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论薄熙来被免职 (2)
熙来攘往,薄情怎抵德满江,莫慌张,胡说温情,习已为常,强颜欢笑即为相,不过是你方唱罢我登场,更有那,江湖尚在,死国耀邦!任免红将,昨夜黄粱,官方唱罢民叫嚷。何须
阅读更多发布者情况呢就是这么个情况 | 3 月 15, 2012
熙来攘往,薄情怎抵德满江,莫慌张,胡说温情,习已为常,强颜欢笑即为相,不过是你方唱罢我登场,更有那,江湖尚在,死国耀邦!任免红将,昨夜黄粱,官方唱罢民叫嚷。何须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3 月 14, 2012
刘国光:不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改革同样死路一条 进入专题 : 改革 社会主义 ● 刘国光 全国“两会”开幕前夕,世界银行发布了一份《2030年的中国》专题报告,建议中国继续推进市场化建设,降低垄断企业对市场负面影响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与讨论。甚至有论者指出,此举是给中国经济“下毒”,私有化国有资产的建议,只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到底朝哪个方向进行改革,网友、学界讨论激烈,尤其是网络上,甚至形成了左、右派的对垒与骂战,这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当前关于改革方向讨论的激烈。 实际上,关于改革的左右派之争,对于中国来说并不是新鲜事。改革开放以来,就发生了三次重大的思想争论。历次争论都并非空泛的非理性争论,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价值,都对改革的大政方针和政策措施的演变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深层次矛盾开始显现,改革仍将面临一场攻坚战。不改革或放弃改革是死路一条,只有改革才有生路;要通过改革化解风险,重建改革和发展动力,修复结构裂痕。那么,改革究竟应该朝哪个方向前进呢? 改革有不同方向,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方向。改革到底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呢?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能简单地说,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准确地说,不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就是死路一条;坚持了资本主义的改革,也是死路一条 当前改革面临着两条道路、两个前途:一条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条是资本主义私有化,建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这两派的较量日益明显,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当前存在着如果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的说法,这个说法是不精确的。改革有不同方向,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方向。改革到底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呢?这个问题要搞清楚。不能简单地说,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准确地说,不坚持社会主义的改革就是死路一条;坚持了资本主义的改革,也是死路一条。 我主张,不要简单地重复“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这个说法不精确,容易将改革引到错误的方向。我主张,要恢复邓小平在1992年南方讲话中的说法,“要坚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关键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我们应该坚持邓小平思想,不能只强调改革开放,不讲或者淡化四项基本原则,不讲或者淡化社会主义。如果只讲改革开放,只讲不改革只能是死路一条,那就是有意识地或者无意识地把改革引向资本主义的邪路。我希望十八大报告能够把这个事情讲清楚,不要再给人以含糊的余地。 经过三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改革正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对于改革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要有正确的认识。 关于经济运行机制:在继续坚持市场改革的同时,要重新强调国家宏观计划调控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运行机制逐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推动我国经济生动活泼地向前发展。在全部商品流通总额中,目前市场调节部分已占到 90%以上。几年前有人估计,我国市场经济在整体上完成程度已达到70%左右。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初步建立。但是,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充分、不够完善,还有一些不到位的地方,如资源要素市场、资本金融市场等,都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到位。此外,还有因经验不足、犯了市场幼稚病,从而导致过度市场化的地方,如在教育、医疗、住宅等不该市场化的领域也搞市场化,以至于发展到对市场迷信的地步,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 市场经济初步建立之后,市场的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都充分展现出来。市场经济在发挥激励竞争、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效率等优越性的同时,其自身固有的缺陷,经过三十几年的演变,也逐步显露出来。特别是在总量综合平衡、环境资源保护以及社会公平分配上引发的问题,在我国不是市场经济本身能够解决的。因此,三十几年的结果,一方面经济发展取得很大成绩;另一方面社会经济出现新的矛盾,资源环境、分配民生等矛盾越积越多。这与国家宏观计划调控跟不上市场化的进程有一定的关系。 本来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就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这一根本点在1992年就明确地写入了党的十四大文件。这些年来,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水平在不断进步,我们在短期经济波动的控制上,先后取得了治理通货膨胀和治理通货紧缩两方面的一定经验。但是,国家计划对短期和长期宏观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明显减弱,这影响到宏观调控的实效,造成国民经济发展许多方面失衡。 现在是到了继续坚持市场取向改革的同时加强宏观计划调控的作用,强调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指导作用的时候了。针对国家宏观计划调控跟不上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状况,党的十七大就已经提出:“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 十八大报告应该进一步强调发挥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中的导向作用,现在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强调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并不是如某些人所讲的那样“要回到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国家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不同于过去“传统计划经济”,而是计划与市场在更高层次上的新的结合。其主要表现:一是现在的计划不是既管宏观又管微观、无所不包的计划,而是只管宏观层面,微观的事情主要由市场调节。二是现在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是市场,计划是弥补市场缺陷与不足的必要手段。三是现在的计划主要不再是行政指令性的,而是指导性、战略性、预测性的计划,同时又要有必要的约束和问责的功能。国家计划导向下的宏观调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不能把“计划性”排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含义之外。 关于所有制结构:在坚持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同时,要重新强调“公有制为主体” 从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一直到现在,党的文件一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没有一个文件不要公有制为主体。强调“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当然不是一句空话,不是停留在文字上,而是要坚决贯彻落实的。 现在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地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不能只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能只强调一个毫不动摇。 有人说公有制效率低,是官僚经济,是权贵经济,不是国家的财富,而是少数人的财富。我在一篇文章中谈到这个问题,公有制并非注定效率低。60年代我国的“鞍钢宪法”,有很好的经验,日本等国有企业管理都吸收它的经验,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国有企业管得好的,并不是一概效率低。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经济内部管理也有问题。某些企业管理不善,变国有资产为少数企业高管人员的个人财富,变为私有财产;就算没有MBO,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层也在腐化变质,有的企业领导自定薪酬,几十、几百万年薪的高工资,而普通职工月薪只有几百、几千元。这些都不是公有制固有的属性。人家攻击我们国有经济已经不是公有制,并非完全虚指,也指出了一些问题。但是,这些弊病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并不存在,市场化的改革以后才发生的,这也值得我们深思。 国有企业本身应进一步改革,既不能变回到过去“大锅饭”的旧体制,也不能维持现在被扭曲的形象,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解决目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和腐败问题,解决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问题;要使得国有企业既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同时又有激励机制。这种探索,西方国家不是没有先例。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也有国家公务员,看看二者的收入比例,差距不会像我们现在拉得那么大。国有企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公职人员,不能完全按照私有经济的法则办事。所以,国有企业管理腐败一定要治理。 重新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并非恢复过去“大一统”的公有制经济,也不是恢复旧模式的国有经济,而是在保障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毫不动摇地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毫不动摇地保护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并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深化国有经济改革。 关于分配关系:要从“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转向“更加重视社会公平” 从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到拉开收入差距,允许一部分人通过勤劳先富起来,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如果收入差距拉得太大,以至于贫富分化造成难以逾越的鸿沟,出现两极分化,就不对了。现在要让先富带后富,缩小贫富差距,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内,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其正面的积极作用,可以促进效率,促进生产,促进经济发展。但是,过了这个阶段,贫富差距扩大,不能实现先富带动后富,不能实现共同富裕,不能实现公平的目标,这个时候,就必须强调效率与公平二者同时并重,而且更加重视和强调社会公平。 淡化“优先、兼顾”提法,强调“更加重视社会公平”,不是要回到过去,不是回到过去的“大锅饭”,不是回到过去的平均主义,而是在更高层次上的提高。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决定分配。但是,人们常忽略了这个观点。在分析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原因时,举了很多缘由,如城乡差别扩大、地区不平衡、行业垄断、腐败、公共产品供应不均、再分配调节落后等,不一而足。这些缘由都能成立,但不是最主要的。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最根本原因被忽略了。 财产占有上的差别,是收入差别的最大的影响因素。连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萨缪尔逊都承认,“收入差别最主要的是拥有财富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他又说,“财产所有权是收入差别的第一位原因,往下依次是个人能力、教育、培训、机会和健康。”三十多年来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除了上述一系列原因外,跟所有制结构变化,跟“公”降“私”升和化公为私的过程显然有关。这种关系,被某些学者在分析收入差距原因时,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在调整收入分配差距关系、缩小贫富差距时,要多方入手。人们往往从分配关系入手,特别是从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再分配领域入手,完善社会保障,改善低收入者的民生状况。这些措施都是完全必要的,我们现在也开始这样做了。但是,仅从分配和再分配领域着手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从根本上扭转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还需要从所有制结构,从财产制度上直面这一问题,从根本上阻止贫富差距扩大、两极分化的趋势。这就是邓小平所说的,“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 所以,所有制发展上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毫不动摇地发展公、私两种经济,不能只片面强调一个毫不动摇;要延缓“公”降 “私”升速度和程度,阻止化公为私的所有制结构转换过程,坚决制止目前借反垄断来瓜分国有企业的浪潮,才能最终避免两极分化的前途。 总之,无论是所有制结构、运行机制还是分配制度,都要坚持正确的发展观。倒退没有出路,也不会有回头路。不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中国没有出路; 市场化走过了头,也没有出路。完全市场化,不要国家宏观计划调控;完全私有化,不要公有制为主体;完全的两极分化,不要社会公平;这不是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是小平同志讲的。因此,改革开放必须走向更高阶段,不按这样的道路走,改革开放就会失败,按这样的道路走,改革开放的道路会光明灿烂。 (作者为知名经济学家,首届中国经济学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进入专题: 改革 社会主义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经济学 > 经济时评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247.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人民论坛,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3 月 14, 2012
姚岳绒: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进入专题 : 党章 宪法 ● 姚岳绒 【摘要】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不同规范体系,党章为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而宪法为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大法。调整党员内部关系是党章的本分,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宪法的本分。政治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密不可分,二者的关系彰显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权的合法性问题。人民主权理论是党章与宪法的政治契合,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是党章与宪法的文本契合。党章与宪法的契合途径表现为: 党的活动必须立于宪法框架内; 宪法的制订与修改须体现党章蕴含的政治价值与理念。 【关键词】党章;宪法;执政;契合 党章与宪法之间,一方面可以说没有关联性,但另一方面在实际上又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自现行宪法颁布始,党章的每一次修改都直接引发宪法的修正,“政策性修宪”成为我国的主导型修宪模式1。甚至都有学者认为党章“就其内容和发挥的政治作用而言,必须被理解为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2党章对宪法的政治影响客观存在并不可忽视,但党章是调整党员内部关系的最高规则,这是党章的本分;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这是宪法的本分。讨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不能隔离两者,但更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依赖文本与政治两种研究路径,理清党章与宪法各自的本分,寻找二者契合的内容以及实现契合的路径,从而对党章与宪法的关系作一个全面的梳理。 一、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不同规范体系 (一)党章是章程不是法律 党章常被认为是党内部的“根本大法”3。有学者还提出构建党内的“宪法”即党章;党内的“刑法”,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内的“民法”,如《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党内的“行政法”,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这样的提法虽有创意,而且作者也特意加注引号,以与真正的宪法、刑法等相区别,但事实上,这样的提法很容易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语义误区,最终创意不足,反而造成一些常识性概念间的混淆。用“根本大法”或“宪法”来形容党章,从起源上可归于“党内法规”这个名词。 “党内法规”的提法在党的几代领袖中都有涉及。毛泽东在论及“党的纪律”4时曾指出:“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3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内生活的规则。”4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为主题发言,其中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难以保障。”5自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党内法规”成为党的文件中的一个法定术语5。1992年,十四大修改后的党章第44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研究政治学、党史的学者大多对“党内法规”提法持认同态度,如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提法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有充分根据的,其从历史、文本、语义学角度论证,并从法学角度,认为“党内法规”是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6。但也有学者指出,党不是国家组织,而法是一个国家范畴的概念,把国家的“法”直接用于党内不合适,容易混淆不同组织的界限和不同问题的性质,进而提出“依规治党”的论点7。还有学者认为“党内法规”的提法不妥,政党组织不拥有立法权限,党内条例不具备法规特征和党内法规的提法不能严谨、准确的反映党与宪法的关系8。 诚然,法本身是个争议性很强的概念,法理学界也尚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如果从法的最广义角度,其实质即为一种约束和调整人的行为规范。那么,企业内部规则、村民公约等等均可视为广义的法。但从法学研究的角度,一般认为法除了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外,还必须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9。学理上的争议可以无穷,但从立法的角度言,200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法》为我国法的范围明确了比较清晰的范围。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包括法律(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委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军事法规及规章等8类规范性文件。而党章的制定主体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章的调整对象是全体党员,党章的适用机构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违反党章的制裁采用非司法途径。无论是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是从立法的角度,上述党章的关键性因素上都不具有法的特征。 俞可平教授编有一书为《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其所撰的绪论中将依法治党界定为就是严格依照法律和党章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10。另外,还有类似“政党法治”这样的概念,“政党法治是指以政党章程和国家宪法作为政治活动的总规范,政党法律和国家法律对政党权实行全面规制的政党管理模式。”11若言“依法治党”,则逻辑上必须得解决依什么样的法这个问题。二战后,由德国率先引发为政党立法的行为,后来许多国家效仿。我国也早有学者提出过为政党立法的观点12。但现实是,迄今我国尚无一部关于政党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既然没有法,那也就难以成立“依法治党”类的说法。桑玉成教授曾提出“依章治党”,以来与“依法治党”相区别13。应该可以判定,这样的区别是刻意而非随意而为的观点。将党章定性为章程而非法律,并非是在降低党章的地位与作用,相反,这 对于理顺党章与法律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有着重要意义,进而也更有利于章程的执行,发挥出章程的最大功效。 (二)党章是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 党章是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全党的名义制定的,是贯穿于党的一切活动与建设中的最高准则。党内规范体系中,党章是根本性章程,是“激励和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14。党内规范体系大体上包括三级结构,一是以党章为核心的根本规则;二是以准则、条例与规则为纽带的基本规则;三是以规定、办法和细则为基础的具体规则15。党章是为保证全党在政治思想上的统一与组织行动上的一致而制定的,以成文形式表现具有约束力的章程。作为现代政党基本要素之一的党章,具有重要的政治功能,在政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指导、教育、规范、整合等重要的作用。现代任何一个有作为的政党,都十分重视发挥党章的应用作用。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党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其载明了党的性质、目标、原则等内容。1922年党的二大起,名称改为《中国共产党章程》,迄今有16次修改。二大至六大间修正的党章,不设总纲部分,内容上主要为党员、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党的纪律等,这样的党章更像是一部党的组织章程。七大党章修改的最大亮点是增设总纲,作为党章的前提和总则,这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十二大修正后的党章有了一个较充实的总纲,框架结构沿用至今,但其内容经过后续的五次修改,有了较大的变化。从党章的发展轨迹中,我们可清晰看到党所领导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开放事业的演变历程,党章内容源自于党所领导的实践,而党章的不断与时俱进,进一步保障与促进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党章是全体党员的根本章程,具有党内的最高效力与最高权威。 第一,党章是党的整体意志的体现。党章规定了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宗旨与奋斗目标等内容,这代表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全党的意志、信念和愿望。 第二,党章是党内的普遍行为规范。党内也有大量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有复杂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问题,就如整个社会需要确立法律规范一样,在党的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也需要确定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党员的行为。党章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制度、党的纪律等,这些内容构成了党内的普遍性行为规范。 第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规范。党内规范包含许多种类,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都有相应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条明确确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他党内法规是党章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党内的其他规则都是党章所确立原则与内容的具体化表现,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并不得与党章所确立的原则相冲突,冲突即无效。 第四,党章的制订与修改专属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党的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以及由她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的领导。并且党章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也严格于其他党内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20条将党章的修改程序与要求与其他规则的程序作了区分。 (三)党章是党的根本章程,而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大法 历史地看,宪法是从欧美传入中国的。当代人们对宪法的观点也因国家、因人而不同。我国政界比较熟悉的是,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其源自毛泽东的判断166。我国宪法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177而现在年青一代的宪法学者对宪法的解读越来越趋向于西方式的解读。大体上都可以理解为宪法是基于一定政治理念,以限制国家权力为手段,以实现公民权利保障为目的的这样一个根本法。宪法作为全国人民的根本大法,首先从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制度与内容,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这一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其次从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所有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一切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若抵触则无效;最后从制定与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需要经过特别的程序,与其他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相比,更为严格与复杂。除上述宪法根本性特征外,我国宪法序言宣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我国《立法法》则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法律体系的效力等级,宪法处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最顶端。我国宪法制定经过特殊的程序,交由全国人民讨论;我国宪法修改专属于全国人大;我国宪法解释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我国宪法的监督实施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由此可见,宪法属于法的范畴,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大法。 有学者认为,党章“就其内容和发挥的政治作用而言,必须被理解为中国不成文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也即意味着该学者认为党章具有宪法效力。若党章具有宪法效力,那意味着党章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大法。如何判断一项章程或文件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效力,必须综合考虑足以构成宪法的基础性要素,而不是任意猜测。从外在形式要素判断,须以人民的名义,经人民的授权,由特定的制定机构制定;从法律效力上看,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准则;从修改程序上看,有较为严格的程序限制;从调整对象判断,须是一国最根本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社会关系18。而依前文有关党章的论述,党章不具备构成宪法的任何一个基础性要素。何况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自身也从未将党章视为宪法的一部分,相反,1982年十二大修改党章时,明确“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因此,从文本意义上,党章与宪法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规范体系。党章属于党内规范体系,并且是党内规范体系中最根本的规则,而宪法属于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并且是国家法律规范体系中最根本的法律。党章是党的行动纲领,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产生,是全体党员都要遵守的规则,也是全体党员权利与义务的重要依据。宪法内容反映党章内容,是因为党章反映着党所领导的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方式与成果,而宪法必然与现实的政治、经济发展相适应,因果关系不能随意置换。党章内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力争努力实现的目标,是吸引中国人民信任中国共产党的决心体现,但绝不意味着因此党章就具有对全国人民的约束力。两者无论从性质、特征、内容等方面都有显而易见的区别,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将党章视为具有宪法上的效力。 二、党章与宪法的契合点 (一)人民主权理论——党章与宪法的政治契合 1.人民主权理论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简言之,就是国家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主权概念由16世纪的法国学者布丹在《论共和国六书》中首次系统讨论,但在他那里,主权属于君主。构成近代宪法中人民主权思想则应归属于卢梭。卢梭以社会契约论的假设,构建了顺应人民的主权思想,而康德则完成人民主权在哲学上的论证。无论社会契约还是哲学的人民主权,都面临一个永远无法完美回答的问题,即人民在哪里?如何能充分体现人民?有学者指出,美国建国精英在构建早期国家时,为“我们合众国人民”中的“人民”勾画了两种相互联系而又存在很大差别的形象,即作为一个道德整体的“人民”,乃是政治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而现实政治世界中的“人民”则被视为“愚昧而轻率的大众”,并不具备直接行使政治权力的素质和能力19。结论虽然残酷,但却是事实。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黑格尔早就提出建立于绝对国家主义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理论8。我国有学者提出主权包含两种权能,即所有权与行使权20。作为道德整体的人民掌握主权的所有权,而且作为所有权的主权是抽象的、不可分的、不可代表的;作为现实政治世界中的国家机关则掌握主权的使用权,作为使用权的主权是具体的、可分的、可代表的。 在反对专制统治时期,主张人民主权,让人民成为政治主角,充当起反专制的理论大旗。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人民主权成为国家合法、正当统治的根本准则。当今世界,可以说没有哪个国家的宪法不把人民主权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宣告的,我国也不例外,人民主权亦是我国宪法的立国与建国基础。现行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三个条款构建了我国人民如何行使主权的基础性框架。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产生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此国家权力就是具体化了的主权),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2.人民主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基本原则 在反对资产阶段与一切剥削阶段的政治斗争与理论建设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理论既是继承卢梭、康德、黑格尔等的人民主权思想,又在发展的基础上产生代表无产阶级的人民主权理论。 虽然,对待卢梭的态度,马克思是矛盾的、混乱的并使人感到困惑的,但是,建立在卢梭式社会契约基础上的人民主权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是极大的,甚至当契约论的自然法理论被摧毁时,仍然对马克思本人有巨大的影响。“我们已经看到,这个影响是通过它关于‘人民的意志至高无上’、‘主权者只能由其自身代表’等等这样一些原则传导的。此后,这种理论一直影响着自1781年的巴黎公社到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及其‘民主集中制’)的社会主义的整个历史发展。”21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从为什么要建立共产党、建立什么样的共产党以及如何建立共产党宣告了共产党性质、奋斗目标、策略等基本观点,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形成。而人民主权理论则融入于马克思主义的建党理论与原则,“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学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特征的理论本源。”22“马克思恩格斯在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中,曾把人民主权原则作为革命民主主义的根本原则并为之进行了斗争,并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唯物主义的解释和运用;马克思恩格斯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把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作为无产阶级的根本原则提了出来。”23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共产党的宗旨,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是共产党的执政基础所在24。 3.党章内容与修改体现我党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 毛泽东在继承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人民主权理论基础上,创立“为人民服务”思想。“我们的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259人民主权理论是我党的重要执政理念,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精髓,强调党的权力是人民赋予,党的权力行使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为人民服务。有学者梳理了自党执政以来的历次党章修改中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以及特点。指出八大党章是对革命时期与建国初期党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全面总结;九大至十一大是我党人民主权理论曲折阶段;十二大至十七大是我党人民主权理论的创新发展阶段26。刘少奇在七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指出,我党就是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完全新式的无产阶级政党。 这里,笔者想特别指出十六大与十七大党章修改与人民主权理论紧密相关的亮点内容。十六大党章修改涉及党的性质的变化,在工人阶级先锋队基础上,增加了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从过去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发展为代表最先进生产力、最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极大地发展了我党建设中人民主权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党与人民之间联结将更为广泛与强大。十七大党章修改中增加了关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先进性建设内容,其中强调加强党的执政能建设要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党章与宪法的文本契合 1945年七大召开,刘少奇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通过了党在执政前的一个新党章。从历史点看,这份党章在党所领导的革命以及建国前期工作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对过去党的工作的总结,更是有着对党未来执政的期许。新党章的结构上增加了总纲部分,这是过去党章所没有的。依刘少奇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总纲部分是党章的组成部分,是党章的前提和总则。凡是党员,都必须承认这个总纲,并以这个总纲作为自己一切活动的准则。有了这个总纲,将更加促进全党的团结与统一27。此后的历次修改内容,涉及总纲的修改成为党章修改的最主要内容与最大特色。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时,围绕着宪法是否需要一个纲领性的内容有过不同意见。对此,毛泽东认为“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便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因此,其赞成宪法分为二部分,一部分体现事实,另一部分体现纲领性的内容。纲领性内容是未来要完成的目标与方向,集中规定于宪法序言中,并且“宪法序言这个形式就是毛泽东决定,并由集体通过的”28。1982年,经十二大修改后的党章有了一个较充实的总纲。十二大党章在党的历史中有着至为重要的地位,是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先声,紧随其后的是我国现行宪法的通过。通过比较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内容有着高度的契合点。 首先,党章总纲包括19个自然段落。第1至5自然段包括党的性质、行动指南、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制度与毛泽东思想。第6至14自然段包括党领导取得新民主义革命胜利与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我国的主要矛盾、今后的任务、建设的重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民族平等与团结、统一战线、祖国统一、外交立场。第15至18自然段内容为党的建设。最后自然段为党的领导。比较现行宪法序言。宪法序言共有13个自然段落。其中第5至12自然段的内容与党章第6至14自然段的主要内容高度重合,无一遗漏。 其次,1982现行宪法是继承1954宪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若比较这两部宪法的序言,我们会发现这两部宪法的序言内容几乎没有多少的重合点。这从另一个角度证实了现行宪法序言与党章总纲之间的契合是特意的选择,而非巧合。 再次,我国宪法正文中未出现一处“中国共产党”这样的字眼,除了宪法第1条内容中含有党的影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从中可以察看到党的影子。其余与党相关的内容都置于宪法序言之中,共计出现5处“中国共产党”。5处内容无一例外地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基本的执政理念。 最后,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高度契合的同时,党章正文与宪法正文之间几乎没有共同点,这样的处理显然别具匠心。党章的正文内容在于规范党内的关系,包括党员、党的组织、党的纪律等问题,一切都用于调整党内行为,这是党章的本分。宪法正文内容在于明确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配置国家机关职权、保障公民权利等内容,一切都用于调整国家与公民这一根本社会关系,这是宪法的本分。但我国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最根本的社会制度。如何处理党的最高规则与国家的最高法律,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党章总纲与宪法序言之间的高度契合,妥善地处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在国家最高法中的地位,又确保了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彼此独立性,坚守住两者应该有的本分。 三、党章与宪法契合的实践途径 (一)党的活动须立于宪法框架内——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靠长期的革命、建设与改革历程中以自己的成就取得人民的信任。历史选择中国共产党,靠的是民心而不是选票。在近现代国家,政党的使命就在于夺取政权,使自己成为执政党,而现代政党夺取政权的手段已由暴力向和平方式转变。当今绝大多数国家中,选举已成为政党上升为执政党的唯一合宪、合法途径。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靠的须是选票而不仅仅是民心。就我国言,通过选举,确保党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占大多数,进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影响或控制由其产生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一切执政地位的取得与执政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通过宪法。任何政党,只有在宪法的框架内,才能确立与保证自己的执政地位。固然,“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与执政地位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在本质上两者是高度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开来。”29党的历史中,曾一度党政不分,邓小平在1980年指出党的制度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5。自此,党政分开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党政不分的最大问题就是在于将历史形成的领导权直接取代了执政权。 党在宪法的框架内赢取自己的执政权,从而确保历史中形成的领导权,而不是依赖历史中形成的领导权直接行使执政权。党章总纲最后自然段规定,党的领导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与组织领导。宪法的序言中明确了中国的过去是党领导的,中国的今后将继续坚持党的领导,但在宪法正文中并未直接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而是通过宪法所设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内容来约束与规范党的执政权。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常有做实际工作的同志会说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所以要执行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活动并不现实。这一点有学者曾撰写文章开列药方以来实现执政党模范守法30。 “党以政生,政以党生”,政党是政治民主化之产物,政党又以掌握国家政治权力的运用促进民主政治的增长31。近代宪法诞生之初,政党并没有纳入宪法调整的对象范围。随着政党的兴起与发展,政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有学者将历史上国家对政党的态度分成四个阶段,依次为敌视、放任、承认及法制化、纳入宪法10。二战后,西欧国家的宪法中,出现了不少政党被明文规定于宪法的例子,其中最具代表性当属联邦德国基本法。“政党的宪法化在第二次大战后的发展,具有另一个重大意义。特别是西德,由于公然敌视威玛宪法的纳粹利用议会制民主主义的架构夺取政权,并同时从根破坏议会制民主主义,而得到‘特洛伊木马’的教训。”32现代国家用宪法规范政党已成为一种常态。 荷兰两位学者对142部宪法的设问与统计中有比较客观的数据可以表明这种状态。有65.5%的宪法规定了政党;有22.5%的宪法对一个或更多的政党享有主导地位作了规定;有16.2%的宪法仅仅承认某一个党为执政党33。除了宪法对政党规范外,还有以单独的政党法形式来规制政党行为,就算没有专门的政党法,现代国家的选举法制内容大多也对诸政党设置着行为的规范。 无论一国宪法有无规定政党的内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必须于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已是共识,也是执政权合法性的基础。法国学者从承诺、法律、规范三者间的逻辑中证明了权力和服从的合理性34。 承诺是权力合法性的必要但不是充分条件,党章的修改体现了党在不同时期对全国人民所作的承诺;规范的价值观应是最有力地表达团体地位的整体价值观,联结起承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党章内容所体现的价值观预示了宪法在不同时期的命运。文革期间,九大与十大党章的价值观偏离了正常,那时的宪法也就名存实亡。法律可以促进法治,但本身并不能创造法治,遵从法律是权力合法性的底线。因此,党的活动须立于宪法框架内,这是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中的应有之义。 (二)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体现党章精神——宪法有效实施的基础 “政党是公民和国家机关之间的桥梁。”35德国基本法第21条第3项规定:“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政治意志”。另外,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政党是“为了以民主方法参与决定国家政策”。日本最高法院在1970年大法庭判决中曾谓:“宪法所定的议会制民主主义若忽视政党,则无论如何是无法期待其圆滑运用,故宪法当然是预定着政党的存在”32“政党的基本功能在于辅助民意之凝聚与判断,并协助国民政治意志之建构。”36宪法为政党提供执政的合法性与宪法依据的同时,其本身又是政党与人民意志沟通与交汇的产物。在我国,中国共产党要实现政治领导,其方式就是让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度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的最重要途径就是宪法的修改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党章是最集中体现党的主张的政治章程。党的一切活动都是作为过程而向前发展的,随着环境和党自身情况的变化,党章的周期性修改是客观规律37。自党的七大后,党章突破单纯的组织章程意义的内容,而是在章程前面加了总纲部分,党章内容也分为两部分,即总纲与正文。总纲部分既是党的简要理论、政治和组织的基本纲领,又是条文的总则与前提。党章兼具了纲领与章程的双重性质与功能。从组织章程言,其仅仅针对全体党员,但总纲内容体现党作为领导党,其不同时期的政治理念与政治使命,以此来体现人民的利益与意志,随其内容的变化,也势必影响到宪法内容的变化。 上文已就十二大党章总纲与现行宪法序言的内容作过对比,得出的结论是两者内容上高度契合。而其后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分别对应于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与十六大四次党章的修改。除1988年第一次修宪不涉及序言外,其余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宪法序言内容部分的修改,并全部集中于序言的第7与第10自然段。四次修宪的内容主要围绕着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理论与道路、统一战线以及中国经济建设与体制问题。通过内容的匹配,我们可以清晰发现宪法的修改与党章总纲的修改有相当高的契合。如1992年十四大党章总纲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随后的1993修宪在其序言第10自然段未增加同样的内容。又如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依法治国策略在宪法序言中的增加都对应十五大与十六大党章总纲中的修改。同时还发现宪法修改与党章修改在时间上相当有规律,以致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之“政策性修宪”38。 宪法的这种亦步亦趋现象,确实存在极大的缺陷与危害。现实不合理的存在,虽然无法抗拒,但一定要有勇气不去迎合这种不合理的存在。但笔者并不认为宪法的修改不需要反映党章的精神,相反,据于政治的现实,宪法修改应该体现着最新的国家与社会建设成果。有学者认为“由中共党章修正案到宪法修正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必然历史要求,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治宪方式。”39虽然这样的表述有夸大党章修正案的嫌疑,但当代中国的宪法若要切实地发挥实效,能真正有效实施的话,则必须通过修改来适应现实。党章修改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建设途径、方式与目标的最集中体现,其本身也是体现党对现代宪政精神的理解和承认。如十二大党章修改时增加“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法通过修改来体现党章精神是情有可原,同是也是必须,若不进行修改,必然使宪法明显落后于现实的发展,进而影响到宪法在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若严重脱节,那么宪法就成一具废文。但必须注意的是,宪法的修改与党章的修改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更不是机械式的反映着党章的修改。宪法与现实的适应理应遵循能解释就解释,用尽解释依然无法解决问题时才得以修改宪法,修改是万不得已情形下使用的方法。宪法的发展要体现执政党政策与主张,但并不完全受制于之。正如亚里士多德说的:“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尔的机会。”40 结语 “政治调控与法律治理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两种调整机制。”41党章的历程蕴涵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政治调控的最集中体现,而宪法历程展示的是一个国家法律治理的基本面貌。 党章自诞生起,就是党的一面旗帜,统一了全党的思想和行动,并向全国人民表明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使命与任务。自党成立以来90年中,党章经16次修改,不断得以充实与完善,见证了党的奋斗历程,也记录下党的思想、理论和政治路线的发展轨迹。党章与党的发展紧密相连,与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密不可分。而我国宪法自一开始,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记载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成果,随着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宪法的内容也在相应地调整着。 党章内容更多的是体现为党的执政理念及相关核心政策措施,从历史发展过程中,其确实起过作用,而且有时起到扭转时局的作用,但这只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偶尔机会而已,从必然性角度言,则还得宪法起作用。“在现代政党政治中,政治合法性是一个政党执政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经历了从以意识形态为主向以领袖魅力为主转变、又由以领袖魅力为主向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的演变历程。当前,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主要来源于统治绩效,这种围绕统治绩效为主形成的合法性资源可能难以支撑中国共产党整个执政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来源由以统治绩效为主转变为以民主选举为主显得非常必要。”42我们有理由期待,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党章与宪法的合理、合法的契合过程中,通过选举实现执政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完美转身。 姚岳绒,女,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注释】 1十七大党章修改前后曾引发宪法第五次修改的讨论热,但事实上,这一惯例并未如预期那样出现。在笔者看来,这是件值得欢呼的事情,因为,这可能昭示着执政者也意识到了政策性修宪的弊端,当然,这也有可能是笔者的一厢情愿。 2对此观点笔者持不赞成态度,详细可参阅拙著:《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载《法学》2010年第9期。 3党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简称,本文中的“党”专指“中国共产党”。 4“党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的一部分内容,《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为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会议上的报告。 5该条例第2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 6毛泽东语:“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7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是82宪法制定后最早也是较具代表性的教材。 8有关人民主权理论可参阅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9毛泽东在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为追悼张思德同志而召集的会议上作《为人民服务》为题的讲演。 10转引自许志雄:《宪法之基础理论》,稻禾出版社民国81年,第204页。此观点为德国学者H·Triepel所持,观点首见于其于1927年在柏林大学创立者威廉三世诞辰纪念演讲会上发表的《宪法与政党》文中。 【参考文献】 1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J.开放时代,2009,(12). 2潘泽林.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及其体系构建问题研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 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8. 4刘少奇论党的建设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400. 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47,321. 6操申斌.改革开放以来党内法规研究述评J.毛泽东邓小平思想研究,2008,(5). 7王贵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之路M.洛阳: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331-332. 8曾市南.“党内法规”提法不妥N.中国青年报,2004-01-02(8). 9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6-78. 10俞可平.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 11王韶兴,张??.政党法治:一种新型的政党文明形态J.文史哲,2005,(1). 12刘大生.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J.社会科学,1999,(7). 13桑玉成.依法治国与依章治党J.法商研究,1999,(4). 14叶笃初.党章:激励和规范全党行为的总章程J.求是,2006,(6). 15李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D.复旦大学,2010.86-89. 16毛泽东文集.第六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328. 17吴家麟.宪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46. 18姚岳绒.关于中国宪法渊源的再认识J.法学,2010,(9). 19李剑鸣.“人民”的定义与美国早期的国家构建J.历史研究,2009,(1). 20童之伟.法权与宪政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84. 21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M.重庆出版社,1993.38. 22陶庆.马克思主义政党人民主权的理论原则与政治意义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3). 23常宗耀.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民主权思想及其当代意义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2). 24孙应帅.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当代阐释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7). 25毛泽东选集.第三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04. 26周立华,李树德.从党章修改看党的人民权力理论的发展历程、效应及特点J.文史博览,2010,(8). 27刘少奇论党的建设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403. 28韩亚光.毛泽东宪法思想探讨J.河北法学,2010,(1). 29李小萍.论党的领导权与执政权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7,(4). 30童之伟.执政党模范守法是实现法治之关键J.法学,2000,(7). 31荆知仁.宪法论衡M.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民国80,(82). 32阿部照哉.周宗宪译.宪法?上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15. 33亨克·范·马尔塞文,格尔·范·德·唐.陈云生译.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7.164. 34让—马克·思古德.王雪梅译.什么是政治的合法性J.外国法译评,1997,(2). 35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298. 36许志雄.现代宪法论M.台北:元照出版社,2002.266. 37叶笃初.关于修改党章报告的研究J.内部文稿,2002,(6). 38殷啸虎.政策性修宪及其完善J.法商研究,2000,(1). 39许娟,伊士国.由中共新党章修正案看中国宪法的修改趋势J.河北学刊,2009,(4). 40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02. 41秦前红.宪法变迁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237. 42熊光清.如何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历史的审视J.学术探索,2011,(1). 进入专题: 党章 宪法 文章分享到 : 新浪微博 QQ空间 人人网 抽屉网 腾讯微博 豆瓣 百度搜藏 更多 本文责编: frank 发信站:爱思想网(http://www.aisixiang.com ) ,栏目: 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51252.html 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3 月 14, 2012
本报拉萨3月14日讯 为确保我区维护稳定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敏感节点防控工作扎实有效,3月13日晚和14日,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自治区维稳指挥部总指挥郝鹏,通过视频连线进一步部署全区维稳工作,并于13日晚对拉萨市及区直部门维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 洛桑江村、金书波、公保扎西、秦宜智、齐扎拉、邓小刚、罗布顿珠、董云虎、宫蒲光、多托、李昭、宋景原、郭毅力、欧洛布穷、琼色等自治区领导参加音频视频连线或陪同检查。 郝鹏首先通过视频连线检查各地市维稳指挥部值班情况,听取各地市有关负责同志维稳工作情况汇报。目前,我区各地市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维稳指挥部关于扎实做好近期维稳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牢牢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全力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点线面结合的社会面防控体系,切实加强军警民联防联治,强化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管控,构筑起维护稳定的铜墙铁壁。郝鹏听后非常满意,对各地市维稳措施落实情况给予了充分肯定,并代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维稳指挥部向连续奋战在维稳一线的各级领导干部、执勤任务部队官兵和干部职工、政法干警、驻村驻寺工作人员表示亲切慰问和衷心感谢。 郝鹏强调,当前我区社会局势总体稳定,但达赖集团不断策划煽动、图谋在西藏闹事,我区正处在维护稳定的关键时刻。面对复杂严峻的反分裂斗争形势,全区上下要保持高度警惕、严阵以待,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做好西藏维护稳定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既定部署,立足抓早、抓小、抓快、抓好,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当前维稳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郝鹏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尽职尽责、率先垂范,冲锋在前、勇于担当,坚决把各项既定维稳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市各部门、各级政法机关、执勤任务部队、驻村驻寺力量、基层治保组织必须全员在岗、恪尽职守,强化值班带班、联防安保制度,做好应急处突准备,绝不让敌对势力有机可乘,绝不让分裂分子破坏我区安定和谐的大好形势,确保全区大中小事都不出,为全国大局稳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视频连线结束后,郝鹏等自治区领导同志步行深入八廓街、小昭寺等大街小巷,对拉萨市区维稳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华灯初上,各条街道车辆穿梭、行人如织、一派繁忙。在清真寺大门前,一位羊肉串摊主正吆喝着招揽顾客,郝鹏走上前兴致勃勃地与他攀谈起来:“你是哪里人?来拉萨多久了?晚上一个人在这做生意有顾虑吗?”“我是甘肃临夏的,在这卖羊肉串快一年了,拉萨治安很好,晚上出来做生意没什么可担心的!”听了这位摊主的回答,郝鹏很欣慰,并祝他生意红火、日子越过越好。 视察中,郝鹏信步走进位于八廓街东南角的玛吉阿米餐厅,与几位来自珠海、深圳的游客热情交谈起来,关切地询问他们在藏旅游期间是否顺利、对拉萨的治安是否满意,在得到一致肯定的答复后,郝鹏对大家说,近期自治区有关部门在交通枢纽、宾馆等环节加大了身份查验和物品检测力度,可能会对大家的出行和旅游带来一定不便,但希望你们理解,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西藏更加和谐稳定,让所有热爱这片土地的人更加幸福平安。游客们听后纷纷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郝鹏祝愿大家在旅行中充分感受西藏美丽独特的自然风光和淳朴深厚的民风民俗,回去后多向亲朋好友宣传西藏,让更多的人了解西藏、关注西藏。他最后说,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中央的特殊关怀、有全国人民的无私援助,西藏的明天一定会越来越美好。 随着夜幕降临,室外气温也骤降至零度左右。夜色中,几位自治区派驻的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驻绕赛社区工作队队员和城关区白林社区工作人员仍然在街头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得知大家是自发组成联防队走上街头维护社区治安,郝鹏非常感动,对他们的行为给予高度赞扬。他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不仅是全区300万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心愿,更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广大驻村工作队队员和基层党员干部舍小家、顾大家,与各族群众一道,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在雪域高原筑起了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这是我们粉碎达赖集团一切分裂破坏图谋、夺取反分裂斗争胜利的根本保证。他希望大家再接再厉、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维稳工作,同时保重身体,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做好下一步的工作。 郝鹏一行沿途查看了各便民警务站和执勤点,向坚守一线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表示慰问。郝鹏要求,全体执勤官兵和公安民警要忠诚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强化维稳措施和治安管理,全装全员、严阵以待,充分做好应急处突各项准备,确保遇到突发情况能快速反应、高效处置。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勤。 视察中,郝鹏一行还暗访检查了自治区外办和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值班带班情况。看见各单位安保措施严密、防范机制健全,郝鹏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要求,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继续强化维稳值班带班制度、落实单位安保措施、排查涉稳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坚决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确保行业、系统稳定,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本文来源:西藏日报 ) 责任编辑:NN081 订阅来自奶味网: http://www.naivix.com/china/2012-03-15/2021896.php 奶味网:专业的RSS全文新闻提供商,以后不再有广告了.
阅读更多发布者五月三十五日 | 3 月 14, 2012
毛泽东让周恩来多次检讨两度剥其总理权力 作者: 来源:人民网 来源日期:2012-3-14 本站发布时间:2012-3-14 0:03:18 阅读量:53次 导读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就多次表示对周恩来的不满,不仅出言相讥,甚至两度剥夺他的总理权力,周恩来在知识分子问题上也曾态度强硬地顶撞过一次毛泽东 日前(附注:2007年1月15日)逝世的中共元老薄一波,在1988到1993年间写了近八十万字国史性质的《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由于薄一波在中共党内的地位和亲身经历,这部“将个人回忆和档案材料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产物”,是研究1949年中共建政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期间的中国历史比较有价值的著作。其中关于周恩来和毛泽东关系的多次记载显示,毛泽东在“文化大革命”之前就多次表示对周恩来的不满,不仅出言相讥,甚至两度剥夺他的总理权力,周恩来在知识分子问题上也曾态度强硬地顶撞过一次毛泽东。 只管外交,一度大权不如高岗 据薄一波的回顾,周恩来虽然在中共建政后一直是中国的大管家,但他的总理职务并不是坐得很稳当的。1952年8月,各中央局和大区行政委员会主要领导相继进京任职,当时有“五马进京,一马当先”之说。这当先的一马就是高岗,他以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身份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席进京,计委因此有“经济内阁”之称,不属周恩来的政务院(即国务院)管辖。 薄一波1953年春组织财政部出台新税制后,因“事先没有报告中央”等原因而受到严厉批评。不久毛泽东又认为政务院犯了分散主义的错误,强调要加强中央对政府工作机关的领导。此后,经济计划工作和八个工业部由高岗负责,周恩来事实上只负责外交事务。在高岗次年初受到整肃后,周恩来的总理权力才又有恢复。 反冒进,写检讨写到白发增多 周恩来1956年提出“反冒进”再度令毛泽东不快。当时周恩来和刘少奇等人认为经济建设中出现了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现象,提出稳健的发展思路,但与毛泽东的意思向左。据薄一波记载,毛泽东在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上特别表扬了柯庆施的文章《乘风破浪》,“16日,毛主席在大会上再次拿出柯文,当众对周总理说:‘恩来同志,你是总理,你看,这篇文章你写得出来写不出来?’周总理回答:‘我写不出来。’” 从1957到1958的一年半年时间内,毛泽东批评“反冒进”,仅薄一波在书中披露的就有:1957年9、10月间的中共八届三中全会,11月13日的《人民日报》社论,12月的杭州会议,点了周恩来的名;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2月的政治局扩大会议,3月的成都会议,4月的武汉汇报会,5月的八大二次会议,5月致政治局扩大会议的信。毛泽东批评说:“不要提反冒进这个名词,这是政治问题。一反就泄了气,六亿人了一泄气不得了。”“右派把你们一抛,抛得跟它相距不远,大概五十米远。” 周恩来只得不断检讨,在南宁会议、成都会议、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都作了公开检讨。毛泽东不但对周恩来前两次检讨不满意,而且不许周恩来秘书帮助写检讨,以至于周恩来在写检讨的十多天内,两鬓的白发又增添许多。 大跃进,失去了经济管理权 中共建政之后,周恩来除了总理一职,还兼任外交部长。到了1958年2月,外长一职由副总理陈毅接任。同年5月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上,毛泽东在讲话中提出要防止闹分裂的话,周恩来便提出要中央考虑他当总理适宜不适宜的问题。在政治局常委开会讨论时,常委们都挽留他,只有毛泽东没有说挽留,也没有说不挽留。事后,中共中央决定成立财经、政法、外事、科学、文教五个小组,各有专人负责,周恩来的权力被大大消减。到了大跃进期间,周恩来实际上失去了对经济工作的发言权。 关于知识分子的说法,周恩来不认错 中共中央1956年1月召开知识分子问题会议,周恩来代表中央发表讲话,强调知识分子已经为社会主义服务,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之后,在1962年3月的广州会议上,以及人大二届三次会议上,周恩来都认为知识分子“属于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 尽管周恩来的发言是代表中央的,但1956年的中共八大仍然有“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提法。1957年3月,毛泽东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再次说知识分子“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他们还是属于资产阶级知识分子”。 周恩来1962年的报告就被有些人质疑,当周恩来要毛泽东就此表态时,毛泽东没有说话。但是据薄一波记载,在同年10月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很不客气地说:“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有些阳魂过来了,但是阴魂未散,有的连阳魂也没有过来。” 而周恩来当时也显得比较强硬,薄一波记载,周恩来在1962年10月11日地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说:“对知识分子,说我们提倡劳动人民的知识分子是没阶级分析,我是代表党作报告的,是党批准的,不是我一个人起草的,少奇在宪法报告上讲过有工人阶级知识分子,劳动人民知识分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我不认为我在广州会议上讲劳动人民知识分子有什么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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