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众满意度下降政府公信力渐失| 看中国
另一方面社会的腐败、 官民矛盾 的激化,就极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民众可能借着一件小事情,发泄会政府的不满。 他说:“老百姓满意度下降的确导致社会风险。最后发展成老百姓对政府的公共道德等方面的不满意。或者说发展成整个社会的玩世不恭,道德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 月 13, 2011
另一方面社会的腐败、 官民矛盾 的激化,就极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民众可能借着一件小事情,发泄会政府的不满。 他说:“老百姓满意度下降的确导致社会风险。最后发展成老百姓对政府的公共道德等方面的不满意。或者说发展成整个社会的玩世不恭,道德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 月 11, 2011
这种“扮傻游戏”既是政府没有政治自信的表现,更会导致 政府公信力 进一步流失。政府的公信力的建构并不依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10 月 3, 2010
网络新媒体信息传播的公信力——以江西宜黄拆迁事件为例文/魏英杰一直有种说法,网上信息不可信。持此论者大概认为,网络言论芜杂不堪、无从甄别,不能像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那样有专人采访确证,所以缺乏公信力。这其实是一种偏见,不足为凭。网络新媒体信息传播的最大特点就是大大降低了发言的门槛。只要会打字,就可以借助网络,发表信息,传播观点。这样一来难免各种信息满天飞,乃至于真伪莫辨,但这是让信息自由传播的前提和特征,也是追求言论自由的一个“代价”。网络打破了传统媒体某种程度上的信息垄断,使社会从此进入一个信息开放的年代。与此相应,个人应当提高对信息的判别能力,对各种信息进行“过滤”,去芜存菁、有效吸收。这 …… ……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7 月 27, 2010
司法不公、民怨难平危及中国社会的稳定。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表示,人民法院要强化新闻执政意识,掌握话语权,形成正面舆论强势。 沈德咏周二(7月2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法院宣传工作会议上做出上述表示。他说,要提高与媒体特别是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在重大问题上不缺位,在关键时刻不失语,避免导致公众对司法公信的猜疑指责。 他说,当前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个案问题群体化、简单问题复杂化。因此掌握话语权,维护国家形象的任务更加迫切。 BBC中国事务编辑陈时荣说,沈德咏的表态体现了中国迫切的维稳考量。 最高法院本月中旬首次发布工作年度报告,诸如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案等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个案均写入其中。 分析人士说,互联网等新媒体在传播社会热点问题和案件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中国司法和执法部门提出新的挑战。 沈德咏在当天的会议上也强调与新兴媒体打交道的能力,在信息化条件下掌握宣传工作主导权。 他敦促各级法院在面对涉及法律的负面报道时,要在第一时间先声夺人,抢占舆论主动权,并提出建立舆情风险评估机制。
阅读更多发布者CDT aggregator | 4 月 28, 2010
司 法 公 信 力 缘 何 缺 失 作者:张千帆(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 4月16 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就严晓玲案判决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名网友构成诽谤,并分别处以一到两年徒刑。从网络评论看,绝大多数网民对判决结果持负面评价,并对法院陈述的案情表示不信任。造成社会不信任司法的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是司法判决本身的说理方式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对于司法判决,公信力的基础在于其说服力;如果一篇判决书说理不清楚或有漏洞,那么它注定不会赢得社会信任。好在马尾法院公开披露了判决书的梗概,让我们能具体分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根源。 判决书认定网友诽谤的依据有两点:一是三名被告“捏造事实”,二是被告行为“情节严重”。从基本逻辑和适用原则来看,判决书本身并没有大问题。严晓玲案的关键在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其中显然也包括网络言论的自由,但是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无论在哪个国家,任何人都显然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自由。在欧美国家,为了保护言论自由、鼓励公民和新闻机构监督政府并保持政府廉洁,政府官员的名誉权受到了一定限制。如果公民或新闻机构对政府的批评指责和事实有出入,但并非故意为之,那么政府并不能动用诽谤法来维护自己的“名誉”,否则就没人敢说话了,因为任何人都无法保证自己的话100%准确;如果讲错一句就被政府抓住不放并以诽谤法“杀鸡儆猴”,必然造成整个社会噤若寒蝉、万马齐喑的局面,恰和宪法保护言论自由的宗旨背道而驰。然而,如果被告被认定故意捏造事实,那么他必须对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负责,而不能再宣称自己受宪法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予以免责。因此,如果本案三被告确实构成“故意捏造事实”,那么宪法第35条并不能保护他们,否则必将纵容被告对宪法权利的滥用。 但是本案的问题恰恰在于,三网民是否“捏造事实”?换言之,“事实真相”究竟是什么?判决书要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就必须把这个问题交待清楚。至于在此基础上,“捏造事实”的言行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究竟适用什么判断标准,已属其次,在此不赘述。绝大多数网民最感兴趣的也是案情真相,而本案的事实有两个版本:一个是去年六月福州警方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通报,认定严晓玲的死因为宫外孕导致大量出血;另一个则是本案被告被指控捏造的严晓玲遭轮奸致死的故事,其中还包括施暴者和闽清公安局之间的违法幕后勾结,以及公安局领导事后“恐吓”多次上访的严母林秀英等情节。法院判决确实花了较大篇幅陈述两个不同版本的事实,可是却完全没有说明究竟应该采信哪个版本,而是从一开始就已认定警方版本的准确性。其实这些故事只要在网上一搜就全出来了,比判决书介绍的梗概更详细、更丰富,试问判决书复述这些故事有何意义呢? 该轮到法院论证了,则只有“经过认真严密审理”寥寥八字;关于三被告人是否有捏造事实这个关键问题,更只有“经查”二字,结论就跟着出来了,何其简明扼要!但是如此判决能令人信服、平息众议吗? 不可否认,任何疑难案件都不可能穷尽疑问;美国辛普森杀人案判决至今已有十多年,严格说来还是一个疑案。但是任何案件都得有一个相对而言最令人信服的说法,而政府对于调查取证、澄清事实确实承担着无可旁贷的责任,甚至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然而,面对有关部门普遍缺乏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判决简单重复政府的鉴定结论对于提高整体公信力显然是没有帮助的。尤其在地方公安和案情本身可能有牵连、中立性和公正性受到社会质疑的情况下,法院更不能先入为主地站在原告一边,而有义务赋予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偏不倚地听取双方提出的证据,并为采信哪一方提供一个令人信服的解释。事实上,如辛普森案所示,如果控辩双方都没有100%的确凿证据,法院偏袒的是被告而非原告。只有这样的司法判决才有说服力和公信力,也才能维持政府整体的公信力——如果法院支持政府的调查结论,那么一份有说服力的判决书能帮助解释政府版本的内在合理性,进而说服更多的公民接受政府版本;如果判决否定了政府版本,那更说明法院不是虚设的,而是有能力约束官员权力的,至少不会听任官员自说自话、指鹿为马,因而经过司法把关的政府结论是值得社会信任的。如今中国公众对严晓玲案的期待正是说明究竟应该采信哪个事实版本,而法院却以“经查”二字糊弄了事,这样的判决连被告和死者家属都满足不了,又如何能让公众满意?! 对于局外人来说,严晓玲案的具体结论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法院如实说明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当然,严晓玲案可能涉及个人隐私;虽然个人隐私绝不是福州警方声称的“国家秘密”,但是涉及隐私的事实确实需要适当保护,不应在庭审过程中随便泄露到社会上。然而,即便隐私保护也不能成为庭审走过场的正当理由,更何况死者家属很可能为了澄清事实而愿意放弃部分隐私。至少,法院应给予控辩双方充分机会提出证据并当庭质证,通过辩论澄清事实真相。但是从披露的判决来看,所有这一切好像都没有发生,尤其是被告似乎完全被沉默了,整个判决书对辩护律师的观点几乎未置一词;他们究竟说过什么、他们的论点和控方论点相比谁更有理可信,社会大众无从得知,更无从判断。死者的母亲林秀英等关键证人似乎自始至终没有出庭,她对被告范燕琼陈述的故事本身是否可信、记述并在网上传播故事的三被告是否构成“故意捏造”、闽清公安背后是否存在任何黑幕等一系列决定本案判决的关键问题,当然也就成了无解之谜。这样的判决又如何具备公信力呢?单靠惩罚网络流言,哪怕惩罚得对,也不可能提高司法乃至整个政府的公信力;恰好相反,它们只能给中国社会再次留下一个疑问:真相究竟是什么? 本案的法理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但是正如九十年前发生在美国的“抵制征兵系列案”所示,要保护社会的言论自由,法庭首先要有言论自由。当时站在被告一边的霍姆斯等大法官只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少数,但正是他们为言论自由辩护的少数意见成为美国宪政史上反败为胜的里程碑。中国司法制度不允许法官公开表达不同意见,但是至少应该允许被告在法庭上为自己自由辩护吧。如果法院能认真对待辩护词并在判决书中予以适当回应,我相信被告和受害人家属是不会胡搅蛮缠的,社会公众也不再会对司法表示如此普遍的不信任。压制或选择性忽视辩护言论很容易让判决得出原告胜诉的结论,但这种审判方式所牺牲的不仅是被告正当辩护的权利,还有司法乃至政府整体的社会公信力。 “七”乐无穷,尽在新浪新版博客,快来体验啊~~~请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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