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广 | 上海视窗: 中国法律界呼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谨慎保护人权
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关“技术侦查”的一节内容,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据草案规定,“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对此,法律界普遍担心“技术侦察”、“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在9月25日的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指出,草案中的这些条款问题很大,属于“恶法”条款,应当修正。浙江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律师表示,“秘密拘捕”条款,明显是国家安全、反贪等部门从办案需要出发而主张的部门观念立法,而“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故无论何种性质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对草案中技术侦查的条款,陈有西认为,这可能导致窃听、监视、偷拍、秘密搜查等的法定化和普遍化。“这一条一旦法定化,就会打开一条无边的闸门”。 9月30日,也就是人大宣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期的最后一天,中国官办的“中华律师协会”也罕见地展现出了独立性,向人大法工委提交对刑诉法及对刑诉法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稿,共四十五条。 全国律协版本的草案,除了增加了大量保护人权、律师辩护权的条款外,对引起巨大争议的技术侦察、秘密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即所谓因国家安全等理由,可不通知家属)的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对监听等技术侦察手段,全国律协认为,“草案规定的前提条件“立案后”,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随意性较大。草案规定的“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也可以启动技术侦查措施随意性较大。此种规定实际上是可以将所有犯罪的侦察统统划到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范畴。 草案限制性规定表面上是对技术侦查程序启动的限制,但是其实际上没有起到限制作用。没有设立第三方或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各级侦查机关都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显然会难以控制,造成混乱。草案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按照批准的方式、手段、措施实施秘密侦查。 全国律协建议监听等技术侦察的批准权改为省级,原因实施秘密侦查直接涉及普通公民的隐私、生活,应当谨慎采用,严格加以控制。作为普通犯罪的案件,没有必要采取秘密侦查的手段,否则执法过度带给公众的伤害远远超过犯罪本身带来的伤害,得不偿失。 全国律协建议增加了一个月期限的限制。草案没有规定秘密侦查的期限,这会使秘密侦查权长期处于被运用的状态。在没有第三方审查、没有司法审查的条件下,提高决策机关的级别,可能会在一定限度内避免权力滥用。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们担心它沦为变相羁押。这一条款被媒体称为是“艾未未条款”,许多人权活动人士之前被非法羁押在看守所以外的非法神秘场所,如果新的法例通过这一做法甚至将可能成为“合法”。 此前,艾未未的妻子路青、异议人士胡佳等人已经以“秘密抓捕和失踪”受害者的身份,向全国人大等提出了呼吁,要求正式的修正案去除这些条款。 全国律协建议删除监视居住中的三条例外规定。在现代信息社会,无法通知情形几乎没有。只要询问嫌疑人,联系其亲友的手机、固定电话,或朋友转达、发信息、邮件,几分钟就可做到。实践中还有不通知、拖延通知、以平信邮寄若干年前身份地址的情况,根本无法有效通知。 事实上,监视居住本应适用于比刑拘、逮捕更轻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嫌疑人人身危险性都远远低于被逮捕的嫌疑人。在此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显然属变相秘密羁押,规避二十四小时投放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全国律协的立法建议说,“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等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无条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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