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

胡锦涛二十大闭幕会上被带离

胡锦涛,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等职务,是中共和中国前任最高领导人。其本人,也被视为中共内部派系“团派”的领袖人物。在其任内,中国社会矛盾激化,改革呼声不断,但是胡锦涛普遍被认为无所作为,保守僵化,以及因为逮捕诺贝尔和平奖获得人刘晓波等事件而遭遇批评。然而,由于习近平上台后中共和中国社会极具倒退和越加黑暗,胡锦涛的“不折腾”政策反而被一部人所怀念。

2022年中共二十大闭幕会上,在习近平的要求下,胡锦涛被强制带离,引发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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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名中共老党员上书要求免去周永康、刘云山职务

十六名中共老党员上书要求免去周永康、刘云山职务 十六名中共老党员上书要求免去周永康、刘云山职务 ( 参与2012年5月9日讯 ) 云南昭通市十六名中共老党员给以胡锦涛为首的党中央上书:要求免去周永康常委和政法委书记职务、令其引咎辞职,交由中纪委查处;免去刘云山中宣部部长职务,不得进入十八届常委班子。   尊敬的以胡锦涛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您们好!   我们是中共党员,还有一些是建国前的老党员。我们当年投身革命与国民党血战,是因为不堪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悲惨生活;是因为不满富人花天酒地、穷人饥寒交迫,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不公社会;是因为不满百姓没有权利,任人宰割的社会制度。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用鲜血和生命创建并为之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不是毛泽东所一再承诺的“民主、平等、公平、独立、富强的新中国”,而是一个比国民党旧中国更加残暴腐朽、更加专制独裁的帝国体制。在毛泽东主政的二十八年间,由于毛泽东的倒行逆施、一意孤行,残酷迫害知识分子、通过整风反右运动把 300 多万知识分子打成“资产阶级右派”,制造了震惊世界的最大文字狱,并利用监狱折磨将许多人的肉体消灭;他搞所谓的“三面红旗”(即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把农民变成农奴,造成 1959 ―― 1961 年的三年大粮荒,活活饿死老百姓 3800 多万人;他妄图把党天下演变为家天下的“文化大革命”中,又借红卫兵、造反派之手杀害了包括刘少奇、彭德怀,彭真、贺龙、罗瑞卿等一大批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内的 2000 多万条鲜活生命。结果,把我们的国家民族一次又一次的拖入临近覆灭的深渊。毛泽东死后,他的继任者又制造了“六四”天安门事伴和对法轮功的镇压,这些污点使我们党不堪重负,一再蒙羞。   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由于党中央政治思想软弱,不仅没有及时认真地批判文革和毛泽东的种种罪行,肃清其流毒,还长期把“毛泽东思想”奉为指导思想,,而且编造假史替他掩盖罪恶(如 2009 年中宣部抛出《六个为什么?》全面肯定毛泽东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三大改造的功绩;党的九十华诞庆典,刘云山又私自塞进去一个“毛泽东思想万岁”方阵 —— 等等),还有让毛的头像继续玷污天安门城楼、腐尸继续玷污人民大会堂。这些做法使毛派极左势力获得了话语权,并公然组建“毛泽东主义共产党”和“毛泽东主义工人党”,叫喊要为江青平反、要搞第二次文化大革命、要打倒现行的中央“走资派”。他们极力阻止政治体制改革,致使政治体制改革严重滞后,导致公权力在没有制衡的情况下运行,使党政腐败迅速蔓延,官商勾结,鲸吞国家资产,侵占百姓权益。尤其是在买卖土地、房地产开发中,强征、强拆、强迁,咨意掠夺更加肆无忌惮。百姓受害,告状无门,反受“维稳”打压,以致群情激愤,群体事件不断,去年竟高达二十万起之多,使党的威信急剧下降,党群关系迅速恶化,群情激喷,社会动荡不安。特别是任命薄熙来为重庆市委书记以后,在薄熙来与周永康及其后台密谋策划之下,把重庆变为复制二次文革的基地,他们耗资 2 700 多亿重塑毛泽东肖像,大唱所谓的“红歌”、搞“读点经典”、发“红色短信”再现文革时期的“红语录”“红海洋”,为毛泽东的专制独裁和个人崇拜招魂;他们用“打黑”作为幌子,实搞黑打,无中生有、编造罪名、刑讯逼供、残害异己、滥杀无辜、抢夺资财,再现毛时期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他们以“维稳”之名,购置军火、扩充警力、掌控军队,为政变、暴乱作准备;他们还暗地里搜集温家宝总理和习近平同志的黑材料,利用媒体制造混乱,其手段卑鄙性质恶劣。总之,这一切都是为了薄熙来要进常委班子,接任政法委书记,甚至要当薄泽东,不达目的,决不罢休。为此,他们在重庆杀害了几十人、还有上百人被打伤打残、上千人被刑讯逼供、上万人受到株连、约 10 万人被迫逃亡。而一旦不能入常他们就立即暴动,宣布独立,挥师北伐,夺取全国政权。这一桩桩、一件件,真是骇人听闻、触目惊心!而所有这些都是周永康等人及其后台参与策划并积极支持的,就更加叫人惊心动魄!假如不是突发王立军事件,使薄熙来重庆阴谋暴露,其后果真不敢想象。根据目前初步揭露出来的这些事实,证明薄熙来的种种行为不是一般性的错误,而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所以我们完全拥护中央对薄熙来的处理决定,并要求在整个事件彻查后,对其他责任人给予应得的处分。   温家宝总理深知文革错误和封建余毒未除的危害,早就看到没有伴随政治体制改革的单纯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贪污腐败、分配不公、两极分化、民怨沸腾、社会矛盾加剧,对共产党领导的威胁,以致多次在国内外讲话中呼吁启动政治体制改革,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对于维护和扩大经济改革已获成果、以及巩固共产党领导的极端重要性。对此,应该相信其他常委也会有所感触,可是,令人奇怪的是,这些呼吁在常委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支持,相反招来一些常委的围攻。究其原因,无非就是某些常委的政治思想已经蜕变,道德品质低下,完全丧失了作为共产党员最起码的基本素质,他们为了维护江系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一己之私,竟不惜牺牲全国人民的利益和国家民族的前途。我们希望常委同志们通过王立军、薄熙来事件认真反省一下,迷途知返,回归正道,保持晚节,好好利用剩下的这半年时间,尽可能的为国家和人民多做点好事,保证十八大换届工作平稳过渡,促进政治体制改革顺利启动,给自已的政治生涯划个圆满的句号,给自己的人生历史留个好评,而不是留下骂名,更不是遗臭万年。老百姓心里有杆称,全国人民正拭目以待。至于周永康等人,既参与了薄熙来“重庆模式“的策划,又推波助浪,积极给予支持配合,罪责难逃。我们建议:   一、免去周永康所任常委和政法委书记职务,或令其引咎辞职,由中纪委查处; 二、免去刘云山所任中宣部部长职务,并不得进入十八届常委班子。   执笔:   余永庆 2012 年 5 月 4 日 于昭通     签名人:                             余永庆   中共党员         电话: 136 2870 8047         吴之伯   中共党员                133 1268 3733         李少楷   中共党员                 159 8790 7800         贺振富   中共党员                 0870―2237586        谢显论   中共党员                 159 2550 7019        赵正荣   中共党员               136 4870 5479        欧阳兴科中共党员                 151 8700 2162         彭海钧   中共党员                159 8705 8699         刘成端   中共党员                 159 8705 8266         李运鸿   中共党员                131 7057 9399 李德强   中共党员                133 1257 0947 罗   滔   中共党员                132 7864 9635 何浩正   中共党员                 135 7800 4125 傅朝顺   中共党员                153 0870 6455 陶绍康   中共党员                 189 8704 8156 程磷元   中共党员                133 1253 9856   参与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www.canyu.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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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薄熙来恩怨内幕:一个亲历者的回忆 (1)

作者:弼马温 (美国) 提示:本人曾在90年代初的大连与薄熙来有一面之缘。90年代末期,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经商,与温家宝夫人张工有过数面之缘。与徐明有过餐叙,与郑建源温公子云松也有过数次会面。都是正常的工作往来。本人现在已经旅居海外。看到最近薄熙来同志被整肃,海内外舆论一边倒地大批判,本不想参与其中。但今天看到北京高校女教师王铮的公开信,感觉自己应该有点勇气把事实披露一些。 一、第一个关键人物徐明 徐明是联系温家宝和薄熙来的一个关键人物。90年代末期,温家宝还是副总理,薄熙来在辽宁,徐明生意主要在东北,但要把生意做大,疏通中央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 徐明参与在上海成立一家保险公司,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当时成立保险公司需要中央批准的牌照,属于稀缺资源,不是一般人可以拿到的。但徐明拿到了。在拿这个牌照的过程中,徐明曾遇到一些挫折。其中,需要上海金融工委的批准。徐明直接打了个电话给当时上海的市委书记陈良宇,不久这个事情就搞定了。中央那边,只有国务院能够批,读者自然可以想象徐明通过了谁的关系。 这个事情,徐明欠了陈良宇一个人情。也使得当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知道徐明和陈良宇有关系。当时,温家宝和陈良宇还没有闹翻。 生命人寿的股东有徐明,还有一个人,就是郑建源。此人也是平安保险的股东。有人猜测此人是温云松。本文作者和“郑建源”有过餐叙,其人广东口音,说话腼腆,中等身材,戴眼睛。据作者回忆,不应该是北京长大的温公子。这个郑建源确实是郑裕彤的代理,但郑裕彤和温家的关系,尤其是和温太张工的关系,就不能不让人怀疑其中的渊源。 二、第二个关键人物马明哲 平安保险马明哲在90年末期,曾经花大笔资金聘请麦肯锡公司为其做事。温家宝的女儿温小萌也在麦肯锡公司做事。据作者了解到的事实是,马明哲手下一个经理,离婚后娶了个新老婆。这个新老婆据称是温小萌的同学。通过这层关系,马明哲搭上了温小萌。马明哲将这个经理调到北京分公司工作。也就是2000年左右,马明哲在北京的平安大厦竣工,于是就有了温太的戴梦得公司获得北京平安大厦一层楼的事情。 笔者的一个老友亲眼看见,张工(温太)带领着香港富豪郑裕彤,亲自参观了马明哲的平安公司。后来就有了郑裕彤和英国汇丰银行入股平安保险。也就有了国务院特批平安公司成为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等为一体的金融集团,并得到国务院特批在香港和上海上市,并能够作为一家外资公司享受内资公司的待遇,等等。至于里面具体有什么内幕交易,《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邱伟的那篇文章,基本都点到了。 三、第三个关键人物邱伟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邱伟的报道,把平安保险股权的腾挪转换写的比较清楚。文章最后不点名的暗示温家宝公子温云松化名郑建源持有平安保险70多亿的股份。这里有必要让大家了解下邱伟这篇报道出笼的内幕。 作为一个出道不久的记者,邱伟无从了解平安公司内部股权的内幕。而能够告诉邱伟内幕的,必然是来自平安公司高层。 这里又要回到徐明那里。徐明参股成立的上海生命人寿,请了一个原平安保险的经理来任董事长。这个人是和马明哲一起创立平安保险的元老之一。而此人离开马明哲后,就把平安公司的一些内幕捅给了南方报业集团下面的《21世纪经济报道》。当时是一个副总编带着一个记者和此人会面的。稿子出来后,本来是压着的。报社只是希望能够从平安公司多争取点广告费。(这点可以google原南方报业的金牌记者杨海鹏。南方报业通过负面报道换取平安公司广告费的黑幕,就是杨海鹏最先捅到网上的。) 但温家宝当总理后,先搞了段宏观调控。上海的本地富豪感觉压力很大,当时的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也对温家宝的政策有不同意见。而南方报业的股权里面,有上海富豪郭广昌的投资。于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邱伟的文章就出版了。当时引起轰动。 邱伟的文章给了温家宝很大、很大、很大的压力。这也就埋下了日后陈良宇下台的祸根。 四、剪不断、理还乱 06年左右,陈良宇在政治局会议上公开提出和温家宝不同的意见。再加上温家宝已经基本摸清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邱伟报道的出台内幕。温家宝对陈良宇是非常痛恨。不久,陈良宇就下台了。 由于温家宝掌握了《21世纪经济报道》那篇致命文章的出台内幕,也知道是谁捅出了温家参与平安公司的事情,而徐明偏偏又把那个捅内幕的原平安经理聘为自己参股的上海生命人寿公司的董事长。于是,本来还有传言要把女儿嫁给徐明,现在徐明已经靠边站了。徐明自己也知道捅了篓子,赶紧弥补。一是自己逐渐远离公众视线,选择低调;二是,炒了那个原平安经理的鱿鱼。希望可以挽回。 但都为时已晚。徐明参股的大连商业银行,上海保险公司等等多个项目,本来早可以上市,但国务院和证监会就是不批。徐明自己也很窝火。 大家都知道徐明是谁的人。温家宝对徐明的火,也就逐渐延烧到了薄熙来身上。 相关日志 2012/05/07 — 微博传薄案或有结论,温家宝辞职以退为进? 2012/04/16 — 樵夫:胡锦涛与温家宝在薄熙来问题上产生巨大分歧 2012/03/24 — 左派新推论:王立军出走美国领事馆与温家宝的儿子温云松有关 2012/03/22 — 中国网民雾里看花的时评:天线宝宝大战康师傅 2012/03/19 — 温家宝周永康针锋相对 高层全线卷入内斗 2012/03/17 — 牛泪:胡温对薄熙来的政治态度 2012/03/15 — 姜维平:温家宝抓住了薄熙来的本质 2012/03/14 — 再分析一下温家宝,薄熙来和重庆 2011/07/15 — 何清涟:中国政治的两大“破局”之举 2011/05/10 — 温家宝激斗薄熙来 “重庆模式”被迫降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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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媒:中共权斗加剧讨论推迟十八大

推迟18大会缩短下届领导人的权力过渡期 路透社引述消息人士的话说,中共中央正在考虑将每5年一次的党代表大会推迟几个月召开,中共内部正对中央决策机构的组成及规模大小进行辩论,与此同时决定以后10年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党内权力斗争也进入最后阶段。 目前来看,下届国家主席和总理这两个最高职务已经疑问不多。不过无论以何种理由推迟中共十八大都可能引发更多关于党内斗争的猜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其他职务成为党内争斗的焦点。 十八大推迟也可能进一步为全球金融市场带来不确定因素,因为中国在全球市场作为一架运行顺畅机器的形象,已经因为今年发生的薄熙来事件而大打折扣。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构成还会影响到未来新国家主席习近平的领导能力,决定他如何能够在其他常委中取得共识,管理中国这个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以及军事大国。 据中共党内3个消息来源的说法,预定于今年9月或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可能被推迟到11月或明年1月召开。过去的5次党代表大会中,有2次被推迟召开。 缩短权力过渡 了解中共内部讨论的消息人士说,推迟党代表大会的主要目的是缩短接班人的过渡期,因为党代表大会宣布新领导人后,新领导人要在2013年3月才开始行使新的管理国家职能。 一位消息人士说,推迟党的代表大会还给高层留出更多时间来讨论政治局常委会的构成。目前的国家主席胡锦涛的政治盟友希望将政治局常委缩小到7个职位,这样他们能够在常委中占有大多数;但其他人希望将常委会扩大到11人,这样能够容纳更多的对立派系。 另外一位消息人士说,中共十八大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党内高层正考虑将十八大推迟到冬天。 中国的政治学者刘军宁说,推迟十八大表明,曾经有望晋升常委的薄熙来被清洗令中共需要更多时间来处理党内激化的政治矛盾。他说,如果党代表大会被推迟,那就是要决定如何处理薄熙来的政治遗产。 刘军宁说,这就像是因为做饭被突然打断,吃饭时间被推迟,党内需要处理其他的问题,就像做饭过程又开始一样。 关于中共十八大被推迟的说法,中国国务院新闻办以及中共的发言人办公室都拒绝发表评论。B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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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 次 更新时间: 2012-05-08 10:44:48 章武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司法体制改革 进入专题 : 政治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    ● 章武生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与突破口的选择          (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评述     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个与改革开放进程相伴随进行的问题。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然而,政治体制改革的难度和阻力则要大得多。关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曾经有过几种突破口的选择意向:一是机构改革。但由于机构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力相对较小,难以由此把整个政治体制改革引向深入,加之现行体制结构下人们不能有效地制约政府设置机构、增加人员,因而机构改革难以跳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二是党政分开。怎样分开?分到什么程度?党的领导核心地位与党政分开的矛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不清楚。尤其在可操作层面上,党政分开的具体方案还不清晰。三是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但这项制度包括的内容很多,应该从哪方面的改革入手?难以确定。四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但是,村(居)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基层民主选举并不必然引起整个政治体制的连锁反应,对全国的民主化建设推动的力度不可能太大。五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目前这项制度改革所涉及的还主要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不同产生方式,而没有涉及更重要、更根本的“选举类”干部,主要是基层干部而非高级干部;所采取的民选、民推和公示等措施,还只是少数人实行的“任命制”的参考。①     上述分析既有一定的道理,亦有片面之处。这些改革虽未实现大的突破,但大部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有些还在继续向前推进。比如说,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干部选拔制度与改革前相比还是有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多个领域进行,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有许多新的进展。如采用多管齐下的办法加强对党政干部,特别是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官员的监督(包括制定党内监督条例,对地方派出高级别的中央巡视组、对中央部委实行纪检监督的垂直管理)。干部任免方式的改革也在探索。2006年2月,中共河南省委全体委员首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27位正厅职官员的任命;山东等地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官员的任免由主要领导一人说了算的局面正在改变。基层民主也日趋活跃,基层直选已逐步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在乡镇以上的干部任用中,如果一个官员在民意测验中赞成票不过半,或在任内民意反对票超过三分之一,其仕途就将受到影响。2006年完成的省级党委换届包括更早的乡、县、市党委换届,更是引人注目,②除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党委实行较特殊的“一正四副”模式外,其他省级党委一律确立了新的“一正两副”架构,与换届前相比,党委副职大大减少。如此大力度的地方党委“减副”,在我国历次机构改革中前所未有。目前正在进行的大部制改革,更是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它不仅能够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角色定位,而且体现了中央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革除旧有行政管理体制痼疾的决心。     上述改革说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上未能取得重大突破,与经济体制改革还不能协调运行,这种不协调,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比如,近年来中央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腐败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这说明了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     政治体制改革为什么要选择突破口呢?对此,小平同志曾有专门论述。他在谈到政治体制改革时指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我们首先要确定政治体制改革的范围,弄清从哪里着手。要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干大……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③     那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下一步的突破口应当如何选择呢?对此,理论与实务界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了不少具体的方案。     一是将党内民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如有学者认为,选择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必须围绕改革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目标,遵循一些必要的原则:一是实质性和联动性原则;二是难度和风险较小原则;三是相对独立性原则。从诸多选择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把发展党内民主体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最符合上述三个原则,条件最为有利。改革从党内切入,对其他方面的改革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搞起,风险比较小。而且,把党先搞好,那么,后续的改革,包括理顺党政关系,实现党政分开以及国家机关的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④     二是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例如,有学者提出,鉴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国政治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法源地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体制改革”。⑤应当将“人大民主”作为中国政治发展的重点。⑥还有学者提出:中国可以而且必须对现行的国家权力结构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重新配置,其中,关键是要加强人大本身的权力,加强人大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⑦     三是将选举制度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学者认为,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滞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按照现代政治学的理念,直接选举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标志之一。而中国是世界上极个别的实行多层次间接选举的国家之一,这使中国社会主义高度民主的理论和现实之间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此外,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上,规定领导干部由民主选举产生,或集体讨论决定,但在实际运行中,选举往往由于不能充分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流于形式。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直接选举,坚持差额选举,适当采用竞选制,让候选人通过媒体或面对面与选民交流,使选民了解候选人,更好地行使选举权。⑧     笔者认为,上述主张,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是有积极意义的,应当积极探索。但同时也应看到,这些改革方案要取得大的突破也是非常困难的。从政治体制改革先从党内民主搞起的主张来看,其在国内外既无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又缺乏可操作性,实现大的突破难度可想而知。同时,即使党内民主真正搞好了,后续的改革仍然是一个艰巨的任务,绝非主张者想象的后续改革推进起来就会顺利得多。从选举制度的改革来看,适当采用竞选制,对遏制腐败等问题肯定会有较好的效果,但由于此种改革的力度不可能太大,否则,风险就可能出现。这就决定了现阶段对选举制度的改革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有限的选举制度改革对政治体制改革的推动作用就不可能太大。至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本身的权力,及其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功能,肯定是一个发展的方向。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党对干部管理制度的改革是连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其只能是渐进式的发展,而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大的突破。     选准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降低改革成本,缩短改革进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上述突破口的选择在现阶段都不够理想。笔者以为,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应当是司法体制改革。我们过去的不少改革措施收效不大,与忽视司法的价值是有密切关联的。现代社会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司法在我国长期处于政治系统的边缘。司法权这样一种保障现代国家和社会正常运作的重要权力也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而这种忽略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失误。放眼世界历史,司法在政治发展中的价值已被很多国家的政治实践反复证明。任何政治系统的制度化和法制化过程都不可缺少它的司法结构和功能,并且,无论从理论抑或经验上来看,结构合理、功能正常的司法还构成了制度化和法治化的主导性力量。发达国家的政治系统不仅包含着一个强而有效的司法结构,而且这个结构在它们各自的政治发展过程中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⑨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经验性的认识,有学者提出了中国政治发展的理想模式即:经济发展—法制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自由权利与公民社会—民主选举—行政与政治革新—经济发展。在这个发展的“圆圈”中,司法改革处于基础和前提的地位。⑩而司法改革的重点又是司法体制的改革。          二、为什么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九大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社会稳定。而一个有效运作的司法制度对其他八大目标的实现肯定会有较大的直接和间接的促进作用。具体来说,将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理由主要表现在:     (一)有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和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公报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之首,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胡锦涛总书记也指出:“我们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善、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上述目标都将法治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这说明了中央和中央主要领导对法治和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但真正让全党全社会对法治建设重视起来,在中国这样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绝非一件容易的事情。目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矛盾也在迅速增长,有些问题已经到了触目惊心、难以容忍的地步。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的社会生活对于法律的需求空前增长,而我们目前的法制状况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就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二十多年过去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我国的法律数量已经不算太少了,现在主要的问题是已经制定的法律不能被很好地遵守、法律实施的效果不佳、法律缺乏权威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司法的水平。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就在探索司法改革的路径,也尝试了相当多的改革措施。尽管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并没有使司法得到根本改观,有些问题甚至更加突出,理论与实务界都清楚地意识到并形成共识: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体制有关,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换句话说,只有改革司法体制,才有可能使我们的司法水平得到提高。     那么,司法改革的成功为什么能够大幅度提升我国的法制建设水平呢?因为,司法的良好运行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形成。美国著名学者博登海默指出,法律体系建立的全部意义不仅仅在于制定和颁布良好的科学的法律,还在于被切实执行。(11)所以,法治的基本含义在于良好的法律获得普遍遵守。司法之所以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是因为法的实施是法律的生命,是公民权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公正的法律在制定以后,只是为规范人们的行为,而法律规则能否真正地为人们所普遍遵守,能否真正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由专门的司法机构所从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取决于司法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实践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于司法裁判的结果和实现的状况中。公民与法律的接触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活动,因为大多数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识常常不是通过自身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和学习获得的,而是从司法的实际操作中获得的直接的感受。相当多的社会公众,甚至把司法理解为法治的全部内容。(12)美国学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是在立法部门,我们的公民最初接触到了冷峻的法律边缘,假如他们尊重法院的工作,他们对法律的尊重将可以克服其他政府部门的缺陷,但是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13)公民对法律公正的信任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公正的裁判、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行为而得以建立。所以,阿伯拉汉姆指出,“只有当法律完全被法院公正地作出解释后适用时,法律才会被社会的大多数成员所接受”(14),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的心中。严格守法成为社会成员的生活的基本信念和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靠法律的执行。司法者真正作为法律的守护神,应当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使法律平等地适用于一切人。司法者所从事的裁判活动要严格依循法律的一切规则。执法者良好的执法行为,能为民众的普遍守法树立真正的榜样,并使人们真正相信只有依靠正当的法律途径才能寻求公平和正义并能获得可靠的安全的保障。(15)     在司法与法治的关系中,司法公正在法治社会形成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美国著名法官卡多佐曾指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最重要的是司法作用。(16)司法在法治社会中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司法是否公正。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17)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内容。司法公正与法治的关系表现为:公正的司法能使公民、法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以后,通过司法途径而获得充分的救济。正是由于司法的充分救济,而使权利得以实现,公正得以彰显;同时鼓励人们通过司法途径捍卫权利,使社会的权利观念也能得以加强。司法公正不仅仅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也是对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的当事人行为的规制。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地执法,人们将会因失望而远离法律,使法律的实现仅仅停留在纸面。因为,公正的裁判实际上是向社会成员昭示着一种正义的行为规则,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起着一种正确导向作用。例如,应当诚实守信、信守合同,不得欺诈他人,否则要承担责任,等等。社会成员正是从公正的裁判中吸取公正的意识、获得公正的力量,进而对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18)     (二)有助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并推动我国政治的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也需要在一个平稳的环境内进行,否则,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搞得不好,还可能引发社会的动乱或动荡,使我们的改革事业被摧毁,甚至使我们既有的基础也受到破坏。这也是我国多年来强调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采取渐进式改革的主要原因。而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可以保障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平稳进行。因为,司法是社会政治的稳定力量,它促进社会的秩序化、规范化,而不是相反。这是其他改革所无法比拟的。同时,相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司法部门的改革所涉及的既得利益较少,操作起来也比较容易。     长期以来,我们更多关注的是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和过大的收入差距以及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等问题对稳定的影响和威胁,而对司法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所引发的问题则关注不够。而前者是标,后者是本,前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后者功能的缺失所导致的。因此,司法改革的成功,会起到推动我国政治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首先,司法推动政治的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为司法是消除社会不平和不满的常规性机制。一般来说,不稳定根源于现实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平等现象和人们由此产生的不满心态。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形式,一个功能正常的司法结构,应该能够将种种不平和不满所导致的冲突、矛盾等引起社会混乱的因素转换成秩序状态,为这些冲突和矛盾的解决提供常规的制度化的缓释机制和途径。因此,对政治稳定来说,司法具有“安全阀”的作用。(19)同时,司法可以及时填补社会转型之际最易出现的权力真空和制度漏洞,可以通过诉讼案件测定社会不满的程度和原因,于矛盾激化之前及时进行协调处理。(20)我国目前发生的大量上访和群体事件,与司法“安全阀”的作用失灵有很大关系。     其次,司法推动政治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在司法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作用。市场经济对法律和司法有一种天然的需求。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经济,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中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是不可避免的,这些纠纷能否公正地得到解决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遗憾的是我们的司法还不能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方面的作用,我国市场运行中发生的大量侵权、违规行为与司法的缺位是有密切关联的。实际上,当前我国影响稳定的许多因素都与市场的不规范运作有关。应当说目前国家对房市、股市等与人们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是高度关注的,其与国家稳定、政治发展的密切关系也是非常清楚的。但国家采取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部分上市公司、监管人、房地产开发商的不规范运作,以及一些地方政府的利益冲动。他们的所作所为所导致的房价居高不下、股市的种种问题对国家稳定和政治发展的负面影响极大。这其中除了市场的复杂性因素外,司法功能无法正常发挥是主要原因。     最后,司法推动政治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表现在司法改革的成功能够优化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目前我国纠纷的数量和类型均呈大幅上升趋势,而纠纷的解决则是典型的高投入、低效益。从司法来看,我国有世界上最庞大的法官队伍,而司法的效果与投入正好相反,大量经过两审的案件不能终审,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因不满诉讼结果在不断地申请再审或上访。     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纠纷,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并在积极推进大调解格局的形成。所谓大调解,一般认为,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处中心具体运作、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整合各种调解资源,对社会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其目的是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其他各种调解资源整合在一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从大调解的含义我们就可以看出,其参与部门多,涉及人员广。但即使在大调解蓬勃发展的情况下,近年来到各级国家机关甚至进京上访的人数仍居高不下。应对这些纠纷,已成了各级党政领导非常头痛的事情。国家和当事人为此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应当说充分发挥大调解的功能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但是,我们在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大调解工作的同时,不能忽视审判的作用。因为诉讼审判是纠纷的“法律”解决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种法律的标准答案,因此,也是其他解决方式的参考系数。在这个意义上,诉讼制度正好也为现代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存在提供了前提条件。这也就是所谓在“法律的阴影下协商”所指的意义之一。(21)英美等国95%以上的案件在审前程序通过和解等方式就得到了解决,真正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仅占起诉到法院案件的百分之几。在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进入法院的案件有一半以上适用督促程序这一无需法官介入的简便程序予以解决,有的国家适用该程序处理的案件甚至达到同期法院受理案件的两倍以上。这些国家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也就是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ADR大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述效果主要是判决的示范效应在起作用。而在我国,判决的效应非常有限。因此,优化我国纠纷的解决机制离不开司法权威的提升。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然也包括大调解)取得较好的效果,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三)有助于深化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22)     首先,司法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纠正行政违法、失职越权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同样能起到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制约。目前这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有些纠纷特别是群体纠纷本身就是政府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作为处理这些纠纷的法院本来应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制裁违法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但实际上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受到诸多法律外因素的制约,顾虑很多。不少上访案件,就是因为法院不能公正处理,甚至不敢处理、拒绝立案或拒绝裁判和执行所造成的。当然,法院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事实上它是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下属机关。如果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具有了应有的权威,能够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这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司法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方面的作用表现在司法对腐败行为的控制和制裁。作为社会控制的主导形式,司法是控制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最佳的一种选择。因为严重的腐败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也是需要通过司法控制和制裁的。司法反腐败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与现实社会的制度化关系。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司法结构的社会控制功能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即它对普通公民和法人行为的控制功能要大大地高于对官员行为的控制功能。而这一点恰恰是与反腐败的要求背道而驰的。我们现行的司法组织体制反映了这种倾向。(23)一位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的官员所作的忏悔恰到好处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在现行监督体制下,玉林市公、检、法的领导都是由我任命,他们用的是市里的钱,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敢监督。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为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24)由此看来,既要司法主要承担起规约政治权力的重责,而又使其处处受制于政治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的自我矛盾,怎么能使司法反腐败的有限性不因此而大打折扣呢?(25)如果司法机关具有了应有的权威,能够通过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履行职责,就等于为地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增设了平行的监督机构或者说现场监督,许多滥用权力和腐败的问题就不至于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对其有约束力的司法机关的存在会时时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必须遵守法律的界限,不得侵害民众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案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他突破口选择与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的不同点在于:前者具有试验性、风险性、改革成果的不确定性;而后者具有规律性、平稳性和结果的必然性,其收益最大,风险最小。因为司法的独特价值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被无数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了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因此,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佳突破口就是司法体制改革。可以说,一个国家只要搞市场经济,就必须有一个能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体系。     那么,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依法办案;司法具有其应有的权威,能够担负起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重任。实现了这一目标,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就有了重大的突破,我们的国家也就有了重大的发展。那么,我们现行司法体制的主要弊端是什么?我们如何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围绕实现这一目标,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什么呢?     (一)要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     解决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要落实宪法确立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和现行宪法均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但宪法的规定未落到实处,我们并没有围绕实现这一目标建构我们的司法制度。由于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同级地方政权,在有些案件的审理上,法官不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是代表地方利益甚至是某个人、某些人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必须彻底改造形成司法权地方化的体制性因素,解决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的问题,并以此为思路来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     2.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应落实到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司法独立应是法官独立而不(仅)是法院整体独立,这也是审判规律的总结。否则,来自法院内部的影响法官依法办案方面的干预会远远多于外部。但法官独立的依据是什么?有什么能充分地证明法官独立一定优于法院独立?笔者认为,法官独立的依据可以从司法活动追求的两种价值——公正和效率的角度提出。(26)     首先,个人决策更符合司法活动的性质,因而有利于司法的公正。通过公正的程序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肯定性评价,这即是通常所谓“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这种效果,只有当事人亲身经历了公开的庭审和判决过程,才能获得和维持。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模式,不可能提供这种“公正的形式”,因为在所谓“民主集中制”的司法决策模式中,当事人的主体参与、程序的公开、裁判者直接听证这类公正程序的基本要素均被牺牲了。失去了这些要素的司法程序,不仅无法满足人们对公正的审判程序的要求,事实上也难以保证公正的审判结果。     法官独立的另一个理论依据可从效率的角度提出。司法是一种个性化的活动。之所以这样说,恰恰因为司法是一种讲究“亲历性”的活动。正如有学者所言,“对当事人言辞的判断,对证人所作证词可信性的判断,都离不开判断者对被判断者的近距离观察”;(27)而只有在这种“近距离观察”基础上的判断,才更接近事实,也更让人信服。     (二)司法权威的实现     司法权威的实质是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信力的形成来源于司法机关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每一起案件,实现所谓实体正义,在经过一定时间后取得公众信任并由此而形成稳定的影响力。如何确保法官尽可能公正地解决案件呢?程序正义所要求的公正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在这方面发挥的程序保障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法官自身的素质直接影响到审判的质量。这是因为法官行使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而判断的正确性依赖于法官超出常人的专业素养和公正的品格。高素质的法官是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而高素质法官队伍的建设在具体落实时,一是要求素质高,二是要求数量少,两者缺一不可,由此实现法官精英化。可见,法官精英化是对法官高素质化的一种更为贴切的表达。实现法官精英化的直接制度保障是法官职业化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法官精英化是法治对现代司法体制的必然要求。先行的法治发达国家均有高度自治的、精英化的法官群体来支撑,并对本国的法治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般说来,人数较少的群体,素质比较容易保证,国家也比较可能为其提供优越的任职保障,因而其权威地位比较容易获得和维持。这大致可以解释,为什么现代法治国家都把其职业法官限制在一个很小的数量范围内。即使在近年来出现诉讼爆炸、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对法官数量的增加亦非常慎重,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分流案件。     我国法官群体中虽不乏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现有的法官人数过多,素质不高,不能适应法官职业化的要求,需要进行重组和分流,即创建法官少、辅助人员多的新型法院。     当然,并非司法体制改革后,整个司法上的问题都可以随之解决,我们的司法就可以承担起实现司法各种功能的重任。我们还需要有许多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如信用制度、判例制度、律师制度等等。但司法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前提条件,这一关键性问题解决了,其他影响司法功能正常发挥的问题解决起来就会容易得多。     此外,我们的司法机关中还应包括检察机关。其肩负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职责。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规定的落实也是非常重要的。检察机关除在领导体制、行为方式等方面区别于审判机关外,其在许多方面都可以比照法院的改革进行。相信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各种经济犯罪特别是贪污腐败、各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假造假、环境污染就都能得到较好的控制。限于篇幅,检察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这里就不再展开。          注释:     ①何卓文:《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当前党政领导干部关注的重大思想现实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04年第2期。     ②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     ③《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76—177页。     ④参见王贵秀:《谈谈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问题》,《科学社会主义》2002年第1期。胡伟:《党内民主与政治发展:开发中国民主化的体制内资源》,《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1期。     ⑤赵景刚:《十余年来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研究述评》,《学术界》2006年第6期。     ⑥浦兴祖:《以人大民主为重点继续推动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⑦李严昌:《文化整个视野下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4年第2期。     ⑧刘素英:《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理论思考》,《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⑨程竹汝著:《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8页。     ⑩周天玮著:《法治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17页。     (11)埃德加·博登海默著,张智仁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0页。     (12)公丕祥主编:《法治现代化研究》第2卷,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30页。     (13)Arthur T. Vanderbilt, The Challenge of Law Refor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5)4—5.     (14)Henry J. Abraham, Judicial Process(Clare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1.     (15)王利明著:《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18—19页。     (16)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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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外交学者》 菲律宾是孤儿吗?

核心提示:虽然菲律宾与美国是盟友,但两国间的共同防御条约只有当”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亚太地区其他武力威胁”时才起作用。截至目前,中国没有使用武力威胁,而美国虽然今天仍然重申与菲律宾的共同防御承诺,但美国的方针是在领土争端问题上不偏袒任何一方。 原文: Is the Philippines an Orphan? 发表:2012年5月2日 作者:Carlyle A. Thayer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目前,中国和菲律宾在斯卡伯勒浅滩(中国称黄岩岛)的海军对峙明确表明,北京单方面主张在南中国海所有岛屿、礁石及其邻近水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要想遏制这一现状困难重重。中国拖延解决问题的做法预示着,东盟在与中国讨论限制中国的”南海行为准则”时也会面临同样的困难。 当前的对峙开始于上个月月初,菲律宾派遣海军护卫舰格雷格里奥·德·皮拉尔号调查早前在斯卡伯乐浅滩环礁湖发现的几艘中国渔船。护卫舰派出的武装登艇队员发现,其中一艘渔船上载有大量巨型蛤蜊、珊瑚和活的鲨鱼,看上去是从位于菲律宾专属经济区的水域中非法捕捞的。 中国两艘非武装的海监船插入渔民和菲律宾护卫舰之间,从而引发了对峙。随后中国和菲律宾就此事件互相进行外交抗议。为分散压力,菲律宾以海岸警卫队快艇埃德萨(Edsa)号替换了海军护卫舰。 同时,中国派遣一艘武装的渔业执法船替代了一艘海监船,加强其存在。之后中国渔船在其看护之下溜走。4月20日,中国最先进的渔业执法船”渔政310号”抵达,进一步加强了其在斯卡伯勒浅滩的力量。 中国和菲律宾都宣称对斯卡伯勒浅滩拥有主权,是他们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岛礁拥有12海里领海。菲律宾更进一步宣称环绕斯卡伯勒浅滩的水域位于其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 菲律宾邀请中国一起将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庭进行仲裁。但该法庭并不适合解决此争端,因为它只能解决海洋法律方面的问题,而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主权问题。 中国的主权主张基于历史发现,而菲律宾则基于断断续续的占领和菲律宾独立后的持续行政管理。这一问题可以由中国和菲律宾通过双边方式解决,或如果双方同意交由国际法庭仲裁。但这两种方案似乎都不现实,因为菲律宾拒绝双边谈判,而中国拒绝交由国际法庭仲裁。 菲律宾于是寻求东盟和美国的支持。但在斯卡伯勒浅滩的对峙显示,菲律宾对东盟和美国能够发挥的作用有错误的期待。 从十多年前开始,东盟在如何解决南海主权争端问题上就出现分歧。2000年,东盟成员国和中国首次开始讨论南海主权问题。在那个时候,菲律宾就强烈呼吁达成”南海行为准则”以限制中国的”暗自决定”,但没能获得东盟成员的足够支持,并不得不接受一个无关痛痒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仅仅是一个没有约束力的政治文件,呼吁各方增进互信,加强合作,以解决主权争议。另外,直到去年夏天中国和东盟通过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后,这一宣言才得到落实。即使那样,进展也局限在建立4个专家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搜寻与救援行动;以及跨国犯罪)和规划未来的研讨。甚至一个五方提出的海上航行安全与通讯合作行动也被证明在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引起相互争执。 2002年出台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提到”行为准则”,各方同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朝最终达成该目的而努力”。随着2011年宣言指导方针的通过,关于达成更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的提议重新浮出水面。 2011年,东盟高级别官员开始起草”行为准则”,打算将东盟最终达成的草案交给中国讨论。然而,当东盟各国外长今年1月在柬埔寨开会时,他们很快发现对菲律宾提出的3项提议意见不合。第一项提议建议东盟发起中国与其他南海主权主张国的会议。另外两项建议在”行为准则”中增加条款,明确区别南海有争议区和无争议区,并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东盟内部的分歧在4月3日至4日柬埔寨金边召开的第20届东盟峰会上再次浮现,柬埔寨是该届会议主席国。峰会之前,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高调访问柬埔寨,在那里他明确告诉洪森首相,北京反对过快地举行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会谈。 不管是不是受到中国的诱使,柬埔寨作为东盟主席国,在峰会日程中取消了对南中国海问题的正式讨论。菲律宾和越南加以反对,并在峰会前一天举行的外长会议以及峰会上都提出了自己的问题。 然而,上个月峰会的主要分歧领域在于中国加入”行为准则”起草过程的时间点。在峰会之前,印尼外长马提·纳塔雷加瓦提出东盟应当”倾听…了解中国的观点,以便于我们能真正找到一个紧密结合的、一致的立场。”柬埔寨支持这一建议。 另一方面,菲律宾外交事务秘书德尔·罗萨里奥声明:”我们很乐于邀请中国参加,但必须在行为准则(由东盟)提出之后。在行为准则的问题上,我认为我们应当是自己命运的主人。”越南表达了相似的声音。德尔·罗萨里奥也明确表明,只要菲律宾和越南反对,东盟就很难在让中国尽早加入起草过程上达成一致。 菲律宾和越南也直接拒绝了中国提出的建立一个10人的由专家和著名政治家组成的小组以促进解决的提议。其他东盟国家尤其是印尼,反对菲律宾提出的、在行为准则草案中包括一个争端解决机制的提议。 这些分歧在东盟峰会上再次浮现。贝尼尼奥·阿基诺总统提出”重要的是保持以东盟为中心”,只有在东盟成员国完成行为准则起草后,东盟才应与中国就行为准则草案进行会谈。 随后,在峰会的最后一天,南中国海问题占据了东盟领导人的非正式会晤时间。这些讨论的要点概括在峰会后发表的主席声明的南中国海标题之下:”我们重申……推动地区行为准则(COC)的最终实现”并”强调需要加强努力,在行为宣言(DOC)实施指导方针的基础上确保行为宣言的有效、完整实施。” 在峰会后的记者招待会上,印尼外长披露,已经就中国加入问题达成妥协。马提·纳塔雷加瓦说:”并不需要一个严格顺序的流程,对不?当然,东盟……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必须有一个坚实的联合立场。但在我们取得进展的同时,通过东盟-中国框架可以有持续的沟通。不管东盟最终提出什么样的立场,都将从与中国的某种沟通中获益。” 东盟峰会后不到一周,斯卡伯勒浅滩的对峙就发生了。中国的行为在菲律宾国内激起强烈反响。菲律宾主要议员都对东盟和美国没有一开始支持菲律宾表示不满。参议员霍克尔·阿罗约说,东盟甚至没有出于关切或同情发出一份声明,”我们被遗弃,需要自己照料自己。我们怎么了?我们就像孤儿……没有盟友。这是我们的困境”。 阿罗约的言论得到其许多同仁的附合,说明菲律宾对东盟和美国的作用有错误的期待。不但东盟内部对这一问题有分歧,而且一些东盟国家对菲律宾与中国解决争端的做法表示不满。马来西亚一名评论员甚至声称,菲律宾劫持了东盟峰会。 虽然菲律宾与美国是盟友,但两国间的共同防御条约只有当”任何一方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或安全受到亚太地区其他武力威胁”时才起作用。截至目前,中国没有使用武力威胁,而美国的方针是在领土争端问题上不偏袒任何一方,就算美国今天仍然重申与菲律宾的共同防御承诺。 斯卡伯勒浅滩对峙还显示,中国仍然坚持从历史角度出发,中国对南海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让根据国际法解决争端的方案很难进行。 东盟一心关注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关于增进互信和合作方面的内容,但没有解决中国强硬姿态构成的安全挑战问题。没有划定争议区、不包括执行机制的”行为准则”将无法限制中国的单边行动。 《行为宣言》和《行为准则》之提出都是为在主权争端解决之前维持现状。只要中国对南中国海其9条虚线范围内它所反对的任何行为采取单边反应,这就将是一个错误的前提。另外,不论菲律宾对美国有何期待,在中国利用民用船只的恐吓来维护主权主张的策略面前,它与美国的共同防御条约不是一个合适的反击武器。 Carlyle A. Thayer为堪培拉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国防力量学院名誉教授。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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