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

楚梦:重写民国史

  近来,断断续续读过几本国内外出版的民国史、辛亥史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料,发现我们的民国史乃至近现代史都没有跳出国共两党的“定论”模式,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的出版物,就连海外学者的著作也不例外,如费正清主编的《剑桥中华民国史》,亦不能摆脱正统观念的影响,最近中华书局出版了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编的36卷本《中华民国史》,没有来得及阅读,也就不好发言,据说有一些客观表述,但可以肯定的是其观点和结论和从前不会有什么区别。凭我对辛亥革命及民国史实的有限了解,我发现,历史并不像史书上所阐释的那样,至少并不全部这样。我认为,细节上的不真实倒还是其次,结论上谬误祸害更大。我周围的很多人包括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民国的认识就是:孙中山是伟大的,蒋介石是反动的。是孙中山领导了辛亥革命,是蒋介石窃取了革命果实。国民党的统治是暗无天日的恐怖统治。民国史就是同盟会和国共两党的历史。因此,我认为,重写民国史是史学界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   我认为,要想重写民国史,首先必须从准确、客观地评价孙中山开始。因为孙中山是中国近现代史绕不开的人物,更是国共两党唯一一致认可并高度评价的革命领袖。对他的准确评价,是重写民国史的关键。可是,就我个人看来,我们的近现代史和民国史对孙中山的评价存在方向性错误或者说陷入了某种误区。现提出来,以求教于近现代史学者。   前期作用被夸大   我这里所指的前期,是指从孙中山从事革命活动到袁世凯取消帝制这段时期。长期以来,在我们的教科书上、在现当代人的意识里,孙中山是推翻满清统治、结束帝王专制、维护民主共和的第一大功臣,是他领导了辛亥革命,是他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是他迫使袁世凯取消帝制……这些不能说与孙中山没有关系,但他的作用被明显夸大了。   自1894年上书李鸿章遭受冷遇之后,孙中山就彻底放弃了体制内变革的主张,走上了以武力手段推翻满清政权的道路。孙中山以日本和美国檀香山为根据地,在全球范围(主要是欧美和东南亚)开展反满复汉活动。至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主要从事了三项工作:一是建立反清组织,先是兴中会,后是同盟会。二是宣传和募捐。宣传和募捐的对象是海外华侨。三是在珠江三角洲周围地区,发动自杀式武装袭击。   孙中山是海外最大的反清组织兴中会和同盟会的领袖,这两个组织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政党,带有浓厚的帮会性质,并直接得到国内帮会和日本黑社会组织的资助。无论是兴中会的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还是同盟会的纲领:“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特别是其章程,都有着强烈的民族主义色彩和帮会色彩,旨在报仇雪恨,其行为方式不可避免地带有帮会特点,缺乏周密的部署和长远的计划。从1895年10月的广州起义到1911年4月的广州黄花岗起义,孙中山共领导了10次武装革命,无一例外地都以失败告终。其实,这些武装革命的失败结局都应该是预料之中的。以少数热血青年的血肉之躯根本不能动摇强大政权的统治根基,况且还是在边陲地区。即使获得成功,要推翻一个政权的可能性也十分微小。古今中外,靠几十百来号人在边陲武装暴动迅速取得政权的例子几乎没有。太平天国起义也好、李自成起义也好,起事的时候都有了一定基础,还经过了若干年的撕杀,况且最终还是失败了。如果说孙中山领导的武装斗争有什么意义的话,那就是给清庭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压力,扩大了同盟会等反清组织的影响。事实上,影响也是有限的,因为这样的暴动弄多了,反而让清政府和国民都等闲视之了,认为不过是一群亡命之徒的小打小闹而已。   孙中山引起国内外注意是1896年10月伦敦绑架案发生之后(一说被清庭密探绑架至清庭驻伦敦使馆,一说是孙自己跑到使馆去的)。孙中山自己就说过“予之以奔走国事,而使姓名暄腾于英人之口,实始于是也。”实事求是地说,辛亥革命前,孙中山的影响主要在海外和革命党人中。当时的中国,反清已经成为汉人的共识,各种反清组织多如牛毛,如光复会、日知会、文学社、共进会等等。孙中山与别人不同的是,他的组织是在海外,国内基础不甚牢固。从组织的严密性和群众基础的巩固性上看,同盟会远不如光复会、文学社、共进会等国内反清组织。这个期间,孙中山的主要精力都放在筹集资金和组织起事上。从孙前期的演讲及著述来看,很少涉及建立民主国家的问题,虽然他偶尔也提到“建立民主共和国”,但仅仅只是一个口号而已,缺乏实质的内容。1906年秋冬,孙中山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提出所谓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三期革命设想,[1]与民主共和理念相去甚远。   尽管孙中山在同盟会中有绝对权威,他自己也一直在维护这种权威,但他并没有完全控制这个组织,换句话说,他没能将大家很好地团结起来,到后来特别是1911年前后,同盟会陷入了一盘散沙的境地。宋教仁、谭人凤等人在上海成立了同盟会中部总部,名义上隶属于东京总部,实质上几乎与东京总部和孙中山没有任何联系。武昌起义是由文学社和共进会两个反清组织发动和领导的一次偶然的胜利,如果说同盟会对这两个反清组织有过影响,那也是中部总部的影响,黄兴、宋教仁、谭仁凤都与文学社和共进会发生过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武昌革命党本来是要黄兴和宋教仁前来领导起义的,由于种种原因加上起义提前,让同盟会中部总部失去了起义领导者的身份。孙中山与武昌起义就更扯不上关系了,当时,他人在美国的丹佛,事先对起义之事一无所知。因此,孙中山既没有领导辛亥革命,影响也相当有限。   至于孙中山当上中华民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其实是当时南方各派妥协的结果。当时,以宋教仁为首的革命党人欲让黄兴担任临时政府首脑,而立宪派及湖北、江浙等地强烈反对(他们拥立黎元洪),在两派互不相让之时,传来孙中山即将回国的消息,又有媒体报道孙回国不仅带回大量资金还带回了一艘军舰。让南方各界大为鼓舞,于是一致决定由孙中山担任临时首脑,同时明确一旦袁世凯让清庭退出,则选举袁为临时首脑。近百年来,我们的史书上,所谓孙中山出让临时大总统,不过是讹传。事实上,孙中山是不想“出让”这个临时大总统的,他曾作过努力,比如向日本借款,以求武装军队,与袁世凯决战,但终因借款不成而罢手。   孙中山4个月的临时大总统任期上,作用甚微,除了南方临时政府的财政状况窘迫之外,还与孙中山对临时约法不认同有关。他后来多次说过,他是要搞五权宪法的,辛亥革命胜利后却搞了个三权宪法,所以也没有多少兴趣从政。1921年3月20日,孙中山在一次演讲中这样说:“兄弟在南京时候,想要参议院立一个五权宪法,谁知他们各位议员都不晓得什么叫五权宪法。后来订立了一个约法,兄弟也不理他,我以为这个只有一年事情,也不要紧,且待随后再鼓吹我五权宪法罢。……在南京所定约法,内中只有‘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一条是兄弟所主张,其余都不是兄弟意见,兄弟不负这个责任。”[2]孙中山辞去临时大总统后,便宣布不问政治,专事铁路建设。他的10年时间建成10万公里铁路计划,成为当时的一个笑柄。其实,孙所谓专事实业,在我看来不过是一个借口,他在等待时机。   1913年3月,国民党领袖宋教仁被暗杀,给了孙一个反击袁世凯的借口,但由于当时形式上已经走上法治轨道、宋教仁案也进入了法律程序,加上革命党力量薄弱、全国大多数人民的反对,他的“二次革命”很快便失败了。袁世凯称帝之后的护国战争及其胜利与他没有任何关系,之后,与北洋政府之间进行的所谓“护法战争”也是以失败告终。   综上所述,我认为,孙中山早期的作用并没有如我们史书上所写的那么大。有人说历史是胜利者的历史,国民党把辛亥革命及民国早期的革命功绩都算在孙中山头上,是顺理成章的,因为孙是国民党的领袖。而共产党把革命功劳给予孙中山也可以理解,因为没有辛亥革命的正当性及反对袁世凯和北洋政府的正当性,就不能自证以后政权的正当性。孙中山是一个为了需要而被肯定的人物(也有他后期联俄联共的功绩)。   后期作用被缩小   我所指的孙中山的后期,为孙联俄联共到现在,时间相当宽泛。据我的阅读,海内外史学著作上,孙中山的后期作用被无限缩小了或者说根本没有被认识到。我认为,今天中国大陆的政治形态,很大程度上都是孙中山所赐。   孙中山的联俄联共既有被迫的成份,也有自愿的心态。所谓被迫,是指孙中山及其革命党当时处境十分不妙,既没有经济后盾又缺乏武器弹药,且内部纷争不断,最大的问题是,不仅美英法德等西方列强对孙的革命党不予支持,就连长期对孙中山暗中支助的日本政府也放弃了支持。正当孙中山走途无路的时候,俄国革命的“炮”响了,孙中山意识到他和革命党的机遇来了,1918年1月28日在广州的一次宴会上,孙中山说:“此后我国形势,应注意于西北,若俄国现在之革命政府能稳固,则我可于彼方期大发展也”。「3」孙中山通过各种途径,与列宁和苏联共产党取得了联系。恰巧,苏联有图于中国特别是外蒙古,在北洋政府拒绝与之合作之后,苏共与孙中山开始了划时代的合作。   苏联政府不仅给予孙中山大量的经济和军事输入,还进行了组织和思想的输入,包括派遣军事和政治顾问、帮助改写党章、改组国民党。至此,孙中山带领中国革命党,走上了俄国革命的道路,由此,中国政治的走向开始逆转,中国民众的命运与孙中山紧紧地联系到了一起。1923年10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的一次党务会议上说:“中国个人向极自由……个人有自由,则团体无自由故也。吾人既为国民之一分子,又为本党之一党员,当牺牲个人之自由,以蕲国家之安全、党务之发展。”又说:“党之基础何在?在于军队。俄国革命党能以一百英里之地,应十八面之敌……因军队全属党人故也。”「4」这个时候的孙中山已经完全被共产主义所征服,尽管他没有放弃所谓的“三民主义”,但苏联共产党的方式方法让他五体投地,并开始在中国不折不扣实施。他说:“本总理向来主张以党治国。”「5」他还说:“建国方法有二:一曰军队之力量,二曰主义之力量。”「6」也就是说,那个时候的孙中山已经为后人指明了夺取政权的有效手段:组织和军队。   尽管《孙文越飞联合宣言》,给了孙中山不在中国实行共产主义的承诺,但承认外蒙古的现状,让外蒙古独立成为事实,也给以后的国家主权的维护设置了诸多障碍。自从准备联俄联共以来,孙中山从来没有发表过维护外蒙古主权的声明,更没有对苏联的不义行为的谴责,与宋教仁等革命党人寸土不让的态度形成鲜明对照。   此外,如果没有孙中山的联俄联共,则中国共产党就不可能迅速壮大,也不可能拥有一批出色的军事指挥员,日后的胜利将无从谈起。这也是共产党一直把孙中山视为自己人的重要原因。其实,那些聪明的共产党人都清楚,孙中山并不是资产阶级领袖,而是一个无产阶级的领袖,无论是平均地权的纲领还是一党专政的主张,都与资产阶级没有任何瓜葛。   严格地说,在中国,是孙中山首先开始了党在国上理论以及党指挥枪的思想(创新也好借鉴也好)。尔后,孙中山的思想被国共两党全盘接收,不管他们承认与否,事实上,直到今天,我们所奉行的仍然是孙中山主义。孙中山主义说白了就是实用主义和集权主义。也难怪国共两党都奉孙中山为神仙的,因为那些政治人物的心里清楚得很,没有孙中山就没有他们的一切;有点历史知识和基本判断能力的普通人,亦可能知道是孙中山改变了中国的历史、改变了他们的生活。可是,我们的历史学家们,不知是真的不清楚呢还是有意掩盖,对孙中山的后期作用、孙中山与中国现代社会的联系、孙中山对中国人生活的影响均没有给予应有的评估或者说只是点到为止。这种现象应该要有改观了,否则,我们没法向后代交代,也没法向历史交代。    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有关孙中山的很多历史问题被我们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或许是为了替尊者讳,或者认为无关宏旨。本人提出几条,供历史学家们参考:   一是孙中山与帮会组织特别是日本黑龙会的关系问题。这些都有确切的史料记载,而黑龙会又是一个为日本侵略中国出谋划策作信息搜集工作的特务机构。   二是出售萍冶矿权及东三省换取日本经济支持问题。这些问题,尽管有争议,有人认为并非孙所为,但弄清楚很有必要。   三是孙中山的美国国籍问题。并不是说孙中山不能加入美国国籍,问题是他不应该向中国国民隐瞒,尤其是在他担任临时大总统的时候。   四是孙中山所追求的到底是民主还是集权?他的军法三年、约法六年,到底是具体的时间划分还只是一种表达方式?   五是孙中山请求苏联出兵推翻北洋政府问题。   六是孙中山的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理论与集权主义的联系问题。   孙中山对辛亥革命的胜利尤其对中国的宪政民主建设作过多少贡献、起过多大作用?他对中国政治走向的改变以及两岸对峙局面的形成有过什么样的影响、应负怎样的责任?我们今天的生存状态又与孙中山有多少关系?这些,都应该是重写民国史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我提出这些问题,是想求教于有良知的历史学家,还民国史一个公道。   注释:   [1] [3] 「4」「5」「6」《孙中山全集》(中华书局 2006年11月,第一卷 第297-298页,第四卷320页,第八卷 第267-268页,第八卷 第281页,第八卷 第503页)   [2] (《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之《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89-5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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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点评中国:为什么我们没有实现真正的宪政共和?

中国共产党高调庆祝建党90周年 2011年,中国大陆官方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张旗鼓地纪念中共建党90周年,同时也虚应故事地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从表面舆论上看,90周年大大压倒了100周年(这也是中共中央宣传部早就部署了的任务),但实际上,知识界的真正兴趣在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而且关注的焦点是:我们的前辈先烈、志士仁人的宪政共和理想为什么在一个世纪之内屡经挫折,我们离真正的宪政共和还有多远? 亚洲第一共和国的荣耀 辛亥革命的直接后果和最大意义是结束了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这不但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整个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也是划时代和里程碑式的事件。 100年之后的今天,中国大陆居然有一些学者文人大力论证,说中国由于自己的历史特色、思想文化传统,不适合采用宪政民主制度,目前的一党执政最符合中国国情。这种论调与100年前中华民族的志士仁人抛头颅、洒热血为宪政共和英勇奋斗的事实完全不符合,与专制王朝中保守、反动分子主张的“铁打江山,千秋万代”如出一辙。 辛亥革命胜利和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尽管长期存在军阀、政党、政客为了私利的斗争,出现过短暂复辟以及贿选、“猪仔议员”等丑恶现象,以至于我们说中国还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共和国是名不副实,但用历史的眼光看,近100年前的宪政共和的制度和社会氛围,与今日中国大陆的现状相比,还是不可同日而语,那时中国人在言论、信仰、结社等方面享受的自由,仍然要令今日的我们羡慕不已。 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事实:如果用大陆来代表中国,那么中国的宪政民主(说客气一点是)进步甚微,我们要问,原因何在? 三民主义与训政 中国人绝非与宪政共和无缘,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历经艰难曲折,已经较为充分地实现了宪政共和。同样是在中国的大地,对于同种同文的中国人,不可能用文化、历史、传统来作解释,我们只能问:为什么在国民党治下能做到的事,在共产党治下就不能? 会有人说,不能美化国民党,不能把国共两党说得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国民党也曾长期专制,拒不实行民主自由。在此,不争国共两党的优劣,只谈一个根本性区别。 国民党信奉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同时认为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宪政民主不可能一蹴而就,把实现其目标划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它大遭诟病之处是训政的时间一拖再拖。共产党对训政极尽丑化攻击之能事,把它说成是压制民主、压制人民的政策,是“把群众当阿斗,把自己当诸葛亮”的官僚作风。 训政时间太长,有主观原因:任何掌权者都不情愿权力被分享,更不愿意把权力交出去;也有客观原因:国家处于军阀割据、不统一的局面、日本的入侵、国共内战,等等。但我们要看到,训政对于实现宪政共和,只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国民党从来没有否认“还权于民”的承诺。 马列主义与“大民主” 与三民主义和训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共产党的马列主义和“人民民主”,一方面提倡阶级斗争,推崇专政,一方面明目张胆地否定自由、民主,直到今天,针对实行宪政民主制度的建言,其人大委员长还明确重申“绝不搞西方那一套”。对于中国共产党而言,宪政共和不是所需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是坚决不要的决心。 往坏处说,国民党的长期训政相当于一个人欠了别人的钱迟迟不还,找各种理由(有不得已,也有借口)拖,但从来没有赖账,债权人虽然不满意,但要起账来总是理直气壮。到了上世纪70年代,在国民党领导人蒋经国的主导下,台湾开启了真正还权于民的进程。而共产党则把自己的专政说成是“人民民主”,甚至把“无法无天”的状态说成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人们群众的大民主”,说到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党不但分毫不欠,而且有“比天高,比海深”的恩情。 2011年,中国大陆举行基层人民代表选举,一些公民以独立候选人身份表达了参选意向,结果遭到打压、拘捕。 中国大陆的情况表明,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我们离宪政共和的目标还十分遥远,要实现100多年前的理想,任重而道远。 本文不代表BBC 的立场和观点。网友如要发表评论,请使用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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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 港歌劇「中山逸仙」 北京首演喊卡

原創歌劇「中山逸仙」的世界首演,改在香港舉行。 東方日報 由香港特區政府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及香港歌劇院創作的歌劇「中山逸仙」,原定30日在北京國家大劇院舉行全球首演,但臨時遭到當局叫停,原因不詳,有媒體懷疑是政治因素。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中文網報導,康文署與香港歌劇院的聯合通告稱「因流程操作問題,9月30日至10月3日在北京國家大劇院的演出將會延遲」。通告並沒有解釋何謂流程操作問題,而「中山逸仙」的世界首演,將延至10月13日至16日在香港文化中心大劇院舉行。 康文署發言人說,他們十天前已接獲延期上演的通知,但拒絕透露進一步詳情。 康文署官方網站指出,為紀念辛亥革命100周年,原創歌劇「中山逸仙」10月將在香港作世界首演。故事主要敘述孫中山、好友宋嘉澍及其女兒宋慶齡等幾位歷史風雲人物,以三幕歌劇「把孫中山的愛情及友情事跡搬上舞台,娓娓道出一個情深義重的革命故事。」 法廣根據倫敦發行的「藝訊」猜測,事件涉及政治審查。香港南華早報也有同樣看法,而劇中主角男高音歌手莫華倫說,歌劇可能要延至明年方可在大陸演出。 有樂評認為是因這齣劇太過現代,並不適合共黨幹部在十一前夕觀看。但香港歌劇院總經理黃敏認為,歌劇被延後上演是因為時間與十一撞期。她說,歌劇內容以孫中山的戀愛故事為主,「革命只是背景,而且音樂很好,不存在內容出了問題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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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14 次 更新时间: 2011-09-25 11:13:26 韩大元:辛亥革命与宪法学知识谱系的转型 进入专题 :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临时约法    ● 韩大元       内容提要: 在辛亥革命发生的历史背景以及后来的社会发展中,法学知识特别是宪法学知识以其特殊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评价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时不可或缺的因素。辛亥革命胜利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的延续性与中国学术传统。辛亥革命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发展道路,对于今天的宪法学研究依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辛亥革命/临时约法/宪法学知识/宪法学发展          一百年前发生的辛亥革命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进程中的重大事件,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评价其地位与影响。在辛亥革命发生的特殊的历史背景、曲折的过程以及对其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中,法学知识体系发挥的作用是十分突出的,而其中宪法学知识又以特殊的功能发挥着引导、诠释与促进的作用,成为辛亥革命的历史价值的重要评价因素。本文以辛亥革命为主题,以宪法学知识谱系的演变为主线,探讨二者的相互关系以及宪法学未来发展走向。           一、宪法学知识对辛亥革命的影响          辛亥革命发生的本质原因在于两千多年封建统治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加剧了这种矛盾。但是一场革命之所以爆发,其背景是立体和综合性的,它需要成熟的理论的支撑,否则无法获得革命的正当性,革命之后也难以维持其胜利成果。从思想背景上说,辛亥革命是在西方文化广泛引进并与传统中国文化的冲突中发生的。这其中,一大批知识分子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引进的自由、平等、法治等观念起到了思想启蒙的重要作用,特别是他们对宪法知识的普及和宪政理念的传播,成为辛亥革命爆发的重要思想基础。          (一)宪法学知识的引进与传播          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知识从19世纪末期开始在中国传播,主要通过了两种途径:一是译介西方宪法制度和理论方面的著作;二是创办大量的报刊杂志宣传宪法思想。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使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引入中国。而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活动客观上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这使得中国人逐步接触和了解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观念,初步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从1890年代开始至1911年,即戊戌变法前后至清政府灭亡前,学术界翻译出版了一大批专门介绍西方宪法制度与理论的著作。最初是对西方宪法制度和有关理论的知识性介绍,后来逐步发展为系统翻译乃至提炼学术观点并逐渐形成体系。这一时期,翻译介绍的西方著作有三类:其一,民主宪政著作。主要有卢梭的《民约论》,孟德斯鸠的《万法精理》,约翰·弥勒的《自由原理》(今译为《论自由》,严复译为《群己权界论》),斯宾塞尔的《原政》、《女权篇》等,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国法泛论》、《国家学纲领》等。重点翻译了日本学者的宪法学著作,如《国宪泛论》、《宪法要义》、《宪法法理要义》、《万国宪法比较》、《宪法论》、《英国宪法论》等。其二,各国的民主革命史和宪政有关的重要文献。革命史主要有:《十九世纪欧洲文明进化论》、《法兰西革命史》、《美国民政考》、《英国宪法史》等,重要文献有《美国独立檄文》、《法兰西人权宣言》等。其三,对西方思想家和著名政治人物的生平及学术介绍,如梁启超撰写的《卢梭学案》、《民约巨子卢梭之学说》、《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霍布斯学案》、《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等。为了知识引进的需要与扩大学术共同体的影响,学术界还成立了一些翻译机构,如译书汇编社、国学社、湖南编译社、闽学会等。西方近代宪法学说的广泛介绍对中国思想界起了重要的知识启蒙作用,为学术界解释社会问题,推进国家建设提供了理论框架与工具,成为当时的志士仁人设计救国方案新的参照系和思想资源。     除了翻译著作,知识分子们还以报刊杂志为媒介,广泛宣传民主自由思想。据统计,在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前,社会上刊行的革命报刊有44种,其中报纸20种,杂志24种,革命书籍80种。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革命报刊总数已达到211种,其中报纸47种,杂志49种,革命书籍115种。 [1]当时,比较知名的报纸杂志有《清议报》、《时务报》、《苏报》、《国民报》、《民报》、《新民丛报》、《复报》等。这些报纸杂志主要可分为改良派(立宪派)和革命派两大阵营,他们主张的社会变革的道路虽然有所不同,比如梁启超主持的《新民丛报》主张在维护清朝统治基础上进行变法维新和社会改良,而革命派的舆论阵地《民报》则坚决要求以革命手段推翻清朝的专制统治,但对于民主、自由价值的追求则具有基本一致的认同。在政治制度的设计上也都希望将西方国家行之有效的议会制度移植到中国,只不过改良派意图移植君主立宪式的议会民主制,而革命派则主张在推翻清王朝的基础上建立共和制的议会民主国家。这些报刊是传播宪法学知识和思想的重要载体。孙中山在《民报》发刊词中就对其功能和意义提出殷切期望:“抑非常革新之学说,其理想输灌于人心,而化为常识,则其去实行也近。” [2]     通过宪法书籍和进步报刊的宣传,西方近代意义上法治、民主和宪政观念逐渐为国人所接受“成为中国政坛的流行语言” [3]。在这方面,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起到了重要的观念普及作用。1901年,梁启超在《立宪法议》一文中阐述了“宪法”的概念:“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译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 [4]1902年,他在《新民丛报》上连续发表数篇有关“法治”的文章,比较早的引进了近代法治观念。当时,一些知识分子将法治与立宪连接在一起,认为立宪国就是法治国。比如,1906年,田桐在《满政府之立宪问题》一文中指出:“夫所谓宪者何?法也。所谓立宪者何?立法也。立宪国者何?法治国也。法治国者何?以所立之法,为一国最高之主权之机关。一国之事皆归法以范围之,一国之人皆归法以统治之,无所谓贵,无所谓贱,无所谓尊,无所谓卑,无所谓君,无所谓臣,皆栖息于法之下。非法之所定者,不能有命令;非法之所定者,不得有服从。凡处一国主权之管辖者,皆同一阶级,而无不平等者。此立宪之定义也。” [5]这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立宪主义的价值原理,体现出与专制政体截然对立的宪政思想。许多知识分子还广泛宣传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摒弃专制社会的臣民观念,倡导具有立宪精神的国民观念。1905年,汪兆铭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写道:“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以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国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 [6]他认为,要推翻君权专制政治,必须建立国民主义。柳亚子则通过宣传契约论思想,呼吁重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一个部落里面,没有什么皇帝……从百姓中间,公举几个有德行有才干的人出来,教他代全体办事。一面又由百姓公意,立了几条法律,凡是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保护他;不照法律做事的人,大家惩罚他。有了办事人,有了法律,就渐渐儿成功一个国家了。国家既经如此成功,所以叫做‘民约’,就是大家立了契约,互相遵守的意思。” [7]国民观念的宣扬形成去“臣民化”的思想潮流,权利和自由思想的受到更广泛的认同。          (二)知识分子的立宪主张与统治者的行动          法治话语的宣扬、宪法学知识的传播,促使订立宪法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而发生于1904—1905年间的日俄战争进一步加快了立宪进程。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成为新兴的立宪国家,沙俄则是老牌专制帝国,“蕞尔岛国”日本战胜庞大的沙皇俄国,鼓舞了中国人的立宪希望。“吾国立宪之主因,发生于外界者,为日俄战争;其发生于内部者,则革命论之流行,亦其有力者也。” [8]     当时,社会上一般人对于立宪抱有极高的期望,认为:“在野蛮专制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权利也,其程度必浅;在文明立宪之国,人民之生活也,幸福也,自由也,权利也,其程度必高。是则人之所以奔走竞争角逐劳动而困苦者,直接则曰谋生活、谋幸福、谋自由、谋权利,间接则曰要求立宪可也。宪法哉,诚利益人民之生佛哉。” [9]他们希望“于立宪之下,合汉满蒙诸民族皆有政治之权,建设东方一大民族之国家,以谋竞存于全地球列强之间” [10]。有人还从建立责任政府的角度论证了开设国会的必要性:“今日中国救亡之道,首在改革政体。斯说也,固已成为今日舆论之势力,而为吾一般国民所引为己责者矣。顾欲谋政体之改革也,不可不从根本上着手。根本解决,则枝节问题,即迎刃而解。不然,国家行政,百度万机,徒惟是补苴罅漏,不将治丝而棼之也乎?夫所谓根本上之着手者,何也?亦曰使政府之负责任焉耳。而责任政府之所以能产生者,实由有民选议院之故。故吾人所宜奔走呼号,与吾国民相将致力者,惟在开设国会而已。” [11]     在这种背景之下,清政府试图立宪变法以图存,并选择日本作为主要效仿对象。1906年1月16日,清政府首次派大臣赴日考察宪政。根据日本政府的安排,曾参加明治宪法制定过程的伊藤博文、金子坚太郎以及著名宪法学家穗积八束等承担授课任务。据记载,金子坚太郎详细介绍了明治宪法制定的具体过程,特别强调了日本的经验,他指出:日本宪法虽然借鉴了欧洲的经验,但比欧洲宪法更为优越:一是设定宪政预备期,弥补了欧洲宪法的缺陷,以获得较充足的研究时间;二是以日本历史上的风俗习惯为基础,合理考量欧洲政治,尽可能吸收合理之处;三是宪法在政府主导下制定的,政府只提出基本原则和框架,没有干预具体内容的安排。 [12]穗积教授分12次系统地讲授了日本宪法,题目分别是:立宪政体、宪法、君位以及君主的大权、臣民的权利、国会制度以及贵族院的组织、众议院的组织、帝国议会的权限、国务大臣以及枢密顾问、法律与命令、预算、法权与地方制度以及中央行政各省。     为进一步借鉴日本制定宪法的经验,清政府于1907年组织第二次赴日宪政考察活动。此前,清政府把考察政治馆改为宪政编查馆,确定以“编订宪法草案”为主要职能,从一般性的政治制度考察进入到具体宪法体制的设计。这次重点考察具体的宪法问题,日本政府指派曾直接参与明治宪法制定的伊东已代治具体接待,后者为考察团安排了穗积八束、有贺长雄、清水澄等学者讲解宪法学知识。 [13]日本学者的讲课基本围绕日本宪法史、比较宪法、议院法、司法和行政等问题展开,并结合清朝当时的一些法律制度,采取讨论式的方式进行授课,便于考察者理解宪政原理和实践的意义。     出于维护统治利益的需要,清政府重点吸收了日本的宪法理论和制度体系,在态度上是比较主动的。相对来说,立宪派在预备立宪中的影响力是比较有限,因为当时主张立宪的政治家和学者或通过在日本学习,或通过访问考察而直接受了日本“正统宪法学”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日本明治宪法的基本精神对早期中国宪法理论和立宪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革命派对清政府立宪活动的批判          清末宪政考察活动对宪法学知识的普及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虽然清政府师法日本,二者在立宪的起点和目的上却截然不同。日本之所以以宪法为根据形成稳定的政治局面和国家的富强,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力求依照宪法治理国家.而清政府则主要是基于维护权力的需要,以维护专制统治为前提的。如此工具主义理念下的宪法何以形成制约权力的力量?何以形成权力受限的立宪政体?     最初,清政府希望通过立宪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望。“在整个清末立宪中制定宪法并没有作为国家追求的价值目标,只是成为实现国家富强的手段或工具,这一点正好说明引自日本的立宪主义一开始就缺乏完整的价值内涵,实际上成为工具主义的规范体系。” [14]在革命呼声日益高涨的时候,清政府最关心是怎样维护皇族的统治地位,以订立宪法的形式确定臣民的义务,尽可能消弭革命浪潮。在统治者看来,只要颁行了宪法这样一部文件,在不损害皇族根本利益的前提下适当满足民众的要求,就能延续其统治。因此统治者最看重的是如何维护皇帝的权力和臣民负有哪些义务。比如考察英国宪政大臣译送的《考察英国政府臣民答问》中,在“臣民之义务及权利”部分,首先就列举了臣民的四项义务:臣民有不得犯叛逆之义务;臣民有宜充乡勇之义务;臣民有充当陪审之义务;臣民有协助保守治平之义务。 [15]在考察日本宪政实践的过程中,考察团同样非常看重日本宪法是如何维护天皇至高位上地位的。而在先开国会还是先立宪法的问题上,清政府并没有采纳立宪派的主张。当时立宪派主张先开国会,由国会行使制定宪法或议决宪法的权力,然而清政府坚持“我国宪法既采取大权政治主义,则与议院政治绝不相容”,“无论如何,国会之成立不可不俟诸宪法制定以后”,“中国宪法必以大权钦定”。 [16]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它宣示了宪法的合法地位,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皇帝也要受限于法律等,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然而,在封建统治摇摇欲坠、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背景下,它一经公布就引起了革命派的强烈批判。实际上,早在清政府预备立宪之前,革命风潮已逐渐盛行。“自自由民权之说输入于东方,而中国沿江海数省,革命之风潮斯盛。寖假而开通及于西北之边省已至蒙古,必有起而唱革命者。”“今后之政府,若不以政治之权予民,则革命不已,继以暗杀,而二十世纪之中国,直将步俄罗斯之后尘,以腥血染中国之历史也。” [17]客观来讲,与其说辛亥革命是因为清政府立宪的虚伪性引致的,不如说它彻底消除了改良派对统治者抱有的不切实际的幻想。改良派最初希望统治者能够开明专制,满足民众一般的权利要求,然而随着立宪形势的变化,他们也逐渐要求统治者尽早开国会,建设责任政府。而革命派则早就指出了清政府的假立宪、真专制的意图,立宪只能通过革命的方式才能实现:“流血者,自由之母也;立宪者,革命之产儿也。” [18]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革命派批判预备立宪的虚伪性,并批判立宪派的改良主张,但并不表明他们反对立宪。革命派同样主张应当订立宪法,只不过宪法必须增进人民的自由,并且要在推翻专制统治之后由全体国民共同参与订立。他们深知,要获得立宪的主导权,“必经无数之冲突之风潮之困厄之荆棘,乃得庆成。” [19]而在国民取得主权地位后,订立宪法作为巩固革命成果的标志开始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           二、宪法学知识在辛亥革命中的实践          如果将革命定义为从思想萌发到客观秩序的改变过程,那么辛亥革命的起点是宪政思想在中国的传播,这是思想上的革命,也是辛亥革命爆发最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的胜利并不表明辛亥革命的结束,毋宁说是一个高潮;其完成的标志应当定位于新的国家、社会和观念秩序的确定化与固定化,即中华民国的成立和作为根本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下称《临时约法》)的颁行。换言之,从武昌起义到《临时约法》的颁布,这一历史时期都处于革命的进程之中。此时,革命派、立宪派与旧官僚以各自方式参与并影响着革命,他们对于宪法学知识的了解与运用状况深刻地影响了革命的进程。尤其是当具有西方近代宪法理论背景的革命党人取得政治支配权时,他们自觉借鉴和运用近代宪法学知识和宪政原理,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并巩固了革命的成果,并对此后的国家政权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以《鄂州约法》为代表的地方立宪          革命派对宪法学知识的自觉运用集中体现在地方与国家立宪的过程与文本中。武昌起义胜利后,汤化龙等立宪派秘密拟定了一部《中华民国军政府暂行条例》(又名《军政府组织条例》),规定由都督统揽一切。然而,根据这部条例组织的军政府中,立宪派和旧官僚占据了主导力量,革命党人因此提出修订的要求。经过激烈讨论,通过了革命党人拟定的《中华民国鄂州军政府改订暂行条例》(下称《改定条例》)。《改订条例》的要旨是限制都督权力,政务由军政府而非都督统辖;改革政事部,将政事分解为内务、外交、理财、交通、司法、编制六部,改变一人统管民事大权的局面。《改订条例》使革命党人扩大了权力范围,而立宪派则失去了核心的地位,此时矛盾的焦点转变为革命党与以黎元洪为首的旧官僚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改定条例》仅对军政府的组织、权限做了规定,并不能涵盖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宋教仁、居正、张知本等人认为这对军政府的建立和运行来说还是不够的,必须制定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由于宋教仁是同盟会内的宪政专家,他被推选为这部法律的主笔人。1911年11月9日,《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以下简称《鄂州约法》)由湖北军政府颁布。     《鄂州约法》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令,它虽然是革命政治斗争的需要和结果,但它所规定的权力组织结构体现了宋教仁等革命党人的宪法思想。宋教仁曾留学日本法政大学,比较系统的接受了西方立宪主义理论的教育。他认为,制宪是国家的头等大事,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在中国建立共和政体、把中国纳入民主宪政轨道的必经途径,因此主张制定宪法应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张知本有关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思想也在这部约法中得到了体现。 [20]在此思想指导下,《鄂州约法》秉承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和经验,以美国的民主共和宪法为参照,第一次明文规定了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政府结构,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职权作了明确的划分。同时,首次引入了一种全新的权力分配和运作方式,规定鄂州军政府的立法机关为议会,行政机关为都督及其任命的政务委员,司法机关为法司,并在第三、四、五、六章分别规定了都督、政务委员、议会和法司的权力及其相互关系,它们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除了体现出三权分立原则以及在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实行联邦制的思想,《鄂州约法》还对人民权利和义务做了规定,在文本规范上与西方国家民主宪法殊为相似,体现出天赋人权观念的影响。如界定了什么是人民,第4条规定:“凡具有鄂州政府法定之资格者,皆为鄂州人民。”并详细列举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权利方面包括平等权、言论集会结社自由、通讯自由、信教自由、居住迁徙自由、保有财产的自由等;义务方面,规定了依法纳税和依法当兵之义务。这些条款表达了资产阶级人权原则和主张,在形式上规定起人权、自由的内容。《鄂州约法》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具有启蒙和促进民众民主、法制意识的意义,对其他省宪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也具有示范功能,“在平等原则下对人民政治、经济、人身、思想等自由和权利的系统确认,不仅为以后许多独立省份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全盘继承,也为其后几乎所有类型的宪法所摹仿。” [21]          (二)《临时约法》体现的立宪主义精神          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起到了组织法的作用,以之为依据,政府系统得以建立。但是,由于它的制定过程非常仓促,其中的一些制度不具有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在实施4个月间就修改了4次。并且,囿于组织法的法律性质,它未能也无法对人民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同时,根据革命派与袁世凯的约定,袁世凯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为保卫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防止袁世凯上台后倒行逆施搞封建复辟,南京临时政府也迫切希望制定一部国家根本法来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于1912年3月8日通过《临时约法》,3月11日由孙中山公布。     从宪法制定权的角度来说,《临时约法》体现了立宪主义的基本要求。一部成文的、得到广泛认同的宪法是制宪权运用的成果。西耶斯认为结束宪法纷争的办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22]在革命状态之下,制宪权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体现为直接参与宪法的草拟、修改与颁布,也可以体现为由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实体代表国民制定宪法的方式。《临时约法》的制定就是后者的体现。从制定机关看,《临时约法》是由具有代表性的专门立法机构——南京临时参议院制定通过的。南京临时参议院的成立依据是《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各省选派参议员(每省以3人为限)组成。临时参议院作为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构,其组织结构仿照西方议会体制建立,设全院委员会、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分别负责审查有关事件。     作为近代法治的精髓,立宪主义实际上就是以宪法为依据的政治,《临时约法》在宪法学上的重要意 义就在于体现了立宪主义原则。如就人民主权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第1条首先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2条进一步指出:“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第一次。就权力分立与制约原则而言,《临时约法》确立了三权分立体制,试图建立一个议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共和国,特别是试图约束总统的权力,并且对司法独立和法官职业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就人权保障原则而言,《临时约法》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明确规定“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并在第二章“人民”部分规定了广泛的权利,同时确立了法律保留原则,要求限制权利必须有法律依据。     在中国宪法史上,《临时约法》首次在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体现了法治与宪政的基本原理,体现了以宪法限制公权力的基本精神。但是需要指出,《临时约法》的限权精神,并不纯粹是出于宪法本身的逻辑的自洽和适当性,而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制于现实,即所谓的“因人设法” [23],这也反映了当时的宪法学知识提供的基础是有所欠缺的。如在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宋教仁一再要求采用责任内阁制,但南京临时政府未予理会,采取了总统制。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将已经开始实施运作的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其原因并非制度内在的冲突,而是为了限制将接替孙中山出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虽然这一改动反映了革命派对任何形式个人专权和独裁的高度警惕,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却体现了宪法学知识的困顿。立宪者或修宪者不着力从既有宪法文本本身寻找制度的突破口,而是动辄针对个人而轻率立法改变政体,成为近代中国宪法史上的不良先例。实际上,在宪法价值还没有成为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宪法学知识的积累只具有工具性意义而不具有理念意义的时代,加之《临时约法》缺乏充分的实施机制和保障正常运作的健全的规则,宪法权威服膺于政治势力也就是无奈中的必然了。          (三)宪法学知识体系的新发展——“五权宪法”思想          在辛亥革命期间产生的诸多思想成果中,“五权宪法”思想在宪法学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深刻影响,它也是孙中山政治法律思想中具有原创性的理论。它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成为宪法学知识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其实早在1906年,在东京同盟会庆祝《民报》创刊周年纪念的演讲中,孙中山就首次阐述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兄弟历观各国的宪法,有文宪法,是美国最好;无文宪法,是英国最好。英是不能学的,美是不必学的。英的宪法所谓三权分立,行政权、立法权、裁判权,各不相统,这是从六七百年前,由渐而生,成了习惯,但界限还没有清楚,后来法国孟德斯鸠,将英国制度作为根本,参合自己的理想,成为一家之学。美国宪法又将孟氏学说,作为根本,把那三权界限,更分得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最完美的了,一百二十年以来,虽数次修改,那大体仍然是未变的。但是这百余年间,美国文明日日进步,土地财产也是增加不已,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兄弟的意思,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 [24]     这里所谓的“五权”,是他在保留西方传统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将中国传统中存在的考试和监察二权独立,共同构成国家的五大权力。“五权宪法”思想并不是孙中山的凭空想象,而是他在对西方的宪法和政治体制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理性改造。之所以增加考试、监察两权,其目的是力图改变传统三权分立结构的弊端,使五权在政府首脑的统帅下,分工合作,创建一个万能的政府:“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像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国家有了这样的纯良政府,才可以做到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25]     在辛亥革命期间和民国建立之后,孙中山不断完善“五权宪法”思想。在1924年的《民权主义》第六讲中,孙中山对“五权宪法”的内涵做了集中解释。在他看来,西方三权分立的一大弊端是不能实现直接民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实行权能分治,以权制能,处理好民权与政府权的关系,实行真正的民权。为此,他对“政治”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治权就可以说是政府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 [26]他将政治权力划分为权和能。“权”也就是他说的政权,在民众手里,也称为民权;而“能”也就是他说的治权,在政府手中,也可称为政府权。把国家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分别交给人民和政府行使,以保证人民有权,政府有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人民之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与复决权,政府之能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     按照孙中山关于革命程序的设计,“五权宪法”是要在训政时期结束、宪政时期开始之时付诸实行的。在他40年的民主革命生涯中,中国革命始终处于“军政时期”,离“五权宪法”的实施还有相当时期。“在辛亥革命以前,孙中山本人虽然基本形成了五权宪法的思想,但是较之于三民主义而言,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其实并未得到推广和宣传,当然也没有成为革命的思想基础。” [27]孙中山作为临时大总统没有参与《临时约法》的起草,但他希望这部约法能够贯彻其五权宪法主张,使其在“承认行政、立法、司法诸权独立之外,尚含有考试监察等权独立行使之意” [28]。然而《临时约法》拒绝了五权宪法的主张。孙中山在有生之年曾多次推动五权宪法由思想变为制度现实,1922年夏,孙中山还曾令叶夏声按照他的主张,拟出一份“五权宪法”草案,但这些尝试没有成为立宪现实。尽管如此,“五权宪法”仍然深刻体现了中华传统与西方文明的有机结合,体现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对于宪法学知识的自觉和创新。这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宪法学者们的基本学术取向,即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关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宪政价值的普遍性。           三、辛亥革命的影响与宪法学知识的转型          辛亥革命胜利、中华民国建立之后,在频繁的立宪活动中,宪法学知识不断积累和发展,呈现出与革命之前不同的形态,并在长期的演变中体现着知识体系的延续性与中国的学术传统。          (一)宪法学知识的功能与现实需要          宪法学知识的普及推动了革命的发生,革命反过来又深刻地影响着宪法学知识的形态。就政体而言,君主立宪与议会民主客观上并无高下优劣之分,两种体制在不同国家都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然而革命改变了宪法理论的主流。辛亥革命之前,君主立宪思想一度受到欢迎,而革命之后,议会民主思想占据了主流,成为无法逆转的社会共识。袁世凯的君主立宪企图之所以宣告失败,其原因这在于,议会民主的思想潮流已经使社会和民众无法再接受一个君主。需要指出的是,宪法无法与政治截然分离,宪法学知识直接受政治实践和社会现实的影响,尤其在其初创时期,政治实践深深影响到了其时的宪法学发展道路。尽管革命党人认同宪法为国家根本法的理念,认为宪法应当具有最大的权威,试图以此约束政治运作的过程,然而袁世凯上台后不久《临时约法》就废弃的事实表明,根本法如果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尊重和维护,不能有效地拘束政治权力,那么政治就会肆意破坏既有的宪政秩序,对国家、社会和全体人民造成损害。这对宪法学知识提出的要求是,一种成熟的理论必须能对政治现实提供解释力与规范力。不过,在民国时期,提出以宪法学理论拘束政治权力的主张似未曾见。     宪法学知识除了与政治呈现出交错关系,还要不断满足启蒙民众宪法意识的现实需要。中国的宪法理论最终要归结为中国人对自己政治命运的宪政思考,中国的宪政道路只能靠发挥全体中国人的共同智慧去努力实现,通过不同时期的过渡阶段,不断扩大民众的参与。在这种意义上,研究宪法学一方面是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宪法典,另一个重要目的是继续启蒙民众,而后者对于宪政建设的意义殊为重大。对此,萧公权曾在一篇文章中写到:“我们推动宪草研究的目的,除了希望国人贡献真知灼见,以使宪草在经修改而至于完善以外,就是要引起国民对于宪政的兴趣,促成国民对于宪法的了解。宪政是民主的法治。除非人民对于宪法有兴趣、有认识,宪政是不能成功的。……我们所当重视的不是学术上的得失,而是全国民意的可否。” [29]     就宪法学知识的积累而言,辛亥革命前后有较大的不同。革命之前,虽然知识分子们做了大量译介工作,但是仍没有摆脱片段式的引进与介绍的色彩,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革命之后,基于民国的立宪实践,知识分子们试图系统阐释民国宪法的理念、原理与知识体系。在介绍外国宪法方面,学术视野也更为开阔。 [30]尤其是在革命前后,学术界开始大量翻译外国宪法典。最早在1911年,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就编译了《法美宪法正文》一书,包括《法兰西国宪法》(1852年)和《美利坚国宪法》(1787年),并附《阿客兰荷马(俄克拉何马)州宪法》。1913年,该编译所又出版了《世界现行宪法》和《世界现行宪法续编》两部著作,前者收集世界20多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后者收集了30个国家的宪法共30种。这一时期,其他类似的外国宪法典汇编或单行本还有20多种。宪法学知识积累的转变与其功能转型是分不开的:革命前,宪法学知识的功能是启蒙大众,以自由、平等观念唤起民众的革命意识,推翻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而在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建设民主共和国家需要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宪法学知识的功能就转变成为政治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稳定性的理论说明,并成为凝聚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思想的本土化面向          辛亥革命之后,尽管国家政权多次更迭,但是每个政权在建立之初,都试图订立一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以确认其正当性与合法性。尽管这不免是对宪法形式上的尊重,但至少表明了对规范的政治体制的维护。在这个过程上,宪法学知识的本土化面向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探讨适合本土的宪法制度,如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地方自治理论;二是孙中山创立的“五权宪法”理论是宪法学中国化的有益的尝试,为宪法学理论保持其本土性提供了宝贵的理论依据,围绕这一学说,学者们做了理论体系化工作,出版了大量著作,试图把孙中山的宪法思想提升到学术体系化的高度;三是在政治实践中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高官中具有宪法学背景的人士比较多,如孙科、胡汉民等具有政治家和法学家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对民国法政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他们自身也有大量法政著述。     民国时期,宪法思想的中国化与宪法学知识的实用性也有密切关系,这一时期宪法学理论具有强烈的本土意识,力图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政样式。在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制宪、修宪过程漫长,这使得当时宪法学者将大量精力放在了对于现行宪政制度的设计或者宪政实践的回应上,宪法学知识呈现出明显的时效性与功用性。即使是对西方宪政学说的译介,也不完全是纯粹的学术引进,而主要是为了改造现实的直接需要。对此,萧公权的看法具有代表性:“中国的宪政既然是三民主义的法治,它的根本精神当然和英美法苏各国迥然不同,各国的宪政宪法虽然可以供我们有价值的参证,我们却不可用欧美宪政的眼光来评判中国的宪草。” [31]他认为,研究宪法草案需要分做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我们可以从学理上或原则上去研究,中国的宪政以中山先生的遗教为根据。我们不可不对三民、五权、权能划分等加以深切的了解。第二,我们可以从立法技术上去研究。我们应当把全部的条文,细细地加以寻绎。我们要看:这些条文是否能够充分地表现中国宪政的根本精神和目的?它们是否条理一贯系统严密,不至有前后参差,或彼此抵触的缺点?条文的文字是否明确妥当,不至于发生误会或歧异?第三,我们可以从实际效用上去研究。我们要察看宪草所拟定的制度是否合乎国情,是否便于运用,是否能有效率?在宪法学研究中,我们不但要利用中国以往及现在的经验以为论断的根据,也可以参考欧美各国的经验以充实我们的论断。因此,可供我们研究的参考资料是十分丰富的。除了宪草本身以外,孙先生的著作,宪政的重要法规,民国以来的宪法、约法、宪草,欧美主要民主国的宪法,中外学者所著宪法的书籍论文等,都值得我们翻检与寻绎。” [32]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宪法学者有关均权、五权宪法、地方自治、县治、省的地位之争等方面的论述无不都是因应现实之需要。可以说,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说总体上重在制度设计而非理论自恰,重在现实需要而非体系完整。          (三)从辛亥到新中国——延续与变迁的宪法学知识谱系          辛亥革命开创的宪法学知识传统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中国一百余年的宪法发展史上,新中国现行的 1982年宪法首次以根本法的形式对辛亥革命性质与历史地位做出描述。1982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写到:“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对于现行宪法“序言”的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主张, [33]尤其是对于最后一自然段以外的其他部分是否具有类似于规范条款一般的拘束力,部分学者还持保留态度,但是从根本法的位阶与效力层面上说,“序言”中的陈述表达了修宪者对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定位的基本立场。     从文义上说,第四自然段这两句话既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也是对辛亥革命意义的评价。“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体现出这场革命最为重要的两大成果:一是废除了中国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封建帝制,这打破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和土地所有关系,解放了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人的自由和发展;二是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政权,它通过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基本的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当然,辛亥革命的意义不仅仅是确立了崭新的国家制度,它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一种崭新的思想观念,成为立宪思想影响下的一次重大社会变革高潮,推动了宪法学理论的积累和传播,开启了宪法学在中国的百年发展历程。     作为社会共同体价值观集中表现形式的宪法,其文本内容蕴含着价值评价的要素。对于第四自然段的条文如何理解,我们还面临解释学上的问题,比如民国与新中国的关系等,对于如何认识其当代价值,如何从规范中丰富它、解释它,我们还需要做更多的思考。但就价值评价而言,该段条文至少体现为三重意义:第一,延续性,从资产阶级领导的辛亥革命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即实现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也因此具有目标的一致性;第二,发展性,辛亥革命作为中国宪政实践的开端,对新中国的宪政建设具有基础意义,而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是对辛亥成果的发展;第三,开放性,集中体现在宪法学知识谱系的发展过程中.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宪法学知识中国化、本土化的开端。这一学术传统延续至今。换言之,辛亥革命和民国时期形成的宪法学知识与本土化宪法思维模式,推动了新中国宪法理论的建立与发展,对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理论模式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四、百年中国宪法学的传统与发展趋势          辛亥革命迄今百年,它所开启的民主共和国意义上的宪法学知识传统与学术特色,对于今天依然具有借鉴意义。首先,宪政建设是一个综合的过程,宪政建设的根本依据是宪法文本。对于宪法文本的理解和落实,不能脱离体系化的宪法学知识。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最核心的是宪政建设,而宪法学知识的成熟和体系化,又是核心问题。其次,宪政建设是本土化的事业,对中国宪法文本的解释必须皈依于中国宪政制度的话语体系之中,体现中国化的宪法学知识体系。再次,宪政建设具有开放性和实践性,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之下,借鉴与转化既是一项重要的学术工作,也是重要的制度资源,未来尤其要强调向实践的转化。在上述前提下的中国宪法学,面对全球化的挑战与机遇,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宪法学知识需回应社会现实。时代背景不同,宪法学知识的使命也有区别。就辛亥革命而言,宪法学知识主要起到了启蒙民众精神、建立和组织民主共和国的功能。然而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使宪法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宪法学知识的发展和传承也因此受到历史的局限性,既难以凝练成体系,也来不及对社会现实做出理论的回应。在当今时代背景之下,宪法学知识的功能集中于凝练发展的共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提供根本法和最高法依据和指引。而对于转型时期出现的规范与价值的冲突,宪法学知识应当充分地支撑起宪法制度与宪政实践,以理论方式作出完善的回应,提高理论的有用性和解释力,完善宪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生活之间必要的交流与沟通机制。宪法规范存在与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协调,社会现实发展的合理要求应当通过宪法得到确认,以发挥宪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实际上,宪法学体系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学术领域,每一个理论命题都与具体的实践活动有着密切关系。     第二,宪法学知识需回应制度实践。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方式是根据宪法的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制度和各项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这一任务已经凸显出其紧迫性。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发展,应以宪法为价值指引和评判标准,体现“以宪法为依据”在法律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方式。需要指出的是,制度建设需要大批的具有宪法学知识和宪政精神的专业人才。早在辛亥革命之前,一些有识之士就呼吁开设宪法学知识教育以开民智,并且要提高官员的宪法素养,否则“宪法立矣,而无行政司法之材以维持而调护之,则又徒成具文,不如无之之为愈也。故开通官智,培养吏才,实为今日急务。” [34]我们当前面临的任务不同于彼时,但完善法律体系、文明执法、公正司法同样需要大批专业人才,加强宪法教育、普遍树立宪法的权威同样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宪法学知识需在国际化的过程中实现中国化。现代中国的宪法学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引进与移植一直是中国宪法学者最为主要的学术工作,西方宪法学知识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当今时代,立宪主义早已成为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而宪法价值的普遍化、宪法保障方式的区域化和国际化,也成为一个国家宪法学发展所要面临的趋势。未来,中国宪法学也必然会继续保持这种广泛引进与辩证吸收的传统,避免工具主义思维,推进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国际化。同时也不可否认,学习外国宪法学知识的基本目标是解释中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宪法现象,并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理论成果与具体对策。而这必然要关涉到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制度现实。寻求与注重文化多样性,在多样性中表现不同文化的价值,体现宪法学的中国元素,就成为未来中国宪法学的基本面向。     第四,要尊重宪法价值,实现由尊重宪法作为一种政治正当性的形式,到尊重宪法作为共同体生活价值的形式的转变。辛亥革命之所以发生并取得成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知识分子和革命党人对宪法价值的尊重,在于对建立并维护民主、共和的国家政权的追求。当前,社会生活呈现复杂性、不确定性与各种偶然性因素,合宪性、合法性与社会正当性之间面临着紧张关系。宪法价值应当成为评价与检验社会现实要求合理性与否的基本标准。经济发展应当不断实现人的幸福与尊严,政治建设应当不断提高人的自由程度,社会和文化建设应当不断满足人的文明需要,它们都应以维护宪法权威和根本法、最高法地位为前提。     中国百余年的宪法学发展跌宕起伏,有比较成功的实践,也有诸多失败的教训。评价一个国家的发展程度需要综合的标准,尤其需要宪法的标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如何,民众的宪法意识水平如何,是评价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实质性的指标。百年前的辛亥革命实现了资产阶级建国的梦想,四万万中国人首次体验到不同以往的平等、自由和人权。实现建立宪法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宪政的理想,今天的中国又处于新的历史起点之上。          注释:     [1] 根据《开国前海内外革命书报一览》统计,载冯自由:《革命逸史》第3集,新星出版社2009年版,第481-493页。这个数据虽并不够精确,如将《新民丛报》等算作革命报刊,但毕竟较真实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情况。     [2] 孙文:《发刊词》,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3] 程燎原:《清末的“法治”话语》,载《中西法律传统》(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梁启超:《立宪法议》(1901年),载《饮冰室合集·之五》第1页,《饮冰室合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     [5] 恨海(田桐):《满政府之立宪问题》,载《复报》第1期,1906年5月。     [6] 精卫(汪兆铭):《民族的国民》,载《民报》第1期,1905年10月。     [7] 弃疾(柳亚子):《民权主义!民族主义!》,载《复报》第9期,1907年5月。     [8] 伧父:《立宪运动之进行》,载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第四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页。     [9] 前引5。     [10] 蒋智由:《变法后中国立国之大政策论》,载《政论》第1期,1907年10月。     [11] 熊范舆:《国会与地方自治》,载《中国新报》第5期,1907年5月。     [12] 《政治官报》(光绪33年9月23日)第四号,第518页。转引自熊大云:《近代中国官民的日本视察》,成文堂1998年版,第132页。     [13] 参见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 的影响——为 颁布100周年而作》,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14] 前引13。     [15] 参见《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一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581-582页。     [16] 侯宜杰:《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17] 前引10。     [18] 前引5。     [19] 怀姜:《立宪驳议》,载《复报》第5期,1906年10月。     [20] 参见周叶中、江国华主编:《自下而上的立宪尝试——省宪评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6页。     [21] 费春:《中国第一部近代宪法—— 》,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     [22] [法]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56页。     [23] 有学者认为,《临时约法》“因人立法确实不足为训”,它规定责任内阁制并非针对袁世凯,而是临时参议院基于利益的考虑所采取的扩大自身权力的措施。《临时约法》的缺点不在于规定了责任内阁制,而在于没有规定保障其正常运作的健全规则。参见刘笃才:《 “因人设法”说辨正》,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     [24] 孙中山:《“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载《民报》第10期,1906年12月。     [25] 《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3-354页。     [26] 前引25,第345页。     [27] 臧运祜:《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演进》,载《史学月刊》2007年第8期。     [28]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7页。     [29] 萧公权:《怎样研究宪草》(原载《燕京新闻》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六日),载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7页。     [30] 民国时期对于西方宪法理论与宪政实践的了解并未局限于几个发达国家,而是探寻一切可资利用的经验和理论素材,如对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的地方制度都有比较系统的介绍。     [31] 前引29,第44页。     [32] 前引29,第45-46页。     [33] 参见韩大元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宪法学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25页。     [34] 觉民:《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载《东方杂志》第12期,1906年1月。          出处: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进入专题: 辛亥百年 辛亥革命 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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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 | 对话与共识:谈判桌上出生的民国

2011年09月26日 11:27:49                      民国不是打出来,而是谈出来的、对话对出来的。如果说“剿抚并用、以抚为主”只是传统的老办法,那么,走到对话桌上,以和平谈判来解决政治危机,就是前所未有的新办法,在中国历史上尚无先例。辛亥时期的民谣《海上光复竹枝词》反映了当时情景:     议事厅前颇认真,安排西捕辟行人。同居一国开和议,今日君民势已均。       但和谈也非易事,紫禁城里的惊恐、保皇派的荒唐、立宪派的稳健、革命党的激进、北洋派的实用……这众多支流,在一片喧闹中各有目的却殊途同归,最终达成共识,汇入“共和”之河。        保皇派的主张:以孔子后裔为帝     在川西华县,小学生每逢朔望要向石印的慈禧太后、光绪帝画像行三跪九叩大礼,后来又要向着摄政王抱着六岁宣统皇帝的像行同样的大礼。     1911年11月7日,以翻译《天演论》而影响了一个时代的留英学生严复写信给莫理循(发表于《泰晤士报》),充满忧虑地说:     他们(南方革命党人)允许目前这个王朝在法律上存在呢,还是干脆将其废除代之以中华共和国呢,还是他们相互战斗直到最后,而以一个中国的波拿巴为最终结果呢?现在没有人敢于预言……最好的情况是建立一个比目前高一等的政府,即保留帝制,但受适当的宪法约束……可以废黜摄政王;如果有利的话,可以迫使幼帝逊位,而遴选一个成年的皇室成员接替他的位置。     宣统帝是个幼儿,在清朝陨落的时刻,这是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当时有人提出以孔子后裔为皇帝的想法。11月30日,张謇写信给汤寿潜:     昨有美人詹美生来言:中国今日政体似尚以君主为宜。若不愿满人,何不举衍圣公,而总理为之办事?     12月16日,日本公使伊集院与英国公使朱尔典会谈后出门,朱尔典追出来,刚接到英国外务大臣的绝密来电,要给他一看,其中说:“当前官、革双方在保存满洲朝廷基础上达成协议……已全无可能,作为此时之解决方案,册立当代孔子后裔,拥为皇帝,未悉是否可行?望即与日本国公使进行密商。”     极力主张立孔子后裔为帝的是康有为。他在《救亡论》一文中说:“以中国四万万人中,谁能具超绝四万万人而共敬之地位者,盖此资格,几几难之,有一人焉,则孔氏之衍圣公也。”在另一篇《共和政体论》中,他提出保留宣统为虚君,各省公推孔氏衍圣公为监国摄政王,“直出上谕,则汉人为主矣。若欲行总统共和,则称监国总统可也”。     袁世凯对拥立孔子后裔之说断然否定,“此种荒唐论调实不值一笑;单纯可以拥为君主之族系人物,不但无从寻觅,容或有之,而废黜现今皇帝另立新主,其结果只是在实质上成为共和政体,且会惹起更多纠纷,无论如何,不能考虑……” 黎元洪接受英文《汉口日报》采访,记者问及康有为,他强调说:“康有为的事业不是我们的。”显然他不会同意康的这些主张。黄兴、孙中山他们不会同意,北洋军中廖宇春这些人也不赞成。      严复的坚持     严复作为南下和谈的各省代表之一,12月12日,从汉口过江,与当年北洋水师学堂的学生黎元洪有过一席谈。     北京《京都日报》12月23、25日接连刊登《严复与黎元洪之政见》、《唐黎会晤志略》,报道12日他们的师生谈。严复说中国人民程度不足,实行共和必多流弊。黎不便驳难,由孙发绪代答,“大致谓人民程度不足,由于无良政府以督率之,此次改革正欲增进人民程度,而期渐进于完善。如谓程度不宜于共和,亦未必即宜于立宪。况立宪政体君主万世一系,彼有何功何德,而能永享尊荣如此”。严复说:“我亦尝谓万世一系不合人群公理,但今日之事颇难为力。”孙说:“此事转移全在先生,先生为当代大儒,若著书立说启发国民,程度自然高尚;鼓吹共和政体,则共和政体自必早庆成立。”严复只是说:“谨受教,但鄙人此次南来,总期保全人民之幸福,凡鄙人所能为者,无不尽力为之。”     严复一直坚持国人程度不适合共和,日后甚至提出了一个“共和女性”说,说共和属于阴类,共字又读“恭”,恭顺而和柔之意,引用古语所训,“共和”二字,女性最贱,故列于十四等。他认为今日将这个名词尊为全国名号,岂非大谬。      “民国”、“共和”的强大声音     当时南方舆论几乎一边倒地主张共和。     10月28日,苏州尚未独立,中学生叶圣陶日记即说:“从此以后……汉族同胞共歌自由,当即有一共和政体之中华民国发现于东半球之东,乐矣哉!”11月16日,黎元洪对记者热情地谈到中国的未来,“描绘了一个以美利坚合众国为蓝本而建立的未来的联邦共和国” 。     在上海等地,许多以民国、共和为名的团体纷纷出现。     不用说革命党人,不仅张謇、汤寿潜、程德全、赵凤昌这些立宪派,就是岑春煊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更不要说年轻一辈的孟森、雷奋、杨廷栋这些人。     12月16日,上海租界巡捕在宁波路墙上撕下的纸条写着:“走狗唐绍仪胆敢来沪议和,一定将他打死,反对打死他的人不是同胞,凡撕下此通告者也该杀。”巡捕在山东路上也发现类似的纸条。唐绍仪对日本驻上海总领事有吉表示,“目前最堪忧虑者,在于各省对和谈真相缺理解,竟然妄加抵制。今晨以来,本人已接到恫吓信数封”。     参与和议的北方代表冯耿光回忆,从武汉到上海,下船以后,“很多代表被……歹徒要挟,硬说‘北方代表都是宗社党,不要轻易放过他们’。代表们怕事,就纷纷躲避了”。      紫禁城的战栗与痛楚     12月20日,凌盛仪在湖南听说,隆裕太后想要带着溥仪出奔,“无地可往,唯有痛哭而已”。这只是传闻,但当时确有人为溥仪避难联系过美国使馆。在袁世凯进京前,皇太后和皇帝请求在美国公使馆避难,11月10日,北京方面给诺克斯电报,主张允许请求。当日,诺克斯回电,如果其他公使馆不反对,他同意“暂时避难,如果为了保护无辜的生命这是必要的话”。     当年回国考取翰林院编修的留学生叶可梁,也从非正式渠道获得了美国使馆的同意:     武昌起义后月余……我与义理寿联系过两次,十余日后彼告我谓美使馆已答应让出二等秘书宿舍给溥仪使用,并计划由天安门挖一地道直通东交民巷,以避免袁世凯的耳目。     后来,当袁世凯大权已握,与内阁大臣联名上奏,要求顺应民心改定共和政体时,紫禁城再次经历战栗与痛楚。幼帝溥仪日后回忆,是一份密奏吓住了隆裕太后:     我查到了这个密奏的日期,正是人家告诉我的那次与袁会面的那天……由此我也明白了太后为什么听了袁世凯的话就吓得魂不附体,以至袁世凯退下去之后还哭个不停的原因。密奏中让太后最感到恐怖的,莫过于这几句:“万众之心,坚持共和,别无他议。”“海军尽叛,天险已无,何能悉以六镇诸军,防卫京津?”“虽效周室之播迁,已无相容之地。”“东西友邦,有从事调停者,以我只政治改革而已,若其久事争持,则难免无不干涉。而民军亦必因此对于朝廷,感情益恶。读法兰西革命之史,如能早顺舆情,何至路易之子孙,靡有孑遗也……”     隆裕太后没有读过法兰西革命之史,不知道路易十六上断头台的故事。经袁世凯这么一讲,她完全给吓昏了……      和谈代表唐绍仪的窘境与功绩     清廷的牌几已出尽。12月6日,袁世凯在逼摄政王退位后独掌大权。整个朝廷的重心发生倾斜,战与和、退还是不退的主导权落到了袁身上,次日他决定派唐绍仪南下议和。     12月12日,日本公使伊集院致电内田说,自决定派唐为代表南下议和以来,对袁世凯的意向,外间传说纷纭。“闻昨日(清国)陆军部某人曾向青木少将秘密透露云:如此次交涉不成,或则乾坤一掷,断然废黜皇帝,完全同意共和政体;或则效法罗马教皇之故智,使皇帝保持尊荣而置于虚位,不使其干预一切国政,二者必择其一,袁世凯对此已有所准备”。他将这些问题当面问袁,并说如果袁主张君主立宪,日本必尽量援助。袁回答,自己始终主张君主立宪。11月23日,罗瘿公写信向梁启超报告与袁世凯面谈的情况,袁说“我主张系君主立宪共和政体”——这首次出现的新名词,将君主立宪与共和捏在一起。     此前的11月14日,袁对汪荣宝等资政院议员阐述自己主张君主立宪的宗旨和理由。但是,袁交给唐绍仪的方案“二十二条”,已不是一般的君主立宪制,而是 “君主共和立宪制”,这是袁与外交团商定的:     大清帝国改号中华联邦共和国;皇帝改为国王;各省改为中华联邦,组织共和政府,包含蒙、藏、青;由各省选举议员组织上、下两院,公选大总统以为行政机关;行政之权统归大总统统揽,国王处宪法上之特别地位,不得干预政事;国王例为世袭,但大总统以四年为任期……司法机关为独立,归裁判所管辖……     当时,《申报》、《民立报》等报纸都曾刊登。这个独特设计在世界各国不曾有过先例。袁以为南方会同意这个方案。不料唐绍仪一到武昌,黎元洪他们提出的四点建议就是:推翻满清、优待皇室、厚待满人、统一各省。唐绍仪到上海,发现保留清帝的可能性几乎没有,他也没有将这个方案拿出来讨论。     12月20日,唐绍仪与南方代表伍廷芳第二次开谈。伍廷芳说:“我初亦以为中国应君主立宪,共和立宪尚未及时。唯今中国情形,与前大异,今日中国人之程度,可以为共和民主矣。人心如此,不独留学生为然,即如老师宿儒,素以顽固称者,亦众口一词,问其原因,则言可以立宪,即可以共和,所差者只选举大总统耳……将来满人亦可被举为大总统,是满人何损而必保存君位。故此次改革,必须完全成为民主……”     第二天,袁世凯致电唐绍仪:“近日体察各国情形,皆不赞成共和,日本因恐波及,尤以全力反对,如再相持,人必干预,大局益危,亟宜从速自家解决,冀免分裂,况十九信条已具共和性质,君主民主两相维持,即可保全危局,何苦牢守成见,空争名义……”     唐绍仪南下前夕公开表示,政体改为共和也可,唯君主之名义当保存,若革命军必要除去君主名目,不得不回京罢议。他内心却是主张共和的,随他南下的八旗代表章福荣回忆,船至南京下关,他与江苏都督程德全密谈许久,所谈内容虽不知,但看他们亲密的神情,就心中生疑。章福荣写信给朋友:“此次会议,原为南方主共和政体,北方主君主立宪,故要开会彼此商讨二者之得失利害,而我们的北方代表未到开会地点,在船上业已主张共和,这会还开个什么劲!”     12月20日,第二次开议时,唐绍仪说:“共和立宪,我等由北京来者无反对之意向……共和立宪,万众一心,我等汉人,无不赞成。不过宜筹一善法,使和平解决,免致清廷横生阻力。且我共和思想尚早于君,我在美国留学,素受共和思想故也。今所议者,非反对共和宗旨,但求和平达到之办法而已。”次日,他电致北京内阁,如不承认共和,无从开议。     12月29日,南下和议代表之一许鼎霖给赵尔巽写信:“此次议和,实误于唐大臣过于胆怯。两次开议,皆存逆来顺受之心,是以革党得步进步,不至共和不已。”他还在资政院指斥唐绍仪,“何谓议和,直是送礼而已”。恽毓鼎甚至在日记中写下“唐绍怡之通匪卖国,令人发指”。     而英文《大陆报》记者笔下的唐绍仪,“他冷静、充满人性、和蔼可亲,易于接近。当他被任命为袁世凯的全权代表出席和平会议时,革命人士感到很高兴,他们认为唐绍仪是一个具有开明观点的、通情达理的、并非对革命毫无同情心的人” 。      双方各有目的,终于殊途同归     其实不是唐绍仪软弱,关键还在袁世凯的态度。这一点,12月20日第二次开议时,唐绍仪就已说破:     黄兴有电致袁内阁云:若能赞成共和,必可举为总统。此电由汪君转杨度代达袁氏,袁氏谓此事我不能为,应让黄兴为之。是袁氏亦赞成,不过不能出口耳。     12月21日,随唐南下的北方分代表范静生(源濂)在湖南共和协会欢迎宴会上说,“北方亦多赞成共和,项城尤为赞成共和。唯一国总不能有两政府,南京非建都之地,都会要以北京为宜,并说明种种理由”。     莫理循多次对人说:“袁知道唐持有共和党人的观点”,“袁世凯派唐去上海时完全清楚唐的意图,我对这点从没有过任何怀疑。” 1912年1月24日,他写信给威?伍?柔克义说:“12月里,我有几天呆在上海,那时唐绍仪宣称他坚持共和的理想。我相信袁世凯知道并准许他这样讲的。”     袁世凯未必有什么共和的信仰,但对清廷不放心则是确实的。美国驻华代办威廉斯记录,10月15日,袁即派亲信密访美国驻北京公使馆,告诉美国外交官:“袁将到京,不久我们会有一个共和国,袁且为总统。”     这是个十分重要的记录,袁从一开始就表面一套,暗中一套,似乎令人猜不透,其实只有一条,他既要取而代之,又不想背上篡位的恶名。     在唐绍仪之外,北洋军代表廖宇春南下秘密斡旋,如果不是出于袁世凯的安排,至少也是洞察了他的心机,否则很难理解廖如此大胆。廖宇春在秘密和谈时说:“中国人民无爱戴君主思想,已非一日,其故一由皇统无血族之关系,一由君主无爱戴之价值。今民军进种族革命,而为政治革命,用意极为正大。”并直言不愿为清帝而战,只要袁世凯做总统。     双方之所以顺利达成协议,是因为各自完成了主要的目标:对南军而言,要的是共和政体;对北军而言,要的是袁世凯为总统。     1912年1月5日,莫理循给布拉姆写信:“我相信一定会出现一个民国,而袁世凯只要在此期间不被炸死,会成为民国的第一任总统。”“我见到袁世凯时,他小声对我耳语:‘再加些压力,朝廷就垮台了。’……”     1912年1月26日,段祺瑞等47名将领联名电奏速定共和。     共识形成,尘埃落定,清朝的命运决定了——退位是唯一体面的方式。      共识下的双赢、多赢     回看百年前的那次大变革,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派,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北洋派(后来发展为北洋军阀),以国内的张謇、国外的梁启超为代表的立宪派,这三种力量表面看去有不同的道路,或革命,或组织军队,或倡导改革与实业救国,但最终殊途同归,走到了一条道上。袁世凯代表的是实用,选择的是出将入相之路;张謇、梁启超们所选择的是稳健;孙中山则是激进。激进、稳健和实用这三者间看似没有共同点,很难找到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但武昌首义打响的这一枪,引发的不是一场无限革命,而是一场有限革命。辛亥革命最终没有触动整个社会的深层结构,没有把社会翻个底朝天,更没有触动基本的儒家文化价值,它是相对节制的。清廷退位,建立共和政府,战争即告终——这样一个有限目标,只是要把帝国变成民国,把王朝变成共和。它只是一场政治革命。正是政治革命,成了三派达成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因此他们得以坐下来,和平谈判,彼此妥协、退让、博弈,不是哪一派全赢,也不是哪一派全输。这样的方式付出的社会代价最轻,成本最低。但我们往往不愿意这样解决问题,中国历史向来有暴力逻辑,我们也有“痛打落水狗”的心态。     从这个意义上说,辛亥革命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中开了一个好的先例。这个先例应当成为后世的一个传统。后人应当懂得并记得:达成共识的民智基础在任何时代都存在,关键在于时势,在于选择;流血越少的革命、改革,越显得荣耀,因为它珍惜人的生命。       上一篇: 《百年辛亥:亲历者的私人记录》…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7)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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