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思想 | 胡杰:论权力的权利性
【摘要】作为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权力的本性中含有一种扩张倾向。权力的历史和发展规律是理性因素不断增加、意志因素不断克减。权利性是权力的价值属性,其意蕴是指权力的内在属性中包含了权利的价值指向与功能,权力的起源、运行与发展过程均受到了其指导与规制。从权力与权利的共生结构关系中可以寻找权力的权利性之生成逻辑。研究权力的权利性可以证明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促进权力的规范运行、树立权责一体的价值观念。 【关键词】权力;权利;主体间性;权力的权利性 “在社会科学上权力是基本的概念,犹如在物理学上能量是基本概念一样”。[1] 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基础和核心概念,古往今来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权力进行着学理界定与描述,并结出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对权力的理论界定虽然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对这一问题所付诸的持续不断的关注和研究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学术价值。个中原因无疑是与权力在社会生活与国家体系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及其发挥的特殊功能存在着紧密的相关性。作为与社会须臾不可分离的基本现象,权力的出现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存在密切的关联,权力的生存样态也是表征社会基本态势的概念和标本。作为保障人类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手段,权力由于其强大的能量而极有可能演变为对人类自由和权利的最大威胁,历史和当下的实践已经充分证实了这种可能性和现实性。基于此,对权力的规范与制约始终是权力理论和实践的关键和主题。传统的研究路径是,通过制度层面的约束对权力进行规范性导引,以此将权力纳入可控的模式和结构中。这种路径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实践价值。然而,对权力进行制约和规范的理论的逻辑起点应当是权力概念及其价值本性。只有在本源层面对权力的价值属性作出合理且清晰的描述之后,才有可能为权力理论与实践的丰富和完善提供精神支持与价值指引。基于此,我们回归到权力概念的本源,并提出权力应当具有权利性这一观点,在廓清其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释明权力的权利性之生成逻辑与实践意义。 一、权力是理性与意志的复合体 纵观权力概念的历史脉络便不难发现,社会学家或从社会学层面对权力所作的界定与说明占据了权力理论学说史的主流地位。韦伯认为,“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是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的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2]韦伯的定义强调的是一种强力或强权意志对他人的支配性控制,这种支配性控制具有排除他人意志的功能。在帕森斯那里,“权力就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保证在一个由集体组织构成的系统中,各个单位在根据有约束力的义务与集体目标的关系而授予这类义务以合法地位时,能够履行这些义务,并在拒不履行义务的地方,有一种消极情境制裁来实施而不论实际的实施机构是什么的推断”。[3] 其权力概念侧重于在组织结构中来描述和理解权力,并为权力的运行注入了义务的要素,由此就增添了对权力自身合法性的考量。卢克斯指出,“当一般意义上的‘权力’被用于社会生活的时候,它涉及到社会行动者的能力,这些行动者可能是不同形式的个人或者集体。进一步,人类的权力通常是由于行动者选择作出某些行为而被激活的能力,同时它也可以是行动者可能拥有的与他们的意愿无关的被动的权力”。[4] 这是一种三向度的权力观,其核心要点在于通过“真正利益”与“主观利益”的区分来理解利益,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相应的权力概念。[5] 一般认为,社会学层面的权力界定或描述更多地偏重于权力行使的实际结果与实际影响,这种权力界定范式倾向于从描述的层面对权力关系做单一化的处理。“这种社会实证方法所观察的权力现象是事实上存在的权力而不是应然意义上的权力。”[6]较之于社会学的表达范式,法学层面的范式则更侧重于权力获得的过程或形式正当性的来源,亦即不仅寻求权力合理的社会表达,更倾向于勾连出权力与法律之间的共生关系。《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权力的释义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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