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

徐贲 | 拒绝在肮脏的歪理之河里沉沦

拒绝在肮脏的歪理之河里沉沦 徐 贲   江苏电视台的一个时事评论节目主持人有一次以罕见的媒体人激情和坦率评论道 , 现在中国的食品、用品、商品、语言、活动、人际关系充满了虚假 , “什么都是假的 , 只有王八是真的 , 因为王八本来就叫假 ( 甲 ) 鱼。”不错 , 虚假、伪装、谎言、假面充斥于当今的中国社会 , 但真实并没有从此绝迹 , 因为这位主持人说的就是真话。而且 , 无论“假”多么盛行其道 , 但毕竟不能以假的名义作假。“假”必须说自己是真的。这就像最强横的专制也必须以“民主”的名义实行专制一样。在这世界上 , 真和假、美和丑、是与非毕竟是有区别的 , 而且是可以分辨的。   歪理是一种谎言   歪理是一种谎言。在《说谎概要》一书中 , 苏里文 (Evelin Sullivan) 问道 : “人为什么说谎 ? 人说谎的动机是什么 ? ”她认为只有两个原因 , “而且明显得叫人惊讶。”第一个原因是“因为不想让别人知道真相 , ”第二个原因接着第一个原因 , “因为如果让人知道了 , 自己就会失去许多东西:权力、地位、尊敬、金钱、舒适、快乐等等” ( Sullivan, 2001: 56-57 )。显见的动机使得谎言成为一种浅薄、平庸的罪过和邪恶。但是,浅薄、平庸是可以包装的。一旦谎言用高深的理论、高尚的事业、高贵的说辞装点起来,并且当作绝对真理来强行散布 , 它就成为冠冕堂皇的“宣传”。 虚假、强梁的宣传及其非理性话语会对整个社会的文化、道德、心态、思维方式造成持久的伤害。从本质上来说,这是一种语言的暴力,它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就是奉行“强权即公理”,“政权即镇压职权”,以及无需程序合法性的权力结构。它的洗脑作用使人们把谎言当作真理,因而陷入一种比不知道什么是真理更可怕的境地。斯威夫特的《格列佛游记》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 格列佛来到了在他看来尚未开化的马国。他对马儿描述文明国度中的“说谎”,马儿表示不能理解。马儿说 : “说话是为了帮助我们彼此了解 , 接受事实的信息。如果把不是说成了是 , 那么说话也就破坏了自己的目的。你不说真话 , 我就没办法了解你。而且,你把白说成黑 , 把长说成短 ( 把恶说成好 , 把丑说成美 ), 你的话不仅不能告诉我什么 , 而且反而会陷我于一种比无知更可怕的境地。” 饱受德国纳粹迫害的犹太人学者克莱普勒( Victor Klemperer )在纪录纳粹德国话语的《第三帝国语言》中,揭示了一个陷千百万人于比无知更可怕境地的极权国家 (Klemperer, 2000) 。主宰这个国家的是一种渗透到每个普通人日常语言和思维方式之中的官方宣传。克莱普勒深深忧虑纳粹语言对普通德国人思维方式的影响。他看到 , 德国媒体和宣传所使用的语言并不仅仅是呈现在意识层次上的词汇、概念和说法 , 而且更是一种在下意识层次诱导和左右普通人思维的毒质话语。这种极权语言象是很小剂量的砒霜 , 在不知不觉中毒杀人自发独立的思想能力。   肮脏、毒化的语言之河   克莱普勒之所以对这种毒质话语还有一些抗毒能力(他自己承认并不能完全不受它的影响),是因为他能够有意识地去“细读”这些话语。而且他相信,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学习、教育,去了解宣传手法和逻辑谬误,获得必要的知识,增强免疫力。所以,在二战以后,他出版了《第三帝国的语言》这本书。 克莱普勒是一位语文学家,他研究的是日常生活中普通人实际接触和使用的语言,这种语言看上去是口语的,但却渗透着纳粹书面语言和政治宣传的思维模式、乖戾逻辑和意识形态特征。民主话语的理性逻辑和说理是纳粹非理性话语的死敌,也是阻止纳粹非理性话语彻底胜利的最后希望。不久前,受南京大学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中心之邀,德国汉学家、波恩大学汉学系主任顾彬教授与董健、丁帆、王彬彬、苏童、叶兆言、毕飞宇、黄蓓佳等学者、作家讨论到中国语言的现状,“重新学习中国语言”成为一个受关注的问题。顾彬提到,从 1933 年希特勒上台到 1945 年下台这十二年,德语遭到了污染、歪曲,德国作家们不得不要重新学习德语。一位与会者深有体会地说:“我回想我本人在 60 年代写的文章,那是用污染了的语言。可是我们没有察悟到,这一点我觉得给我触动最大。我重读贺敬之的《雷锋之歌》,小说《欧阳海之歌》,重读剧本《霓虹灯下的哨兵》、《丰收之后》、《年轻一代》……重读了一大批作品,那种语言的污染确确实实是存在的”(顾彬, 2009 )。 公共语言是政治生态的反映,奥威尔说,“在我们这个时代,根本就不存在‘远离政治’这样的事情。所有的事务都是政治事务,而政治本身则是谎言、遁词、愚蠢、仇恨和精神分裂的积聚。如果总的氛围恶化了,语言必受其害。”奥威尔指出,“语言的退化,必定有其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因为这个或那个作家的不良影响。但是,结果也可能成为原因,它强化了最初的原因,导致了相同结果的强化,如此恶性循环,不知伊于胡底。你感觉到自己一切都失败,所以会喝酒;而因为你酗酒,所以你失败得更彻底。”使用公共语言也是这种情形,“因为我们的思想愚蠢,所以我们的语言变得越来越丑陋和不准确;而语言的败坏,使我们更容易产生愚蠢的思想。” 但是,人并不命运注定必须在肮脏的语言之河里沉沦。我们可以和奥威尔一样相信,语言污染和毒化的过程是可以逆转的,现在的汉语,尤其是书面和为公共用途使用的汉语,“充斥着通过模仿而散布开的坏习惯,假若人们愿意不怕麻烦,多加注意,这些坏习惯是可以戒除的。如果你戒除了这些坏习惯,你的思想会更清晰,而清晰地思想是通往政治新生的必经之途。”因此说,跟糟糕的,用来说歪理的汉语作斗争,就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也不是只有专业作家才应该关心的事。   从专注而细致的阅读开始   语言的污染当然不会仅仅发生在小说写作中。说理,尤其是公共说理,更会受到同样的污染。说理是一种特别与“书面文字”(区别于“口语”的“文字”)相关的表达形式。说理的交流特别得借助于文字。逻辑谬误出现在口头话语中,一句接一句,往往不可能一下子“听”出来。当然,在文字表述中,如果只是“粗读”,也是读不出来的。所以,说理教育的一项基本的学习和阅读训练就是“细读”( close reading )。 “细读”是一种专注的阅读 , 也是一种开放式阅读。“细读”要求读者先搁置自己的立场和想法 , 从写作者的角度看看他说的是否有道理 , 评估文本是否能够自圆其说、言之有据、论之有理。逻辑是评估的关键部分 , 但并非全部。“细读”还要对文本的内容有所思考和判断,看它是否符合普遍道义原则 , 如尊重他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说理反对极权宣传的理由不仅是因为极权宣传不逻辑、非理性,而且更是因为极权宣传的目的是帮助维护一种专制、排斥、迫害、不民主、非正义的政治、社会制度。“细读”的人不是一个被动的文本阅读者,而是一个以价值判断积极介入公共生活的独立思想者。 学生们从初中到高中再到大学 , “细读”一直是他们学习并实践公民思想的一种人文训练。大学的人文教育也就是“自由教育”,它正是在细读经典文本的过程中进行的。在古代 , 当文字被人们很神圣地对待时 , 无须强调细读。象《圣经》、四书五经或其它经典 , 都是被读了又读 , 甚至能够背诵的。自从有了现代印刷机 , 再加上社会中的初等和中等教育普及 , 阅读渐渐失去了它昔时的严肃性 , 甚至变成为一种消遣。“细读”要纠正的正是那种囫囵吞枣、粗浅流览、人云亦云式的阅读。今天的网上阅读大多数便是这样的粗浅阅读。在《娱乐至死》中,波兹曼对大众文化时代人们因阅读和接受习惯的改变而丧失思想能力充满了忧虑,尤其对人们放弃批评精神和怀疑态度发出了警讯。他认为 , 就说理而言 , 写作优于口语 , 写作的表述方法会对文化有较健康的影响 , “印刷文化的认识论在日益衰退 , 电视文化的认识论在同步壮大。这些都会在大众中产生严重的后果 , 其中一个后果就是我们将 ( 因思想幼稚而 ) 变得越来越可笑” ( 波兹曼 , 2004: 29-30) 。皮亚杰的理论是,只有口头语言的人在智力上不及有书面文字的人 , 而“电视文化”里的人比前两者都表现得智力低下 ( 波兹曼 , 2004: 33) 。 说理是一种思想能力 , 它要求我们尽可能全面、完整地把握讨论的问题,采取一种真实而客观的态度。这就需要说理者随时当心在说话和文字表达过程中的逻辑和论证。同时 , 说理者还必须能够了解和判断对方的态度和不同立场。在判断说理可靠性的时候 , 他要同时做几件事情 , “包括把判断推迟到整个观点完成时做出 ; 把问题记在脑中 , 直到已经决定何时、何地或是否能回答它们 ; 用所有相关的经历作为现有观点的反证。还必须能够舍弃那些同所涉观点无关的知识和经历” ( 波兹曼, 2004: 32-33) 。 如果一个社会中有许多人都能够经常地、有意识地这么做,他们就能够帮助提高整个社会的思维、判断、说理能力,也能够在此基础上帮助维持一个理性、开放、多样化的公民社会和民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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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滕彪的“获奖感言”——“中国杰出民主人士” 颁奖典礼上感人的一幕

上个周末在美国旧金山举行的年度“中国杰出民主人士”颁奖典礼,出现了感人的一幕:获奖者之一、中国维权律师滕彪被中国政府拘禁在家中不能出国领奖,代他领奖的华泽女士朗诵了滕彪的诗《狱中致爱人》作为滕彪的获奖感言,令与会者动容。     资料图片:中国维权律师滕彪 (RFA) 向维权律师滕彪颁发年度“中国杰出民主人”奖的美国旧金山“中国民主教育基金会”发布的颁奖理由指出:“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把滕彪推上一个公众瞩目的位置,舆论称孙志刚事件成为中国维权运动的元年。不久滕彪与许志永等人成立‘公盟’,聚集了许多律师志愿者,他们代理了大量典型案件,涉及面有宗教自由、言论自由、计划生育、强制拆迁,等等,可以说,现在中国公民社会的建立与推动,这一批维权律师起到的作用非常巨大。”   图片:华泽在朗诵滕彪的诗《狱中致爱人》 (记者CK摄) 滕彪与另一位获奖者维权律师江天勇,在今年上半年发生“中国的茉莉花革命”时,遭中国政府绑架,最近虽然获释,但被拘禁在家中,不能出国领奖。滕彪的朋友、目前正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担任访问学者的华泽女士从纽约前来旧金山,代滕彪领奖。华泽说;“大家都知道滕彪是中国政法大学的一名教师,同时他还是中国著名的人权活动家和维权律师。尽管他受到很多不公正的对待,但他始终在为那些受到司法不公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始终在用自己的笔,用自己的行动,推动中国法制进步和人权改善,因此他长年被政治警察监控,曾经被绑架、殴打、秘密关押。”   滕彪不能前来领奖,更不能发表一篇获奖感言,于是华泽朗诵了2008年3月滕彪被绑架,写给妻子王玲的诗《狱中致爱人》:   现在我面对狱中的墻壁 为你作一首情诗,我的爱人 今夜,星星依旧在寒寂的夜空闪烁 萤火虫仍在低矮的草丛间时现时隐 请告诉我们的孩子,这次来不及   和她告别,爸爸就要出趟远门 请你每天在她入睡之前 和醒来之后,给她暖暖的一吻 请带孩子去摸一摸栅栏下的车前子 在某个阳光明媚的早晨 如果她能注意到叶片上的露珠儿 她就会感到我的爱是多么深沉 请在给丁香浇水之后 弹一曲渔舟唱晚 相信我能够听到,我的爱人 请照顾那些沉默而快乐的金鱼 那沉默里隐藏着我丰富而动荡的青春 我正行走在一条崎岖颠簸的路上 但我未曾停止过歌唱,我的爱人 路边的柳叶缓缓地变换着颜色 风中隐隐传来远方化雪的声音 一切声音都在安静里面,这里的夜晚简单至极 请你在想起我的时候不要叹息,我的爱人 我的痛苦之河与喜悦之河已经溶汇 它们曾经长久地穿越我的肉身 在一场濛濛细雨结束之前 我会再次回到你的身边,我的爱人 在雨中,在雨中我怎能擦尽你的泪水 ——用我已经得救的灵魂   华泽朗诵完滕彪的诗,会场寂静许久,很多人泪流满面。   笔名“灵魂飘香”的华泽,是一位纪录片独立制片人和导演。她在拍摄中国维权律师纪录片《守望者》时与滕彪相识。2010年10月因要求释放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而被警察蒙上黑头套绑架失踪55天,写有《飘香蒙难记》一文记述事件始末。   “中国杰出民主人士”颁奖典礼的参加者都认为,华泽朗诵的《狱中致爱人》是滕彪最好的获奖感言。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CK发自旧金山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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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三条路径

中国公民社会发育的三条路径 作者:贾西津 来源:公益时报 来源日期:2011-9-13 本站发布时间:2011-9-13 17:11:07 阅读量:16次     中国2O余年的改革是一个从经济体制改革向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的全面改革逐步展开的过程,整个改革的核心特征,概言之,是一个“国家”逐渐退出“市场”和“社会”领域的过程,对于治理结构而言,也是社会自治与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   近代西方公民社会的概念反映了资产阶级反抗国家权力,寻求独立于政府的经济自由和公民自主空间的取向。在黑格尔那里,公民社会作为一种外在于国家的情形,由三个部分组成:市场经济、自愿组织警察和司法机构。也就是说,公民社会是国家权力之外的市场和社会生活领域的总称。2O世纪7O一8O年代以来公民社会概念的复兴,建立在国家——市场——社会三分法基础上的定义受到更广泛的接纳,公民社会被用来指称构建在国家、市场、家庭关系中的社会领域,特别包括国家权力和市场利益之外的社会自组织系 统,社会运动,各种形式的社会参与及其相关价值和文化模式。非营利组织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核心。相比而言,中国公民社会的历程有着与西方不同的社会和制度背景,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特色。   1949年以后中国逐渐建立起以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为特征的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有的学者称之为“总体性社会”,以国家对社会资源的全面控制和垄断为基础,也可以称“全能主义”(Totalism)国家。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重新塑造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党政分开”等过程,均意味着国家权力边界从无限到有限的界定,个人的经济活动、话语表达、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等的空间逐渐被释放出来。以公民社会的视角来审视这一变革过程,可以发现中国社会自治空间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国家与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分离是同步进行 的。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首先是“国家”作为与“社会”相对应的方面分化出来,即先有国家的边界和国家之外独立自主的民间领域的界定,再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从民间自主空间中相对独立出来,从而形成的国家、市场之外的社会空间。   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其实面对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与西方l7、18世纪面I临的问题类似的,国家与国家权力之外的民间自主空间的区分,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公民社会的生长包含着市场经济的演进过程;另一方面是营利性机制(市场)与非营利机制之间的分化,即西方20世纪末公民社会发展的关注重点。在中国这两方面是同时进行的,前者任务甚至更加艰巨,这也使得中国的公民社会与政府、企业之间常常出现界线模糊的问题,即非营利组织的政府色彩和营利色彩。图1显示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与西方的不同特征 。   第二,经济自主空间的发育先于社会自主空间的发育。中国的改革始于经济改革,经过20余年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化阶段,而社会领域的变革还刚刚开始,这一变革的滞后影响到整个治理结构的转型,其进一步发展与政府改革的系统工程密切相关。   第三,政府主动推动的国家——社会关系的重塑过程。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可以看作全球“结社革命”的一部分,它是在西方观念的影响,以及“全能国家”体制显现治理危机的背景下,政府主动变革,让度出部分职权的过程。它与西方贵族资产阶级兴起,阶级对抗性分权的过程不同,政府的主动让度产生了主要作用,从而这一 过程中政府主导的模式占据重要地位。   基于上述背景,中国公民社会的空间主要形成于三条路径:第一表现为政府直接让度出部分公共管理职能,交由社会机制来实现,即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的产生机制,它们 与政府改革相关联,在相当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职能社会化的产物;第二表现为政府让度出的市场空间发展到一定阶段,蕴育出一些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或者草根组织,它们与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密切相关;第三条路径是合作型,即政府顺应市场的趋势,引导社会自治模式的形成,如温州市许多行业协会的模式便是政府促动、企业主导的模式。显示出合作的效应。   中国公民社会的发生背景和独特的演化路径,决定了其与西方社会不同的特性。体现在非营利组织的特性上,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性质上与政府的补充性强,分权性弱,其发生领域、活动范围与政府让度出来的空间密切相关;在类型上,执行性强,自治性弱,如国外非营利就业分布集中的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等领域,中国非营利组织还发展不足,而执行政府部分管理职能的却比较多;在功能上,服务性强,倡 导性弱,以承接政府转型转移出的社会服务职能为主,倡导作用非常有限;机制上合作性强,独立性弱,受政府干预较多。另外,现行法律体系使得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难以取得合法地位,草根组织的机制尚未被制度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府改革的进行,尤其面对加入WTO 以后国际规则的冲击,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成为必然的趋势。在国家与市场、社会分离的过程中,有限政府的构建是治理结构转型和社会自治的前提。政府主动界定自己的边界,发挥市场与社会机制中独立多元主体的作用,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构建和走向法治社会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此之上,党的专职化和向执政党的转变,是完成国家——市场 — — 社会三元格局构建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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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埃德温·卡梅隆法官呼吁采取行动抵制不明智的刑法和起诉

埃德温·卡梅隆法官呼吁采取行动抵制不明智的刑法和起诉 (新闻稿) Edwin J. Bernard http://www.aidsmap.com/en/news/D2C8CE4E-E341-445F-87AE-4947D64F6CF0.asp ( 2008-08-26 )   “ HIV 只是一种病毒,而不是犯罪。”在第 17 届世界艾滋病大会最后一天的活动中,南非最高法院法官 Edwin Cameron 在其有关“反刑事化运动”的建议中指出。 Cameron 法官在全体会议上的介绍代表着一种声音——甚至是顶点——一种关于日益增长的对 HIV 暴露和传播的形式化政策的抵制。这种声音得到了很多不同的组织强有力的支持,包括 UNAIDS 和 UNDP 、 GNP+ (全球 HIV/AIDS 网络)、 ICW ( HIV/AIDS 国际妇女协会)、 IPPF (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开放社会研究所、加拿大艾滋法律网络以及南部非洲艾滋病权利联盟 (ARASA) ,同时得到了很多的学者和参会人员的支持。 法国 HIV/AIDS 大使 Louis-Charles Viossat 也加入到了这场关于结束 HIV 刑事化的法律政策的呼吁中。他在星期三参与由 Cameron 法官主持的会议中指出:“对刑事化政策的打击就是对 HIV/AIDS 自身的打击。” 他强调,作为目前欧盟轮值国主席的法国“将积极争取对刑事政策的抵制和反对。大家可以与我们一起努力”。 他承诺法国将流通方面的证据刑事法律有关艾滋病毒 ; 成立了一个特别小组 ; 发起与各国政府就此问题的双边讨论 ; 加强对艾滋病护理和治疗进程的支持 ; 与公民社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此加强与少数人群和易受影响群体的共同工作。 但是,当被问及有几个 HIV 阳性的人因为法国特有的法律条款“ poisoning ”而正在法国监狱服刑,同时被问及法国政府是否有意在自己的国家将 HIV 传播加以刑事化时,他未能作出任何坚定的承诺。 “至于国家的实际情况”,他说,“这是一个内政问题。我是一名大使,而不是国会议员,但我将记录下你的问题并负责传递”。 检察长:一个“分散和危险的‘杂耍’” Cameron 法官最初回顾了使 HIV 传播和暴露刑事化的法律之运作——包括 HIV 专门性法律和那些广泛存在的其他法律——“存在着令人震惊的广泛应用和极为可怕的不利后果”。 例如,无家可归的得克萨斯州男子被判处 35 年徒刑,因为陪审团认为他曾利用自己的唾液作为一个(传播病毒的)致命武器;和一个成功进行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津巴布韦的年轻女子,因为暴露被判处五年期的缓刑。 他还强调,埃及监禁了九名男子仅仅因为他们是艾滋病毒抗体阳性——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他们“惯常做法放荡” ——或存在同性倾向——一种对埃及法律的违反;同时,在新加坡和瑞士的法律中存在着“极度不理智的”有关 HIV 暴露的法律。这些法律是“不合理的,无益的,耗费资源的 ”他说。       在星期二下午的一次会议中,审议了犯罪和非刑事化对艾滋病流行的影响。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高级人权和法律顾问 Susan Timberlake 认为世界范围内的很多起诉(与艾滋病传播和暴露有关),就像一个“分散和危险的杂耍”。       她说,虽然颁布一部 HIV 传播刑事化的法律被看做是“强硬”的措施,但是这种“强硬”的措施仅仅流于纸面。事实上, Cameron 法官说,她理解为什么决策者和政客“要引用任何可用的和有效的方法”来对付 HIV 的流行,包括针对 HIV 法令和检控,这些法令和指控“‘精于理论’和远离现实,指望某种司法领域的刑事惩罚能够适用于所有那些可能因为疏忽、轻率或故意传播病毒的人,即便只仅仅有一种危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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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反对刑事化政策的事实性分析

反对刑事化政策的事实性分析   斯科特·伯里斯,埃德温·卡梅隆   (Reprinted) JAMA, August 6, 2008—Vol 300, No. 5 ©2008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Downloaded from www.jama.com by guest on August 3, 2008 http://jama.ama-assn.org/cgi/content/full/300/5/578   为了阻止和惩罚艾滋病的传播,刑法援引了针对艾滋病的相关条款。公共卫生领域的公民社会对其实效并无好感,但是也没有采取积极的立场对其进行抵制。与此同时,政府继续采纳针对艾滋病的特殊刑事法律,并且,感染者也往往会被检察机关以普通刑事法律的程序而被指控。在这一领域,刑法并不能在罪与非罪之间作出合理的解释,刑法同样不能有效的阻止艾滋病的传播。对于妇女来说,这是一项欠妥的政策,使他们在根本上陷于从属的地位,同时会导致妇女陷入基于性别的暴力之中。用刑法的手段来处理艾滋病传播的问题是十分不恰当的,除非在一些极少的情况下会有所用处,比如一个人有意识的想传播艾滋病。 刑事法律政策概述 “ HIV 的刑事化”可以定性为一种刑法有关 HIV 的特殊政策,同时,针对 HIV 暴露和传播,其适用普通的刑事法律(比如故意伤害)。自从艾滋病第一次被发现后的 25 年,刑事化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成为政策的一个方面。近来,刑事化在“ HIV 法律模式”的发展中获得了新的发展,这种发展在西部非洲国家得到 US-funded Action 资助的 HIV/AIDS 项目中被策划出来。 2004 年,自从此举第一次在 N ’ Djamena, Chad 出现, 9 个国家制定了包含刑事化条款的法律。 N ’ Djamena 指出刑事化将会适用于:“一个对自己 HIV/ AIDS 充分知晓的人,不管以什么理由将 HIV 病毒传播给他人”而不管其是否有意产生不利后果。 各国法律不同程度地扩展了刑事化的适用范围,包括暴露、传播,甚至明确包括了母婴传播。 2008 年 6 月,一个瑞士法院认定:一名感染者虽然没有意识到他的传播行为,但因为他知道之前一名伴侣是感染者。为此,法院确认其行为是基于无保护情况下的性行为而将 HIV 传播给后一个伴侣。该法院援引瑞士公共健康指引中有关须由刑法处罚的健康照护限制。刑事法律同样针对通过扎针的暴露行为。在美国,那些没有引起重大危险的传播行为甚至也会被起诉。 2008 年,有一个案例是一名 HIV 感染者因为在警局吐了一口口水而被判处 35 年的监禁。 反对刑事化的事实性分析 涉及 HIV 的刑事化政策通常更多的考虑通过性途径的传播,但是争论同样适用于其他的行为。证据和经验确切的表明针对 HIV 的刑事化政策对于公共健康是投机的,同时是一种对人权的忽视。此种结论进一步要求能够通过竭力的努力去反对刑事化,同时减轻其危害。 核心问题是划清有关行为罪与非罪的之间的界限。是否担责必须取决与其行为的主观状态。按照受害者的被侵害情况来判定或许是多余的,或者说其扩展了恐惧和自主性的丧失。很多人也赞同故意传播 HIV 病毒是应受惩罚的,同时,他们认为当一个人在不知道自己被感染的情况下将病毒暴露或传播给他人应该是无罪的。在一些情况下,问题是很难处理的,比如:一个人知道他有可能被感染,但是拒绝接受检测;有些人已经知道被感染,但是偶尔进行无保护的性行为;还有一些已经知道感染,但是对其经常性伴侣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对于立法者、法官、律师和陪审团来说,严重的危险和危害使他们更进一步感到问题的复杂性。通过性行为的暴露而传播 HIV 的情形多种多样,在主体上包括主动者和其他行为人,在客观上包括自然的暴露。在接受鸡尾酒疗法( HAART )治疗的人群中, HIV 传播的危险性可能会有所降低。在鸡尾酒疗法易于获取的地方,通过医疗手段,获得性感染危险的可能性会降低。 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在法庭上、在人类行为领域,客观的危险是难以界定的。危险性的评估深受社会心理和社会偏见的影响。性行为的危险性(可责性)取决与观察者对性的观念,性伴侣在进行自我保护方面的责任,性行为的合理方式。每天都有数以百万计的人与伴侣有无保护的性行为,他们必定假定自己已经被感染。他们对性行为的利弊评估相较于那些将性行为诉诸法律的人要多种多样。因此,法律会将对那些感染者——在进行了无保护的性行为——纳入刑法处罚的主体范围,甚至是人身监禁。 对被告的不公平待遇依然是一个问题。法官和陪审团或许会自觉不自觉的将问题引入被告的种族、国籍和社会地位上来考虑。这种担心在有关性传播的案件中对法律文书副本严格审查的过程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 在性传播导致的危险性分析中,将责任归咎于没有意图产生任何危害的行为对于一个人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承担责任的要求是不相符的。通过性途径传播 HIV 已经被证明是一个传播的高流行途径,与此同时,很多有着自己理性的人基于自己的自主权利应当会认识到性行为暴露是一种最常见的危险性行为,除非有从属性的胁迫行为存在。对责任问题的讨论,焦点应该集中在性伴侣双方上,而不仅仅应该是伴侣中有 HIV 的一方。 对与性有关的相关权利诸如隐私、自由和自我表达进行管制,除非有可信赖的判决产生,否则是不可删节和被忽视的。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将对个人在易受伤害的重大危险下进行保护是非常合理的,但是, 25 年后的今天,依然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 HIV 的刑事化政策保护了个人和整个社会。 公共健康干预包括自愿检测、知识普及和同伴领袖的培训,在这些举措中都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将会产生促进危险性的披露和促进更为健康的性行为的有益效果。相比之下,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 HIV 传播的刑事化是一项阻止 HIV 传播的工具。一项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表明,在对刑事化政策的影响进行评估的时候,法律并不能对肛交或阴道性交时避孕套的使用率产生影响,而这也证明了这种假说的虚无。此项研究的作者走访了处在 HIV 高危行为下的 490 名生活在伊利诺斯和纽约的个人。在伊利诺斯,法律明确要求 HIV 感染者声明自己的身份,同时对那些不声明自己的身份或者未经别人同意的就与其发生关系的感染者给予刑罚处罚;在纽约,没有针对 HIV 传播的刑法规定。通过研究,作者发现一个州的法律要求使用安全套,另一个州却没有,但是两个州的个人之间在性行为上却没有显著的区别。 有很多合理的解释可以证明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是无用的。起诉很少因为无保护的性行为而提起,同时,绝大多数传播者并没有被法律所“覆盖”,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研究发现,对于 HIV 领域的危险性行为和传播所引起的不利后果是没法用证据证明的。在英国,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刑事起诉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舆论增加了人们的歧视,同时使人们认为 HIV 感染者无形当中破坏了公共健康领域对安全性行为的倡导。 刑事化同样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来保护弱势群体免受强迫和暴力行为,比如能够传播 HIV 的强奸行为。性暴力行为被规定为是应受刑法惩罚的。刑法无助与解决妇女的从属的社会经济地位,也正因为此,使得更多的妇女难以与非固定伴侣坚持安全的性行为,特别是其丈夫,同时要说出自己已感染的事实的确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刑事化对于改善妇女地位来说,是一项欠妥的替代性政策,同时,对于妇女在性选择上的权利和身体的安全,刑事化所提供的保护也是不力的。事实上,刑事化所带来来的更多的是不公平和不妥当。在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妇女中很大一部分被诊断出感染了 HIV 的是在怀孕时检测中发现的。第一次被诊断出,他们过于自责而不敢告诉给家人;许多报道显示他们会被丈夫和其他人打。许多妇女不敢告知他们的 HIV 感染者身份,因为他们面临着被施以暴力和被排斥的危险,然而又要面临着可能的附加的被起诉,如果他们没有告知。 反对刑事化政策的原则性立场 使用刑法来处理 HIV 的传播是不恰当的,除非在某种情况下能够证明一个人在主观上有传播 HIV 病毒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实施了该行为。对于这种情况,现存的刑事法律就已经足够了,并不需要特殊的针对艾滋病的法律规定。当一个感染者实施了没有危险的行为( risk-reducing measures )或者尚没有进行相关行为,使用刑法是没有道理的。对那些不知道自己是感染者的人实施刑法永远都是不恰当的。 这些是一些政策主张,但是他们建基于实验基础上的证据、实践经验和积极的价值评判。包括感染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有着对性行为和生殖的价值准则。一个知道已经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在进行性行为和其他潜在的传播行为时,在条件具备可以在不被暴力侵害的情况下可以把感染事实告知别人时,他们都必须尽可能的保护别人。那些不知道自己感染情况的人在有性行为发生时必须保护好自己和别人,同时要做好保护性措施,不必害怕会被惩罚。这些责任是与整个社会相映衬、并且互相融合的。社会有义务提供一定的环境是这些行为能够具有可行性和有益性。重要的是解决妇女的从属地位,因为妇女正处在暴力的威胁中,同时处在被剥削和剥夺的境地中,仿佛他们所有道义上的责任都是服侍别人。 针对 HIV 刑事化的公共健康和人权领域的有效回应有所滞后,但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必须看到,刑事化是一项欠妥的政策。要对 HIV 传播的问题进行规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对行为进行刑法打击并没有阻止病毒的传播。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阻止艾滋病传播的社会支持性环境。司法权不能采纳刑事化政策,已经像这样做的应该扭转这一进程。 其次,努力地对刑事政策进行反对必须与刑事政策目标取向所指向的政策因素相结合。政策必须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推进妇女在结婚、继承、信贷获得和享受就业机会等领域的平等地位;同时,处理好一些传统的现象,比如 dry sex 和“妻子继承”等一些在 HIV 领域易受伤害的问题。 最后,如果对刑事法政策的反对在政治上不能实现,那么努力消除由刑事化引起的危害是必须的。绝大多数 HIV 领域的特殊刑事法律是有缺陷的,甚至在它自身的形式问题上也是这样,草草拟定或者将无危害行为也纳入其中。不管普通刑法还是针对 HIV 的特殊刑法都为警察和公诉人随意性指控留有空间。警察指引和培训应该在 UNAIDS 和其他机构的部署下进行,以便尽量减少对刑事法律的不恰当的使用。 结论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HIV 病毒并非是由犯罪嫌疑人传播的,恰恰相反,很多情况下是在经双方同意的性行为中传播,而且不知道两个人中到底是谁感染了 HIV :简而言之,对于单个人来说,绝大多数情况下的行为都是一种普遍认同的行为。我们相信,在被灌输的有限知识、资源和环境下,大多数人都会尽自己所能去保护自己和他人。社会的义务不是去进行谴责,而应该去创造条件使他们的对安全行为的选择变得合理和可取。那种笨拙的对 HIV 特殊刑事法律的使用和起诉只会带来相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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