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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安体富:中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研究

安体富:中国中长期税制改革研究 进入专题 : 税负 税制改革    ● 安体富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体系框架,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又使我国的税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但是,16年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这必然要求税收制度要与之相适应,不断完善。特别是,今后五年、十年,甚至更长一些时间,税收制度如何改革和发展,即中长期税制改革问题,应成为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这里主要有四个问题需要研究:宏观税负水平、税制结构、税种和税收体系的完善及征管的现代化问题。          一、宏观税负水平问题          如何判断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是高还是低?是重还是轻?这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一直存在着争论。由于宏观税负是个复杂的问题,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因此有不同看法是非常正常的,应该通过多角度深入研究,逐步得到大家可以认可的结论。2009年9月2日《中国税务报》发表了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有关宏观税负的分析文章,文章通过中外对比得出结论:“我国宏观税负目前仍处于世界较低水平。”笔者认为,不能仅从中外简单对比中就得出我国税负水平低的结论;另外还存在同哪些国家比、如何比的问题;再则,宏观税负水平高并不意味着税负重,宏观税负水平低也并不意味着税负轻。     (一)在中国,不能脱离政府收入水平孤立研究宏观税负。     应当承认,衡量宏观税负水平的高低,国际上通常使用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反映。但在我国国内研究中则形成了三个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小口径——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中口径——财政收入(预算内收入)占GDP比重;大口径——政府收入占GDP比重。①这种界定,几乎成了大家的共识。为什么?这涉及宏观税负的概念和作用问题。之所以要设立宏观税负这一指标,是为了衡量政府支配财力的多少和国民的负担水平。国外大多数国家,政府收入的绝大部分或大部分来自税收,因此,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大体上能反映政府支配财力的水平,尽管各国都或多或少有税外收费,但比重有限,并且都要纳入预算。在我国则不然,政府收入除了包括财政收入即预算内收入(人称“第一财政”),还包括预算外收入(人称“第二财政”),制度外收入(人称“第三财政”),土地出让金收入(人称“第四财政”)等。这就是说,在我国,税收占GDP的比重不能反映政府支配财力的水平和国民负担水平。1998年3月19日,朱镕基同志在第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总理当天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指出,“目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费大于税……使老百姓负担不堪,民怨沸腾”。1998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0.97%,而各种收费占GDP的比重大约为15%,税费合计为25%左右。显然,单用税收占GDP的比重这一宏观税负指标,既不能真实反映政府实际支配的财力水平,又不能反映国民的“不堪重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学术界提出了宏观税负的大、中、小口径问题。近些年来,政府非常重视税外收费的改革问题,也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应看到,直到目前为止,非税收入仍占相当大的比重,根据政府预决算报告,2009年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0.4%,政府性基金收入占比为5.6%,社保基金收入占比约为5%,以上合计为31%,如果再加上住房公基金收入、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入,以及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收入和地方的其他收费,估计不会低于35%。2009年我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7%,约占政府收入的51%。可见,在我国的特定条件下,单用小口径的宏观税负指标来衡量国民的负担水平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另外,根据“课题组”提供的材料,2006年24个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含社保缴款)平均为35%,发展中国家平均为28.9%,如果对应我国2009年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35%)来看,恐怕难以得出我国宏观税负偏低的结论。     (二)衡量小口径宏观税负的高低,存在同哪些国家比和如何比的问题。     “课题组”在进行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时,选取了24个发达国家和18个发展中国家,这两类国家中的宏观税负都存在高、中、低之分。例如,在24个发达国家中,高税负大都集中在北欧,其中:2006年不含社保缴款的宏观税负,丹麦为47.8%,冰岛为39%,瑞典为37.4%,挪威为35.4%(2005)等。大家都知道,北欧国家属于“福利国家”,不具有可比性,由此拉高的发达国家的平均宏观税负值也不具有可比性,这将在后面做专门分析。其他发达国家中,美国为21.3%,德国为23.2%,日本为17.6%(2005),韩国为15.7%(2005)。日本和韩国同为亚洲的两个发达国家,又与我国近邻,但都低于我国目前的宏观税负,我国2009年税收占GDP比重为17.7%,2007年为18.3%。美国是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最发达的经济强国和军事强国,然而,我国与之相比,仅低3个百分点,可以说,已相当接近,由此能得出我国宏观税负偏低的结论吗?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也存在选哪些国家进行税负的平均问题。目前全世界有170多个发展中国家,按人均GDP计算和衡量,大多数国家属于低收入国家,其宏观税负大多在15%左右,有的甚至还不到10%,④而“课题组”选择的14个发展中国家中,除个别国家外,多数都是排名相当靠前的国家,特别是有5个国家是原苏联和东欧的转型中国家,其特点:一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比较高,二是原为集权型国家,因而他们的宏观税负(不含社保缴款)相对也比较高,例如,俄罗斯为26.5%(2006),匈牙利为24.6%(2005),保加利亚为24.1%(2005),波兰为21.5%(2006),捷克为19.8%(2006)。而与我国相邻的几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税负(不含社保缴款),要么同我国相当,要么低于我国,例如,马来西亚(2003)和泰国(2006)为18.5%,印度为14.3%(2002),印度尼西亚为12.3%(2004),我国台湾地区为13.5%(2006)等。总之,进行宏观税负的国际比较时,存在国家选择和有无可比性的问题。综合上述分析,如果说目前我国的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不高的话,起码它也不算低。     (三)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看税负。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指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企业和居民三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它是涉及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启动内需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是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存在“向政府和企业倾斜”、居民分配比率呈下降趋势的特征。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之后,形成国民收入分配的最终格局,它反映国民收入各分配主体的资源最终占用状况(见表1)。1996-2007年,政府最终分配比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17.1%提高到2007年的24.1%。企业的也一直处于上升趋势,由1996年的13.6%提高到2007年的18.4%。居民的一直处于显著下降趋势,由1996年的69.3%下降到2007年的57.5%。     对比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可以看出,我国的居民最终分配所占比重是较低的,而政府和企业的分配所占比重则较高:首先,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居民的分配比率一直较为稳定,平均为73.4%,而政府和企业分配比率均为13%。美国居民在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高于我国15.9个百分点,而政府和企业的分配所占比重分别低于我国11.1个与5.4个百分点。日本的人均GDP在1973年达到3348美元时,居民最终分配比率为75%,2005年为73.4%,高于我国居民分配所占比重17.5个百分点。2005年日本政府和企业最终分配所占比重分别为17.6%与9%,分别低于我国6.5个与9.4个百分点(见表2)。     从上述材料和国际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居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过低,目前已降到最低点,这严重制约了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居民收入份额偏低的原因:一是在初次分配中,企业利润侵蚀了工资;二是这些年来政府收入,特别是税收收入快速增长挤占了居民分配份额。“2001-2005年政府财政收入逐年高速增长,年均增速为18.7%,是1978年以来财政增收速度最快的时期,而同期居民总收入的年均增速则保持着9.7%的平稳增长。政府组织收入的能力和速度远远超过同期经济产出的增速与居民收入的增长。这种国民收入向政府集中的分配态势必然从收入分配的源头上限制或挤占居民收入份额的增加,对扩大居民消费存在着负面影响。”“中国政府应适当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使政府的收入份额有所下降,居民的收入份额有所提高,努力扩大居民消费,促进内源型经济发展。”     有人对上述数据提出质疑,认为“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名义指标是20%左右,实际应该是30%左右。而西方相对应的数据是在40%到50%……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悖论,百分之百的蛋糕,怎么会政府拿走40%到50%,然后还有70%给他的居民?”其实,这并不存在什么矛盾,因为“政府收入”和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中“政府分配份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西方国家集中的收入比重高,但它又通过转移支付和补助等形式转给了居民;而我国则相反,或者直接转给居民的份额偏少。     (四)从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角度看税负。     这里首先要明确,“宏观税负的高低”与“税负的轻重”,是不同的概念,即税负高并不意味着税负重,税负低也不一定税负轻。在这里评价税负的轻重,必须联系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进行考查,即这是衡量税负轻重的最终标准。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评判价格的高低,要看其是否物有所值。因此,如果政府能为纳税人提供充足且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那么即使政府征收较高的税收,纳税人仍然可能不会感到税负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的情况就是如此;反之,如果一国政府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住房保障等“民生财政”方面投入不足,纳税人就会觉得税负重。     最近几年政府加大了对有关“民生”方面的投入,但总体来看这方面的投入仍相当不足。例如,1993-2006年的14年间,我国文、教、科、卫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不仅没有增大,反而从1993年的21%下降至2006年的18%。行政管理费占国家财政支出总额的比例,1978年为4.7%,1993年为11.5%,2006年上升到14%,如果再加上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基建等支出大约在20%左右。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这些属于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本应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但在我国却甩给了地方,而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财政相当困难,无力承担。2008年,地方财政支出中教育占17.8%,社会保障和就业占13.1%,医疗占5.5%,这些基本的民生支出只占地方总支出的36%,远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62%的平均水平。又如,近几年我国房价暴涨,“买房难”的问题,引起民众极大关注,而政府承建保障性住房,是实现“居者有其屋”的重要政策措施,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2006年,全国财政用于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总共不到40亿元,享受廉租房政策的居民只占总户数的0.5%,而发达国家一般是10%左右。⑧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支出550.56亿元,仅占当年本级财政支出的0.4%,而发达国家的这个比例一般是1%~3%,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2006-2007年度用于这方面的支出约158亿元,占特区政府总支出的6%。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福利支出在其政府财政支出中占据相当大比重,2003年,美国为47.39%,德国为71.49%,法国为48.65%,俄罗斯为39.45%,巴西为38.73%,而我国的社会福利性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6年为25.9%,2009年为28.8%。可以看出,尽管这几年这方面的支出在不断增长,但与国外相比,仍存在巨大差距。正是这种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和服务与宏观税负水平的不对称,才使得纳税人产生税收负担偏重的感觉。     (五)未来5-10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合理区间。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认为:目前我国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偏高,而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中、小口径的宏观税负)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大体上是相适应的。今后5-10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发展的趋势和合理区间,主要决定于以下几个因素的相互作用:     1.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速度。这是影响宏观税负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因为经济发展水平愈高,社会产品和财富就愈丰富,人均GDP和人均收入就愈高,这样税基就更宽广,同时整个经济对税收的承受能力就更强。从横向比较看,经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水平,一般都高于发展中国家;从纵向比较看,一个国家在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宏观税负水平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也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外历史的发展和实践都证明了这一规律。     另外,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和经济的繁荣与衰退对宏观税负高低的影响,表现为GDP增长速度与税收增长速度之间的对比关系,这可用税收弹性系数来表示。通常情况下,经济快速增长和繁荣时期,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会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即税收弹性系数大于1,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的现行税收制度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例如,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现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仅限于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部分,而该部分只占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1/4左右,其余的3/4部分是厂房建筑物和其他费用,尚未转型,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于是,GDP增长愈快,重复征税愈严重。二是经济快速增长和繁荣时期,会带来收入的更快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从而使所得税和财产税有更快的增长。这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1997-2009年,我国税收收入年均增长17.9%,GDP年均增长(按现价计算)12.8%,税收弹性系数为1.4,税收占GDP的比重由10.8%上升到17.7%,平均每年上升0.6个百分点。相反,当经济增长缓慢或下滑时,受上述原因的影响,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会低于GDP的增长速度,即税收弹性系数小于1,从而使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下降,2009年的情况就是如此。2009年我国经济出现了下滑,该年GDP增长(按现价计算)11.5%,比上年下降5.4个百分点,而税收收入增长9.8%,比上年下降9个百分点,税收弹性系数为0.85,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由上年的18%下降到17.7%。据此,有人认为从现在起,税收增长与GDP增长之间的关系将进入一个转折期,两者之间的增长大体同步,即税收弹性系数在1的上下波动。     考虑到我国经济尚处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在正常条件下,经济还会持续快速增长10-20年,不过增速会有所减缓,相应地,税收弹性系数可能降为1.2左右,据此推算,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年均增长0.3~0.4个百分点,由现在的17.7%,上升到5-10年后的20%~23%(不包含社保缴款),这可能是比较合适的。     2.财政职能的转变和民生财政的构建。1998年底,政府部门提出了“转变财政职能,优化支出结构,初步建立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的设想,要求财政要逐步退出生产性和竞争性领域,解决财政职能的越位和缺位问题。近几年来,中央又提出“完善财政体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就是指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服务。于是这期间,“民生财政”问题,引起了人们和政府的极大关注。所谓民生财政,就是指在整个财政支出中,用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和就业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相当高的比例,甚至处于主导地位。目前我国具备了使财政支出结构向民生倾斜的条件。第一,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政府财力大大增强,这为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比重,提供了财力保障。第二,减少行政管理支出,降低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有很大潜力。我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1978年为4.71%,目前提高到近20%,明显偏高。根据国际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管理支出的比重会不断下降,例如,美国1902-1980年间财政支出结构中,一般行政支出由12%下降为3.5%。(11)第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完善,一些准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基础设施,应尽可能吸收民营资本投入,减少政府支出,以便将这方面的资金转向不断增加的教育、保健与福利服务等民生方面的支出。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做了大量改革,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最近几年,我国许多城市进行了这方面的改革试验,很有成效,应该总结推广。第四,即使是一些纯公共产品和服务,也不一定全由政府提供,第三部门,即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协会等也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当然,财政支出中用于民生方面支出的增加,会推动宏观税负的提高。     以社会保障支出为例,我国财政支出中的社会保障支出包括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三大类,1998-2007年,这些支出从559亿元增加到5447亿元,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5.52%提高到10.94%,如果再加上由人保部门组织发放的社会保障支出,则1998-2007年,由2154亿元增加到10563亿元,占GDP的比重从2.55%提高到4.23%,平均每年提高0.17个百分点。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窄和保障水平低的问题,政府正在加快并加大社会保障改革的力度,假定未来5-10年将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每年提高0.2个百分点,那么,该比重将会达到6%~7%。     3.正确处理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之间的关系。前面曾提到,目前我国政府收入中,非税收入所占比重仍过大,应通过调整和规范,大大压缩非税收入比重,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改为征税,例如,将社会保障缴款(费)改为征收社会保障税。二是土地出让金收入会逐步减少,因为政府能卖的土地会愈来愈少,另外,通过开征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也称物业税)可以使地方政府有稳定增长的收入来源,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行为。三是目前的政府基金收入项目过多,规模过大。今后,有些项目应该取消,少量需要保留的项目,规模也应压缩。四是属于制度外的收费,应该一律取缔。这里需要指出,今后预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应该实行“全口径预算”,即一切政府收入都应纳入预算内管理。     当然,今后从发展来看,也有影响非税收入增长的因素,例如国有资本收益(利润)上缴形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财政收入有两种基本形式:税收和利润,大体各占一半。后来,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对国有企业普遍开征企业所得税,使税后利润上缴的形式大幅度缩小。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期间,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经营困难,出现大量亏损的现实,规定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后不再上缴利润,但这不等于说国家不能参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经过这些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大型国有企业的资金雄厚,利润大增,由此出现了相关行业和企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及高管高薪问题,成为扩大收入差距、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国务院决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国有企业从2007年开始向财政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利润)。但目前试点范围有限,上缴比例偏低,规定按行业分三类上缴比例:10%、5%和缓缴或免缴。今后应在国有企业普遍实行资本收益上缴,并提高上缴比例。由此,利润上缴将会成为推动非税收入增长的因素。     上述影响非税的增减因素相抵后,将非税收入占GDP的比重控制在4%~5%,可能是比较适宜的。     综上分析,未来5-10年,大口径的宏观税负,即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税收+社保+非税),可能会在30%~35%之间运行,但应尽可能控制在33%以内,因为这意味着当年GDP的1/3纳入了政府分配的范围。          二、关于优化税制结构问题          (一)优化税制结构的内容、影响因素和原则。     1.优化税制结构的内容。税制结构,通常是指一国或地区各税类、税种和税制要素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税制结构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税类结构。指不同税类(或称税系)之间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例如,按照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可以将不同的税种分为流转税(货物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其他税类等;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分为直接税类与间接税类等;按税收管理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类、地方税类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类等。(2)税种结构。指不同税种之间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这是指在同一税类内部各税种之间的组合关系,例如,流转税类内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税种的组成及其分工。(3)税种要素结构。指每个税种的要素构成及其相互关系。税制要素一般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规定等。其中,征税对象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种,而要素的不同组合和调整,往往体现不同的政策意图。     上述三类税制结构,体现了不同的层次性,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共同组成了统一的税制体系。其中,税类结构,属于宏观结构,它规定着税制改革的目标和框架体系;而税种结构和税种要素结构,属于中观和微观结构,它是实现税类结构优化的基础。在制定中长期税制改革计划和方案时,首先应明确改革的目标和框架体系,然后通过税种的相互搭配和各个税种的完善,使其改革的总体目标得以实现。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只重视每个税种的改革和完善,而忽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框架体系。这种“摸着石头过河”地走一步看一步,很难实现整个税收体系的优化。因此,每个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都应被放在整个税收体系的优化中来研究和对待。     2.影响税制结构优化的因素。影响税制结构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均收入水平也越高,对个人征收的所得税、社保税和财产税的收入和比重就越高。这是造成发达国家所得税、直接税的比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原因。(2)管理水平。包括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企业、单位的管理水平。一般来说,所得税比流转税对管理的要求要复杂得多,需要纳税人有完善的财会制度和完整的账簿记录;同时,要求税收征管人员有较高的文化和业务知识,有较先进的征管手段。因此,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着税制结构的优化。(3)财政支出的规模与结构。税收是筹集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因此,税制结构与财政支出规模和结构密切相关。例如,所得税最早是产生于英国,在拿破仑战争中为筹集战争经费、弥补巨额赤字,于1799年首次开征。又如,社会保障税(缴款),是为了应对西欧国家建立“福利国家”的需要而开征的,随着国家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支出比重的提高,相应地社会保障税(缴款)的规模和所占比重必然要不断提高。(4)税收政策目标。相比较而言,流转税有利于实现效率目标和促进经济的增长,而所得税则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为了实现不同的税收政策目标,就需要对税制结构做相应的调整。此外,税制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习俗等,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税制结构的优化。     3.优化税制结构的指导原则。税收原则也是优化税制结构的指导原则。关于税收原则,自亚当•斯密以来,经济学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多种多样的税收原则,而得到大家公认的、最基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从理论上讲,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应使二者兼顾,不能偏废。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必然要有所侧重。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严重低效率,改革旧体制无疑要效率优先,因此,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居民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已经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不仅影响了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还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再分配注重公平”的问题,“十七大”报告中更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在当前形势下,税收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在优化税制结构中,更应该把公平原则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     (二)税制结构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1.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发达国家税制结构的显著特点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税,占相当大比重。表3是OECD成员国的税制结构状况,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直接税占绝大比重。直接税收入(包括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工薪税和财产税)所占比重2005年平均为68.1%,间接税(货物和劳务税)为31.9%,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为2.13∶1。第二,从发展变化看,直接税比重不断上升,间接税比重不断下降。直接税所占比重,由1965年的61.6%上升到2005年的68.1%,上升了6.5个百分点;间接税所占比重,由1965年的38.4%下降到2005年的31.9%,下降了6.5个百分点;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值,由1965年的1.60∶1提高到2.13∶1,提高了0.53个百分点。第三,从主要税种看,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是最大的三个税种,三者收入合计,2005年占税收总收入的69.1%。从其发展变化看,增值税和社会保障税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增值税所占比重由1965年的13.6%提高到18.9%,提高了5.3个百分点;同期,社会保障税由17.6%提高到25.6%,提高了8个百分点;这期间,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由26.2%下降到24.6%,下降了1.6个百分点。     2.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有如下特点:第一,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的特征明显,约占税收总收入的60%左右,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约占40%左右。第二,从发展趋势看,间接税所占比重有所下降,直接税所占比重缓慢提高。第三,就税种来看,普遍开征了增值税,所占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25%左右上升到2000年的40%左右;国际贸易税,曾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税种,但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其重要性大大降低,所占比重由20世纪70年代的32.4%下降到2000年的19%;所得税也是发展中国家的重要税种,但其所占比重变化不大,从今后发展趋势来看所占比重会不断提高。     3.启示。通过上述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税制结构的不同和变化与经济发展阶段及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增加值和人均收入水平高、征管手段先进和征收率高等原因,使直接税成为主体税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上述方面有很大差距,因此,间接税成其主体税制。第二,有些税种的发展变化具有共性。例如增值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得到了普遍开征,并且其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又如国际贸易税,在发达国家所占比重本来就很低(一般都在3%以下),在有些发展中国家曾占相当大的比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其所占比重也在大幅度下降;再如社会保障税(缴款),在发达国家已成为第一或第二大税种,在发展中国家其地位也在不断提高,该税(缴款)占发展中国家GDP比重的平均值,由1994年的4.3%提高到2006年的5.8%。第三,各国税制结构的发展具有趋同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在加剧,这同时要求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其结果会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结构向着趋同的方向发展,这已为进入21世纪以来税制改革的实践所证明。     (三)中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问题和发展趋势。     1.中国税制结构的现状。中国1994-2007年各项税收占税收总收入(含社保基金征缴收入)的比重情况见表4。从表4中可以看出,中国税制结构具有以下特点:(1)流转税(货物劳务税)所占比重逐步下降,由1994年的65.99%下降到2007年的51.73%,下降了14.26个百分点。(2)所得税和社保基金征缴收入所占比重逐步提高,所得税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13.6%提高到2007年的22.65%,提高了9.05个百分点;同期,社保基金征缴收入由10.73%提高到16.44%,提高了5.71个百分点。(3)其他税收类合计所占比重相对稳定,由1994年的9.69%略降至2007年的9.18%,下降了0.51个百分点。(4)从个别税种看,国内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但所占比重降幅较大,由1994年的40.2%下降到2007年的28.34%,下降了11.86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由1994年的12.34%提高到2007年的16.08%,提高了3.74个百分点,但其位置则由第二位降为第三位。     2.中国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1)目前流转税所占比重,总体来看仍然偏高。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增值税率有些偏高;二是增值税转型尚不彻底,固定资产中的厂房建筑物部分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三是营业税按全值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税负偏高。(2)目前所得税所占比重偏低。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过低,2007年仅为5.8%(税收总收入中含社保收入),这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主要原因是对工薪外收入的信息不对称,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源监控不到位。就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结构看,由于流转税比重偏高而所得税比重偏低,使得两者之间的比值很不合理,2007年,流转税所占比重51.73%,所得税为22.65%,二者之间的比值为2.3∶1。由于流转税属于中性税收,调节收入的作用有限,所得税虽能发挥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但目前比重又过低,因而,这种税制结构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难于发挥应有的调控职能。(3)地方税体系不完善,缺乏主体税种。目前地方税种陈旧老化,亟待改革;地方税类(财产税和资源税)所占比重过低,2007年仅为4.6%,难以适应地方财政的最低需要;缺乏主体税种,现行的房产税极不健全,所占比重仅为1%,不能成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3.中国税制结构优化的发展趋势。根据中国税制结构存在的上述问题,中长期税制结构的优化,要按照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要以前述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为前提,通过改革税种和完善税收体系(包括流转税体系、所得税体系和地方税体系)使之得以实现。这里关键是调整好流转税与所得税、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的比例关系。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人均GDP和人均收入的增加,客观上所得税所占比重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从而可以缩小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比例关系的差距;另一方面,随着税收总收入,特别是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增长,应适当降低流转税的税负水平,从而实现税制结构的优化。          三、改革税种和完善税收体系          (一)流转税体系的完善。     1.增值税的完全转型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合并。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增值税由所谓“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但实际上这一转型是很不彻底的,2000-2008年,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机器设备部分仅占23%,尚不足1/4,而其余的3/4是建筑安装工程(占60%)和其他费用,由于这些部分是缴纳营业税而无法抵扣,这就是说,只有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才能实现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另外,由于现行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和税负偏重问题,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出口退税。为此,应将营业税合并到增值税中,完善增值税链条。     2.逐步调减增值税税负。目前我国增值税税负与多数国家,特别是周边国家相比,仍显偏高,在今后税收总收入不断增长的同时,应相应地逐步调低增值税税负,内容包括:将17%的基本税率降为15%,将实行13%税率的降为11%,对生活必需品实行5%左右的低税率或免税;进一步调低商业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提高增值税(包括营业税)的起征点,以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有利于就业和创业。     3.消费税的改革。消费税的改革要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进行宏观调控、促进社会公平、抑制生态环境恶化与保护环境资源等。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一是取消现在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征税,如汽车轮胎、工业酒精、医用酒精等。二是适当扩大征税范围,将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如高级皮毛及裘皮制品、高档家电等),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规模消费的产品(如红木家具等),某些高消费行为(如赛马、在夜总会及高级饭店的消费行为等)和对环境污染的行为及用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三是可以将具有消费税性质的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等纳入消费税范围征收。(2)适当调整消费税税率。对一般性生活用品以及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产品实行低税率;对森林资源、水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以及对水、空气污染严重的消费行为等实行高税率。     4.改革出口退税制度。出口在支持我国经济稳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今后出口的形势将愈来愈严峻。我国出口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低,盈利率低,目前国际贸易摩擦加剧,再加上今后国内企业职工工薪的不断提高,企业成本加大,出口将面临巨大压力,在此形势下,完善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支持出口事业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为此,除高能耗、高污染产品以及国家明确规定不鼓励出口的产品外,原则上应该实行零税率,即“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     (二)所得税体系的完善。     1.企业所得税的进一步调整。2008年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降低了税率,调整了优惠政策,适应了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但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主要内容有:(1)仍需进一步调低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税率,在当时和目前看是合适的,据统计,世界159个样本国家2005/2006财政年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平均为28.64%,欧盟25个国家平均为25.69%,我国周边18个国家与地区平均为26.71%。相比,我国企业所得税的25%的基本税率属于中等较低水平。但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以及世界范围内公司所得税率仍有进一步下调的趋势,为了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必要根据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适时调低我国的税率。另外,税负的调整还应该为我国企业的转型和发展留有空间。今后企业职工的工资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面会扩大,水平要提高,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要增加研发费用的提取等,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需要在调整企业税负时予以考虑。此外,目前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的20%的税率仍显偏高,不利于发挥小企业在创造就业和科技创新方面的重要作用,可以考虑调低到15%。(2)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改革问题。为消除对股息和红利的双重征税,发达国家正朝着逐步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这已成为当今所得税改革的主流趋势。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传统的古典制所得税模式,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分配利润向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不做任何扣除。后来,在2005年政府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以此为标志,我国正朝着逐步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今后应进一步研究和完善这一制度。(3)应恢复并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合并纳税制度,是指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一个纳税单位,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并进行征税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提高企业集团的国际竞争力,促其发展,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企业集团通过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规避纳税义务。目前,已有许多发达国家采用这一制度,并且这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发展趋势,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大型企业集团合并纳税制度,当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55家),开始实行由核心企业和其100%控股成员企业统一合并纳税,截至2007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共约106家。后来,出于财政收入方面的考虑,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目前,只剩下铁道部所属铁路管理机构一家仍实行合并纳税制度。合并纳税制度的实质是一种税收优惠制度,是“看不见的税收补贴”。由于我国原来只在少数企业集团中实行,从而存在“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与“非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之间产生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又由于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合并纳税制度,而中国绝大多数企业集团未实行这种制度,致使这些企业在国际经贸市场上面临国际税收不公平问题,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目前由于我国基本上取消了合并纳税制度,前一个矛盾已得到了解决。但是,在目前形势下,国际竞争愈加剧烈,我国正在执行“走出去”战略,此时取消合并纳税制度,明显不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因此,从长远战略上考虑,应当恢复并逐步扩大适用合并纳税制度的企业集团范围。     2.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差距的一个良性税种,但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很难发挥这一作用,因此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1)费用扣除标准和扣除方式问题。考虑到通货膨胀和居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水平因素,应适当提高扣除标准。从物价水平的变化来看,2008年中国的物价水平与开征个人所得税第一年的1980年相比增长了4.8倍,而费用扣除标准虽然从2006年的1600元调高到现在的2000元,也只比1980年增加1.5倍,与物价水平相比还是偏低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该以每月家庭平均支出为依据而不是以人均收入为依据。而且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主要是城镇居民,因而应该以城镇居民为分析研究对象。又由于目前我国个税扣除标准实行全国“一刀切”,那就应该照顾到消费水平高的地区,采用北京、上海、广东等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消费支出数据进行分析。据统计,2008年北京市城镇平均每户家庭人口为2.8人,其中就业人口为1.5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460.3元/年,即每月1371.69元,每月家庭平均支出3840.73元。2008年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每月每户为3000元,与平均家庭消费性支出3840.73元相比,相差840.73元,只能满足家庭消费性支出的78.11%。如此计算,只能满足上海家庭消费性支出的65.99%和广州家庭的74.94%。鉴于此,把目前的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可能是比较合适的。反对提高扣除标准的观点认为,扣除标准越高,高收入者得到的减税好处越大,而低收入者的减税幅度则很小,甚至没有。这是由于按标准扣除的方式具有累退性造成的,解决的办法有两种:一是对高收入者的标准扣除加以限制,实行累退扣除制,即收入越高的部分,扣除的比例越低。二是把现行的标准扣除法改为“抵免法”,即无论收入高低,都按扣除标准和最低档税率计算抵免额,抵免其应纳税额。(12)(2)实行以个人为单位和以家庭为单位两种方式任选的申报和纳税办法,以解决由于家庭赡养人口不同而带来的纳税不公平问题。(3)增加扣除项目。目前的扣除项目显得单一,可考虑将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教育费、医疗费、房贷利息和捐赠等列入扣除项目。(4)实行扣除标准指数化,以解决由于通货膨胀而带来的实际扣除标准“贬值”的问题。(5)适当减少税率档次,调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将现行的工薪所得适用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5级甚或3级累进税率,将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为35%甚或30%,可能是比较合适的。这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和减少偷逃税动机,反而会增加税收收入和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6)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征模式。实行这种模式,以至最终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关键在于对纳税人,尤其是对高收入人群收入情况的掌握,这有赖于税收征管的现代化。     (三)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     1.开征统一规范的保有环节房地产税。房地产税在保障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和抑制房价暴涨等方面有重要作用。首先,房地产税是西方国家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据统计,房地产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英国和澳大利亚为100%,美国为50%~80%,法国为69%,加拿大为85%,日本为32%,菲律宾为53%,印度尼西亚为37%,南非为57%等。2009年我国住宅竣工面积为18亿平方米,20世纪90年代以来共竣工240亿平方米,但由于缺乏保有环节住宅的房地产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仅占地方财政收入的6%。其次,房地产税是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属于调节当年收入流量的税种;而房地产税属于调节收入(财富)存量的税种。相比起来,房地产税作为调节财富存量,力度更大。因为,房地产价格是年收入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最后,房地产税是调节房地产供求和结构,从而影响房价的重要手段。通过增加住房的未来持有成本,可以降低对住房的需求,从而降低房价;通过对住房和投资(投机)性房产制定不同的税率,抑制投资性房产的需求;通过对小户型房和大户型房,一般性住房和别墅制定不同税率,抑制对大户型房和别墅的需求;通过设立土地和房地产闲置税,减少囤地、囤房现象;等等。但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不健全,上述作用难以发挥。根据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存在的问题,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重视房地产保有环节的征税,征收统一规范的房地产税。(2)扩大税基,将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地区(包括农村);将个人住房纳入征税范围。(3)按房地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并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4)清理房地产行业收费,以减轻纳税人的税外收费负担。为避免加重普通百姓的住房负担,可对第一套住房或按人均住房面积,给予减免税优惠。     2.改革和完善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制存在征税范围窄、资源税制“绿化”程度低、税率设计不合理等问题,为此需要对资源税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内容包括:(1)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第一,进一步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这包括耕地资源、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第二,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纳入征税范围,例如针对当前水资源严重浪费的现实,可将水资源纳入征税范围,这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人工水库等资源;第三,将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制的“绿化”水平,加大资源税对环境保护的力度,包括草原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2)提高资源税税率水平。对资源税税率的设计应该考虑到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负外部性作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等,并综合考虑我国的稀缺资源类型和现行的税收征管水平。(3)将现行的资源税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与定额税率相结合。对于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产业高级化的发展,需求量不断扩大、价格不断攀升的资源品实行比例税率,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水资源等;对于需求量比较稳定、价格波动不大、主要用于居民消费的资源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包括盐、海洋资源、森林资源等。目前政府已决定在新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应尽快在全国推广。     此外,还应研究开征遗产和赠与税、环境税等;现行的车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种,比较老化,存在不少问题,也应该进行改革和完善。          四、税收征管的现代化问题          税收征管的现代化,主要是指征管手段的现代化和征管的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征管手段的现代化主要是指对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的广泛及统一的运用;征管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是指征管的法律制度要符合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它是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国税系统已推行了金税一期和二期工程,金税三期工程正在拓展,但是,直到今天国税与地税之间尚未联网,税务部门的网站与银行、企业、证券、工商、海关、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网站更未对接,因此,对企业资金运动、财务收支和个人财产收入状况很难进行真正的完整的监控,出现这一局面的原因,不在于技术,而在于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保障。不解决这一问题,税收征管能力就很难上一个新台阶,很难发生根本性的转变。而这正是未来5-10年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要解决的问题。下面以对个人收入的监控为例,介绍国外经验及其借鉴问题。     (一)国外对个人收入监控的基本经验。     1.普遍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taxpayeridentificationnumber)制度和纳税登记制度,并通过相关法律加以保障。美国从1962年就开始实行纳税人识别号码与社会保障号合二为一的制度,规定个人劳动补偿(薪水、工资和酬金)和收入(红利和利息)的每一个付款人必须从收款人那里获得该纳税人的社会保障号,并在付款人要求用一笔费用或成本抵扣其收入前,向国内收入局(IRS)报告,这样资金的流动能够被追踪,任何资金的收入能够被确认且所得税负债责任(以及估计税收的预扣)能够被确定。与美国相似,加拿大、意大利、澳大利亚、丹麦、瑞典等许多西方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印度强制执行个人永久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规定凡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一个个人账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这个账号将伴随纳税人一生,这样有助于印度政府监控个人财务往来资讯,使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无以遁形,一目了然。我国香港地区以居民身份证号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     2.普遍实行源泉预扣税制度或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美国实行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制度,该制度的重要特征是由付款人在源头预扣预计的税款,付款人有动机这样做,因为它是确认支付款为成本或费用的条件,这可用于减少其利润或收入;否则,成本或费用将不被接受,付款人的利润和收入将更高,导致付款人自己承担较高的税收。日本税法规定,凡工资、薪金、利息、股息以及所得税法特别规定的其他所得,都必须由支付者在支付上述所得时源泉预扣所得税,并在预扣月份次月的10日内向政府缴纳税款。澳大利亚除了对工薪实行源泉预扣税制度外,还在1983年实行了指定支付制度,规定建筑、珠宝加工、木工、技术服务、汽车修理、清洁等通常使用现金支付的行业在支付劳务和服务款项时按20%的税率进行源泉预扣。     3.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最大限度地控制现金交易。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和澳门地区均建立有覆盖社会各个行业的广泛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无论是银行还是企业都必须承担向政府有关部门(比如反洗钱情报部门)进行现金交易报告的义务。各国规定银行进行现金交易报告的资金下限,美国是1万美元,加拿大是1万加元,澳大利亚是1万澳元。另外,美国、加拿大等国还规定了客户对国税局的现金交易报告制度,美国、加拿大的《银行保密法案》(BankSecrecyAct)规定,客户进行任何超过1万美元(加拿大元)的现金交易,都要填写一份现金交易报告(CTR),然后在15日内交到国税局;若客户于同一日内,在不同的分行做现金交易超过1万美元(加拿大元),也要报告。因此,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活动90%左右实行非现金结算(即转账结算),只有10%左右实行现金结算。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在着手推行控制现金交易的制度,比如越南国家银行2005年向政府呈报有关不使用现金结算议定草案,规定个人和组织在付费时,只有在500万盾以下才能使用现金支付;向没有开设账户的个人付款,使用支付的现金限额在1000万盾以下;超过此限额,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用现金结算。     4.普遍注重与银行、海关、雇主等第三方信息库的联网,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信息。在很多经济发达国家,税务机关为获取纳税人必要的纳税信息,税务机关实现了与企业、海关、银行、商店等各种涉及纳税人收入、支出、消费、储蓄、汇兑行为的单位的纳税人信息库联网,以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例如,美国国内收入局装有一套“货币—银行—企业”的检查系统,它的数据库里储存着来自银行、企业和货币使用者的流动信息,每当有数额超过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时,税务局就能及时发现。发达国家在税收信息共享方面取得的成功是与健全的法律规定分不开的。例如,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设定了第三方的信息提供义务,在所有OECD国家中,雇主都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说明其对雇员进行工薪支付的数额,多数OECD国家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向特定纳税人进行利息支付的信息。另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税收信息库共享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印度全国500多家税务机关已全部联网,该网络还和银行、重要消费场所、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联网,税务人员有权调阅这些机构的账目,从而掌握纳税人的信息。     (二)借鉴。     1.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采用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并与支付方强制性预扣税款制度相结合。可以将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个人的永久纳税号码。个人在取得工资、薪金和红利、利息等收入时,付款人必须从收款人那里获得其身份证号码,并为收款人预扣税款,因为不这样做,这笔支付款项就不会被税务局认可,从而不能作为成本或费用在收入中扣除。     2.个人报酬的完全货币化。新中国成立初期曾在干部中实行过供给制,后来改为工资制,但在整个计划经济时期的工资是不完全工资,工资中不包括住房,住房由政府和单位分配,房租很低,基本上仍属供给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了房改,但到一定级别后则不再实行,而仍由政府供应。另外,目前我国的“三公消费”包括公务用车、公款出国和公款招待等,一年花费9000多亿元,这些都未计入个人收入之中,而是采取实物消费的形式。这些都有待于今后通过改革来解决,当然难度很大。     3.在个人收入货币化的基础上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普遍实行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广泛推广使用信用卡,大额支付活动必须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即转账结算)。应力求把现金结算缩小到最小范围,严格控制现金交易。     4.普遍实行联网制度。建立税务网络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证券、海关、公安等网络的对接。这是最大限度地掌握纳税人信息的关键。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     上述几项内容,有的已实行,例如,我国目前虽尚未实行纳税人永久单一税号,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凭个人身份证号进行源泉扣缴,在这里,身份证号码实际在起永久单一税号的作用。不过,由于没有实现在全国统一联网的制度,其作用要大打折扣。又如,个人在银行开户需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实行实名制,但由于银行之间不联网,实名制也流于形式。可见,实行普遍联网制度是问题的关键。再如,我国已推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申报制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但是,如果不能实现税务网站与相关网站的联网,对个人所得的监控仍然是很困难的。为此,该通知中也强调要“加强与工商、房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证券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和信息共享”。问题在于税务部门与这些部门同属于国务院下属的平行机构,由税务部门出面协调,相关部门是否愿意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就很难说,因为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由国务院出面制定法规,当然最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如果上述改革方案与措施均到位的话,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潜力将会很快发挥出来,收入将会有一个巨大的涨幅,并且使个税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真正发挥出来。     应当特别指出,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不仅涉及税收监控、征管和评估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问题。西方许多国家规定,政府官员要向社会公布个人及其家属的收入和财产状况,上任和离职要接受审计和群众监督。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官员作为人民的公仆,在收入和财产申报方面,更应该起带头和示范作用,各级政府官员应自上而下申报并公布个人及其家属的收入财产状况,接受群众的监督,这必会将我国的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推向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    进入专题: 税负 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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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雪慧 | 回应“反普世价值”风波

  篇头语: 这篇《回应“反普世价值”风波》,是将近三年前写的,一直没有在博客上作为一篇完整文章发出。 对发生在三年前的那场讨伐普世价值,我当时有一个判断:“因为要否定无法否定的,立不可立的,出场者即使平素还算有点实力,也很勉为其难,不得不用上栽赃、扣帽、指鹿为马的招数;完全没名堂的几员‘大将’就纯粹昏说了。所以,把这番讨伐看作掀起一场思想地震,思想的内生能量是很缺乏的;可思想之外的能量聚集却不小,弱者的病态敏感、无知者的无畏勇气、精明者的利益盘算,特别是既得利益铁三角对抗文明世界价值维护社会病态的决心……,都迅速聚在了一起。” 近期,针对普世价值又掀起阵阵风浪,如果说三年前出场者在气势汹汹之下却显露勉为其难的窘态,那么,这次情形更加不堪:火烧某报系、火烧前后对认同、伸张普世价值的人滥扣“汉奸”“卖国”帽子,手法令人联想到刚过去三十余年的那个疯狂年代。奇怪的是,被成为“汉奸”报系招致焚烧的那些报纸,重大新闻受制于中国体制同样用通稿,不同的是,较多揭露了腐败(尽管所揭露的不过冰山一角),较多涉及民生,相对其他报纸而言,多了一些谈及宪政、民主、人权的内容,不过相比于60多年前共产党机关报所谈内容,被烧报系望尘莫及。这实在很讽刺。   这种情况下,我把这篇文章完整发表于此。如果能有理性讨论,我愿以这篇文章参与。 2011-11-29     回应“反普世价值”风波 ——兼纪念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六十周年 一.另一场地震 5·12,四川发生了一场大地震,不多几天,南方周末编辑部文章一段话引发了另一场地震——针对“普世价值”的讨伐。其实,用“地震”形容这场讨伐差强人意。因为要否定无法否定的,立不可立的,出场者即使平素还算有点实力,也很勉为其难,不得不用上栽赃、扣帽、指鹿为马的招数;完全没名堂的几员“大将”就纯粹昏说了。所以,把这番讨伐看作掀起一场思想地震,思想的内生能量是很缺乏的;可思想之外的能量聚集却不小,弱者的病态敏感、无知者的无畏勇气、精明者的利益盘算,特别是既得利益铁三角对抗文明世界价值维护社会病态的决心……,都迅速聚在了一起。冲着“普世价值”一拨拨轮番出场的,无论直接反对的还是称“中国价值就是普世价值”的,个个调门高得不寻常,搞出了很大动静。而严格受控的平面媒体屈从于封杀另一种声音的无理要求,造成不同意见在平面媒体上失声,更放大了讨伐动静。 一时间,普世价值成了敏感词。这很象上一世纪思想解放运之前的情景:人道主义、人性、良知等词汇统统犯忌。但随着80年代以来对文革的反思,人道主义、人性良知问题不可避免地浮出水面。然而既有意识形态的维护者为了对付这些语词承载的思想和价值理念——它们恰恰都是普世价值的基本要素——,掀起了一轮又一轮运动,可是无论“清污”还是“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虽然次次来势凶猛,都没蹦达几个月便偃旗息鼓。因为,长期封闭的精神之门一旦开了一道缝,便再也封不住。最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过去几十年间拒斥人道主义、人性、良知所导致的恶果:这种拒斥颠倒全社会的善恶是非评判准则,败坏人的心性,造成的社会环境使很多原本善良的人也不得不经常抑制和批判自己的正常人性表现。 可以说,上个世纪的80年代,许多人都在进行恢复常识、回归文明的艰苦努力。历经若干反复,对人道主义、人性良知,总算由不承认到有限承认。但终于可以大大方方、不加什么限制词地谈及人道主义等等,已是90年代中后期了。 这一段曲折,如今在价值问题上显摆“曾经阔过”,而且坚称“现在正阔着、将来还继续阔下去”的人,是不会提的。不提也罢,但这一轮对普世价值的讨伐传递出一个信息:一股力量又想把中国拉回到好不容易才摆脱的那种与文明世界主流价值为敌的境地。这里声明一下:用“讨伐”一词,并非因为一批人突然针对“普世价值”进行高调批判,而是因为主流媒体上对另一种声音的封杀提示了这背后有公权力的支撑。如果仅是某些个人的好恶,哪怕中意于奴隶时代,也只是他/她个人的事,只要去得了(比方说经时空隧道什么的),由他/她去,但是别拽上别人!如果并不真想回那时代而只是表达一种见解,不论持该见解的人是多是少,都属个人表达自由,尽可以当多元见解中的一种,当然,前提是不同见解可以跟它在公开、平等的条件下展开论辩。 这回显然不是,一起始就是一副“只准我说,不准你说”的架势,一些报纸为了生存,甚至不得不要求作者避开“普世价值”问题。 二.“普世价值”究竟触犯了什么? “普世价值”无非指存在一些跨地域、国界、种族、文化的人类共享价值。人在存在差异性的同时也存在共性,比如,基本特性和需求上有某种一致性,在面临的基本生存问题上有相当的共通性,共享价值就基于这个事实。存在于不同人类群体道德信条和实践上跨文化的相似性就是一个证明:每种文化都禁止谋杀、乱伦、说谎,这类禁令性准则体现了维护群体共同生存条件的价值理念,普遍性毋庸置疑。但除此之外,随着人自我意识觉醒产生的权利要求具有的跨文化的普遍性,也越来越被意识到。这便是关系到人的本质和尊严,后来主要由人权概念来伸张的个人权利,如人身自由,思想、信仰和表达自由,免于匮乏和恐惧的权利以及对平等的要求等等。尽管这种伴随人的自我认知过程而产生的权利要求和价值原则出现较晚,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文化、经济、政治条件下,人们对权利的认知程度也很不平衡,但一经产生,就具有强韧的生命力和广泛传输的影响力。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在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标志着人权价值已经超越地域、文化和种族界限被普遍接受,与人权相应的民主、法治所内在具有的普遍价值也在日后半个多世纪中越来越得到公认。在当时的56个成员国中,中国是投赞成票的48个国家之一。近十来年,中国政府又陆续签署了十几个相关国际公约,其中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跟《世界人权宣言》一起通称“国际人权宪章”。它们延续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内容上跟世界人权宣言相对应,并对宣言中各项基本人权作了更为细化的说明,提出了更加具体的标准。 签署这些国际公约,就是对以人权为核心的普世价值的认同,当然也是在普世价值问题上对国际社会、尤其对本国人民的承诺。 可是诡异得很,南方周末编辑部文章恰恰因为赞扬国家救灾行动是在兑现这种承诺而惹火上身,“普世价值”一词也突然间成众矢之的。 然而南周究竟说了什么呢?翻开原文,说的是:“这一切是执政党和政府身体力行并积极倡导的结果。以国民的生命危机为国家的最高危机,以国民的生命尊严为国家的最高尊严,以整个国家的力量去拯救一个一个具体的生命,一个一个普通国民的生命。国家正以这样切实的行动,向自己的人民,向全世界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 意思明明白白:中国在进步,尊重每个个体生命的人道主义在救灾中得到切实表现。 可不知怎么的,发难者偏偏从中看出了“普世价值”抢“抗震救灾的头功”的惊天阴谋。“抢功”一说特别奇怪。至少有数万条生命消失了;数十万人留下了终生残疾和病痛;无数家庭残破了……这里特别要提起,消逝的生命中包括上万个孩子,数十万伤残中孩子的比例高得惊人。死伤这么多孩子,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堪承受之痛。在如此惨重的牺牲面前居然能把脑筋转到“抢功”上,真可谓世间百态,无奇不有!但即便按“抢功”说的思路论功排座次,南周文章所说的“兑现自己对于普世价值的承诺”,也已经有了“政府”这个明确主体——且不论政府有没有资格充当救灾行动的功劳主体——。既如此,何来“普世价值”抢政府的“功”?然而最吊诡之处还不在此。而在于循着“抢功”思路以及随之而来的具更明显政治构陷意味的种种指控——“普世价值传销是世界性的有组织的政治欺骗”,“贩卖普世价值的人另有自己的一番深意”,搞“颜色革命”①等等。就差没用上“颠覆政府罪”了,但已经呼之欲出——,发难者口中的普世价值成了必须严加防范的敌对价值,它对中国政权简直如“木马病毒”般危险,政府决无理由表示认同和承诺。但事实上政府确实已经通过签署上述国际人权公约作了承诺。如果签署公约作为承诺还不够明白的话,那么当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新华社通稿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强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50周年所采取的实际行动。”但是按发难者的逻辑,对这种承诺就只能有一种解释:承诺是虚,韬光养晦是实。可这岂不是说政府在欺骗国际社会和本国人民? 这类政治构陷最终落了个自打嘴巴。而且高调反来反去,普世价值究竟触犯了什么,却叫人看不明白。不过另一些人提出的“否定特色”论倒一下把问题点明了:“‘普世’的要害是否定特色,妄图用一个模子来规划地球上所有国家与民族的发展道路”。② 原来触犯了“特色”! 三.脱离普世价值的特色成了什么? “‘普世’的要害是否定特色”的判断,点到了敏感处。可是这个判断并不具有不言而喻的合理性,喜欢抬杠的人完全可以用“特色的要害就是否定普世价值”来回敬。 然而,“普世”与“特色”的关系其实是或类似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差异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讲普世价值,决不意味着要否定特色;讲特色,也不能脱离普世价值。 特色源于差异。差异是互补与合作的前提,差异也使人类世界呈现出天然的多样性。但任何一类事物都是差异跟共性相并存;同样,多样性只有在人类共享价值原则提供的基准线上展开,才是建设性的。没有自己独具的特色失去的是不可替代性,一味强调特色而拒斥普世价值,不尊重人类社会共存与发展所需的共同评判标准,失去的是作为人类社会正常成员的资格。在现代社会,奴隶制肯定很“特色”了,中非那位著名的吃人皇帝就更“特色”了,但这样的“特色”可憎可恶,使国家脱离进步和发展轨道,置人民于悲惨境况之下。 普世价值提供的是人类共存、发展必不可少的共同目标和评价尺度。其中部分是高端目标和尺度——譬如实现普遍的幸福与公正,这类目标和尺度标志着对人类最佳状态的关注和人类追求的开放性。而前面提到的那些反映维护群体共同生存起码条件的需要、具跨文化相似性的禁令性准则无疑是最低目标和尺度;而人权直接源于人的基本特性和基本需求,是对人的本质需要的确认,不由任何人、任何组织、机构授予,任何人(无论多数或少数)、任何组织也都无权剥夺或限制——除非经过公正的法律程序。人权标准虽近现代才逐渐确立,却并非高标准,而是人类发展至今已然不可或缺的基本尺度和目标。我国语境下,人权标准似乎理想化,似乎高不可攀,然而, 由人权划出的只是人类社会须共守的底线。 关于人权标准的性质,我是这样看的:人权神圣,但并非因其标准高而是因为它作为文明的公分母具有超越任何文化或制度分歧的不可违背性。在人权无保障、被践踏之处,必定充斥人为的灾难和不幸。这些地方不仅使人最重要的类特性(如思考力、自主能力)受到遏制,甚至使许多人丧失这些特性而不能保持在人作为人的维度上,而且,人权不张,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也缺乏保障,如果不在权力系统之内,无论贫富,都缺少使自己不被剥夺的必要手段,弱者面对权力唆使、纵容下的拆房夺地牵牛抢物,更难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和机会;人权不张的地方,权力在酿制人祸方面效率奇高,而对真相的习惯性和体制性封堵,在酿制人祸之后还使许多受害者连姓名都留不下就消失在封口机制之下…… 国际社会把保卫人权作为基本目标,依循的是类似卡尔.波普尔在《猜想与反驳》中提出的那种思路:“把反对可避免的苦难作为公众目标,而把增加幸福主要留待个人发挥首创精神去解决”。就是说,保卫人权是基于防范罪行和不幸的考虑而不是出自增加福利的考虑,是基于维护人追求幸福的起码条件而同最紧迫的社会罪恶作斗争,而不是基于提供幸福本身。 这个目标很实在。如果说禁令性准则作为底线侧重于约束社会群体中的个人,那么, 人权标准主要针对了政府这一现代社会的必要的恶,为无论何种政体下的政府行为都划出了一道不得跨越,一旦跨越便堕入野蛮和罪行的界限 。③ 无论国家、民族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人类群体,都有权拥有和保持自己的特色,可是保持特色不是终极目标,人的生存状态的改善才是终极目标,只有不悖于这一目标的特色,才值得珍视和发扬。如果某种文化或制度具有鼓励蔑视人权、扭曲人性的价值倾向,那么这种特色的价值倾向需要的是变革而不是固守,比如,在我国高度耦合的文化和制度支撑下成为社会显性价值的权力崇拜。固守这种与人的尊严敌对的特色价值,人们就不得不接受官权嚣张的现实,譬如,官员敢于大白天酒后无证驾车撞了小孩非但不施救反而试图倒车干脆压死重伤孩子,事后既可以叫嚣“谁也不敢处理我”,又可以找下属顶罪;可以流氓到强拖陌生小女孩入厕,膨胀到当民众是“算个屁”的贱民;可以办公时间为嫁女在机关大院设500桌盛宴,并呼风唤雨招来几十名警察、法官为婚宴抬菜……此三例的主角分别是阜阳市太和县物价局长、“交通部派下的,级别和你们市长一样高”的深圳市海事局党组书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党委成员;事发地点包括了内地、沿海、西南边陲;事发时间呈臃堵重叠状:10月13日、10月29日、10月28-29日——别的不说,仅为28-29日这两天婚宴,一个贫困县的所有职能部门怕是统统关门了。 现实中的同类事件远比见诸报端的这三起要多、要密集。为嫁女利用工作日大摆宴席,成都附近某县文体局负责人上半年就上演过,机关仅有的两位留守,也是一个玩电脑游戏一个炒股;撞人后找人顶罪的现代天方夜谭竟也无独有偶,许文东作客“锵锵三人谈”时提到的一恶性事件就与其酷似:某官员把人当野猪射杀了,也是找人顶罪。这些年,多少掌握了一点权力的人在单位内外的跋扈、霸气已是常态,对此缺少实感的人恐怕不多。以上三位外加把人当野猪射杀的那位只不过把官员的跋扈演示得特别极端罢了。而如此极端的行为和“你们算个屁”的酒后“名言”,足以使他们取代几个月前叫嚣“花100万弄死你这个农民”的“国家罗汉”而共同成为权力的最新形象代表。他们生动的言行将过去多少被漂亮语词修饰和遮盖了的人民的真实地位呈现得格外触目,同时也以最直观的形式告诉人们:官权嚣张和民生多艰是人权不张的一体两面现象。它们为人权对于人的不可或缺性提供了绝佳反证,让人明白通过人权概念来表达的基本权利绝非可有可无的奢侈品。 可以说, 人权标准超越文化的差异和冲突,更超越意识形态之争,提供了文化、价值观、社会体制、政治架构的多样性赖以展开的统一性基础和道义基础。 四.民主宪政应对着权力的天然冲动,普世性毋庸置疑 人的基本权利需要良好的制度来保障。人类已有的各种政治制度中,尊重人权,能为人权提供保障的制度纵然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呈现多种形态,但在核心问题上是一致的,即政府权力源于人民,而且权力在有限范围内行使。今天,权力民授、权力止步于人权的政治架构已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走到这一步,应该说是基于对权力本性以及由这本性所衍生事实的认识。权力是一种可以支配、控制他人和社会资源甚至可以使人屈从的力量,从管理社会的需要中产生的国家权力尤其具专横性、扩张性及潜在或显在的强暴性,对掌权者的诱惑和腐蚀更是呈规律性。所以,扩张和滥权是权力的天然冲动,缺乏有效制约,不守本分是常态。事实上,历史或现实中,对人权的威胁和侵犯主要来自高度组织化的国家权力。所谓“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早已被历史(当然包括我国历史)反复印证,阿克顿勋爵不过以这句名言概括了这条铁律。本性如此,那么,强势的国家权力只有在受到严格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才能被规制在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上而不易越界去侵犯权利、为祸社会;而遏制权力的扩张冲动和滥权倾向不能指望权力机构的自体监督和自体管束,这跟不能指望外科医生自己给自己动手术是一个道理。所以,应对着阿克顿勋爵总结的著名铁律,是另一铁律:只有通过制度性对权力设限和制衡、监督机制,才能规制权力,防范权力腐败和权力侵犯权利。 迄今为止,能对权力实行有效规制的,是人类通过长期摸索试验形成的民主宪政体制。 民主的根本关注是人民与政权的关系:人民是被统治者还是授权者!民主制特有的定期普选以最直观的方式昭示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而选举是授权过程也是授权仪式。 宪政意味着有限政府。通过立宪明确国家权力的来源、目的、授权方式,明确划定国家权力的法律界限,并以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国家权力在法治轨道运行。 定期选举、使政府主要权力分支之间呈制衡关系的制度架构、盯牢政府权力的独立媒体以及民主制度下蓬勃生长的民间社团等,一起构成防范权力滥用的多重屏障。其中,定期选举制度下的选民预期反应对掌权者是一种决定性制约。④ 诚然,民主制度有它的缺陷,即使较成熟的宪政民主,也有无能为力之处。但民主是一种最不坏的制度。这种制度最大限度的把权力运作置于阳光下,腐败被逮住的几率和成本都很高。最重要的是,民主厘清国家政权与人民的关系,一人一票的选举权和其他形式的参与渠道给公民以力量感。 拿“以人为本”这一当下最响亮的口号来说。一个国家以人为本还是以官为本、以权为本,不能根据主政者的声明作判断。以官为本或以权为本,是权力的天然倾向,不学就会。以人为本则不然,能不能成为政治现实,直接取决于人民的真实地位,取决于为政者的权力源于何处。如果人民不是拥有不可让渡之权利的公民总体和授权者,而只是税源和政府的管理对象、只是统计数据,官尊民卑就是必然的。“以人为本”不过是掌权者居高临下、显示“仁政”的宣言。即使哪个执政者怀抱“以人为本”的真实意愿,官尊民卑的现实政治格局都会使之停留在意愿中。实际上,但凡国民有分量的地方,没有哪个政府讲“以人为本”。握在每个公民手里的选票、无数独立于政府的公民社团以及自由的舆论,自会驱使政府这样做。就算大多数人看走眼选出一个声称以人为本却一门心思惦记着权位、给自己捞好处的伪君子,可是人民作为权力来源的政治地位及其拥有的多种制约手段和纠错手段,也一定会逼使执政者的现实政策朝向以人为本而搞不成权本位、官本位。 海峡对岸讲的“人民最大”也是这么回事:人民“最大”还是“最小”,不看宣言看政治架构。前不久国民党党主席面对记者,发自肺腑地说出了“人民最大”。但国民党在一党独大的独裁时期是认识不到人民最大的。只有在民主政治架构下见识了人民的组织力量、舆论力量、纠错力量,才弄明白了,在人民面前也才变得谦卑了。诚然,尚在成长初期的台湾民主弊端多多,台湾社会特有的族群对立又给台湾民主增添了特殊困难,而立法院动辄上演全武行更让台湾民主成了一些人的笑料。但官员去留的最终决定权在选民手里,掌权者的一举一动被媒体紧紧盯着,行为稍有越线就招致民众强烈反弹,弄不好就丢官去职甚至摊上牢狱之灾。最近有人借阿扁巨贪诋毁民主。不错,民主社会同样会出现腐败者,但民主制度下多重的监督和制约使腐败风险太高代价太大,而不会呈弥散性腐败。即使陈水扁这种牵涉人员众多的弊案,一则以家庭成员和亲属故旧为主,不同于整个官场的腐败潜规则;二是存在不附属于执政党的其他独立政党和独立媒体,弊案在他执政之时就被揭出,而且,“国务机要费”问题一爆料,很快就引发了百万红杉军达数月之久的街头倒扁运动。而阿扁的最高执政者身份无法阻止对弊案的深入揭露——扁政府既不敢要媒体禁声,也不敢以“泄露机密罪”加诸爆料者,更不敢给倒扁运动安“颠覆政权”的罪名或动用武装力量对付倒扁红杉军,这一切在非民主社会都是不可想象的。最终,选民的选票使执政八年的民进党下台了。这本身就是“人民最大”的绝好注脚,也是民主制纠错功能的绝好注脚。 在没有确立起民主制度的地方,无论权力自授还是由上而下层层相授,都将本应是权力终极来源的人民彻底排除在官员产生过程之外。权力来源的倒置,使跑官、买官、勾兑、溜须拍马等丑恶现象如癌细胞般侵蚀社会肌体,与此同时,并非个别的官员不把民众放在眼里,也就在所难免。一些官员眼里,别说“人民最大”,用其酒后真言来说,连屁都不是,而官民地位两重天的现实也印证了这一点。 现实中,虽也把“人民”挂在嘴上,可实际运作中处处强烈自我偏向。 我国官员耗费之大,民生投入之低,双双令世界侧目。耗费高,除了队伍庞大——比方说,一个贫困县就能有15个县长助理,一个中小城市可以设上20个市府副秘书长——,仅晒在阳光下的那部分收入即名义工资就大大高于社会平均工资(这部分几乎年年不断自我提高,而根本不跟出钱的人打招呼),其他职业必须从自己收入中支出的通讯、交通、吃喝、旅游等等花费也多由纳税人担了,花销上他们最是“国家人”——每年“三公消费”(还不包括公费赌博之类)挥霍上万亿——。而底层劳动者的工资却低到有失国家体面的地步。如今金融危机,国家经济下滑,应是共度难关时,新加坡总理带头削减自己的薪水超过19%,其他不少国家和地区也纷纷有相应举措,可我国官员一边高耗费照旧,一边谋划给自己这个系列大幅加薪,与此同时却叫停最低工资上调。 权力系统的自利表现无所不在,最有代表性的当属医疗制度。我国医疗投入少,医保覆盖面小,极小的覆盖面之内等级林立:公务员享受的医疗保障优于其他职业,相比他们,其他职业的医保聊胜于无;公务员系列内,医疗特权按官位递增。于是,极有限的医疗投入中80%以上被官员占用。在许多官员无病长期占有高级病房的情况下,几亿农民无丝毫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惠及。最近,一位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农民两度抢劫后“成功”入狱以获取免费治疗机会。该奇闻使得官员特权跟背负着医疗教育养老等沉重包袱的民众境况之间的讽刺性反差格外刺眼,刺眼的反差还因以下事实而加深:谁要进了官体系,就成了国家“宝贵财富”,哪怕犯众怒下了台,哪怕不便复出,已经百事不干了,工资、福利也一应惧在,绝对不需要象美国、德国一些在任市长那样靠业余时间当门童、掏烟囱贴补家用,更用不着象那位患重病的李大伟靠抢劫入狱求得免费治疗。 权力的自利表现无需继续列举,在缺乏有效制约的条件下,官位回报率太高,以至于已经发展出贷款买官的新特色。如果说贷款买官的事情太极端,不一定具有广泛的说服力,那么,公务员成为第一热门职业的社会现实却再清楚不过地折射出权力高含金量之下社会的“趋官”价值取向。——那些声称向全世界推广中国价值的人,可是也要推广这种特色价值? 权力来源不彰且缺乏有效制约,不仅如上所述使社会利益格局极度畸形,还一定伴随着权力对权利的进攻 。近年来,政府权力对私域强力渗透,已经可以长驱直入公民卧室去查夫妻有没有看黄碟,可以在发现有人从自家窗口拍摄城管、警察施暴场面时砸开人家的门,直闯私宅捣毁证据。管控之手更伸向了人们的经济活动权利,并发明出准武装力量对付劳动谋生的底层民众,这支庞大队伍以“掀抢踢打”的行为模式而驰名全国,到处令小贩闻风丧胆,而且要不了多久就酿出一起人命——城管打死人,可以弄一个“外伤诱发冠心病”的结论而大事化小,小贩自卫导致城管死亡,立马定性为“蓄意杀人”;不仅小贩到处遭禁,就连对拾荒这种最低端的谋生方式也发明出统一着装、“拾荒理论培训”的收费由头。想躲过吗?对不起,拾荒“不合法”!权力敛财甚至瞄准了农村收获季节,创造出秸秆放倒证、玉米放倒证……农民如果不交钱办证,收获自己庄稼也“违法”。无所不在的准入审批衍生出了把许多劳动方式逼成“非法”的“办证经济”、“罚款经济”,而真正的非法——比如野蛮拆迁这一政府深涉其中的大规模恶性刑事犯罪,竟在全国到处堂皇上演,而且致警察的职业尊严于不顾,动辄出动警力护驾,把警察置于社会冲突的火山口。可是,在权力无孔不入四处扩张的同时,该履行管理职责之处却经常缺位或者搞免检之类把戏,该承担的公共服务也越来越多的转嫁给了民众。 有人喜欢拿中国的经济增长来证明不要民主也可以照旧发展。的确,没有民主政治也可以创造出经济的高增长,然而利益集团对国家的劫持使人民并不能从经济增长中获得与自己的付出和牺牲稍微相称的回报。何况,国家还为这高增长付出了断子孙路的环境代价。有一个事实很能说明这种经济增长的实质:中国已被公认为全世界收入分配最不公平的国家。而且,据世界银行报告,中国70%的财富掌握在0.4%的人口手中。——至于这0.4%的人口跟权力的关系,地球人都知道。 中国跟民主并不相克,事实上,实现民主是中国的百年追求。60年前的中国借助内战实现政权更替,民主的感召力是动员民众的重要原因之一。可如今语境下,民主变得十分暧昧,在一些“反普先锋”口中甚至有了敌对价值的意味。如此这般的时过境迁,令人唏嘘感慨。然而,民主毕竟是历史的承诺和时代的政治主流,所以除个别“反普斗士”赤膊上阵,更多的是还是拿“特色”抵挡。可再怎么特色的“民主”,都有一些共同的规定性使其叫民主而不叫别的什么,起码,不能特殊成“你是民,我是主,你的事,我做主”。宪政当然也会因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而各有特色,但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色到要崇奉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不受任何力量制约却支配一切的至高无上的存在,更不能特殊成限“民”而不限“政”。 五.越被普遍事物所渗透,特征越鲜明 人类在自身进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出了一些稳定的、具可普遍性的价值观。象对自由、幸福、公正的追求,是哪怕彼此隔绝的情况下也会自发产生出来、并已积淀在人性深处的追求。普世价值就是从人类具共同性的追求中提炼抽绎出来的,如《世界人权宣言》,是二战后反思刚经历的那场人类浩劫何以发生的基础上,对人类已有的具共性的需求和期盼的提炼或整合,这不是哪一国的专利,各国都对以各自方式作出了贡献。 其实我国近年提出的对和谐的追求,同样是普世性的。和谐而不是撕裂、恶斗是无论东西方各国、各民族的主流追求。事实上,这种追求古已有之。在西方文明摇篮古希腊,“和谐”既是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状态,也被思想家视为四主德之一;我国古代的大同世界理想中也表现了对和谐的社会理想状态的强烈追求。倒是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一度拒绝和谐而崇奉斗争哲学。这个“一度”可不短,将近三十年。这期间,谁要提出“建构和谐社会”,一顶“阶级斗争熄灭论”的帽子就足以打人于十八层地狱。如今高调宣传的“以人为本”也一样,莫说那三十年间,哪怕80年代去讲“以人为本”试试?马上就有“精神污染”、“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帽子等着。帽子也是自来有因:“以人为本”确实是舶来思想,渊源是西方文艺复兴以来“人本”取代“神本”,是“以人为目的”这一人道主义原则的近似表达。当然,这个意义上的“以人为本”不是为政者居高临下的表示,而是一种社会价值观;人道主义也不是那种内涵被限定在“救死扶伤”狭窄意义上的“人道主义”或带有诸如“革命”前缀的“人道主义”,⑤而是尊重每个个体生命,为人权标准提供了价值基础的人道主义。⑥ 现在无论倡和谐还是以人为本,都是对人类文明主流的回归,是对人民世代健康追求的回归,无疑是一种进步。可是5·12大地震后一场针对普世价值的讨伐突然发作,近几个月一些官方人士和机构,如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教育部也加入其中。讨伐者都很强调“特色”,都指“普世价值是西方话语霸权”,认定谁讲普世价值,谁就是要把西方价值强加于我国。 然而普世价值无分东、西,不论来自何处,都是人类的共享价值。一个心态健康、智慧、自强的民族不会拒绝任何可以充实、丰富自身并有利于改善人生存状况的人类价值准则。如果西方国家因为我国高调宣传“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就要加以拒绝,那一定是疯了。同样道理,中国是不是某些普世价值的发现地并不重要;不是,不丢人,丢人的是以种种理由拒绝而自外于世界文明主流。 任何具普世性的原则都不是某个民族、某些个人玄思默想的产物、不是思想创造的产物,更不是某个民族或个人的意识形态制造。拿人权原则来说,欧美是它的诞生地,但这些权利决不专属于欧美。说在欧美诞生,不过意味着首先在那里被发现和确认;而人权价值向世界各地的传输过程,其实是对传入地人们内在特性和需求的唤醒过程,或者是传入地人们对存在于自己文化中与之相似或兼容的因素重新认识和发现的过程 。因为,整合在人权原则中的,是人类已有的具共性的需求和期盼,它们发乎人的本质。即,人权不是谁的发明,而只是发现,对于人来说有着内生性,无须强加——60年前,中国对《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历史性文件投赞成票,就不是被强加的——。要靠强加或者强力灌输来使人接受的,是跟人的本质和正当需求背离的东西。 而普世价值究竟是不是会消解特色?还是拿人权来说吧。基本的人权原则作为人类文明公分母,提供了一种共同标准和价值底线,同时又为创造性表现以及多样性的展开提供了广阔空间。其间关系,借用几年前在《多样文化与普世价值》一文中表达的看法: “每种文化都存在根据共同的价值底线自我调节和更新的问题。所以,多种文化并存的前提是对以人权为核心的人类价值和相应公理的认同和尊重。正是这种认同和尊重才使每一种具体文化的独特性是有价值的因而才是值得保存的,各种相异的文化也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成为国际文化共同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是说,对普世价值的认同决不会导致世界文化的单一化。显见的例证就在眼前:欧洲各国在对人权原则的尊重和捍卫上有着共同立场,但是其中任何一国都并未因为人权价值上的一致性而丧失使自己与别国相区别的特色;即使在实现了欧洲古老的统一梦之后,欧洲大大小小的众多国家也没有一个不保有自己独特的文化,没有一个缺乏个性、面目不清而可以彼此混同。相反,共同的价值基础保障了它们免于陷入具破坏性的冲突局面,各国得以在这个基础上不断发展自己的独特性。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也可以发现,许多明确支持以人权为核心的普世价值的国家都保持着自己特色鲜明的文化传统…… 脱离普遍原则去追求独特性表现是无意义的,甚至是破坏性的。无论人类个体、民族或国家,在个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上存在着一种特殊的逻辑:越被普遍事物所渗透,越有个性;越拒绝普遍事物的反倒越缺乏个性。在古代,没有比雅典文化更独特的了,但也恰恰是它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表现了普遍性;相反,那些借保持独特性而拒绝普遍标准的地方却或多或少表现出缺乏个性的部落一致性,或者一方面是部落一致性表现,另一方面是把个性表现等同于摆脱一切文明规范的胡闹。所以,就各种文化来说,差异也好,独特性(或者按我们熟悉的“特色”一说)也罢,都不是抵拒公理和藏污纳垢的掩体,而只能是在不背离人类基本价值前提下可以作为自己个性标识的成分。迄今为止,没有证据表明对人类基本价值的认同导致独特性的丢失。除前面所举欧洲各国事例之外,还有大量事实证明,那些认同公理而实现了根本转型的文化继续保持了自己的独特性,并因其独特性而构成世界文化共同体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 我国曾经游离于世界文明主流,是近三十年间在克服阻力中艰难回归。起码,不必再避讳人性、人道主义了。5·12大地震中民间勃发的道德热情,更是大难面前对文明世界主流价值的自发回归。可是这一事实在声讨普世价值的人那里似乎成了中国价值对普世价值的胜利。然而,那段时间如火山喷发而出的无疆大爱、无数自发迅速兴起的自愿者组织在第一时间从四面八方奔赴救灾第一线,这在我国是久违的现象,因为久违,也特别令人震撼。这些久违了的精神和行动,其实是积淀人性深处而无分东、西的天然倾向,只是,它们长期被在人之间制造隔膜、诱使人极端功利的现行教育和社会现实所抑制,人的结社诉求更是被长期压制,但在灾难时刻以令世界吃惊的方式释放出来。 中国传统十分丰富,很多内容跟世界文明相通,并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我们这个民族生活中较为健康的一面。但传统的这一面在强力摧残和挤压之下十分边缘,说还保存了这类特色,太勉强,它们倒是在受中国文化影响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还很鲜活。至于这里,强势而显性的“中国特色”已心照不宣成了官本位、潜规则、腐败、特权、国富民穷、社会不公、身份歧视、黑箱操作、豆腐渣校舍……的代名词,人们深恶痛绝。 这场风波,其他意义谈不上,倒是把一连串不可回避的问题摆到了明处:是继续保持这样的特色,还是在一个共同的价值平台上去挖掘和发展自己既有的文化特色?特色要不要与时俱进,跟人类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相兼容?否认共同价值平台的特色将成为什么?成为人群中的一只猴子? 最后提一个事实。北京获得第29届奥运会主办权后,向全世界征集奥运会主题时,从数万条口号中脱颖而出的,是“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无论这届奥运会有没有真正贯注这个主题,但“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的意思很明白:尽管人类生存形态千差万别,但都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人类相互依存,有着一些基本的共同期盼和追求。普世价值就来自这共同梦想。一位哲人说 ,“没有伟大的梦,就没有伟大的觉醒!”普世价值就是伟大觉醒的产物! 完成于2008-12-7   注释: ①《网络上“震”出了一个司马南》经济观察报对司马南的访谈 ②毛晓刚《“普世”的要害是否定特色》京报) ③这段议论部分地援引了笔者《关于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中的观点和表述,该文的上篇曾以《关于人权——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为题发表在北京的《方法》杂志1998年11期;几年后全文发表在《岳麓法学评论》第四卷(2003年),题目:《对人权的几个理论观点的探索与商榷》。 ④关于民主宪政体制,包括引起很多争议的民主制决策原则的“多数决”等问题,笔者在《民主:人类的伟大探索》中有详细讨论。该文发表在《社会科学论坛》2006年第9期 ⑤这两种限制其实是一体,两种限制之下,“救死扶伤”是要大打折扣的。如果是专政对象或者疑似专政对象,救不救,便要看是否有幸被选中来体现政策了。曾经历过文革或更早那些运动的人,对此不会陌生。 ⑥关于人道主义,笔者在《建立社会共识的价值基础——重提人道主义》(云南大学学报2007年4期)作了专论,此处略。   说明:该文发表于书屋杂志09年第3期;《读天下·律师文摘》2011年第3辑全文收录该文时删去了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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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选举与治理 | 为什么要说假话?

为什么要说假话? 作者:傅一河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2-4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4 8:58:42 阅读量:26次   上帝造人十分精致而奇妙,每一个器官必不可少,而又妙不可言。“身体发肤,始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身体承担的责任实在太重大了。有毛病看医,拜佛,请神送鬼。因为身体不仅属于你,更属于一个家、一个家族。列祖列宗在天上看着呢。   人一张嘴,吃饭功能正常,说话功能却极不正常。想说的不能说,不想说的逼着你说,说得最多的冠冕堂皇的是假话。一个国学大师自言“真话不全说,假话全不说”。几人能这样?   不说假话不能生存;不说假话不能出人头地;不说假话成不了大事。这不是基因问题,更不是人种不行。祖宗曾经辉煌过,稳居世界一流时,其他还是蛮荒地。为什么后来落后挨打,根子在哪里?   时势造人,形势胜人。环境问题,制度问题,一定是领导集团来承担责任,而不能责怪百姓素质低。我不赞同鲁迅弃医从文的根源是民众不觉悟,心里有病,“国民性”并不是“中国病”的根源。我也不赞同毛泽东“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我以为,严重的问题就是他也做了皇帝,胜过皇帝,将皇帝整人的把戏发挥到了极致。   领导人搞假,假到“扎扎实实搞形式,认认真真走过场”,以为神圣而不羞耻,揣着明白装糊涂。譬如,我有选举权。手中一张选票,上面写着N个代表,不管认识不认识,反正要划圈圈……这是政治任务。所以中国多的是申纪兰、倪萍那样的代表。   这是中国最大的做假。这个假做好了,就以为合法了,就以为是“N个代表”,就可以为所欲为了。而中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为什么不向整个社会公布,不让每个公民知晓与监督。这一条不真,反腐真得起来吗?反腐真不起来,民怨民愤积,“群体性事件”爆发,越来越多,越来越激烈了。   我曾经百思不解,中国汉语词典怎么会出现“指鹿为马”?文武百官,学高八斗,才富五车,即使没有吃过猪肉也见过猪儿跑的啥,怎么一个个连马都分不清了。后来我才感受到才理解了,权力者掌握着人的思想。权力说假话的时候,天下人就没有真话了。连宪法都不能保护说真话的权利了。谁说真话谁就没有好下场。即使权力者当初说过的真话,也要封闭起来,不准人再提了。事过境迁,真话没用了。   以前看电影,国民党反动派政权要灭亡了,还在吹嘘取战场上取得了节节胜利。政府的宣传要反过来听,反过来信。   今天有人说真话,被“跨省抓捕”,“被失踪”,被做以“偷税漏税罪”。如果不是说真话,还有这些问题吗?官员不做假,政绩出不来,乌纱帽保不住;员工不做假,不听领导的话,饭碗要除脱。谁有独立人格,气节尊严?去上访,试一试?   我读到一本书,一个老革命家教导他的从政的孙子:“我活了七八十年,从来没看见过一个好人,也没看见一个坏人。我只看见过软弱的,狠角儿的,阴险的……深刻!政治家的水平。官场有言:“不怕上错床,只怕跟错人。”“说得的不能做,做得的不能说”。职场有语:“领导的表情就是我的心情;领导的想法就是我的做法;领导的要求就是我的追求,领导的小秘就是我的秘密。”一切惟权力是瞻,权力必然要吃人。   中国官员的数量世界之最,是世界上最大的说假话的群体。这个说假话的群体有文化吗?有“核心价值观”吗?会受到世界的尊敬吗?会真的使国家强大起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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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 党校学者响应习近平号召向党内潜规则开火

11月16号,在中共中央党校秋季学期第二批学员入学的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就曾痛斥那种喜欢“揣摩上面和领导的意图”,以及“不敢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弊病,大有向中共党内潜规则宣战之意。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些都显示,在未来继任中共总书记之后,整顿党内潜规则等弊病将成为习近平党建工作的重头。与此同时,周敬青近日在接受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旗下的《小康》杂志采访时则表示,中共党内潜规则潜伏于中共党组织的运行全过程,无论意识形态、决策执行、选人用人、政治生活还是在腐败现象中,无不可见潜规则作祟。 作为中共党内学者,周敬青忧心“党内潜规则如网似雾,在党内无所不在,无孔不入,清除起来也往往如陷迷阵,如缠丝网,云里雾中,无从下手”,她认为“确实已经到了该把党内潜规则曝晒于阳光之下,并尽最大努力对其进行彻底铲除的时候了”。而无论是“把党内潜规则曝晒于阳光之下”还是“彻底铲除党内潜规则”,都正是中共党建中亟待解决的重头。 有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作为中共政治局常委兼书记处常务书记的习近平,就已接任中央党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主管全党的党务工作,而副组长则由另一位十八大政治局常委热门人选,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担任。与此同时,在组织层面,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成立了党建领导小组,分别由“党委首长统一领导”。而即将成为中共第五代领导核心的习近平,就是中共负责党建工作的“最高首长”。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在未来继任中共总书记之后,习近平将进一步着力党建,整治党内潜规则等弊病,不过,中共官方的上述努力能否产生实效,仍需时间的检验。 文章又说,中共党内潜规则是其显规则即党内制度缺位和失效的产物,实质上就是一种寻租行为, 它的滋生蔓延有其特有的思想根源、政治生态、文化生态和利益纽带。在中共党建研究方面颇有建树的周敬青说,一些党员对“以领导者意志和权威为中心、以谋取不当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目标”等现象,感到无奈、容忍、理解甚至羡慕追随,则对潜规则的产生提供蔓延的土壤,在党内制度缺位和失效的情况下,潜规则于是盛行。 周敬青认为,作为中共根本大法的党章,被某些人视为只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宣传。她说:“真正用来指导言行的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党内潜规则,就像一只无形的手调节着党内的关系,而党章却束之高阁。”制度缺位与个人思想都和潜规则的盛行有关系,延续几千年的传统社会政治文化,则为党内潜规则提供了生存土壤。因此,要通过肃清封建思想残余、树立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倡导制度文化、打破固定利益圈,来铲除党内潜规则滋生蔓延的土壤。 周敬青强调,必须让党内“显”规则硬起来,才能使潜规则消失,这包括加大潜规则的运行成本,使抵制潜规则者得到保护和补偿,遵循者受到惩处;此外,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媒体舆论监督力度,制定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倒查机制”以杜绝违规选拔干部等等。她相信这些都有助于彻底治理潜规则问题。  中共党内潜规则一览  ◆意识形态:不认主义认实惠  ◆政党认同:不认组织认个人  ◆党内决策和执行:   ——百鸟朝凤型,只唯上不唯下   ——煳涂型,如三拍干部(事前拍脑袋决定、事中拍胸脯保证、出事拍屁股走人)   ——玩程序型,计算现实利益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党内用人:   ——少数人独掌用人权   ——任人“唯钱、唯亲、唯顺”,利益优先   ——平衡派系关系   ——带病提拔(指涉嫌腐败等问题照样升官)  ◆民主选举过程暗箱操作  ◆干部考评“唯GDP原则、唯政绩论”  ◆党内政治生活:   ——小团体利益优先   ——家长制、一言堂   ——关系是第一生产力  ◆腐败与反腐败:   ——公家钱不花白不花   ——抓大放小、放水养鱼 综上所述,网友Gaohuo的点评说,本文作者也是哗众取宠,并没有拿出根治潜规则的有效办法,只是抬出了未来的总书记,把希望寄托在个别“救世主”的身上,还准备用自己监督自己的人治办法,不过是讨好未来的新主子罢了。作者罗列的那些现象谁不知道?这些现象本身就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产物,也是权大于法的产物,更是干部产生和退出不受国民选举制约和监督的产物。作者根本不提三公消费是一党执政的特权产物,也不提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律迟迟不出台的制度根源。难道我们执政的共产党还不如一个资产阶级政党的觉悟和政治责任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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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中国: 党校学者响应习近平号召向党内潜规则开火

11月16号,在中共中央党校秋季学期第二批学员入学的开学典礼上,习近平就曾痛斥那种喜欢“揣摩上面和领导的意图”,以及“不敢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弊病,大有向中共党内潜规则宣战之意。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这些都显示,在未来继任中共总书记之后,整顿党内潜规则等弊病将成为习近平党建工作的重头。与此同时,周敬青近日在接受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杂志旗下的《小康》杂志采访时则表示,中共党内潜规则潜伏于中共党组织的运行全过程,无论意识形态、决策执行、选人用人、政治生活还是在腐败现象中,无不可见潜规则作祟。 作为中共党内学者,周敬青忧心“党内潜规则如网似雾,在党内无所不在,无孔不入,清除起来也往往如陷迷阵,如缠丝网,云里雾中,无从下手”,她认为“确实已经到了该把党内潜规则曝晒于阳光之下,并尽最大努力对其进行彻底铲除的时候了”。而无论是“把党内潜规则曝晒于阳光之下”还是“彻底铲除党内潜规则”,都正是中共党建中亟待解决的重头。 有资料显示,早在2007年,作为中共政治局常委兼书记处常务书记的习近平,就已接任中央党的建设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主管全党的党务工作,而副组长则由另一位十八大政治局常委热门人选,中组部部长李源潮担任。与此同时,在组织层面,大陆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成立了党建领导小组,分别由“党委首长统一领导”。而即将成为中共第五代领导核心的习近平,就是中共负责党建工作的“最高首长”。 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在未来继任中共总书记之后,习近平将进一步着力党建,整治党内潜规则等弊病,不过,中共官方的上述努力能否产生实效,仍需时间的检验。 文章又说,中共党内潜规则是其显规则即党内制度缺位和失效的产物,实质上就是一种寻租行为, 它的滋生蔓延有其特有的思想根源、政治生态、文化生态和利益纽带。在中共党建研究方面颇有建树的周敬青说,一些党员对“以领导者意志和权威为中心、以谋取不当利益最大化为价值目标”等现象,感到无奈、容忍、理解甚至羡慕追随,则对潜规则的产生提供蔓延的土壤,在党内制度缺位和失效的情况下,潜规则于是盛行。 周敬青认为,作为中共根本大法的党章,被某些人视为只是贴在墙上、挂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宣传。她说:“真正用来指导言行的是彼此心照不宣的党内潜规则,就像一只无形的手调节着党内的关系,而党章却束之高阁。”制度缺位与个人思想都和潜规则的盛行有关系,延续几千年的传统社会政治文化,则为党内潜规则提供了生存土壤。因此,要通过肃清封建思想残余、树立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倡导制度文化、打破固定利益圈,来铲除党内潜规则滋生蔓延的土壤。 周敬青强调,必须让党内“显”规则硬起来,才能使潜规则消失,这包括加大潜规则的运行成本,使抵制潜规则者得到保护和补偿,遵循者受到惩处;此外,约束领导干部的权力,推进党务公开,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媒体舆论监督力度,制定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倒查机制”以杜绝违规选拔干部等等。她相信这些都有助于彻底治理潜规则问题。  中共党内潜规则一览  ◆意识形态:不认主义认实惠  ◆政党认同:不认组织认个人  ◆党内决策和执行:   ——百鸟朝凤型,只唯上不唯下   ——煳涂型,如三拍干部(事前拍脑袋决定、事中拍胸脯保证、出事拍屁股走人)   ——玩程序型,计算现实利益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党内用人:   ——少数人独掌用人权   ——任人“唯钱、唯亲、唯顺”,利益优先   ——平衡派系关系   ——带病提拔(指涉嫌腐败等问题照样升官)  ◆民主选举过程暗箱操作  ◆干部考评“唯GDP原则、唯政绩论”  ◆党内政治生活:   ——小团体利益优先   ——家长制、一言堂   ——关系是第一生产力  ◆腐败与反腐败:   ——公家钱不花白不花   ——抓大放小、放水养鱼 综上所述,网友Gaohuo的点评说,本文作者也是哗众取宠,并没有拿出根治潜规则的有效办法,只是抬出了未来的总书记,把希望寄托在个别“救世主”的身上,还准备用自己监督自己的人治办法,不过是讨好未来的新主子罢了。作者罗列的那些现象谁不知道?这些现象本身就是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产物,也是权大于法的产物,更是干部产生和退出不受国民选举制约和监督的产物。作者根本不提三公消费是一党执政的特权产物,也不提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法律迟迟不出台的制度根源。难道我们执政的共产党还不如一个资产阶级政党的觉悟和政治责任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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