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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锡锌: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及其克服

王锡锌: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及其克服 进入专题 : 行政合法化 民主赤字 公众参与 参与式治理模式    ● 王锡锌       摘要: 行政“民主赤字”产生的时代背景是基于当代行政在目标期待、活动依据和功能等方面所呈现的新变化。而行政活动的政治化、国家行政的社会化、行政立法的大量兴起以及贸易、投资管制的国际化等,使原有的行政法治模式为行政活动提供“民主正当性”的能力日益匮乏,从而造成了行政的“民主赤字”。克服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需要一种使行政过程得以自我合法化的多元主义进路,即“参与式治理模式”。“参与式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取决于以公众“充权”和程序保障为核心的内部机理之完善以及对政府体制的直接改造和对社会环境的间接改造。          关键词: 行政合法化 “民主赤字” 公众参与 “参与式治理模式”          一、引言:当代行政“民主赤字”问题的提出          行政法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但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体系的背后,总是存在着关于国家的政治理论。①相应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和分析技术虽然关注的是行政活动的形式合法性,但在本质上却可归结到行政活动的正当性问题。②在行政法的制度系统中所表现出来的对行政权获得和行使加以控制的规则,其实构成了对行政权进行合法化解释和评价的依据:行政权的获得和行使只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便具备了合法律性;进一步而言,由于法律是由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所制定的,具备合法性的行政活动因而便可以通过法律本身所具备的民意基础而获得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正当化。这种通过借助更高层面的合法性来评价和解释行政活动合法性的方式,正是传统行政法合法化框架的核心机制,也正是我们理解“无法律便无行政”的基础。     假如行政权的获得和行使都需要借助代议机关的立法指令才能得到合法化,那么作为合法性解释框架的行政法,就必须以确保行使行政权的活动与立法指令的一致性为中心来建构行政法的合法性说明模式。事实上,传统行政法模式正是这样一种努力的结果。理查德·斯图尔特教授在对美国行政法的传统模式基本要素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将这种以立法指令为核心,以行政和法律的一致性为评价标准而构建的行政合法化模式称为“传送带”模式,③即通过行政活动的形式合法性,将立法所代表的民主正当性传送到行政活动中。     这种使行政活动合法化的技术可以被归纳为“通过形式合法化的正当化”,实际上是将政治正当化问题转化为形式合法性问题。传统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化解释,所遵循的正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路径。这一路径其实是自从戴雪以来的严格规则主义法治对行政活动进行控制的主要模式,④不独美国如此,西方各国在法治国阶段都是如此。⑤传统行政法将行政机关假定为立法机关指令的“传送带”,并引入司法审查,从而在形式法治层面上借助立法机关的民主合法性为行政活动合法性提供了一个解释和评价框架。     在这种正当化框架中,行政活动本身的民主正当化显然是一种推定的民主化,即只要行政活动是严格按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指令来执行的,那么行政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就不再另外需要一种民主化机制。不难发现,这种行政正当化框架的形成取决于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1)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所作的立法指令是明确的,排除了自由裁量的空间;(2)行政活动的内容仅限于对立法指令的执行,而不包括行政机关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进行的“积极行政”。但是,这两个条件在现代社会都已经不复存在了。20世纪以来,“行政国家”成为一个基本事实。积极行政的兴起推翻了传统理论对行政仅有简单执行职能的假定。行政立法的泛滥,意味着行政与法令的一致性并不能必然地架起通向民主正当性的桥梁。自由裁量的普遍存在,意味着行政必须对各种彼此竞争、冲突的利益诉求进行权衡和协调。这些都表明,现代行政的变迁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行政法解释框架所能达到的极限,后者已经很难为行政活动和结果提供足够的民主正当化资源了。于是,行政法治领域提出了行政的“民主赤字”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⑥          二、当代行政“民主赤字”之产生:背景与原因分析          (一)背景:当代行政的新变化          1.行政的目标期待:由消极执行到积极回应。在传统理论中,行政被理解为对立法指令的执行。但是,随着福利国家理念的兴起和实践,行政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已成为一项核心的期待目标。正如当代著名行政法学者韦德所观察到的:“有人曾说,直到1914年8月,除了邮局和警察以外,一名具有守法意识的英国人可以度过他的一生却几乎没有意识到政府的存在。但是,这位可敬的先生不是一位善于观察的人,因为到了1914年,大量的迹象表明政府的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乃是20世纪的特征。国立学校的教师、国家的保险官员、职业介绍所、卫生和工厂检查员以及他们必不可少的同事———税收员,就是这些外在的、可见的变化。现代行政国正在形成,纠正社会和经济的弊病是政府的职责,这种看法反映了人们的情感……如果国家对公民从摇篮到坟墓都予以监督,保护他们的生存环境,在不同的时期教育他们,为他们提供就业、培训、住房、医疗机构、养老金,这就需要大量的行政机构。”⑦伴随着对行政所期待目标的变化,行政活动职责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展。今日之政府不但要履行传统的基本职能,更被期待去承担积极回应各种各样社会需求的职能。     2.行政的活动依据:从依法行政到依规则行政。传统行政被要求严格遵循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但是,现代行政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代议机关的立法能力,行政立法便应运而生。先是立法机关将立法权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后来这种立法委任成为一种常态,最后有些国家的宪法干脆将某些领域划归行政立法的范畴,行政立法从而取得了自主性。这一变化在法国的宪法变迁历程中表现得最为明显。⑧在我国,国务院和一些地方政府也享有诸多立法权,虽然这其中很多属于执行性立法,但职权立法也为数不少。在当代行政活动领域特别是在行政管理活动的前沿,要么法律尚未制定,要么法律只是原则性规定,“法律的统治”实际上已变成了“规则的统治”。由于行政立法并不实行民主议决机制,其本身的民主正当性尚待证明,因此,依照规章的行政并不能使行政活动必然获得民主意义上的合法性。⑨     3.行政的功能:由执行到管理。当代行政不同于传统行政的另外一个要素是,行政的功能已经由单纯的执行变成能动的目标导向的管理了。目标导向的行政,意味着行政机关在目标界定、手段选择等方面都拥有自主进行权衡和选择的权力;同时也意味着法律对行政的控制通常只能是宽泛的目标指引而非具体的指令控制。立法先提出行政活动的宽泛目标,行政机关再对目标进行判断、权衡以及对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选择、裁量。在这种情境中,行政是否符合法律的判断并不是一目了然的。就算行政活动与法律要求之间存在形式上的一致性,也并不能够自动地证明行政所追求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这种目标导向的管理型行政使传统上的行政与政治的界限日趋模糊化。一般认为,政治是意志的表达,行政是意志的执行。⑩但是在当代,不论是从分权角度还是从行政本身的内容来看,这种区分都已只剩下形式了。今日之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对民众福利的保障、对诸如环境和劳工等领域的社会性管制等,事实上将行政活动推到了所有社会问题的最前面。这时,行政不再是简单地执行法律,而是要面对各种竞争性的价值和利益作出选择,行政已经不再是对立法指令的简单执行,而是一个基于目标而展开的管理。因此,公共决策、行政立法等新的行政方式成为政府实现其职能的主要方式。这样,行政的民主性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          (二)主要原因          从以上扼要描述可见,当代行政在内涵和外延等方面都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此背景下,我们可以发现导致当代行政“民主赤字”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     1.行政活动的政治化。由于行政从单一的执行活动变成多目标、多中心的管理活动,行政活动本身也因而日益成为一项政治活动。管理必然涉及对目标的确定、认知、分解、实现,而这又必然涉及对各种利益的权衡。这实际上意味着,本来应当在代议机关内进行博弈、权衡的政治过程延伸到了行政过程之中。行政机关根据宽泛的立法标准在行政过程中对大量相互竞争的利益冲突进行权衡和协调解决的活动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政治过程。     行政作为政治过程的表现在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得到最清晰的展示。行政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是受某个宽泛的目标指引的行政过程。一项公共政策将对诸多相关利益产生巨大影响。受利益驱动,那些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结果而展开的激烈竞争,成为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常态。行政立法所具有的政策制定功能则表明了其社会选择的特征。例如,环境保护的标准、社会福利发放标准、公用设施费率的设定等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社会选择,都会影响到群体正义的实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对各种相互竞争和冲突的利益进行平衡和协调的过程。而微观的研究表明,即便在行政机关依据规则作出具体裁决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着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11     假如行政过程具有政治的属性,那么通过对“立法指令”的执行,并不能使这一过程得到充分的合法性,更谈不上民主正当性。传统行政法模式无论如何扩展都无法赋予这种选择过程和结果以民主性,自然就引发了“民主赤字”问题。     2.国家行政的社会化。当代行政国的出现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但物极必反,政府干预的扩张又带来了政府失灵12问题。作为对政府失灵的反应,放松规制成为政府转型中的一个方向。作为放松规制的一种表现,行政规制的社会化应运而生,其表现为公务民营化、委托行政以及社会权力的兴起等方面。     (1)公务民营化。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凯恩斯主义的政策造成了社会经济困顿,英美等西方国家掀起了摒弃传统行政理念而强调结果导向以及市场化等理念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它直接推动了民营化浪潮的兴起。“新公共管理”强调引入市场机制,特别是在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方面强调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政府虽然是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者,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服务和产品都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由公共部门垄断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的局面应该被打破,应让更多的私营部门参与公共服务和产品的供给,通过这种方式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部门,从而提高服务和产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在公共管理中,政府应把管理、服务的职能与具体的供给方式相分离;针对公共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而不是大包大揽,简言之,应该是“授权而不是服务”;政府可以通过招标等签约以外包的形式将一些公共服务委托给政府以外的公营或者私营部门来提供,政府只负责对其监管和提供相应的经费,如医疗卫生。还有一些公共服务,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政府完全可以放手由私营部门提供,自己只负责对其进行监管。所有这些新公共管理理念给民营化的兴起提供了理论基础。13由此,大量现代行政事务被转移到私营部门,不但一些公共产品被交给私营企业提供,甚至是传统上一直是国家核心职能的部分公务也被民营化了。     公务民营化虽然可能带来经济效益的增长,但在行政领域大力推行民营化将带来行政的正当化问题,即这些民营的公务可能面临民主意义上的正当性匮乏。市场机制的理念是效益最大化,而民主的价值在于多数人同意。一项效益最大化的措施可能并不是大众最想要的结果。在公务私营化运动中,公务所内置的民主性要求可能被忽视,从而带来“民主赤字”。14     (2)自治社团公共管理职能的扩展。自治社团的大量出现是20世纪后期的一种重要社会现象。在西方这源于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在中国更多是因为自上而下的政府转变职能,逐步退出某些领域后的后果。虽然政府退出了某些领域,但并不意味着相应的事务不需要有人来做。正如有学者指出:“一般来说,存在一种广为流传的观点,即国家(控制)的领域应当减少,但是在具体问题上,公众永远要求更多的而不是更少的政府行为。”15那么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呢?通常的应对是将一些行政事务授权和委托给自治团体,从而将一些公共管理职能转移到社会。这样既能使政府“瘦身”,又不至于出现公共事务的缺失。     在这些领域内,典型的例子如职业自治社团(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执行的审查会员开业资格和维持职业的道德纪律等职业公务以及红十字会等慈善机构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等社会公务等。这些组织在发挥对社会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即这些组织往往同时具有两种身份:一方面它是自治组织,国家机关组织法等法律对它不起约束作用,行政机关对它也没有科层制下的命令指挥权;另一方面,它又确实承担着一定的公共性管理事务。如何保证这些自治社团的内部结构、行事规则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民主的精神,成为一个现实挑战。最近发生的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状告中国篮协不按比赛成绩将其升级的纠纷和武汉足球俱乐部退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等个案16以及北京律师协会的年轻律师会员要求直选的事件17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3.行政立法的兴起。传统上,立法属于立法机关的专门职能。但是,随着“行政国家”的出现,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等的行政立法权改变了原有的权力分工和职能,行政法规、规章成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成为行政活动的主要规则和依据。在美国,1980年在联邦登记簿上刊发的法规草案大纲和正式法规,达到了87 012页,远远超过法律的数量。“在美国法律序的结构之中,法规犹如汪洋大海,法律只是漂浮在大海上的少数孤岛。”18在中国,情况同样如此。仅以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为例,1978-1997年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超过15 000件,在数量上远远超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19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制变革所处的经济、社会变革背景,使行政规则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更加突出,而创制性行政规章更是占了相当大的比重。20简言之,传统法治的法律统治之理念已经转变为规章统治之现实。     行政立法的出现和兴起,作为法治国理念面对“行政国家”现实所作出的妥协,还存在民主正当性的问题。从行政立法的过程看,行政立法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程序而非立法程序,因此程序本身并不能为行政立法提供民主意义上的合法性。虽然在结果意义上,行政立法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只有在符合更高层级的宪法和法律时才能发生。因此,即使行政活动依照行政法规、规章等“法”而进行,也并不能必然、直接地使其获得合法性,更不用说通过行政与规则的一致性而证成行政活动的民主正当性了。     4.全球化对国内行政的影响。当代行政的民主正当性还面临全球化带来的挑战。在全球层面上,有WTO、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在区域层面上,有亚太经合组织以及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等。这些组织的大量涌现,乃是当今各国经济上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一种直接后果,这同时也使得对贸易、投资领域的管制不再是主权国家在国内法层面上完全自主决定的事务。当代行政管制领域尤其是贸易、投资领域的决策在不同程度上都受到多边和双边条约的限制。而条约的签订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国政府反复协商、博弈或妥协的结果,这与民主性的要求存在相当的距离。     全球化发生的领域首先是在经济活动领域。与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相比,政治全球化远远滞后,因此经济的全球化和政治的国家主权原则之间存在不协调。这一方面表现为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削弱国家主权,使传统的以国家为基础的民主机制部分失效;另一方面,与经济全球化相应的全球民主机制未能建立。以民族国家为依托的民主机制被削弱,而以全球为依托的民主机制尚未建立,这意味着民主发展与经济全球化之间出现了一定的脱节。21     欧盟是当今区域化发展中“民主赤字”比较明显的一个例子。虽然其加入者都是公认的民主国家,但欧盟层面的执行机构则与欧盟各国的民众关系疏远,它们都是由主权国家派驻的代表所组成的。这导致了欧盟的行政活动在根本意义上缺乏民主正当性。而WTO则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中民主缺失的典型例子,WTO几乎所有的规则都是各国代表闭门磋商的结果,其民主性的缺乏至为明显。事实上,早在1971年,卡尔·凯瑟就指出,跨国家政治总是通过加强技术统治、专家联合的方式削弱民主所承担的责任。跨国家和跨政府网络中的多层治理,似乎削弱了地方、地区和国家层次上民主选出的团体控制国家行政过程的能力。22各级治理机构的执行人员、专家群体和技术专家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似乎得到了加强。这样,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经济事务乃至与此相关的大量行政活动脱离了议会的监控而成为一种由外交家和技术专家主导的产物。人类的相互依赖从未如现在这样密切,但与此相伴的“民主赤字”问题也日益突出。23          三、当代行政“民主赤字”之克服方法:“参与式治理模式”之引入          (一)“参与式治理模式”之提出          现代行政出现的“民主赤字”问题,本质上源于民主的价值要求与行政现实之间的距离,同时也表明传统行政法通过立法的民主性而论证行政民主正当性的逻辑和技术面临困境。传统行政法模式在本质上是一种制约政府权力的消极机制,无法触及政府积极行政的一面,也无法通过规则、目标与行政过程选择的一致性来解释行政活动的合法性。这样看来,对“行政国家”时代行政过程的合法化解释,已经不再是通过对漏洞百出的传统模式进行缝缝补补就可以做到的了。我们需要一种新的理论和制度框架来重构行政法的模式。     既然行政功能已经由执行变为管理,行政活动也日益政治化,那么我们可以考虑采纳将行政过程视为一种政治过程,通过向这一过程注入更多的民主化要素而使行政过程及其结果获得合法性的思路,即“参与式治理模式”。相对于传统的行政法依靠外部资源而实现合法化的机制而言,这种模式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通过利益代表、公众参与等制度设计使行政过程得到自我合法化的多元主义思路。这是一种通过利益代表的参与、协商、妥协而使行政决定和政策得到合法化的思路,其所反映的是一种多元主义合法化理论。政治多元主义理论可被认为是个体价值主观性的一种集中表达。24     自我合法化的路径强调在利益竞争过程中引入并保障不同利益主体的有效参与和协商,而使行政过程及其结果得到合法化。如果行政机关在政策或决定的形成过程中为所有可能受影响的利益主体提供了参与的机会,就可以通过这些参与者的协商而达成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妥协。这就在微观意义上体现了参与式民主,也可以说是对立法过程的一种复制。因此,允许利益主体的参与并在充分考虑各种受影响的利益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和政策,就在微观意义上基于与立法过程相同的原理而获得了合法性。     行政过程的公众参与和协商不但具有工具意义上对行政民主性补强的功能,而且具有独立价值。它使行政决策能够最大限度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增强其科学性和可接受性,避免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减少政策执行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公众的参与本身就是对公民主体地位的一种肯认,使公民在政府的施政中避免了被客体化的命运,从而体现出现代民主国家对人的尊严的尊重。          (二)“参与式治理模式”之基本理念          “参与式治理模式”之理念的提出以两项重要社会政治理论为基础:一是协商民主理论,二是治理理论。虽然立论的角度不同,但两者都强调通过平等的协商、沟通、合意机制为行政过程和结果提供多元主义民主正当化资源。     1.协商民主理论的引入。推动公民参与在民主理论和实践中的复兴一直是在当代民主理论的主流之下的一股生生不息的潜流。传统民主理论在20世纪后期的一个重大发展,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25协商民主的提倡者认为,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一方面是自由主义理论,另一方面是批判理论。26协商民主理论既强调个人拥有某些必须受到尊重的利益、知识和权利(自由主义),同时也关注个人在公共生活中如何摆脱压制性力量的进步性解放(批判理论),通过公众参与提升学习、认识和交流的能力,重视政治实践中不同利益的妥协和偏好转换。支持者认为,协商民主在价值诉求上具有一系列的优势,具而言之有四:(1) 可以培养维护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促进政治共同体之间的相互理解;(2)提升公众对公共生活的集体责任感;(3)在多元文化和利益交织的现代化社会中,协商民主可以有效促进不同文化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流与理解;(4)通过开放的结构和讨论过程,协商民主可以增进公共决定的合法性并有助于扩展知识和理性。27     协商民主理论是一种规范性(而非描述性、解释性)民主论,是在批判和继承传统自由主义(市场式或经济式)民主论(以熊皮特为代表)与共和主义民主论(以卢梭为代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8它不把国家单纯看作经济社会的守护者,而是强调现代社会的多元性,拒绝以共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共同伦理的共和主义前提;它也不把国家看作制度化的伦理共同体,而是强调以对话、协商为中心的公民主动参与的重要意义。     协商民主理论旨在把平等地位的利害相关者自由的、具有公共性的说理作为民主的本质(投票依然是必要环节),旨在更忠实地践行被遗忘或被忽略的民主承诺(如广泛平等的公民参与、自由的政治讨论、开放的立法审议、对共同福祉的追求等),克服自由主义民主论所遭遇的集体选择难题和共和主义民主论所遭遇的伦理或道德超载难题,以实现民主、人权和法治三大价值之间的合理平衡。29     2.治理理论的引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的政治理念开始兴起,并相继被引入行政学和行政法学领域,用来解决日益严峻的行政过程中的“民主赤字”问题。     治理是各种公共和私人的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也包括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自己利益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安排。30在这个定义中,治理的核心表现为权威的多中心化,而不是再以政府为“单一中心”。这一变化反映了民主自治传统在当代政治生活中的复兴和拓展。31治理理论表明,在大众时代的政治生活中,社会对公共政治生活所提出的参与需求在质和量的方面都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已经由原来概念化的人民主权转向更具有厚度和复杂性的“公民权利”概念。以公共性概念重构公共政治生活,应该说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一个需求。     研究治理理论的权威人物斯托克对治理的内涵,提出五个极具冲击力的观点:(1)治理意味着公共生活的权威除了政府之外,还包括一系列社会公共机构和团体;(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中,存在着国家和社会边界的模糊,私人部门正承担越来越多的原来由国家承担的责任;(3)治理意味着在涉及社会集体选择和行动时,各个权威和机构之间需要进行协商和合作;(4)治理意味着参与者之间最终将形成一个具有自主性的网络;(5)治理意味着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强制性的权力,沟通、合作等方式和技术也可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32     治理是政治管理中的一种新理性,既区别于私益导向的市场经济人理性,也区别于国家导向的管制理性,而是一种沟通合作理性。治理所依赖的最主要的方式和技术,其实就是存在于社会中的多个权威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在权力运行的向度上,治理是一个在上下、水平方向上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共同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在这个意义上,体现“公共性”原则的治理话语,回应了当代人试图超越无政府主义和利维坦这令人焦虑的两极的内心渴求。33          (三)“参与式治理模式”之运作机制          上述两方面的理论都在于强调,理性和平等的表达、讨论、协商、妥协等参与性机制可以为行政过程和结果提供民主正当化资源。笔者所提出的“参与式治理模式”就是将公众参与和治理理念引入行政过程,通过强调和保障利益主体的充分表达、交涉、商谈,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以最大限度的合意为基础的管理(统治)模式。通过参与和沟通合作,统治、管理在某种程度上被转化为一个“自我管理”机制。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妥协的制度过程,而治理强调各方利益主体的沟通与合作。简言之,“参与式治理模式”使行政合法化(民主正当化)机制的核心是平等而理性的协商。34我们可以对参与、协商机制等在行政过程中发生作用的机理作如下简单的描述。     1·确定特定行政过程涉及或者将要影响的各种利益,以便界定相应的“参与强度”。在利益界定方面,需要区分“主要利益”和“一般利益”。“主要利益”通常是行政决定或政策直接针对或影响的利益,即直接利益。例如,在一个关于发电厂建设的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申请人、竞争者、相邻权人等具有直接利益,电力消费者、一般公众等主体具有“利害关系”,但并不是直接利益者,而是“一般利益”者。在行政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同样也可以看到这种“利害程度”的差别。“主要利益”和“一般利益”的区分不是为了决定参与的资格,而是为了决定参与的强度。“主要利益”者在参与过程中通常应有相对而言更强的参与。     例如,听证会、协商等不可能完全开放,而只能是由主要利益代表进行参与。35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主要利益”代表通过参与而形成的方案,需要接受“一般利益”代表和公众的评论。     2·为各种利益的代表参与行政过程提供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程序。参与的程序不仅应当能够使参与者方便地获得必要的信息,而且应当保障各种利益代表的“结构平衡”,还应当保障各方利益代表进行平等的交流。     3·对各种利益代表通过参与过程而提出的各种方案,决定者应当在适当考虑各种利益诉求的基础上进行协调,作出决定或选择,并要说明理由。这事实上已经触及作出行政决定或政策的体制问题。假如各种利益代表和公众参与了行政过程,但并没有一种体制性的结构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考虑或回应,那么在逻辑上和现实中,这样的参与都可能被“符号化”而徒具形式。因此,参与有效性的保障也需要相应的与行政决定和决策的体制相匹配的结构。     4·对参与各方是否获得了公平、有效的参与机会以及参与者的活动是否遵循了规则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查。这种监督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但最终需要通过司法审查来进行。司法审查的重心不是对通过参与过程而形成的决定内容进行审查,而是对参与的程序进行审查和监督。     总之,引入“参与式治理模式”是当代行政法治面对行政过程之现实情境时而在逻辑和制度上所要作出的回应,这也将引发现代行政法治内涵的扩展。就行政法治而言,形式合法性依然非常重要,但对行政活动民主正当性的证成却远非充分。引入“参与式治理”概念和机制,不仅可以直接向行政过程注入民主性因素以弥补行政的“民主赤字”,而且还可以通过将行政过程各种参与者,包括公众、专家和政府的知识加以有效整合,在提升行政理性的基础上间接弥补“民主赤字”,后者也可以被称为一种通过理性实现的正当化机制。36     在中国,“参与式治理模式”概念的提倡和实践具有独特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国家一直强调的“民主行政、科学行政与依法行政的结合”这一现代行政改革的大思路。就民主行政而言,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已经意识到传统的依法行政并不能解决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问题,因此,引入民主行政的正当化方式其实是一种民主正当性的回归。通过利益代表和公众参与为政治化的行政过程引入多元主义合法化机制,通过使各方有效参与这一民主化过程而使行政的结果具有正当性意义上的合法性,这正是民主行政的内蕴之意。就科学行政而言,虽然其合法化逻辑强调的是通过理性实现的正当化,但在此过程中,理性的这一功能主要是在各方参与和讨论的互动过程中实现的———表达、聆听、反思、学习、论证等。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科学化与民主化是不可分割的。     “参与式治理模式”通过引入民主参与和多中心治理理念,将行政的形式合法性要求和实质合法性要求结合在一起,指向一种“复合的行政合法化模式”。在当代行政的现实情境中,行政的形式合法只是一个底线要求,并不能满足法治对行政的全部要求。从目的实现和公众对结果的接受来看,行政活动在满足形式合法性底线要求之后,还必须满足理性和民主正当性的要求,而这正是当代行政强调“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相结合的原因。在笔者看来,这种复合的行政合法化模式,在面对当代行政“民主赤字”的现实时具有更强的解释能力。          四、“参与式治理模式”的有效实现:内部机理之达成与外部环境之改造          (一)“参与式治理模式”有效实现之前提          参与式治理是针对当代行政“民主赤字”而提出的一种解决思路。这种思路在强调行政过程民主化的式治理可以充分借鉴协商民主的制度方案。协商民主是基于对程序化“票决式民主”的批判和反思而提出的。自由主义民主理论的批评者指出,严格程序化的民主只关心意见的表达和聚合,强调通过多数原则形成公共决定,而这将损害民主的理性交流功能并导致对程序中少数人权利的合法挤压。他们提出的替代性方案就是协商民主,强调在参与者严肃、负责任的表达、沟通、相互理解的基础上作出公共决定。37在这个过程中“讨论”被赋予一种参与者之间通过阐述理由、进行说服、寻求共识而提升决策正当化和理性化的功能。38     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参与式治理作为消解当代行政“民主赤字”的制度方案,并不是简单地将程序民主直接移植到行政过程中。将公众参与引入行政过程,为行政过程和结果输送民主正当化资源,只是对民主过程的模拟,并不意味着是严格意义上的民主决策程序。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参与及其与政府的互动,主要是让公众在社会心理和感受上获得“主人感”和被重视感,而不是由公众直接决策。因此,参与所带来的民主化效应和对“民主赤字”的消解功能并不充分。事实上,这是一种比较脆弱的民主正当化机制。而将公众参与引入行政过程以弥补行政民主性的不足,需要特别强调参与者的权利保障以及参与程序的意义,因为权利的充实给参与者以主人感,而公平的程序可以使参与产生一种公平的心理效应。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公众参与所带来的民主化效应的强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参与者权利充实(以下简称“充权”)的程度。          (二)“参与式治理模式”有效实现的内部机理:公众“充权”与程序保障          如前所述,在“参与式治理模式”中,参与权是一个核心问题。参与权的本质是话语表达、竞争和有效协商的能力。相对于特定的有组织的“主要利益”者而言,公众参与权的充实和有效行使将是“参与式治理模式”面对的一个巨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参与式治理模式”至少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     1.公众“充权”。公众“充权”概念是后现代主义在批判实证主义和技术化路线的公共决策失败时所提出的一个核心概念。其主要意涵是强调公民的行动能力,强调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使公民“有权利作出决定”。39因此,“充权”所强调的不仅仅是公众在主体意义上的参与资格,而且还是在行动意义上的有效行动能力。公众参与权的有效行使需要以一系列权利作为基础,因此有必要以参与权为中心,对知情、表达、结社和监督等各项权利予以充分保障,以实现公众参与的富有成效。     (1)知情权。参与以获得信息为前提。虽然信息并不等于知识,但如果没有必要的信息,参与者对知识的运用就会变得极其困难,从而极大地约束参与者的行动能力。“公众要想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可得的知识中隐含的权力武装自己;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也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40在行政过程中,政府和有组织的利益集团在信息方面的优势地位是明显的。公众知情权如果没有得到保障,政府就可以轻易愚弄和诱导公众,而利益集团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操纵议程设置和方案选择。因此,对知情权的充分保障是有效改进行政过程中信息分配的非均衡状态的基本要求。     (2)结社权。公众参与虽然也包括个体化参与,但在行政过程中更有效的参与形式乃是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参与。分散的、未经组织化的利益主体参与行政过程,不仅使参与的成本大大增加和达成妥协的难度加大,而且往往处于被忽视的境地。公众的利益如果表现为分散的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公众参与的过程就将不可避免地变异为利益团体瓜分公众利益的交易平台。41利益主体的组织化需要对现代社会中的结社自由予以高度重视。只有当分散的利益有效整合时,分散的利益主体才能获得有效的话语权和利益竞争能力。     (3)表达权。表达权在参与过程中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在行政过程中,表达权的内容表现为参与者对价值偏好、利益主张、方案选择的阐述、评论、讨论以及评价的权利。很明显,这是参与、讨论和协商的核心。对表达权的保障,既要求承认和尊重参与者充分的表达自由,同时也要求承认和尊重参与者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表达和讨论的权利,后者也是行政公共性的要求。在当代公共生活领域,媒体和公共舆论自由的充分保障可以为分散利益主体的组织化提供资源、信息和技术上的支持。在很多情况下,公众并不清楚行政决策所涉及的相关利益;即使知道,他们也很难有效地发现“同类”。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时已经敏锐地观察到公共舆论和媒体对公众组织化的作用,发现美国的报纸在发现共同利益者并予以有效组织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指出社团和报刊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42毫无疑问,这一观察在今天的行政语境中具有更为明显的针对性。     (4)监督权。监督权表现为公众在行政过程中和事后对行政活动质量进行评价和质疑的权利。在行政过程中,公众的监督权表现为通过参与行动而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而这种制约主要是通过程序上的表达、竞争、评价等行动来实现的。在行政过程完结后,利益主体或者公众还可以借助制度化的平台,如媒体、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平台或者司法而对行政活动的质量包括形式合法性、民主性和理性提出挑战和质疑。在这个意义上,事后监督其实可以被看作是参与过程的延续。例如,如果司法救济权得到充分保障,个体就可以通过启动司法审查而有效地阻止那些他们认为不合法、不民主、不科学的决定或政策。在逻辑上,这种广泛的申请司法审查的权利,反过来可以提升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协商能力。如果没有切实的监督权力,公众的参与有可能在利益团体和政府权力的挤压之下被边缘化,民主性补强的功能也就会沦落为一个口号。近几年来中国价格听证会广受诟病的现实已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43     2.程序保障。静态的权利配置固然重要,动态的活动过程或许更加重要。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程序性规则是通过公众参与实现行政过程“自我合法化”的核心制度。从多元主义合法性论的基本要素看,如果指望通过各种利益代表的参与而使行政过程得到合法化,那么至少还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均衡的利益代表。受到行政政策和决定影响的各方利益在行政过程中都应有符合其利害关系程度的代表,并且他有效参与了行政过程。(2)平等和有效的协商。行政程序必须保障参与者在交流和协商的过程中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展开理性的协商,因而程序规则必须能够对压制、操控、暗箱操作等行为提供预防和抑制的有效机制。以上两条重点要求程序的平等、公正;否则,公众参与的结果就可能出现偏差。(3)理性和负责任的选择。参与的程序规则必须能够促进作出决定和政策的行政机关对各种利益协商妥协的方案进行适当考虑,并对方案的选择说明理由。如果缺乏这些程序机制,公众参与在很大程度上将被形式化,从而成为行政决定“民主化的外衣”。          (三)“参与式治理模式”有效实现的外部环境:行政体制结构与社会环境之改造          上述对公众“充权”的思路,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对“参与式治理模式”内部机理的改进思路。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还需要其所依存的外部环境配合。这首先就要求对公共行政的体制结构进行反思性的变革。现行的公共行政体制虽然强调“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三位一体模式,但在实践中,政府对决策所涉及问题以及方案的选择都具有“话语-权力”结构意义上的垄断性权力,这导致了公众和专家的角色被虚化。“话语-权力”结构过分挤压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有效空间,而打破政府对话语和权力的垄断需要直接的体制结构改造,也需要间接的社会环境改造。     从直接的体制改造结构层面讲,需要构造公共行政体制内部参与者的角色和权力配置。公共行政决策体制的核心问题在于参与者角色及其权力配置问题。从目前中国行政公共决策体制改革的多种努力看,听证会、讨论会、座谈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集意见等决策方式的引入虽然可以被视为在决策过程中吸纳公众参与机制的有益尝试,但因为体制结构的制约,这些参与的效果还很不理想。在笔者看来,结构层面上公众角色的虚化以及政府对信息、话语和权力的垄断性地位,是造成目前公众参与机制失灵的症结。在公共行政体制结构中,公众必须获得主体性地位,不仅是决策中的利益相关者,而且更应是重要的知识主体。一个公共决策过程必须考虑对各种知识的合理运用,这意味着公众、专家和政府都是重要的知识主体。各知识主体参与的意义在于向行政过程输入独特的、多元化的知识,以构成对话、交流与寻求共识的基础。因此,保障有效的参与式治理,必然呼唤一种承认参与者的利益主体与知识主体双重地位的行政体制结构。这意味着,公共决策中权力的配置应当由行政机关垄断性结构转向多元主体分享并相互制约的分权结构。而在公共行政领域,这种变革也正是由单一中心的“管理”向多中心的“公共治理”转型的一个重要内容。     从间接的社会环境改造层面讲,需要特别关注社会中分散利益主体的组织化以及信息分享和流通。分散利益主体的组织化是有效和有序参与的组织基础。中国30年来的改革开放,促成了社会利益的日趋分化。然而,中国社会的利益组织化程度还比较低,与事实上的利益分化程度不相称。如果我们承认社会利益多元化的现实并允诺要考虑最广大人民的利益,那么鼓励和促进分散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就是一个当然选择。对于参与式治理而言,分散利益主体的组织化不仅可以使利益主体在参与过程中的表达能力得到增强,而且还将提升其行动能力。通过利益主体组织化而展开有序的、有效的公众参与,是政府转型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选择。          五、结论          总之,“民主赤字”问题是当代行政所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其根源在于:由于当代行政自身属性、功能及其外部环境的变迁,以代议制民主为基础的政治和行政法理论框架已经很难为行政活动提供充分的民主正当性解释。行政的民主正当性匮乏与行政对各种利益进行权衡选择的政治化过程相对照,使“民主赤字”问题更为突出。     当代行政面临“民主赤字”这一事实,要求变革传统行政法治模式。传统模式的核心是强调依法律行政,其逻辑是通过法律的民主正当性而向行政“传送”民主正当性。然而,这一逻辑与当代行政的现实却存在巨大的鸿沟。笔者认为,为消除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可以考虑引入多元主义合法化理论,通过公众参与向行政过程注入民主性因素,对行政过程进行民主性补强,从而使行政过程具备一定程度的自我合法化能力,为行政活动的结果提供实质合法性和正当性。循着这一思路,我们应当引入协商民主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对行政活动模式进行改造,从管制型行政转向参与式行政。     笔者对“民主赤字”和“参与式治理模式”的分析,虽然是在一个宽泛的背景下展开的,但笔者认为这一分析对我国当前的行政过程改革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行政权在国家公共生活中的作用来看,中国的权力结构表现为更加明显的“行政中心主义”特征。虽然宪法将行政机关的地位规定为民主代议机关的执行机关,但同时却赋予行政机关极为广泛的权力和职能。这些权力就内容上看涉及对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科技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就行使的形式看,包括了行政立法、政策制定、决定以及执行等。44总之,从宪法对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来看,我国的行政机关实际上并非仅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而是具有广泛职能和职权的管理机关。在这种现实背景下,依法行政并不能保证行政必然会获得民主正当性。因此,我们的“民主赤字”问题可能比西方国家还要严重得多。在此情境下,宏观上需要进一步加快近代立宪主义的进程,微观上则应当将公众参与、协商治理的机制引入行政过程,构建一种“参与式治理模式”,补强行政活动过程和结果的民主性。          注释:     ①参见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杨卫东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页。     ②参见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③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6—10页。     ④参见王锡锌:《自由裁量和行政正义:阅读戴维斯〈自由裁量的正义〉》,《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⑤参见德埃贝哈德•施密特—阿曼斯等:《德国行政法读本》,于安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65-70页。     ⑥“民主赤字”是指民主欠缺的一种状态,最早被用来形容欧盟在扩张过程中遇到的联盟权力正当性危机。当代行政的“民主赤字”概念,则是在当代“行政的政治化”情境中所提出的。因为在这一背景下,具有民主性的法律并不能为行政传递民主正当性,所以行政面临着民主性的匮乏。当代行政法治所关注的公众参与、协商等制度,反映出行政法对行政“民主赤字”问题的关注。See Richard Stewart,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21st Century,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ume 78, May 2003, pp.437-448。     ⑦H.W.R. Wade,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pp.3-4.     ⑧在法国,从《1791年宪法》所规定的议会对立法权的垄断到《1958年宪法》明确将大量行政事务的立法权划归以总理为首的政府,议会不得干涉,这使得法国成为西方行政立法最为普遍的国家。美国宪法虽然没有走得如此远,但立法委任业已成为常态,并被联邦最高法院所认可。     ⑨参见王锡锌:《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及其现实情境》,《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⑩See Goodnow, F.,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1900, New York, Macmillan, p.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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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 |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路(4)

2012年04月18日 19:29:37   (三)发展趋势分析     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快上涨。2010年全国监测城市综合地价、商品房价格分别为每平方米4488元、5029元,分别比2001年上涨2.41倍、1.32倍。其中,除了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略涨外,大多数年份都保持较快上涨势头,尤其是2007年、2010年商住综合地价分别比上年上涨14.92%、10.76%,2004年、2005年、2007年、2009年商品房价格分别比上年上涨17.76%、14.04%、14.76%、21.10%,涨幅均超过10%(如表7所示)。2010年房地产新政出台后,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总体涨幅趋缓甚至部分城市出现了绝对下降的迹象,但一些大中城市房屋租金却出现了较快上涨,房地产市场供需结构性矛盾并没有得到根本缓解。     “十一五”期间,我国通过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了114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和36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其中,2010年全国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开工590万套,基本建成370万套,农村危房改造开工136万户,基本竣工108万户。“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总规模为3600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比2010年增加约70%。但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城镇保障性住房也只能解决20%左右城镇居民的居住需求。仍然有大量中低收入城镇居民需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需求问题。     表7  2001-2010年全国监测城市综合地价与商品房价格变化情况(元/平方米;%)          数据来源:转引自潘家华等主编,《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6页。     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55%左右,城镇人口数量将超过农村人口,一些地方已开始采取措施改善进城农民工居住条件,但覆盖农民工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大量进城农民工的住房需求以及城市居民的刚性需求、改善性需求使得房地产市场供需缺口仍然较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务院农民工办课题组(2010)预测,“十二五”期间我国农业劳动力将由29500万下降到25000万左右,有4500万人农业劳动力需要转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平均年转移860-900万人,其中以农民工形式的年转移600-650万人左右。目前需要转移的农业劳动力主体大多是上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年轻人,他们举家流动和长期定居在城市的趋势较为明显,住房需求较为迫切。考虑到未来10年2亿城镇新增人口的住房问题,我国城镇住房存在巨大缺口。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估算,将需要近60亿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房,旨在解决中低收入住房需求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重道远”。     综合上述分析,在我国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背景下,在国家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健全、城乡居民住房需求仍较旺盛、房价收入比明显偏高的情况下,即使城市房价出现一定幅度回落,小产权房问题也很难完全杜绝,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趋势,以低廉的价格吸引大量城市中低收入阶层和部分投资者购买。尤其是如果2011年实施的城市住宅限售政策继续下去,这种不会被计入购房套数,没有购买条件限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产权保障但拥有巨大价格优势的小产权房还可能会建的更多。2011年4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介绍说,一季度全国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9832件,涉及土地面积7.3万亩,其中,擅自兴建小产权房现象明显抬头。另据调查[1],有60.3%的人认为自己可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86.0%的人支持小产权房合法化,76.3%的人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将会拉动房价下降。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不合法”的小产权房的巨大市场需求。     三、对小产权房的评价     尽管小产权房在农村土地利用方面存在不合法性,但并不能据此抹杀小产权房在促进农民增收和解决中低收入群体居住需求等方面的积极意义。     1.小产权房成为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     “十五”时期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势头。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分别达19109元、5919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2.04倍、1.63倍,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82.1%、81.8%。但也要看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拉大,绝对收入差距由2000年的4026.6元扩大2005年的7238.1元、2010年的13190.0元,相对收入差距(二者之比)呈波动性不断扩大的态势,由2000年的2.79扩大到近10年来的高点3.33,而后略有回落至3.23。从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变化情况来看,家庭经营收入和工资性收入是其主要来源,二者占比合计为9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占比较低,2010年分别为3.4%、7.7%,二者合计略超10%。具体来说,尽管家庭经营收入绝对数量在持续增长,但其占比呈现明显下降趋势,2010年比2000、2005年分别下降了15.4、8.8个百分点;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无论是从绝对数量上看,还是从各自占比来看,均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10年分别达2431.1元、202.3元、452.9元,分别比2000年增长了2.46倍、3.49倍、4.75倍,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1.07倍、1.29倍、2.07倍。因此,如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具潜力的就是要着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图4  2000-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比较     表8  农民收入来源结构变化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年鉴》有关数据整理而成。     但也要看到,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快速扩张必然伴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要被国家大量征收,土地从农民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十一五”期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合计228.98万公顷(如图5所示),其中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48.45万公顷,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33.77万公顷,耕地21.19万公顷;全年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面积29.15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2.71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2.0%、57.8%,其中通过招拍挂出让土地25.73万公顷,出让合同价款2.60万亿元,分别占出让总面积的88.3%和总价款的96.0%。尽管农村土地是乡村两级集体经济重要财产,但集体用地与国有土地不同权、不同价,农村土地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并不能够据此获得大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收益。在这种背景下,小产权房就成为了农民分享城市化发展成果、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          图5  2006-2010年全国批准建设用地情况     2.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需求     住房是最基本的民生需求之一。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发达国家的房价收入比一般在1.8-5.5倍之间,发展中国家合理的房价收入比在3-6倍之间。而根据中国新闻网报道,2010年全国房价收入比已超过15倍,上海、北京、广州等地的房价收入比则超过50倍以上。[2]相对于近几年不断攀升的城市房价而言,城市尤其是部分大城市的中低收入者收入增涨远远落后于房价的涨幅。而小产权房不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其开发成本较低,售价仅为同区域商品房的1/2甚至1/5左右。尽管小产权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但从现实情况看确实解决了一部分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必须正视小产权房的客观存在,它已成为城市房地产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和改善一部分中低收入城市居民最基本的民生需求,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     [1] 袁业飞.《禁?放?小产权房路在何方?——聚焦走到十字路口的小产权房》,中华建设,2011(5):6-15。     [2] 阮煜琳.《调查称北京上海等地房价收入比超过50倍》,中国新闻网,2010年4月22日。     四、典型地区小产权房处理方式调查分析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违反相关政策”,并表示各地要严格依法查处大量存在的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但至今国家层面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小产权房处理政策措施。[1]为此,各地对小产权房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有的甚至相差很大。     (一)北京     北京小产权房主要集中在郊县区域,如通州张家湾、房山良乡、昌平小汤山、大兴西红门等地。位于北京通州区张湾镇的太玉园,是北京甚至全国最大的小产权项目,总建筑规模超过200万平方米,由欧式洋房、中式板楼以及别墅组合而成。北京市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措施主要有强制拆除和没收等。比如,2005年10月28日,北京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头村委会与北京金地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青龙头村旧村改造实施方案》,在未办理任何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共同开发村子的344亩土地,开工建设144栋违法建筑物。其中,304亩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建设60000平方米的商品别墅项目,其余的40亩土地,开发商将用于为村民建设住宅别墅和经营别墅各8000平方米。2007年4月,北京市政府决定拆除85栋,没收59栋,责令退还建设别墅区范围内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4.7亩,对6家建设、施工单位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吊销金地雅公司营业执照,这些别墅被拆除后所占土地将复耕。又如,北京市2010年对小产权房“水岸江南”实施强制拆除,被称为国土资源部“一案一处理”新政的“第一大案”。     此外,针对小产权房购买后产生的产权及相关利益纠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针对小产权房纠纷的会议纪要指出,“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造成“案结事起”的后果。[2]     (二)上海     2009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1号)提出:(1)选择本市条件成熟的试点镇优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建立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加合理。(2)率先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及流转试点。允许试点镇的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出租等形式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有偿使用,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允许土地使用人通过土地有形市场,以转让、转租等形式将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上,能够提供比较有针对性法律参考的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2004]4号)。该意见指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具体如下: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三)深圳     2009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出台,其中第五、六条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市政府应当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本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据深圳市查违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原农业户口人员已全部转为城市居民,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实现了从国家所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到国家所有的一元结构的转变。在全市土地已经全部实施国有化的大背景下,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在占地性质方面与“小产权房”存在着本质区别,由于存在占地性质的根本区别,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不属于国土资源部文件所说的“小产权房”。[3]     (四)成都     2007年6月,国务院批准重庆、成都两地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此后成都开始启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改革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2008)、《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08)、《成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交易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8)、《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2010)、《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2010)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实施“三个集中”,即工业向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和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在推进土地整理的过程中,成都市始终坚持了“五个结合”: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相结合,与推进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与促进农民集中居住相结合,与农民增收相结合,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相结合。其主要做法如下:     (1)探索三种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一是遵循“大统筹、大集中”的思路,对农民“双放弃”(即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的宅基地和耕地进行整理,促进农村土地跨区域流转。二是以农业产业化项目规模化经营为依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转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稳步推进土地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和种植大户集中,推动农村土地集中流转。三是成立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等流转平台及中介机构,将集体资产、集体土地股份化后进行统一流转。     (2)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工作。在总结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部分乡镇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于2009年5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分批完成建立与国有土地相协调的集体土地基准地价体系,这是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3)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指标可采取挂牌、拍卖等多种方式,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经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以最低保护价为基础,按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决定。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在考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成本,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房建设的“四性”要求等基础上,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确定并公布。2011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18万元。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益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分享。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由指标供给方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成都是国家首批城乡统筹发展试验区之一。从调研情况看,成都市政府尽管到目前为止没有在公开场合鼓励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行为,也没有保证过其产权。但对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规模实施的“新居工程”,采取一次性“以租代售”的做法,政府基本不过问,实际意味着对小产权房的一种“默许”或间接承认。其中,最典型的做法属于郫县。与国内其他地方的小产权房由乡镇、村集体组织颁发“产权证”不同,郫县团结镇的小产权房,房产证是由县建设部门颁发的,从而默认了小产权房的合法性。     (五)重庆     2007年6月,国务院正式批准重庆、成都设立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这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总体上看,重庆市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加强住房保障建设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     (1)探索“双交换”政策,即“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换住房”。九龙坡区是重庆市进行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的先行示范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了大胆探索。凡拥有稳定的非农收入来源,又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申报为城镇居民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就业扶持、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政府拿出原农村宅基地的20%左右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其它80%左右的农村宅基地进行复耕使之转为农用地,与建新地块占用的农用地等量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用多得的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来补贴农民购房。     (2)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促进“农地入市”。2008年12月,重庆成立全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开展实物交易和指标交易两种。其中,实物交易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交易内容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指标交易指建设用地挂钩指标交易,即所谓的地票交易,指将闲置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变成符合栽种农作物要求的耕地,经由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发给等量面积建设用地指标凭证,这个凭证就称为“地票”。这种地票交易过程就相当于把大量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置换为了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实现了农村闲置土地的最优化利用。截至2010年12月,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共进行了17场地票交易,共成交地票指标29720亩,成交总金额36.07亿元,平均单价为12.14万元/亩,最高每亩价格达20万元。     (3)建立“保障房+商品房”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据报道,重庆市在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时提出“保障房+商品房”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其中30%-40%由政府保障房解决,60%-70%走市场化。经过测算,重庆大概有300万人的住房要由保障房解决,重庆市决定总投资1100亿元左右,用3年时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主要面向农民工、新生代大学生和城市住房困难户,这个规模在全国是最大的。今后重庆一环到二环之间布局20个居民集聚区,每个居民区里1/4是保障房、公租房,3/4的部分是商品房,公租房和商品房混建以共享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4]显然重庆市正在大力实施的“保障房+商品房”的双轨制住房供应体系,将对小产权房形成有效“挤出”效应。     (六)海南     2009年12月,《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标志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发展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很多外地老板受利益驱动,以向当地村民购买或合作的方式,用宅基地或农用地修建了大量的小产权房,业主主要是以东北、北京、福建、江西、河南、广东以及少部分本省人为主。目前,三亚市小产权房建设已从市区周边蔓延到多数乡镇,发展速度之快、规模之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根据三亚综合执法局初步统计,在违法建筑中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所占比重居大。其中,23个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抢建的违法建筑达2000栋,面积达90万平方米;南滨农场、南新农场、凤凰镇、田独镇小产权房集中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小产权房达400栋,面积达180万平方米。加上河东、河西二区各“城中村”和凤凰、田独等六镇的违法建筑,以及驻军部队土地内的违法建筑,初步估算三亚目前的违法建筑6000来栋、面积突破300万平方米。[5]     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海口、三亚、万宁、东方、昌江、临高、乐东、陵水等市县的统计,2009年至2010年1月底,全省共查处私买私卖宅基地1047宗,涉及违法土地面积26.1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23.6万平方米,其中拆除小产权房2万平方米。[6]2010年7月,海南省三亚、海口两市先后对小产权房采取强拆行动:7月22日,三亚市政府采取“铁锤行动”,对位于凤凰镇水蛟村片区16栋、建筑面积达2.6万平方米的违法小产权房进行强拆;之后,海口市也采取类似行动,对该市椰海大道迈仍村48宗、面积达4.9万平方米的小产权房进行强拆。[7]2011年8月,海南省三亚市政府对小产权房问题公开表示,对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坚决予以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及城乡规划,且满足质量安全要求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没收实物或非法所得并处罚款。[8]     另据报道,2002年以来海南省先后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为全国首个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省份。截至2011年6月末,全省完成村庄地籍调查面积163.1万亩,占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9.8%,完成村庄建设用地确权面积155.4万亩,占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5.1%,至此已基本完成农村土地确权工作。[9]     [1] 2010年5月,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表示,当前对于各地发现的小产权房问题,将采取“一案一处理”的方式;对于全国小产权房的处理,要等到小产权房处理政策出台后一并处理,国土部等14部委正在研究制定小产权房清理整治政策方案。     [2] 《小产权房买卖无法可依 价格升值引发合同纠纷》,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4月7日。     [3] 《深圳四方式处理遗留违建 小产权房不发证》,深圳商报,2011年11月19日。     [4] 颜斌.《重庆双轨制供应体系破解“住房难”》,湖南日报,2011年11月3日。     [5] 《海南三亚严处小产权房拆除总面积已超五十万平米》,经济参考报,2011年11月12日。     [6] 侯小健等.《海南严打小产权房 查处私买私卖宅基地1047宗》,海南新闻网,2010年3月1日。     [7] 苏群.《海南铁腕强拆小产权房》,中华工商时报,2010年7月28日。     [8] 卓上雄等.《三亚:坚决拆除影响城乡规划的小产权房》,海南日报,2010年7月26日。     [9] 周慧敏.《海南成为全国首个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省份》,新华网,2011年7月27日。 上一篇: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研究:现状与出…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 )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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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伦敦时尚:从神秘到主流的亚洲

名企高层们在亚洲商业论坛上热议“亚洲复兴” 如今在欧洲的各行各业,谈论“亚洲”,并从中寻找机会,已然成为一种潮流。 上周四,世界排名前茅的伦敦商学院,展开了亚洲商业论坛(Asia Business Forum)。数十位在亚洲商圈有着深厚资历的嘉宾们,围绕亚洲创业模式、能源资源储备、商业贸易往来、金融危机反应和就业发展机会展开讨论。 韩国驻英大使Choo Kyu-Ho和日本索尼公司前任首席执行官Nobuyuki Idei首先发表讲话,随后话题渐渐转向中国经济崛起带来的机会和挑战。 这个顺序有趣地反映了不少欧洲企业入驻亚洲的模式—从亚洲发达国家入手,作为桥梁发掘中国的商业潜力和强大购买力。金发碧眼的欧洲青年打听着亚洲的发展机会,也许会在未来成为当代的马可波罗。留学海外的亚洲才俊则多打算在欧美学习、工作一段时日,最终将经验带回祖国,成为新时代的弄潮儿。 从神秘到主流的转变 “亚洲”一词在欧洲,很早就引人瞩目。从欧洲海洋强国刚开始探索世界时,亚洲就被看做一片丰饶而神秘的土地。殖民时期,亚洲以奇异的他国情调(“exotic”)而引人好奇。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亚洲一些国家开始飞速发展。先是日本的“脱亚入欧”,后有“亚洲四小龙”新兴国家地区的经济奇迹,再到世人瞩目的中国经济腾飞,让亚洲逐渐摆脱贫困而奇异的标签,越来越成为世界主流。 而经济的崛起,必然带来世界文化风尚格局的改变。伦敦商学院举办的这个欧洲最大的亚洲商业论坛,主题即被命名为“亚洲复兴”(Asia Renaissance)。“复兴”一词在欧洲语境中,除了经济的崛起,还有着更深层的含义,意味着文化格调、艺术风尚、科学技术、自我意识的全面蓬勃复苏。 时尚亚洲 时尚,一向离不开强大的经济支撑。随着亚洲人,尤其是中国人越来越富裕,欧美奢侈品牌也越来越注重开发亚洲市场,汲取东方元素。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教授Danny Quah在Drapers Fashion Submit时装峰会上致辞时,阐述了亚洲经济发展对时装和模特界的深远影响。的确,雅诗兰黛全球品牌主席在提到该品牌第一位亚洲代言人,超模刘雯时,表示聘请一位中国模特,是向这个发展最快的市场“致敬”;他认为在这个亚洲崛起的时刻,重用当地人,会带来“天时地利人和”。想必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的负责人也有同样的想法,因为刘雯同样是他们秀场上第一个亚洲面孔。 此外,从今年纽约时装周Jason Wu的惊艳清宫风潮,到巴黎时装周Dries Van Noten的中日韩图纹风格和刺绣手工艺,再到伦敦时装周Osman缀满中国传统印花的织锦,东方元素不断出现在最新秀场上,成为时装潮流的重点趋势。 相信假以时日,亚洲人不仅能更好地理解欧美名牌的内涵和文化,更能造就属于自己的亚洲品牌。那时,在时尚界、政界商圈等各行各业,引领世界潮流,创造一个光辉的“亚洲时代”。 本文不代表BBC的立场和观点。网友如要发表评论,请使用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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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春会见英国外交大臣就经贸合作提四点建议

  新华社伦敦4月17日电(记者尚军 张越男) 当地时间4月1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在伦敦会见英国首席大臣兼外交大臣黑格,出席了英中贸易协会晚宴并发表重要演讲。   在会见黑格时,李长春说,中英两国都是对人类文明作出巨大贡献的伟大国家,英国是现代工业文明的摇篮,中国拥有五千年文明史。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40年来,双边关系总体上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日臻成熟。当前,两国高层交往频繁,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贸合作日益拓展,人文、科技、教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蓬勃发展。中方赞赏英国政府为发展对华关系作出的积极努力。   李长春说,如何进一步充实和提升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是两国外交面临的重要课题,需要两国政治家登高望远,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把握两国关系发展的方向。当前中国正在实施“十二五”规划,面向未来,两国具有很多利益契合点,希望双方把握重要机遇,加强政府引导和扶持,不断提升经贸合作的水平,进一步深化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中英关系再上新台阶。   黑格热烈欢迎李长春到访。他说,当前是英中关系发展的最好时期,英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华关系,愿进一步加强两国高层交往,深化两国战略对话机制,促进英中关系不断取得新进展。黑格表示,李长春此访既是两国友好关系的真实体现,也必将推动双边经贸合作、人文交流继续向前发展。   会见结束后,李长春与黑格共同出席了两国商务、文化、教育等合作文件的签字仪式。   当晚,李长春出席英中贸协举办的欢迎晚宴并发表题为《深化合作 共谋发展 再谱中英关系新篇章》的重要演讲(全文另发)。   李长春在演讲中说,中英建交以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经贸合作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依然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当前,中国正在积极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进口国和世界最大的消费市场,这将为包括英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为进一步推动两国经贸务实合作,李长春提出四点建议:一是保持高层交往,增强战略互信,为推动双方务实合作提供政治保障;二是开拓新领域,打造新亮点,深化双方经贸投资合作;三是扩大人文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夯实两国互利合作的社会基础;四是共同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促进世界经济复苏,为中英经济发展和经贸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英国政府高级官员、英中贸协负责人也分别在晚宴上致辞。来自英国工商界的200多位代表出席晚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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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任剑涛:文明形态史观中的儒学与现代性

任剑涛:文明形态史观中的儒学与现代性 进入专题 : 儒学 现代性    ● 任剑涛 ( 进入专栏 )       方朝晖的近著《文明的毁灭与新生——儒学与中国现代性研究》,起码在三个方面契合了中国目前的国家处境需求。第一个是在中国的GDP迅速增长(不是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崛起)的时候,近代以来树立起的西方典范之典范性在中国迅速丧失。整个社会充满着在传统文明和现代文明交集中典范丧失的紧张感。这种紧张感,正是儒学复兴或国学复兴一个最重要的契机。此前,以毛泽东作为标志的、中国人的现代典范认受,最初受国际主义激励,后来受民族主义激励。但是毛泽东当初对典范性的认知是确定不移的,那就是“向西方寻找先进真理”。以邓小平为标志的当代中国人的现代典范认受,也是一样。可以说,中国的革命与市场经济,都是西方舶来品。只是在中国GDP迅速坐大到世界第二位,而且在意料之外发现,1998年和2008年两场金融危机显示出西方典范的失落。于是这两个契机促使我们要脱离西方这个典范了。但脱离这个典范之后怎么思考和处理中国自己的问题,其实我们是糊涂的。方朝晖此书,契合了这样一个焦虑中的精神需要。不过中国人的普遍焦虑显示,在脱开西方这个典范后我们还不怎么会思考。这样的尴尬处境直接反映在方书中:方书的理论根基全部是西学。尤其是最后论说文化相对论和进化论的时候,人们可以看到近代以来中国学术表达的熟悉套路:先把西学理论堆上来,然后说中国怎么办。于是,方术前半段的民族文化立场表白与后半段对西学的暗渡陈仓,突兀地呈现在人们面前:在全书的开篇,作者承诺了一个儒学的现代性方案,然后作者做登高一呼状,但结果还是在西学的知识高压中拯救儒学的现代价值。可见中国人要在GDP的强势增长中作别文化焦虑,还要假以时日。只不过超越西方、作别西学的意图已经呈露,而且国学的出台及其获得的广泛社会响应,开始显示中国人克制这一焦虑的希望。     第二则契合了当代中国的内部精神紧张催生的上下探求需要。中国人普遍对当下的精神状态不满。方书对这种不满有一种潜含的回应企图。不过方著将这些基于现实的不满转换成了两个理论性的话题:一是对现行的政党-国家意识形态的不满及其安顿问题。作为政党-国家意识形态的马列理论,一直处在它的西学原型与中国革命需要的紧张之中。在夺权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趟出了一条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新路,从而战胜了国民党。在60年的曲折执政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最终将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定位为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还是马克思主义,还是一个西学的东西。人们还会质疑,国家是靠西学的东西解决政治政统问题。而且中国在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时,国家型态也是从西方来的,而不是延续传统的帝国形态。国家精神基础与传统政治习性之间存在罅隙。这是一种政治焦虑出现的契机。这种焦虑使人不愿意以马列为正统,而意图另立一个正统。但建立疏离现代政党-国家意识形态轨道的新政统,肯定会面对巨大的双重压力,一个压力来源于西方主流正统(自由民主理论体系),另一个压力来源于西方非主流正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但这二者在方朝晖来看,尽管是压力,但却不是中国疏困之道。在方朝晖的眼里,中国现代转轨足以呈现的新正统,只能是中国古典政治传统的主流——儒家。但这一正统与现实似乎无涉。因为远在1905年科举考试制度终结之后,这个“正统”就被切断了它与整个社会精英阶层上向流动的通道。换言之,在当代中国,儒学没办法发挥政治整合功能。     但这并不妨碍作者树立起自己著书立说的宏大志向。方著顽强地执着于当代中国道统和政统的疏解。作者显出的志气比牟宗三还大。而且将牟宗三的陈述放逐到太平洋对岸去了:牟氏仅仅是一个崇拜西学的儒学者,但这样恰恰无助于实现牟氏为自己确立的继承道统、开出政统、创出学统的宏大目标。只是这样的进路,注定了作者契合选题的第二个契机的时候,把所有关乎政统和道统的关键选项,都淘汰掉了。因此完全无法凸显契合中国当代精神需要的可行路径。     方著因应中国GDP强势增长和精神转向需要,其实都是受当下中国现实需要的驱使而进行的探求。这构成他与中国现实出路涉及相吻合的“第三重契合”。无疑,今天中国是个失序的社会:一者没有价值秩序,所以引出道统问题;二则没有政治秩序或政治方向,所以要解决政统问题;三者我们整个的思考很混乱,知识的紧张感复加政治的不知所措、价值的交叠错位,人们似乎想以会同中西、融合古今的姿态冰释所有问题,但结果仅仅把现代学术和传统学术搅和在一起,完全无法帮助人们澄清思想混乱。而且学人在选择自己学术进路的时候,总是在历史基点上的给定秩序上入手,于是既定的历史秩序便称为框定现实秩序建构的套套(total)逻辑。     于是,方著与当代中国需要的第三种契合,契机是显露在外的,但是把握契机却是非常艰难的。作者选定的论题,注定他不得不做“三级跳”的论述:从儒学这一古典中国的主流观念体系出发,似乎要为中国传统价值体系进行系统而彻底的辩护,但由于这一辩护不得不在现代性的实际处境中进行,因此儒家的具体主张还来不及出场的时候,中西现代性的构成性差异就必定被引导出来。但要说清楚中西现代性的差异,在作者还来不及深入辨析两者差异的时候,又不得不从文明的形态史观中寻找论述资源。于是,从儒学跳到现代性、再从现代性跳到文明的形态史观,作者最后不得不在文明形态比较的宏大论说中将现代性论说和儒家论说收缩为宽泛而欠深入的论题。     以文明形态史观来比较中西文明异同,在汉语学术界起自梁漱溟先生。解读方朝晖这本著作,人们很容易将之归于梁漱溟的论述脉络。但这样的归纳,掩盖了方著论述更为直接的西学脉络。斯宾格勒才是方著这一论述进路的思想源头,而汤因比的《历史研究》则是斯宾格勒思想最宏大的展开。不过斯宾格勒的价值立场非常鲜明,汤因比的历史学中立观念似乎较为明确。因此汤因比的论述典范性和文明形态归属感,远远不如斯宾格勒那么厚重。斯宾格勒所著《西方的没落》,是在西方文明形态的衰落基点上立论的,关心的其实是德国的处境与出路。不论是从立论基点上看,还是从论述关注点来看,方著的焦虑跟斯宾格勒的焦虑,如出一辙。在我的分析里面,这种焦虑可以通称为后发现代国家的文明前景焦虑感。英国人就不会写出这种东西来,只有法国人、德国人才写得出来。这与文明发展的紧迫感具有紧密的联系。英国人的现代转型,是唯一可以免除由国家外部施加转型的强大紧张感的民族。德法都是在转借英国的现代方案,因此,强大的文化压力与紧迫的转型张力,才会导出“文明的没落”这种论题,紧张的文明比较研究才会催生文明形态史观。斯宾格勒当时,德国的问题不是东方跟西方的文明形态对比,也不是西方跟西方的文明形态对比。因为当时的德国,从最严格的意义上来说不属于西方。但它却必须融入西方。德国不得不处置由此导致的两难处境:一方面,臣服英国现代方案,意味着德国文化的衰落。但德国是不服这个衰落的。另一方面,不诚服英国的方案,德国的处境堪虞。于是,德国需要建立具有雄性特征的新文化。这样的文明形态,即不输于英国称雄世界的文化,又避免了民族精神的萎靡。于是,在文明形态史观引导下,德国人建立起了一种悲剧英雄式的历史哲学。     我们今天的处境与德国相同。一方面,我们GDP增长给国人以巨大的鼓舞。在这个意义上思考中国的未来,人们可以放心地与官方站在同一个阵线上来思考问题。GDP让我们顾盼自豪。但物质上的增长,并不给人们精神的满足。为了确定我们这个顾盼自豪真正是有根据的,所以人们要重建道统、学统、政统。不过另一方面,我们却同时面对典范性的失落,陷入一种似乎“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徘徊彷徨状态。于是再一方面,我们不得不将自己安置到一个广阔无比的文明形态比较的天幕中,去紧张确定自己的过去、现代、与未来方位,去急迫地拣选当下急用的、未来必须认受的东西。这就将论述中国问题的论者,一下子驱赶到一个可能掌握不了的巨观论述境地:因为这一驱赶,使得所有论者的志向都过于宏大,而一定要上升为文明形态史观,才能展开自己的思想世界。这就是方著的处境:一个儒学和中国的现代性已经满足不了论者的要求了。只有在文明形态史观里面,才能安顿下论者这么宏大的话题。于是,他不得不做三级跳:用儒学来安顿不行。而且在儒学安顿里面,因为已经将现代大儒牟宗三判了“死刑”。而牟宗三早就断言过,中国没有建立自己的学统,且政统没能开出,道统缺乏承继。要在牟宗三之外建构崭新的道统、政统与学统,谈何容易。于是,中国现代性与西方现代性的话题就此引导而出。但这一进路也不足以解释清楚问题。因为只是断言中西各有自己的现代性资源,不等于证明了中国现代性就具有了拯救自己民族-国家的价值,也不等于指出了中国脱离西方现代性的现实出路。这个时候,不拿文明形态史观来说事,就不足以截断众流式的腰斩中国人对西方现代性的幻想,也因此不足以鼓励中国人重建自己对自己传统文明、尤其是儒家理念的绝对信心。这样的论述进路尽管虽然令人不满,但却是让中国人脱出西方现代性迷梦的唯一方式。换言之,方著选定文明形态史观作为自己言述儒家与中国现代性问题的方法依托,乃是他必定要走的一个路子。这是一个矛盾的路子,是在肯定西方现代性是所有古典文化更新的出路,但却又不得不在反西方的路途上来证明前一预设的正确性。这样的矛盾路子是文明形态比较的话题注定的。不是说论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也不是说论者没有明确陈述这一点,而是这中间充满的张力不足以让论者将结论与前提顺畅地统一起来。即非文明形态史观不足以服务于承接道统、开出政统的目标。     正是因为如此,方朝晖不得不选择一种无逻辑支持的三级跳:第一,为了满足新的道统、政统、学统的需要,他必须从儒学出发,因为这是他的价值立场决定的。而只有这个价值立场选择是不足以支持论者的宏大论述的。因为在儒家价值选择之外还涉及第二重选择,即制度选择问题。这是儒家之外、法家关注的核心问题。所以论者一定要扩展到中国现代性的论题上。以便引进中国古典世界生成的其他思想资源。但第二,对中国现代性的论说,在上个世纪90年代已经称为令人乏味的话题了。人们总是唠唠叨叨没完,喋喋不休地劝告人们相信现代性不是西方的单一现代性,而是西方与非西方共同塑造而成的多元现代性。结果西方的新左派朋友、像詹姆逊这样的圣祖到中国来了,却对中国的同好们讲,所谓现代性就是西方的单一现代性。确实,完整的现代性仅存于西方。韦伯早对此做过强调。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的“导论”里写得非常清楚,所有现代性基本结构的因素和历史原生因素,注入拱形建筑、会计传统、精于计算、圣洁目标,所有这些,在印度、中国等非西方国家里,都能找到。但将这些现代性要素结构成完整的现代性结构形态,西方是独一无二的。从詹姆逊回溯马克斯•韦伯,人们一以贯之地这样认定。这是一个历史事实。不是关乎文明发展的民族羞耻心可以改变的事情。所以,任何一个论者一定要拿“中国的”现代性来说事儿,人家就会要问你,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现代性?一个真正的modernity会是历史形态的吗?那我们可以将中国的现代性一直追原到春秋战国的国家肇始时期了,如此现代性就变成了极其无聊、无以确定边界的含混概念了。这样的话,现代性就和传统性没有区别了。因为我们可以预知开创人类文明的文化英雄创制的古典传统就是现代性的话,那么还进行费力的古今之争做什么,它们原本就没有什么两样。这岂不是说古今中外的人都是人一样的无聊。论者的多元现代性从来只在什么视角上才有意义呢?在现代性的具体方案制定与实施上:一切现代性方案,总是某个民族国家的现代性方案,因此它总是多元的。     于是第三,文明形态史观一定要出来搭救为某种古典文化的现代性价值进行辩护的行动。分析一下,支持论者的文明形态史观的资源是什么呢?并不是一种文化传统中生活的人们所建立的学统,而方朝晖恰恰尝试提出一个关乎现代性的中国学统,自然,这个学统就不是古典传统所贡献的。因为按照安东尼•吉登斯在《现代性的后果》一书中的说法,西方现代性也是西方传统中断的产物,而不是西方文化绵绵不绝、相沿发展下来的结果。西方世界以外的现代性,自然就更不可能是自己历史顺延的果实。可见,方著确实契合了中国某种现实处境的需要。但是因为雄心太大,最后由文明形态出场拯救的传统,其实是无法兑现他最初设定的那种任务的。而且他引入文明形态史观论述问题,将要论说的话题搅合在一起,显得不清不楚:在现代性的论说上,道统问题最好是交给哲学来说,政统问题最好是交给社会科学来说,而学统问题最好是交给知识社会学来说。不作这个切割,想一本书兼得的话,那是很难给出清晰明白的论述的:当论者在政统上比较的时候,现代政治的选择和传统政治的选择导出的古今之争,使你没办法说话。比如说刘小枫硬要从此处言说,他呈现的论说究竟意欲何为,他自己可能也是糊涂的。说到古今之争,其实是虚构出来的话题。所谓古今之争,都是当下之争。为“古”辩护,只不过是以古典学说为资源,申述自己关乎现代的见识而已;为“今”伸张,也不过是直接以现代学术为资源,如此而已。没有一个真实的、跨越古今这两个时间空间结构的争执,那不具有任何现实性。因为我们现代人与所有的古典和跨古典文明的对话,都只是在思想的世界中跨时空的。而对话者都是处在现实的场域之中的,任何对话生成的主张,都只能是现实的主张。在这个意义上,道统的继承,不过是意图承接道统的人自己当下的价值选择而已;而政统的开出,直接与中国现实政治的走向、政体的选择等问题相关,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古典学理清理的问题。道统、政统问题,自然也可以放在文明形态史观上比较,但那只涉及到个人价值的基本决断问题。就此而言,我承诺普世儒学。强调宋儒的基本观念——“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我明确拒斥特殊主义儒学。特殊主义儒学表面上在为儒学价值辩护,但实际上降低了儒学的“格”。儒学从来不取特殊主义的进路。惟有如此,儒学的永恒人类价值,才能得到确认。至于建立学统,除了在这个问题上精思明辨以外,也找不到准确的方向。          (题注:这是在“儒学与中国现代性学术研讨会暨《文明的毁灭与新生》出版座谈会”上的发言整理稿。方朝晖,《文明的毁灭与新生:儒学与中国现代性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版)      进入 任剑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儒学 现代性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jiangxl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哲学 > 哲学读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2341.html 文章来源:爱思想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ais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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