的际遇。 只一种准则没有租值消散 发挥阿师的思想,我的延伸主要是三点。第一点,当年我首先想到的,是作为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市价是唯一不会导致租值消散的。这是因为在市场交易,要获取他人的物品你必须自己先有产出,对社会有所贡献,才可以在市场通过市价交换。当时在西雅图华大我跟巴泽尔研讨了多次,想不出不会在某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的任何其他准则——从排队轮购到论资排辈到人际关系等等的可以决定胜负的准则,某程度必有租值消散出现。你建议市价之外的任何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我可以告诉你租值消散会在哪里出现——这是当年巴兄和我的共识——只有市场的交换价格推不出租值消散。 这就带到后来我写公司性质时的一个意识:市价的采用是一项相当奢侈的玩意,因为产权的界定、合约的履行等的社会或交易费用不菲。在社会的所有经济活动中,能通过市价决定胜负的只是一小部分。这也使我一九八一年推断中国会走的路时,采用的简单要点,是只要社会或交易费用略为减少,增加了一点以市价为竞争准则的经济活动,在国民收入的比例上租值消散会大幅下降,经济增长可以一日千里。当时舒尔茨、贝克尔、弗里德曼等大师不同意我对中国的推断,我无从向他们解释我用的是他们不熟识的思想范畴。是的,一九八一年我清楚地看到减低租值消散或减低社会费用的局限转变在中国开始出现,而又认为这转变将会持续。 竞争不可以没有约束 第二点,源于阿尔钦及奈特的思维,是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我跟着想到毫无约束的竞争必会导致庞大的租值消散,足以导致人类灭亡,因而想到减少租值消散是社会的一般取向。虽然早知这点,但要经过长时日我才能把约束竞争的社会局限分为四大类:一、私有产权;二、论资排辈;三、管制规例;四、风俗宗教。 竞争一定要有约束这个观点,中国的经验给我很大的启发。一九七九年到广州一行,见到当时盛行的走后门与干部的等级排列,示范着差距很大的收入享受,让我耳目一新。我当时的意识,是生下来人的天赋就不平等,在一个废除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人权一定要不平等才可能达到社会的均衡。几年之后,这观点得到明显的改进:以等级排列权利,是在没有产权约束竞争的情况下的一个需要的安排,因为可以协助减低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带来的租值消散。中国的经济改革,基本上是从以等级排列权利转到以资产排列权利那边去,租值消散因而下降了。为何会成功地转换了竞争准则,我在《中国的经济制度》那小书内有详尽的解释。 所有竞争约束可从合约看 最后一点,算全部是我自己的吧(一笑)。这点是:竞争一定要受到约束,而这些约束可以看为合约的安排。 私有产权、论资排辈、管制规例、风俗宗教等,皆可以看为广义的合约安排,因为这些是约束着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需要互相遵守的行为,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强迫接受的。合约的存在不一定要有市场成交。从合约的角度看约束竞争重要,因为产权的理念往往来得抽象,相比起来,合约的角度是比较直接地带到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那些方面去。不是说所有竞争的约束都要从合约的角度看,而是说可以这样看,好些时这角度看得比较快,也比较清晰。 这里同学们要小心了 。产权与交易费用是约束人类行为的局限;合约安排的约束也是局限。后者的变化源于前者的变化。有时我喜欢用前者,有时喜欢用后者,但不能二者一起用,因为是重复了。 一人世界没有社会。没有社会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产权的问题因而谈不上。没有社会不会有交易费用,也没有租值消散。在好些情况下,把社会或交易费用作为租值消散看可以把问题看得清楚一点。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把约束竞争的费用看作社会或交易费用,也即是可以看作是合约安排与监管的费用了。上文说过,合约是为约束竞争而出现的。 本章以《经济学的缺环》为题,其主旨是说传统经济学对合约的漠视,带来的不幸效果是人类因为竞争而出现的多种行为我们解释不了。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兴起之前的困境。今天我们有了长进,虽然我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很失望。如果同学们能用心细读《经济解释》的前三卷,会察觉到我对市场与生产行为的解释跟传统的解释有很多地方不同。这是因为在写前三卷的过程中,我不断地以合约及交易费用的思维来填补传统的互相矛盾或一片空白的地方。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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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杨兴培:“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杨兴培:“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进入专题 : 风险社会 社会风险 刑事政策    ● 杨兴培       【摘要】中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社会风险的形成原因大致包括:政治信任消解积聚的社会风险、政府执政偏向积聚的社会风险、司法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贫富差距积聚的社会风险和文化价值取向不明积聚的社会风险。与此对应的刑事政策包括:实现刑事政策的重点转移,加强犯罪预防;管住权力,严防腐败;严格执法,及时、全面、公正惩治经济犯罪;防微杜渐,彻底铲除黑社会犯罪势力;重建信心、重塑信念、重拾信仰,引导社会成员精神向上。     【关键词】风险社会;社会风险;风险原因;刑事犯罪;刑事政策          一、中国社会已进入风险社会          怎样认识今天的中国社会?怎样用简洁明了的词汇描述中国社会?怎样评价中国社会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这些可能算是所有“中国问题”中的极为重要的问题。人们往往基于自身价值立场或观察角度来分析中国社会,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     从正面的角度来说,说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盛世社会”者有之;说这是当今世上的“幸福社会”者有之;说这是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者亦有之。这些说法不是言之无据,中国在过去三十年中的经济成就在当今世界也可以说令人刮目相视。在世界历史上很少有这样的大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生如此大的变化,中国的经济成就值得称慕。三十年前谁也不会想到中国会有今天这样的成就,做梦也想不到。     从负面的角度来说,说这是一个“断裂的社会”者有之;说这是一个“溃败的社会”者有之;说这是一个“充满变数的社会”者亦有之。当然,这些也不是空穴来风,我国这种“高资源消费、高能源耗费、高投资拉动、高环境污染、高金融坏账、高外汇储备和低劳力成本、低福利保障、低社会就业、低附加值经济发展、低生产效率”的社会发展模式是否能持续也受到了某些质疑,由此产生一些批评也不足为奇。     这些尖锐对立的观点似乎都言之凿凿,有根有据,因而在今天要想达成一个彼此都认同的共识是十分困难的。但是,如果撇开那些太多的“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价值因素,尽可能站在价值中立的立场上来观察,那么将中国目前的社会状态描述为“风险社会”,应当说既高度概括,又十分符合中国的国情。     的确,我们现在所处的这个社会,风险真可谓无处不在,天灾人祸时时困扰着我们。我们抗争、我们奋斗,我们有时“赢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已经从“风险社会”中挣扎了出来。以德国社会学家贝克、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者认为,“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秩序与方式,提供了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物质便利,也创造出众多新生危险源,导致技术风险的日益扩散。现代社会越来越多地面临各种人为风险,从电子病毒、核辐射到交通事故,从转基因食品、环境污染到犯罪率攀升等。风险社会不是某个具体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阶段,而是对目前人类所处时代特征的形象描绘,是社会存在的客观状态”。1“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旨在说明“工业社会,已经由其本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社会风险”。2     吉登斯将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过程分为两个历史阶段,即前工业社会和风险社会。在前一个阶段,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自然界的威胁与危险,如天灾地震、洪水猛兽、瘟疫疾病等自然灾害,或者来自于地方军阀、土匪强盗、邪恶巫术等传统的人为祸害。而后一阶段的社会风险则更多地来自人类自身,“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已经造成新的不确定—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3与传统风险相比,现代社会的风险具有这样一些独特的性能,如风险形成人为化、风险发生无规律化、风险发展方向不确定等。     自加入到世界一体化进程后,中国社会除了受到全球风险社会中的风险浪潮波及,具有全球风险中的一般风险特征外,还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诸多自我特征。经济成就的辉煌无法遮蔽各种社会问题的集群性爆发。所以,中国社会在面对现代社会风险的过程中,问题与挑战显得格外沉重。的确,今天的中国已经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社会风险。由此将我们今天的社会称之为“风险社会”并不过分。作为学人有责任去发现社会隐忧,并提出相应的社会对策和刑事对策,以期防患于未然。          二、中国社会“风险”之考察及原因分析          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教授出版其《风险社会》这一著作时,我国社会刚开始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刚刚摒弃了各种空洞的政治观念,一心一意向往着经济上的小康社会,以为通过勤劳、勇敢、智慧的劳动能够达到自己理想的目标,以至于绝大多数人还是在传统的政治余威影响下,能够忍受因社会刚刚开始改革开放所形成的某些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而产生的心理失落,因而当时各种社会风险尚未完全暴露出来。1983年,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曾高调承诺,争取用五年的时间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以及财政收入的根本好转。然而二十多年过去了,除了由于经济制度改革形成的巨大的财富创造动力所带来的经济快速增长,以及由于实行分税制和盛行土地财政出现的财政经济的根本好转外,另外两个理想目标的实现还有待继续努力。     曾几何时,新中国政权在初建之时,借助人民革命的胜利余威,合着人民群众欢庆改天换地而喷涌的巨大热情,向全体人民宣传和倡导了诸多新思想、新观念、新理想,使无数的人在思想、精神、信念上产生了巨变。然而,历史和现实竟是如此的吊诡,正如米兰·昆德拉所说的:“人们总是陷入历史为他们设计的玩笑圈套,因受某种声音的迷惑而拼命挤进天堂的大门,但当大门在他们身后砰然关上时,他们却发现自己仍然在地狱。”4光阴荏苒、时序轮回,由于某些年月的“自我折腾”,使得新政权伤筋动骨,架子虽在,元气大伤。国家犹在,内底空虚。屋漏偏遇连夜雨,20世纪80年代末,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事业遭受到灭顶式的失败,对中国这个依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产生了巨大的消极影响,使太多的人信念缺失、信心丧失,并产生了信仰危机,公共责任的担当意识和荣誉感已经难以发挥内在的权力监督作用。     与此同时,因官员阶层的弥散性腐败,官民阶层的互相分离而形成的社会对立日益明显,由此造成了社会断裂和民怨日深,于是中国社会在日益破碎的过程中积聚了太多的社会风险。伴随着这些社会现象发生的社会风险,一个让我们愈益感到无奈和尴尬的景象是:中国目前的犯罪情势是十分严峻的,并且有愈益严峻的趋势。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10年《法治蓝皮书》显示,2009年中国犯罪数量打破了2000年以来一直保持的平稳态势,出现大幅增长。其中,暴力犯罪、财产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大案要案等案件大量增加。不时传来的“校园血案”、“抗拆自焚”、“铤而走险杀警察、杀法官”的消息就是一个不祥的征兆。同时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通过媒体的传播,网络的放大,刺激了人们的眼球和神经,往往搅得举国不安、全民恐惧,着实让这个社会风险倍增。贝克教授在谈到中国社会的风险存在时,就曾坦率地指出:“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将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从西方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目前中国可能正处于泛城市化发展阶段……,所有这些都集中表现在安全风险问题上。”5尽管贝克、吉登斯等人所描绘的风险社会主要是从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技术角度而言的,但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而正步入的风险社会,何尝仅仅是由工业革命形成的技术发展所造成的。     凡事皆有因,凡事皆有源,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社会风险,也没有无缘无故由社会风险引发的社会变异。马克思曾说过一句可以撼动人类的话:“过去的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造世界。”6对于那些已经从社会对立、社会失衡中走出来的,已经能够自如地控制社会风险的国家和民族来说,他们面临的问题也许是需要进一步改造社会,提升自己。而对于我们这个仍然处在社会对立和社会失衡状态的国家而言,首先需要努力寻找、及时发现社会对立和社会失衡导致的社会风险原因,才能在此基础上及时地加以应对、进行预防,从而将各种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火苗扑灭在星火之时,将由社会风险引发的犯罪意识消灭在萌芽状态。就中国社会目前而言,导致社会风险的原因大致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政治信任消解积聚的社会风险     在现代社会的行为互动过程中,政治信用、政治信任与社会反应及社会风险已经紧紧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当一个社会中政治信用丧失、政治信任不存时,整个社会就会处于相互猜忌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宣告:我们是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然而,由于体制设计的欠周而导致的制度性缺陷,也由于苦难的历史容易被人遗忘,更由于人性的丑恶得不到有力的制止和惩罚等原因,中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腐败侵蚀,一些权力的行使者似乎忘记了人民托付的政治责任。当今中国有些地方的社会矛盾比较尖锐,有时让人可以一眼看出怨愤矛头所指。不讲政治信用,焉能获得政治信任?当今中国社会的教育问题、医疗问题、住房问题、就业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等,其根源可能在于政治层面。     (二)执政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应当是我们这个人民共和国执政集团的应有宗旨。政府实际上是一个来自于社会、产生于社会又超越于社会的社会公器。公器当公用,执政当公正。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我们共产党人除了整个无产阶级利益外,没有任何特殊的私利。然而,今天有些政府机关,在对社会管理、在为社会服务过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已经有着自身的利益。一些地方爆发群体性事件,本已折射出地方政府机构处事不公、断事不明,还往往试图进行强力压制,手铐监狱以待,很难说其中不夹杂着这些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私利。     社会上民怨来自何处?人们的一个直觉是很多时候、很多地方我们的政府没有主持公道、没有伸张正义,没有替人民大众维护应有的利益,执政出现了明显的偏向,甚至某些政府机构也像江湖上的“弄潮儿”,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出现了党群分离、官民对立的社会现象,并由此产生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在一个缺失正义的社会,已有的文明规则往往成为一纸空文,取而代之的往往是丛林规则。     如果政府办事不公道,政府不主持正义,那自然会产生人怨民愤,人们自然就不会与政府、与官员同心一体。由此本为一体的人民将开始分化为“我们”和“他们”,国家也将会面临着成为一盘散沙的可能,此时这个社会就非常危险。     (三)司法不公积聚的社会风险     在目前的中国,司法不公一直是整个社会所诟病的话题,一个赵作海冤案的发生,使先前在人们心头已逐渐淡漠的佘祥林案件、呼格吉勒图案件、聂树斌案件、杜培武案件……像梦魇一样再一次浮上人们的心头。他们成了一种野蛮司法观念、一种不合理司法制度和某些司法者践踏法律的牺牲品。至于当前各种各样的,例如山西的“稷山文案”、重庆的“彭水诗案”、辽宁的“千里进京抓记者案”、河南的“灵宝网络帖子案”等案件的不断上演,更是现代司法在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刑法的任意扩大解释和随意发明创造“新罪名”的“丑恶表演”;拦截正常的上访人,设立“安元鼎”之类的关押场所;在官民相争时,法院明显偏袒政府,司法公正有时没有保障……,这些都是当代法治国度和文明世界的耻辱。国家法治目标设置的光荣期许一旦被现实的情景解构而被判定为虚假和矫情造作时,国人那种长期以来为轰轰烈烈的意识形态宣传而被激荡起来的对依法治国向往的热情就会消退、信心就会瓦解,从而必然导致下一轮重新进行信心鼓动时必要成本的成倍增加。     文明社会正义规则的退场、司法公正的缺位,必然导致丛林规则粉墨登场,也必然导致社会风险骤然而起。当社会中哪怕只有一小部分人因长期地被冤枉、被贱视、被拒绝,丧失了最基本的人的尊严和自我确认的条件,最终也会形成暴虐的性情,铤而走险直接求助于江湖黑社会势力。当这种对立的双方都因为没有文明的规则可循而走向敌视立场时,对立的双方就会被推向没有退路的境地,为对方也为自己准备好“刀斧手”,这种搏斗的必然结果进而使得双方都成为一种恶制度的牺牲品。而那些“校园血案”、“抗拆自焚”、“铤而走险杀警察、杀法官”的报道不过是一些注解而已。     (四)贫富差异积聚的社会风险     中国目前的贫富差异已超出世界公认的警戒线,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而让我们感到心惊肉跳的是:这种差异还在扩大之中,“马太效应”何故如此眷顾中国社会,简直令人瞠目结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没错,错的是先富起来的人并不都是通过勤劳、勇敢、智慧而创造财富的,一些人“第一桶金”的肮脏,一些人巧取豪夺,一些人的官商合谋,贫富差距和贪污腐化成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下社会经济矛盾的重要折射,也成了民怨的重要来源。如果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规制和监督,那么硕鼠横行、贪墨无度必然还要延续。     这里蕴含着人们一时看不见的社会风险。但有权的暗贪,一方面官居高位啃着“皇粮”,一方面又假公济私,巧取豪夺,吃里扒外,私通某些利益集团偷吃“杂粮”,那无权的也就会“黑吃明抢”,由此,看得见的社会风险就会集中爆发。     (五)文化价值取向不明积聚的社会风险     我们现在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文化的多元性、庞杂性、混乱性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一个社会需要一个人心向往、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主流文化。对此,有人以印度为例加以分析。印度的贫富差异甚至大于中国,但即使印度穷人的棚屋就搭在富人的别墅旁,穷人也没有嫉妒心,一则也许富人的财富来路明白,二则还与印度穷人心中有信仰有关,他们的眼神很安定,心中很平静,并不存在一颗“仇富”心。一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为了“真理”有人体炸弹、为了权利有刀枪相向,但很少听闻到有人闯入银行抢钱、闯入民宅抢劫的事件。因为这里有一种精神、有一种信仰、有一种宗教管住了他们的心。7反观中国社会,有太多的人已不再有慎终追远的精神远游和形而上的精神叩问。他们仅仅生活在形而下区间,在物质生活方面贪得无厌;思想空虚,在精神生活方面“过把瘾就死”。整个社会就在如此下沉过程中不断积聚社会风险。“没有主流价值的社会是可怕的”,8因此我国面临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社会风险。          三、风险社会中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应对          如果我们找到了社会风险的原因所在,那就可以“对症下药”。在中国进人“风险社会”后诸多社会风险的形成过程中,社会和公众的不安全感不断加剧,国家预防和惩治犯罪也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     刑法由于其所具有的政治性控制效应与工具性惩罚效能的双重属性特点,也就成为国家对付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至于很多人谈到如何对待社会风险时,就会想到如何在刑法中增加各种新的罪名。     但依据前述对社会风险原因的诸多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目前社会风险的症结所在。如何运用刑事政策应对这些社会风险值得深入探讨,这绝不是增加几个罪名即可加以解决的问题。诚如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在笔者看来,社会政策当然包括了刑事政策,但社会政策不能替代刑事政策。如何逐渐化解中国进入“风险社会”后所形成的社会风险,着实是国家、社会和时代所面临的相当棘手而紧迫的问题。笔者认为,相对应的刑事政策应当包含以下五个方面。     (一)实现刑事政策的重点转移,加强犯罪预防     新中国建政以后,我国刑事政策一直处在变化当中,但其中一个显著的变化是实现了从一贯强调从重、从快、从严的刑事政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转变。这是一个历史的跨越,值得称赞。但平心而论,宽也好、严也罢,都已是东窗事发,是社会与个人都受到伤害后的事后刑事制裁与处理。已然的犯罪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造成的危害已在客观的时空中存在和固定了。     人们不会忘记在2010年上半年,福建、陕西、江苏等地接连发生的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以及一些法官、警察、信访干部被枪杀、被硫酸泼伤、被刀刺伤的极端事件。《?望》新闻周刊2010年第32期刊登调查专稿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社会已出现一个生活遭受挫折后无信心希望、无法纪意识、无精神信仰的失意群体。其中一些人在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情绪郁结缺乏疏导的情况下极易走向极端,危害社会。”9社会“失意群体”的出现和发展,实际上已向我们的社会发出了“红色警报”,国家、政府和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及时疏解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加大对社会失意群体的关心,合理化解他们对社会的怨怼,最大程度地避免他们对社会采取极端行为,变事后的刑事严惩为提前的社会预防,将有可能导致犯罪的原因化解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善莫大焉!功莫大焉!     多少年来,在惩治、打击犯罪方面,我们的司法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停留在“从重”、“从快”、“从严”的意识层面,有时又通过不断放大犯罪分子的印象,强化着这种意识观念。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历史惯性让中国社会备受伤害,既成了中国社会肌体治之不愈的外伤与内伤,又成了我们民族心头挥之不去的硬伤与软伤。因此,我们应当要改变观念,充分认识刑事政策的要旨应当在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而不在于适用法律过程中如何“严打”或宽大。这是在反思我国刑事政策时必须加以认清的重大问题,也是今后刑事政策应当具有的核心价值。     (二)管住权力,治国先治吏,严防腐败     在中国众多的社会风险中,应当说政治腐败、权力异化、司法不透明最容易使国家及整个执政机制遭受颠覆性的破坏。“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绝非危言耸听。政治腐败、权力异化、司法不透明会使善良的人们丧失信心,也会败坏人们对国家和未来的期望,还会直接动摇人们仅存的信念根基。     “管住权力、治国先治吏、对权力进行监督”,在中国已是一个“说得嘴上起泡,听得耳朵长茧”的论断。只要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它就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论断。我们应将它看作化解社会风险的刑事政策的重心和基础所在。2004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小布什曾发表过一段十分令人深思的讲话:“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人民)讲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掌权者的驯服,实际上就是对权力的驯服。把掌权者“关进笼子”,实际上就实现了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初衷,这样就可以通过监督掌权者的一举一动来监督权力。做到了这一点,中国的社会风险就可能大大降低。     (三)严格执法,及时、全面、公正惩治经济犯罪     各种刑事犯罪要依法惩治,但今天的中国社会对经济犯罪更为敏感。贫富差异所导致的社会不公、社会怨怼可以说是中国经济犯罪的另一种时代投影。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让人们高兴,“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固然可以休矣,但中国社会贫富差异之大却令人们丧气。如果只能通过诚实的劳动致富,那么人们就不会对贫富差异存在任何争议,因为贫富差异本身并不是问题,其实大多数中国人在历史上是穷惯了的。都说当今社会有一种“仇富”心理,但再怎么“仇富”,也没听说“仇”到袁隆平身上去。严重的官僚特权、贪污腐败已经成为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主要因素,不仅“前腐后继”的贪污腐败分子已经成为刑事犯罪的“大军”,而且激化了的社会矛盾,迫使一些民众几乎要开始“明抢暗盗”了。因此,对各种经济犯罪予以及时的制裁,这对恢复人们对公平的信心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及时、全面、公正地惩治经济犯罪,并非是每每言及重罚,说及时惩罚是指只要有经济犯罪就必须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来得越快就越有警示性;说全面惩罚经济犯罪是指所有经济犯罪都要做到罪有应得,罪有所罚。公平是指绝不能“此一时彼一时”、“此一地彼一地”、“此一案彼一案”。为此,应当劝喻社会不要对刑法存有不恰当的心理期待。罪罪重罚会破坏刑法中的罪刑结构,也与人类的普遍公正、公平观念相冲突。对于经济犯罪,制度性的预防远比刑罚的严惩来得有效。所以加强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防止贪官外逃机制等制度建设,对于克服腐败现象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消除暴富暴穷,实际上也是降低社会风险的一个减压阀。     (四)防微杜渐,“从小打起”,彻底铲除黑社会犯罪势力     黑社会犯罪势力是文明社会的天敌,也是中国社会的一颗毒瘤。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具备四大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犯罪势力信奉的是丛林规则,与文明社会格格不入。而且在黑社会犯罪势力猖獗的地方,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其身后有国家工作人员晃动的身影,经常会有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纵容或包庇。当媒体揭露某些地方政府与“安元鼎”公司之类的流氓打手集团秘密协议,10共同实施践踏宪法、践踏人权的卑劣行径之时,人们感到不寒而栗。这种地方政府与黑社会性质的“安元鼎”沆瀣一气的卑劣勾当,竟然在首善之区的皇城根下横行了十年之久。因此,在刑事政策中对这类犯罪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而且还要着重“从小打起”,不能容忍或坐视黑恶势力坐大。     (五)重建信心、重塑信念、重拾信仰,引导社会成员精神向上     经过改革开放,今天中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了飞跃的提高。但我们也应当坦率地承认,与经济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相比较而言,我们的精神领域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不管我们的正面宣传如何渲染,整个民族的精神层面徘徊在低谷的事实却是客观存在的,也是十分严峻的。所以,能否穿越岁月的幽暗,重建信心、重塑信念和重拾信仰,也是在化解社会风险、制定刑事政策时需要关注的文化应对部分。     尽管我们知道,社会风险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消除这种生成条件的目标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不管现实如何诡异,我们还是要提出应当在全社会建立起一种信心:即我们这个国家还是有能力改变这一切的。以此让人民看到一种希望,从而为构建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提供前提条件。     我们也要建立一种新信念体系。人活着当然要活好,但人活着的意义绝对不完全在于吃饱穿暖的“活好”,而在于像温家宝总理所讲的,活出人的尊严来。“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即使身处逆境,也必须安分守己,不做伤天害理之事,不伤及无辜之人,这是做人的底线。     能否建立个人信仰在中国依然是一个有待深入讨论的问题。人们往往对不可知前景、不确定因素心存担忧和恐惧。这也许是权势和金钱也不能消解的。因此,除了权势和金钱之外,人们也真该相信一些什么了。正因为个人信仰具有“定海神针”的作用,所以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走出丛林后的虚妄常常使人类超越了必然性的羁绊而率性而为,以致人祸迭出。我们今天依然需要在此岸大力宣传唯物主义,以加快科学的发展速度和提高技术水平。但面对无序的世界和喧嚣的社会,我们也确实亟需心灵的约束。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研室主任。          【参考文献】     1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等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2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德乌尔里希·贝克等:《自反性现代化—现代社会秩序中的政治、传统与美学》,赵文书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19、120页。     4《米兰·昆德拉作品里的经典语录》,资料来源;http;//www.360doc.com/content/10/1008/12/3784603-59293632.s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     5薛晓源、刘国良:《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1期。     6马克思墓碑上的墓志铭。     7张贤亮:《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重构文化》,资料来源:http;//www.shekebao.com.cn/shekebao/nodel97/node209/userobjectlai3144.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10月22日。     8王秀宁:《诊断当下中国的主流价值》,资料来源;http;//www.glchina.org/analysis/deep/2010-09-07/904_3.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     9《燎望》新闻周刊记者:《消融社会“失意群体”》,载《?望》2010年第32期。     10据《?望》新闻周刊报道,“相关省市在京设立临时‘劝返场所’73处”,在首都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新兴”产业。仅2008年一年,这个罪恶的黑社会集团2008年全年营业收入为2100.42万元(2009和2010年可能会更高),以“截访”一人收取地方政府平均5000元计,就非法绑架和拘禁了4200人。    进入专题: 风险社会 社会风险 刑事政策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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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李锦:凯恩斯主义药方为何不能再用

  凯恩斯主义导致中国经济体制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发展战略看,照顾眼前却为将来留下无穷后患;二是从市场体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看,把政府职能强化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三是从经济理论上看,投资和消费的关系颠倒,导致陷入投资依赖症。   今年我国第二季度开始出现经济数据下滑,有些国际机构马上便推测中国会有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出台。似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已经成为政府无法放弃的一张王牌。   面对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干预政策可能再次在中国抬头,舆论自然发出对凯恩斯主义的质疑之声。笔者认为,凯恩斯主义这个药方不能再用了。    凯恩斯止痛剂为中国留下哪些“病灶”   1929~1933年的世界经济大危机造就了凯恩斯经济学,凯恩斯主义为政府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需求不足,市场失灵,解决的办法就是政府介入市场,增加需求,从而使经济从萧条中走出来。   2008年年底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推出了4万亿元投资大单。4万亿救市政策可看做是凯恩斯主义药效的最佳发挥。4万亿投资和2009年货币投放约9.6万亿元贷款,是配合刺激计划所采取的“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体现,似乎一时取得了抵御金融危机的“重大胜利”。   政府救市的确会有短期效果,不幸的是“短期”太短,来不及逃的时候问题就发生了。当时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我们手忙脚乱地用各种各样的刺激政策,增发货币,增加贷款,扩大投资,发放政府补贴等,遏制通货收缩。然而,最担心的问题在2009年下半年便都开始出来了:信贷“井喷”、物价飞涨、CPI疯狂走高、虚拟经济过度、实体经济空心化、通货膨胀。至今,病灶未去,病势则更严重了。   从更深层次看,政府的拯救措施降低了企业界自救的积极性,政府投入的资金越多,资金越短缺,接着再投资,再短缺,这似乎构成中国经济的循环圈。这种狂热的投资近似于化疗,只能救人不死于眼前,却加速把人治死。   关于凯恩斯主义的现实效能,学界从未得到过一致的结论。20世纪70年代以后,无论是经济实践还是经济学理论研究都已经证明,就算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在短期内能够取得效果,它对经济运行造成的长期损害也很可能远远大于短期收益。说得更极端一点,凯恩斯主义就像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止痛剂,充其量只能收到暂时缓解症状的表面功效。危害还在于,止痛剂是很容易上瘾的。   自雷曼兄弟破产以来,各国政府该用的“输血”、“电击”疗法都用了。如今再回头客观地评价,它们在阻止大萧条重演、促进经济复苏方面取得过一定成效,也留下了无穷后患。因此,率先感受到凯恩斯主义药力副作用的绝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正试图从这个“输血—刺激”的无底洞中抽身出来。    凯恩斯“三驾马车”的药理已经失效   凯恩斯主义宏观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公式是:GDP=(消费+投资+净出口)×政府刺激。依据这个公式,经济增长有“三驾马车”,这驾跑不动了让那驾跑;出口不行了,靠投资。比如,我国去年总产值为47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即达30万亿元。现在投资太多不行了,要靠消费。但这种模式不是把消费作为目的而是作为手段,因此消费总是刺激不起来。最终还得推出投资这驾马车。   为什么我们总把消费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却总也抓不起来?问题出在经济理论上的错误。在当下中国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里,消费被当成工具,只是推动产值增长的手段。当消费一旦变成经济增长的工具或手段的时候,只能是就消费抓消费,消费也不可能抓得起来。   我们很有必要对经济学体系进行反思,目前中国经济学的体系是强调生产本位,而不是消费本位。整个经济学一上来的定义就是配置稀缺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东西。所以现在的经济学是为生产服务的,核心就是效率。至于消费那是其次的。走到凯恩斯这一步,把消费的目的变成工具,这就是导致我们消费长期以来难以扩大的理论层面的原因。这也是有识之士近一阶段激烈呼吁消费主导论的缘由。    凯恩斯主义对建立市场体制非常有害   凯恩斯主义除了在表面上看似能对经济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之外,更为深层的原因恐怕还在于,让政府获得更多和更广泛干预经济的理论依据。   在我国,政府职能过于宽泛,政企不分,一些官员习惯以追求政绩为目标。一些地方政府把扩大内需搞成简单的总量扩张,不加控制地实行货币和财政双扩张政策,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通过大量投入来求得GDP的增长。继而产生泡沫经济,地方政府再逼迫银行贷款,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于是地方政府最大的治病本领似乎便是不停地投资。   笔者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对市场实行国家干预,出了问题再用凯恩斯主义来干预,就会错上加错。有学者这样比喻:就好像你吃错了一种药,想再通过吃药去解决这个错误,那你现在又有一重错误了。   凯恩斯主义关心的是短期问题,不关心长期问题。一项政策给这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带来伤害的时候,为什么还要坚持这样的政策?唯一的理由是政治上的考虑。地方政府官员一般只考虑短期的事情,不考虑长期的事情,凯恩斯主义尤其适合只考虑短期利益的地方政府官员使用。    经济改革步履艰难的病根所在   今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20周年,人们议论这些年市场经济改革发展步履艰难,问题出在哪里?我以为,就在于凯恩斯的理论占据了中国经济学的主流地位。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困难重重是一个广为争议的话题。然而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凯恩斯主义不能发展中国的市场经济。因为,凯恩斯的整套经济学理论,都不是为中国这样刚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设计的。   在一些经济学家眼里,过去10多年里每年两位数以上的GDP增长率仿佛就是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屡试不爽的明证。然而,真正对当今中国经济社会有深入观察和研究的人,无不清楚这种“成效”背后越来越难以承受的代价。而且,在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的制度语境下,我们奉行凯恩斯主义经济政策已经带来后遗症,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始终把速度增长作为首要目标,消费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消费又总是刺激不起来,还存在垄断性经济对民间经济活动空间的挤压和蚕食。可以这样认为,凯恩斯主义是市场经济改革屡屡陷入窘境的理论源头。   现在看来,若为了把经济增长提高到8%,我们要再祭起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大旗,付出的不仅仅是通货膨胀的代价,还有市场体制改革可能倒退的代价,还有坚守陈旧经济发展方式的代价。所以,必须放弃凯恩斯主义的短期政策,不是理论界的进展,也不是政治家们的清醒,而是经济规律——对经济的无限干预要求无限的资源,当债务规模达到可以接受的边界时,不管多么不愿意,干预主义措施都不得不停下来——区别只是代价的多或少。   因此,笔者强调,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的改革取向,坚持消费主导的战略,必须坚定地摒弃凯恩斯主义,少数经济学家以凯恩斯主义忽悠中国的状况应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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