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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国-日本: 美日将在钓鱼岛举行大型军演

美日将在钓鱼岛举行大型军演 中国渔船出发前往钓鱼岛。 © Reuters 奥巴马访日期间,美日将在钓鱼岛举行大型军演,以中国为“假想敌”。 日本产经新闻昨天(10月3日)报导,美国总统奥巴马11月前来日本参加APEC高峰会后,美国海军与日本自卫队将在钓鱼台附近举行大规模军事演习,驻扎日本横须贺的美军核子航空母舰乔治•华盛顿号也将参加。 报导说,这次演习完全以中国海军占领钓鱼台的情况下,美日共同合作以军事力量夺还钓鱼台为重点。 � tags: 军事战略 – 日本 –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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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三年大饥荒时,毛泽东拒绝接受美国粮食援助

原始来源: http://www.kanzhongguo.com/node/370580   中国发生大量饿死人的惨剧后,苏联政府闻讯马上召开政治局会议, 决定立即援助中国50万吨食糖,300万吨粮食。   赫鲁晓夫兴冲冲地让苏联驻中国大使向周恩来沟通,准备就援助中国事宜与中国协商。周恩来与苏联驻中国大使谈话后向毛泽东汇报,被毛泽东一口回绝。   毛泽东说: “哪怕把全中国人都饿死也不要赫秃子的一粒粮食,中国党和政府是有志气的。我们不但不要苏联的援助,而且还要把欠苏联的债还清”。 这就是毛泽东告诉中国人民:苏联乘人之危,“逼债讨帐”的历史真相。   事后毛泽东向其保健医生李志绥,秘书田家英说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中国有几亿人口,饿死几千万人啥算大不了的事呀!让妇女敞开生孩子,死的几千万人,过几年又不回来啦!我们凭啥吃赫鲁晓夫的磋来之食?”。   三年大饥荒时,毛泽东拒绝接受美国粮食援助   一九五九——一九六二年,中国人民经历了噩梦般的大饥饿,说不清有多少人倒毙在家中、田间和逃荒的路上。此时,美国新任总统肯尼迪及其政府对中国的情况并未袖手旁观,而是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他们认为,中国国内的严峻形势在短期内不会得到缓解,这必将导致更多的中国人死亡,因此,决定尝试通过粮食援助,向中国伸出橄榄枝,并制定了援助方案。   一九六二年二月,美方提出了一份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的方案:允许中方用硬通货向美国购买500万吨小麦。另一个附带政治条件的方案是:如果中国同意放弃它对邻国的军事政治压力,美方同意以长期和低息赊销的方式每年出售上千万吨小麦给中国。   不久,肯尼迪利用中美华沙大使级会谈的时机,指示美国驻波兰大使比姆与中国特使王炳南进行沟通。肯尼迪明确说道,如果中方表示,人民的生活受到影响,美国将从人道主义立埸给予尽可能的帮助,美国甚至可以给中国的穷人送救济包。   不过,在中美双方的沟通中,王炳南传达了毛泽东的立埸:虽然中国受到了连续几年的自然灾害的影响,但是,中国人民有信心战胜困难,赢得胜利,绝不会依靠别人、尤其美国人的施舍过日子,更不会拿原则做交宜。   美国人再三表示,他们的500万吨小麦的援助计划,是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的,甚至硬通货的支付方式,也可以在情况好转后再兑现。中方仍然断然拒绝,并以幽默的口吻转达了毛泽东的建议:如果美方需要我们的帮助,我们也愿意勒紧裤带援助一些大米和小麦。美国代表顿现窘态,中国代表哈哈大笑。中国再一次展现了她的骨气。 欢迎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RSS地址: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政府丑闻》RSS广告: 捐赠《政府解密》,帮助我们尽快上线!Paypal账号: Donate@UploadLeaks.com 威众安全路由器,硬件翻墙解决方案! http://bit.ly/9T4y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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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权滥用的司法标准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行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战略重点,“知识产权滥用”命题日益得到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以致很少再看到“知识产权滥用是个伪命题”类的秉承“权利绝对”的学术观点出现。然而,如何判断知识产权的滥用却是个困难重重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俺在代理一个版权案件时,曾对权利人超越其版权权利范围指控依据法律本不侵权的ISP,仅是为了获得法院确认侵权与否的一纸判决,以便于其后大范围另辟蹊径地“维权”之时,曾思考过撰写相关论文。只是因重重困难使得至今无法成文。     在美国,有关专利权滥用的判例和司法学说相对较为成熟,国内也有不少评介性文章介绍过。阅读之后,觉得美国法院对专利权滥用抗辩似乎带有较宽容的支持性倾向。但是,最近阅读过CAFC关于 Princo Corp. v. Int’l Trade Comm’n 案的 最新判决 ,才发现原来的感觉并不准确。其实,美国法院对专利权滥用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将专利权滥用的范围定得非常之窄。即便是专利权人从事了不恰当的商业行为,且该行为也具有 反竞争的效果,也不一定认定为专利权滥用。而且,在1988年,美国国会就专利许可可能涉及滥用的情形也作了限缩性立法(尽管有美国学者有相反的观点)(参阅美国专利法第271条d项最后两种行为),目的是防止扩大滥用的认定。     目前,在最高法院判例指导下,美国法院确立的专利权滥用判断标准为:专利权人意图获得超出所授予专利范围的一种垄断的专利利用行为,而CAFC将之简称为“专利投机”(patent leverage,P24)。至于国内评介性文章另列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授予专利权的公共政策”,俺以为只是行为后果的题中之义。     上述标准对了解美国专利滥用案例的人其实并不陌生。但是,CAFC在本案中的两个新观点却大大丰富了先例。     其一,就反不正当竞争而言,专利池(针对新技术的研发和商业化的)不仅没有反竞争的效果,反而具有促进竞争的益处。这些益处包括:economies of scale and integrations of complementary capacities that reduce costs, facilitate innovation, eliminate duplication of effort and assets, and share risks that no individual member would be willing to undertake alone。这一观点无疑会广受重视技术开发并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欢迎。当然,一定要注意的是,这一观点仅针对“合作研究”方面,而不包括相互竞争企业之间成立的“合作企业”(joint ventures)(这一点是不是还需要费点思量?!)。     其二,在标准制订方面,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具有市场无法提供的促进竞争的效果,即鼓励不同企业在一个标准技术的指导下,生产更多的具有兼容性的产品。         回到本案结果,被告滥用抗辩的核心是:原告许可被告的技术包不恰当地将索尼的一个不具有实质用途的专利包含在内,因此属于“捆绑”销售。可见,被告主张原告滥用专利权的事实并未指向涉案专利,而仅仅是原告与合作研究方索尼公司之间协议内容,且该协议内容也与涉案专利的滥用无关。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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