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

法广 | 上海视窗: 中国法律界呼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谨慎保护人权

 8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有关“技术侦查”的一节内容,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需要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据草案规定,“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对此,法律界普遍担心“技术侦察”、“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在9月25日的论坛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指出,草案中的这些条款问题很大,属于“恶法”条款,应当修正。浙江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律师表示,“秘密拘捕”条款,明显是国家安全、反贪等部门从办案需要出发而主张的部门观念立法,而“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故无论何种性质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 对草案中技术侦查的条款,陈有西认为,这可能导致窃听、监视、偷拍、秘密搜查等的法定化和普遍化。“这一条一旦法定化,就会打开一条无边的闸门”。 9月30日,也就是人大宣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征求意见期的最后一天,中国官办的“中华律师协会”也罕见地展现出了独立性,向人大法工委提交对刑诉法及对刑诉法修改(草案)的修改意见稿,共四十五条。 全国律协版本的草案,除了增加了大量保护人权、律师辩护权的条款外,对引起巨大争议的技术侦察、秘密拘留、监视居住和逮捕(即所谓因国家安全等理由,可不通知家属)的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对监听等技术侦察手段,全国律协认为,“草案规定的前提条件“立案后”,在司法实践中立案随意性较大。草案规定的“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也可以启动技术侦查措施随意性较大。此种规定实际上是可以将所有犯罪的侦察统统划到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范畴。 草案限制性规定表面上是对技术侦查程序启动的限制,但是其实际上没有起到限制作用。没有设立第三方或司法审查的基础上,各级侦查机关都可以决定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显然会难以控制,造成混乱。草案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按照批准的方式、手段、措施实施秘密侦查。 全国律协建议监听等技术侦察的批准权改为省级,原因实施秘密侦查直接涉及普通公民的隐私、生活,应当谨慎采用,严格加以控制。作为普通犯罪的案件,没有必要采取秘密侦查的手段,否则执法过度带给公众的伤害远远超过犯罪本身带来的伤害,得不偿失。 全国律协建议增加了一个月期限的限制。草案没有规定秘密侦查的期限,这会使秘密侦查权长期处于被运用的状态。在没有第三方审查、没有司法审查的条件下,提高决策机关的级别,可能会在一定限度内避免权力滥用。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这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们担心它沦为变相羁押。这一条款被媒体称为是“艾未未条款”,许多人权活动人士之前被非法羁押在看守所以外的非法神秘场所,如果新的法例通过这一做法甚至将可能成为“合法”。 此前,艾未未的妻子路青、异议人士胡佳等人已经以“秘密抓捕和失踪”受害者的身份,向全国人大等提出了呼吁,要求正式的修正案去除这些条款。 全国律协建议删除监视居住中的三条例外规定。在现代信息社会,无法通知情形几乎没有。只要询问嫌疑人,联系其亲友的手机、固定电话,或朋友转达、发信息、邮件,几分钟就可做到。实践中还有不通知、拖延通知、以平信邮寄若干年前身份地址的情况,根本无法有效通知。 事实上,监视居住本应适用于比刑拘、逮捕更轻弱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嫌疑人人身危险性都远远低于被逮捕的嫌疑人。在此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显然属变相秘密羁押,规避二十四小时投放看守所的有关规定。 全国律协的立法建议说,“嫌疑人家属的知情权等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应当无条件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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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联络我们 | 繁體 | 简体 2011年 9月 26日 中国海洋调查船现身钓鱼岛海域 美国与巴基斯坦关系跌至新低 香港民间团体:中国工人是iPhone背后的奴隶 陆丰官方承诺调查 村民停止征地抗议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选择语言 Afan Oromo Albanian Amharic Armenian Azerbaijani Azeri Bangla Bosnian Burmese Cantonese Chinese Creole Croatian Dari English Worldwide French Georgian Greek Hausa Indonesian Khmer Khmer (English) Kinyarwanda Kirundi Korean Kurdi Kurdish Lao Learning English Macedonian Mandarin Ndebele Pashto Pashto – Deewa Persian Portuguese Russian Serbian Shona Somali Spanish Swahili Thai Tibetan Tibetan (English) Tigrigna Turkish Ukrainian Urdu Uzbek Vietnamese Zimbabwe – English 中文主页 节目介绍 视频点播 英语教学 粤语 藏语 关于我们 现场广播 点击收听 中文主页 新闻快讯 美国 中国 台湾 政治 经济与金融 人权 法律 更多主题 亚太 中东 欧洲 美洲 非洲 社会问题 教育 宗教 科学技术 劳工 军事与战争 灾害和事故 环境 健康 体育 生活方式 文化艺术娱乐 港澳 专题栏目 国会报道 对比新闻 媒体看中国 信息往来 政府声明 专题报道 图片汇集 互动空间 Facebook YouTube Twitter 读者评论区 网上服务 订阅新闻 掌上快讯 播客 聚合新闻 中文主页 中文主页 更新时间 2011年 9月 26日 星期一 10:06 AM 格林威治标准时间 聚合新闻  2011年 9月 26日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记者: 黎堡 | 香港 图片来源: 美国之音黎堡 中国十五年来首次修订刑事诉讼法 中国全国人大即将结束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活动。一批法律界精英聚首河南省南阳市,希望在截止日期到来前将最合理的意见递交人大审阅。一些律师表示,很难判断自己的意见会不会被接纳。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在对刑事诉讼法展开十五来的首次修订,涉及修订的条款多达几十项,涉及的内容很广泛。人大常委会上个月开会时对部分修正案作过初审,其中一些条款引发法律界的强烈反弹,因此人大决定用一个月时间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咨询期这个星期五结束。 *修正案草案惹争议 公众意见已超六万条* 全国人大网站的相关网页显示,到星期一下午,人大就这个议题收到的公众意见已经超过6万1千条。 在刚刚过去的星期天,几十名中国法律界的精英聚集在据称是法律人才辈出的河南省南阳市, 在公众咨询期结束前的最后一个周末商讨如何向人大提出最合理、最有可能获得接纳的意见。 组织者把这次讨论会称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高峰论坛,与会者包括高等院校法学院的学者、各地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地方律协的代表以及河南当地司法机关的官员。 *法律界精英普遍质疑草案* 会议主办者和主持人之一、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朱明勇星期一对美国之音表示,与会的各路法律界精英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值得称赞和提出强烈质疑的条款取得了一些共识。他说,与会者对草案普遍提出的质疑主要有三个方面。 朱明勇说:“第一个就是关于对监视居住这个强制措施的使用方式。监视居住,按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就是在家庭里监视居住,而它现在修改的草案里边说,对有些案件可以在指定地点,又没有说指定什么样的地点。大家就觉得这不便操作,而且容易造成把监视居住本来比逮捕还要轻的一个强制措施演变称被逮捕还要严重的强制措施。” 朱明勇说,与会者还指出,有关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可能对公民权利、隐私权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害。此外,律师会见的时候,修正案草案对一些案件设置了一个律师会见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审批的限制。这一限制也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 朱明勇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第七届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出席论坛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全国律协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以及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 朱明勇希望,他们这些有名望的法律界学者和执业律师提出的意见会得到全国人大的重视。 朱明勇说:“我觉得在征求意见方面,它对大家呼吁比较多的条款,它肯定要重视。  ” *律师:人大会重视专业意见 但采纳与否难说* 出席了星期天论坛的四川南阳律师林波也表示,全国人大会重视他们这些专业人士的意见,而且他本人已经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全国人大提出了17条意见。不过,林波律师不肯就自己和其它许多律师的意见是否会得到人大的接纳做出判断。 林波说:“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什么?在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之间,到底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至于在这场博弈中立法机关最会倾向于把打击犯罪作为第一性,还是把保护人权作为第一性,这可能不是我们这些从事一线事务工作者能够判断和能够了解的。  ” 一些知名律师在互联网博客中表示,秘密侦查和秘密监视居住居然也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证明公检法和公权力有多嚣张,法律界人士和全社会必须全力关注。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曾表示,上个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法工委听取多方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希望这些修订能循序渐进地推进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在公众咨询结束后,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审议和修订草案,再将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文章 美国对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感到担忧 在8月30号的美国国务院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记者就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国务院发言人提问。 刑诉法热点:“强迫失踪”合法化引发争议 刑诉修订引争议,维权人士呼吁信息公开 提交评论 * 必须填写 名字 (任意) 国家 (任意) 发送人留言 字数限制在500 * 提交 提交对本文发表的评论表示您同意以下条款: 如果评论中出现与所评论文章无关的内容,或者评论中出现中伤、诽谤或粗俗词语,美国之音保留不发表您的评论的权利。由于篇幅或时间等限制,不是所有提交的评论都会被发表。 提交本评论表示您授权美国之音可以在任何美国之音媒体上使用您的评论 免责声明 收听: 刑法公众咨询本周截止 法律精英达共识 MP3 最新视频 To view this site, you need to have Flash Player 9.0.115 or later installed. Click here to get the latest Flash player. 新闻快讯 更多»   网上问卷 美国政府拒绝了台湾购买66架先进的F-16战斗机的要求,但是台湾今后看来会继续要求购买更新型的战机。您认为美国是否应该应台湾的要求增加对台军售?  应该增加  不应该增加  不知道 投票 检视结果 » 美国之音《OMG! 美语》让您边看边学地道美语! 想了解更多日常用语,请在微博上关注”OMG美语“ 星期一以来最受关注文章 六四学生营救者质疑司徒华人格 十四世达赖喇嘛就其转世问题发表声明 中国首富加入共产党领导层 陆丰官方承诺调查 村民停止征地抗议 申请加入联合国-台湾与巴勒斯坦境遇不同 达赖喇嘛将在90岁时决定是否转世 香港民间团体:中国工人是iPhone背后的奴隶 美国与巴基斯坦关系跌至新低 中文博客 加载… 欢迎来到美国之音中文网! 如果您对我们的网站有任何建议或意见,欢迎来函。 来函请寄: chinese@voanews.com。   节目表与点播 » 节目预告 » 现场广播 » 现场电视 » 下载广播电视节目 » 美国之音中文部正式推出iPhone中文新闻应用程序: 应用程序让您通过易于操作的界面,阅读简繁体版新闻报道…… 听众热线电话 在中国大陆请直接拨400-120-0551,在台湾请拨00801-148-940。 我们期待您的来电。 VOA中文手机网 简体版地址: cn.voa.mobi 繁体版地址: tw.voa.mobi 上网办法 » 登陆美国之音网站还可以通过下列路径,请您试试看:jingti.info 美国之音美语教学强档 网站 goEnglish.me » 美国之音新闻 中文主页 节目介绍 视频点播 英语教学 粤语 藏语 关于我们 存档 网站服务 订阅新闻 掌上快讯 播客 聚合新闻 关于美国之音网站 VOA简介 中文部简介 常问问题 免责声明 广播理事会 自由亚洲 友谊联网 关于美国之音 RSSリーダーで見るために変換しています まるごと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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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 | 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密侦密捕问题

2011年09月23日 20:29:28   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前天发表我的《刑诉法修改的若干重要问题》一文后,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光明网、国家社科重点课题网、凤凰网、腾讯网、和讯网等都进行了转载。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特别是两个重要问题,即“逮捕不通知家属的除外条款”和“加强秘密技术侦察条款”,我的反对意见,更是引起了特别的关注,和网上的激烈讨论。绝大多数学者和网民坚定支持我的限制观点,有的学者和媒体人则认为这些规定有必要,相反是对原法条的一种限制。这个问题是一个国家人权界线的重大问题,如果入法将产生持久的根本性的影响,认真探讨非常有必要。为厘清真相表明观点,我再作进一步的深入解释。      关于扩大还是限制问题的争论     为说明问题,我先转发一些网上微博的争论:     @政法日记: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条款必须取消入法。 全文请阅: http://t.cn/adrl77     @陈有西律师:谢谢转发,希望所有的全国人大代表看到,并能够作为上会前的参考资料.请秘书助手们帮助打印下来送给他们. (今天 18:16)     @心灵的港湾之刘立慧 转发此微博:写得很好,希望公检法能做到才行!     @方小婷在上海 转发此微博:如果我们现在不发出反对的声音,将来就可能会有身边人甚至自己"享受"这待遇。     @一个人是一个世界 写得真好,有良知做实事的知识分子,好样的。(今天 18:08)     @赛格尔2519 感谢陈大律师对我们要成为一个法治国家不遗余力的努力,但就现有国情来说我并不乐观。原因你知道的。(今天 17:58)     @何兵:刑诉法修订草案中的"秘密逮捕"、“秘密侦查”条款,在济南会议上,听了人大陈卫东教授谈几点立法理由和想法。我当场批驳,根本不成立。今天再次重申我的判断:这是盖世太保条款。     @不沉默的大多数:说你孤陋寡闻 学业不精 也许你会不同意,说你固执偏见 误导偏激 也许是实情。你去查查,对涉及国家安全 影响侦查的案件暂不公开,这样的法规各国有木有?美国也是盖世太保了。一个学者 发言不依据事实 情绪夸张,杯具     @何兵: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正是因为我深知国情,才知道类似条款即使在美国存在,也必不能在中国存在。美国人敢公开竞选总统,你敢么?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何兵:好 你说你深知国情 那新疆 西藏这样的国内分裂势力是在美国存在还是在中国存在?为什么“类似条款即使在美国存在,也必不能在中国存在”?刑事诉讼法不涉及总统竞选,日本也没人公开竞选总统,就如英国无人公开竞选国王一样,你去了 就敢么?     @何兵: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你先报出真实工作单位和姓名,我和你讨论。     @李蒙记者: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是个明白网。把刑诉法修改好,其实对官员最有利,相当于给自己留了条后路。陈有西曾讲过一故事,当初最恨他的官员,身陷囹圄后一定要请他来给自己辩护。现在拥护刑讯逼供,终有一天会“请君入瓮”。     何兵回复@李蒙记者:可惜有些当权的,以为自己一辈子当权。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魅影一骑士:1 该条款不是增加 而是对原规定加以限定。即便环境不变,规定更明确,实际效果还会更滥用吗?逻辑就说不通。2 假设的可能,能成为立法的理由?死刑或一切刑罚都可能有冤案,现有司法环境下,能取消一切刑罚?不讲法理 光煽情 毫无价值。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洗衣机洗脚:你连基本事实都没搞清楚。这次修改不是增加了这一除外条款 而是明确限定了其适用范围,何来“打开盒子”。这点 @陈有西律师 @何兵 没有搞清楚.     @洗衣机洗脚:你认为是细化,我认为是明确新增.     @不沉默的大多数 回复@洗衣机洗脚:原来规定完全包含现在的,如何说是新增?明确后就是细化且限定。     @陈有西回复@不沉默的大多数:同何兵一样,我也期望你用真名来讨论这样严肃的学术和实务问题.我只回答你三句话:1、秘密逮捕新立的,是追认现有的恶劣违法行为;2、秘密侦查法定化也是新立的,现有混乱做法是必须废止而不是限制.3、你是立场问题,不是水平问题.好好去想吧。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陈有西律师:你用微薄不熟吧 真名点下认证就有。1原法条 “第七十一条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这里的除外也是新立的?2秘密侦查 肯定会有 你去废止反恐吧 3 你是不顾事实的问题。     @不沉默的大多数 回复@陈有西律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三十六、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http://t.cn/a3vtbh 我只问你一句话:这条是不是新立的? (4分钟前)     @不沉默的大多数复@洗衣机洗脚:原来就不是法定的吗?此前就是盖世太保化了吗?没有。打着保护人权的借口来保护犯罪 后果同样是危害社会、损害人权。如果说普通人对现在司法有什么批评,更多是为了利益而腐败包庇 放纵作恶。立法要听取群众意见,不能被法律人左右。     @不沉默的大多数回复@炎桦:我就是要明白地把他们这点心思挑明了,别假借正义之旗号 行政见之私利。现在活跃的政治律师、政治法学教授,还少吗?就那点法学水平 看了都脸红。还自以为是来蒙大众,揭开他自己披上的那重面纱吧 //@炎桦:这虽说是一种急功近利,但也是醉翁之意吧?     @马怀德: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立法者和法学同行信心满满,就像15年前一样。新法确立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吗?能切实减少冤假错案吗?不要忘了我们一部分执法者和司法者规避法律的智慧,违反法律的胆量,逃避法律惩处的能量。一句话,立法者绝对不要低估执法者!     @陈有西律师:确实如此.好法往往都会被故意歪曲,歪嘴和尚把好经念歪,有漏洞的\本身就劣的法,实施中往往会长久地害民.请接近高检和其他强势机构的若干位有发言权的立法学者,以良知和公正行事.     @政法日记:对于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中的“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条款,不妨借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一句话:不要忘了我们一部分执法者和司法者规避法律的智慧,违反法律的胆量,逃避法律惩处的能量!     @杨开湘:非常赞同!秘密逮捕必须杜绝;秘密侦查必须严格控制,且需要刑诉法设定细致的程序规范。     @杨开湘:“秘密侦查”不好界定,@陈有西律师 所说“密侦手段合法化、公开化、法定化”?其实简单说就是“合法化、程序化”,设定严格的范围限制和程序规范。     @孙笑侠:“秘密逮捕”和“秘密侦查”是毒剑,不得入法。     @陈有西律师回复@杨开湘:很多朋友不知道这两条入法的危险,包括公安安全部门的同志,将来也会自食其果.因为这是专制暗杀失踪的开端.中国的实际执法情况是,你有一条小小的法律门缝,我们的公权机构就能够牵过去一头牛.而且是一头没有驯化的野牛。     @天堂里人来人往:好文,律师是中国法律的良心,只有你们在恪守法律的尊严。     @陈有西律师回复@天堂里人来人往:我重申一遍邯郸演讲中的观点,如果"秘密逮捕"、“秘密侦查”这次入法,其他所有的进步条款就都是过眼烟幕。这次刑诉法修法,就是中国人权的一次大倒退、大失败。中国所有的法律界人士、公民,必须起来阻击这样的恶法入法。      法条新旧修改状况      关于秘密逮捕、拘留条款的修改     原法条: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条: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原法条: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新法条: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关于秘密侦查、技术侦查条款的修改     (全系原刑诉法没有的新增条款)     第八节  技术侦查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四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信息和事实材料,应当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实施秘密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一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立法原理及后果分析     通过以上的法条原文对照分析,我简述要害问题及后果如次:     一、本次立法,在“密捕”问题上,是进行了扩大立法而不是限制。原刑诉法实际执行中,对于拘留、逮捕,是全部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家属的。对于没有通知的一些案件,都作为违法执法进行查处和舆论谴责。目前在进行的一些政治性案件、宗教性案件、纪委查办的限制人身自由不告知案件,是作为一种违法现象在进行规制的。因为这一抽象的“除外”条款,并没有具体的东西进行指明,没有一个公安、安全、检察机关,能够说明哪个案件可以不通知家属,因此只能都进行通知。而现在如果作出列举的规定,不但列举的几类案会出现“完全不通知”,实践中还会对“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法通知”等三个概念进行扩大解释。特别是“无法通知”这一条,完全可以适用到所有的流窜犯罪和异地犯罪。而象浙江省的流动人口犯罪,已经高达60%。如果这三种现象可以不通知,中国将会实际上出现大量的逮捕、拘留人员秘密失踪的现象,后果将极其严重,危害极大。     二、家属知情权是所有嫌疑人权利保护的基础,是律师介入帮助的前提,如果允许秘密逮捕,将出现委托人和监护人缺失。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将得不到家属的关护,没有办法聘请法律帮助律师,见不到律师,得不到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对《律师法》的反动。明显是一种倒退。     三、秘密逮捕在法制健全的国家是不能允许的。“密捕”是现代法治国家严格禁止的。如果一个国家出现大量的秘密逮捕,那么这个国家已经进入了非常态,政权都已经到了岌岌可危的阶段。不论什么罪名,逮捕前为了抓获需要,进行秘密侦查,都是必须的。但到案后必须告诉其家人和法定监护人。因为公权力进行的国家行为,是公开执法行为,不同于非法的社会组织行为。如果允许密捕,就会导致实际上秘密失踪。家属无法判断,自己的亲人是被罪犯绑架了,还是被暗杀了。将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惧慌。客观后果上把国家公权行为,同社会犯罪行为相混淆。     四、秘密逮捕入法,将严重损害中国国际人权形象。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06年 6 月29 日第 1/1 号决议,通过了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现在已经有94个国家签署。中国虽然还没有批准加入,但是如果现在的立法,都出现这样的条款,明显是在逆世界潮流而动,给中国人权记录抹黑,为中国国际人权对话制造新的麻烦。 因此,这些法条明显缺乏一种国际视野,明显是受国家安全、反贪部门的办案需要、“维稳”需要的实用主义出发考虑,必须防止。不论什么性质的案件,拘留逮捕后,必须24小时内及时通知家属和监护人。对于集团犯罪,破案需要保密的案件,可以通知家属的同时,要求其严格保密,否则可以追究其泄密、包庇的责任,而不能不通知。     五、秘密技术侦查问题,这次写进法律规定,是全部新的,加了一个“技术侦查”章节。需要指出的是,秘密侦查手段,如邮检、窃听、秘密取证,我国刑事侦查中一直在用,特别是安全部门。但是这种秘密手法,是从来没有正式把他列入审判证据,加以法定化、公开化的。现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会想把这种手阶段写进法条,完全是一些闭门立法的人,不知道秘密战线的斗争和公开的法律程序的区别,头脑非常简单的做法。密侦证据是不能拿到公开的审判法庭上来作为证据的。密侦只能限于获取线索,然后进行合法侦查,固定可以用于法庭的证据。而不可能将这些秘密手段获取的证据,直接拿上法庭。     六、密侦法定化将严重侵犯普众的基本人权和隐私权。有人认为密侦条件和对象是严格限制的,不会扩大化的。这是他们的一个重要理由,也由此说我们的反对意见是小题大作。这是非常天真的。一旦密侦证据可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侦查机关为了破案,会迅速在所有的案件中采用技侦手段。这次立法,将密侦的审批权放到县一级公安局,执行中为了方便,他迅速会扩大到副局长、刑侦队长、派出所长。因为对于一些重案组而言,第一线侦办人的权力很大,往往会先办后批。审批权基本上会失控,秘密手段是必然会滥用的。到时不但是百姓受害,政治斗争和派系斗争中都会被恶意使用,将严重扭曲政治的清明。     七、密侦的对象基本上能够覆盖所有人群。这次的法条上列的密侦案件范围,公安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其他严重危害社会”这个概念是无穷大的外延。“严格的审批手续”基本上就是一句空话,没有可控性。检察院的密侦范围更大,几乎覆盖了全部的侦查范围:“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反贪局、反渎局的业务都包括了。而“重大的”案件,划到什么概念?十万就可以算重大案,县处级就算要案,这两个杠子一划,检察院在办的所有案件,基本上都可以上秘密侦查手段。     八、密侦无期限,可以一直延续下去。法条草案规定:“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等于经过县公安局长、反贪局长审批,就可以一次次延续下去进行秘密侦查。     九、允许密侦证据上法庭,突破了以往的所有证据“合法性”范畴。我国从来没有允许窃听、秘密摄录、秘密搜查获取的证据的法定效力。因为一方面,隐蔽战线的斗争要保护情报人员和情报线人,不可能直接把这些证据亮到公开审判的法庭上;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行使,不能用特务间谍的手段,对付自己的国民和政敌,不能承认这种手法的合法性。而这次法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把这样获取的证据,法庭地位确定了。这种突破,实践上行不通,证据合法性上将直接违背公正性和正当性。     十、特别荒唐的是,这个草案中,还允许陷阱取证、引诱性执法。草案一百五十条说:“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规定是明显的陷阱执法,和允许引诱性执法。这一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为毒品犯罪目前是我国保留死刑、也实际适用很多的刑种。如果允许这种“控制下交付。”完全可能把一个嫌疑人因一笔交易而送上黄泉路。以前,最高法院以纪要的形式已经明确,凡是毒品犯罪中,侦查机关进行陷阱执法、引诱性破案的,一律不得判处死刑。因为有些犯意是被动的,上当的,不是主动的。我办的一个毒品案,罪犯原是想交易几克海洛因自吸,被特情引诱,一次买卖交易到几百克,一次就到了死刑的档次。如果这一条入法,将来这种手法就成了合法的,公权引诱导致犯罪的死刑,将会出现。有的侦查人员为了破案立功,甚至构陷,会进行钓鱼执法、恶意执法。这是同犯罪预防和“主观恶性”、“罚当其罪”的刑法原则直接违背的。     因此,这次《刑诉法》修改,要注意规制侦查权。修法中的扩大“密捕”、“密侦”的新规定,以为将过去的隐性默许转变成正式法条,是问题很大的错误立法,明显不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和国际人权保护大趋势,是一些“维稳”部门不顾大局图自己工作方便,而进行的部门观念立法,必须坚决反对。在正式上会前,应当在修正案中删除,绝对不能让其入法。(2011,9,22)       上一篇: 刑诉法修订的若干重要问题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268)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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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10923】信息量真是巨大啊,跟新闻联播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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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喷嚏意图 ) @Lucas_Woo :国务院办公厅最新消息:为减轻人民群众负担,从即日起,国务院所属的”劳动部、民政部、商务部、财政部”四部合为个一部,简称为”劳民伤财”部。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dapenti.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镜像: www.dapenti2.com    www.penti2.com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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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徐达内:五毛党和八毛党

徐达内:五毛党和八毛党 进入专题 : 五毛党 八毛党    ● 徐达内       一          比起另四家对手重点展示铁道部公告“火车票退票费将由票面额20%降至5%”的做法,凤凰网更加重视名人新闻的标杆作用,以《李双江之子因寻衅滋事罪被收容教养1年》作为头条。     这家门户还为警方通报附设调查,截止今晨6时,超过半成受访者认为李天一“正需要这样的环境受点教训”,而认为之所以导致这一处理结果主要是因为“社会舆论压力太大”的人数比例更高,而相信“没什么因素,这是警方的公正执法”者只占三分之一。反映在微博论坛上,当人们深夜通过新华社电稿得知这一消息后,喝彩赞赏确是主流,但同样伴随着一些悲观者“能真执行吗”的依例担心,以及质疑判罚过重、于法无据的反转。     认为李天一无需走进少年犯管教所的人们,所凭依据中正是昨日早前消息——京华时报头版刊出标题,通报“李双江15岁子打人事件和解”。据文章描述,“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受伤夫妇与李、苏二人家长会面,双方达成和解。夫妇二人称已接受两个孩子家长的道歉,将不再对此事进行追究,并希望今后能对孩子严加管教。”节日来病房探望伤者请求原谅的军人歌唱家自叹“中秋夜全家也不能团圆,儿子一个人在拘留所度过,家人都很难过”。     腾讯今日话题的编辑们就是不喜欢“大快人心”,他们今晨用“法律视角”公开宣布,收容教养李天一“值得商榷”、是桩“错案”。在质疑“警方怎能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专题认定最大问题是“未经法院审理不得剥夺自由”,虽然“‘拼爹’时代,理解民众的心情”,但仍呼吁“对于未成年犯罪,公众不应主张重刑主义”。末尾更是一语道出专题主旨--“‘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制度,该改改了。”     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说,老来得子的李双江以道歉认罚姿态获得了广泛谅解,不考虑那些针对“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普遍现象而借机抒发的愤懑,有关他那自小以正面形象示人却突然惹下满城风雨的孩子的主流舆情最终走向了家庭教育议题。昨天人民日报就曾以“为何‘儿子闯祸,爸爸受过’”为题,展示凤凰网有关此事的另一项调查结果,即“90多万投票网民中,只有2.6%的人认为这是行车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而其余的网民均认为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父母溺爱、管教无方,以及同阶层玩伴间相互影响,致其生性骄纵,目中无人”,并就此由作者阐述“‘身份标签’折射社会焦虑”。     不过,汇集到李双江身上的骂声之所以能够逐渐平息,恐怕还要感谢另一位“名爹”。虽然“驾着宝马去战斗”的是李天一,但还有一位“恶少”苏楠开着悬挂晋O-00888车牌的奥迪,自被原籍山西的李建军公开揭发其可能系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长苏浩“私生子”后,他的身世就更加后来居上“红星闪闪”。     根据北京警方昨晚同时宣布,苏楠亦因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提请逮捕,而苏楠的父亲苏文斌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山西媒体善始善终,不置一词。不过,对这个省份的公安系统员工来说,这恐怕又多了一桩私下谈资。被指控“非婚生子”的苏副厅长面对外省记者反复否认传闻,但爆料人李建军三天来的困境却增加了人们对这位警方高官的猜疑。以“建军伟业”为账号名的这位前《山西晚报》记者于周二发帖,称自己在平遥家中遭遇“上门骚扰”,系有人声称其8月24日发表在《中国青年报》上的《另类审计风暴背后的生意经》“内容不实”、“害他们没饭吃”,微博中更以“砸门”、“争执”、“肢体冲突”等来描述现场冲突。《云南信息报》是少有的周三跟进此间变故的公开出版物,据其报道,“蹊跷的是,李建军在新浪和腾讯的微博昨日遭到干扰……屏蔽半小时,恢复后又被大量删帖……搜索结果未予显示”,文中更引述李建军“不得不产生”的联想:“昨天苏浩说是要对我‘正当防卫’,今天就有我报道过的与太原警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山西兴成法务会计师事务所任燕平带不明人员到家骚扰。”     政务微博中各地警方一马当先不是没有道理,在晋中市公安局于“骚扰”当日公开要求下属辖地警方上线“按时限回复网友提问”后,平遥县公安局于周三午前发帖公告,对“连续两次非法侵入李某父亲住所”者处以行政拘留5日等处罚。     不过,“私生子”传闻一日不坐实,这种官民互动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更何况网络上还有人开始发布李建军当街小便的偷拍照、并指其曾敲诈勒索等,更让敏感者推测此乃苏浩手下“泼污水”。人民日报上述文章中正有一段:“每次‘打人事件’发生,都如同引爆了一个舆论炸弹。无论是媒体评论还是网友议论,不乏言辞激烈的内容,有的针砭时弊,有的反思症结,而有的却显然醉翁之意不在‘儿子’,也不在‘爸爸’,不是从案件本身和事实出发,只图骂得痛快,甚至捕风捉影、自由‘联想’,进行人身攻击,并且固执地怀疑一切,疑心事情得不到公正解决,不相信有关部门会秉公处理。”          二          中共中央机关报感叹“老不信”,南方周末专栏已将当下总结为“犬儒社会”——河北宣传官员对此一定心有戚戚。他们现在需要呼吁民众相信司法,除了那桩已经被评论员们抨击“封锁信息”的深州越狱事件,还有一前一后两档旧案。     先是“王朝抢劫案”,因为事涉“我爸是李刚”中的那位“名爹”警官,此间是否有冤情一直是舆论关注所在。新京报是其间旗手,正是这份报纸在今年3月28日刊出两整版调查报道,质疑这是“一桩‘没有作案时间’的抢劫案”,更刊出王朝对“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李刚副局长”本人的刑讯逼供指控,使得这桩事发五年后被河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子,搭上“李刚门”的春风,天下皆知。     上周四,保定市北市区法院,“王朝抢劫案”重审开庭。新京报记者自然又来到了现场,周六版面中刊出王朝母亲杨惠贤手举公开信哭泣的模样,称在“‘排疑’”再判”中“现场采集单个指纹、作案时间等关键证据被认定;辩方观点几乎未获法庭采纳”。     负责审案的北市区法院为此次庭审开设了官方微博,对判决结果等进行解释。不过,正如新京报总结,“解释没有消除公众的疑问,多有评论认为案件疑点重重”。面对那些因王朝或因李刚而来的斥责,例如《河北“王朝案”:疑云密布,真相何在》、《不应剥夺王朝母亲的旁听权》,140字不足以全面反击,于是,纸媒出面。     本周一,石家庄畅销的燕赵晚报宣布,“虽然再审法院对‘王朝案’的审理采取了最大限度公开透明的态度,但仍不乏有质疑声音”,因此刊出对本案审判长、北市区法院副院长吴亦涛的采访,副题明确宣布“保定市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在办理王朝抢劫案件中没有刑讯逼供行为”。     有来就有往。《京华时报》也来助阵,周三宣布获得了“王朝60岁的母亲杨慧贤给本报传来一份13页的手写回应书,对吴亦涛的说法一一作出回应,并出示相关证据”,由其抱怨自己放弃证人身份意欲旁听却仍被拒,并重申她为儿子脱罪提供的证词:“自己在抢劫案发时给王朝先后打过两个电话,当时王朝正跟朋友一起在石家庄吃饭,根本不在保定,通话清单上应该有详细的显示。”     比起“王朝案”,聂树斌的“冤情”更加久远,也更加确凿。17年前被控奸杀女工康某、半年后命丧法场,虽然这位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已经看不到自己重获清白的一天,但自有律师和媒体为他连年奔走,要一个“死后公道”。     说起来,聂树斌要感谢王书金,正是这位“真凶”2005年初落网后主动供述是其于1994年8月奸杀康某,2007年,被判处死刑的他更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检察院未诉其强奸杀害康某的罪行,从而导致无辜者聂树斌蒙冤。”     于是,这桩“杀错了人”的悲剧成为那些中国法治关注者反复提起的判例,以此痛陈刑讯逼供、检方失察之弊。不过,四年来,“一案两凶”的聂树斌案仍未启动重审,承认自己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也没有拿到他的终审判决书,已然超过法律规定审理期限,连反复针对此案发布报道的《南方周末》在2009年11月都已大标题哀叹“翻案渺茫”。值此僵持时段,意见领袖们设置议题的能力再次得到呈现,贺卫方、何兵等学者和律师9月11日在石家庄召开研讨会,“在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之际,再次就聂树斌一案进行讨论,并签署呼吁书,要求法院尽快启动聂树斌案再审程序。”     这次,是人民日报大院中的同道之人在领衔推动。先是前天在人民网舆情会商室请来聂树斌的母亲以及何兵,由他们讲述“六年申诉无果”的郁闷,感触“老百姓打官司难”;而后又在白纸黑字刊出署名“裘法正”的来论,质问“一个明摆着有冤情的案子,其查清过程为何竟如此艰难”,据作者推理,“恐怕不是‘无人管’的问题,而是管的人太不得力、太多顾虑吧。或是怕推倒重来影响部门形象,或是怕暴露问题追究责任。宁昧私利而不惜损害公义,致使问题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于是,文章高呼“聂树斌案真的再也拖不起了”:“冤案猛于虎,但比冤案更可怕的是沉冤不雪、有错不纠。其结果,流失的是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损毁的是民众对法治的信心。知错即改,才是重获社会信任、重建司法权威之计”。     有光明网《聂树斌能否“洗冤”,事关刑诉法尊严》《聂树斌案再思考:纠正错案到底难在哪儿?》、东方早报《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重庆时报《聂树斌案真相不能随蒙冤者死去》等跟进助阵,商业门户转载推介,人民网今晨便再接再厉,网评有言《聂树斌案,被耗掉的是正义更是民心》。作者在文中引用刑诉法规定和最高法院长之言,点名直斥河北省高院“如此漠视法律规定,将法律的尊严置于何处?毫无疑问,这样的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政法部门的形象,让人民群众对其的负面印象俱增。”     南方都市报今天更以社论向中共中央机关报那“措辞强硬的短评”致敬,喝应一声“久违了,聂树斌!”在这篇《再审聂树斌案,中国司法面临自救之役》里,作者感叹连日热议再起却“恍如昨日”,因为六年来“话早已说尽,但痛却未得到丝毫纾解……任凭舆论声嘶力竭,再审程序呼之不出”。将这六年定义为“对司法形象的再度致命性摧残”,文章认定聂树斌案目前所遭遇的困境“是一干责任人等企图用个人私利来绑架一方司法,让个人法律责任披上了司法形象的外衣”,因为“那些曾经因聂树斌案而得以提升,或者与聂案难逃干系的各色人等,个个还在,而且身居高位,聂案如果真的翻过来,便注定会有一大批相关责任人必须要为当年的泯灭法律良知的作为承担罪责。正是这样的群体性心思,在与一方司法机构的所谓面子实现利益绑定之后,个人荣辱与整体形象貌似变得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拖延,成为几乎唯一能选择的伎俩。”     文末,这份被广泛认为中国民主法治先锋的南方媒体给出终极方案:“最高人民法院亟待放弃长久以来的沉默,主导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程序,还个案一个虽迟到却必须要到来的正义,也让人们有机会重拾对司法公正的起码信心。”          三          山西、河北,或者湖北、江西,媒体难免都有“不能说的秘密”,而在媒体管制相对宽松的广东,旁征博引、四面开花的新闻人有时也会遭遇另一种尴尬:用力过猛、情何以堪。     相信深圳新闻网的编辑记者们这些天多少有点“兼听则明”的感慨。这家网站在9月5日首发消息,引用喜得贵子的牙医陈先生对同行的控诉,即“深圳市儿童医院给孩子拍了十几张X光片后,要求给降生仅6天的新生儿做一场大手术。手术费用可能超过10万。然而学医的陈先生隐约觉得有蹊跷,他拒绝了手术,并带孩子到广州治疗,结果仅用8毛钱的药治好了孩子的病。”     “缝肛门”余波仍在,深圳这等“医疗黑幕”怎能不掀起波澜。经由网络媒体重点推介,深圳儿童医院顿成千夫所指,“医德沦丧”“过度医疗”的斥责满溢屏幕,这也已经迫使院方在两天后的傍晚召集多家媒体说明情况,批评陈先生“严重歪曲事实”。     不过,市场化报章总是偏爱展现冲突,医生们“完全符合规范”的辩解显然不适合作为大标题。南方都市报次日即与广州日报、深圳晶报等同时刊出消息,比起竞争对手们加了个问号的内版处置,其更加决绝地许以头版头条三排大标题:“婴儿腹胀求医,深圳要价过万,广州八毛搞掂”。组合报道中,双方争执得到展示,例如:“陈先生说,医院工作人员告诉他手术和后续治疗费用预计将超过10万元,但是儿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麻晓鹏称,医院没有人提出过10万元的价钱,治疗费用两万元之内就可以搞定”;“陈先生质疑…医生甚至可以从手术中提成获益,所以医生会给病人安排毫无必要的检查,甚至动价格昂贵的手术;深圳儿童医院医务科科长刘军否认了‘医生从手术拿提成’的制度……没有手术必要还要安排手术的做法是不可能的。”     “同用开塞露,为何广州有用深圳无用?”——在得知深圳方“因为该院前期治疗有基础”的辩解后,那位宣布自己儿子“能吃能拉,每天都有排便……廉价药目前看来很有效果”的陈先生,更通过记者反驳,“医院方面说的各种手术指征,我不是专业人士,并不懂,但是我觉得对于这么小的孩子,在没有百分百确诊的情况下不应该手术。”     感染了深圳电视台“颇有煽情地播出”,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此时也因微博发言卷入“力挺患者”和“力挺医院”两方的论战。根据南都记录,这位医院主管部门领导在9月7日午时警告下属,“就媒体报道而推论,这是一件技术误诊的事件,其中也有滥用抗菌药物和大检查的嫌疑。情况是否如此,希望深圳卫生局给予调查,深圳儿童医院应该吸取这个教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不要‘失足’在这样基础诊断的低级错误上!”     风波已获简称“八毛门”或“八毛钱事件”,虽然正式出版媒体在报道争议时至少要实现一些平衡,但在那些啸聚来去的自媒体渠道中,“从这方面看……从另一方面看”的辩证法就太不受发言者欢迎了。评论员们也已经集体出动,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站感怀身世,《医院的老虎》、《医院反噬比“10万元手术”更让人心寒》、《是技术差还是良心差》、《两种答案透视不同医德》、《祷告8角钱就能治病的好运气》、《过度医疗势必损伤公共信任》、《把问题搞复杂,伪专家们的技术及道德》喷涌而出。     不过,到了本周三,这种声讨医生的群情激愤戛然而止。因为在这一天的南方都市报头版上,又有了一个跟踪报道标题,“‘八毛门’患儿中秋入院洗肠,广州医生建议住院家长不听。专家呼吁先放下纠缠对错,最要紧尽早确认是否‘巨结肠’”。根据网络报料循迹而来的记者此番转述医生诊断,“当时小孩肚子胀得厉害,鼓鼓的,孩子表现的症状确实比较重,连腹膜经脉都凸显出来,而且还影响到呼吸不畅……从孩子的症状来判断,其患有先天性巨结肠的可能性还是挺大的。”     在引用陈先生“不过只是做常规的复查”、““之前孩子肚子还有点鼓,但是现在非常平坦,与正常孩子没有什么区别”的口径后,信息时报再录廖新波对其劝告,“要尊重事实,虽然陈先生本身是一名牙医,但其对医学其他方面的问题可能也是‘一窍不通’的,希望他不要再意气用事,否则可能会害了自己的亲生骨肉。”这份广州日报子报更由编辑跟进点评,《不要让“8毛钱”耽搁治病》:“可以理解,因为‘8毛钱’事件,这名父亲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一旦孩子再次入院,说明这个病并非‘8毛钱’就能治好那么简单,父亲之前跟深圳儿童医院的较劲,也就从‘有理’变成‘无理’”……笔者想奉劝父亲一句:孩子的生命最重要,不要为了较劲死撑”。文中,更有一句写明送给力撑‘8毛钱’的网友:“事情尚未水落石出,稍安勿躁,不要一味抨击医院,看病已经够贵够难了,如果连对医生医术起码的信任都丧失了,一旦生病,就只能等死了。”     廖副厅长在微博中说,“媒体报道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报道的方式”。现在,又是反思媒体责任的时候了,只是这一回,那些一周前冲锋陷阵的民意斗士们多少有些难以启齿,换由官办媒体扬眉吐气接管麦克风。南方电视台昨对事件作出归纳,《八毛钱治“表”不治“本”》;新华每日电讯刊发评论,认为“部分媒体在报道‘8毛门’事件中对医学概念和事实的误用误解,是引发过度担忧的直接动因”;光明日报通报深圳卫人委对“八毛钱”事件进行内部调查的决定,称可以肯定的是“8毛钱绝对没有治好病”,所摘网友声音除了呼吁陈先生再勿赌气、感慨医患关系紧张外,就是“看到部分媒体偏听偏信一方观点,最先的报道中只有患者亲属声音,没有院方话语,而且部分报道有意制造噱头,把事情炒大。但是,从这几天的发展来看,之前的不少报道内容失实。民众需要知道的是事件的真相,媒体采访时一定要立足新闻事实,不能‘添把火’”。     昨天的人民日报上,除了有头版头条“一切为了患者”的北京协和先进经验和“公立医院就是要破除逐利机制”的发改委目标,也有一文直接不吐不快于《医生为何总被质疑》:“眼下,质疑医生似乎已经成为公众的习惯性思维。只要发生医患纠纷,人们总是下意识地谴责医生无德。而媒体也总是‘顺应民意’,‘一边倒’地炮轰医院、质疑医生。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医生往往有口难辩,即便是被误解、被冤屈,也很难获得理解和同情。于是,公众在宣泄中得到满足,媒体在娱乐中赚足‘眼球’,谁也不再追问事实真相,医生成为‘沉默的羔羊’。”     人类总是依靠经验来趋利避害,只不过,有时这经验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做一个忠诚的“五毛党”或者“八毛党”都有风险。广东媒体提供例证:9月9日,一深圳新生儿家属疑因受“8毛钱”事件报道的影响,拒绝医院为孩子进行手术治疗并自行出院。9月11日孩子突然出现肠穿孔被送院急救,至今仍未脱离危险期。来源: FT中文网         进入专题: 五毛党 八毛党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评论 > 天益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44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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