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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一审辩护词   斯伟江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 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 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我国文革才过去30来年,殷鉴不远,眼下重来,岂非悲哀。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 大。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 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 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 2010 年1月16日 ,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 2010 年2月9日 ,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 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 【先后顺序】从来没有一个案子是因为法院有管辖权,就可以推断公安局有侦查权,因 为法院永远在公安局之后,中间还有一个检察院,这等于孙子先出世,再生出爷爷,既违反自然规律,也违反法定程序。任何法院无侦查权,本案也不例外。因此, 不能因为法院有管辖权而推定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检察院规则】江北区检察院2010年1月17日接到举报时,应按照刑诉法的24条的规定,应当将本案移送到犯罪行为地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非常清楚,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检察刑诉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关于“举报中心对于所收到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七日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 【公安规则】《公安刑案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根据《刑诉法》 第八十四条 第三款 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审判管辖】刑诉法第24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 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 侦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4条,对于举报,不属于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本案犯罪地在上海徐汇区, 被告人居住地在北京。重庆江北区检察院应当将本案举报线索移送给徐汇区公安局。 综上,以上是一环扣一环,法律规定是严谨的。无论从那个环节,本案都不应有重庆江北区公安局侦查、江北区检察院起诉、江北区法院审判,江北区公安局对本案无任何管辖的法律依据,检察院起诉也无依据,法院审判也没有依据。 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既发送龚刚模表弟举 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似乎江北区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然 后,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案都不成立,根本就无案可并,不能以一个不成立的案件来实际行驶一个对此本无管辖权案 件的管辖。要借力也得有力可接,不可能凭空来一个借案管辖。如此玩弄法律,法律岂是失足妇女?如此可以,按照逻辑,全中国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被虚构在重庆有 一个重罪,然后把其他地方的案件吸收过来,再撤销重罪,重庆公安局成了全国的公安部,甚至,可以把全世界的人,包括美国总统都管辖进来。这种荒唐的逻辑, 如成立,刑诉法的地域管辖的规定还需要吗? 第三,法院以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行使原审法院管辖权,前提不成立。 贵院宣称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行使对本案的管辖权。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 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犯罪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合适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发现犯罪时间】依照前面所列时间表,本案“发现所谓漏罪”在二审宣判前,不存在服刑期间发现的事实,贵院援引的法条前提不成立。 魔鬼藏在细节中。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发现犯罪”定义无相关司法解释,然后,不管以哪种解释,都无法证明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举报时间在宣判前】 如发现所谓漏罪时间为本案接受举报时间,则2010年2月9日之前对李庄妨害作证案的判决应予撤销。 如果将“发现漏罪”定义为发现犯罪线索如举报,那么本案发现李庄涉嫌漏罪应当在二审宣判前,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1993年给江西高院的批复(1993)3号规定,当时的二审法院应当将本案发回重审,将两案合并处理,由于所谓漏罪是同种罪,对李庄不实行数罪并罚 [1] ,(详见最高法院的批复)。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没有理由不知道李庄案当时为二审期间,因此,江北区检察院把案子藏起来,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是一种涉嫌渎职行为。即使构成犯罪,李庄也只要受一次审判,检察院凭空把李庄变成两次审判,不也是一种涉嫌违法行为吗? 【合同诈骗不是漏罪】 如果把“发现漏罪定义为龚刚模合同诈骗案,那么该罪实际并不成立,无法依据合同诈骗罪的依据来管辖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这等于张冠李戴,能套得上吗?法律依据何在? 【公安局立案没有证据】 如将发现漏罪时间定为本案公安立案侦查时间,也是无稽之谈,公安都没有任何证据, 凭什么立案?通过查阅本案案件可以发现,本案江北区公安局立案调查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时,就是李庄原妨害作证案二审宣判的次日,当时,除举报材料之 外,并无其他任何证据。什么证据都没有的立案,违反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59条,甚至162条。 立案侦查。首先必须有发现“犯罪事实”,在只有徐丽军的举报,江北区公安局就能断 定李庄有犯罪事实?提审李庄关于涉嫌妨害作证都在2010年11月之后,公安2月11日就立案,岂不是神仙?如国际歌所言,世上没有神仙,江北区公安局如 果这种做法,只能推定,公安机关不不择手段,违法管辖。如是,如以立案时间定发现漏罪时间,变成公安机关可以随时界定发现犯罪时间。 退一步讲,即使依据本条规定,江北法院有管辖权,也不意味着江北公安局有侦查权。 不能倒因为果。法院的是审判管辖权,而公安是立案侦查管辖权。两者不同。如果李庄案,江北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能管,那么,徐丽军涉嫌构成伪证罪,谁来 管辖?如果徐丽军归上海管辖,上海管辖了吗?重庆公安局移送犯罪线索了吗? 第四,其他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蜻 蜓点水,手续都没办完,就回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 2010年8月之前,公安机关没有任何侦查材料。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从应当服刑的监狱放到看守所服刑,剥夺了其在环境相对宽松监狱服刑的权利。这是严重违 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 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可 想而知,徐丽军指控李庄在孟英案的伪证,是靠不住的。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1,取证程序严重违法 【侦查主体违法】由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公安分局都没有管辖权,侦查主体全部违法。所作的侦查笔录和取的证据全部系违法无效证据。 【侦查何时终结】本 案的较多证据系2011年3月28日公安侦查终结后再行调查取得,有部分甚至在法院审判阶段取证,这类证据没有法律效力。辩护人诧异的是,公诉机关居然还 敢拿到法庭上来出示,如果这可以,什么叫侦查终结?有完没完?公诉人居然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真是令人大跌眼镜。 【侦查地点】本案证人的侦查地点多在证人家里,侦查人员住的宾馆,茶楼,辩护人奇 怪为什么如此强势的侦查机关如此迁就证人,难道是有求于证人?我国《刑事诉讼法》97条明文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机关如此在茶楼,宾馆取证,做个说明是证人提出的要求,那么试问证人要边洗桑拿边做笔 录行吗? 【侦查人员】侦查人员李军身份,一会儿是江北分局,一会儿是重庆市公安局。虽然公诉人说本案情况特殊,市局宏观上指导,这已经远远超出宏观,已经在微观上插手了,这是违法的。 2,证人可信度极低。 【徐丽军不是证人而是伪证主犯】如果本案对李庄指控成立,徐丽军涉嫌在出庭作证时 公开进行伪证行为,触犯刑法305条,构成伪证罪,且属于主犯。本罪不对其进行逮捕起诉而追究李庄,明显系恶意执法报复性执法。对徐以不起诉换取的证言, 明显是胁迫证言,不真实证言,无效证言。 【主要证人系直系亲属】本案指控被告人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的证人,主要是举报人徐丽军及其家人,(儿子苏文龙和母亲),这种一家人本身利害关系明显,其证言证据效力有限。 【证人吸毒、反复无常】本案主要证人和举报人徐丽军,吸毒多年,四次进过戒毒所,在公安、法院、律师处的证言多处反复,在上海表演多次跳楼秀,在上海徐汇检察院表演跳楼秀,其今天的书面证言根本就不可信。 【证人徐丽军说谎】辩方提供的录像证据显示,徐丽军在本案笔录中,说李庄在朱立岩案中让其做为证,完全是虚假的。虽然,法庭违法不让出示,但仍无法掩盖。 二,  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本案焦点事实,起诉书指控李庄引诱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把投资款说成借款,证据表明,所谓徐丽军投入金汤城在100万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 1 ,首先,请查清楚100万元到底是谁的?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清】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徐丽军投入的100万元是投资款,李庄让其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辩护人认为这个事实存在疑问。 首先,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民事判决认定这个款项所有权是王德伟的。 其次,证人笔录显示所谓王德伟和徐丽军是夫妻,并没有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登记材料印证。结婚不是光凭两人说是夫妻就可以的,这一点法律常识无需辩护人多言,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缺乏证据。 2 ,退一步讲,徐丽军(王德伟)投入金汤城的100万元,也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者其他。 【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李庄接受孟英案之前,金汤城的法律顾问,上海欧阳法律服务所 的两位法律工作者和徐丽军的录音证据显示,徐丽军承认这个不是投资款,只是和孟玲之间个人的有口头约定,是借款或其他,朱立岩不同意她在金汤城投资,嫌 100万元太少。盖财务章的收据可能是财务陈芳英私自给的。即便个人之间的隐名投资,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才能转化为股权,在其他股东同意之前,这个款项只 能是借款或其他,并未转化为投资款。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以口供确定,而是要根据法律概念、实然形态来确定。本案只能认定为债权性质款项,而不可以判断为投 资。徐丽军2008年7月30日在上海徐汇区法院所作证言,并非虚假。 【王德伟取回款项17万】李庄在接受孟英案之钱,王德伟从所谓的投资款100万元已经取回17万元,根据法律常识,投资款是要共担风险的,不能抽回。能抽回的只能是借款。因此,李庄更有理由断定该款是借款。 【孟英供述】孟英在开庭认定该100万元是私人借款。孟英在公安笔录中也认为,徐丽军和其约定对外该款称为私人借款。 【金汤城否认其为投资】从辩方提供的徐汇法院民事卷宗看,金汤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该款为投资款。 【金汤城律师认为是借款】金汤城在民事诉讼中的任律师认为该100万元可以以借款处理,因为不是投资款,大部分股东不同意徐丽军投资。 【控方提供的周恩奇证言】其中就提到徐丽军的钱,朱立岩认为是借款。 【法院判决驳回其股东请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定,王德伟(所谓徐丽军的丈 夫)投入到金汤城的100万元资金不是股本金。判决驳回王德伟要求确认股东名份及出资份额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请求,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居 然还认为这是投资,却无法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投资的回报率多少?风险是什么?是什么类型的投资?辩护人多次问公诉人,你在银行存入了多少钱,这有投资风险 吗?公诉人至今不回答。 【借款协议是强力证据】在徐丽军出庭作证前15天,徐丽军和孟英的家属签订还款协 议,这个还款协议充分表明了徐丽军和孟玲之间的款项性质。起诉书指控徐丽军违背事实,依据何在?即使此协议是李庄支持下达成,李庄也没有强迫各方的能力。 徐丽军也没有去撤销这个协议,反而依据这个协议向孟家要钱,说明她是尊重这个还款协议的。 【100万的真实性质】按照现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100万元,在获得50% 股东同意之前,既可以理解徐丽军和孟英之间的信托关系,之前也有法律人士理解是待转化的借款法律关系。在出庭作证时,金汤城的股东仍未同意,也永不可能同 意其为股东。因此,这100万元的款项,只能是孟英和徐丽军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投资款。后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更是确定了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李庄的主观判断】李庄在想徐汇法院提供证人出庭时,手头有这些证据材料,律师只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掌握事实,因此,李庄作为法律人士认为该款是借款,符合其认知的事实。 【指控证据不足】光凭徐丽军、苏文龙等的证言是无法证实李庄明知是投资款,而让徐丽军改变证言。 首先,李庄自己不承认有引诱、教唆行为,其一直说要求徐丽军事实就是,而且,庭前对100万元的性质进行分析,也完全是依法进行的。 其次,徐丽军吸毒多年,多次进过戒毒所,每次公安询问完毕都要问她,头脑是否清 醒,正如问一个醉汉是否喝醉,他肯定说自己没喝醉。这样的问话,岂不是笑话。请侦查人员去精神病院问精神病人,他们肯定也认为自己精神很正常。今天徐丽军 不出庭,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可以作为证人,应该出庭接受双方质询。正如辩护人在质证阶段回复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如果徐丽军的精神状态 差,为什么李庄还让她作证。李庄是让徐丽军出庭,让大家质证检验其精神状态,李庄做到的,今天的公诉人敢吗? 第三,苏文龙的证言不可信,苏文龙是徐丽军的儿子。几年前的一个饭局,坐哪里的细 节居然还记得,不符合常理。而且,苏文龙只在关于李庄的片言只语中,说“我只听到几句,现在能记清楚的就是李庄让我母亲放心,黄说把她投资的钱说成是借给 孟英的”。其他都记不清楚了,这样选择性记忆证人,可信度极差。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而且,取证地点在其卧室,这样的取证,让辩护人大开眼界。一个70几岁的老太太,动辄说作伪证,法言法语,令人咂舌。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这些证据,法院绝对不能采信。 我国刑诉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首先,本案案卷中没有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不提供,检察院是否应该法律监督? 其次,既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你为什么还要继续调查,取证?反过来是否正好证明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到了侦查终结后,就没有了,凭什么在起诉阶段,甚至法院审理阶段,还在侦查,这种证据,如果法院能采信,那么,公安机关是否在开庭后,还可以继续取证? 第六,最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通知:“办理其他刑事 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执行”。而《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证 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 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在庭审之前,辩护人即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要求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现在证人不出庭,上述证据,不应该被作为 定案的证据。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如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 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本案如果依法排除了不出庭的主要证人徐丽军、苏文龙之后,并无其他有力证据。据证 人王辽的说法:李庄和徐丽军说话,徐丽军提到她投资金汤城的钱的事,李庄就用法律方面的规定告诉徐丽军,什么算借钱,什么算投资款,具体内容我说不出来。 然后,李庄就对徐丽军说了些话,意思是要徐丽军把这个钱说成借款。 从这段证言看,李庄实际上是在分析徐丽军投入款项的法律性质,这和徐汇法院的判决 是一致的,也和金汤城的律师意见一致,也和徐丽军录音说的一致。如果这是事实,那么这样的法律分析,是完全合法的。以上的证据,充分表明了对于徐丽军(王 德伟)投入到金汤城的款项性质,绝对不是简单的投资款,从各项证据来看,是一种待转化的债权,在没有其他股东确认之前,只是一个借款或者类似借款的债权而 已。徐丽军在法庭上所作证言符合事实,不管李庄如何说,都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审判员 : 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 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 程序法来,仔细判断有没有管辖权,侦查取证时间、地点是否符合刑诉法,是否超期,综合的证据是否内心确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有这样,步步为营,环环相 扣,逻辑严密,得出的结论,才会赢得大家的尊重,这也是法治的精髓所在。反其道而行之,得到的判决,只会带来羞辱。 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 性格比较倔强而已。本案引人瞩目,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专政机器的对立面,而恰恰 是为了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否则,也不需要立国家赔偿法了。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 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 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 被同一个罪名,在同一个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 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最后,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 恶的刑事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 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教训的事情。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 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 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 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谢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斯伟江                                            2011年4月20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的同种漏罪是否实行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3>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1992>39号《关于判决宣告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同种漏罪是否按数罪并罚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论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属于同种罪,都应当依照 刑法 第 六十五条 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但如果在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 第 一百三十六条 第(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时,不适用 刑法 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相关日志 2011/04/20 — @陈有西 今日李庄案辩方律师斯伟江辩护词 (0) 2011/04/20 — 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0) 2011/04/20 — 金融时报:李庄案第二季 (0) 2011/04/20 — 《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站记者的李庄案法庭现场报道 (0) 2011/04/20 —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庭审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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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今日李庄案辩方律师斯伟江辩护词

斯伟江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规定,本律师为依法维护李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程序屡屡违法,漏洞百出。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强管的案子,程序上千疮百孔。程序正义犹如交通规则,如果今天江北区公检法可以这样不顾交通规则,把李庄撞回监狱,明天任何一个老百姓也可以被撞进监狱,甚至包括在座各位,谁也不能幸免。 辩词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卷宗显示本案程序上的具体时间表如下:2010年1月16日, 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2010年1月27日, 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 2010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并进行登记,领导批示是初查。2010年2月9日, 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罪证罪(龚刚模案)二审宣判。2010年2月9日, 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管辖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二看守所将李庄带到南川监狱,同日接江北区公安局通知带出。李庄未能在监狱服刑。 2010年2月11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上海孟英案)妨害作证罪决定立案侦查。 2011年3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对李庄涉嫌合同诈骗,妨害作证罪,侦查终结,移送江北区检察院。 2011年4月2日,江北区检察院将李庄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起诉到江北区人民法院。 根据以上毫无疑问时间节点,辩护人对程序上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江北区公安局无权管辖本案,本案从侦查开始程序上就违法。第二,所谓合同诈骗重罪吸收妨害作证的轻罪,以此并案侦查也没有法律依据。 【没有重罪,何来吸收?】从控方提供的材料看,李庄宣判当日,龚刚模表弟举报李庄李庄涉嫌合同诈骗,次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试图以重罪吸收轻罪的方法来行使对李庄涉嫌妨害作证案的管辖。所谓的合同诈骗案,江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起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根本就无案可并 【服刑地违法】本案中,李庄在2010年 2月9日宣判后,次日被送到南川监狱,手续都没办完,就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应当送到监狱。本案李庄实际服刑地在重庆市第二看守所,根据案卷在2010年8月之前,公安没有侦查。实际上是强行把李庄放到看守所服刑,这是严重违法的。 【侦查期限超长违法】 本案侦查期限长达一年多,中间没看到任何合法延长法律文书,江北区公安局严重违反刑诉法的期限规定。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此没有任何片言只语的监督。法律监督职能何在? 【剥夺侦查期间请律师的权利】 李庄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过程中,没有享受接受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卷宗之中,只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会见。李庄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法律规定侦查阶段请律师的权利。这个违法,检察院有没有进行监督? 【本案变相不公开审理】本案看似100多号人来旁听,但是,法官对家属要求有派出所证明才能进去,这样的要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请法官出示法律依据。其他公民申请旁听,也被拒绝,而法庭上,从开庭开始,第一排的座位就只有两个法警坐。这样的审判完全违背了公开审判的规定。 【法庭不接受录像证据违法】辩方提供的李庄和徐丽军的录像,是为了反驳控方提供徐丽军笔录中,涉及所谓李庄教唆其在朱立岩死刑案件中作伪证,录像显示,李庄让其客观,实事求是,在同一份笔录中,徐丽军会诬陷李庄在朱立岩案件作伪证,这样的证据是反驳控方证据的,法庭说与本案无关,显然是违法的。 辩词:结论: 一个本来就无管辖权的案件,非得强拿到重庆来管辖,所以,才会有拼凑,才有强词夺理,千疮百孔。辩护人不谈有什么目的和动机,我们只是强调,这样的侦查、起诉、审判一点合法性都没有。合议庭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将是枉法裁判,为历史所耻笑,同时,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斯伟江律师当庭辩护第二部分:李庄并没有引诱、教唆的证人改变证言。 实体上,李庄并无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证据严重不足。 一:本案的取证程序违法和证人可信度极低 二,徐丽军投入金汤城的确实不是投资款,是借款或类似性质款项,其出庭作证所述并不虚假。 三,李庄没有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事实。 第四,徐丽军的母亲杨盛梅的证言只是传闻证据 第五,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所取证据,完全违反刑诉法规定 第六、证言有争议的证人不出庭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0)20号证据规则:“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公安机关存在明显的诱供行为。 2011年3月24日桂学武、李军对孟玲的询问笔录,第2页,没有由来地直接问:你是否听到李庄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是借款?正常的话应当问,你听到李庄和徐丽军说什么?同页:侦查人员问,李庄有没有教唆徐丽军把投资款说成借款,他是怎样教的?这种诱供,非常露骨。 审判长、审判员:各位坐在法庭上,头戴国徽,身穿法袍,手握法槌,行使法律授予的权力,无一不需要法律上的授权,如果没有程序法上的授权,今天的庭审将寸步难行。同为法律人,辩护人和法官、公诉人都应该如同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一样,尊重法定程序,依照程序法来。 斯伟江的辩词:今天的开庭如此引人瞩目,不是因为被告人是李庄,李庄只是一个非常普通的人,只是性格比较倔强而已。只是因为李庄是一个在执业中的律师,这个职业本来是该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对立面,恰恰是为保证公民在国家机器面前有人依法保护他,毕竟公检法未必全是对的。 这种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无辜被入罪。这和殴打,拘禁一个正在看病的医生一样,是一种双重伤害。因为,同时受伤的,是任何公民的律师辩护权。而今天的李庄案,是双重的双重伤害,所以,才更让人同情,也更让人担心中国犯罪嫌疑人能否得到律师真正的帮助。 一个律师在给死刑犯辩护时,第一次被 306条,已经引起国人瞩目,今天,他又一次被同一罪名,在同一地方受审,审理的内容却是在上海做的事,单单程序上的不公,已经可以说是,决嘉陵之波,流恶难尽。罄歌乐之竹,难书其罪。之后,恐怕,不管实体如何判,如何文字构陷,罪轻罪重,已难堵天下悠悠之口。 鹦鹉学舌,学下公诉人的警示教育。对于李庄,最大的教训就是,在中国如此险恶的辩护环境下,居然还敢提交数十份无罪证据,居然还敢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居然还敢对权力机关叫板,你赢得了死刑犯朱立岩及其母亲的尊敬,然后,夜路走多终于见到鬼,自己身陷囹圄,亲人都见不到。这才是最需要接受的教训。 沉痛的是,李庄最也不可能吸取教训,重做律师,只能让其他刑事辩护律师吸取自己的教训,当事人的罪与非罪是第二位的,律师自身安全是第一位的,如李庄般傻,一再入罪,值得吗? 从公诉人口中讲到李庄案的特殊,和本案管辖上,程序上的诸多违法之处,辩护人和李庄早就预测到本案的结果,将会是有罪,也不指望有奇迹发生。对于这种既定结果的判决面前,似乎辩护人是无力的,然后,在历史审判面前,谁都无法逃脱。违背法律的人,必将被法律所严惩。 天理昭昭,李庄必有昭雪的一天。这句话,送给李庄,也送给所有的法律人。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谢谢法庭! 相关日志 2011/04/20 — 斯伟江: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词 (0) 2011/04/20 — 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0) 2011/04/20 — 金融时报:李庄案第二季 (0) 2011/04/20 — 《21世纪经济报道》重庆站记者的李庄案法庭现场报道 (0) 2011/04/20 —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庭审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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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程斋:李庄漏罪记录

李庄漏罪记录1:南方失语之际,上海东方早报旗下@理财一周报 ,转载@贺卫方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质疑重庆法治中立性缺失,起诉李庄中程序正义缺位。经确认,为避风险,此转载未上网。 李庄漏罪记录2:李庄授权辩护人,若重庆司法违反证据规则,律师退出辩护,以示抗议。 @斯伟江:昨日李庄授权其辩护人,如果控方的关键证人不出庭,律师有权解除委托,退出辩护。因为,程序上无管辖权强管。实体上凭纸面证据审判,违反证据规则,辩不辨意义有限。律师表示,会审慎把握。 李庄漏罪记录3:数日前,李庄委托的律师之一,在接到匿名电话恐吓后,又被重庆赶来的公安人员当面恐吓,要求其删去相关博文。 李庄漏罪记录4: @杨海鹏在上海:【李庄案第二季】重庆消息:江北法院终于补上了证据目录上“遗失”的62页证据。但让李庄律师团错颚的是,法院又送来检察院在证据目录外又增加的22页证据,更让律师们昏过去的,一份新证据的取证时间,居然是今年4月6日,也就是说,在案子已进法院4天后,公安还在侦查。“他们是铁了心戏弄规则了”。 李庄漏罪记录5:4月7日,李庄委托的律师名单公开,5位均来自北京、上海。 13日,广东省厅下达“三不准两举报”,严禁广东律师参加此案辩护团。这种“多此一举”,已无实质约束力,或为政治表态。 李庄漏罪记录6:接近此案人士透露,法官表示,十多个证人将无一出庭,接受质证。而此次李庄被诉“妨碍作证”,证据基本为证人证言。 李庄漏罪记录7:接近此案人士证实,此案庭审庭较大,但采取旁听证发放,旁听证上均标有身份证号,这杜绝了以往记者从家属手中拿到旁听证的模式。此前,多个公共案件中,法院均违规阻止媒体旁听,选择性安排旁听人员。但标身份证号的做法,还是首次。 李庄漏罪记录8:18日下午,李庄妻儿与家属前往法院领取旁听证,法院要求,家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方可领证。重庆法院此做法,不符中国相关法律中对庭审旁听安排规定,重庆是否对此另有法规不详。 李庄案记录9:接近此案人士透露,李庄今天正式签署起诉中国青年报社,郑琳,@庄庆鸿 侵犯名誉权的委托书和起诉状,委托北京大成所律师为代理人。起诉时间大约在本次案件一审宣判之后。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记者点评:哈哈哈) 李庄案记录10:公安起诉意见书中,李庄罪名包括“合同诈骗”,若被检方接受,康达所同为被告。傅洋此言,或透露了他们不敢为李庄辩护的难言之隐。 @杨海鹏在上海:【李庄案第二季】傅洋大律师,对京城某媒体说,李庄与他们康达律师事务所无关,“我们也是被调查对象”。意味深长也! 李庄案记录11: @二姨夫的大姨妈:重庆在李庄案开庭前再次对媒体耍流氓手段。此前重庆已通过宣宣通知各地媒体不得派记者去采访。但仍有不少记者申请旁听。今天重庆江北法院假装通知记者去领旁听证,实则是对还有哪些记者会在下禁令后仍准备去采访进行摸底,然后将这些记者名单告知宣宣,再由宣宣打电话给这些媒体禁止去。真卑鄙无耻! 李庄案记录12: @李和平律师:[纯属虚构,或有巧合] 4月18日晚:杨金柱律师,杨学林律师,斯伟江律师所住酒店之房间有治安临时检查。 李庄案记录13:李庄案前次庭审时,公诉人幺宁当庭称“李庄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享受着免费嫖宿”,此说被重庆媒体广泛传播,事后,玄宁对“嫖娼”一说并无举证。4月18日,李庄委托起诉中青报“损害名誉”后,不少法律界网友留言指出,按照法规,李庄可起诉公诉人幺宁,及相关重庆媒体“诽谤罪”。 李庄案记录14: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刚接李庄妻子电话,江北法院改变态度,将最大努力安排他们家属四张旁听证。微博的力量。 李庄案记录15:前往旁听律师被“接机” 对方真实身份不详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江苏律师王素军现场报道:杨金柱在江北法院留影后离开现场。一个中国资深律师千里迢迢去重庆,享受不到一个十八岁以上公民可以自由旁听的公开审判的旁听待遇。请后人在书写中国法治史时记上一笔。这就是今日中国的公开审判。再附金柱机场照片 李庄案记录16:重庆媒体华龙网称“为保证李庄漏罪案庭审公开透明。。”迄今,没听说市场化媒体记者进入庭审。文中指记者进入现场的21世纪经济报道,早已因众所周知的原因,不能报道。 李庄案记录17: @华政的吴丽霞:和现场的重庆律师聊李庄案,律师之所以关心此事,系物伤其类,连律师取证辩护的职业行为都会遭受牢狱之灾,律师尚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谁还敢做律师,谁还相信律师?中国的法治都败坏到一种什么程度!现场已经下起小雨,仍有许多律师坚守着等待法庭的消息。 李庄案记录18:庭审旁听席,图片来自华龙网。(记者注:中国公共事件相关庭审中,法院常以“旁听证发完”借口,拒绝非官方媒体入场。为制造“位满假象”,便组织公职人员旁听。旁听中,不少“旁听人员”完全不了解不关心案情,全程打瞌睡。即使这张重庆官方媒体公布的照片中,亦有睡着者。) 李庄案记录19:法律界学者实名报案,指庭审外“示威”侵犯公民权益、涉嫌违法。 @贺卫方:【向江北区公安局报案】这样耀武扬威、指名道姓的示威若未经批准,擅自举行,你们必须严格执法,追究此违法行为者的责任;若事前申请并或许可,名誉遭受侵犯的李庄和杨金柱则可以行使“双起”之权利,起诉江北区公安局,同时起诉组织游行示威者。刑事法有诽谤罪,民事法有侵犯名誉权。 李庄案记录20:(记者猜想:重庆打黑活动的龙套演员,都是两块牌子 一个班子?) @袁灿兴:【欢庆文强死刑的,与这次喊欠130万的,怎么这么像?各位有心人,可以做个鉴定比较。】另有网友爆料,这个秃头的出现频率很高。 李庄案记录21:湖南律师@律坛怪侠杨金柱 前往旁听庭审,重庆机场遇不明身份人士横幅围攻,向他与李庄“追讨骗款”,而杨与李庄二人并不相识,更未共同办案。此场景被拍照,并配文呼吁“人肉黑心律师杨金柱”。(记者点评:重庆五毛,你们还能更弱智、更法盲点吗?) 李庄案记录22:网友提醒后,我去围观了一下:某中国政法副教授,正在管辖异议、证据突袭、隐匿证据等方面,力证重庆检方、法院“程序合法”。。。(记者补充:同是这位证据学副教授,在乐清案钱成宇“刑讯逼供伤口”视频被律师公布后,他第一反应是公开质疑律师录像是否合法。遗憾的是,真的合法。) 李庄案记录23: @杨海鹏在上海:【李庄案第二季-徐丽军在徐汇法院的证言】100万是啥性质,只有我和孟英知道。在公安做伪证是周恩奇让我吸毒品后,神智不清了。笔录是他们事先编排好的。周和王德伟在旁边教我怎么说。周与公安关系不一般,他们教我说,公安就怎么记。——靠,连警察都卖了! 李庄案进展24:有读者留言称“华龙网报道你们也信” @21世纪经济报道:【李庄案进展:庭审现场外 横幅示威】下图为李庄漏罪庭审外,来自网友整理。现场照片显示,有人自称被李庄骗取130万。据重庆媒体华龙网报道,人民日报、香港大公报外,亦有本报记者进入庭审。目前,本报正紧急寻找联络这位旁听同事,争取采访该位自称被骗130万人士,了解此案迟迟未予立案原因。 李庄案进展25:庭审照片显示,旁听席空位不少。根据相关法规,在有座位时,中国公民凭身份证即可旁听庭审。然而,重庆江北法院拒绝了多位记者与律师旁听,并在昨日发放旁听证时要求李庄亲属出示关系证明,后在舆论压力下,于昨晚深夜电话通知家属可有4张旁听证。 相关日志 2011/04/20 — 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庭审理 (0) 2011/04/18 — 明彧: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引发的争议 (0) 2011/04/13 — 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0) 2011/03/31 — 法广:李庄刑满出狱无望,重庆官方追究其“遗漏罪行” (0) 2010/03/19 — 李庄二审认罪六条中惊人的藏头诗: 被逼认罪缓刑 出去坚决揭诉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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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开庭审理

李庄“漏罪”案周二(4月19号)在重庆开庭审理。 重庆涉黒案辩护律师李庄去年被法庭以伪造证据与妨害作证罪判处一年半监禁。如无新罪,李庄今年6月刑满出狱。 然而,重庆官方称,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对李庄提起公诉,江北区已受理此案。 因此李庄周二又以新的妨害作证罪名出庭受审。 李庄的两位辩护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斯伟江,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学林出庭辩护。 “选择性执法” 李庄曾为重庆连串涉黑大案的嫌疑人之一龚刚模出任代表律师,但后来被指控教唆被告等人作伪证而被捕并被判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余名中国律师曾联署公开信,指责重庆警方办理李庄案缺乏中立性,重庆公、检、法联合调查组侦办李庄案也存在程序违法问题。 在今天对李庄新罪名的庭审中午休庭之后,BBC中文网电话采访了一直关注李庄案的中国维权律师浦志强。 浦志强说,他与其他一些律师都认为,李庄在上一次案件中不构成犯罪,对他的判刑是服务于重庆运动式打黑的政治性迫害行为,是中国律师业发展中的一个恶例。 他说,对李庄的定罪以及判刑说明了当局对律师行业的控制、干涉,对律师合法职业权利的侵犯越来越肆无忌惮,越来越制度化。 浦志强说,现在眼看李庄刑期即将结束,当局又对他进行了新罪名的指控。这是一种选择性执法行为,是当局维稳思路下的一个标本。 —————————————————– 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重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现场旁听。 据悉,2008年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一审辩护人期间,李庄涉嫌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检察机关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据悉,2010年2月9日,李庄在代理重庆黑老大龚刚模一案时,因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起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代理其他刑事案件中遗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诉方提出5份证据 4月19日庭审中,公诉方举证显示,徐丽军、苏文龙、王辽、杨盛梅、诸雪岭5位证人的多份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李庄教唆证人徐丽军作假证。 在徐丽军的证言中,反复提到,李庄多次找其谈款项的性质问题。“只有说成借款,孟英才能出来,你的钱也才能拿回来。”徐丽军儿子苏文龙证言则提到,孟英案开庭前,自己陪母亲徐丽军在一间屋里等候出庭作证,李庄也进来,小声跟母亲说话,内容就是嘱咐母亲庭上要将投资说成借款。 李庄称“胡说八道” 庭审期间,公诉人的举证及多位证人的证言直指李庄教唆。面对公诉方出示的多份证据,李庄情绪很激动,他突然站起来,大吼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短暂的激动之后,李庄很快平复下来,坐下继续发言。 李庄进一步要求法庭追究徐丽军伪证罪。李庄说,徐丽军曾出庭控告孟英未将其出资的钱确认为投资款。随后,徐丽军又出庭作证,其拿给孟英的钱为借款。“这前后矛盾的证言,必有一个是假的。”李庄当庭要求追究徐丽军的伪证罪。 证人均不愿出庭 19日庭审期间,对于李庄和辩护人提出取证程序不合法、证人资格及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对于徐丽军的证言取证地点问题,公诉方认为,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取证地点可以由证人确定,是为保证证人在轻松自如环境下自然地进行陈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而证人资格问题,辩护人认为徐丽军及其儿子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诉方认为,法律规定,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只要符合证人的年龄、认知能力等基本条件,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而辩方片面强调有两个证人跟徐丽军是亲属关系,但这组证据中,还有王辽等其他与徐丽军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与上述证词相互印证。 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合议庭作出说明:受案后,根据控辩双方申请,向所有证人都送达了出庭通知书。证人朱立岩处于羁押状态无法出庭,徐丽军、杨盛梅、苏文龙、王辽等其余证人均不愿出庭作证。 经过一个多小时休庭,19时25分,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经审判长询问,公诉方表示所有证据已举证完毕。下一阶段将进入辩方举证阶段。 ————————— @王海青律师 李庄案的关键已经不是到底有没有教唆证人.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个案子说明了国家公器是如何被掌握在个人手中。司法本应是消极的,现在却成了猎犬,为主人寻找合适的猎物。 ————————— 李庄漏罪案证人缺席 杨金柱律师被拒旁听遭围攻 代理重庆打黑案为黑帮老大辩护,最终自己亦成为阶下囚的北京律师李庄,刑满出狱前再被起诉。这宗引起争议的案件周二开庭审理。李庄在庭上激动叫喊。(文宇晴报道) 由辩护律师变为被告并被判刑的北京律师李庄,6月刑满出狱前被重庆司法机关追究其在2008年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周二在重庆江北区法院的审讯共分了三场进行,由于案件性质特殊,吸引法律界、学者及新闻媒体的共百多人出席旁听。除了关注和支持的声音外,也有数名自称受到李庄欺骗的民众,带同标语到法院,要求将李庄定罪。 关注事件的人士和媒体在网上不断更新庭审的最新情况。据华龙网报道,法官全程让被告人李庄坐下受审。在下午的审理过程中,当呈交多位证人指控李庄教唆后,李庄情绪激动站起来,大叫了一句“全是胡说八道!” 直至晚上截稿前审讯仍然继续。 湖南律师杨金柱周二抵法院打算旁听被拒后,他在法院前抗议。在凤凰网上的一段片段里,杨金柱愤怒地向媒体交代周一乘机抵达重庆机场时,被20多名手持标语的示威者抗议,大喊他是黑心律师。 杨金柱说︰“我从晚上受到了围攻,有20、30个人围著我,还打著黑心杨金柱,而且要我赔偿130万块钱。有10分钟时,警察和保安没有一个人过来。我今天来只是旁听,没有别的。不关任何一切,我就是要去旁听!杨金柱是黑心了吗?杨金柱在湖南做了25年律师,没有代理的案件受到投诉过、举报过。杨金柱不是为了一分钱而谋钱,杨金柱是黑心的吗?” 除两名代理律师外,为了与重庆检方对阵,李庄家人成立李庄案法律顾问团,包括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中的辩护律师张思之,两位年逾80岁的法学者担任李庄辩护顾问团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等8名知名的法律学者。 记者找到其中一位辩护顾问贺卫方教授,不过他以未有到庭为理由,不宜作出分析。他说︰“我不知道,我今天因为一直都在忙别的事情,我没有关注这案件的审理。” 关注李庄案的深圳律师徐天明表示,在李庄首次被起诉的一、二审的过程中,不少法律界人士质疑庭审过程不符合公平程序。在是次追究李庄遗漏罪行的审讯过程中,如果法官受理缺席证人的证词,也是一种不合理的法律程序。 他说︰“这一份证据如果不给他查明真实性的话,那么要定李庄的罪,就失去了基础。至于我们为什么要支持他,就是说我们完全出于一种公义。因为毕竟我们国家现在应该是朝一个法治国家的道路来前进。那么在李庄前面的那个案件里面,他所有行为都是只在履行一个律师的职责而已。” 徐律师也说,李庄案的出现,无疑令律师在日后担任一些有背景或是敏感话题人士的刑事案件时产生忧虑。他说︰“肯定会有影响,就是说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在这过程里面要尽量减少送命,对吧。即使法律赋予我们一个职权的话,有时候也有所顾虑能不能够去行使。” 现年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2009年底因代理重庆打黑案而被当局指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去年1月一审宣判罪成,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不过案件在后来的二审过程中峰回路转,原本在一审时强硬对抗的李庄在二审时则低头认罪。可是当宣判只减少了一年刑期后,李庄在法庭上情绪激动,称重庆方面不守诚信,还爆料认罪是与当局达成协议以换取缓刑,推翻了他此前所有的认罪态度。 李庄原定今年6月刑满出狱,但上月重庆司法机关以追究遗漏罪行为理由,再度起诉李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及后发布消息,指李庄案宣判后,重庆司法机关接到多宗举报,要求追究李庄在2008年代理刑事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 李庄漏罪案在各界关注之下,今天上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而特意从长沙赶到重庆参加旁听的“律坛怪侠”杨金柱,一早赶到经多次跟法院商量还是遭到拒绝,并在法院遭不明身份人举横幅“抗议”、甚至机场横幅加围攻。有法律人疑薄熙来发动群众斗律师,企图掩盖他的非法目的。 李庄被控妨害作证,今天出席的辩护律师是上海大邦律所创始合伙人斯伟江、北京市首信律所创始合伙人杨学林。李庄漏罪案,控方证人缺席,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认为,目前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法官大量采信有异议的笔录证据而不让证人当庭质证,造成大量错案。开庭前陈有西则连发数篇李庄案旁听助解来声援李庄。 李庄漏罪案开庭 控方证人缺席 李庄去年2月9日二审宣判被指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今年6月将获释。在李庄即将出狱前两个月,重庆方对李庄进行漏罪指控——被控妨害作证。 重庆江北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2008年7月,李庄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借款。2008年7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检察院要求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于今天上午9点30分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在中午休庭一小时后,下午13时30分庭审继续开始。李庄的家属出席了旁听。 据华龙网报导,李庄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遭到审判长当庭驳回。庭审中李庄曾经因为面对公诉方出示的多份证据直指其教唆,情绪激动站起来大吼:“全是胡说八道!”李庄进一步要求法庭追究徐丽军伪证罪。 针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法院告知的原因和理由同样是证人不愿出庭。有网友提出:不出庭,证言到底是否有效?陈有西律师对此进行解答说;“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证言可以有效,但是目前中国的刑事法庭上,法官大量采信有异议的笔录证据而不让证人当庭质证,这是大量错案形成的直接原因。也是涉法上访不止的一大渊薮。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攻坚难点。” 陈有西律师估计今天又要通宵开庭了,法庭调查晚饭前能够结束就不错了。 律坛怪侠杨金柱重庆遭遇“抗议”围攻 律坛怪侠杨金柱表示为见证中国法治历史上最丑陋的一幕,他决定单刀赴会,但昨天乘坐的航班因为故障延误了四小时起飞,到达重庆机场时已经夜晚11点多,他在候机厅遭遇了30多不明身份、操重庆口音的人的围攻,手举“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的白色横幅,并高喊“打倒黑心律师杨金柱”、“黑心律师杨金柱还我130万”,还有多人在现场拍照、摄像,他一度被困10分钟左右。 杨金柱在现场曾与他们大声理论:“杨金柱怎么是黑心律师?”、“杨金柱为什么要还你们130万元。” 杨金柱表示自己曾设想到达重庆的各种可能性,就没想到机场遭到围攻这一幕。他表示至今还是想不通:他们为什么要我赔偿他们130 万元钱! 今天在江北区法院,曾有二十余人打着“打倒黑心律师”,“李庄杨金柱骗我们130万”的白色横幅,这些人在被拍照后将横幅收起,据陈有西微博披露,李庄的孩子在现场打电话给他,告知这一现象并不满表示:“警察在场无人管还保护他们,其中有一个光头。 我爸和杨金柱从来不认识,怎么一起骗他们了? ” 而大陆的另一名法律人杨先生表示,今天重庆市薄熙来再次公开表演了一场闹剧,组织民众前往机场和法院门外,手持摸黑杨律师的表语,对其进行人身攻击。他说: “我强烈遣责了重庆市的唱红打黑行动。薄熙来发动群众斗杨律师,企图掩盖他的非法目的,结果是适得其反。他将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庭上空位多 杨金柱等多名律师与记者被拒旁听 杨金柱在上午8时30分前赶到江北法院,杨金柱数次跟重庆江北区法院交涉要求旁听,值班法警与负责接待的法官互相推诿,法警让找负责接待的法官,法官声称他不管。无奈之下,他上午10点多离开现场。因为杨金柱无法进入法庭旁听,今天下午1点半再开庭,他没有再去现场。 有知情者在微博上透露,根据庭审照片显示,旁听席空位不少。根据相关法规,在有座位时,中国公民凭身份证即可旁听庭审。然而,重庆江北法院拒绝了多位记者与律师旁听,并在昨日发放旁听证时要求李庄亲属出示关系证明,后在舆论压力下,于昨晚深夜电话通知家属可有4张旁听证。 而据房立刚律师微博透露,华龙网图片显示庭审座位有空余,一位中途出来的人说里面大概快有三分之二的座位空闲,门外等候者致电法院办公室,继续申请要求旁听,电话那边说:那些空位子的人可能都去上厕所了。 司法界聚焦李庄再诉案 众专家加盟律师顾问团 李庄漏罪案又称李庄再诉案引起了中国司法界的极大关注,除了当天的出庭律师斯伟江、杨学林外,李庄案还有阵容强劲的法律顾问团,包括被称为“中国民法三杰” 之一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著名大律师张思之,并且二人都超过80高龄。另外还有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汝久等。 据杨金柱博客披露, 江平先生早在2000年11月23日在杨金柱家里,为其题词“为权利而斗争”。 11年后的今天,现已超过80高龄的江平和张思之还在 “为权利而斗争”、为国家法治而呐喊,令他非常感动和高兴。 —————————————— 李庄前辩护律师陈有西推出李庄案旁听助解系列 李庄案今天开庭,陈有西律师一大早起来就推出了李庄案旁听助解之四--今天开庭要重点关注的辩方关键证据。 陈有西律师认为,李庄有没有引诱出庭证人徐丽军改变事实当庭作伪证为孟英开脱,辩方出庭律师将出示证据证明真相。 他指出控辩双方的争议点只有两个:一个是徐丽军对金汤城的100万投入,性质是股东投资款,还是借款。是股东投资,孟英就无权用于还个人贷款;如果是借款,则可以调用,孟英无罪。另外一个是李庄要求徐丽军当庭作证,徐当着法庭法官、检察官的面说了性质是借款,是一种真相,还是一种伪证。这个说法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如果是虚假的,是证人自己的责任,还是申请传她上庭作证的辩护律师的责任。 他认为三样证据比较值得关注:2005年8月11日,徐丽军向上海某法律服务所作的录音;徐汇法院关于徐丽军股东权主张的驳回判决;徐汇工商局金汤城公司股东的原始登记档案。 这些证据都是形成于李庄律师介入孟英案辩护之前,可以证明李庄是在查明案情恢复真相,要求徐丽君当庭说出真相,而不是引诱徐当庭伪证妨害作证。这样《起诉书》的指控李庄妨害作证能否成立就完全清楚了。 另外陈有西在李庄案旁听助解之一,提供了李庄案二季中的所有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助解之二则介绍重庆对李庄案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实体法条的原文进行介绍,并在助解之三中,公布了当时孟英挪用资金案李庄辩护词。他认为从中可以看出李 庄介入此案前徐丽军有没有说过借款性质,以分析真相,是李庄引诱了徐当庭作伪证,还是徐自己三年前早有此说法,李庄还原了真相。具体内容请查看 陈有西学术网 。 正如网友谭敏涛所认为的,这是一场世纪之辩,世纪之审判,世纪之权与法的交战,在权大还是法大的2011年,法律与权力的交战和较量再次在中国社会上演,从陪练说到反击说,从揭露说到参与说,从确定出庭律师到组建强大法律顾问团队,李庄案显然已成为映射中国法治进程的经典范本,亦成为反衬中国法治权力左右司法的写照。 相关日志 2011/04/18 — 明彧:心中的那一份理想引发的争议 (0) 2011/04/13 — 贺卫方: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0) 2011/03/31 — 法广:李庄刑满出狱无望,重庆官方追究其“遗漏罪行” (0) 2010/03/19 — 李庄二审认罪六条中惊人的藏头诗: 被逼认罪缓刑 出去坚决揭诉 (0) 2010/03/06 — 李庄还会有戏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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