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独

BBC | 自由西藏:阿坝又有一藏僧自焚

3月份是中国西部藏区的“敏感月”。 设在伦敦的“自由西藏”组织17日说,一名藏族僧人16日在四川藏族聚居区阿坝的格尔登寺外自焚。 该组织说,洛桑楚臣(音译,Lobsang Tsultrim)今年20岁,为抗议中国当局的压制试图自焚。 他们说,洛桑引火自焚时遭到安全人员的殴打。在扑灭他身上的火后,安全人员将他装入一辆卡车强行带走。当时他还活着。 目前洛桑下落不明。 法新社说,周六,他们试图联络阿坝自治州的宣传部门,但是对方拒绝发表评论。 去年,总共有大约三十名藏人自焚,抗议他们所说的中国政府的压制和迫害。 中国当局说,现在西藏人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曾经指责海外煽动西藏独立的组织、流亡精神领袖达赖喇嘛挑动事端。 3月份是中国西部藏区的“敏感月”。 1959年3月,西藏精神领袖达赖喇嘛出逃,流亡印度。 2008年3月,西藏首府拉萨发生重大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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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青海又有一藏族僧人自焚 四千中学生上街游行要求加强藏语教育

星期三,青海同仁的一位藏族僧人点火自焚,后被送经医院救治;与此同时,同仁县及其附近的泽库县的4000名中学生上街游行,要求加强藏语教育。 据自由亚洲电台藏语部报道,星期三的自焚事件发生在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隆务寺,这名自焚的藏族僧人叫加羊华旦,他今年34岁,他在隆务寺前的卓玛广场自焚,被其他僧人们送往医院被救活。其他藏僧后来把华旦带回寺庙,因为担心他会被中国当局逮捕。但是新华社的报道说,星期三上午10点,隆务寺僧人加羊华旦身着被汽油淋湿的袈裟走出隆务寺,掏出打火机点火自焚,被执勤人员及时发现。执勤人员在第一时间灭火救人。 受伤僧人第一时间被立即送到黄南州人民医院救治。12点10分,隆务寺数名僧人和部分藏族群众冲进州人民医院将受伤僧人加羊华旦强行带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与寺院僧人不发生冲突的前提下,积极与受伤僧人家属协调,准备将受伤僧人送往西宁治疗。印度达兰萨拉藏人行政中央的外交和新闻发言人桑杰嘉说,华旦是自2009年以来藏地自焚的第28位藏人: “活佛藏人行政中央和达赖喇嘛曾经多次的呼吁停止这种自焚事件。当然还有西藏境内的一些知识分子或者有名的作家像唯色之类的很多人也呼吁中央停止这种自焚。藏人行政中央也持同样的观点。” 据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的自由西藏运动的消息,星期三,同仁县各寺庙的500名僧人高举达赖喇嘛的画像,试图进入该县县城的中心广场举行示威,但是他们遭到警察的阻止。记者无法接通同仁县政府的电话对这一消息加以确认。 与此同时,本台藏语祖报道说,同仁县及其附近的泽库县星期三发生中学生上街游行事件,大约有4千名中学生走上街头,要求当地政加强藏语教育。记者接通了泽库县政府的电话,要求查证这一消息, 记者:“泽库有部分中学生上街游行,是不是有这个件事?” 泽库县政府:“这个现在我不太清楚。不知道你们是哪里得到的消息?” 记者:“我在网上看到这个消息的。” 泽库县政府:“网上得到消息?那咱们也不清楚。” 记者:“县里不知道这个事情哦?” 泽库县政府:“我们不清楚这个事情。” 但是印度达兰萨拉西藏行政中央的外交和新闻发言人桑杰嘉说,他们和泽库的藏人通过电话,当地学生确实上街游行,以维护藏人的教育和其他权利: “有一个地方叫泽库县,这地方的中学生上街游行。但这种事比较普遍,之前其他地方像安多阿坝地区僧人或藏人自焚的时候,也有学生也曾经参与过这种抗议活动。有的是中学生,也有小学生走向街头抗议中国政府。”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在人大记者会回答关藏人自焚问题时表示,对藏人自焚感到十分沉痛,但是温家宝说反对这种极端的行动干扰、破坏社会的和谐。西藏行政中央的外交和新闻发言人桑杰嘉说,西藏流亡政府也不`赞同藏人采取自焚的方式来表达他们的抗议: “我们最主要的是呼吁中国政府要克制,呼吁中国政府面对西藏存在的问题,呼吁国际社会关注西藏问题,呼吁中国政府改善西藏境内的人权状况,然后跟西藏行政中央或达赖喇嘛代表进行对话。” 纽约的中国人权活动人士刘青说,西藏过去一年连连发生藏人自焚事件,中国政府把藏人的这些行动怪罪于海外流亡政府的诱导,但实际上,中国政府应该从自己的西藏政策上找原因,应该更加尊重藏人的文化和人权: “西藏这种持续不断的自焚已经是一种非常强烈的抗议和反抗了。这个民族愤怒已经到了极点了。否则不会有人不断地用自焚来、自杀来表达愤怒和抗议。” 过去一年,中国西藏地区连续发生多起自焚抗议事件,有近20人死亡。达赖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表示,自焚背后的原因是北京对西藏的压制和文化灭绝政策。中国政府则认为,藏人自焚是达赖喇嘛及其藏独分裂集团欺骗诱导的结果。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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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西藏去年三月以来至少有27人自焚

 2012年 3月 14日 西藏去年三月以来至少有27人自焚 记者: 艾德 | 华盛顿 长期以来,每年三月北京当局和藏族地区之间的关系都很紧张,因为这个月份是西藏人民争取更多自由的周年纪念。而今年,藏族地区又发生了多起为抗议中国西藏政策而自焚的事件,致使情势更为敏感。 中国当局在发生自焚事件的地区加强了安全措施。在四川省阿坝藏族自治州,主要街道上排列着军用卡车和刺丝网,以及数十名手持警棍和盾牌的警察。 消防设施也准备待用,以备万一又有自焚事件发生。 尽管戒备如此森严,抗议活动依然持续进行。从去年三月十六日以来,至少有27名喇嘛,尼姑和平民以自焚抗议,其中一半以上发生于今年一月以后。 三月十日,一名18岁的格尔登寺僧侣,在阿坝州军营背后自焚。 这一天是1959年西藏反抗运动发生的周年纪念。2008年三月间在北京奥运开幕之前,藏人也在西藏各地抗议中国统治。 **当局把抗议事件归咎达赖喇嘛及海外组织** 中国政府谴责流亡海外的达赖喇嘛,教唆引起动荡不安和紧张的情势。 阿坝藏族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兼州长吴泽刚说,大部分自焚者都有犯罪前科,而且是社会上受到唾弃的份子。这些自焚抗议事件,很多都发生在阿坝州。 吴泽刚说:“充份暴露了达赖集团、藏独分离势力策划、支持自焚事件;煽动更多的僧尼、群众来效仿。” **专家建议建立藏人信心勿采高压手段** 中国政府投入了大量资金,在西藏地区提高人民教育和生活水平,并且兴建基础建设。他们认为,如此导致的正常结果,应该是安定的局面。 但是批评人士说,真正的问题,出在中国政府下重手处理问题的做法。 达赖喇嘛的英文译员图登金巴博士说:“中国当局不必花费那么多,就可以使大部分的西藏人感觉满意,并且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西藏社区是有前途的。” 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的反应是限制对这些事件的报道,并且限制外国记者在大部分地区的采访行动。北京当局除了把抗议者说成是恐怖份子并把抗议活动归咎于海外势力之外,更采取严厉手段,加强西藏地区的安全措施。 达赖喇嘛的英语翻译图丹晋巴说,这种举措只会进一步孤立藏人,而且没有意识到藏人的斗争发生了重大转变,特别是从去年3月以来。 他说:“藏人已经跨越了他们斗争进程中的一道重要界限,他们现在日益以个体的方式来斗争,他们声称:我不惧怕死亡,如果我能产生影响,我不怕死。” 流亡之前曾在中国担任领导职务的西藏资深宗教人物阿嘉仁波切说,中国处理西藏问题和该国其它地区问题的方式不同。 他说:“在中国大陆,如果发生了什么事,中国政府会到村镇或事发地来遣责官员。但是在西藏问题上恰恰相反。他们只是提出他们的立场,这间接鼓励西藏地区领导人不断收紧政策。” 最近,中国广东乌坎村的民众发起了抗议,并成功取得了村子的管辖权,将官方指定的党代表赶走,而且政府方面也答应了村民在那场征地战中的大部份要求。 虽然中国政府到目前为止,在藏人自焚问题上采取了相当强硬的态度,但同时也对那些采取这种极端方式进行抗议的个人,表示关注。 星期三,中国现任总理温家宝在人大会议结束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们不赞成用这种极端的行动来干扰、破坏社会的和谐。”不过,温家宝也补充说,“年轻的僧人是无辜的,我们对他们这种行为感到十分沉痛。” 不过,呼吁藏人停止自焚的,不只是中国政府。阿嘉仁波切(Arjia Rinpoche)、藏人作家唯色、和诗人嘎代才让(Gade Tsering)三人这个月早些时候发表联合声明,呼吁藏人结束自焚行动。 这封由唯色发表在博客上的联合声明,以“吁请藏人再勿自焚:压迫再大也要留住生命”为题;对那些已经牺牲了生命的藏人,上述声明给予了赞扬,说“这是举世罕见的奉献。” 阿嘉仁波切表示,这份声明是要“呼吁藏地的僧侣、长老、知识分子和民众,请守护你们的同修、信徒、乡亲和家人,避免再发生自焚。” 他说,虽然藏人已经表现出超常的勇敢,但是只有在活着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改变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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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常安: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进入专题 :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国家    ● 常安       【摘要】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共同纲领》的宪政宣示尽管具有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的真正奠基,则有赖于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等一系列相关政治实践。这其中,少数民族地方民主改革可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同时,新中国通过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也实现了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的真正飞跃。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政制;政治措施;民族国家          一、问题的提出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大纲的方式,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民族治理的基本宪政制度。而此时,新中国面临的民族治理形势仍然极为复杂,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南、西北地区还未完全解放,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分别处于农奴制、奴隶制甚至是原始公社末期的发展阶段,且新中国领导人对于如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缺乏足够的经验。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共同纲领》中所正式确认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开始在我国实行,西南、西北、中南等地开始建立民族自治机关,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得到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但《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仅仅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当时由于少数民族干部奇缺,而派往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对民族政策、民族地区状况均不够熟悉,再加上建国初期由于西方帝国主义者干扰、渗透而导致的边疆民族地区的复杂形势,均使得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一部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配套法规很快被纳入到议事日程上来。188-89〔195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得以批准。《纲要》的颁布,对于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立法体系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纲要》仍有浓厚的过渡痕迹,如民族自治地方缺乏更为细致的划分、自治权利中对于培养“热爱祖国、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的规定实际上也说明当时民族干部的缺乏,而这也直接影响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民族自治区的保障。这也说明,就建国初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过程而言,尽管《共同纲领》中的相关规定宪政制度宣示可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合法性确认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制度创立的一劳永逸。     甚至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正式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颁布之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然很难称得上是真正奠基。虽然这部宪法意味着中国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而做出的坚定不移的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选择,在具体立宪过程中也就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了非常严肃、细致的讨论,在颁布的1954年宪法文本中对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庄重宣示,并在具体宪法书写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行了细化。但诚如毛泽东在《关于宪法草案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比如第五条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有四种,实际上我们少数民族地区现在还有别种的所有制。现在是不是还有原始公社所有制呢?在有些少数民族中恐怕是有的。我国也还有奴隶制所有制,也还有封建主所有制” 〔1〕;而无论是奴隶制所有制还是封建主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都是不相容的。正是因为如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种宪政制度的奠基,无法仅仅限于宪政立法制度的安排,还必须包括诸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民主改革、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等政治措施,尤其是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改革,它直接决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治理制度是否坚持和贯彻了社会主义方向这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最实质所在。     从1947年5月1日中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到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的正式成立,前后长达近二十年。这也足以说明,就基本宪政制度的确立而言,宪法性文件的载明或许仅仅是一种开始。这意味着,如果我们要更为全面地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奠基过程,就必须将其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以外的其他政治实践联系起来,甚至是一些我们以前常常将其视为民族政策或者政治措施的内容,也由此必须纳入宪政制度构建的研究范围之内。〔2〕所以,笔者本文将着重分析与民族区域自治宪政立法实践相关的一些政治实践,如民族识别、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旨在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的奠基历程。          二、宪政安排与政治措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          建国初为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行、落实而进行的这些政治实践,以往常常被视为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范畴,可很大程度上,这些政治实践实际上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在我国的奠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这些政治实践,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方向与具体落实,前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即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如果缺乏对于这一基本宪政制度确立过程中的相关政治实践的梳理,我们很难勾勒出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区域自治这一我国重要宪政制度奠基历程的完整画面。而这种宪政安排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密切关系,一方面是因为公法本身就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民族治理本身也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规范法学话题,另外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个基本政治秩序正处于确立过程的年代,确立一种基本政治秩序本身,就是最大的宪政话题。     所以,欲求呈现建国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奠基过程,仅仅依靠相关民族治理法律规范的简单梳理是无法完成的,对于这一宪政制度的奠基也是无法依靠规范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所能胜任的,它更需要的是基于特定历史、政治情境下的一种广义上的宪政分析,一种将塑造政治秩序作为最重要的宪政话题的宪法研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民族识别,还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尤其是民族地方民主改革,都不仅仅是一个民族政策学的研究话题,而具有显明的宪政蕴含。     (一)民族识别     所谓民族识别,简而言之即民族成分的辨认。新中国成立伊始,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民族事务机关牵头,组织大批科研成员,从各个族体的族称、分布地域、语言文字、社会历史、风俗传统等因素出发,进行综合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权衡之后,在尊重该族体人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各个族体民族成分和族称的一种科学甄别活动。对于我国民族识别的具体进程和识别原则,民族学界已有一些研究,〔3〕此处就不细述,本文欲指出的是民族识别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宪政安排的基础性意义。     《共同纲领》以建国大纲的方式确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宪政地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则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做了立法规划,但这些宪法性文件中的宪政言说的落实,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中国有多少个民族?有哪些民族?而新中国成立之前,除了几大公认的民族,如汉、满、蒙、回、藏、彝、苗、瑶等族,其他少数民族的族体和族称实际上处于混淆不清的状态。所以,在新中国成立后确立民族平等的民族关系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宪政制度之后,许多少数民族纷纷提出要确认自己的族称和公开自己的民族成分,迫切要求被承认为新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的一员。另外,根据费孝通先生的回忆,在当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运行和新中国民族平等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时,也面临极为现实的问题,“比如,在各级权力机关中要体现民族平等,就得决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哪些民族应出多少代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就得搞清楚这些地方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区。”2291而当时在民族成分普查中,先后报上来的民族名称有400多个。这400多个自报了民族名称的单位能否都被认为是单独的民族,直接关系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人事组成,更直接关系到少数民族公民如何切实享受到《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宪法性文件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问题,所以,民族识别在当时可以说是一个很现实的宪政制度落实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从1953年开始,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工作,这种民族识别,是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按照科学认定与本民族意愿相结合的一种识别,同时,只要其具有构成单一民族的条件,不管其社会发展水平如何、也不论其居住区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认定为一个民族,有力的保障了少数民族、尤其是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公民充分享受宪法所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和优惠政策,同时也更利于其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走上经济、社会、文化多方面全面快速发展的道路。     (二)民族干部培养     虽然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已在党内有意识的培养了一批民族革命骨干,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主张民族平等、人民当家作主、民族区域自治的一贯体现,而且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的成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无疑,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所面临的要治理疆域广阔的边疆民族地区而言,这些民族干部无论是就数量还是对于边疆民族地区工作的熟悉程度都是远远不够的。所以,早在一九四九年毛泽东就西北民族工作给彭德怀与西北局的指示中,就提出要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在青海、甘肃、新疆、宁夏等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而新中国成立后民族院校的设立和民族教育最初开展的目的,主要即是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4〕     按照《共同纲领》第五十一的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少,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凡各民族杂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区内,各民族在当地政权机关中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十二条也规定,“各民族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机关,应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分组成之;同时应包括自治区内适当数量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的人员”。所以,大量熟悉民族事务、政治可靠的民族干部,是建立民族自治机关、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人事准备前提。     同时,民族干部尤其是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是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重要体现,更是建国初期面对复杂的边疆形势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联系途径。正因为如此,李维汉1951年《有关我国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讲话中才强调,“普遍大量地培养同人民有联系的民族干部,是圆满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政策,以及发展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建设事业的关键。〔5〕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也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当地的民族干部;并根据需要派遣适当干部参加自治区的工作”,3471-473即将培养当地民族干部作为上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民族自治地方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的实行民族自治的法定行政区域。在《共同纲领》中,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确立和划分并无明确规定,仅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也将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依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甚至在1954年宪法的立宪讨论中,也有自治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的混同提法〔6〕,直到1954年宪法中第53条明确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才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准确内涵。     我国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到1952年底,全国就已建立各级民族自治地方130多个,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口达到470多万,《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颁布之后,进一步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420 1954年宪法颁布后,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和行政级别做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其后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得到了更为有序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是在有计划、有步骤的基础上稳步推行的,从1950年开始,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杂居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955年后,根据54宪法的规定,完成了对于民族民主联合政府改建为自治州、自治县的工作;并对民族自治地方做了统一规范、调整、巩固,而当时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对于增强民族杂居区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对于各族人民进行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培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为其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全面实现提供了有利条件。588-92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设立,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结合民族关系、历史条件、经济发展的一种综合考量,既非用单纯的民族作为标准,也非按某一少数民族人口做机械划分,这是由我国各民族特定的人口条件和居住状况所决定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即包括40多个民族,其中聚居民族有13个,另外在相当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中主体民族占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口实际上并未超过半数;而根据少数民族居住的情况分别设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以及民族乡,也是为了确保所有少数民族不论聚居还是散居,都能实现真正的自治,而这,既有利于少数民族公民自治权的普遍行使,也有利于培养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各少数民族公民,只有团结起来,才能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各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也才能得到切实的落实和保障。          三、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          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在我国广袤的边疆民族地区,曾发生过一次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风潮,通过这次社会变革风潮,摧毁了几千年落后、腐朽、黑暗的奴隶制、封建制剥削制度,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当家作主,在经济上独立自主、翻身做主人,从而真正享受到了从《共同纲领》到《民族自治纲要》到1954年宪法中所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自治权利。这场社会变革风潮,就是建国后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所实行的民主改革。而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有了这次翻天覆地的民主改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边疆民族地区才真正得以奠基。因为,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要求的自治,是少数民族公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族群身份所赋予的一种特殊的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而不是继续任由少数奴隶主、封建主继续剥削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的羁縻之道;是尊重少数民族特有的习俗、文化、传统而进行的一种特殊的治理模式,而不是继续维系落后、腐朽,与现代民主制度背道而驰的政教合一体制。所以,只有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进行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方式、政治体制才真正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才真正成为民族自治权的享有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在本文中将上世纪这场波澜壮阔的社会变革风潮视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的关键。     (一)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过程简述     《共同纲领》中对民族平等原则的强调,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宪政地位的确认,掀开了中国历史上民族治理政治、法律制度建构的新的篇章。但是,直到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契约颁布之后,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体制还处于非常复杂的样态,少数民族中旧的社会、政治制度还未被根本触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约3500万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1300万人口的地区封建领主经济占统治地位,约有1000万人口的地区刚刚由领主制进入地主制,约有4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留着封建农奴制,约有100万人口的地区还保持着奴隶制度,而约70万人口的地区甚至处于原始公社制度的末期。6381这些落后的经济制度,不但严重束缚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解放,也和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相容的。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制度如此,政治制度也概莫能外。在当时,西藏地区实行的是从清前期开始二百余年的“政教合一”体制,四川凉山彝族地区实行的是“家支奴隶制度”,云南、贵州、广西、甘肃等地的少数民族地区则是由头人、土司统治的所谓“山官制度”。以西藏地区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为例,其是一个为适应封建农奴制经济体系而建立起来的僧侣贵族专政政权,在旧西藏,“占西藏绝大多数人口的农奴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不可能担任政府官职,而被称为色囊巴的小三品以上官员的全部大贵族子弟,一出生就获得四品官衔,十七八岁就可以出任西藏地方政府的重要职务”;7482-289所以旧西藏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由极少数僧侣和贵族阶层控制的世俗政治与宗教神权合二为一的一种前现代政治体制;而旧西藏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公然将人分为三六九等,另外一方面在刑事法律体系方面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别待遇,农奴主杀害农奴赔偿少数财务即可了事,而贵族、活佛的赔命价则是与尸体等重的黄金;同时,在旧西藏僧侣贵族专政的政治体制中,不同地区、教派、贵族集团的倾轧也是此起彼伏。所以,旧西藏地区的政治体制,并不是一些西方学者所鼓吹的宗教超然物外、政权和平安乐的世外桃源,而是建立在占西藏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缺乏政治地位的一种政教合一体制基础之上的。     而这种混杂、落后的政治、经济体制,一方面严重影响了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发展,另外一方面也使得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呈现出明显的不协调状态,同时更不利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所赋予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充分享有。所以,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虽然因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宗教情况而无法采取和汉族地区一样的方式和步骤,但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本身,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建构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渴望当家作主的共同愿望。也正因为如此,在1951年所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俗称《十七条协议》)中也明确提出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必须进行,只是需根据西藏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时间和方式,而实际上,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进行,也是《十七条协议》中“与国内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样的民族平等的权利,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事业”这一西藏和平解放目的的具体落实。     所以,早在1950年,毛泽东就提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全国少数民族大约有三千万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必须谨慎对待”,同时强调少数民族地区的改革必须由少数民族自己来解决。〔8696-697〕周恩来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民主改革批示中也指出,“我国各民族都要过渡到社会主义,少数民族地区都要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制度,这是我国宪法规定了的,我们应该遵照宪法办事。”9322即既要认识到民主改革的必须性,又要认识到这种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而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的是一种典型的稳步推进模式。就采取的具体方式而言,也是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而进行,同时和汉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也有很大差异,如在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虽然目的是废除土司、头人在差役、赋税、拘押、刑罚方面的政治、经济和司法特权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但尽量采取和缓的方式,除叛乱首恶份子和骨干份子的土地和财产实行没收外,其他均采取赎买的方式1014,旨在经过和平协商,实行民主改革。     而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无论是依据作为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还是作为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契约的1954年宪法,都具有法理上的合法性,即使是《十七条协议》,也明确了西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的必要性。而为了民主改革能够在和平、有序、稳定的环境下进行,西藏工委和党中央面对西藏各界尤其是广大农奴阶层要求改革的呼声,仍然以极大的耐心和诚意等待西藏上层分子的觉悟起来自动进行改革,这也是对《十七条协议》的一种遵守,但这却被西藏少数上层分子和西方敌对势力视为中央政府软弱的表现,先是在美国中情局的支持下成立“四水六岗组织”,在拉萨大肆烧杀抢掠,后于1959年3月10日公认挟持达赖走上叛国的不归路。11西藏少数上层份子率先撕毁《十七条协议》,将中央对其的让步视为“西藏独立”的良机的做法,用见证西藏政治风云和社会发展百年变迁的阿沛·阿旺晋美先生的话说,就是“坏事变成了好事”,123·10叛乱发生后,广大农奴和奴隶积极支持人民解放军的平叛行动,同时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也正式展开。在西藏民主改革的具体开展中,一方面充分发挥广大翻身农奴的积极性,同时也注意做好西藏上层开明人士的统战工作;先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然后再进行推广,由点及面、大事慎办,同时将参与叛乱和未参与叛乱的人加以区别对待,对未参加过叛乱的农奴主的财产采取赎买政策而非没收政策,以最大范围的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减少民主改革的阻力。所以,在正确决策的坚决推行下,西藏地区的民主改革于1961年胜利完成,并于1965年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二)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诗篇     人权,简而言之即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民主改革前的少数民族地区,有相当一部分地方实行的是奴隶制,以西藏为例,占西藏地区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奴和奴隶缺乏最起码的人身自由,更不用说其他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农奴主对农奴掌有生死婚嫁大权,可以买卖、赠送、转让或交换,可以滥施酷刑,而这,却被少数别有用心的西方人士称之为没有阶级压迫、只有对宗教的虔诚的“香格里拉”。试想一个人如果处于最起码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都得不到保障的状况下,还哪里谈得上什么人权,即使就人权的具体内容而言,农奴和奴隶没有任何政治地位,也没有参与地方政治管理的可能,自然谈不上享有政治权利,农奴和奴隶一贫如洗,不存在财产权,在奴隶制状态下,接受教育是少数奴隶主、僧侣的专利,大部分农奴和奴隶实际上是文盲,〔7〕也不存在受教育权的享有,而受教育权的匮乏本身又直接导致其子孙后代也成为永远无法摆脱贫穷地位的“贱民”,因此,在旧西藏僧侣和贵族专政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的人权状况得不到丝毫保障,更谈不上身处天堂。     所以,包括西藏在内的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可以称之为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权诗篇,它使得广大农奴、奴隶第一次享受到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真正具有了作为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人格尊严,同时也真正参与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管理之中。而废除奴隶制,同时也是人权作为普世价值的一种体现,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即为,“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由此可见,禁止蓄奴,任何人都不得被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均应予以禁止,是世界各国人民在人权事务上的共识。另外,反对酷刑,也是诸多人权公约反复强调的,但在民主改革之前的农奴制下,以旧西藏为例,割鼻、割舌、砍手砍脚、剜眼珠、戴石帽、站木笼等残酷的刑罚可谓种类繁多。〔8〕而在民主改革之后,落后的农奴制、残酷的刑罚制度均得到废除,同时还采取各种措施,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事业,以确保他们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权利。     以四川为例,民主改革摧毁了奴隶制(原彝族社会)、封建农奴制(原藏族社会),近六十余万农奴、奴隶砸碎了以前压在自己身上的人身枷锁,获得了人身自由,民主改革也改变了原来极少数奴隶主、农奴主占有大量生产资料的不合理状态,广大少数民族人民分得了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资料,真正享受到了财产权,〔9〕同时,翻身农奴也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管理,具有了政治权利。在西藏,占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第一次获得了独立的人身自由,第一次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第一次平等享有宪法所赋予其的公民权利,“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正是西藏在民主改革后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昂首迈向“权利的时代”的生动写照,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的废除,百万农奴和奴隶获得解放,既是西藏社会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最伟大的一次变革,也是西藏社会发展和人权进步一次划时代的历史事件,而且其在人类文明发展史和世界人权史上,也无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这一切,都要归功于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的实行。     (三) 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使少数民族公民真正当家作主     《共同纲领》的第一条,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2年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在第十一条就“自治机关”的组成方式作出规定时也强调“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的建立,应依据民主集中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基本原则”,1954年通过的新中国首部正式宪法,更是直接在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第二条则再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些宪法序言的宣示,均在说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真正得以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自然也应当享有这一权利,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也正是为了落实和保障少数民族公民这种当家作主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前,虽然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成立了民主民族联合政府,但很多地方仍然实行的是原有的政治制度,掌握地方政治权力的是土司、头人、僧侣贵族阶层;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并无参与、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的权利。而这,一方面不符合宪法中关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另外也不符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初衷,即让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地方事务。而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模式,更是一种典型的反现代、反民主的政治模式,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占西藏人口极小比例的僧侣阶层和贵族家庭,包括广大藏族公民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没有丝毫的政治权利,更谈不上当家作主。所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之时,西藏各族人民也自然渴望真正享受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应当具有的当家作主的权力。     同时,让少数民族公民通过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宪政制度充分拥有参与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的民主权利,也是现代政治体制的应有之义,如同强世功所指出的,“如果要把中国建构为一个现代国家,在政治哲学上都不可能允许西藏保存神权政治和贵族农奴制。这种冲突是古典与现代之间一场生死存亡的搏斗,就像路德的宗教改革和法国大革命一样,是一场围绕现代自由概念展开的搏斗。”1337因此,无论是奴隶制、封建制基础上的土司、头人制度,还是西藏地区在民主改革之前所实行的政教合一体制,本质上和现代民主政治体制是相背离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现代宪政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即是政教分离,宗教自由是基本人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对政治权力的控制,更不意味着宗教权力影响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民主的本质要求。     所以,国家决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家根本性质的必然要求,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渴望当家作主的呼声的政治回应,更是顺应现代政治民主体制的一项正确的政治举措;而且,为了尽量保证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国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策略和方针,并团结大多数爱国开明的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和宗教界人士,以求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政治体制和民族治理体制。但西藏少数上层反动分子并未意识到其所奉行的政教合一的体制实际上是一种反民主、反现代的政治体制,反而把中央处于稳定西藏地区社会秩序考虑而进行的渐进改革模式视为软弱的表现和所谓“独立”的良机,这是对包括藏族在内的西藏各族人民渴望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民主呼声的无视,更是对现代政治强调民主、强调法治、强调政教分离的大趋势的无知。     而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之后,土司制度、政教合一制度均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宪政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最终确立。无论是曾经的农奴主、土司、喇嘛,还是曾经的娃子、农奴,此时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平等的享有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旧的政教合一体制下永无政治地位的农奴,也可以成为人民代表、自治区高级领导人、将军、国家领导人,〔10〕这不正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治理制度赋予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最广泛的政治、民主权利的最直接的体现吗?自然,少数民族公民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一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那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风潮。     因此,尽管《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1954年宪法均以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基本宪政安排做出了庄严的政治宣示,但这一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真正落实、体现,还需依赖诸如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等一系列的政治措施;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既是一部波澜壮阔的人权史诗和民主运动,更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建国初期得以奠基的关键所在。          四、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          对于单一族裔国家来说,民族国家的建构并非什么难题,但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虽然华夷之辨的相对性,天下体系的开放性和大一统的政治构造可确保多民族国家在王朝年代的历史延续;但在清末中国被迫进入现代民族国家竞争的国际世界之后,当时清朝统治者特殊的族裔身份,清末糟糕的治理绩效,西方殖民统治者挑唆而引起的边疆民族地区安全问题,即成为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难题。所以,新中国成立后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民族治理制度,并不仅仅是一种多民族国家民族治理模式的转型,同时也是中国在探求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模式上的一种制度选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不仅确保了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充分享有和保障,也有效地解决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治理难题,更是中国从清末开始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建构之路的一个重要飞跃。〔11〕     这种民族国家建构,可以归纳为宪法层面的基本制度规定即宪制建构、共同政治认同基础塑造、政治秩序重塑等几个方面,其目的旨在将国家整合为一个服从整体宪政制度安排、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基本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     (一)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     民国初年中国对于民族关系和宪制建构的处理,可以用孙中山先生在南京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誓中解释五族的共和含义来表述,即“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此为民族之统一”,无论是南京临时政府还是继之的北洋政府,实际上都贯彻了这一宪政理念。而到了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其时民族危机的空前加剧,则更多的采取的是“中华民族是一个”的“国族”政治话语立场。新中国成立后,对于如何处理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关系,从宪政制度安排上体现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从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思路上来讲,则是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建构模式。〔12〕无论是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1954年宪法,还是现行宪法,都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1954年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现行宪法序言第11段),这是对我国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内部民族构成特点的宪法表述,它既说明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事实,也呈现了中国各族人民处理民族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种政治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首先说明,它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单位,而不是一个松散的政治联合体;中国各族人民,是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国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领土构成部分;民族自治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的下级机关,与中央国家机关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所以,在现行宪法中,“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被视为公民的首要义务,即是国家试图通过宪法义务体系的文本规定来塑造公民对于多民族共和国的维系和巩固的责任意识。而无论是《共同纲领》还是《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包括1954年宪法,都清楚的规定了诸如此类的条款:“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第三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54年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机关”,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的政权组织特征,既说明了中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特征,也说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不意味着一种简单的民族联合,或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多民族联合体式的松散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不可分离的由中国各族人民组成的政治共同体。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意味着承认中国境内多民族分布的现实,但这种多民族分布不是一盘散沙或者松散联合,而是 “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1954年宪法第5段首句)。而且,“在发扬各民族间的友爱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团结将继续加强。”为了体现这种“自由、平等”,无论是作为新中国建国大纲的《共同纲领》、还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1954年宪法,都以国家最高政治章程的方式,确立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民族关系原则,而且,为了确保广大少数民族公民真正获得自由、平等的政治、经济地位,国家一方面通过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这一波澜壮阔的社会风潮把少数民族公民从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经济制度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也采取各种经济措施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提高少数民族公民的生活水平。     所以,包括《共同纲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等宪法性文件作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政治纲领,通过宪制建构的方式,不但规定了包括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政治地位——平等的国家公民,社会主义国家民族治理的基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际上也确定了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清末开始的民族国家建构进程的路径和模式,即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无疑,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非一个松散的多民族联合体,而是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因为,中国各族人民,都是平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广大民族自治地方,则是国家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民族自治机关,则同时具有自治机关和中央政府下级机关双重属性的政治地位。     (二)“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共同的政治认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作为一种宪制建构,塑造了一个具有内在统一结构的政治共同体;那么,这个政治共同体所依赖的政治认同基础是什么呢?这来自于中国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成员几千年休戚相关的共同奋斗历程。中华各族人民,共同塑造了灿烂的历史文明,具有共同的革命传统,在新中国成立后,更是作为这个光荣的“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共同成员,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奋斗。无疑,正是这种共同的历史奋斗历程、革命传统,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历史使命,构成了中国各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一份子、进而型构一个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     中国各族人民在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基础上形成的一个血肉不可分离的“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宪法语言书写,既表明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维护民族和谐、团结的政治努力,也是对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成员这一中国民族结构特点的彰显。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分子,即“中华民族多元一体”。这种民族大家庭式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民族结构,即是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反映,也带有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家—国政治伦理的痕迹。〔所以,李维汉在1957年全国民族工作会议上就民族关系问题发表谈话时就指出,“我看汉族帮助少数民族是个光荣义务。因为汉族经济、文化等都比较占优势,在国内处于领导地位,譬如在一个家庭中老大哥帮助小兄弟读书成人,这难道不是义务么?” 〔13〕,一个家庭、老大哥与小兄弟说法,既说明了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关系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价值指向,也表明了中国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成员的政治现实。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即派出了一系列的民族访问团,这些访问团由民委、文教委、卫生部、贸易部、青年团等不同单位的专家学者和工作人员组成,通过访问少数民族各界代表人物、召开民族联谊会和群众大会、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这些举措,一方面沟通了中央政府与各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另外也使得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深切体会到祖国民族大家庭的温暖。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派往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访问团,从政治政策制定、落实、宣传的角度,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一次前所未有的大规模调查和政策宣传,同时也具有深刻的国家建构意蕴,它有力地增强了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的自豪感,也增强了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中央政府的向心力,更为其后少数民族地区国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心理认同基础。〔14〕同时,新中国成立初期,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一些不同少数民族、或者同一少数民族不同部落之间的诸如地界、草山、历史纠纷等遗留问题,也作了调解,如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和四川阿坝藏族自治州阿坝县接壤地区,原来由于部落头人之间勾心斗角、因为扩充势力纠纷而械斗不断,新中国成立后为解决这一问题先后召开了五次协商会议,作了大量工作,最终由国家统一拨付资金、确定边界14203-205;这种努力,形象的说明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旨在维护、巩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这个民族大家庭,是充满温情的血肉不可分离的大家庭,同时,当时为了维护和巩固这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先辈们付出了大量的政治努力,这种政治努力,包括中央政府与少数民族地区联系的加强,也包括不同少数民族之间和少数民族内部和谐、团结氛围的营造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那么,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政治属性是什么呢?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根本政治制度,其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属性,而由中国各族人民组成的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必须服从于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本质属性。中国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缔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不畏艰辛、战胜各种艰难险阻所取得的。在新生的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国家的根本任务变成了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而也正是这项共同的历史使命,继续加强和巩固着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各族人民政治认同的心理基础。     正是这种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信念,激发了广大少数民族地区公民要求获得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摆脱旧有奴隶制神权统治禁锢、翻身作主人的要求,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观的应有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社会主义国家,也有责任回应作为少数民族公民的这种要求获得个人全面解放和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要求;而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少数民族地区波澜壮阔的民主改革风潮,正是对广大少数民族公民渴望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求的制度回应。所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既是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得以巩固、发展的政治认同心理基础。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与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秩序重塑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奠基,是对少数民族公民人权保障的彰显,是新中国民族治理转型的体现,同时也是新中国作为多民族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进行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所以,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基而进行的各种政治措施,实际上也是对少数民族地区旧有政治秩序的一种整合和重塑,因此也带有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建构政治努力的色彩。而且,这种民族国家建构的政治努力,堪属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始的,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飞跃。     民族国家建构,其要旨在于塑造一个具有共同政治认同、基本政治制度一体化的政治、经济、文化共同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确保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全面实现。因此,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即已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第三条);1954年宪法序言中,也将“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1954年宪法序言第二段),且在总纲第四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而这,自然也包括广大边疆民族地区,只是需要“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上将充分注意各民族发展的特点”(1954年宪法序言第五段)。所以,为了使包括广大少数民族公民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民主改革,因为,当时少数民族地区广泛存在的奴隶制、政教合一的神权统治等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政治治理模式,都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性质是根本不相容的。     通过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原有的土司制度、神权统治得以摧毁,而代之以广大少数民族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广大少数民族人民作为国家的公民,具有独立的政治地位,也充分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并积极参加地方和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一些当时还处于奴隶制、封建制生产方式的少数民族,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转变;甚至是原始社会末期生产方式的民族,也在党和国家的帮助下,通过互助合作,积极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逐步改造掉其原始落后的生产关系,并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从刀耕火种的原始劳作模式,直接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596另外,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充分考虑到了少数民族地区风俗、习惯的独特性,在改革步骤安排上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在具体实施模式上也采用了和其他地区不同的模式,且在充分考虑到广大少数民族人民渴望获得独立的政治、经济、文化地位的制度需求的同时,也通过爱国统一战线团结积极响应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号召的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争取通过和平改革的方式使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秩序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     虽然在清末立宪中,即有意识的通过边疆地区行政来实现这种治理转型和国家建构;继之的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由于国力的羸弱和其时内忧外患的乱世危局,除了通过各种政治、经济、文化措施尽最大努力的维持多民族国家政治版图的完整,在边疆民族地区民族治理体系重塑和国家建设中实际上很难有非常显著的成效,这种民族治理模式的真正转型和民族国家政治秩序的建构,在新中国成立后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才实现了质的飞跃。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未雨绸缪,开始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于1947年建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提到了民族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践证明,大量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即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和参与管理本民族公共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建国加强国家与少数民族公民之间联系、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中央政府政治认同感的重要渠道;在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广大少数民族干部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后,少数民族干部也是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进行正常的地方治理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可以说,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和巩固提供了必备的人事条件,实际上也为国家在民族地区民族治理转型和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政治精英基础。     另外,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顺利建立,使广大少数民族公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成为可能,是少数民族公民政治权利的一种生动体现,也表明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已建立起基本的地方政府管理体系,同时也是一个独立自主的社会主义民族国家塑造现代政治权力体系的一种努力。可以说,正是通过各级民族自治机关的建立,国家与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公民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直接联系,而这一点,无论是中国古代以怀柔、羁縻制为代表的治理模式,还是清末民国时期边疆新政的政治努力,都未能做到。          五、余论          时下,民族问题已引发了越来越多不同学科学者的关注,也有不少学者通过各种视角来分析当代中国民族问题的症因所在,有归结于后冷战时代西方国家针对中国的有意怂恿、挑拨阴谋的,有的则认为市场化大潮下东西部差距拉大导致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落后进而呼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也有的学者开始反思以民族识别和优惠政策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认为中国民族问题的症结在于新中国没有完成20世纪初开启的‘民族国家’的构建进程而是承袭了苏联的‘多民族联合体’式的国家构建模式。     但这里面产生一个疑问:新中国成立后所采取的民族治理制度,一方面与前苏联的民族治理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如苏联采取的是联邦制与民族共和国制度,而我国是单一制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另外,前苏联民族治理出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帝俄时代扩张所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所致,而中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也是各族人民的共识。因此,如何客观评价新中国成立初期所进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国家建构的作用?这既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话题,又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相对于清末立宪的边疆新政,和民国初期的“五族共和”,一方面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人权保护,另外一方面也有力地巩固了多民族社会主义民族国家的政治认同基础,如“翻身农奴把歌唱、哈达献给共产党”,便是当时少数民族公民对于我国民族治理宪政制度高度认可的一种真实写照。可以不夸张的讲,正是通过民族识别、民族干部培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地区民主改革等具体政治措施的实施,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从清末开始的民族治理转型和民族国家建构才实现了质的飞跃。     当然,无论是民族治理还是国家建构,都无法在一种宪政制度奠基之后就一劳永逸,因为,时间是流逝的,事物是流变的,总会有新的情况出现,总会面临新的挑战,如果不是这样,也就不需要与时俱进这个词汇了。尤其还要考虑的是,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大国的这样一个民族分布特点,以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所面临的国内外局势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全方面变化。市场化、全球化大潮的深入,后冷战时代复杂的地缘政治格局,均给当前民族治理带来一些新的特征,也增加了当代中国这个多民族大国的民族国家建构难度。现代政治是一种通过宪政安排的政治治理,如何探求多民族大国的民族治理与国家建构的宪政之路,既是当代中国公法学人一种无可回避的学术职责,也为当代中国的公法学人们如何挖掘真正的中国宪法问题提供了现实的思考方向。     因此,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问题,并不是某一学科如民族学或者民族法的专有研究对象,而是需要包括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在内通力合作的一个复杂话题,而在这其中,法学所特有的直接面对制度构建的学科属性,有理由也有责任为当代中国的民族治理和国家建构做出自己的学科贡献。          常安,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宪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宪政史、民族与法律问题。          【注释】     1详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页503-504。〕需要说明的是,正是因为建国初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基本宪政安排的奠基时代,所要要想动态的展现出这一制度抉择和实践过程,必须考察当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产生重要影响的相关领导人著述、政治事件、政治决策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毕竟,正是这些著述、决策、实践,才真正影响和决定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2例如,民族识别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前提性政策活动,民族干部培养则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的人事力量,而民族地区的民主改革则是确保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而非以前奴隶制、农奴制等阶级剥削制度下以自治为借口的羁縻式统治。     3如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林耀华“中国西南地区的民族识别”,《云南社会科学》1984年第2期,由于作者对于民族理论的熟悉度和民族识别决策、实施的参与度而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4如《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中关于中央民族学院任务规定的第一条,即是“为国内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以及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培养高级和中级的干部”,见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一九二一年七月-二零零五年五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443。     5 详见李维汉:《有关我国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472。     6见韩大元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等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讨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208、271-272。     7在旧西藏,教育被寺院教育垄断,而寺院教育的内容上来讲,除了学习一些藏文文字以外,绝大多数学习内容是有关宗教的知识。据1949年调查,哲蚌寺洛色林扎仓近4000名僧人中,就有80%是文盲。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前,整个西藏没有一所现代意义上的正规学校,适龄儿童入学率不到2%,文盲率高达95%,详见李波:“民主改革后西藏教育的发展及其人权意义”,《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8可参见王贵等前注14书中陈宗烈所摄的农奴所受酷刑的照片,页487-489。     9见赵心愚为秦和平等编的《四川民族地区资料集》所做的序言,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10可参见旦增伦珠:“从农奴到全国人大代表:西藏人谈西藏变迁之一”,《中国藏学》2005年第4期,页11-16。曾任西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热地,也是农奴出身。     11清末五族建国论和单一建国论的纷争,固然有政治策略的考量,但也说明对于多民族国家而言,完成民族国家意义上的政治整合和国家建构的难度所在。清统治者试图通过立宪进程中的平满汉畛域、边疆地区新政等来解决这个难题,但未能奏效。而继起的中华民国,采取了五族共和的民族政策,虽然稳定住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版图,民国时期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政府,也有意识的在边疆民族地区进行了一些治理改革以促进多民族国家民族国家构建的进程,但由于民国时期国家能力的羸弱和终民国一季的外患危机,使得这种制度努力实际上效果并不明显。     12实际上,即使是现在,国际竞争的主权单位仍然是民族国家。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多民族的情况,是民族国家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民族国家的对立物,可参见宁骚:《论民族国家》中的相关论述,《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6期。     13详见李维汉:《在全国第七次统战工作会议上的发言》,《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页200、203。     14费孝通先生等的回忆录中,深情地记载了访问团与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深厚情谊以及少数民族地区人民对于国家政治制度的由衷认同,可参见《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中《兄弟民族在贵州》、《看了民族歌舞》、《话说呼伦贝尔草原》等篇章,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参考文献】     1、6、14、15 李洪烈等.当代中国的民族工作[M].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     2 费孝通.费孝通民族研究文集新编》(上卷)[M].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3 金炳镐主编.民族纲领政策文献选编Z.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     4 陈云生.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     5 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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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詹姆斯敦基金会 达赖喇嘛再次卡在中蒙关系之中

核心提示:今后要如何使用”达赖喇嘛牌”,这个问题注定会使中蒙关系动荡。在仔细考量允许达赖喇嘛访问所带来的风险时,蒙古准确地猜到,中国会认为这些原材料的输送中断对中国的破坏力甚于对蒙古的破坏力,因此,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 原文: The Dalai Lama Card Reappears in Sino-Mongolian Relations 发表:2012年3月2日 作者:Alicia Campi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欢迎达赖喇嘛访问蒙古的广告牌。】 2011年11月中旬,第14世达赖喇嘛对蒙古为期四天出任意料的访问使得中国对这位藏传佛教精神领袖如何利用其北方邻国和重要矿产贸易伙伴以及为其所利用逐渐平息的担忧重新燃起。在中国看来,达赖喇嘛的蒙古之行——在弘法这一纯粹私人事务的伪装之下——实际上与东北亚矿产资源政治以及对西藏事务的干涉密不可分,因此是刻意在中国边境一带增强反华情绪的行为。在已经八次访问蒙古(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的达赖喇嘛看来,这个国家逐渐被视为如何解决其继承人这个棘手问题以及如何使这个问题摆脱中国政府的控制的答案。一年来,蒙古境内始终有传言说,新的转世灵童可能会在蒙古戈壁省藏族血统的蒙古人当中发现。据报道,达赖喇嘛希望在他还在世时就挑选继承人——这是不可能的——而这个男孩是从来自尼泊尔、印度、蒙古和俄罗斯卡尔梅克的300多名孩子中选出的。尽管报道没有提及这个蒙古男孩的名字和所在地,但进行报道的报纸准确预测了达赖喇嘛11月的访问。 这个宗教问题已经成为乌兰巴托为制衡中国的经济垄断而开展的外交博弈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的经济垄断已经成为蒙古国内政治当中一个容易引起争论的负面话题。与此同时,蒙古政治领导人似乎愿意在中国公众对他们支持达赖喇嘛的不快不会在总体上损害两国经济关系方面赌上一把。随着蒙古为其2012年6月的议会选举作准备,蒙古人民党和民主党这两个主要政党的领导人都抓住宗教自由这个问题和历史上与达赖喇嘛的团结来对中国不断强化的贸易主导地位投以挑衅性的蒙古民族主义情绪。 2011年,在为达赖喇嘛11月访问蒙古作准备的阶段,几步涉及达赖喇嘛和蒙古的棋被悄然布下。首先,从3月开始,蒙古大众传媒有好几个月都在猜测达赖喇嘛将访问这个国家,讨论他在隐退后永久性搬到蒙古的事宜。蒙古政府从未正式否认这些猜测。其次,在2011年7月6日在美国华盛顿特区韦里孙中心庆祝生日以及7月9日在美国国会大厦西草坪就世界和平发表讲话时,达赖喇嘛身边围有大约30名蒙古喇嘛。他们是专门从乌兰巴托飞过去的。从对美国为期两周的访问开始,达赖喇嘛掀起了对法国、爱沙尼亚、芬兰、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和巴西的夏季访问旋风。最后,达赖喇嘛利用他在11月对日本的访问作为跳板,直接秘密飞往蒙古。 围绕蒙古之行所耍的把戏显而易见。蒙古总统办公室悄悄草拟了对达赖喇嘛的邀请函,并授权驻德里大使馆签发其签证。然而,达赖喇嘛办公室发言人直到11月6日达赖喇嘛抵达蒙古前夕才公开宣布其蒙古之行。显然,日本政府参与了保密工作,为这位西藏宗教领袖乘坐蒙古航空公司专机从东京飞往乌兰巴托的空中旅行提供便利。中国人直到蒙古电视台报道达赖喇嘛11月7日抵达蒙古的新闻并且蒙古首都突然打出蒙英双语的欢迎告示牌之后才得知这次访问。 蒙古官方的说法是,达赖喇嘛是蒙古主要佛教中心甘登寺的私人访客。媒体大肆讨论达赖喇嘛在中国出资援建的能容纳4000人的新体育馆发表其主要公众演讲的讽刺性。达赖喇嘛在一场招待会上与蒙古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等许多政府领导人会面,但没有像他在东京时那样与政府官员进行正式会晤。在结束访问时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此次访问纯属宗教性质,不涉及任何政治议程这一点受到强调。甘登寺住持登贝尔勒·乔依姜查说:”蒙古人长期以来一直尊敬和崇拜达赖喇嘛。佛教信众和僧尼期待他的到来……民主社会是奉行信仰和宗教自由的,这就是第14世达赖喇嘛陛下在两三个月前受到邀请访问我国的原因。”达赖喇嘛说,他对再次来到蒙古感到非常高兴,尽管这是一次短暂的访问,但它很有意义。他还特地否认有关已经在蒙古找到他的继承人的说法。 被蒙在鼓里的中国外交部直到访问第二天才对这次访问予以谴责,称达赖喇嘛一贯利用偷偷摸摸的访问机会宣扬西藏独立,诋毁中国政府和夸大西藏问题。中国官方媒体的报道暗示,北京已经就达赖喇嘛分裂中国的活动向蒙古政府提出”严正抗议”。作为回应,乔依姜查住持说:”这里是蒙古领土,是属于蒙古的财产,我们要这样做,即便有人反对。”尽管如此,蒙古内阁还是召开会议讨论,鉴于蒙古公众支持达赖喇嘛的情绪,应该如何应对中国的抗议。最终,蒙古交通运输部长哈尔特马代表政府对媒体发表讲话,仅仅宣布达赖喇嘛的其他传法活动会被重新安排到不那么具有争议的地方举行。 达赖喇嘛的访问与11月2日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举行坐床仪式,成为甘登寺新领袖有关。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刚刚于3月1日去世。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从1911年蒙古宣布脱离中国独立开始统治蒙古,直到1924去世。当时,这个政教合一的职位被废除,蒙古人民共和国宣布为世俗国家。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1932年出生于西藏,被确认为八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转世化身,但蒙古共产党领导人拒绝承认他。1961年,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逃到印度,但达赖喇嘛直到1992年才正式确认他为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转世。1990年,随着蒙古共产党时代结束,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多次返回蒙古,但到2010年才获得蒙古公民身份和在蒙古居住的权利,因为他得到虔诚的佛教徒、蒙古总统额勒贝格道尔吉的支持。他的坐床仪式在蒙古引起公众普遍关注和争议,导致蒙古最高法院一起对甘登寺的诉讼案件。达赖喇嘛在坐床仪式后不久在乌兰巴托露面,这明显表明他在宗教上承认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主要职责是担任蒙古佛教精神领袖,并继续保持和复兴蒙古习俗和传统。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地位得到蒙古政府的公开支持。2月15日,蒙古副总理米耶贡布·恩赫包勒德与多位蒙古宗教领袖会面并声称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在蒙古出现开启了蒙古宗教史的新篇章。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突然死亡很可能使中国变得更加紧张,因为这可能成为蒙古人就如何选择地位很高的转世化身进行的一场演习。他们已经有几十年没有做过这件事了。 达赖喇嘛最近的蒙古之行以及蒙古政府介入有关九世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的争议表明蒙古政府对全面复兴佛教传统的支持。这是蒙古2010年提出的《国家安全概念》中所要求的对蒙古国家身份重新进行定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概念使得”对蒙古历史、宗教和文化的研究、教育和普及成为政府始终关心和支持的特殊目标”。尽管如此,蒙古人当然清楚他们弘扬传统佛教存在现实和潜在的危险影响。在达赖喇嘛访问之前,蒙古政府界出现一场关于中国可能如何作出反应的辩论。所有人都记得在达赖喇嘛2002年访问期间,北京采取报复措施,关闭了中蒙边境铁路过境口岸,停止一切商业活动并导致500名旅客滞留。此外,过去20年,中国曾经切断铁路线长达两个月时间以影响蒙古选举。如今,中国是蒙古依赖矿业的繁荣经济的主要外国投资者。2011年,蒙古对中国的出口约占其出口总额的90%。这些使得一些人认为,这一次,乌兰巴托沦为中国报复对象的条件更加成熟。 蒙古政治和国家安全机构估计,这件事在经济方面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如今双边贸易大部份涉及到蒙古丰富的铜、煤炭和黄金矿藏。这些矿产被输送到中国北方的工厂进行提炼,并被用于中国欣欣向荣的经济。在仔细考量允许达赖喇嘛访问所带来的风险时,蒙古准确地猜到,中国会认为这些原材料的输送中断对中国的破坏力甚于对蒙古的破坏力,因此,这种情况无论如何都不会发生。事实上,邻近中国边界的蒙古矿业公司并没有报告说边境运输因为这次访问而中断。 今后要如何使用”达赖喇嘛牌”,这个问题注定会使中蒙关系动荡。蒙古政治家们非常有可能会继续将出于国家身份目的而弘扬传统藏传佛教与达赖喇嘛定期访问蒙古的权利这两件事混在一起。这种政策令蒙古的南部邻国感到不舒服,令蒙古国内舆论感到高兴,同时又不会招致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至少这一次不会。如果达赖喇嘛决定”隐退”到蒙古,进行长期的宗教静修——他曾暗示自己可能这样做——或者如果他的转世化身在蒙古境内发现,那么,蒙古人如今可能会认为他们基于矿业的繁荣经济会继续保护他们免受中国的重大报复。同时,达赖喇嘛本人一直有能力利用自己与蒙古人的关系来引起北京在如何应对这种局势而又不会自行造成重大伤害方面的困惑和担忧。可以肯定,中国人最终会对这种事态发展作出协调反应,但当宗教、民族主义、经济和政治全都涉及牵连其中时,针对所有相关方的战略必须是精密而复杂的。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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