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导师郭道晖:权力要受权利监督
公权利则特指公民与媒体的政治权利,包括知情权 、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即不应简单地归于民事纠纷的私法范畴,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公法关系。 …
Read MorePosted by 图样图森破 | 11 月 28, 2010
公权利则特指公民与媒体的政治权利,包括知情权 、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即不应简单地归于民事纠纷的私法范畴,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公法关系。 …
Read MorePosted by 图样图森破 | 11 月 27, 2010
在谢朝平开出的“要犯”名单里,已有多人作古,刘怀荣被数十万三门峡库区移民尊奉为“头家”,又被渭南官府认定是四大“移民司令”之一,他是目前“移民司令”中唯一健在者,但也已耄耋。 11月,我此行黄河中上游做农村考察,终点正好落脚在陕西华山之阴的华阴县,这里恰五十年前那场移民悲剧的发源地——三门峡水库淹没区。终点巧合,纯属偶然,并非故意。谢朝平因《大迁徙》一书被陕西渭南警方跨省抓人是在我7曰15日骑单车出行黄河之后的8月19日。那时候,我正行走至宁夏自治区平罗县姚伏镇团庄村。那之后几天里,谢朝平被抓的消息陆续出现网络,而我的3G上网卡又出现些问题,就只好每日住具备网络功能的旅馆。因此多少会获得些关于《大迁徙》以及作者谢朝平的消息。 之所以我要格外关注谢朝平事件,原因其实很直接,是关乎政府是否摆正服务于社会,听命于公民,知错必改的执政理念问题,当然这样的希冀在当今非常渺茫,最多只能谈得上是否有所改进。 我终于拿到《大迁徙》一书是在抵达华阴县的二个半月之后。那时候,渭南公安局迫于舆论压力,释放了谢朝平,但在释放前夜,这个坚守“永远正确”的政府所属职能机关连夜拷问谢朝平数小时之久,那似乎是说,你谢朝平问题还在,不要以为你是自由的。果然谢朝平是以“取保候审”的名义被暂时释放的。 拿库区移民维权的新一代代表人物董生鑫话说“是移民里出现了汉奸”才导致《大迁徙》以及作者命运的结果。而绝大多数移民是清醒的。谢朝平在《我被关押的33个日夜里》写到“事实上,移民们也在想念着我。出狱那天,华阴的移民代表董生鑫打来电话,说:‘你出来了?我们好几百移民正准备这几天来临渭探监呢!’老董在电话中告诉我:9月2号那天,他按照公安局的要求,去华阴市良方区村民陈思忠家收剩下的二十几本书时被4个人打成轻伤。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老董不得不离开华阴去了武汉……而他所在的乡政府也要求他,短时间里不能回到渭南。老董说:‘他们主要怕记者采访我。’” 我在采访了董生鑫之后,暂时返回西安休整,彻底结束了我的黄河溯源行,而后于三天后搭乘西郑高铁,再次重返库区,并连夜赶到华西镇华西村见到了刘怀荣老人。同时,一个计划业已成型——谢朝平以及他的著作《大迁徙》这一页事件终究会被揭过,而谢朝平因为《大迁徙》而遭遇的背后移民社会的境遇不才是谢本人不惜牺牲自己所勇于追寻的吗?! 我决定以《大迁徙》为蓝本,踏访其中人物,请他们站出来,亲自开口,讲述自己,讲述历史,讲述那些孳生在这个社会层层面面的贪官污吏。我之所以想如此去做,不为其它,为的是,这些现象,这些人是真正存在着的,且十分活跃,尤其是他们绝不会仅仅为一本书的说法就轻易放弃自己的机会,他们依然会利用他们已经打造成的盘根错节,“人多势众”的庞大机器肆无忌惮地向社会索取,向公民索取,以至于盘剥。 在《大迁徙》一书里写到,刘怀荣被一些人认为是有“污点人物”,虽然连他们也暗暗佩服和尊敬着刘怀荣。谢朝平在书中有如下描述—— 要采访的对象有“污点”——介绍刘怀荣的朋友提醒记者:他虽是黄河中游那场悲剧性移民的重要亲历者和幸存者,但站在法律和政治的角度看,他是有“污点”的。 朋友说刘怀荣有“污点”,是因为他81岁那年曾经“进去过”。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公安局的材料记载:刘怀荣,男,汉族,生于1922年,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华阴市华西村。因聚众闹事被劳教一年…… 也许是担心记者知道了刘怀荣的“污点”后会放弃对刘的采访,提供这份材料的朋友用令人觉得有些夸张的语气介绍说:刘怀荣绝非一个一般的农民。他是一个被几十万三门峡库区移民尊为“头家”,被当地政府列为移民“四大司令”之一的重要人物。少了他,三门峡库区移民史也许就会不完整,移民在某个时期就会觉得缺少主心骨,移民的故事就没有主角。 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才知道朋友的介绍并非夸张而是精辟——单从刘怀荣进入86岁耄耋之年时,华阴甚至是渭南各阶层还不能为其“盖棺定论”,还在为他所干一切究竟是“为民请命”,还是“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等问题争论不休这一点看,他的确应算是一个“人物”。 在下面的口述中,刘怀荣谈到了自己……[写并制作于南京] 视频在线观看 http://24hour.blogbus.com/logs/85635866.html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5 个评论 老虎庙的最新更新: 西安法大演讲开场白 / 2010-11-24 13:06 / 评论数( 8 ) 家住三地 / 2010-11-22 21:42 / 评论数( 5 ) 没有一五一十的日子 / 2010-11-22 05:01 / 评论数( 15 ) 小城薛村故事:黄河万里溯源行(034) / 2010-10-25 23:19 / 评论数( 2 ) 列女贞节碑:黄河万里溯源行(033) / 2010-10-23 06:22 / 评论数( 2 )
Read MorePosted by CDT aggregator | 11 月 25, 2010
作为谢朝平的律师,本博主今天正式向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寄送了《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建议该局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时,本博主也向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寄送了《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建议该检察院对临渭区公安分局对谢朝平的“非法经营”刑事立案进行监督。 附:《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及《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撤销谢朝平“非法经营”案并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公安分局: 就你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经 9 月 16 日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并退回你局继续侦查, 9 月 17 日你局对谢朝平取保候审。 你局新闻发言人 9 月 17 日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 2010 年 6 月 26 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 5.20 元的书被标价 50 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9 月 13 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你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批捕谢朝平,贵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你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检察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临渭区检察院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 35 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 225 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对于谢朝平写作、自费印刷、出版《大迁徙》并发行《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这一行为,你局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检察院批捕谢朝平,就已经对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侦查了近三个月; 9 月 16 日临渭区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9 月 17 日你局对谢朝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继续侦查”至今又是两个多月。你局无论怎么“侦查”,对于一个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可能找出什么“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有罪。 鉴于,你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根本就是完全错误的,根本就不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侦查,对谢朝平采取的拘留和取保候审措施也是错误的,本律师谨建议你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立即撤销对谢朝平的刑事立案,对谢朝平解除取保候审,还其自由,并对之前对谢朝平的非法羁押作出国家赔偿。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抄报: 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渭南市公安局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建议渭南市临渭区检察院对谢朝平“非法经营”案进行立案监督书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分局立案侦查的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你院检察委员会 9 月 16 日经讨论,认为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你院不予批捕,将案件退回临渭区公安分局后,该局 9 月 17 日对谢朝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临渭区公安分局新闻发言人 9 月 17 日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谢朝平伙同他人在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的情况下,违法出版、印刷《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 2010 年 6 月 26 日,谢朝平将该书托运至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他人非法销售,每本成本 5.20 元的书被标价 50 元。你局认为,犯罪嫌疑人谢朝平违反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有关法规,擅自发行非法出版、印刷的《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两万册,涉嫌非法经营罪。 9 月 13 日,公安临渭分局提请你院对谢朝平审查批准逮捕。 在提请你院对谢朝平批捕之前,临渭区公安分局已经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从 6 月底与渭南市文化局联合查抄刊载谢朝平作品《大迁徙》的《火花》杂志增刊,到 7 月 28 日正式对谢朝平立案侦查,到 8 月 19 日进京拘传、 20 日正式拘留谢朝平,再到 9 月 13 日提请你院批捕谢朝平,临渭公安分局收集了方方面面的证据用以指控谢朝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该说,与谢朝平的行为相关的或者不相关的证据,临渭公安分局能收集的都已经收集了,但你院仍然认定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谢朝平。这表明,谢朝平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媒体公开报道的信息,以及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区公安分局和你院在 “8.09” 案件新闻通气会上介绍的情况来看,谢朝平的行为,所涉事实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曾任《方圆法治》杂志记者的谢朝平,在所采写的反映渭南三门峡库区移民疾苦,揭露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文章遭遇“公关”,未能在《方圆法治》刊出的情况下,受三门峡库区移民委托,本着为广大三门峡库区移民著史的愿望,以作家身份,历时三年调查采访、写作,著就 35 万字的报告文学作品《大迁徙》。《火花》杂志以增刊形式出版《大迁徙》,并由谢朝平自费印刷,自办发行,但《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 《火花》杂志社出版《火花 2010 增刊 — 大迁徙》未按照杂志社出版增刊应该报批的规定进行报批,无疑属于违规(所违之“规”是否合法及合理另当别论)。但这与作者谢朝平完全无关。谢朝平将自己的作品,向依法成立的杂志社投稿,经杂志社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发表标准,予以出版,个人没有任何责任。 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个公民在行使言论、出版自由。而从谢朝平反映民众疾苦,揭露渭南市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腐败的作品性质来看,谢朝平的采访、写作、出书行为,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言论、出版自由行为,更是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权利的行为,是人民行使“国家管理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权力的重要体现。在这个意义上,谢朝平的行为,不仅不是应该受到惩罚的行为,而且是应该受到国家肯定和嘉勉的行为,也是应该受到全社会颂扬的行为。且不说,谢朝平的作品是通过具有正规刊号的期刊社出版,就算是自己在普通文印店印刷并进行发行的,也不能以非法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 225 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谢朝平调查采访、写作、出书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也不可能“扰乱市场秩序”。谢朝平的行为显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谢朝平被以“非法经营罪”追诉的新闻甫一曝出,即引起全国媒体关注,社会舆论一边倒地抨击渭南公安的原因。 显然,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谢朝平进行刑事追诉,是完全错误的。临谓分局对谢朝平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应予撤销,对谢朝平的取保候审措施也应予解除。 在此,本律师谨建议你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关于“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规定,通知临渭区公安分局对其立案理由不成立的谢朝平非法经营案依法予以撤销。 谢朝平的律师 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周泽律师 2010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抄报:中央政法委员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陕西省委政法委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委政法委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中共渭南市临渭区委政法委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Read MorePosted by 图样图森破 | 11 月 24, 2010
因撰写陕西三门峡库区移民的报告文学《大迁徙》,披露了官方在移民问题上的行政不作为以及涉嫌各种贪污腐败问题的北京作家谢朝平,虽被渭南检察院不予逮捕,但一直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日前,三门峡库区的上万名移民写公开信,呼吁解除对谢朝平的取保候审。他们并准备近日前往北京设法把信息传递给中央。自由亚洲电台记者方媛的采访报道
Read MorePosted by 布鸣真象 | 11 月 22, 2010
近几年出现的许多维权事件,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如何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表达权,公民个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许多人选择的表达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有些甚至于是我们想象不到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智慧。当然,任何一种博弈,都是成功与失败共存。我国公民对表达自由权的追求,也是这样。近些年出现的穿状衣上访、共同散步、集体进京旅游、围观等案例,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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