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反腐

奇闻录 | 艳照闪婚

@勾犇漫画漫画: 近日,网上一篇名为《又流传官员艳照 疑似河南林州卫生局纪检书记》的帖子,引来网民强烈反响。记者调查发现,帖子中涉及的河南林州市卫生局纪检干部冯某已经和照片中的女子闪电结婚。涉事女为医生,两人此前均有婚史,已先后离婚。 相关: 深圳晚报:林州官员艳照流出2天后与女主角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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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中国大陆再有官员因情色被停职 网络反腐案三成涉及性丑闻

中国大陆河南、浙江近日又有网民曝光官员的情色丑闻,其中一名涉案官员已被停职。网络举报已成为中国反腐的前沿阵地。有媒体称,5年来已有39个网络反腐案例,今年就已有19例,其中13例涉及官员性丑闻,占三分之一。 百度贴吧上周传出河南省林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冯喜林的3张不雅照,爆料者附文称,冯包养多名情妇。引起各方关注。不料,两天后,涉事双方闪婚。另一浙江网友在新浪微博爆料称,台州椒江公安局长连吉兴充当当地多家色情服务业的保护伞,经常出入高级色情场所嫖娼,还曾因争风吃醋制造一起冤案,诬陷一女子的男友犯有经济罪行,令其目前仍受到通缉,并派人打伤当事人父母。 河南省林州市卫生局纪委书记冯喜林的事件首先由网上传出。12月3日,一个名为“煤坑001”的网民在百度林州吧发布了一篇名为《网上又流传官员艳照,疑似河南林州卫生局纪检书记》的帖子,并附带三张一对男女裸体搂抱在床上的图片。附文称:“这是河南省林州市卫生局纪检书记冯某的事实,长期……使我们多个家庭无法生活,我是一个受害者,他作为一名领导,我们没有办法,难道就没有人敢管他?” 帖子一经发出,便引起热议。爆料的网民在文中所指的“冯某”就是现任河南林州市卫生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冯喜林。而就在两天后,冯喜林已经和艳照中的“女主角”闪电结婚。林州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郝玉周对《河南商报》记者证实,冯喜林现已被停止工作,正接受调查。有消息说,爆料者曾是冯喜林包养的多名情妇之一。 而在浙江,名为“郑相2012”的网民,日前在新浪微博爆料称:“台州椒江公安局长连吉兴是当地多家色情服务业的保护伞。连吉兴经常出入椒江一鼎大酒店、方远国际大酒店、香溢大酒店。在那里的夜总会喝酒、唱歌、包小姐。老板为他预备了专用房间,等连吉兴物色到中意的小姐就带进去淫乱。” 该微博至12月13日在各大网站被转发近千次,但椒江公安分局的网站至今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既没有发布关于连吉兴的任何消息,更没有出面澄清事件。本台记者致电椒江区政府办公室,查询事件进展,一名职员表示,要记者自己从网上和电视上关注,后又称自己是打扫卫生的,拒绝提供相关部门的电话给记者。她说: “区政府办公室。那应该从网上、电视上关注一下,我们哪有这个职权。我是办公室打扫卫生的。我又不是电话百事通,我提供哪个电话给你?” 本台记者多次根据微博上提供的邮箱联系爆料人,但直至截稿仍没有得到回应。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和博主互动的,曾在椒江工作多年的张伟,他转发此微博并留言说“四川打工维权者张伟也来指证了”。他周四对记者说: “在椒江,现在有人开赌场、卖毒品,警察抓住就只讲钱,包括台州和椒江的很多警察都从事色情行业,里面的色情服务很多都是正规化的,像开源大酒店这些酒店里都有的。在椒江、在台州这些稍微大一点的色情场所,像‘新百度’和‘老百度’,这些色情场所都有公安局做靠山的,民众怨言很多。” 近一个月,包括四川省委副书记李春城(副部级)在内,已有9名厅级以上官员被调查,其中雷政富、单增德、李亚力3人缘起网络举报。据统计,今年以来,有5名厅级官员因网络曝光被调查,目前已停职或免职,其中3起发生在中共十八大之后。 据《京华时报》周三报道,统计显示,中国5年来出现39个网络反腐案例,从2008年的2例增加至今年的19例,其中有13例涉性丑闻,比重达1/3。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忻霖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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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中国 | 连清川: 微博为什么成为了反腐主战场?

上周四,北京的《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先生在他的微博上实名举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刘铁男,并且详细指控了刘铁男的数项腐败事实。 几个小时后,国家能源局称举报纯属污蔑造谣,并表示将报警。罗昌平随后亦通过新浪微博表示,实名举报纯属个人行为,已经委托律师浦志强和斯伟江作为自己和亲属的代理律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应对此事”。虽然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相关部门正在调查刘铁男,但是罗先生的这一举动,已经引发了巨大震动。 此前在微博上匿名或者实名举报官员的例子数见不鲜,官员因此而“中枪落马”的亦已非一起。陕西“表叔”是一个著名的案例,而18大之后重庆北碚区区长雷政富不雅视频丑闻,亦发源于微博。不过,考虑到罗先生乃是中国知名杂志的媒体领袖,其多年前亦曾经上书总理痛诉农村苦情,身份不殊,而其所举报的官员位高权重,若是失败,所可能遭致的报复恐怕惨痛。因此,此次的举报所彰显的勇气诚然非凡。 我在不久之前曾经写过一篇理论性的文章,探讨微博与传媒之间的关系。我当时认为,微博的媒体功能,不过是短暂的“荷尔蒙爆发”,在舆论无法自由的前提下,微博补足了媒体受限的作用。然而,现在看来,我似乎低估了中国国情的作用:也许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微博仍然将成为传播此类信息的主要载体。 然而,罗先生这非凡的勇气恰恰暴露了一个至为严重的问题:为什么一个公民要冒如此巨大的风险来实名举报一个在位的官员?回顾此前种种,为什么微博,这样一个原始设计为社交作用的媒体,会成为反腐败的主战场? 诚然近些年中国的媒体在揭发腐败方面经历长期不懈的努力,并且不时便有斩获,包括罗先生所供职的《财经》杂志。然而,恰恰由于媒体本身位置所处,亦在国家制度框架管束之下,多数情况下,只能打那些已经落马的贪官,亦即俗称的“死老虎”,对于那些仍在位上,往往握有生杀予夺大权的中央权臣,或者地方诸侯这样的“活老虎”,即便手中有料,也惟有望而生叹。 从常识而言,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制度,才是一个政府及其官员清明的根本性保障,最有效的机构,自然是检察院、法院、肃贪组织等暴力机关。在这种机制之下,检察官、法官和廉署工作人员等执法者才是反腐主力,媒体是舆论工具,而公众是这一切背后的支撑力量。在这样一个制度化的环境中,公民不受伤,举报不冒险,执法不罕见。在成熟社会中,这也是一种日常化的制度运行模式, 一旦一个公民成为了举报者(往往还不是面对公权力,而是面对大公司),他或她便成为英雄。2002年美国《时代周刊》的封面人物是“Whistle Blower” (告密者),也端在于此。 但是在中国国情的笼罩之下,制度化的反腐却置于系统之中,而根本无独立的力量与之抗衡。纪委、反贪局成为官场,反腐成为过场,于是微博就成为了主战场。公众无力量,权力无担当,于是惟有依靠公民的以死直谏这样中国传统剧目中的戏码,才有一点点突破制度铁壁的可能性。 公民为什么必须在微博上进行反腐?恰恰是因为通过正常的制度渠道,检察院、法院、纪委、反贪局无法有效地、制度性地解决大多数的反贪反腐工作,作为有责任感的公民惟有以如此极端的方式公示公众,倒逼制度。 可是,类似罗先生的涉身犯险,即便撞开了这厚实铁壁的一角,也对于整体的局势无补。因为制度铁墙之内的保护,足以令为数众多的官员罔顾这微小的可能性与概率。而那些招致报复的案例,却能够轻易使效仿者噤若寒蝉。 一种制度,一旦必须依赖普通公民的勇气与涉险来抗击腐败,其反腐制度的有效性已然存疑。而这个当政群体的反腐决心与动力,也就存疑。中共内部早就已经设置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制度,也颇有一些不计个人安危冒险举报的案例。然而此种内置于体制之中的设计,所依赖的,无非仍旧是个人的勇气而已,于整体无丝毫撼动。 至于有着更大公众影响力的微博反腐尽管似乎蔚为奇观,此起彼落,但是其脆弱程度也几乎不堪一击。如果将反贪的主战场或者希望寄托在这样并不牢固的基础之上,未免乃是对于常识的嘲笑,或者至少是一场不切实际的幻想。 连清川为IBTimes中文网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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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杜晓:性贿赂成贪腐案公开秘密 定罪难

在国家工作人员嫖娼、由他人支付金钱的情况下, 受贿在形式上由单纯的权钱交易变成了权与色为表现形式的钱的交易 ,即变相的权钱交易,但是从根本上仍然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是权钱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嫖资就是受贿数额大小。 此类行为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为一段不雅视频的公之于众,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 随着爆料人提供的材料越来越多,性贿赂,成为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发展中最为核心和出现频次最高的词汇。   雷政富因不雅视频被纪委调查   雷政富不雅视频事件的进展之快,超过了许多人的想象。 11月20日,疑似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不雅视频的截图在微博上发布,随之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11月21日,重庆市纪委回应,称注意到此事,并且开始核实。 11月22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对外透露,“目前已初步确定疑似官员不雅视频非PS”。 重庆市组织部进一步证实,雷政富是正厅级别,属于市管干部。 11月23日,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此后,这一事件的原始爆料者朱瑞峰又不断透露了关于这一事件的更多信息。 据朱瑞峰介绍,因当地有建筑公司老板不满雷政富将工程单独承揽给其弟弟雷政奎,想拉拢与雷政富的关系,获得项目工程,于是雇用并训练了视频中女子,并让该女子化名成周小雪顺利成为雷的情人,然后于2007年正月初一和初三拍摄了不雅视频。 朱瑞峰还爆料称,据其了解,重庆一些工程公司为抢工程,会安排女员工公关雷政富等政府要员,女员工同雷政富发生关系后,公司内部会向前者支付300元加班费。朱瑞峰称,女员工跟雷政富发生关系,公司内部叫加班,公司支付加班费300元。这是重庆一些公司抢工程的一般模式。 对此,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雷政富一事的处理结果表明,加强官员道德品质教育非常重要,而对此事的处理,则显示出我国反腐败一贯的坚定决心。 “加强对干部道德的考核有利于落实反腐。我们在一年一度的年终考核时,应该加一个标准,就是道德,应该让人民群众和普通党员对官员的道德品质打分,这点很重要。”林喆说。   法律无明确规定性贿赂定罪难   在雷政富不雅视频被曝光之后,“性贿赂”一词,一直被人们频频提及。 在司法实践中,贪腐官员涉及到性贿赂问题并不鲜见,坊间甚至有这样一种说法,即“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 在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湖南湘潭“黑老大”欧建案中,不法分子为了寻求保护伞,长期提供一些“小姐”供个别官员嫖宿,事后则给“小姐”们数额不等的嫖资。 在欧建案中受审的73名被告人中,有个叫陈某的30岁女子,桃江人,居广州。为增进与某官员(另案处理)的感情,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通过欧建等人联系、撮合,陈某分别介绍和带领多名姿色出众的“小姐”,一起从广州赶到湘潭盘龙山庄大酒店、霞光山庄等处,先后4次供欧建或某官员嫖宿。其中,欧建两次将陈某介绍给某官员嫖宿。事后,欧建每次都向陈某等“小姐”支付每人数千元不等的嫖资。 在被许多学界人士认为的性贿赂第一案中,行贿人湖南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曾经总结出一套屡试不爽的性贿赂理论:“在男人当权的社会,只有懂得充分开发利用男人的女人,才算是真正高明的女人。” 从给湘潭市某领导当“二奶”,到与原湖南省邮电管理局某领导结交,蒋艳萍结交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官员,而这些官员成了她步步攀升和大肆敛财的阶梯与保护伞。 尽管性贿赂在贪腐案件中已是公开的秘密,但在定罪量刑时却面临一定的困难。 “按目前刑法的规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为财物,这个太窄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已扩大到‘入干股’等财产性的利益。但对于诸如‘性贿赂’的行为,有些地方法院无法处理,只得回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说。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孟庆华认为,性贿赂行为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贿人自己为了本人或者他人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如蒋艳萍案件;另一种是雇用性职业者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性服务,并以此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交易。这两种情况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在现行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框架内,第一种情况属于权色交易,基于刑法贿赂犯罪对象局限于‘财物’的现实,无法通过刑法解释将之纳入贿赂犯罪圈。但第二种情况属于受托人通过职务便利换取性服务,而性服务是请托人通过支付财物换取的,本质上是权钱交易,显然符合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权钱交易关系的性贿赂在规范上已经处于入罪状态。”孟庆华说。   该如何走出性贿赂定罪困境   对于性贿赂,一位著名刑法学家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假设我是手握权力者,你有求于我,于是放一个妖艳的女子在我的卧室,要我对她没有非分之想,这显然从人的本性上来讲不现实。设置一套‘根本不让美女进入卧室’的制度,才是问题的关键”。 显然,靠法律制度来抑制性贿赂现象是必然途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2007年11月15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出通知,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首次提到“性贿赂”外,再无相关的规定。 “有人认为,各种无形的非物质性利益包括性贿赂、帮助介绍职业、调动工作、迁移户口、提供出国机会等。其中性贿赂已经成为一种特殊而且比较典型的形式。关键在于,不能一概而论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在性贿赂案件中,如果是花钱请人提供性服务的,则可以作为财产性利益。换言之,接受他人花费请人提供的性服务,且当事人花费多少,应该作为接受财产性利益看待。”孟庆华说。 林喆也认为,行贿和受贿的载体不一定是钱财。比如性贿赂行为的载体就不是钱财。贿赂行为的载体可能是钱,也可能是权力,这些都可能是贿赂的表现形式。因为通过这种贿赂给对方带来好处,看上去没有物,实际上最后带来的一定是物的形式,也就是实际利益。 “司法实践中的性贿赂大多是行贿人支付钱款雇用他人提供性贿赂,以使受托人在权力运作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在金钱—性贿赂—谋取利益的整个行为流程中,权钱交易的本质也得到完全体现:行贿人付出的是金钱,得到的是受托人通过职务行为赋予的交易机会;受贿人付出的是利用职务便利后的帮助行为,得到的是请托人提供的以一定金钱为代价的性服务。这种性贿赂属于‘财产性利益’,应当构成受贿罪。”孟庆华说,国家工作人员嫖娼,由他人支付金钱,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金钱后自己去嫖娼,在实质上没有任何差别。在国家工作人员嫖娼、由他人支付金钱的情况下,受贿在形式上由单纯的权钱交易变成了权与色为表现形式的钱的交易,即变相的权钱交易,但是从根本上仍然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嫖资就是受贿数额大小。此类行为可以直接按照刑法分则条文有关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腐败者的受贿方式在不断变化,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腐败行为万变不离其宗,本质上还是老一套。在反腐败过程中,要看穿腐败的本质,然后加以惩治,并且在相关的法律上加以补充。”林喆说。   (杜晓,《法制日报》记者。原文链接: http://www.legaldaily.com.cn/locality/content/2012-11/28/content_401818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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