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实行

奇客资讯 | 中国全面推进实名制 建立公民信息一卡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显示当局正在进一步扩大实名制范围,并着手建立公民所有信息一卡通制度。但对于一卡通的具体含义,《意见》非常含糊,它是否与网络身份证eID有关?暂时还无法得出更进一步的结论。《意见》说:到2020年,实现全国各县(市、区、旗)的中心城区网格化管理全覆盖(注:网格的管理者被称为格格);落实手机和网络用户实名制;逐步实现城乡视频监控一体化;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相关方面的实名登记制度。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社会信用管理,促进信息共享,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探索建立公民所有信息的一卡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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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 | 中国官场常用词一览

很多次,坐在台下,听一个一个很有中国特色的词汇,从演讲者口中次地蹦出。有时感觉真很奇幻,他们说的那么娴熟自信,这是真的吗? 这样的疑问,我想,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里,很多参会者还都会有。 我从来不觉得这些词语有什么原罪,其实,它们不少还是成语俗语,应该是我们中国优秀文化和智慧的结晶。只是,接二连三有规律有套路地脱口而出,应该也是我们这个社会的一大特色。 当然,即便是这些词,我也曾听到过非常棒的演讲,有时还感动得热泪盈眶。我还是属于一个比较容易被感染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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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 | 法律咨询(47)量刑依据及步骤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的主体是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三)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再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刑罚步骤 1 、量刑步骤 ( 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 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2 )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3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4 )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5 )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 10% 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5 )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 )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罚原则 量刑原则是指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中国《刑法》对量刑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刑法》第 61 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量刑原则,是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内容组成,包括了量刑的两项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制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因此,作为量刑根据的犯罪事实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一)犯罪的事实 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狭义的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各项基本事实情况。这里的基本事实,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罪体与罪责反映的犯罪情况。在以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或者其他表明行为侵害法益程度为要件的犯罪中,基本事实还包括罪量要素。罪量要素不仅对于定罪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它也是量刑的基础。犯罪的事实是量刑的首要根据,也是正确认定犯罪性质、分析犯罪情节和衡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前提。 (二)犯罪的性质 犯罪的性质是指犯罪行为的法律性质,即某一法益侵害行为经由法律规定并通过审判机关确认的犯罪属性。任何犯罪在法律上都有其质的规定性,不同性质的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不同,处罚的轻重也有所区别。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不仅是定罪的重要内容,也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定性不准,量刑必然不当。因此,在量刑时应当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地认定犯罪性质。 (三)犯罪情节 刑法上的犯罪情节有两种:第一种是定罪情节,即影响犯罪性质的情节,它是情节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素。第二是量刑情节,是指构成犯罪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影响和说明犯罪的法益侵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例如犯罪的动机、手段、环境和条件,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后果,等等。这些事实情况虽然不影响定罪,但它决定着量刑。这里的犯罪情节就是指量刑情节。犯罪情节不同,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因而量刑时所处的刑罚也必然不同。刑法正是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对同一犯罪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因此,量刑时在确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必须全面掌握犯罪情节,根据不同的情节,决定在哪个量刑幅度以内或者以下裁量应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四)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程度。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大小是区分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的重要根据。危害程度,是由犯罪的一系列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综合而成的,包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因此,正确地判断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须将犯罪的各种因素全面综合地加以考虑,防止片面地强调其中某一方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量刑上的畸轻畸重的现象。 上述作为量刑根据的四项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都同时存在于每一个案件当中,它们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综合起来构成犯罪案件的整体,在量刑时应当客观而全面地加以运用。刑法将这四项内容规定为量刑根据的构成要素,是对以及量刑活动经验的科学总结。 必须以刑法为准绳 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以及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作出裁断。依法量刑,是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量刑以刑法为准绳,主要是遵守以下刑法有关规定: (一)刑法总则中关于刑罚原则、制度、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规定。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未成年犯罪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的处罚原则;有关自首、立功、累犯、缓刑、数罪并罚等制度;有关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处罚的规定。 (二)刑法分则中有关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幅度的具体规定。在量刑时不得超越法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而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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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文正邦:论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与法律文化氛围

  【内容提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内在必然联系是: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主要任务,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推进“善政”体系建设,强调积极而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需要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相呼应,即确立和发展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权受制于法、权力制衡、慎用权力、敬畏用权的习俗和观念;确立和发展一把手身先垂范带头接受监督,以及对腐败零容忍的观念和舆论导向;确立和发展主权在民,人民群众应积极主动创造和争取幸福和正义,真正当家做主的习俗、观念和信念。   【关 键 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民主与法治/法律文化   政治体制改革是当今中国社会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法学界也必须正视并认真研究以提供智力支持。顺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并取得实效,既需要法治作保障又要求进行相应的法治建设与之相衔接。而这其中与政治体制改革直接相关且联系最紧密的部分就是宪政建设。进而言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乃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同时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卓有成效还需要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与之相呼应。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说到底是对人们利益关系的重构,它必然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改变。政治体制改革说到底是对人们权力关系的再组合,它必然导致社会权力结构的改变。利益结构的改变依赖于权力结构的改变,因为利益和权力本身就密不可分,利益是权力的物质内容和实际指向,权力是利益的强化和集中。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要求影响着政治运行中权力的走向,而政治权力的归属和运用又左右着人们实现其物质利益的方式和程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权力的合理和有效使用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至关重要,这就突显了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以及诚信政府的必要。而权力的滥用又必然带来一系列严重危害,这已为人们所深切感受并深恶痛绝。权力的滥用不仅干扰政治机制的正常运行和法律的有效实施,而且使经济规律遭到扭曲,经济关系变形;同时权力的泛滥、权力的“异化”之最严重情况就是权力商品化,权力与利益相交换,以“权”换“钱”,用权力做交易,权和钱相互交换,是当前出现的许多腐败现象的实质所在。由此可见,如果利益结构改变之后不紧接着进行相应的权力结构的改变,就会使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失衡,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坚持和深入下去,还可能半途而废,遭到夭折,使我们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大业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难局面。只有坚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通过治理整顿把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协调起来,才能摆脱困境,使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步上新的台阶。正因为如此,邓小平同志就曾不止一次地指出了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并强调“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1],因此应该把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中共十八大报告也指出:“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从更深远的意义上讲,政治体制改革及其成败关系到我们国家、民族的兴衰和前途命运,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事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能否久远。   当然,政治体制改革比起经济体制改革更复杂更艰巨,主要是因为政治体制改革触及的是权力的掌控者和使用者。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真理。”[2]政治上层建筑的惰性比起经济基础来说更大更持久,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及对经济基础和整个社会的巨大反作用,因此政治体制改革需要更大的力度和坚韧性,需要更加审慎,需要有序和渐进。   在当前经济高积累、高速发展而凸显分配不公,政治路线虽正确但权力未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并致使腐败现象日趋严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高发、高积聚且高警示,在信仰危机、信任危机、信用危机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恢复社会结构、社会关系的失衡,是全社会关注和忧心的问题。   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复杂而艰巨的政治体制改革要得以深化和顺利推进,显然离不开法治保障并需要进行相应的法治建设(以使改革有序进行并巩固改革成果,而且权力结构的改变尚需要从权利—义务关系上予以确认)。宪政建设是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建设的结合部和统一体,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终究绕不开宪政之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和实质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可以解决中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及深层次问题,而且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整个过程又与政治体制改革所必需的坚韧性、有序性和渐进性等特征相一致,是政治体制改革的正当方式和所需求的和平化进程。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路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那么需要了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之间有什么必然联系。   第一,二者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和自己国家的情况走自己的路;既不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做法,也不能照搬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做法,更不能丢掉我们制度的优越性[3]。中共十七大报告鲜明地提出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①中共十八大报告开宗明义地强调要“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中共十八大报告还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②   我们所主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就是用宪政的精神和原则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转化为处理好党与法之间、党与政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与制衡关系。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无疑表明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都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者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第二,二者都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主要任务。   中共十六大以来党中央把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作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必须密切结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证。中共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中共十八大报告进而论述了诸如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并将其作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③这些均表明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两个层面来系统展开和推进。   而宪政乃是民主与法治的结合部与统一体,是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及其实现。中国权威学者许崇德指出:“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4]张庆福也认为,“宪政就是民主政治、立宪政治或者说宪法政治。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5]可见,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结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中心任务是发展并健全由宪法确认和规定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要求执政党执政的方式应主要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同时,宪政所强调的实行民主和法治都是以保障和实现人权为其目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新的高度,并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关注民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出了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宏伟奋斗目标;并着重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④中共十八大报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尊重并保障人权的执政理念和原则。   第三,二者的焦点、重点和难点都是监督和制约公共权力。   法治国家和民主政体的政治建构历来都以监督并制约公共权力为重点。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也是以此为着力点。中共十六大报告在论述政治体制改革时提出要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中共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中共十八大报告更是系统论述了建立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问题,在重申坚持上述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指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⑤这样才能保证执政党和政府廉政勤政,保障并实现人民民主以及公民权利。   中国的监督制度层次纷叠、体系庞大。由于观念和体制上的诸多因素,一些监督部门职权虚化,不能有效地协调配合,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和功能,所以中国的反腐倡廉任重道远。这也表明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包括执政党的权力)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和焦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担当的艰巨使命。   宪政的基本功能之一在于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并使之合法化行使和运行,而且实现宪政功能的关键是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以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人民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要求执政党接受监督和制约;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权力分工和制衡;要求健全以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宪法诉讼等)为重心的法制监督。因此,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将会有力促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和体制的健全和发展,解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第四,二者都趋向“善治”,推进“善政”体系建设。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趋向“善治”、推进“善政”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中共十八大报告向全党全民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并首次提出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蓝图,⑥进而从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等方面作出了系统阐述和部署。(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 天益学术 > 政治学 > 中国政治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5534.html 文章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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