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

中国两会: 人大代表质疑公路乱收费从广州至北京比到美国还贵

人大代表质疑公路乱收费从广州至北京比到美国还贵 北京中国人大会议会场 路透社照片 作者 北京特约记者 周西 3月9号,一条有关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质疑中国公路乱收费言论的微博,在网络上突然蹿红,被网友们疯狂转发。截至记者发稿,仅其中一位网友所发的微博,被转发的次数就高达27000多条。据《南方都市报》今天(3月10号) 的报道,这条微博的首发者、网友“海鲜大虾”写道: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惠州市科协主席黄细花说,我们做了一个试验,同一车货物委托物流公司运送,从广州至北京,全程遵章守法、不超载,一车货物不但没钱可赚,还亏了3200元。运输成本从广州至北京竟然比从广州到美国还要贵。中国的公路运输成本如此之高,你叫老百姓如何生存?你叫老百姓如何不超载?如何不逃费? 网友们看到这条微博之后,纷纷将其与之前发表雷人语录的那些代表和委员相对比,盛赞黄细花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与此同时,这条微博也被很多名人转发,包括地产界大腕潘石屹张欣夫妇。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王则柯则评价说:“欣赏黄细花代表的试验精神。黄代表的发言,提供了制度性成本的生动例子。”南都记者昨天下午致电黄细花,她对自己的言论在微博走红一事毫不知情。但黄细花坦承,上述那个从广州运货到北京,费用比到美国还要贵的例子,只是我援引的相关媒体报道,并非自己所做的试验。据悉,这份建议已被黄细花递交给全国人大会议。 黄代表在建议中写道,全世界现有收费公路的国家和地区有二十多个,共建有收费公路14万公里,其中约有10万公里在中国;中国公路收费要高于欧洲9倍等等。原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收费公路,已经变成了一些地方政府和利益集团垄断和牟利的工具……收费公路林立正制约我国经济的发展。黄细花强调,自己没有做过试验,网友的说法是误传,并委托南都记者进行澄清。记者将澄清内容发到微博,有网友认为,这点瑕疵不影响黄细花所述问题的真实性和严重性。还有网友笑言,“ 原始报道中的从大同到天津才400多公里,就亏3200元,从广州到北京2000多公里,那得亏多少”? 谈到为何会关注公路乱收费?黄细花表示,她前不久注意到一条新闻,说的是河南一位农民为了逃避368万元过路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此外在平时的调研中,也曾有超载司机向其抱怨“过路费猛于虎啊!”这位超载的司机说,在公路运输中,过路费、各种其它收费加上重复罚款多如牛毛,如果不超载几吨,将拉一趟赔一趟,只能依靠超载赚一点。为此,黄细花提出三点建议:一是降低公路收费标准。她呼吁物价部门对全国收费公路进行一次大检查,减少收费站点,降低公路收费标准,调整不合理的收费期限。二是要适当提高公路运输费标准,打击公路运输市场的恶性竞争。三是交通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坚持国家关于公路建设以“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的原则,让公路回归公益本质。 对此,有网友点评说,有关公路乱收费这些寻常百姓深受其害、深恶痛绝的问题,平常不知说了多少次了,也没见什么反应。为何经这位人大代表一说就蹿红网络了呢?可见,普通老百姓的声音有多么微弱了(网友进城农民)。好多制度本身就不合理,人们只有违法才能生存,说到底还是公民权利缺失的问题。(网友谦恭) � 关键词 中国

阅读更多

两会观察:有关信访听证制

填空题:请在以下横线上填写两个字以完成句子。 不关注两会你想在中国混好?_______! 闲着没事的欢迎在回复中给出您的答案,恕无奖励。 “信访听证”的出处? 最近在某 纪委干部博客 上看到 信访听证 这回事, 里面说到 : 《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会,请问:现在全国有几个地方真正实施过,实施了?!访民们正因为在当地无法解决申冤申诉,被迫无奈才露宿风餐,不辞劳苦上省进京,结果呢,“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填一单纸条,打回原地处理。当地信访部门再随意糊弄一纸报告上级,上级打个马虎眼——终结信访。任你冤民重复申诉投送材料,全被夹进“重复件”卷宗,到时统一卖到造纸厂打浆。 既让人睁大眼睛吧又倒也意料之中(是中国人的话)。我也恶补一下政策法规吧: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 ,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 不小心看到“xxxx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 不再受理 ,真是感到心惊胆跳——敢情这“复核”啥的,就是最后一仗啊?为此我专门在信访条例全文里搜“不再受理”这四个字——好家伙,全文只有一处,就在此处。注意啊注意…… 信访听证的实施难在哪里? 信访条例里关于听证的规定,受重视么?2006年(即条例颁布后一年)国家信访局外事办的黄新宇同志曾 专门发文 解析《条例》中关于听证的规定。从法理渊源、人员构成、程序、形式等进行了阐述。但比较重要的还是作者自己对该规定实施困难的观点:   第一,信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方面,在《信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听证只是作为处理信访事项 可以选择的方法和程序 ,而不是作为 必须 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另一方面,在第三十一条中也是只列明了听证的几个关键要素, 并未给出具体要求 。从法理上说,信访听证既不是行政机关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前的必备程序,也 不是依据信访人申请必行的程序 。对是否听证,行政机关还有相当大的 自由裁量权 ,这从某种程度上弱化了信访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但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实际工作中如果每一件信访事项都用听证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也是不现实和脱离实际的。 根据信访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把听证当成可以选择的方法和程序,更符合信访工作实际。   第二,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定义和信访听证事项选择的问题。   各个地方和部门所处理的信访事项各有不同,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 理解也必然不同 ;同样,不同的信访工作人员也会做出不同的理解,信访人也有他自己的理解;在这么一种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事实上很难给出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 标准定义 。因此,如何选择信访事项作为信访听证的对象也就成了难点问题。笔者认为: “重大”通常指该信访事项涉及人员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良后果;“复杂”通常指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纵横交织、错综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部门难以沟通处理等;“疑难”通常是指对事实认定有不同看法,对所依据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证据不足或者相互矛盾等情形。 这有待于我们在今后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第三,信访听证会中录音录像的问题。   为了保存资料,信访听证会的 主办方 对听证会进行录音和录像是其工作职责, 应该作为信访听证会主办方当然的权利 。但 是否允许新闻记者、 信访人 录音录像就成为信访听证会中比较棘手的问题 。从目前的音像处理技术手段来看,笔者认为经过处理的音像完全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允许录音录像可能带来以下问题:一是少数新闻记者可能对相关政策理解有误或者对客观情况不了解,容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影响行政机关处理该信访事项,增加处理难度。二是信访人可能为了获取更多的自身利益, 只公开于己有利的音像细节,误导公众和媒体, 不利于行政机关处理类似的信访事项, 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笔者认为, 把信访听证中的录音和录像的许可权交给主持人来决定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是一个比较合适的选择。   第四,信访听证会的听证结论问题。    不是当场 宣布听证结论,而是在一定期限内行政机关根据听证记录作出 行政决定 。而信访听证会则是通过听证这个形式,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并且得到信访人和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认可,所以在听证结束时应为信访人提供一个听证结论,否则,信访听证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体现不了《信访条例》的立法本意。   信访听证会的 正式行政决定 应当是行政机关根据听证记录,在审查听证结论是否符合现行的政策、法律法规,是否严重损害他人利益之后,依法作出的正式行政决定。 一般情况下,信访听证会的行政决定应该认同听证结论,但是如果听证结论存在违反现行政策、法律法规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问题,那么最后的行政决定就会有与听证结论不一致的地方。 如何使信访人接受最后的行政决定既是信访听证制度设计时的难点,更是信访听证实际工作中的难点。 解决途径是,大力提高听证员的素质。 只有听证员充分理解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充分权衡了各方的权益,才能使听证结论符合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并保障各方利益,最后的行政决定才能更好地得到信访人的理解、配合并执行。 来源: 人民网 下文就以这份比较权威的文章提出的四大难点入手,看看它们如何体现在实施上。 各地的实施办法如何解决这些难点? 中南大学响应比较快,同在2006年弄了个 中南大学信访听证暂行条例 ,我就很感兴趣,中南大学是怎么解决以上国家信访局的同志所提出的四点疑难的?首先,什么叫做“重大、复杂、疑难”? 第四条 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信访人对本校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通过信访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涉及人数众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疑难事项,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本校相关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三)信访承办机关认定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要求举行听证的;   (四)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信访主管部门认为承办机关处理不当,需要听证的;   (五)本校相关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让不让录音录像?无明文规定,但有以下这条: 第二十五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并经听证参与人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载明情况附卷。   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 录音 、 摄像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 由信访办立卷归档 。 果然这些都要还给信访办那边管呐。 第三,听证会的结论问题。似乎仅仅作为一所学校,无所谓“行”不“行政结论了”:  第二十四条 当场作出信访事项决定结论的,信访办应当在15日内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能当场作出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决定结论并书面送达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08年广西说要建立信访听证制度,新闻里只谈到第一个难点:什么情况下可以办听证会? 四种情形可举行听证 。其精神基本上离不开国家信访局那位作者的提议。 07年 青海的实施办法 ,除了谈到第一个难点外,还涉及到第四个,即“听证会结论”问题:说“听证结论作为组织听证的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终结意见,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且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申请听证的信访人。”基本上也还是跟国家信访局文章精神一致。 具体到我所在的广东省情况又是怎样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粤府令第112号) 中,与信访听证有关的规定集中在第十六和十七条。还是从以上提到的“四大难点”的角度来考察:首先,决定权不在信访人手上是无疑的;其次,仍然是笼统地用“重大、复杂、疑难”三个词,没有再进一步的解释(也许别的文件有,恕我不是专家);第三,没有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四,听证会的结论,只是一个《听证意见书》,其角色仅仅是“作为依据”。比起青海省的“信访处理结果与听证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将遵从听证终结意见执行”,似乎不够“先进”啊。 因此,仅仅从文字上看,若想走“听证会”这条路,在广东比在青海效果要低一些了。但是,我最希望的还是各省能向小小的中南大学看齐啊看齐。 信访听证会实例 我继续在Google上 专搜新闻 ,查查具体报道。当然,最近几天 “《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 那条新闻(今年2月份)是搜索结果里数量最多的条目了。在此之前,就应该轮到云南省师宗县检察院检察长张红梅告诉《检察日报》记者的事(又是今年2月份的新)了: 云南师宗:听证会化解18年信访积案 。再有呢?浙江省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林海华又告诉《国土资源报》记者:要 发挥好信访听证的“减震器”作用 ——还是今年2月份的新闻。 我再专门搜09年、08年的新闻,确实各个地方都声称有过信访听证的事,全国来讲先例不是没有。有的是在树典型: 民间纠纷的调解高手 (楚天都市报)、有的则是“会议记录”: 芜湖市首开拆迁信访听证会 、 宁夏为“老上访户” 首次召开听证会 等。 其他报道还有很多,但以上是我所能找到的少数 有具体事件经过描述 的报道了。其他报道参考价值更小。 提案?提案! 最近正值两会期间,不知道关于信访听证制度的以上难度和现状,有没有委员或代表提出什么提案? 一个不好的先例是去年 刘庆宁代表称闹访影响领导生活秩序应增设罪名 。头痛竟医脚,呜呼哀哉…… 不相关文章 从Adv. Mater.、JACS等顶级期刊谈起 阿信的故事 肖斯塔科维奇2006 诺贝尔化学奖小议 无觅

阅读更多

CDT/CDS今日重点

十月之声(2024)

【404文库】“闭上眼睛,鬼怪并不会因此遁去”(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更多文章总汇……

CDT专题

支持中国数字时代

蓝灯·无界计划

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CDT 新闻简报

读者投稿

漫游数字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