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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联络我们 | 繁體 | 简体 2011年 9月 26日 中国海洋调查船现身钓鱼岛海域 美国与巴基斯坦关系跌至新低 香港民间团体:中国工人是iPhone背后的奴隶 陆丰官方承诺调查 村民停止征地抗议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选择语言 Afan Oromo Albanian Amharic Armenian Azerbaijani Azeri Bangla Bosnian Burmese Cantonese Chinese Creole Croatian Dari English Worldwide French Georgian Greek Hausa Indonesian Khmer Khmer (English) Kinyarwanda Kirundi Korean Kurdi Kurdish Lao Learning English Macedonian Mandarin Ndebele Pashto Pashto – Deewa Persian Portuguese Russian Serbian Shona Somali Spanish Swahili Thai Tibetan Tibetan (English) Tigrigna Turkish Ukrainian Urdu Uzbek Vietnamese Zimbabwe – English 中文主页 节目介绍 视频点播 英语教学 粤语 藏语 关于我们 现场广播 点击收听 中文主页 新闻快讯 美国 中国 台湾 政治 经济与金融 人权 法律 更多主题 亚太 中东 欧洲 美洲 非洲 社会问题 教育 宗教 科学技术 劳工 军事与战争 灾害和事故 环境 健康 体育 生活方式 文化艺术娱乐 港澳 专题栏目 国会报道 对比新闻 媒体看中国 信息往来 政府声明 专题报道 图片汇集 互动空间 Facebook YouTube Twitter 读者评论区 网上服务 订阅新闻 掌上快讯 播客 聚合新闻 中文主页 中文主页 更新时间 2011年 9月 26日 星期一 10:06 AM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聚合新闻  2011年 9月 26日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记者: 黎堡 | 香港 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黎堡 中国十五年来首次修订刑事诉讼法 中国全国人大即将结束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活动。一批法律界精英聚首河南省南阳市,希望在截止日期到来前将最合理的意见递交人大审阅。一些律师表示,很难判断自己的意见会不会被接纳。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在对刑事诉讼法展开十五来的首次修订,涉及修订的条款多达几十项,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人大常委会上个月开会时对部分修正案作过初审,其中一些条款引发法律界的强烈反弹,因此人大决定用一个月时间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咨询期这个星期五结束。 *修正案草案惹争议 公众意见已超六万条* 全国人大网站的相关网页显示,到星期一下午,人大就这个议题收到的公众意见已经超过6万1千条。 在刚刚过去的星期天,几十名中国法律界的精英聚集在据称是法律人才辈出的河南省南阳市, 在公众咨询期结束前的最后一个周末商讨如何向人大提出最合理、最有可能获得接纳的意见。 组织者把这次讨论会称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高峰论坛,与会者包括高等院校法学院的学者、各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地方律协的代表以及河南当地司法机关的官员。 *法律界精英普遍质疑草案* 会议主办者和主持人之一、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朱明勇星期一对美国之音表示,与会的各路法律界精英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值得称赞和提出强烈质疑的条款取得了一些共识。他说,与会者对草案普遍提出的质疑主要有三个方面。 朱明勇说:“第一个就是关于对监视居住这个强制措施的使用方式。监视居住,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就是在家庭里监视居住,而它现在修改的草案里边说,对有些案件可以在指定地点,又没有说指定什么样的地点。大家就觉得这不便操作,而且容易造成把监视居住本来比逮捕还要轻的一个强制措施演变称被逮捕还要严重的强制措施。” 朱明勇说,与会者还指出,有关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对公民权利、隐私权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害。此外,律师会见的时候,修正案草案对一些案件设置了一个律师会见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批的限制。这一限制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 朱明勇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第七届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出席论坛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以及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 朱明勇希望,他们这些有名望的法律界学者和执业律师提出的意见会得到全国人大的重视。 朱明勇说:“我觉得在征求意见方面,它对大家呼吁比较多的条款,它肯定要重视。  ” *律师:人大会重视专业意见 但采纳与否难说* 出席了星期天论坛的四川南阳律师林波也表示,全国人大会重视他们这些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且他本人已经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提出了17条意见。不过,林波律师不肯就自己和其它许多律师的意见是否会得到人大的接纳做出判断。 林波说:“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到底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至于在这场博弈中立法机关最会倾向于把打击犯罪作为第一性,还是把保护人权作为第一性,这可能不是我们这些从事一线事务工作者能够判断和能够了解的。  ” 一些知名律师在互联网博客中表示,秘密侦查和秘密监视居住居然也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明公检法和公权力有多嚣张,法律界人士和全社会必须全力关注。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曾表示,上个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法工委听取多方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希望这些修订能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公众咨询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审议和修订草案,再将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文章 美国对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感到担忧 在8月30号的美国国务院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国务院发言人提问。 刑诉法热点:“强迫失踪”合法化引发争议 刑诉修订引争议,维权人士呼吁信息公开 提交评论 * 必须填写 名字 (任意) 国家 (任意) 发送人留言 字数限制在500 * 提交 提交对本文发表的评论表示您同意以下条款: 如果评论中出现与所评论文章无关的内容,或者评论中出现中伤、诽谤或粗俗词语,美国之音保留不发表您的评论的权利。由于篇幅或时间等限制,不是所有提交的评论都会被发表。 提交本评论表示您授权美国之音可以在任何美国之音媒体上使用您的评论 免责声明 收听: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MP3 最新视频 To view this site, you need to have Flash Player 9.0.115 or later installed. Click here to get the latest Flash player. 新闻快讯 更多»   网上问卷 美国政府拒绝了台湾购买66架先进的F-16战斗机的要求,但是台湾今后看来会继续要求购买更新型的战机。您认为美国是否应该应台湾的要求增加对台军售?  应该增加  不应该增加  不知道 投票 检视结果 » 美国之音《OMG! 美语》让您边看边学地道美语! 想了解更多日常用语,请在微博上关注”OMG美语“ 星期一以来最受关注文章 六四学生营救者质疑司徒华人格 十四世达赖喇嘛就其转世问题发表声明 中国首富加入共产党领导层 陆丰官方承诺调查 村民停止征地抗议 申请加入联合国-台湾与巴勒斯坦境遇不同 达赖喇嘛将在90岁时决定是否转世 香港民间团体:中国工人是iPhone背后的奴隶 美国与巴基斯坦关系跌至新低 中文博客 加载… 欢迎来到美国之音中文网! 如果您对我们的网站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来函。 来函请寄: chinese@voanews.com。   节目表与点播 » 节目预告 » 现场广播 » 现场电视 » 下载广播电视节目 » 美国之音中文部正式推出iPhone中文新闻应用程序: 应用程序让您通过易于操作的界面,阅读简繁体版新闻报道…… 听众热线电话 在中国大陆请直接拨400-120-0551,在台湾请拨00801-148-940。 我们期待您的来电。 VOA中文手机网 简体版地址: cn.voa.mobi 繁体版地址: tw.voa.mobi 上网办法 » 登陆美国之音网站还可以通过下列路径,请您试试看:jingti.info 美国之音美语教学强档 网站 goEnglish.me » 美国之音新闻 中文主页 节目介绍 视频点播 英语教学 粤语 藏语 关于我们 存档 网站服务 订阅新闻 掌上快讯 播客 聚合新闻 关于美国之音网站 VOA简介 中文部简介 常问问题 免责声明 广播理事会 自由亚洲 友谊联网 关于美国之音 RSSリーダーで見るために変換しています まるごと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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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赫鲁晓夫“秘密报告”实系苏共中央集体意见

2011年09月26日 22:10:11   李卫红 徐元宫     2010年12月27日14:00   来源:《学习时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7/49163/13591704.html     苏共二十大“秘密报告”并非赫鲁晓夫个人之作     –中国共产党新闻     俄罗斯解密档案文献证明:不仅向代表大会作“秘密报告”不是赫鲁晓夫的个人决定,而是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的集体决定,而且在赫鲁晓夫作秘密报告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翔实而完整的书面报告。     1956年 2月24日深夜至 25日凌晨,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的最后一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的报告,由于这次会议没有邀请外国共产党代表团出席,报告文本在大会结束之后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被禁止在苏联媒体上刊登,报告内容也以特有的宣读文件的方式向有限的人群——党的领导干部和党的积极分子传达,所以这个报告被世人称作“秘密报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关于赫鲁晓夫所作的这一秘密报告,国内外学术界都盛传着这样一种观点:即赫鲁晓夫向此次代表大会作秘密报告,是出于赫鲁晓夫个人意愿的个人行为,也正因为仓促之间作出向代表大会作秘密报告的决定,赫鲁晓夫在作这一秘密报告的时候未及形成一份翔实而完整的书面报告,手中仅有一份提纲。比如1993年7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苏联兴亡史》一书第518页指出:“……‘秘密报告’的内容没有经过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的审查,赫鲁晓夫作报告时手里拿着的仅仅是一份提纲,尚未最后形成文字”。时至近几年仍然有人继续秉承这种说法,声称“1956年苏共二十大,为斯大林唱了十多年赞歌的赫鲁晓夫突然调转枪口,大肆谩骂这位‘自己生身的父亲’。赫鲁晓夫别有用心地诋毁斯大林造成了思想混乱,引发了广大群众信仰危机”,似乎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作“秘密报告”完全是其别有用心的个人行为,“秘密报告”完全出自赫鲁晓夫一人之手。然而,俄罗斯解密档案文献证明:所有这些说法都不符合事实。不仅向代表大会作“秘密报告”不是赫鲁晓夫的个人决定,而是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的集体决定,而且在赫鲁晓夫作秘密报告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翔实而完整的书面报告,并且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的其他成员还事先审读并就这份书面报告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各自的书面修改建议。     向代表大会作“秘密报告”是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的集体决定     1956年2月13日,即苏联共产党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开幕前一天,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召开会议。俄罗斯国家现代史档案馆收藏了一份1956年2月13日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会议第 188号会议记录摘要,这份摘要指出:“关于召开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会的问题。委托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 ..赫鲁晓夫同志宣布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会开幕。向中央委员会全会提出关于中央委员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在党的代表大会的秘密会议上作关于个人崇拜问题的报告的建议。确定 ..赫鲁晓夫同志为报告人。”     上述1956年2月13日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会议结束几个小时之后,苏共中央委员会全会举行会议。俄罗斯国家现代史档案馆卷宗中保存有赫鲁晓夫签名的此次苏共中央委员会全会会议记录原件。这份文件不长,是用打字机打出来的,总共4页,前两页列举了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一些被免除了职务的原苏联党和国家及军队重要领导人:前列宁格勒州委第一书记 ..安德里昂诺夫、前内务部部长 ..克鲁格洛夫、前海军总司令 ..库兹涅佐夫、前中央委员会书记 ..沙塔林等人也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赫鲁晓夫宣布全会开幕并主持了会议。就是他一个人讲话并且讲得很短:“我们需要就报告问题进行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日程安排已经由全会确定了,报告人也已经确定了——所有这些问题都解决了。与代表大会相关的其他问题,我们将在各代表团会议上解决。我们需要就报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主席团研究了这份报告并且同意了这份报告。全会的委员们是怎样的意见呢?报告不是以主席团的名义作的,而是以中央委员会全会的名义作的。怎么样,全会将听取报告?”会议大厅里传来一片声浪:“同意!明天听取报告!”赫鲁晓夫于是作出结论:“那么我们将认为报告是由中央委员会全会作出的并且要求在代表大会上作这个报告”。这时,米高扬补充了一句话:“全会委托中央委员会主席团讨论研究了报告。”     赫鲁晓夫接着说道:“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在这里讲清楚。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经过多次交换意见并研究了斯大林同志去世后的形势和材料之后感觉到并认为在党的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在秘密会议上,以中央委员会的名义提出关于个人崇拜问题的报告是必要的。在主席团里我们商量好了:委托我——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来作这个报告。有没有反对意见?”没人提出反对意见,于是赫鲁晓夫说道:“这次全会应当解决的所有问题,我们已经解决了”,接着他宣布会议闭幕。     这份苏共中央全会会议记录证明了由赫鲁晓夫向党的代表大会作关于个人崇拜问题的秘密报告是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的集体决定,而且这一决定得到了中央全会的同意。正如俄罗斯学者 ..阿克休京、 ..佩日科夫指出的那样:上述苏共中央全会会议记录“首先证明了:是否向党的代表大会作关于个人崇拜问题的报告这一问题在事先就已经得到了积极解决,而且决定由赫鲁晓夫亲自来作这个报告,并且是在秘密会议上作这个报告”。     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其他成员事先审读并修改过秘密报告     根据俄罗斯国家现代史档案馆解密文献来看,赫鲁晓夫曾将《关于个人崇拜及其后果》报告的最后文本分发给了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书记们,他们在阅读了这个文本之后提出了各自的修改意见并且总体上同意了这份报告文本。从保存在俄罗斯国家现代史档案馆里的报告文本来看,作了相当详细的种种修改,但是要确定究竟是谁作的修改,目前还比较困难。比如,在发给苏斯洛夫的那份报告文本中,用红色、蓝色等颜色的铅笔作了着重记号和修改。在这份报告文本中,除了文字编辑上的修改之外,还有相当有趣的标注:“瞧,竟然是‘亲爱的父亲’!”在报告讲述反法西斯战争开始的时候相关情况的段落旁边,用蓝色铅笔标注道:“对未来的教训!”在报告讲述列宁格勒案件的那一部分内容的上边用蓝色铅笔作了批注:“1943―1944年践踏了卡拉恰耶夫人、卡尔梅克人、印古什人和车臣人等民族的民族权利”。在报告的结尾部分提出了警告:“我们不可以在代表大会范围之外提出这个问题,更不用说在报刊上提出这个问题了”,在结尾部分的边白处用蓝色铅笔补充了这样一句话:“不要向庸人露出伤口”。     在发给谢皮洛夫的那一份报告文本修改意见中则包含了这样一些建议:应当谈一谈蹲过监狱的罗科索夫斯基和戈尔巴托夫的情况,还应当加上梅列茨科夫的名字,应当讲一讲:“英国人(丘吉尔)预先通知了我们+苏联驻德国大使馆(杰卡诺佐夫)也预先报告了即将会爆发战争”,应当用“关于工人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妇女、青年——苏联人民和后方的作用”这些词语来补充一句话:即不是斯大林,而是整个党保证了战争的胜利。     报告文本的阅读者们还将赫鲁晓夫关于有一次他与斯大林会面的相关情况的回忆给删掉了:“每一位政治局委员都能就斯大林对待政治局委员的不逊态度讲出很多东西来。比如,我给你们举一个这样的例子:有一次,在斯大林去世前不久,斯大林将几位政治局委员召集到他那里去。我们来到他的别墅,开始讨论一些问题。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桌子上有一大堆文件材料正好将我同斯大林的视线挡住了,以至于斯大林看不到我了。斯大林恼火地嚷道:‘你干吗坐在那里,你是担心我会毙了你?不要担心,我不毙你,坐近些!’这就是他对待政治局委员的态度”。     上述档案文献充分证明:在赫鲁晓夫作秘密报告之前,就已经形成了秘密报告的书面文本,而且经过苏共中央委员会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审读。正如俄罗斯学者 毨 黸瑙莫夫在《 毨 黸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的秘密报告的来龙去脉》一文中指出的那样,“2月23日,报告文本就完全准备好了”。     美国中情局是如何获取     苏共二十大秘密报告的(图)     来源:新华网      http://news.sohu.com/20100921/n275191562.shtml     2010年09月21日15:26          1956年,在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上,苏联共产党总书记赫鲁晓夫代表苏共中央,作了一个国外共产党代表不能到会的”秘密报告”。这是一份标志着苏联的内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冷战时期的世界格局,因而震惊全球的报告。于是,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特工们为搞到这份报告,绞尽脑汁,各显神通,煞费苦心……     艾森豪威尔下令动手     由于赫鲁晓夫的报告是在苏共二十大期间特别安排的一次会议上作的,报告的复印件没有散发,只有克格勃保存了几份报告,那是用来听取苏联党内和东欧共产党国家的意见时用的。这个报告对外严格保密。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向中央情报局局长杜勒斯指示道:“马上命令你的手下想尽一切办法把赫鲁晓夫的报告内容搞到手。这很有可能会使苏联发生我们无法想象的变化。”     如何才能够搞到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上的秘密报告?有两个中情局的年轻人最后成为杜勒斯的选择对象——罗伯特.艾默里和威斯纳。这两个人都是当时中情局里的出类拔萃的特工,他们年轻,而且能力卓越。杜勒斯一时无法决定选用哪一个。这时,杜勒斯的亲信向他介绍,艾默里和他的手下人员与南斯拉夫人的关系颇为不错。杜勒斯找到艾默里问道:”如果我将这个十分重要的任务交给你,你将如何完成?”艾默里自信地回答道:”我可以亲自通过南斯拉夫外交部这一渠道,争取把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搞到手。”     杜勒斯同意了这个方案。于是艾默里的秘密行动悄悄地展开了。与此同时,杜勒斯也同意了威斯纳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赫鲁晓夫的秘密报告。谁先将报告送到他手上,谁就是胜利者。     艾默里试探南斯拉夫外长     带着秘密使命,艾默里于1956年3月从华盛顿飞抵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的美国使馆,他的公开身份是美国外交特使。     艾默里开始收集情报并且同大使馆接触。为保密起见,对于所负的秘密使命,艾默里只向大使本人做了暗示。名义上,他还担负着同南斯拉夫谈判的使命。艾默里来到贝尔格莱德后,直接拜访了南斯拉夫联邦政府副主席兼外交部长爱德华·卡德尔。     在近两个小时的密谈中,艾默里开始没有提任何有关苏联的事,他大谈南斯拉夫在经济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一再表示,美国政府与南斯拉夫签订贷款合同很有信心。在漫谈中,艾默里轻描淡写地向卡德尔提出了谈话的主题。他说:“据可靠消息得知,在苏共二十大上,赫鲁晓夫曾作过一个报告,报告中谈到了对西方国家的外交政策。这个报告,你们的代表团也拿到一份复印件,对吗?”艾默里问得非常巧妙,他没有显出丝毫的用心,掩盖了问话的真正目的。卡德尔证实了艾默里的问话。     “苏联是大国,美国总统对这件事很关心。他让我转告你方,美国想看看苏联的报告,你看行吗?美国方面将对此事严加保密!”艾默里抬出了美国总统。这一次,卡德尔的回答已不十分明确了。显然,他已意识到了艾默里的用心。“这件事,需要铁托同志批准。”卡德尔显得无可奈何。艾默里很清楚,他这是找退路。艾默里只有同意,但是他向对方暗示这件事情将会影响到美国对南斯拉夫的经济关系。     第二天,艾默里又去外交部。见到卡德尔时,他竟不顾外交礼节直接问道:“怎么样?”卡德尔没有回答,却递给艾默里一杯威士忌酒。艾默里接过酒杯,并没有喝下去,他只是看着卡德尔。“朋友,铁托说了,”我们要尊重友国。””艾默里明白了:南斯拉夫不相信苏联,可更不愿巴结美国。艾默里想到过南斯拉夫人的拒绝,但没有想到他们会拒绝得这么干脆。     “摩萨德”助中情局大功告成     与此同时,威斯纳也正在千方百计地独辟蹊径,他想抢在艾默里之前,把这份报告搞到手。     1956年3月12日,威斯纳得到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第一书记贝鲁特在莫斯科病逝的消息,他敏锐地感觉到这可能会帮助他得到秘密报告。果然如他预计,消息传到波兰后政府一片混乱。为了代替贝鲁特继任第一书记这个诱人的职位,波兰内部代表不同派系的势力展开了竞争。威斯纳抓住这个机会,迅速和他的部下研究行动方案。随后,他马上指令活动在波兰的计划处特工,趁着大好形势,尽快取得散发给波兰代表团的赫鲁晓夫报告的复印件。     当波兰人把注意力放在了“第一书记”的位子上,放松了对一些国家机密的注意,中央情报局的特工巧妙地利用了这一难得的机会。威斯纳通过一些途径接触到了波兰政府的相关人物并用金钱收买他们,因此他很容易地接近了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书记处的一位书记,从这个掌握党内重要材料的人物那里,轻而易举地复印了一份赫鲁晓夫的报告。然而,这一份报告中,有35处删节,有关苏联今后对外政策方面的内容全部被删去了。苏联发给东欧共产党国家的报告原来都是节略本。     威斯纳立刻召集特工们召开动员会,表扬了计划处在这次行动中的成功举动,同时要求特工们再接再厉,再窃取一份报告的全本。这次动员会上,隶属计划处的反情报处处长詹姆斯·安格尔顿发现一条重要“途径”。他告诉威斯纳,只有借助以色列的情报机关“摩萨德”的帮助,才能尽快搞到情报。     当威斯纳对工作在苏联的“摩萨德”头目提出此事时,他当场答应,但却提出很高的要价。威斯纳无奈,只得答应他的要求。两周后,中情局以几十万美元的巨款从“摩萨德”特工手中换回一份赫鲁晓夫报告的全文。这份报告是从一个加入苏联共产党的犹太人手中购得的。威斯纳拿到报告后有些痛惜巨款,但他更没忘记验证报告的真假。他立即把报告送交给机要情报室负责人雷.克莱因做权威性鉴定。     一周后,克莱因异常兴奋地在一次威斯纳主持的秘密会议上宣布:“这是一份真正的报告!我们拥有了赫鲁晓夫报告的全文!”     (摘自《中央情报局档案》,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定价:39.80元)     稿件来源:光明日报——书摘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上一篇: 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密侦密捕问…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4)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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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密侦密捕问题

2011年09月23日 20:29:28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前天发表我的《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光明网、国家社科重点课题网、凤凰网、腾讯网、和讯网等都进行了转载。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两个重要问题,即“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我的反对意见,更是引起了特别的关注,和网上的激烈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和网民坚定支持我的限制观点,有的学者和媒体人则认为这些规定有必要,相反是对原法条的一种限制。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界线的重大问题,如果入法将产生持久的根本性的影响,认真探讨非常有必要。为厘清真相表明观点,我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解释。      关于扩大还是限制问题的争论     为说明问题,我先转发一些网上微博的争论:     @政法日记: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条款必须取消入法。 全文请阅: http://t.cn/adrl77     @陈有西律师:谢谢转发,希望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看到,并能够作为上会前的参考资料.请秘书助手们帮助打印下来送给他们. (今天 18:16)     @心灵的港湾之刘立慧 转发此微博:写得很好,希望公检法能做到才行!     @方小婷在上海 转发此微博:如果我们现在不发出反对的声音,将来就可能会有身边人甚至自己"享受"这待遇。     @一个人是一个世界 写得真好,有良知做实事的知识分子,好样的。(今天 18:08)     @赛格尔2519 感谢陈大律师对我们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不遗余力的努力,但就现有国情来说我并不乐观。原因你知道的。(今天 17:58)     @何兵:刑诉法修订草案中的"秘密逮捕"、“秘密侦查”条款,在济南会议上,听了人大陈卫东教授谈几点立法理由和想法。我当场批驳,根本不成立。今天再次重申我的判断:这是盖世太保条款。     @不沉默的大多数:说你孤陋寡闻 学业不精 也许你会不同意,说你固执偏见 误导偏激 也许是实情。你去查查,对涉及国家安全 影响侦查的案件暂不公开,这样的法规各国有木有?美国也是盖世太保了。一个学者 发言不依据事实 情绪夸张,杯具     @何兵: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正是因为我深知国情,才知道类似条款即使在美国存在,也必不能在中国存在。美国人敢公开竞选总统,你敢么?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何兵:好 你说你深知国情 那新疆 西藏这样的国内分裂势力是在美国存在还是在中国存在?为什么“类似条款即使在美国存在,也必不能在中国存在”?刑事诉讼法不涉及总统竞选,日本也没人公开竞选总统,就如英国无人公开竞选国王一样,你去了 就敢么?     @何兵: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你先报出真实工作单位和姓名,我和你讨论。     @李蒙记者: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是个明白网。把刑诉法修改好,其实对官员最有利,相当于给自己留了条后路。陈有西曾讲过一故事,当初最恨他的官员,身陷囹圄后一定要请他来给自己辩护。现在拥护刑讯逼供,终有一天会“请君入瓮”。     何兵回复@李蒙记者:可惜有些当权的,以为自己一辈子当权。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魅影一骑士:1 该条款不是增加 而是对原规定加以限定。即便环境不变,规定更明确,实际效果还会更滥用吗?逻辑就说不通。2 假设的可能,能成为立法的理由?死刑或一切刑罚都可能有冤案,现有司法环境下,能取消一切刑罚?不讲法理 光煽情 毫无价值。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洗衣机洗脚:你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这次修改不是增加了这一除外条款 而是明确限定了其适用范围,何来“打开盒子”。这点 @陈有西律师 @何兵 没有搞清楚.     @洗衣机洗脚:你认为是细化,我认为是明确新增.     @不沉默的大多数 回复@洗衣机洗脚:原来规定完全包含现在的,如何说是新增?明确后就是细化且限定。     @陈有西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同何兵一样,我也期望你用真名来讨论这样严肃的学术和实务问题.我只回答你三句话:1、秘密逮捕新立的,是追认现有的恶劣违法行为;2、秘密侦查法定化也是新立的,现有混乱做法是必须废止而不是限制.3、你是立场问题,不是水平问题.好好去想吧。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陈有西律师:你用微薄不熟吧 真名点下认证就有。1原法条 “第七十一条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里的除外也是新立的?2秘密侦查 肯定会有 你去废止反恐吧 3 你是不顾事实的问题。     @不沉默的大多数 回复@陈有西律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http://t.cn/a3vtbh 我只问你一句话:这条是不是新立的? (4分钟前)     @不沉默的大多数复@洗衣机洗脚:原来就不是法定的吗?此前就是盖世太保化了吗?没有。打着保护人权的借口来保护犯罪 后果同样是危害社会、损害人权。如果说普通人对现在司法有什么批评,更多是为了利益而腐败包庇 放纵作恶。立法要听取群众意见,不能被法律人左右。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炎桦:我就是要明白地把他们这点心思挑明了,别假借正义之旗号 行政见之私利。现在活跃的政治律师、政治法学教授,还少吗?就那点法学水平 看了都脸红。还自以为是来蒙大众,揭开他自己披上的那重面纱吧 //@炎桦:这虽说是一种急功近利,但也是醉翁之意吧?     @马怀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者和法学同行信心满满,就像15年前一样。新法确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吗?能切实减少冤假错案吗?不要忘了我们一部分执法者和司法者规避法律的智慧,违反法律的胆量,逃避法律惩处的能量。一句话,立法者绝对不要低估执法者!     @陈有西律师:确实如此.好法往往都会被故意歪曲,歪嘴和尚把好经念歪,有漏洞的\本身就劣的法,实施中往往会长久地害民.请接近高检和其他强势机构的若干位有发言权的立法学者,以良知和公正行事.     @政法日记:对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的“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条款,不妨借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一句话:不要忘了我们一部分执法者和司法者规避法律的智慧,违反法律的胆量,逃避法律惩处的能量!     @杨开湘:非常赞同!秘密逮捕必须杜绝;秘密侦查必须严格控制,且需要刑诉法设定细致的程序规范。     @杨开湘:“秘密侦查”不好界定,@陈有西律师 所说“密侦手段合法化、公开化、法定化”?其实简单说就是“合法化、程序化”,设定严格的范围限制和程序规范。     @孙笑侠:“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是毒剑,不得入法。     @陈有西律师回复@杨开湘:很多朋友不知道这两条入法的危险,包括公安安全部门的同志,将来也会自食其果.因为这是专制暗杀失踪的开端.中国的实际执法情况是,你有一条小小的法律门缝,我们的公权机构就能够牵过去一头牛.而且是一头没有驯化的野牛。     @天堂里人来人往:好文,律师是中国法律的良心,只有你们在恪守法律的尊严。     @陈有西律师回复@天堂里人来人往:我重申一遍邯郸演讲中的观点,如果"秘密逮捕"、“秘密侦查”这次入法,其他所有的进步条款就都是过眼烟幕。这次刑诉法修法,就是中国人权的一次大倒退、大失败。中国所有的法律界人士、公民,必须起来阻击这样的恶法入法。      法条新旧修改状况      关于秘密逮捕、拘留条款的修改     原法条: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条: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法条: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条: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条款的修改     (全系原刑诉法没有的新增条款)     第八节  技术侦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立法原理及后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法条原文对照分析,我简述要害问题及后果如次:     一、本次立法,在“密捕”问题上,是进行了扩大立法而不是限制。原刑诉法实际执行中,对于拘留、逮捕,是全部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家属的。对于没有通知的一些案件,都作为违法执法进行查处和舆论谴责。目前在进行的一些政治性案件、宗教性案件、纪委查办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告知案件,是作为一种违法现象在进行规制的。因为这一抽象的“除外”条款,并没有具体的东西进行指明,没有一个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能够说明哪个案件可以不通知家属,因此只能都进行通知。而现在如果作出列举的规定,不但列举的几类案会出现“完全不通知”,实践中还会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法通知”等三个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特别是“无法通知”这一条,完全可以适用到所有的流窜犯罪和异地犯罪。而象浙江省的流动人口犯罪,已经高达60%。如果这三种现象可以不通知,中国将会实际上出现大量的逮捕、拘留人员秘密失踪的现象,后果将极其严重,危害极大。     二、家属知情权是所有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是律师介入帮助的前提,如果允许秘密逮捕,将出现委托人和监护人缺失。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将得不到家属的关护,没有办法聘请法律帮助律师,见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对《律师法》的反动。明显是一种倒退。     三、秘密逮捕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能允许的。“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大量的秘密逮捕,那么这个国家已经进入了非常态,政权都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阶段。不论什么罪名,逮捕前为了抓获需要,进行秘密侦查,都是必须的。但到案后必须告诉其家人和法定监护人。因为公权力进行的国家行为,是公开执法行为,不同于非法的社会组织行为。如果允许密捕,就会导致实际上秘密失踪。家属无法判断,自己的亲人是被罪犯绑架了,还是被暗杀了。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惧慌。客观后果上把国家公权行为,同社会犯罪行为相混淆。     四、秘密逮捕入法,将严重损害中国国际人权形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06年 6 月29 日第 1/1 号决议,通过了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现在已经有94个国家签署。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加入,但是如果现在的立法,都出现这样的条款,明显是在逆世界潮流而动,给中国人权记录抹黑,为中国国际人权对话制造新的麻烦。 因此,这些法条明显缺乏一种国际视野,明显是受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维稳”需要的实用主义出发考虑,必须防止。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24小时内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对于集团犯罪,破案需要保密的案件,可以通知家属的同时,要求其严格保密,否则可以追究其泄密、包庇的责任,而不能不通知。     五、秘密技术侦查问题,这次写进法律规定,是全部新的,加了一个“技术侦查”章节。需要指出的是,秘密侦查手段,如邮检、窃听、秘密取证,我国刑事侦查中一直在用,特别是安全部门。但是这种秘密手法,是从来没有正式把他列入审判证据,加以法定化、公开化的。现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会想把这种手阶段写进法条,完全是一些闭门立法的人,不知道秘密战线的斗争和公开的法律程序的区别,头脑非常简单的做法。密侦证据是不能拿到公开的审判法庭上来作为证据的。密侦只能限于获取线索,然后进行合法侦查,固定可以用于法庭的证据。而不可能将这些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直接拿上法庭。     六、密侦法定化将严重侵犯普众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有人认为密侦条件和对象是严格限制的,不会扩大化的。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也由此说我们的反对意见是小题大作。这是非常天真的。一旦密侦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会迅速在所有的案件中采用技侦手段。这次立法,将密侦的审批权放到县一级公安局,执行中为了方便,他迅速会扩大到副局长、刑侦队长、派出所长。因为对于一些重案组而言,第一线侦办人的权力很大,往往会先办后批。审批权基本上会失控,秘密手段是必然会滥用的。到时不但是百姓受害,政治斗争和派系斗争中都会被恶意使用,将严重扭曲政治的清明。     七、密侦的对象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人群。这次的法条上列的密侦案件范围,公安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这个概念是无穷大的外延。“严格的审批手续”基本上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可控性。检察院的密侦范围更大,几乎覆盖了全部的侦查范围:“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反贪局、反渎局的业务都包括了。而“重大的”案件,划到什么概念?十万就可以算重大案,县处级就算要案,这两个杠子一划,检察院在办的所有案件,基本上都可以上秘密侦查手段。     八、密侦无期限,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法条草案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等于经过县公安局长、反贪局长审批,就可以一次次延续下去进行秘密侦查。     九、允许密侦证据上法庭,突破了以往的所有证据“合法性”范畴。我国从来没有允许窃听、秘密摄录、秘密搜查获取的证据的法定效力。因为一方面,隐蔽战线的斗争要保护情报人员和情报线人,不可能直接把这些证据亮到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行使,不能用特务间谍的手段,对付自己的国民和政敌,不能承认这种手法的合法性。而这次法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把这样获取的证据,法庭地位确定了。这种突破,实践上行不通,证据合法性上将直接违背公正性和正当性。     十、特别荒唐的是,这个草案中,还允许陷阱取证、引诱性执法。草案一百五十条说:“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是明显的陷阱执法,和允许引诱性执法。这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毒品犯罪目前是我国保留死刑、也实际适用很多的刑种。如果允许这种“控制下交付。”完全可能把一个嫌疑人因一笔交易而送上黄泉路。以前,最高法院以纪要的形式已经明确,凡是毒品犯罪中,侦查机关进行陷阱执法、引诱性破案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因为有些犯意是被动的,上当的,不是主动的。我办的一个毒品案,罪犯原是想交易几克海洛因自吸,被特情引诱,一次买卖交易到几百克,一次就到了死刑的档次。如果这一条入法,将来这种手法就成了合法的,公权引诱导致犯罪的死刑,将会出现。有的侦查人员为了破案立功,甚至构陷,会进行钓鱼执法、恶意执法。这是同犯罪预防和“主观恶性”、“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直接违背的。     因此,这次《刑诉法》修改,要注意规制侦查权。修法中的扩大“密捕”、“密侦”的新规定,以为将过去的隐性默许转变成正式法条,是问题很大的错误立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是一些“维稳”部门不顾大局图自己工作方便,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必须坚决反对。在正式上会前,应当在修正案中删除,绝对不能让其入法。(2011,9,22)       上一篇: 刑诉法修订的若干重要问题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6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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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刑诉法修订的若干重要问题

2011年09月21日 17:34:00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已经公布有关起草部门提交的《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部分共涉及99条,总的容量上也拟将从现在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新增的有60条。此稿的起草经过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研究,多次听取地方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代表、基层办案部门、律师和专家学者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从这个草案看,虽然官方立法色彩比较浓,还没有充分听取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经济界、社会学界和普通公民的意见,但是草案的人权进步显而易见,体现了我们的立法草拟机构,是了解国情现状、能够充分体现绝大多数人意志的。同时,草案中的一些条款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需要高度重视,防止不当法条入法,导致长期的后果。     这次草案中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立法进步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大方面。     第一,总结了近年发生的典型的严重冤假错案的教训,进行了针对性的防范规定。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对违法证据排除(草案14、17到21条)、律师辩护的提前(33条)、逮捕条件的限制(38条)、超期羁押的防止(41条)、监视居住的扩大(29到31条)、强制措施的监督(45条)、二审开庭的明确(81条)、证人出庭的规定(22条)、死刑程序的兼听把关(85、86条)、由法院决定精神病强制收治而不是公安决定(98条),都有了很好规定。     第二,本次修改巩固了《律师法》修订的成果。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提前介入权、了解案情权、监督控告权、提出建议权、同被告沟通案情权、通讯权,都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职业权利。     第三,本次修订关注了当前刑事诉讼实践中控辩双方摩擦较多的热点问题,多数根据有利于保障人权、规范侦查、控制滥权、保障律师权利、防止错案发生的原则进行修法。     第四,引进了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一些基本条款中的原则,同世界人权保护总趋势趋同。比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格逮捕条件、加强审讯制约、加强强制措施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对公权力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边界进行限制。     第五,同死刑权上收相一致,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程序和证据条件、更加关注死刑复核中的会见被告面核,听取律师、检察、被告本人的意见。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     但是,这次修订中也有一些条款值得进一步讨论,涉及一些重大问题,草案公布后各界反响强烈,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第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问题。通俗的说法就是“秘密逮捕”。这一条必须坚决禁止。修正案第36条拘留、39条逮捕中,都有几种可以不通知家属的特殊排除条款。这明显是受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出发,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联合国“禁止强迫失踪公约”已经有二十多个国家签署。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第二是秘密侦查手段法定化问题。加强技术侦查证据的法定效力,其初衷是好的,是为了防止对言辞证据过度依赖,防止为了逼取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但是,这可能会导致一个更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刑事侦查中,将窃听、监视、偷拍、秘密搜查法定化、普遍化。这将会导致对公民自由权利、隐私权利的严重侵犯。虽然法条中规定了严格限制为几种对象,规定了严格审批程序,但是以往的实践告诉我们,这一条一旦法定化,就会打开一条无边的闸门,必然会被一些部门日益滥用,最终导致失控,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隐私权。这在国际人权史上都是有教训的。这是一个重要的边界,我们不能将这种密侦手段合法化、公开化、法定化。     第三是大量引进取保候审侦查方式,根本上改变中国司法中关押侦查过多的问题。现代法制健全的国家,刑事侦查的主要方式并不是关押侦查。除了杀人、强奸、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90%以上的财产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商事犯罪,都采取交保释放,不依靠口供,而依靠客观调查进行侦查。关押率很低。但是我们中国的现状是95%的犯罪都是关押侦查。看守所人满为患,长期关押还导致一些错案、无罪案查明后,不得不判决防止国家赔偿的故意错案现象。这次修法,准备由常委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是一个大动作,是个好机会,应当考虑从根本上改进中国的刑事侦查模式,在取保侦查上进行突破。未判之前都还不是罪犯,关押只为了侦查需要,只要能破案,就不要必然把人关起来。草案25条、26条,已经有了很好的规定,扩大了取保适用的范围。但是,最关键的一条没有改,就是关押侦查应由法院审批,而不是公安自己审批。应当由侦、控方和嫌犯律师方,可以就应不应当关押侦查问题,直接投告法院处理,由法庭聆讯后作出决定。现在的规定写得再好,只要审批权在公安手中,就不可能减少关押侦查。因为办案机关都喜欢关押审讯,有利破案。     第四是办案时效的限制问题。这次有很多的延长规定,这值得讨论。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问题,是大量的超期关押问题,诉讼拖沓问题,不是办案时间不够的问题。一些检察机关和公安配合,对根本无须退查的案件,故意两次退查延长 5个月关押;对开庭审判中发生的无罪案件,不是判决释放,而是允许检察院申请延长,重新侦查,重新起诉,重新受理;有的反复搞发回重审。利用这些程序权利,长期超期羁押的案件,已经比较普遍。这次修法对这一问题应当有所触及。     第五是证人保护问题。中国的证人伤害,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来自于公权力。一种是以伪证罪抓人,一种是对大量的污点证人关押取证。几乎所有的反贪案件,证人都被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污点证人关押取证。取证后进行强力控制,不让其上法庭、见律师。因此,中国现实状况对证人威胁主要并不是来自于社会族群。这次修法中的第23条修正案,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进行保护,这是一个进步。而对于公权力不得限制证人自由、不得抓证人,不得限定场所取证,不得威胁证人不出庭,也应有所规定。这一条不解决,中国的证人出庭问题,很多就无法实现。     第六是死刑程序的审判化改革。死刑案收归中央司法后,最高法院作了极大努力,死刑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最大限度地防止了错杀,贯彻了少杀慎杀的方针,这是中国近年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成就,证明了全国人大这一决议的正确性。这次修法,在死刑核准程序规定上,应当有更大的步伐,给最高法院一个更加可行的操作程序法。我建议引进死刑复核审的听证程序,就该不该核准,再搞个公开聆讯听证,听取被告的最后辩解,当面让检察、律师进行焦点辩论,即将核批制改造为审理制,对新证据和新观点进行最后一次面审。这次的草案,已经规定了最高法院的提审权。实际上就是三审制的突破。中国人口多,犯罪基数大,所有刑案搞三审司法,人力、物力、社会效果上都不合适。死刑每年数量较少,死刑案件进行三审是可行的。可以更加严密地防止出现死刑差错,贯彻少杀慎杀的基本原则。     这次修法,是我国 15年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经验总结,今后至少还要管10年,我们的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需要一种宏观的思维,先将重大的基本问题厘清,再回到具体条文的设计,才能够制定出一个既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又适应国际人权保护发展趋势的好的刑事程序法。 上一篇: 在新的起点上思考我们的改革开放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3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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