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也夫

信力建 | 信孚电讯(7.2)——环境变了,素质自然就高了

作者: 信力建   1.@林萍在日本:我发现许多来日本旅游的人,在刚到日本时,就立刻会入乡随俗。不大声喧哗,不乱扔垃圾,自觉排队,走楼梯靠边,不担心买到假货与吃到有毒食品,对陌生人充满信任与友善等等,或多或少,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变的规则秩序文明。所以我一直认为,说中国人素质低完全是扯淡,环境变了,素质马上就高了。 2.广东省委书记胡春华称,省干部在“四风”上存在问题不少,一些干部精神懈怠、务实实干的风气在衰退、艰苦奋斗的意识淡漠,一些地方干群关系比较紧张等。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让党员干部都亮亮丑、出出汗、排排毒。 3.据澳大利亚媒体,巴基斯坦两名女孩因录制了一段穿着传统服装在雨中跳舞的视频,遭一些家人指责玷污家族荣誉。之后,女孩们惨遭包括其继兄在内的5名男子杀害。目前,警方已逮捕凶手,并相信这是一起“荣誉谋杀”。 4.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来论英雄了。——中共总书记习近平上周五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共在选人用人时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不能只看GDP,而要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5.普京在天然气输出国论坛(GECF)第二次峰会结束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如果他(斯诺登)想去哪儿并且有人接手的话,那么请。如果他想留在这里——有一个条件:或许这话从我口中说出有些奇怪——他应当停止目前所从事的对我们的美国伙伴造成损失的活动。”他同时指出,由于斯诺登感觉自己是维权人士和人权斗士,多半不打算中止目前进行的活动。 6.揭露美国“棱镜门”的美国安局下属雇员斯诺登已间接通过俄领事机构向在俄罗斯的多国使领馆转递避难申请。分别是奥地利、玻利维亚、巴西、古巴、芬兰、中法俄德、印度、意大利、爱尔兰、荷兰、厄瓜多尔、挪威、波兰、西班牙、瑞士、委内瑞拉。 7.最近,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公司盖洛普咨询公司根据他们自2006年以来所收集的数据,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人民对国家经济和自己生活的评价。结果发现,中国人普遍对国家经济持更乐观态度,但对自己的生活评价则远低于美国人。 8.从 7月1日起,多家银行提供信用卡“容差容时”服务,持卡人还款晚三天将不罚息;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10元,视同全额还款,未偿还金额自动转入下期账单。 9.印度一家名为GoAir的航空公司为节省油钱,今后招收空乘人员将以身材苗条的女性为主。这家航空公司日前表示,苗条空姐的平均体重比男子轻15至20公斤。航空飞行中每额外增加一公斤重量,每小时就需多花费0.05美分。新招人标准预计每年节省50万美元。 10.7月2日上午在哈萨克斯坦拜科努尔航天发射场,俄罗斯质子-M运载火箭在点火升空后发生偏转并爆炸解体。目前俄罗斯航天局正在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据悉,这枚运载火箭搭载的是三颗“格洛纳斯-M”导航卫星。 11.世界卫生组织6月份发布的最新简报指出,缺乏锻炼已成为全球第四大死亡风险因素。目前每年全世界因缺乏锻炼而致死的人数高达320万人,近10年间增长迅速。缺乏锻炼对健康的不良影响十分长久,例如引发肥胖、心脑血管疾病、亚健康等。 1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企业年度检验费等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门表示,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13.【中央气象台今早发布暴雨蓝色预警】预计今明两天,四川、陕西、河南、山东、江苏、内蒙古、云南、东北地区等地有大雨或暴雨,另受强热带风暴“温比亚”影响,广西、广东、海南、云南也会有暴雨或大暴雨。全国多地开启暴雨模式,请暂停户外作业,生命安全,比出门带伞更重要。 14.《中国证券报》引述工信部有关人士表示,信息消费已成为近年来最活跃的消费热点,预计2015年,中国最终信息消费规模超过2万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25%以上;未来工信部将推动制定和出台扩大信息消费的政策措施。 15.【白岩松在中国传媒大学毕业典礼上的演讲】1、不要用恐惧看待未来,而要用好奇心。2、有梦想,但绝不梦游。3、敢于赢,但也敢于有尊严和体面地输。4、当你真正无私,你得到的是最多的。5、不要总谈成功和事业,做一点儿无用的事,让你的人生更漂亮。 16.@算术本:【损人七法】若要上级不得安宁,上访;若要下级不得安宁,检查;若要群众不得安宁,开会;若要基层不得安宁,调研;若要单位不得安宁,整顿;若要一天不得安宁,谈话;若要一年不得安宁,考核。 17.郑也夫:人的个性、想象力和世界观的形成都是在高中时起步的,从少年变为青年,心智开始成熟,逐渐感知社会,并为某些事情着迷。举例来说,曹禺写作的兴趣是在南开中学培养的,没有南开中学就没有曹禺。本该遭遇头脑风暴的阶段,我们的孩子却整日埋头复习,受到高考的严重摧残。 18.现在很多人喜欢说”我要弘扬国学,光大国学”。做不到!不要心太野,现在这代人做到八个字已经不错:抱残守缺,守先待后。如果能把已被破坏得七零八碎的传统文化抱住,别再掉了,等待真正有本事有能力有缘分的人出现,将老祖宗的好东西发扬光大,国人能做到这一点已经功德无量。——复旦大学教授钱文忠 19.资中筠:我最担心的是教育,教育是百年树人,如果中国的教育再不改变,人种都会退化,这就像土豆要退化一样,因为你教育出来的学生,再过十年,他就是老师,然后他再接着用这一套方法去教育下一代,这样一代一代下去的话,教育就是在不断摧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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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 | 城市新贫民的居住权问题

 【内容摘要】作者从“棚户区”“违章建筑”“城中村”“廉租房”诸名词的不同含义入手,深入分析了我国的一个重大社会现实:一方面是房地产大开发,城市高楼林立,一方面是约两亿进了城的农民工一房难求。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政策的思路是,允许农民工作为劳动力进城打工,但不考虑他们如何安家,而是设想他们打工期间住单身工棚(集体宿舍),把家庭留在农村,不打工或打不动工就让他们回农村去。政策上不给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昂贵的商品房他们又买不起,城镇也不允许他们自发搭建棚户。他们将何去何从?本文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了这个问题。   【关 键 词】农民工;棚户区;违章建筑;城中村;廉租房。    对贫民强拆何时休   不久前刚刚读到海南三亚市“强拆贫民窟”不补偿不安置的报道,今天又看到深圳南山区西丽街道强拆大勘丰寸“农场”“200多农民未获补偿”的新闻,不由得感慨莫名:今天我国大讲“民生”,刘一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基本福利已成热门话题;但是我国仍然有些最弱的群体,在其他国家属于社会保障第一号对象,却在我们这里不仅“保障”无门,他们自力谋生盖起来的简陋家园还要被某些强大势力犁庭扫穴、扫地出门。   发达国家的情况就不用说了,我们周边一些更不发达的国家对待类似群体也没有这样的人们的常识是:如果国家还保障不了他们,至少不要丙剥夺他们在印度,进城谋生的新移民(他们没有户口管制和“农民工”之说)盖起棚户,只要能出不住了一段时间(四五年)的证据,通常也就是收据发票什么的,你就有了不受驱逐的居住权如果因为公益或商业开发要你搬走,那就要与你商童赔偿与安置条件   在柬埔寨,前不久发生金边“万谷湖”拆迁事件,万谷湖周围很多贫困新移民的“违章建筑”,如今柬方招人中资公司搞商品房开发,需要迁走他们柬政府给的条件是凡能出具收据发票等居住一段时间的证据者,每间棚户(常常简陋之极,甚至就是废纸箱等搭成的小棚)赔偿8500美元(当时合5.7万元人民币),或者分给一处郊区安置房—当然条件不怎么样由于赔偿标准不高,迁移到郊区后原有谋生方式难以继续,贫民们认为这是前所未有的虐待,群起抗争,要求提高赔偿、安置标准一些同情他们的媒体还把矛头指向中资公司,认为中资公司欺负他们,是搞“殖民主义”中资公司当然有理由觉得冤枉:我们只管盖房,政府负责拆迁,在我们中国国内从来如此,这怎么是欺负了你们?而柬政府要是看到我们深圳、三亚的做法就更会牛气了:我们柬埔寨那么穷,政府不是还给了赔偿、安置吗?要是在深圳、三亚,“称政府无此义务,若安置、赔偿,势必后患无穷”!你还讨价还价?   再看看同属中国一部分的台湾,他们的“都更”(都市更新,相当于我们所谓的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同样有刘一待贫民进城自建棚户(他们也叫“违章建筑”)的问题他们的做法是:除了强势者仗势欺人的“违章豪宅”拆了就拆了以外,刘一于弱势贫民存在一定时期的“违章建筑”,拆除时都要子以赔偿与安置台湾安置“违章”棚户居民的公屋有个专称叫“整建住宅”,笔者曾去看过几处,其标准低于政府为不“违章”的都市贫民老住户兴建的保障性廉租房即“国民住宅”,但也并不差多少早期的“整建住宅”后来很多还进行了二次改造台北当年的“康乐里”拆迁和最近的溪州、三莺拆迁都是这样在笔者看来,刘一“违章”的贫民给子如此程度的赔偿与安置简自_不可想象,但那里的人们仍然认为不够,他们的维权运动(号一称“刘一抗政府推土机”)仍然继续推进,要争取进一步的改善,而且社会舆论总的来说都是同情他们的。   的确,城市要有规划,随意“私搭乱建”那个国家都不允许“违章建筑”的概念也不是不能使用像南非那样把所有的黑人贫民棚户都限制在郊区的索韦托那样唯一的地方当然是很坏的“章”法(连那样的地方都要驱逐就是更坏的“章”法),但民主国家自然也不是对贫民建房完全没有限制的纽约的时代广场、伦敦的特拉法加广场这样的地方总不可能让贫民棚户存在吧?所以为了都市的规划、秩序和其他公共利益,禁止“违章建筑”的规定是有必要的但这个“章”必须在尊重人权的前提下笔者曾指出如下三点:   首先,这“章”不能只是利益有关一方(例如想搞“土地财政”的官员和想赚钱的开发商)下个“红头文件”就算,像扒房赶人这样事关基本人权,怎么能不立法、不依法?而且涉及这种事的立法过程也应该有利益相关各方参与,无论代议制还是听证制,都应该有被强拆的一方如所谓“流动人口”的声音只考虑“老市民”就是不够的,更不用说只考虑强势者了   其次,这“章”也应该合乎常人情理,至少你要同答:如果不违这个“章”,那些弱势者能在哪里安身?过去管理当局实际上是想让那些年轻人单身进来打工,自己住工棚,家庭留在乡下,青春卖完了就打发人家同去,就像当年自人南非刘一黑人“流动劳工”的设想一样南非当年的理论家说如果不这样就会出现贫民窟,我们的官员讲的也是同样的理由,区别只在于南非以美国(因为那里的贫民窟多黑人)为“教训”,而我们的官员喜欢以印度等国为“教训”但是“流动动劳工”制肯定无法永久,进城安家的趋势是不可避免的你不给提供廉租房,高价商品房他买不起,简陋的棚户又“违章”,你到底要他怎么办?   最后,这“章”还应该有点严肃性,不能胡令夕改,而且改了还追溯既往不能我想用“苦力”了就让你盖棚子算是“安置”,用完了你这棚子就算“违章”了;或者我没打这块地的主意时不管你,我想用这地赚钱了就说你“违章”了前些年深圳大“梳理”时就有论者指出:这些棚户“违法”存在有的已达二l .年,过去不拆(那时想要用这些“苦力”)就是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造成的后果只让这些贫民承受合理吗?   实际上,我们不少大城市不仅户籍门槛很高,连办“暂住证”也有相当高的门槛,“有固定、合法的住处”就是其一工厂提供的工棚或集体宿舍是“合法”的但如果你要安家,不仅自建棚户不“合法”,租房也有面积(人均不得低于多少平米)与形式(不得合租等等)上规定,不达标也“违章”“违章”就办不了暂住证——现在很多地方进步了,为减少歧视性,暂住证改叫“居住证”什么的,而且办证交钱少了或免了,这当然是好事,但是这门槛并没有降低而“门槛”正是历来歧视政策的关键例如上海,据调查,在2004年该市的打工者有53.5%住集体宿舍和工棚,能够租房安家的不到一半,而就是这些租户中,因租房不达标故而也办不了暂住证的又占了一半。   这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违章”居住者群体我曾经说过:理论上他们都可能因为住得差而被驱逐—不是因为住得差而获得帮助!但人们也发现,其实一般情况下他们也并未被驱逐管理当局在很多情况下是心照不宣的:只要这些住所分散、偏僻,不影响“形象”,平时可以给当地带来点收人(由于我卜!完全不允许他们成为“棚户主”,他们即便是自建棚户,也是租用当地农民的地皮,仍然属于“租户”,要交纳租金的),可以十户籍居民不愿意十的“贱活”,如收垃圾、废旧等;到了想开发这块地皮赚钱的时候,又随时可以把这些连“暂住权”都没有的“违章”居住者赶走,既无需赔偿,也不用安置,何乐不为?   世界各国几乎都有弱势棚户存在一定时间就形成事实权利的通例这不是没有原因的:人毕竟是“理性的动物”,真是在城里无法谋生或者生存状况还不如故乡的话,经过一个“试错”期他们大多会自行离开继续留下来的人基本上都出自其理性选择,只要不是违法犯罪,人们没有理由剥夺他们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当地容他们留下这么长时间也是有理由的有人说贫民占据“空地”居住就是在侵犯“产权”,仿佛那些“资本主义国家”还不如我们注重保护“产权”,而“资本主义”制度下如果听任穷人“侵犯产权”,那“打土豪分田地”的革命又所为何来?事实上他们与我国一样,一般城市及其周边的土地并非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它们不是公有就是私有,很难说会有什么真正无主的“空地”,贫民能够“擅自”占据相当一段时间而不被赶走,往往都是有原因的:或者是占据者支付了某种代价,或者他们的存在适应了当地的某种需要,或者(尤其在公地上)这种状况体现了政府的某种社会政策,或者就是基于一种人类社会的同情心。   外国是如此,我国也不例外。据报道,在三亚的那些棚户已经存在了十多年。深圳这次强拆的“紫金农场”贫民区更是“上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形成,至今已近三十年了。深圳虽然仍然把他们视为“外地(紫金县)人”,但一代人的时间过去了,他们还能“回乡”务农吗?今天对他们如此犁庭扫穴,到底要把他们赶到哪里去呢?   实际上,这些贫民的成因与性质与前述柬埔寨、台湾都市贫民是一样的。他们都是都市化、工业化时代由乡入城的人口迁徙大潮的体现。只不过别国没有我们这里那种户籍管制,所以没有“农民工”之称,而曾经建议改称他们为“流动工人”的姚洋先生如果知道当年南非“流动工人”制度在世界上的名声,大概也不会坚持这个称呼了吧?   其实按世界上绝大多数地方的通例,他们就是城市贫民。一般地讲,都市化、工业化时代城市新移民中富有的“投资移民”总是极少数,而穷人是绝大多数。另一方面,占有先机的老市民在这一进步潮流中“沦落到贫民窟”的机率也不高。这个时期的城市底层贫民,包括“贫民窟”的住户主要都是由这些贫困的新移民构成。从发达国家当年,新兴工业化地区曾经,到我们现在,基本都是如此。在进城潮持续一代人之后,今天中国这一亿多、有人说是二亿人就其主体而言已经很难逆转“回乡”,称他们为“农民工”“外来打工者”或“流动工人”都会越来越不合时宜。笔者认为,应该就称他们为城市贫民,由于我们过去习惯称的“城市贫民”比方说“棚户区改造”的对象、廉租房的申请者和其他“困难户”都不包括他们,姑且称他们为城市新贫民吧。   有人说称贫民就会导致歧视,或者会导致他们的地位“固定化”。这真不知如何说起!我们“扶贫”“脱贫”讲了多少年,没有“贫”,焉用“扶”?过去我们是不这样称呼,可他们受的歧视还少吗?而今天我们的城市廉租房等扶贫民生政策一直不考虑他们,承认他们是城市新贫民,不就是对改变这种状况提供一种动力或压力么?几年前我关于宽容贫民窟的主张引来激烈争论,一些伪善者对此大为光火。其实过去我们一向对事实上存在的贫民窟使用几种区分“身份”的称呼:老市民的“棚户区”、户籍“农民”的“城中村”和“流动人口”的“违章建筑”。正是这后一个称呼使得对这些城市新贫民可以肆无忌惮地施暴而“不能轻易放过”,可以“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还有什么样的歧视能甚于此?说“贫民窟”是歧视的那些衮衮诸公对此说过一个字吗?“棚户区”是政府有责任给其居民改善的,“城中村”则会被强制拆除但通常补偿还不少,“违章建筑”则犁庭扫穴不容分说不给分文。这样不同身份、不同称呼对应于悬殊的不同待遇的状况难道不应该改变(哪怕是逐步的)吗?    恩格斯论贫民住宅问题   其实如果跟上述的柬埔寨万谷湖、台北康乐里相比,深圳与三亚的这些被驱逐者倒是有一个区别:境外的那些贫民区都位于主城区,而在我国,主城区是绝不会容忍贫民的“违章建筑”有存在空间的。所以三亚“贫民窟”所在的凤凰镇、深圳这次驱逐的“紫金农场”所在的西丽街道,都在郊区或“城乡结合部”。几年前为媒体报道的深圳“大梳理”,甚至发生在所谓的“关外”即远郊区的原宝安县境内。   这使我们的主城区比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不仅发展中国家,甚至包括除巴黎等少数例外的大多数发达国家城市都有更为华丽的外观——华丽得使许多来自富裕国家的游客都瞠目结舌。这也使得我们可以自傲于那些主城区仍有贫民区的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而且宣称出现“贫民窟”是“资本主义的罪恶”。但今人恐怕很少知道,这个说法在19世纪欧洲的社会主义者(即资本主义的激进批判者)中曾引起一场论战。恩格斯对宣传这个说法的蒲鲁东专门写了一本批判的书,即《论住宅问题》(《论住宅问题》1872年德文初版)。据笔者所知,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谈论住房与贫民窟问题的最详尽、最富理论性的专著,奇怪的是它在我们这个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国度却鲜为人知。不过,过去读这本书或许读不出多少名堂,今天就不同了,读起来尤其耐人寻味。   恩格斯对蒲鲁东在住房问题上进行了怎样的批判?   首先,蒲鲁东正是当时抨击资本主义(那时一般称为“现代”社会)的罪恶就在于造成城市出现贫民窟的典型人物。而恩格斯在书中第一页就明确反驳说:穷人“一般总是住在恶劣的、拥挤的、不卫生的住宅中”,这“不是现代(秦按:指资本主义)特有的现象;它甚至也不是现代无产阶级遭受的一种和以前一切被压迫阶级的痛苦不同的特有的痛苦;相反,它几乎是同等地伤害到一切时代的一切被压迫阶级”。换言之,“贫民窟”并非马克思恩格斯们批判的“资本主义社会”所独有,甚至——如果我们相信恩格斯的看法——也不是在这个社会发展得最严重[1]。   第二,蒲鲁东主义者认为穷人租户处境的糟糕原因在于房主的苛刻,因此极力强调租户对房主的斗争,他们说“租户对房主的关系,完全和工人对资本家的关系一样”。而恩格斯则反驳说:“这完全不对。”工人向资本家出卖的是劳动力,这是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特殊商品,资本家就是掠夺了这个剩余价值;而租户向房主支付的只是货币,属于“单纯的商品买卖”,与通常的“等价交换”并无两样。“因此,企图把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等同起来,就是完全歪曲这种关系。相反,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两个公民之间完全平常的商品交易”。在恩格斯看来,穷人租户或富人租户,对于房主来说并无区别,租户即便是无产者,在租房时也“总是作为一个有钱人来活动的”。对于蒲鲁东们指责的房租暴涨,恩格斯也认为这是由于市场规律,有其不得不然之故。恩格斯认为穷人租户的苦难是作为当时城市化基础的整个体制背景造成的。蒲鲁东大谈租户与房主的矛盾则是在转移人们的注意力[2]。   第三,蒲鲁东主义者认为,大城市中的这种罪恶,使得新移民的处境不如农民,甚至不如“野蛮人”:“我们在这一方面比野蛮人还低下得多。原始人有自己的洞穴,澳洲人有自己的土屋,印第安人有他自己的住处,现代无产阶级实际上却悬在空中。”因此,穷人进城根本就是一种错误,国家应当设法把他们固定在农村,以阻止他们大量进入城市。恩格斯对蒲鲁东的这种说法尤为反感,他认为现代化“绝对必须割断把先前的工人束缚在土地上的脐带”。蒲鲁东歌颂那种“有自己的小屋子、小菜园和小块土地的手工织工”,但恩格斯认为那不过是专制时代“贫困已极并且遭受种种政治压迫”的奴隶而已。恩格斯回顾自己二十七年前在《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一书中对当时英国工人(就是进城不久的新移民、我们今天所谓的“农民工”)悲惨状况,包括恶劣的居住状况的揭露后说:对这一切当然应该抨击,尤其在他们不是因自由交易,而是在“圈地运动”中被强制“驱逐”出来时,更是应当斥责驱逐者干出的“无耻勾当”。但是恩格斯强调:“我能想到要把这种发展过程看成一种退步,后退得‘比野蛮人还低下’吗?绝对不能。1872年的英国无产者比1772年有自己的‘家园’的农村织工不知要高出多少。”[3]   城市化是历史的进步。而穷人进不进城是他们自己的权利。他们不想进,你不能强圈他们的地逼他们进;他们进了城,你不能以奥斯曼式的手段把他们赶走。揭露贫民窟的不幸是要问责于当道,要求改善贫民的状况,而不是把贫民窟宣布为“违章建筑”并摧毁之,更不是把为城市耗尽青春的贫民逼回到“田园诗般的”乡村去终老!   恩格斯所抨击的这几种观点,尤其是第一、三两种观点,我们是否“似曾相识”?既然贫民窟并非“现代”所特有,那么在穷人居住问题上,资本主义时代真正特有的弊病何在?恩格斯说得很明确:那就是国家与开发商的合谋使得城市主城区穷人“本来就很恶劣的居住条件”也无法维持了:“现代大城市的发展,使某些街区特别是市中心的地皮价值人为地提高起来,往往是大幅度地提高起来。原先建筑在这些地皮上的房屋,不但没有提高这种价值,反而降低了它,因为这种房屋已经不适合于改变了的条件;于是它们就被拆毁而改建别的房屋。首先遭到这种厄运的就是市中心的工人住宅,因为这些住宅的租价,甚至在住宅中挤得极满的时候,也永远不能超出或者最多也只能极缓慢地超出一定的最高限额。于是这些住宅就被拆毁,在原地兴建商店、货栈或公共建筑物。波拿巴主义曾以自己的欧斯曼为代表在巴黎大规模地利用这种趋势来欺诈勒索,中饱私囊。但是欧斯曼精神在伦敦、曼彻斯特和利物浦也很通行,并且不论在柏林或维也纳也都很逍遥自在。结果工人从市中心被排挤到市郊;工人住宅以及一般小住宅都变得稀少和昂贵,而且往往是根本找不到。因为在这种情形下,建造昂贵住宅为建筑业提供了更有利得多的投机场所,而建造工人住宅只是一种例外。”[4]   欧斯曼,现在一般通译奥斯曼。他是拿破仑三世时代的法国伯爵、巴黎市长。正是他以铁腕手段在巴黎进行了连续十七年的“大拆迁”,拆掉了旧巴黎45% 的房子,相当彻底地“清理”掉了巴黎市区的所有“贫民窟”,把大批穷人赶到远郊,使巴黎成为一个“世界最伟大的美丽都市”,其豪华奢丽的程度令世人惊为“奇迹”。笔者以后还要提到这位“铁腕伯爵”的故事。但这里我们还是讲恩格斯。他似乎认为奥斯曼的做法当时是普遍性的:在伦敦、曼彻斯特和利物浦,在柏林或维也纳,到处都有奥斯曼。   恩格斯说:“实际上资产阶级只有一个以他们的方式解决住宅问题的办法……这就叫做‘欧斯曼’的办法。”即清除穷人街区,以“开辟一些又长、又直、又宽的街道,在街道两旁修建豪华的大厦;除了使街垒战难于进行这个战略目的以外,用意还在于造成依靠政府的特殊的波拿巴主义的建筑业,并把巴黎变为一个多半是奢华的都市……不论这起因是为了公共卫生或美化,还是由于市中心需要大商场,或是由于敷设铁路、修建街道等等交通的需要。不论起因如何不同,结果到处总是一个:最不成样子的小街小巷没有了,资产阶级就因为有这种巨大成功而大肆自我吹嘘。”[5]   总之,恩格斯的观点很鲜明:他认为资本主义城市化的独有特征并不是造成了贫民窟,而是出现富人驱逐穷人的现象,国家强拆贫民窟,为权贵与资本的利益摧毁穷人的家园,建设豪华城市,把穷人赶到郊外,乃至赶回(在蒲鲁东看来充满诗意的)乡间。而由这种“豪华城市”驱逐穷人造成的问题,在恩格斯看来却比“贫民窟”更为严重。   但是这里我要说:恩格斯错了。事实上在宪政民主体制下的西方式“资本主义”社会,“铁腕伯爵”的故事是很难复制的。19世纪乃至以后的西方城市尽管都进行了现代化改造,成就也斐然可观,但是像“奥斯曼的巴黎”那样在市区基本上消除了穷人栖身之地的,确实还是罕有其例。正因为如此,我们今天的左派朋友就可以举诸如伦敦的哈克尼、曼彻斯特的小爱尔兰、柏林的纽克伦等例子谴责贫民窟的黑暗。而没有经历过专制时代甚至连欧洲式贵族传统也阙如的美国,那就更与恩格斯说的恰恰相反:那里不但没有出现富人驱赶穷人的潮流,反倒是随着进城的穷人越来越多,全国最穷的群体不但都进了城,而且往往进踞市中心。尤其南北战争前几乎全是乡间苦力的贫穷黑人,获得自由后在一个世纪间几乎全部进了城,使黑人成为今天美国的一个近于“纯城居”的族群,而穷人也成为市区居民的主体,以至于反倒逐渐把富人挤了出去。当代的芝加哥、费城乃至首都华盛顿,都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黑人城市。而美国的富裕中产社区和富人豪宅则迁往远郊、乡间。美国城市这种贫民居内、富人居外的特征,与巴黎自“奥斯曼改造”后遗传至今的奢华城市围绕贫民郊区的状况大异其趣。而今天初到美国大城市的我国同胞往往会感到这里的“落后”并为我们城市的“超现代化”而自得,这时久居美国者则会告之以“中国之富在城、在首都;美国之富在郊、在乡下”……   于是,像种族隔离时期南非那样的国家就会以美国作为“无序城市化失败”的例子为其驱赶黑人的“白人城市化”政策辩护(确实,南非民主化以后他们的城市出现了“从北京变成底特律”的问题)。而恩格斯在天之灵如果今天来写一本《再论住宅问题》,他想必不会再提什么奥斯曼:这小子与那些张口“不能轻易放过”、闭口“不补偿不安置”、把穷人从市区赶到郊区、近郊赶到远郊乃至赶出辖县的主儿相比,真是太小儿科了。   如果说19世纪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铁腕伯爵”难得一见,20世纪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地区,除了前述的当年南非外多半也如此。康乐里与万谷湖的故事就不奇怪了。而我们中国则与众不同。当然,这并不是说我国的主城区就没有贫民-新移民在栖身。但他们一般都在“城中村”、一些高楼的地下室和破旧的老胡同中,作为租户而存在。尤其是所谓的“城中村”通常“外来”租户集中,人数常十倍乃至更多倍于户籍房主,而且户籍房主往往另有居所,并不住在此地。因此在“城中村”改造或拆迁时,这些贫困租户实际上是最大的一个利益相关群体。   但是,在有关的利益博弈中我们却完全看不到他们的踪影。政府和开发商从来只是和户籍“村民”打交道。应该说这些年来这种交道的进步是很大的。与过去的一味强拆相比,如今的城中村拆迁虽然仍有强拆问题,但总的来说强制性确实在下降,补偿(或安置)标准虽然还不是自愿交易下的“市场价”,但补偿数额比过去确实大为提高,以至于“城中村改造要让村民满意”在一些案例中已经不是空话,而且“盼望拆迁”的情形也出现了。这都是可喜的、值得肯定的变化——但遗憾的是:这些变化并不能惠及于那个最大的利益相关群体:无当地户籍的贫困租户。   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先行对他们实行“不补偿不安置”的强制驱逐甚至成为新形势下拆迁当局与户籍房主进行博弈的第一道程序。因为这些房子对房主的价值就是出租收益,先赶走了租户,房子租不成了,房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就降低了。正好由于前面提到的原因,这些租户真要按“门槛”一量大都是不达标的“违章”租户,驱逐他们于是就更加“理直气壮”。一些地方在户籍村民接受拆迁协议前就以“查三证”“查违章”名义大举“清理”租户,把他们“清理”了,户籍村民也就好对付了。   因此,最近三亚等地郊区“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贫民,强拆“贫民窟”,说是新闻,其实也算不上是新闻。因为市区里“改造城中村”一向就是这么干的。深圳也是如此,世纪之交改造了主城区的城中村,世纪初又拆光了原来近郊的“安置区”,到2004年前后开始驱赶“关外”原宝安县境内的贫民租户,一向都是实行“不补偿不安置”。只不过在市区“改造城中村”时对户籍村民补偿、安置政策的改善受到肯定,掩盖了无条件驱逐贫民租户造成的问题。   只是如今驱逐的范围越来越大,连过去的远郊,贫民租户也没法待了。而且这些地方由于地处偏僻,过去地价也低,当地人没怎么投资盖“亲嘴楼”,贫民租户常常是租地皮自建棚户,如今拆迁时户籍居民补偿、安置待遇的改善就不如城中村那样明显,而“不补偿不安置”对贫民租户犁庭扫穴就变得十分抢眼了。所以当地官员“称政府无此义务,若安置、赔偿,势必后患无穷”,也很可以理解。因为他们一向确实没有这种“义务”,也没有遇到过“前患”。   然而这里用得上当年鲁迅先生的一个质问:“一向如此,便对么?”    从嘉陵江到富士康:中国城市贫民排斥问题的变迁   一年多以前发生的富士康十余名员工连续自杀的悲剧曾经震动了社会。当时富士康这个事发企业顺理成章地成了社会舆论漩涡的中心。人们纷纷谴责它是万恶的血汗工厂,其不人道的管理和待遇导致了惨剧的发生。也有人为之辩护说富士康贡献很大,甚至“没有富士康就没有新中国”,它的员工待遇也不错,想进还进不去呢,连续自杀事件主要怪员工心理素质有问题,云云。   一年多过去了,事件的冲击已渐平息。富士康不仅重新站住了脚,而且被多个内地城市延揽,有的官员还拍胸脯说我们帮你管宿舍管工人,再有自杀就不是你的责任等等。而时间的沉淀也使人得以超越新闻事件的冲击,去考察事件背后的更深层原因。笔者曾指出[6],按国际劳工界的标准和“血汗工厂”这一名词19世纪在美国出现时的所指,我国的大量企业确实是血汗工厂,富士康当然也是,劳工权益的维护与改善确是当务之急。但是血汗工厂就会导致密集自杀吗?这逻辑也太简单了点。如果按我国的一般现实状况看,富士康应该不是最差的,不要说内地曾经臭名昭著的“奴隶砖窑”“夺命矿井”这类恶例,就是同在深圳,比富士康的劳工待遇更差的企业也不难找。山西的“夺命矿井”由于矿难频发曾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但这样的关注也没有发现密集自杀现象。   而另一方面,如果我们延伸视线,就会发现“农民工”密集自杀现象并不始于富士康。其实二十多年来一直有这类现象,有的触目惊心的程度绝不亚于富士康。例如,农业部前司长郭书田先生在他多年前的著作中曾引证过一封1988年的读者来信,信中说:   “我在四川省南部县工作,南部县城位于嘉陵江边。有时我在江边看到一具具女尸。听人指点说‘:这具女尸是绸厂的’、‘这具女尸是织布厂的’、‘这具女尸是丝厂的’、‘这具……’后来我了解到,她们中的一些人是近年进入城市做民工的农村姑娘。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往往很难与市民男青年结婚,她们又不愿回到农村和农民结婚。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巨大的社会与心理压力下,选择了含恨嘉陵江的道路。”[7]   二十多年后发生在富士康的密集自杀是否与嘉陵江上的这些惨剧属同类现象?1980年代尚未发生国企产权改革,四川农民工受雇的这些纺织企业都还是国营的“社会主义企业”,和通常认为“资本主义”特有的血汗工厂好像不是一回事。但富士康事件时曾有材料说,富士康自杀员工中有若干人是因“个人感情”问题而轻生的。这样说也许是意在摆脱富士康的责任。但是正如二十多年前嘉陵江上的惨剧一样,在这些“个人感情”问题背后是个严重的社会背景:“农民工”无法融入城市社会又不可能退回农村的困境。   为何条件恶劣得多的山西“夺命煤窑”没有发生劳工密集自杀?因为那里没有融入问题。山西矿区并非移民目标地,在那里下井采煤的主要是来自中西部贫困地区的成年“农民工”,其中“新生代”较少,他们本来就没有融入当地社会的期望,只是想打几年工挣点卖命钱回家。但二十年前的嘉陵江和二十年后的富士康就不同,那些不幸的年轻人已经无法接受耗尽青春后回乡终老的命运,但城市又不接纳他们。这种命运不是西方过去的“血汗工厂”工人所曾经历的。所以富士康虽然是血汗工厂,但“富士康事件”却并非单纯的劳工权利问题,正如南非的“流动劳工”问题也并非西方式的血汗工厂劳工问题一样。   富士康的员工主要是“第二代农民工”,他们没有务农经历,乡村认同感也在迅速消失,而他们身处的深圳又是中国最富裕、最新潮的大都市,作为中国城市中的新星还号称是移民的机会之乡。但是他们似乎走不出封闭厂区中的“集体宿舍”,实际上也就不可能成为厂区墙外那个城市社会的一员。墙内的灰暗生活与墙外的繁华市容形成强烈对比。他们不可能在中国房价最贵的深圳买商品房,深圳也不会给他们福利房,他们更不能搭建棚户、低门槛地融入城市,租住城中村的廉租私屋也时时面临被“清理”、被“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的命运。他们如何安家?生活的目标是什么?前途何在?人生的意义又在哪里?这是富士康提高一点工资可以解决的吗?长此以往能不滋生绝望?严重“个人感情问题”的发生概率能不蹿升?   显然,富士康事件表明“二代农民工”融入城市问题已经迫切。在住房问题上“既无福利又无自由”的“流动劳工”制度也不能再持续下去。“流动劳工”家居化的趋势难以回避,这就要求“或者给自由,或者给福利,最好两个都给,但不能两者都不给”。   富士康事件发生后,“宿舍问题”一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当时一些前往调查采访的港台学生都提到:他们所见的无论政府官员,还是富士康管理层,都认为富士康给工人盖的集体宿舍建筑质量与生活条件都不错,那被认为是富士康工人“福利高”的表现。然而,这“高福利”的宿舍区这次却因成为密集自杀的渊薮而受到舆论的指责,那些官员与管理层觉得很委屈。他们提到将来的一个设想,就是不再建设这种集体宿舍,而改用给工人发放房租补贴的方式,让工人自己在厂区附近租房住。   另一方面,拥有20万员工的富士康厂区周边现今就为“城中村”所包围,这些城中村都以富士康员工为主要招租对象,而当时富士康的员工中据说已有近四成“为了自由而到外面租房子”,基本上就是在这些城中村中做租户。在官员与富士康管理层看来,这些城中村条件都很差,远远赶不上“高福利”的富士康集体宿舍。而且这些因地处深圳“关外”才保留至今的城中村也陆续面临“改造”,到时租住其中的员工难免又会被“不补偿不安置”地赶走。那么他们为何不愿住在“高福利”的集体宿舍里,而愿意住在贫民窟般的城中村,还要冒着随时被驱逐的风险?   道理很简单:他们要成家。笔者曾经提到南非当年过渡期黑人劳工中的一种现象:贫民区里的安家劳工看不起集体宿舍里的单身劳工,其实道理是一样的。别的且不说,过着家庭生活的劳工尽管是在贫民区里,比集体宿舍里的单身劳工的自杀率还是要低得多。当年的南非是如此,中国会有所不同吗?   但是一些官员对此却有另一种思路,他们认为“高福利”宿舍区还自杀频发的原因是“管理”还不够严,看来台湾来的郭台铭毕竟还是不够铁腕,他们的建议是由政府代替资本家来管理宿舍,以中国特色的方式来解决员工自杀问题。不过富士康这个台资企业在台湾并没有出现密集自杀现象,而我们从二十年前的嘉陵江到今天的富士康,这种现象已经延续了至少二十多年,其中原因到底是“中国特色”太少了呢,还是这一特色太多了?    从歧视“农民”“外地人”到歧视贫民   然而二十年前嘉陵江上的惨剧与现今的富士康事件到底还是有些背景的不同。当年农民工跨省流动大潮未兴,嘉陵江畔那些纺织企业的打工妹基本上都来自附近农村,她们的悲剧根源就在于那一纸“农村户口”。可是今天富士康周边地区的“农村户口”居民却截然不同,他们不仅不用去打工,还依靠土地升值,成了向打工者收租的房主。尽管如今的城中村改造中他们与拆迁当局还可能会有利益博弈,还可能成为强制行为的对象,但与他们的租户相比已经不能说还是“弱势群体”。因为土地,他们的“农村户口”甚至往往成为令人羡慕的东西。深圳辖区内现在已经强制取消了农村户口这一名目,“村改居”“乡改镇”而后又“镇改街”,所有户籍居民都已“市民化”,但“被市民”的人们并没有感觉到好处。事实上在发达地区与一些“一线城市”里依靠“外来打工者”的辛劳,“本地人”中已经基本消除了“城乡差别”,甚至在前“农民”并不争取的情况下取消了户口的类别之差。当年城郊打工妹仅仅因为“农村户口”就“含恨嘉陵江”的现象已经不复见了。   而今天的打工者身份定位主要已不是他有无“城市户口”,而是他有无“当地户口”。原籍外地城市的打工者并不比本地“农民”更强势。而“外来打工者”的处境众所周知。在强制收容时代,街头随意盘查打工者“三证”、无证就抓走,是很平常的都市景观。于是有了苏萍,有了程树良、黄秋香、张正海、朴永根……等等一桩又一桩惨案,有了“604次列车上跳车逃跑摔死的女民工”和宝安区囚车上“下饺子似的一个个摔下”死伤的“外地人”等不知名的冤魂。“收容”之网越撒越大,从流浪乞讨、卖淫嫖娼而“三无人员”,从农民工而大学生,从“盲流”而“非法上访者”,直到2003年大学毕业而且有正式工作的孙志刚也死于“收容”之祸,以至于酿成群情激愤,上达天听。这次事件引起的不满导致“收容恶法”被废除,这无疑是中国人权方面的一个进步。   可是废除后的这几年,人们仍然不时听到类似的弱势者在城里遭遇权力暴力的事。尤其是2009年,培训教材《城管执法操作实务》关于“城管”抓小贩时出手要狠,“不能轻易放过”,要干得“干净利落”“将所有力量全部使用上”,做到“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的说法在网上披露后,引起舆情哗然。   但人们也注意到:尽管权力暴力的受害者现在与过去其实是类似的一个群体,暴力的理由却有了很大的不同。过去的暴力收容多以检查居民证件的名义:改革前就叫“查户口”(那时连“暂住证”都还没有,农民因事进城都要一事一开“证明”,否则就有作为“盲流”被抓的危险),改革后允许非本地户籍者持证“打工”了,就叫“查三证”(通常指暂住证、务工证和计划生育证),两者都可以说是直接与“户籍”有关。而现在的“城管”“拆违”暴力则以维护“市容”和秩序为名,以“无证摊贩”和贫民窟(我们叫“违章建筑”)为对象,可以说与“户口”本身并没有直接关系。但暴力的对象基本上还是那些人。因为在中国当下的八亿“农民”中,身处大都市附近、能分享级差地利的人毕竟份额很小,而中国如今的一亿多(有人说超过两亿)“流动劳工”中,原籍外地城市的与原籍农村的相比也是极少数。同时这些人中富有的“投资移民”少,绝大多数还是穷人。而本地户籍的穷人不但少,而且与这些外来穷人相比仍然有某些特权(如以后提到的“棚户居住权),不会成为暴力的对象。所以上述改变对这大多数人而言意义不大。这些人作为一个贫苦的外地农民“流入”(我们反正不承认他是移民)城市,最初他是以农民身份(“农村户口”)被歧视,后来他以外地人(“暂住”者)身份被歧视,而现在他以穷人的身份(没有高尚职业的“无证摊贩”或没有高尚住宅的窝棚客)被歧视。   不能说这三者的演进没有体现这些年来的某种进步:这个人在改革前几乎是根本不能进城的。后来可以来“暂住”打工,但你要随身“持证”,否则就会遇到麻烦(虽然持证了也未必就不会遇到麻烦)。现在假如你混得好,有高尚职业与住宅,被“查证”遇暴力的机会就少了。但是假如你仍然穷愁潦倒,那你就有损于“市容”而为“市”所不容。问题在于:穷愁潦倒就是罪过吗?没有人愿意穷愁潦倒,如果在家乡能够富裕,他们不会“赖”在城里;但如果不能,我们的城市为什么就容不下穷人呢?   穷人居于弱势,在任何国家大概都是如此,从经济状况差到观念上被看不起,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对穷人实行身份性歧视和制度性排斥,却是我们的一大特色。尤其是在居住权问题上,这种特色更加突出。    棚户区、城中村、“违章建筑”:哪一个等于“贫民窟”?   不久前我在台湾做客座教授期间,台大城乡所的两位学者找到我说:中国城市贫民居住地似乎有各种称呼,与国外口径很难归类。他们说,比如“棚户区”与“城中村”,听起来都是很差的地方,这就是我们说的“贫民窟”吗?   我说,好像很难讲。“棚户区”在中国城市中其实是有身份含义的。它的居民通常是有本市市民身份的人,虽然棚户区的条件很差劲,但他们有居住权。除非是给他们相当的补偿,或者进行了标准更高的安置,通常是不能赶走他们的。相比“进城农民”即我所讲的城市新贫民而言,这可以说是他们的“特权”了。其实我国大城市的棚户区早期就是1949年以前,乃至1958年户口壁垒强化以前的“进城农民”即新移民的聚居区,那个时候可以说就是国外所说的贫民窟。这些新移民也有与国外贫民类似的居住权。这种居住权后来继续被承认。以我国最大城市上海为例,1950年棚户区人口占全市的四分之一强。按郑也夫先生的说法:“以后,棚户区不再增加了。为什么不再增加了?因为不准移民了,农民吃不上饭就地消化,挨饿就挨饿,绝对不能进城,所以棚户区不再增长了。”[8]的确如此。我们知道三年大饥荒时期上海附近的鱼米之乡江浙农村也饿死了人,由于严格管制下的饥民没法进入上海,旧中国苏北灾民进入上海谋生形成棚户区的状况并未重演。三年大饥荒期间上海棚户区也没有明显扩大。当然另一方面,棚户区也没有缩小。   有趣的是,由于我国不承认有“贫民窟”,slum(英语贫民窟)一词也成为禁忌。我国这一时期对“棚户区”的官方英译是squats 或 squatter settlement。然而实际上,在英语中 slum 一词虽然是指贫民窟,但通常指的是合法存在的贫民窟。而 squats 或squatter settlement 则通常是指“非法占地私搭乱建的棚户”[11],其实就相当于今天所谓的“违章建筑”,其贬义比 slum 更甚。换言之,改革前我国的这些棚户区明明是合法存在的贫民窟,却为了回避贫民窟之名被说成是 Squatter 即非法棚户,这真不知是美化了现实呢,还是丑化了现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城乡居民的居住状况都有了明显的改善。而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居住权”也得到了更多的承认。在市民中由于“棚户区改造”加速,许多过去的棚户居民走出了贫民窟——当然,不是通过被驱逐,而是通过在拥有城市居住权的前提下要求改善。而在农村中,由于户口管制放松和人口迁徙潮的兴起,过去那种“挨饿就挨饿,绝对不能进城”的状况也被打破。从允许“离土不离乡”到允许发展“小城镇”再到认可“民工潮”,两亿农民因此进了城。应该说,这是改革三十年中国发生的最深刻的变革和最伟大的进步之一。   但是,这些“进城农民”并没有形成大规模棚户区,原因是他们没有获得“棚户居住权”。这当然不是说他们就没有住棚户的,而是说他们没有“不被驱逐权”。长期以来,我国城市政策的思路是把他们视为“农民工”,城市允许他们作为劳动力进来打工,但不考虑他们如何安家,而是设想他们打工期间住单身工棚(集体宿舍),把家庭留在农村。不打工、打不动工或找不到工打了就赶他们回农村去。于是在国家不给他们提供保障性住房、昂贵的商品房他们又买不起的情况下,其他国家穷人通行的选择也与他们无缘:“我国城镇根本不允许流动人口聚集或自发搭建棚户”[12]因此“非正式的住所(如棚户)对中国流动人口而言是不可行的,这一情形与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同”[13]。   于是一些调查者指出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与其他国家城市新贫民成为贫民窟的居民主体不同,我国这些城市新贫民的主体是“工棚客”,他们居住于“贫民窟”的比例常常反不如老市民的高,尤其是按国际标准定义“贫民窟”的情况下。有人统计出,联合国人居署(UN-HABITAT)把那些建筑密度高、没有入户自来水或自用卫生间的家庭户都算作“贫民窟”,如果按这个标准,2000年中国城镇户籍人口有多达39% 属于“贫民窟住户”。而“外来人口”则由于“家庭户”本身比例就小(集体宿舍即dormitory在国际上历来不算是贫民窟的),自建棚户不可能,租房又往往因为“不达标”而回避登记,于是他们住在“贫民窟”的比例反而更低!这当然不意味着他们的处境令人羡慕。无怪乎这些调查者疾呼:“对贫民窟的控制不应该以牺牲社会公正为代价”![14]   由于拥有自己的棚户完全不可能,农民工如果想要走出集体宿舍建立家庭生活,通常只能靠廉租私屋,包括出租棚户。而在严格的“城管”措施下,这些居处只能不稳定地存在于两类地区:一是被都市化了的前农村(所谓“城中村”),二是所谓的“城乡结合部”。这两类居处在外观上有着若干不同。“城中村”由于已经处于都市化地区,实际地价已很高昂,为了尽可能提高房地收入,当地户籍居民建造的出租屋往往是高度密集的简易楼,楼高可达十多层,而其密集程度则被人称为“亲嘴楼”。这样楼房林立的聚落类型看上去远比通常所说的棚户区“现代化”。而这些楼房的主人虽然户籍上是“农民”,在面临强制拆迁时也可能是弱者,但他们与数量多得多的贫困租户相比不是一个档次,甚至与“市民”相比,他们的房租收入也令人羡慕,以至于改变他们的“农民”户口反而常常要实行强制。   因此,当前述那位台湾学者问我“城中村”是不是贫民窟时,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这倒不仅仅因为城中村的建筑一般并非棚户——国际上常被称为贫民窟的社区也不一定就是棚户区,如美国纽约的哈勒姆等实际上都是廉租公寓楼群,但人们都认为那里是贫民窟——而主要是因为:假如我们只考虑城中村的户籍村民,那么能盖起这些楼房(哪怕是简易楼房)的人不应算贫民,而他们中的一些人甚至可以说是富人,那些楼房也可以视为富人的产业。   但是如果考虑到其中的租户——城中村里主要的实际居住者,那么他们不仅实际居住条件并不比棚户区好,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没有“棚户居住权”,属于随时可以被“不补偿不安置”地驱逐的群体,其实际社会地位既低于作为城中村房主的当地户籍“农民”,也低于合法棚户区中拥有居住权的市民。我们前面已经说过这些市民居住的合法棚户区按通常的标准就是典型的贫民窟,那么这些地位低于他们的贫民构成的街区又该叫什么呢?叫“超贫民窟”吗?   而城乡结合部,尤其是远郊区,由于实际地价低,当地户籍居民投资少,出租屋更为简陋,楼房很少,常常就是棚户,由此在一些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往往形成一条“棚户地带”。同为租户,与“城中村”的租户相比,这里的“外地”租户居住条件更差。与往往同为“农民户口”的城中村房主相比,则这些租户不仅住得差,而且身份也更为卑下。而与“合法棚户区”的市民相比,他们由于没有“棚户居住权”,更是明显地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换言之,在“租户”“农民户口”和“棚户居民”这三重身份中,他们的地位都是最低的。   城乡结合部的这些棚户一般也是户籍居民盖的,这些“棚户主”的租金收入远不及“城中村”房主,近年来拆迁政策的改善对他们的意义也不如后者。因此与城中村户籍房主和贫困租户间的巨大差异相比,城乡结合部社区居民的均质性就更高。即便如此,作为租户的外来打工者也比“棚户主”更为弱势。有时户籍居民干脆只是出租地面,坐地收钱,让打工者自建棚户,那也是租用,而非“棚户主”。   显然,如果说市民的合法棚户区是中国典型的贫民窟,那么城中村的贫困租户尽管所租的并非棚户而是楼房,其地位却比棚户区市民更低。而城乡结合部与城郊的棚户租户就更是低而又低了。“典型贫民窟”的待遇对于他们俨然是梦想!   但是,如果说市民的合法棚户区在我国的官方英译中都不是“贫民窟”(Slum),而是英文的“违章建筑”(Squatter)的话,城乡结合部与城郊的棚户租户就常常被直接以中文称为违章建筑——当然主要是在政府打这块土地的主意时。在政府没打这种主意时这种“聚落”仿佛是不存在的,没有什么文字会提到它们。   于是在官方的称呼中,中国是没有“贫民窟”的,有的只是“棚户区”“城中村”和“违章建筑”。在一般国家,贫民窟这个称呼只能使人同情于贫民,并问责于政府促其施以援手。说是有损于“国家(应该说是官家)形象”或有之,说是有损于贫民则纯属无稽——难道对他们犁庭扫穴、毁“窟”逐人反倒有利于他们?而“违章建筑”的说法就更妙了:他们不是需要救济的穷人,而是应受惩罚的“违章者”!政府可以对他们任意行使权力,但无需对他们承担什么义务。当然,在中国特色下这样做也许是有理由的,我们必须考虑到这一点,而不是简单地表达一种“护弱惜贫”的道德情绪。不过在继续讨论这些理由之前应该明确:不承认“贫民窟”并不是为了“贫民”,否则就真是太虚伪了。    “福利房”的正名与廉租房制度的由来   从理论上讲,都市化过程中大量新移民的居住和安家问题无非是下面这几种可能:   第一,如果这些移民足够富裕,他们自然可以与一般市民那样购买或租用普通商品房。但是经济规律决定了房地产价格低廉的城市通常都是不能吸引移民的萧条都市、夕阳都市,而能够吸引移民的繁荣都市、成长期都市通常是房地产价格高昂,因此在几乎一切国家,中国自然也不例外,能在这样的城市买商品房安家的人,在新移民中只能是极少数富有的“投资移民”,作为城市新贫民的打工者,至少在进城初期是绝少有这种可能的。   第二,如果是“福利国家”,则政府要以保障性住房(廉租公屋或福利价格产权房)来解决穷人的居住问题。其中又有集中兴建这类住房与分散安插这类住房两种选择。两者各有优劣。但无论哪一种,都有个申请资格问题,即必须是穷人,现在住得比廉租房差,而且又不可以被驱逐,这样才会形成申请者群体,然后以排队或抽签等方式给他们提供保障房。   第三,如果实行偏向于“自由放任”的政策,那就会对穷人自己解决低成本居住问题的安排持宽容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穷人“私搭乱建”,或允许廉租私屋存在。两者都可以归结为承认“贫民窟”的存在。事实上,前述第二条的“福利国家”政策也是以此为前提的,只是由于福利国家重视保障房的建设,可以使贫民窟住户较快申请到公屋,不至于久困贫民窟并使这种简陋社区不断蔓延扩大而已。而“自由放任”国家由于公共资助少,新移民只能靠自己奋斗、谋求积累来摆脱贫民窟。在经济高速增长、穷人就业率高、收入增长快的情况下他们比较容易走出贫民窟。但如果国家“自由放任”而经济增长又因某种原因相对停滞,贫民窟就可能成为一种持续存在甚至不断扩大的“城市病”了。   第四,还有一些国家对城市新贫民的居住实行所谓“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政策,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流动劳工”制度,或曰“两栖人”制度。即以集体工棚形式,只让新贫民作为“劳动力”单身进城出卖青春,形成“35岁现象”、家庭分离与“回乡养老”体制,以图既规避城市福利责任,又避免市区出现大量穷人家庭居所即贫民窟。但这种体制第一依赖于严厉的“城管”政策,第二依赖于在乡村对农民土地的管制(土地归“公家”——部落或村所有,农民不能自由处置,于是统治者就假定他们是“有退路”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搞不来,能体现这种做法之“优越性”的,在当代大概只有我国和1990年代以前的南非。   第五,上述“两栖人”制度如果维持一代人左右大都会发生严重问题,因为那时无论怎么管制乡村土地,已经长期进城的新贫民都几乎不可能再退回乡村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既不给自由,也不给福利”的制度性歧视又仍然存在,可能的另一种安排就是像南非的索韦托,即实行隔离制度,在城区之外划一块地区形成封闭式贫民区,其他地方都不许穷人进来安家,否则就成为“违章建筑”,要予以犁庭扫穴式的驱逐。这样都市主城区仍然会是豪华壮观的“美丽城市”,但同时会有一个贫民窟的“城外城”出现。   第六,当然,如果不搞市场经济,就可以完全禁绝自由迁徙,把城市划为特殊身份者居住区,把非特许的全部穷人都赶走,或者不许其进入。这样即便国家发生饿殍盈野的大饥荒,城里也不会出现棚户区,而仍能维持煌煌帝都的雄伟景观。我们过去就曾经是这样,而今天的中国已经越来越远离了这种状态。   还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性?我想,要么没有城市化,要么大量移民海外,否则除了上述六种,我还真想不出什么别的可能。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里,我们实际上是从上述第六种状态逐渐转向了第四种状态。但是如前所述,这种状态是不可能长期持续的。而第二、三、五种状态的势头都已在我国出现。但是我们显然不能接受第五种,也特别回避第三种,于是,如今的主流宣传似乎都指向了第二种——也就是以廉租房来解决穷人安家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政府强调民生的情况下,这种主张更是不断升温。   这种想法固然值得赞许。但是,廉租房制度其实是我们向西方学来的一种福利制度,有人说它是一种“社会主义”安排,其实,它固然与“拿钱买房”的“资本主义”交易原则不同,却也很难说是“社会主义”。毋宁说依我们过去的某些界定它更像是“共产主义”的安排,因为它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并不是“按劳分配”。廉租房是专门照顾穷人的居住需要,而不是用来激励工作成就的;是优先照顾无劳动能力或失业的弱势群体,而不是用来奖励“劳动模范”的。不过,这种“共产主义”完全是一种西方的东西,它在我们的土地上没有先例,而且是与我国过去的许多做法(不仅是“商品房改革”中的做法,更包括改革前的“住房待遇”制做法)完全相反的。不改变这些做法,廉租房制度就很可能被扭曲。   这是因为,我们过去那种“住房待遇”制虽然也被称为“福利房”,其实它与西方民主国家的福利制度是相反的。他们的福利房有两个特征,第一是由政府的房政部门面向社会盖的,不是各单位给自己内部人盖的。我们政府的房政部门也直接管一些不属于单位的房,有的地方叫直管公房,有的叫经租房,但是大家都知道那是一些什么样的房?都是城市里的危房、破房、旧房。那么我们改革前的住房投资哪里去了?都给了各“单位”。这是与他们迥然不同的。二是他们福利房的分配标准,唯一的条件就是贫穷,也就是说它是给穷人盖的。西方国家形形色色,有的是左派掌权的高福利国家,有的是右派掌权的、比较自由放任或者说是低福利的国家。但是民主国家的福利就是照顾穷人,无论高福利、低福利这个性质是一样的。所谓高福利就是穷人受照顾的程度更高,或者是福利的覆盖率更大(不太穷的也能受照顾),而低福利无非是照顾少一些,或者覆盖率低一些(只覆盖最穷的人)。但是像我们改革前那种只覆盖有特权者的“负福利”制度,他们无论高福利低福利都是不会这么办的。   以住房福利而言,美国可以说是低福利的典型了。自罗斯福新政至今经过几十年发展,包括廉租公屋、租房券、住房补贴在内的各种福利安排只覆盖了约占全美家庭总数10% 的最底层人口,其余绝大多数人都买或租商品房。美国很多州只有失业者可以申请廉租公屋,在业但低收入者能否申请,一直是争议的公共话题。而另一方面,在高福利的北欧国家,中低收入者都可以申请。所以瑞典那么富的国家,住房自有率却相对较低,很多人都住着国家提供的房子。最有趣的是丹麦,那里的廉租房与医疗一样实行普惠制,理论上即便百万富翁也可以同穷人一样排队申请廉租公屋,前提有两个:第一你必须自己住,不能拿去出租。第二你不能有第二套住房。如果你愿意接受这样的条件,百万富翁国家也可以给你提供房子。为什么这样规定?因为如下所述,集中连片兴建公屋如果都是穷人住,人文环境尤其是治安往往很成问题。因此他们提倡贫富混合社区,如果富人想和穷人一起住公屋,国家愿意提供这个方便。当然事实上有多少富人愿意这么住那就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但无论丹麦还是美国,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福利都是从最穷最弱势的人开始覆盖的,从来不是从最有权有势的人开始覆盖的,更不可能强势者有福利而弱势者没有。在丹麦虽然人人可以申请公屋,包括高官,但穷人、单亲家庭和有孕妇的家庭可以优先,高官(如果申请)也只能靠后。美国给贫穷的黑人分配公房,但从未听说有给总统分房的。美国总统在任期内住白宫,白宫只是总统官邸,四年任期结束就搬走。有的总统出身富豪,卸任就回到自己的私家豪宅(如华盛顿的维农山庄,老布什的德克萨斯州庄园),有的总统出身贫寒,卸任就要操心住所。如克林顿原来在阿肯色州家乡有住房(按美国标准算陋居了),卸任后因希拉里当选纽约州参议员,随妻定居纽约,就卖掉家乡陋居加上预支回忆录稿酬,在纽约州维彻斯特县买了商品房。就这样他卸任时还爆出“丑闻”:有媒体说他离开白宫时带走了几件家具,克林顿称是自己买的,媒体却说他是顺手牵羊。   像这样的制度,我们国家以前从来就没有过。我国改革以前的住房制度,是国家把钱交给各“单位”,各单位自己给“内部人”建房。单位之间通行“负福利”原则:一般有权有势的单位,工资高,福利也好,住房自然也大。无权无势的单位工资低,住房也差。单位内部的住房分配也按“负福利”原则,官大工资高,住大房;官小工资低,住小房;没官的你就等着吧,小房还只是画饼,不定猴年马月才轮到你。至于“没有单位的人”理论上没有收入,也完全没有福利,谁还会管你住房啊?美国只有失业者(“没有单位”者)可以申请公屋。我国改革前恰恰相反,“没有单位”的那时叫“盲流”,别说分房了,自己盖个窝棚还是“违章建筑”,被犁庭扫穴算是轻的。   那时大官小官之间、官民之间工资有差异,但比起各种“待遇”(就是那时的“福利”,包括住房)的天地悬隔真是不算什么了。所以我称之为“负福利”,这种福利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是缩小两极差异的,而是相反,它是扩大两极差异的。就像三百五十多年前大儒黄宗羲揭示的所谓“福利”“: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   这种“负福利”住房的覆盖率有多大?改革前党政军机关一般能分房,那时干部的工资水平总的来说也比工人高,但高的不太多。机关的魅力主要在“待遇”,尤其是能分配住房。而企业里住房就非常困难。但是不管怎样,大中型国企至少在原则上还是承诺提供职工住房的(不仅仅是集体宿舍—工棚,在国际上这种仅仅是“劳动力”的栖身处是不能叫“住房”的),尽管常常要苦等画饼烤成。当时很多工人三代同堂、四代同堂,很多大龄青年因为没房结不了婚,但国家理论上还是许诺要给他们盖的。   然而当时中国城市里还有一种经济,就是过去所谓“二轻局”管的街道工厂,又叫“大集体”。这个“二轻局”管辖的“第二轻工业”其实不是个产业概念,而是个身份、待遇概念。“二轻企业”尽管也是计划经济、“公有制”,但不能享受正规国企待遇,其工人一般来讲收入都比当时的大中国企要低,而且最大的特点是,二轻企业当时大都明确不承诺解决住房,工人得自己解决住处。当时上海的棚户区里就有很多人在这种“街道工厂”谋生。我们这代知青“大返城”后很多人也只能进这种企业,他们中的不少人到老都寄住父母家,至今仍是“住房困难户”。   至于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就更典型了。当年集体化时把农民的耕地充了公,但是高级社时就明确了:集体化只是生产的集体化,公家只负责组织集体生产,不负责解决农民住房。农民还是住各自的房子。尽管“刮五风”时各地一度出现乱拆农民私房的狂潮,说是“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后农民就可以住上“天堂”般的房子,但那时拆房主要是为大炼钢铁,只拆不建造成极大灾难,而且“五风”几乎立即就导致了   大饥荒,饥荒过后“天堂”也不再被提起。农民还是得自己解决住房问题。从此直到人民公社结束,尽管一些“先进”单位,比如说大寨或者华西村,给社员提供了新房,但整个公社制度并没有这种规定。因此一直到改革时代人民公社解体,我国绝大多数农民仍然是住自己的房子,无论国家还是“集体”都没有给他们提供住房福利。   既然住房是自己解决,当时认为它是生活资料,不是生产资料,就像家具等等一样并不纳入公有化,因此1956年的高级社章程明确规定农民的耕地要入社,但宅基地是不入社的。宅基地和坟地仍然归农户所有。公家不负责给你住房,也就不没收你的宅基地。可是奇怪的是,到了1962年没有做任何解释,在《人民公社60条》修正案中,却忽然改为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包括宅基地,都属于集体。”农户被剥夺了宅基地产权。由此形成了我国当前土地问题中最为抢眼的“子问题”之一:农民宅基地问题。   按过去所谓农民“没有社会福利,但享有作为替代品的土地福利”的流行说法,农民使用宅基地似乎也成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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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也夫 | 思考“阶级”话语——对杨光斌演讲的评论(2011年10月15日)

2012年06月21日 10:40:04         很欣赏这场演讲,如果要挑一点毛病,那么前一部分对“阶级”这个重要概念的反思和后一部分对中国现状的分析结合得不太紧密,好象是两篇论文。你的结语中有一句话跟题目呼应,我记不太准确,好象说的是:中国现在的阶级矛盾主要体现于利益集团。你的题目就是《集团政治或阶级政治》,结语的这句话能不能成立?我建议你再思考思考。下面谈谈我的看法,有些东西也可能是帮你的主要思想辩护,尽管如此,我觉得你能否接受还是一回事。       我是个非常另类的人,主要不是体现在政治立场上,而是体现在思考问题的方法和风格上,看待人、看待社会越来越重视本能,重视生物性、动物性。坦率地讲,我是一个皈依了生物学的社会学者,有几个追随我的学生在美国读博,最近告诉我说出了一本新书——《达尔文是比斯密更伟大的经济学家》。达尔文的思想其实一直被多数人误解,如何误解?就是“物竞天择”的机制是什么?是类似于狼和羚羊的竞争吗?不幸,这不是达尔文的思想。自然选择的机制其实是种内竞争,狼只是一个外部条件,羚羊跑得越来越快,是因为羚羊内部跑得快的战胜了跑得慢的,跑得慢的被吃掉,跑得快的令跑得慢的出局,跑得快的就拥有了更多的后代,后代继承它的基因,如此下去它们越跑越快。因所以说是种内竞争导致了进化,不是种间竞争,种间竞争只是种类竞争的条件。据此说到阶级,如果一个资本家破产了,他是败给其手下工人了吗?不,他是败给别的资本家了,是资本家之间的竞争让他破产的,当然也是他们间的竞争促进了企业的效率。一个工人下岗了,表面上是老板把他炒了,实际上主要原因是别的工人取代了他。当然经济萧条可能导致更多的失业,但那不是常规的、大面积的下岗原因。所以达尔文所说的道理在阶级问题上也适用。我们不仅误读了达尔文,实际上相当多的人在超级天才马克思的忽悠下也误读了现实生活。现实生活当中阶级内的冲突,不下于阶级间的冲突,端了一个工人饭碗的是另一个工人,本质上就是这样。一个阶级内部有共同特征,但少共同利益。一个安源的矿工跟一个上海的技工有什么共同利益?我认为基本上没有共同利益可言。虽然我说得有点极端,但确实是少共同利益。所以我非常同意主讲人说的利益群体是社会中实际存在的。而阶级是马克思杜撰的一个超级大词汇。马克思有一句名言“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他们联合得起来吗?他们缺少共同利益,只有在一个前提下才可以联合起来,即在一个伟大乌托邦的忽悠下,联合起来一同去打碎旧世界,打碎那个由资本家统领的、造就的这样一种政治的、经济的、权力分配的世界,但是要完成这个伟大的乌托邦是不可能的。即使要完成这个伟大乌托邦,这个说词也还是不对的。准确地说,如果要推翻那个世界的话,应该是全世界的资本主义的反叛者联合起来。为什么呢?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就可以把资本家推翻吗?那么恩格斯是什么?他是资本家呀!而恩格斯在这儿起了极大的作用。再看看各个国家反对资产阶级的共产主义运动的集团里面,都裹挟了相当多的贵族、资产阶级的子弟,如果没有他们,就不能完成这个伟业。所以比较恰当的口号应当是“全世界的反叛者联合起来”。可是这个口号远没有“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那么打动人、那么具诱惑力、更能让人跟着走,于是这个口号就出笼了。尽管“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这个口号出笼了,但是“打碎旧世界”的乌托邦却无法实现。而如果我们不要打碎旧世界,我们还需要企业家、资本家发挥作用,那么每个工人的利益就只有在车间实现,每个工人的利益就和全体工人阶级没有太大的关联,只能在本单位实现。       我觉得阶级是无可否认的东西。孙立平没到场,到场的话我想问他,他反对阶级的意识形态化,我同意。他反对阶级的政治化是什么意思呢?请他解释解释,或许他会有其说词。但是大家想一想,阶级怎么可能不是政治呢?走政治的渠道,不走暴力渠道,这不是很好的事情吗?暴力是狭义的政治,政治则具有更大的涵义。我觉得阶级是一个分析的便利,所以在马克思之前就出来了,李教授可能比我更加清楚地讲它的源头。阶级有分析的巨大便利,但只是便利。但要往深了走,这个概念很粗糙。举个例子:我早年研究过一阵子知识分子问题,以后再不研究了。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我越来越憎恨这个群体,中国绝大多数知识分子哪有什么理念呀?我再也不准备研究这个令人憎恶的群体了,尽管我跳不出这个群体。第二个原因就是这个词汇太大,知识分子包括教师、工程师、媒体人等完全不一样的人群,所以怎么研究知识分子呢?太粗糙了。如果有同学愿意追随我研究知识分子,好,你准备研究哪个?如果你准备研究教师,挺好的,是中学教师还是大学教师?准备研究工程师,或律师、或医生、或媒体人,都挺好的。如果你就是要研究知识分子,就赶紧滚蛋!太吓人!这完全不是一个一致性较大的群体。同理,我觉得“阶级”这个概念便利但粗糙,简单地用它给人们讲讲社会成员的差别还行,再往深里说是不行的。       下面说阶级斗争的话语。阶级斗争话语的出现,是因为人类思想史上出现的一个超级天才卡尔·马克思,他制造了一个最伟大的、最夸张的话语,韦伯之流在魅力上差得远。听了他的话以后,一个工人如果要反抗一个老板、一个公司、一个工厂,都会拉起一面大旗——“阶级斗争”,“阶级矛盾”,说得多么过瘾、多么生动!反抗者多么有力量!如果说:我在反抗老板甲,有什么可让别人感动的,有什么可赢得同情的?而如果你说,是阶级压迫,是阶级斗争,将何等煽情。安源的工人、上海的工人、山西的工人能一同得到一个利益吗?我觉得不可能,他们顶多能一起赢得某种权利,但是那个权利就不包括非工人了吗?那个权利是应当属于公民的,所有的公民。全体公民是超阶级的呀!所以说你们能一同赢得什么呢?一同赢得不了某种物质利益,也不能一同赢得权利。毛泽东认为知识分子低下,工人高尚,工人因此要赢得什么?如果真的赢得了,也是一个不公正的社会。你们的阶级上去了,知识阶层下去了,社会就公正了?所以阶级斗争是这样的一个话语,它是反抗者拉大旗,是没法深究的东西。你前一半讲中国的冲突、讲阶级,你还可以在理论上往深走,乃至探讨这个话语还可不可用,在什么意义上使用。但是你没往前走,迅速转入中国现实的分析了,觉得挺遗憾的,因为“阶级”、“阶级斗争”是我们最熟悉的话语,反思它很有必要性,希望你再往深走。       其实比较好借鉴的就是社会学的冲突论,但冲突论过景多年了。冲突论是对结构功能主义的反叛,认为结构功能主义的图画太和谐了,哪会有那样的社会。以科塞和达伦多夫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强调冲突。他们认为,否认冲突,以为社会很和谐太荒诞了。我们现在提出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要粉饰这个社会。要承认冲突,承认社会冲突无所不在,要让冲突合法化,要让冲突政治化,冲突论中没有突出阶级这个概念。为什么?因为冲突无所不在,冲突不都是阶级的冲突,好多冲突是非阶级的、是种族的冲突、性别的冲突、某个集团跟某个集团的冲突,等等,拿阶级这个大话罩在这儿,我觉得弊大于利。       最后谈点对今后的看法。有些我很认同,政府是核心问题,众所皆知,政府是不可以经商的,但是现在政府什么都干。政府要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所以政府现在亲自挽起袖子干企业。应该政企分开,政府不可以亲自经商,政府也不可以再搞地皮财政。再往下一步说要打碎官商勾结,要像西方那样杜绝和防止“旋转门”——官员一退休马上做商人,这些东西都要杜绝。这是目标,要实现起来当然很艰难。       再就是维权的问题。权利人人都要有,这是全民的,不是阶级问题,但是在维权这个问题上阶级的话语好像不应该仍掉。有时候作为策略,过渡时期可能也需要。因为谁去维权?受欺侮的人才去维权,欺侮人的人和多数不受欺侮的人是不会做维权的事情的,更多的维权者是弱势阶级的成员。这几年我一直说,改革已经终止了,已经死了,改革是需要契机的,那个契机千载难逢。毛泽东走极端,逼着党内党外所有人转向,才有了改革。除了这样一个极端人物能做到这份上,其他时段的决策集团怎么可能有共识?没有共识怎么可能有改革?没有了,改革死了。所以今后改变中国历史,改变中国社会生活的应该是维权运动,维权运动如果走得好能够改写中国历史。一些智者可以做维权者的代言人,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维权。但是最终还是应该删掉阶级这个话语,因为权利也不是那个阶级的权利,权利是所有公民的权利。但是维权运动的主要动力应该是受压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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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也夫 | 为出租业献策

2012年06月17日 16:40:03       微观之策。     “我现在不‘扫活’了,常常停在一个地方等乘客。‘扫货’耗油、费力,赔不起。”一个的哥对我说。一线实践者趋利避害的策略值得管理者再三思索,很可能个体的聪明选择可以变为整体的制度设计。怎样才能返程不空车——即所谓“空载”从来都是交通上的一大浪费和难题,西方经济学家说,这是计划经济解决不了的问题。现在的物流业在克服空载上已有大改进,但城市出租车至今还在走‘扫活’的路子。日子不好过了正是彻底改变思路的时候。       我的思路是,在城市中设置无数个出租车待客点,或为旅馆门口,或为某空地,或为公交车站前几十米处,均树立明显标志。出租车不准空车行驶寻客。一个乘客下车后,的哥必须尽快在附近的一个待客点停车排队等候来客。在这种规章下,乘客也将养成新的打车习惯,不是在路上招手,而是步行到最近的待客点,附近一定有。 这一制度有若干好处。其一,省油,这最直观,不用说了。其二,省路。现在北京的出租车不下八万辆(少数黑车也扫活,所以须计算在内),每个时点平均会有一万辆在路上扫活,这使本来就拥挤的路面更加拥挤。不载客就不上路是大家的明智选择。其三,省力,的哥工时长,常疲劳驾驶;不许空车扫活,无形中上岗时间内增加了几个小时的休息,好处莫大。       是否增加了乘客的困难呢?不,对乘客只有好处。当这一制度被的哥们接受和遵守时,待客点比起流动的出租车,给了乘客更浓缩和透明的信息。在街面上等车,你搞不清周边有无空车,会长时间撞运气。在待客点,你会更集中地获取空车信息,如果几分钟没车,从速做其他选择。       待客点的建立还可以增加其他服务。可以建立两种级别的待客点。大的待客点有电话服务,雇用一个人守候电话。每个居民都清楚自己住所附近待客点的电话。如果你的东西重,不便步行到待客点,可以打电话叫车过来。有电话的待客点广布全城,这样电话呼叫出租车将成为普遍性的服务。只要设计合理,就会形成习惯,只要形成习惯,经济上便可良性循环,比如看电话的人可以从呼叫者那里解决报酬,从而可持续。       这一制度存废的关键是,如果得不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偷着扫活的司机将让待客点等候的司机拉不上客,待客点的司机将让偷着扫活的司机接活不断、“肥的流油”。电子技术的发达,使得这一问题不难解决。可以留下记录,不打表的时间(意味着空驶)不可行驶太长时间,且只能占全部行驶时间中的很小比例,超标则意味着你偷着扫活,要受严格惩处。       宏观之策。       北京的出租车业有一千多个公司。如此看是有竞争的市场经济了,其实不是,是“四不像”。何以如此?政府有两个管制。其一是不准进入。虽然与需求相比已经短缺,出租车的牌照却不再增加,现有牌照经营无期限。短缺,不增添,无限期,导致了两个现象:其一黑车日益增长,不可能灭绝。其二牌照价格飙升,一个牌照要大几十万元。中途获得牌照的公司,是花了大价钱的,自然要赚回,对司机份钱就不会少要。如此决定了份钱的水准。其二,出租车价格的管制。价格定死了,份钱居高不下,社会物价缓缓上升,于是的哥的积极性半死不活,乘客打车越来越难。政府可否放开准进呢?有两途,完全放开,发放少量牌照,都有困难。如果完全放开,公司将大为愤怒,我花费了高昂的费用获得了经营权,现在可以免费进入,怎么补偿我。今天就彻底放开准进,要深入研究法律,看看法律对政策改变的允许程度。不合法律的政策变更将恶化经济环境,是要不得的,也是不允许的。如果增发牌照,要不要收费呢?不要,就让个别公司捡了便宜,必然催生行贿和寻租。如果收费,就要给出经营期,此前的牌照,都是无限期的,继续这么发放也就加固了受到法律保护的无法变更的不良现状。       笔者以为,北京出租车行业早晚要大变。如因法规和现存公司的利益导致,难有大变。至少,要给出期限,宣布几年后出租业在经营权上将洗牌。早明示,可以早变。当然,洗牌后的新政策,现在就要深入研究,有几个可供比较的预案。       笔者觉得,一大选择是,出租业是个体化还是公司化。我不以为个体化是不可行的思路。出租业的管理比较单一,不是复杂的合作关系,政府管理直接面对司机,不是不可能的事情。何况现在有了多样化的电子手段,完全可以保证监督、联络、教育、奖惩。第二大选择是,如果是公司经营,经营自由开放到什么程度。是否充分准入,门槛有多高,是否价格开放。       给出一个洗牌的期限。刚好在此期间,深入研究,广泛讨论,打造一个新的出租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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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也夫 | 反对刑讯逼供的最佳契机

2012年04月29日 10:40:02       近年来刑讯逼供开始回潮,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倒退。维护人权需要契机,契机就是事件。没有契机绝难唤起大家的注意,没有众人合成的舆论就不可能制衡专政机构。       谢亚龙事件是契机,而且是绝佳的契机。绝佳正在于他臭名远扬。如果没有名声就引不起大家的关注。那么找个好名声的人不好吗,大家不是更愿意参与吗?不对。各种名声有各种效益,一般而言有好名声就不是最弱者。维权从最弱者开始最有效益。暴政的无法无天可以威胁到刘少奇,但是我们的维权如果从国家主席做起效益最低,因为保护了他不等于可以保护张霖之(文革期间被迫害致死的煤炭部长),保护了部长不等于能保护局长和处长,保护了干部不等于能保护普通公民,保护了普通公民不等于能保护涉嫌犯罪者,保护了名声威震的涉嫌犯罪者不等于保护了声名狼藉的涉嫌犯罪者。在谢亚龙任期内,中国足球跌至谷底。谢亚龙即便没有经济犯罪,在球迷心中也是遭恨该骂的东西。在狱卒的心中,他是破鼓万人捶的家伙。太好了,维权就要从他做起。你同情谢亚龙吗,参与维权吧。你讨厌谢亚龙吗,参与维权吧。惟其大家都讨厌他,才有了非凡的意义。       前天写了下面的文章,没人搭理。今天补充了上面的文字。维权需要你,大家群策群力。       我和谢亚龙素不相识,在他任职期间对其工作多次发文公开批评。但从媒体上获悉他在法庭上表达他遭到刑讯逼供,对他陡然而生敬意,觉得他不是稀泥软蛋,敢同不义抗争。       从情理上判断,我很难想象,一个身陷牢狱之人敢诬告关押审讯他的公安机关。       刑讯逼供近年来大有回潮之势,这是非人道,是反文明,是无视民心舆论,是开历史的倒车。反对刑讯逼供,应该是超越政见、超越阶层、超越种族的全体公民的共识和追求。如果我们不能借着一个个“倒霉蛋”提供的契机,推动当代中国走出“中世纪”,下一个遭受刑讯的就可能是我们的亲友,乃至我们自己。笔者呼吁,有共识的公民们一同要求有关部门公正地调查此事。调查机构在身份和构成上应该是超越利益的,即应该由辽宁省公安厅之外法律、公安、纪检部门组成,应吸收社会人士参与,以求调查结果得到社会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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