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哈木·土赫提

德国之声|伊力哈木·土赫提获萨哈罗夫奖提名

2016年欧洲议会萨哈罗夫精神自由奖提名名单出炉。土耳其记者、克里米亚鞑靼人领袖、雅兹迪人权人士以及维吾尔经济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获提名。最终结果将于10月公布。 (德国之声中文网)欧洲议会宣布,土耳其记者詹·丁达尔(Can Dündar)、克里米亚鞑靼人多年的领袖穆斯塔法·杰米列夫(Mustafa Dschemilew)、从”伊斯兰国”囚禁中逃脱的雅兹迪人权人士纳迪亚·穆拉德·巴瑟(Nadia Mu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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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上海视窗: 伊力哈木·土赫提:无期徒刑判决不公正践踏法律

在现场旁听的伊力哈木的大哥转述,伊力哈木称,二审宣判是“不公正”的,没有查明事实,是对法律的“践踏”。 根据伊力哈木辩护律师李方平的介绍,伊力哈木•土赫提本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庭审判时一直坚持自己反对分裂,支持国家统一的立场,他说自己不是权宜之计,而是真实想法。 2009年3月15日,维吾尔在线发布《警惕把疆独问题扩大化的危险》一文。其中小标题是——“维族人的前途在中国”。 该文引述称“伊力哈木•土赫提毫不犹豫的指出,中国是维族人的祖国,维族的前途在中国,既然你选择了你的前途在中国,那你就得维护这个国家的统一。他认为,有些人指望将来中国实现了民主化,然后就有可能争取独立,这是不可取的,同时那种认为可以通过暴力或者依靠西方的力量来争取独立也是不可取的”。 2011年,伊力哈木•土赫提在给北京的中央政府建言的《当前新疆民族问题的现状及建议》对“反国家分裂”提出了具体建议。 该《建议》中第九条对“民族区域自治与反国家分裂”有以下建言:今天还没有一个国家找到可以完全消除分离主义的办法,但通过发展经济,落实民权,制度设计,运用法律手段,不断使其边缘化和非暴力化,增强向心力,维护国家统一,消解国际化压力,却有颇多成功案例。 伊力哈木•土赫提说,今天的客观气氛也形成了谁敢公开谈论落实民族自治,谁就是在主张民族分裂。—解决新疆民族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真正落实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规定,取得民族自治与国家统一之间的平衡。 最早与伊力哈木发起“维吾尔在线”网站的丁大伟,在询问笔录中证实与伊力哈木聊天时的观点:“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好的,但没有很好的落实。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就很好了”。 维吾尔在线版主黄章晋(时任《凤凰周刊》副主编)在“7.5事件”后伊力哈木被北京警方带走失联期间撰文回忆伊力哈木。 在他的《再见,伊力哈木》一文中称:伊力哈木自信是在为中央政府、为党操碎了心。因为他反对新疆独立,时刻担心新疆出现剧烈的民族冲突,虽然它认为后者随时可能。 “他缓一口气道,你是一个对自己民族负责的知识分子,一个尊重历史也要尊重现实的知识分子,要有民族自尊,但也要有现实理性,独立是绝不能追求的”。“伊力哈木认为,如果中国是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新疆是一个真正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治区,维吾尔人会因生活在中国为傲。” 被拆分起诉审判的七个学生,他们的供述在逆转前,也一致证实伊力哈木没有所谓分裂国家的目的。 阿克拜尔•依明在2014年1月19日第3次笔录中回答:我个人认为,伊力哈木不是坏人,为民族考虑的多。侦查人员问:你认为伊力哈木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的?答:增强民族交流,希望民族区域自治法能真正落实。问:你认为伊力哈木的国家观和民族观的核心理念?答:伊力哈木很明确讲过国家是不能分裂。 罗玉伟在2014年1月24日第五次的笔录中证实:2009年初,赵克(“维吾尔在线”某栏目版主)问伊力哈木,新疆今后的发展方向是什么样?伊力哈木说:新疆不能独立,因为新疆周边有很多势力,一旦独立了,新疆就会变成第二阿富汗。 帕哈提•哈力木拉提(第二次讯问笔录)侦查人员问:伊力哈木•土赫提主要看法有哪些?答:伊力哈木•土赫提的看法主要是维族人的问题,有贫穷问题、失业问题。他认为这些问题必须在国内,在中央政府才能解决。这个靠国外是解决不了的。 在被捕前40天,伊力哈木•土赫提接受采访时,他还公开认同在中国主权内的民族自治。 当时,美国之音采访问:苏联解体后,一些和你们有类似宗教信仰前苏联加盟共和国获得独立,成为一个个中亚的独立国家。中国政府多次强调绝对不能容忍新疆独立,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当时,伊力哈木•土赫提回答:所以我更期待的是一个民族的自治,然后在中国境内,这样是最好的。到那个时候,中亚应该羡慕我们,而不是我们羡慕中亚。 遗憾的是,该案的公诉人在庭审辩论中居然答辩:公开表示反对分裂和私下搞分裂这更证实被告人的两面性、隐蔽性。 在一审判决后,伊力哈木•土赫提说,“看到判决书的内容,我反而认为自己应该肩负更大的责任。我虽已离去,但我依然期待阳光、期待未来。我坚信中国会更好、维吾尔人的宪法权利必将得到尊重。和平是上天赠送给维汉人民礼物,唯有和平、善意才能创造彼此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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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色 | 刘晓原律师: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

(刘晓原律师:本案有两个辩护人,第一辩护人是李方平律师,他是从侦查阶段开始介入;我是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介入,我作为第二辩护人,以案件程序辩为主。)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并经得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同意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的辩护意见,现在他的辩护意见基础上,补充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案件管辖权存在的问题。 本案管辖权存在两大问题,一个是侦查机关立案管辖权,另一个是法院审判管辖权。先谈立案侦查管辖权问题。从法律文书中发现,本案侦查机关——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2009年9月20日,就以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立案。按照《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规定,分裂国家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这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这是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进行案件管辖的基本原则。因此,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案是没有立案侦查管辖权。退一步说,如果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要对本案行使立案管辖权,也应由乌鲁木齐市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既便不谈公安机关与安全机关对立案管辖分工的问题,仅就案件的地区管辖规定来看,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对本案也无立案侦查管辖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对立案管辖权有明确规定,即: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出生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他在1985年就把户籍迁入北京。1991年后,他进入中央民族大学教书,常住地是在北京市海淀区,户籍地也是在北京市海淀区。公诉机关也给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户籍资料。2006年1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网站在北京电信部门备了案,网站的服务器开始是在北京市,后转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最后转移到美国。 2008年7月,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经过北京工商部门的批准成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和办公地都是在北京市海淀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即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罪立案的依据有四个方面,一是创办维吾尔在线网站,纠合人员组建民族分裂活动团伙;二是炮制、散布民族分裂思想言论;三是挑拨民族矛盾,煽动民族仇恨;四是与境外反华势力相勾联,积极推动“新疆问题”国际化。从侦查机关指控来看,犯罪行为发生地显然是在北京。针对立案管辖权的问题,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已经提出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公安局管辖。由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行使立案管辖权,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特别是作为本案的审查起诉和公诉机关,没有认真审查管辖权的问题,没有遵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2条规定,就把案件向没有审判管辖权的你院提起公诉。你院在立案审查时,没有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指定管辖决定时,就受理了案件。在9月7日庭前会议上,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对审判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通过辩护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你院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是一起被指控利用互联网发表文章“炒作”涉疆问题(事件)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案件。《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行为犯,不论是否发生了分裂的结果。公诉人在发表指控意见时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的犯罪结果地是乌鲁木齐市。辩护人认为,这个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本案并没有导致国家分裂或地区独立的结果,乌鲁木齐市仍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仍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控制范围内。那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起案件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 鉴于本案被指控的犯罪发生地在北京市,而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居住地也是在北京市。网站的管理者,以及网站服务器均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辖区内。因此,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审判管辖权。这是一起重大且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请合议庭对审判管辖权问题予以重视。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案件作出指定管辖之前,你院不能置法律于不顾,而强行对案件行使审判管辖权。针对管辖权的问题,公诉人辩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炒作”涉疆事件,把新疆问题国际化,所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执法机关就有权管辖。以此逻辑,指控的问题涉及西藏,西藏的执法机关就有管辖权;指控的问题涉及北京,北京执法机关才有管辖权。这样的逻辑,如果能成立的话,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就该作修改了。 辩护人认为,不论是从立案管辖来看,还是从审判管辖来看,本案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应是北京的公安(安全)机关和北京的法院。本案由新疆乌鲁木齐市执法机关来办理,且不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无法排除来自政府权力的干涉,也难以作出客观、理性、合法、公正的判决。 程序不公正,不可能有实体公正。在此,辩护人再次请求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论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域内,还是在全国范围内,这都是一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那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本案的合议庭就应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按照《立法法》规定属于法律。由于这是一个特别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审理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对合议庭的组成就必须严格遵守。现合议庭成员中没有人民陪审员,显然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针对合议庭组成的问题,辩护人在庭前会议和开庭时两次提出异议,但合议庭却不依法纠正。二、集团犯罪案件不并案审理的问题。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这是一起分裂国家的集团犯罪,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组织成立了有七个成员参加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今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抓捕伊力哈木·土赫提后,随即抓捕了阿克拜尔·依明、罗玉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来提·尼加提、穆塔力浦·伊明、阿提克木·如孜,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案件侦查完毕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将伊力哈木·土赫提分裂国家罪一案,移送给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完毕后,公诉机关——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向你院起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但犯罪集团七个成员的案件,至今不知还在哪个阶段。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被指控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而几乎同时被抓捕的七个成员却不一并起诉,却以他们的讯问笔录作为证据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如此分开办案,怎么能查清案件事实?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对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成员的讯问笔录真实性提出质疑,为此还向法庭申请要求这七个人出庭作证。但法庭却不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有讯问笔录为由拒绝通知他们出庭作证。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都作过多份讯问笔录,尽管他们没有承认参加过分裂国家的犯罪组织,但他们却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创建“维吾尔在线”网站和接受外媒采访,目的是想分裂新疆,“炒作”涉疆事件是想让新疆问题国际法。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和被告人的质证,对他们的证言真实性根本无法核实。特别要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这七个人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中的说法前后矛盾,众多疑点无法排除。在此,请求法庭对本案延期审理,待其他七个人的案件起诉后,再一并进行审理,以彻底查明本案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是否存在犯罪集团的问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在起诉书中,只提到罗玉伟和帕哈提·哈力木拉是犯罪集团成员,其他成员是谁没有提到。 辩护人是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才看到这七个被指控为犯罪集团的人员名单。这七个成员是:1、阿克拜尔·依明;2、罗玉伟;3、帕哈提·哈力木拉提;4、肖克来提·尼加提;5、穆塔力浦·依明;6、阿提克木·如孜;7、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 本案的首要分子——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不论是在侦查机关讯问笔录上,还是在法庭上,他都辩称只是创办了“维吾尔在线”网站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根本没有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 “维吾尔在线”网站,当时在北京网络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也按照要求提供了章程。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是按照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在提供公司章程等申办材料后,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网站成立后,先后有几十人参与网站相关工作,除网络技术人员罗玉伟提供有偿服务外,其他人员包括网络编辑、翻译、版主都是以志愿者身份提供无偿服务。这些人员中有的是本校学生,有的是北京其他高校学生,不仅有维吾尔族,还有其他少数民族,也有汉族。《刑法》规定,分裂国家犯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且主犯与成员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被起诉的七个人,侦查机关给他们作了多份讯问笔录。这些讯问笔录,公诉机关已作为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犯分裂国家罪的证据提供给了法庭。辩护人认真审查了本案证据中的这七个人的全部讯问笔录,他们没有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过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在公诉机关提供给法庭的全部证据中,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成立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这七个人加入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有罪”供述,没有能证明分裂国家犯罪集团存在的客观证据,比如书证、物证。公诉机关在证据中提供的“维吾尔在线”章程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从内容上来看,与分裂国家犯罪活动无任何关联。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之间,并没有犯意的联络,他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更不可能是集团犯罪。从这七个人在“维吾尔在线”的实际工作来看,罗玉伟是技术人员,除网站创办初期外,后来,他更多时间是在外地办培训班。阿克拜尔·依明只在2008年至2009年参与过网站的健康栏目编辑工作,此后离开网站没有再参与。 其他五个人,阿卜杜凯尤木·阿卜力米提没有参与过网站的工作,他只是在网站发过两篇为家人维权文章。还有四人则是在2012年底成为网站志愿者,从事编辑、翻译等工作。鉴于不允许这七个人出庭作证。在此,提请法庭要特别重视他们的讯问笔录,并一一加以核实。 本案指控证据,绝大多数是维吾尔在线网站的各类文章和报道。这些文字材料主要内容是评论或报道新疆社会问题和社会事件。本案指控有罪的全部证据,包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供述,包括其他七个人的讯问笔录,包括“维吾尔在线”和北京图兰在线咨询有限公司章程都无法证明存在一个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在本案全部证据中,没有分裂国家犯罪集团的纲领、方案、计划或主张之类的书证。没有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与这七个人进行分裂国家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法庭调查时称,“维吾尔在线”网站创办后,就被北京警方和网络部门监管,自己也长期遭到严密监控,已经无任何秘密可言。在这种特殊的环境状况之下,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还能在警方严密监控之下组织成立分裂国家的犯罪集团吗?且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长达八年之久?从立案时间(2009年9月20日)算起,到2014年1月被抓捕破案,期间长达近四年半。一个被警方严密监控的大学教师,在被警方立案后,还能继续领导一个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从事分裂国家活动,这不只是天方夜谭,其实是在嘲讽执法机关。 辩护人在全部案卷证据中,没有看到2009年9月立案后的侦查取证材料。至到立案近四年了,才在2013年7月,对原“清风网”案的三个成员做讯问笔录,他们指证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课,是受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唆使”,而组织了“7.5”非法集会。这样的证言与事实相符吗?为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和辩护人都向法庭申请通知“清风网案”成员出庭作证,但法庭也不允许。 四、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组织、策划、实施过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活动,第一辩护人李方平律师作了全面的辩护,不再发表重复的辩护观点。在此,辩护人只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作一些补充观点。 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根本不认识原“清风网”案的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这三个人在讯问笔录中也说不认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且没有任何交往。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讯问笔录中称,2009年6月18日,他到过中央民族大学听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讲的一堂课,内容是维吾尔女学生道德问题、双语教育问题、民族自治问题。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庭审调查时称,当时他已经没有了课。如果当时还有他的课,如果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当时听过他的课,中央民族大学也是有课堂录像。为何不去调取录像作为证据?在侦查阶段,中央民族大学提供了一些课堂录像,但没有提供2009年的。即使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讲课,也与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组织2009年“7.5”非法集会引发暴力事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所讲的课,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没有任何关系,他没有教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去非法集会。公诉人称,买买提江·阿不都拉是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才想到组织集会为“韶关事件”讨说法。这个联想是十分荒唐的,并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者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公诉人还称,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曾在“清风网”发过2009年6月26日“韶关事件”的煽动帖子。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使用什么用户名在“清风网”发了煽动帖子,煽动帖子的内容是什么,公诉方也提供不了证据。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称,“7.5”事件发生的起因是“世维会”。2009年“7.5”事件发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同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涉嫌分裂国家罪案作了立案。但无法理解的是,被指控“唉使”了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非法集会引发“7.5”事件的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为何只立案而不侦查?前面已经说过,立案后在长达近四年时间里没有调查取证。至到2013年7月份,侦查机关才开始对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原“清风网”案成员——买买提江·阿不都拉、艾合买提·吐尔逊、买买提·阿布力克木调查取证,以指控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讲课和发的帖子“唆使”他们组织非法集会并引发“7.5”打砸事件。由于“7.5”非法集会引发了严重后果,不仅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连中央都高度重视。据媒体报道,国家公安部也介入事件调查。“7.5”事件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主席白克力就在媒体上公开宣称,这起事件与“维吾尔在线”有关。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被抓后,在侦查机关讯问时提到过听了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 为何在2009年9月20日对伊力哈木·土赫提立案了。不对这个“教唆犯”侦查取证? 是公安机关只立案不作侦查,还是作过侦查没有证据呢?当年买买提江·阿不都拉就向公安机关供述过,在中央民族大学听过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的一堂课,并没有说是受到讲课内容的“启发”和“影响”而组织非法集会活动。他们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已服刑多年后,侦查机关到监狱找他们取证时,又改变了当时的证言。前后不同的说法,到底哪一种可信?辩护人认为,把“7-5”事件的起因,在事过五年后,又往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身上推,这不仅与事实不符,而且还会推翻法院就买买提江·阿不都拉等人案件作出的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在此,请合议庭予以高度重视。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是一个大学教师,他是一个从新疆走出来的学者,作为一个维吾尔族的学者,他长期关注新疆以及维吾尔族各方面问题。他的文章或言论中,虽然有偏激、不当之处,很多是持批评,甚至是批判的态度,但也应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辩护人认为,他的文章和言论,总的看来是理性的,具有建设性。他一贯反对国家分裂和民族独立,反对煽动民族仇恨,反对恐怖暴力。他还长期关注民主、人权、法治。这方面文章,他也写过很多。对这样的学者,如抓住个别不当或偏激言论不放,甚至上纲上线,把他视为分裂国家“敌对分子”判罪,这不仅压制不住民间批评(批判)的声音,而且不利于民族团结,更不利新疆社会稳定。辩护人注意到,公诉人在指控中反复强调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总是对政府制定的政策,以及执法机关对社会事件的定性持质疑态度。辩护人认为,学者和民众对政府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违反法律方面的问题,发出不同的声音,这其实是正常的现象。 在辩护人印象中,1989年天安门事件后,北京还没有那个大学教师,因为课堂言论、网络言论而被外地执法机关带走,控以分裂国家罪进行审判。对这起重大案件的判决,不仅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而且还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最后,恳请你院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管辖权。如果你院坚持要行使审判管辖权,希望能坚守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排除法外权力的干涉,以指控的分裂国家犯罪集团不存在,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没有从事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为由,依法宣判被告人伊力哈木·土赫提无罪释放。 辩护人:刘晓原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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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色 | 《经济学人》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遭判刑:一位温和的人遭到打压

法庭上的伊力哈木原文链接:The Economist | Uighur scholar Ilham Tohti sentenced作者:Gady Epstein日期:2014年9月23日译者:Wong Sing Chi转自:译志在上周两天的庭审后,伊力哈木·土赫提(Ilham Tohti)于9月23日因分裂罪被判终身监禁,这位学者曾批评过中国有关维吾尔人的政策。乌鲁木齐(他出身地新疆的首府)法庭的裁决比很多人预料得更为严厉,但这与中国最近镇压活动家的趋势相一致。伊力哈木(上图)是一位经济学家,他曾在北京民族大学任教。长期以来,他被认为是一位维吾尔族的代言人,说突厥语的维吾尔人通常是穆斯林民族,他们中的很多人觉得自己因为中国的民族政策而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尽管他总是提倡非暴力,并且反对暴力,看来伊力哈木还是为这一系列涉及维吾尔人的暴乱付出了代价。这些暴乱包括了发生在新疆和中国其它地方的恐怖主义行为,事实上,尽管并不清楚真实的原因,政府便声称这些暴乱是激增且有组织的分裂活动的一部分——与中国之外的圣战有关。5月,在乌鲁木齐的一个市场中发生了一起使用爆炸物的致命袭击后,新疆当局宣布对恐怖主义发起一场「全民战争」。据官方通讯社新华社报道,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伊力哈木曾「蛊惑胁迫青年民族学生」为维吾尔在线撰写有关分裂的文章,他在2006年建立了该网站。新华社报道,法庭已发现伊力哈木曾「鼓励他的维吾尔同胞使用暴力」。伊力哈木说他排斥暴力,他仅仅想让维吾尔人受到更好的对待并拥有新疆更多的自治权(新疆在官方上被命名为「维吾尔自治区」)。中国政府在新疆有大量的投资,包括基础设施、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但是批评者提到,这些项目中很多最好的工作都给了汉人。在此期间,政府加强了对新疆宗教活动的控制。7月,在该地区斋月的圣月结束时发生了更多的暴力事件。对于伊力哈木的监禁和所有财产的没收,说明自从习近平在2012年末上任国家主席以来,便不断地打压活动家、知识分子和律师。尽管中国以外很少有人曾听说过伊力哈木,甚至更少有人将伊力哈木视作一种对于共产党统治的威胁,他的审判无疑使他长期成为人权活动家的一个国际化象征。另一个被判长期服刑的知识分子——刘晓波——在2010年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异议作家王力雄在伊力哈木的审判后发表推文称(此处),当局制造了一位「维吾尔的曼德拉」。伊力哈木自己早就料到了这一天的到来。在下面的摄于2009年11月的视频采访中,他谈到自己已做好长期服刑的准备,甚至是死刑。「这也许是我们民族的人要付出的代价吧,」他说道。「虽然把我送进去,可能更能引起对我们民族的关注。可能引起更多的思考,也许更多的人会关注我。」见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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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色 | “以‘涉嫌分裂国家罪’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执行逮捕”……

古再丽努尔·艾力: 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我局于2014年2月20日23点以“涉嫌分裂国家罪”对伊力哈木·土赫提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自治区公安厅看守所。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2014年2月20日 延伸阅读: 2014年1月15日 维吾尔学者伊力哈木•土赫提与母亲被警察带走,并遭抄家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15.html 2014年1月16日 伊力哈木昨天被新疆、北京警察从家中带走经过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16.html 2014年1月17日 The Process of Ilham’s Being Taken from His Home Yesterday by Xinjiang and Beijing Police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the-process-of-ilhams-being-taken-from.html 2014年1月18日 关于要求立即释放伊力哈木教授的联署(附首日联署名单)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18.html 2014年1月20日 《关于要求立即释放伊力哈木教授的联署》签名总数已近千人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20.html 2014年1月24日《关于要求立即释放伊力哈木教授的联署》第三批签名名单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1256.html 2014年1月26日 警方称伊力哈木“涉嫌分裂国家” 伊力哈木接受外媒采访摘选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26.html 2014年1月27日 16日-27日,推特叙述伊力哈木家人状况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16-27.html 2014年1月29日 万延海:处理维吾尔在线案应该依照法律,避免扩大化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29.html 2014年1月29日《关于要求立即释放伊力哈木教授的联署》第四批签名名单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1/blog-post_1724.html 2014年2月1日 关注科学家协会致习近平公开信,呼吁释放伊力哈木·土赫提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2/blog-post.html 2014年2月4日《关于要求立即释放伊力哈木教授的联署》第五批签名名单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2/blog-post_4.html 2014年2月12日《关于要求立即释放伊力哈木教授的联署》第六批签名名单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2/blog-post_12.html 2014年2月15日【旧文重发】伊力哈木·土赫提:中国的民族政策不需要反思吗?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14/02/blog-post_77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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