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思想 |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375 次 更新时间: 2012-02-14 23:19:08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进入专题 : 韩方之争 ● 易中天 韩寒与方舟子的这场“官司”,是“关公战秦琼”,还是“三英战吕布”?要看事态的发展。但不可否认,它已经是一个“文化事件”。要想不沦为“娱乐节目”,而能对社会和公众有些意义,恐怕得说清三个问题: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一,方舟子能不能质疑韩寒? 当然可以。这是方舟子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被剥夺公民权,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质疑和批评。其对象,则可以是政府,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公民。说名人必须保护,是不对的。相反,名人更应该接受监督。因此,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如果哪天他要质疑我,我也表示竭诚欢迎。 质疑方舟子的动机,则是可笑的。公民行使权利,根本就不必问动机。比如某个台湾人因为喜欢“三只小猪”,就去投蔡英文一票,不可以吗?同样,质疑方舟子的资格,也是不对的。公民二字,足以表明其资格。这就是我主张的“批评三不问”:不问动机,不问资格,不问对象(请参看《李辉、文怀沙与批评的自由》,原载2009年6月30日《南方都市报》,已收入广西师大出版社《书生傻气》一书)。 但,批评权人人都有,“权限”(空间尺度)则因人而异。普通民众的最大,想质疑谁就质疑谁,想怎么质疑就可以怎么质疑。公职人员的最小,因为很难分清他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一旦被认为代表官方,就有公权力侵犯私领域之嫌。也因此,一旦他的质疑失误,不但必须赔礼道歉,还必须辞去公职。 公众人物的空间,介于二者。因为他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都大。一旦质疑失误,对被质疑者的伤害也大。这个时候,赔礼道歉都未必管用。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公众记住的,往往是第一印象。如果被误疑的还是公众人物,他可能一辈子都“跳进黄河洗不清”。 这就不能用“公众人物就该如何”来说话了。没错,公职人员最该被监督,公众人物次之,普通民众守法即可。但,该被“盯着”,不等于该被“冤枉”。公众的“知情权”是要满足,名人的“名誉权”难道就一文不值?真相固然重要,善意难道就可以罔顾? 有鉴于此,方舟子对韩寒的质疑,首先应持有最大的善意,其次要有过硬的证据。第三,一旦失误,不妨郑重道歉。当然,对此,我只有建议权,也不认为可以强迫道歉。但,君子之过,如日月之蚀。道歉只会加分。死硬到底,则可能“反误了卿卿性命”。 二,韩寒该不该起诉方舟子? 首先要肯定,起诉是韩寒的公民权利和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包括:说,不说;说什么,不说什么;这样说,那样说。这三条,都自由。而且,既然是权利,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回应、答辩、起诉,是行使“言论权”。不回应,不答辩,不起诉,是行使“沉默权”。无论哪种,都是我们的自由权。 因此,起不起诉,是韩寒自己的事。受不受理,则是法院的事。这两件事,公众和媒体,都可以议论,可以批评,更可以建议,但不能干涉。议论、批评、建议,是行使“言论权”。干涉,则是“越权”,也“越位”。 起诉是否“不智”,也是韩寒自己的事。何况每个人能够忍受的尺度和底线,是不一样的。自证清白的方式,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像节妇断腕、烈女跳楼,虽不宜提倡,却应该同情。把人家逼到那个份上,哪里还谈得上智不智?出于爱护,私下里劝劝是对的,说说也没关系。公开指责,就未免没有心肝。 所谓“笔墨官司笔墨打”,则是扯淡!学术观点不同,艺术评价有异,才是“笔墨官司”。包括《红楼梦》的作者是谁,因为曹雪芹没说是自己,不存在名誉问题,也该“纸上谈兵”。疑人窃斧,也“笔墨打”?说你是“强奸犯”,还弄得谣言四起,大家都将信将疑,也不起诉?这种“大度”,留给阁下自己为好。 没错,名人是应该更宽容,但宽容不是纵容。你们家的宠物,也该善待吧?公园里的草木,也不能践踏吧?名人就可以随便蹂躏,然后让公众消费、媒体狂欢?士可杀不可辱。被逼无奈,也可以拔剑而起,何况诉诸法律?你说韩寒不成熟,是孩子,我看他是汉子。方舟子慨然应诉,也是汉子! 韩寒起诉,是否“示弱”?问问阿Q就知道。阿Q是决不会起诉的。他只会说,这是“儿子骂老子”,或者“方舟子小时候被父母卖掉,没有爱心”。至于把法院等同于“官府”,把起诉看作“打不赢就叫哥哥”,恐怕太不像法治社会的观点。大家若都这么想,法官们真可以去“休假式治疗”了。 韩寒起诉,是否“妨碍了方舟子的言论自由”?当然不是,除非法庭剥夺方舟子的答辩权。但即便如此,那也是法庭的错,不是韩寒的错。相反,正因为韩寒提供了法庭这样一个平台,方舟子反倒有了更好的发言机会。难道在微博上说就是自由的,到法庭上就不自由了?没这道理吧? 还有人说,现在司法不独立,韩寒的起诉,会造成更多的人不敢说话。呵呵,依此逻辑,小白菜就不该告御状,那时可是慈禧当家;秦香莲则要算运气好,因为包公只有一个。那么请问,韩寒是该去找包公呢,还是等到司法独立那天再诉呢?如果大家都这么等,那一天又啥时候能到来呢? 至于韩寒起诉方舟子,是否“滥用诉权”,则要看情况。如果韩寒视清白为生命,那他就是在为生命而战,岂是“滥用”?这事也要看结果。结果不是谁胜谁负,而是能给我们什么启示。也就是说,如果借此机会弄清言论自由的概念,制定批评质疑的规则,那就不但不是“滥用诉权”,还应该说是“功德无量”。 三,我们要有怎样的言论自由? 首先必须确定,言论自由是法律概念和人权概念。也就是说,无论一个人的言论多么错误,多么离谱,都不得因此而被剥夺人权,判处徒刑。其次,自由即责任。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言论权也一样。第三,任何人的言论自由,都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剥夺他人自由,无一例外。 责任也有种种。比如,一个外交官出言不慎,引起国际纠纷,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政治责任;一个教授在课堂上当面骂学生,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但要负道德责任。前者可免职,后者可开除,但都不能判刑。至于普通民众,骂爹骂娘,百无禁忌。但被认为素质低下,也得认了。这叫“负审美责任”。 名人责任更重。比如方舟子,是以“打假”闻名于世的。他对韩寒的质疑,如果被证明错了,得负“判断失误”责任。当然,人有失手,马有失蹄,可以原谅。但前提,是得认账。不认账也行。既不违法,也不缺德,但“没品”。说他“死皮赖脸”或“不像男人”,也得认了,也是“负审美责任”。 另外,由于方舟子是科学工作者,一贯主张科学,因此,如果他的质疑,被发现违背科学精神,不守学术规则,则还要负科学责任和道德责任,即承认有违科学良知和职业道德。这一点,希望方是民先生能有思想准备。 最后要说的是,所谓“言论自由不负法律责任”,是指“不负刑事责任”。由于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容侵犯,因此,一旦侵权,就必须负“民事责任”。不负责任的言说,决不是自由的言说;不能追究责任的自由,也决不是真正的自由。这正是“韩寒诉方舟子”一案的意义所在。哪怕最后法院判决方舟子不构成侵权,也如此。 因此,正如我支持方舟子质疑韩寒,我也支持韩寒起诉方舟子。但我希望,双方都做好败诉的准备,并表现出良好的风度。“寒战”虽非“选战”,但今年台湾地区领导人的选举,其参选人的表现,是可供参考的。果能如此,则方韩之争,就真是意义深远了。 进入专题: 韩方之争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专题 > 专题文库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0059.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南方都市报,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爱思想(www.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非经特别声明,本网不拥有文章版权。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相同作者阅读 易中天:最该以人为本的,最不拿人当人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易中天:中国文化为何不能入世 易中天:当下中国最缺底线 易中天:传统文化不是道德缺失的解药 易中天:韩寒的新衣 易中天:惟其独立,方能妥协 易中天:有根才有底──《易中天文集》第十五卷前言 易中天:“擦桌子的主义”之排列组合 易中天:逻辑与“中国逻辑” 易中天:悼念慈父易庭源 易中天:儒家的限政只能是徒劳——再与秋风先生商榷 易中天:正义是不是一座很远的桥 易中天:这样的“孔子”不离奇吗——与秋风先生商榷 易中天:流寇路线图 易中天:走近顾准 易中天:顾准的绝望之望 易中天:我们为什么不认错 易中天:请尽快成立汪晖涉嫌抄袭调查委员会 易中天:改正错误,还要“探索”? 相同主题阅读 李剑芒:打假不允许私设公堂 任意:关于公共讨论中质疑的正当性的一点探讨 薛涌:韩寒的政治投机 易中天:我看方韩之争 肖鹰:从张铁生到韩寒:中国文化的主潮是反智 刘彦伟:为什么会出现两个方舟子 ? 信力建:方韩论战的冷思考 许纪霖:一场没有赢家的游戏 何三畏:“表面现象”看韩寒 郑戈:法律如何规制名利场 张振宇:戏子韩寒与方舟子 陈才天:韩寒是否自己露了“馅”? 韩仁均:说说我自己 韩寒:《光明和磊落》——我的手稿集 方舟子:“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 方舟子:韩寒的悬赏闹剧 方舟子:“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 方舟子:再说造谣者韩寒——二答韩寒《人造方舟子》 韩寒:孤方请自赏 方舟子:造谣者韩寒——答韩寒《人造方舟子》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