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蟹档案】你知道什么是五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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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发布者Sandra Severdia | 7 月 25, 2013
许多网民将近日被判死缓的刘志军来作为对薄熙来案猜测的参考,认为薄很可能也会获得死缓和数年后即可保外就医的待遇:
薄+刘
薄+死
薄+保外就医
薄+习(复测;薄熙来+习近平)
薄+(周)永康
薄王(薄熙来+王立军)
薄胡(薄熙来+胡锦涛)
薄温(复测;薄熙来+温家宝)
薄督(复测)
五个重庆
重庆模式(复测)
党内斗争
“挺薄派”相关:
挺薄
薄公
怀念+薄
拥护+薄(复测)
相关阅读:中国数字时代薄熙来专题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7 月 20, 2013
在刚刚过去的一周,有两个案子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与激烈争论。即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和滥用职权案,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一个案件是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湘西非法集资案主犯曾成杰执行死刑,该案因未通知当事人家属而被认为是秘密处决、暗藏黑幕。 民间普遍认为,刘志军案和曾成杰案所呈现出的是中国当下的法律尤其是刑法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存在巨大模糊地带。人们用一个新的词语讽刺这种因犯罪主体身份不同而造成的审判结果迥异的现状——死刑双轨制。 至今,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事的解释不但漏洞百出互相矛盾,而且在立法与司法层面普遍认可了非暴力犯罪不处以极刑的原则的前提下,曾成杰仍然被执行死刑,不能不令人感到震惊。 而如果我们将观察视角超越个案的话,便会发现,基于身份之不对等形成的不同结果已经使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落空,“罪刑法定”也因人为原因变得模糊甚至扭曲。 如果再联系到去年同样因为“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吴英,法学家们会进一步怀疑对于同罪异罚导致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也已经徒有其表。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但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而同样因为非法集资罪名获罪且被认为危害特别严重的曾成杰就没有吴英那么幸运了。中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但从吴英和曾成杰不同的命运看,“罪行相适应原则”并非一个刚性的原则。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极少数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之一。即便是在保留了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和中国的台湾等,对死刑的适用与执行也大都非常严格和慎重。中国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被解释为震慑暴力犯罪与惩戒贪腐行为。不过,由于缺乏透明度,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一直是一个谜,且被视为国家机密。 近些年,在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中国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包括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被取消。当时法学界还就集资诈骗罪是否废除死刑进行了争论。支持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的学者一致认为,此罪虽然参与的人数较多,但被害者群体比较特殊,他们抱有投机心理,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且与其他诈骗类犯罪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如集资诈骗罪保留死刑,则刑罚不平衡。此后,这一死刑并未被撤销,但学界对撤销此项死刑的呼声很高。吴英案的判决结果令舆论再次期待中国能废除这一死刑,可以更多采用死缓等手段惩戒犯罪者。 而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中国特有的刑罚种类,虽然在法理上仍然属于死刑,但在实践中,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其实际效果可被视为是对死刑的变相否定。这在相当程度上起到了减少死刑的作用。因为按照中国的法律实践,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都会在缓刑期间有良好的表现,争取改判。 但在中国,死缓这种特殊的刑罚在量刑中经常面临不确定性和模糊地带。比如在打击官员腐败犯罪过程中,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不可避免地在裁决过程中夹杂了政治和人为的因素。仅就刘志军案和曾成杰案的审理为例,就能看到中国在死刑犯罪审理过程中存在着的巨大模糊地带。 刘志军案仅经过了一审判决,就快速结案,仅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致使舆论哗然。海内外普遍认为,这对于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犯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刘志军来说,不得不令人质疑存在枉法行为。 确实,如果我们仅从刑法的角度,即使可以理解曾成杰被判处死刑的原因,但也无法理解执行其死刑的方式,因为法院的最初解释为曾成杰在被执行死刑前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而后来解释为法院没有曾成杰家属的联系电话。在法院都难以自圆其说的情况下,不得不令舆论怀疑这其中必有隐情。也最终使得舆论批评中国司法之不公,更难以避免有些舆论质疑直接指向了更高的权力阶层。 当然,另一方面,因为长沙法院在未通知到家属的情况下就对曾成杰执行了死刑,并在事后解释中漏洞百出,导致人们将注意力集中于执法方式的探讨上,而忽略了民营企业家的生存环境与成长原罪,尤其是罪与罚的关系。若不分析清楚这些问题并加以解决的话,今后仍然会有无数个曾成杰遭遇类似的命运。 与之前的吴英案类似,曾成杰案也基本能勾勒出一幅大致的图景:最初,追求GDP但缺钱的地方政府鼓励民间融资,而民营企业最初也甘愿与地方政府勾肩搭背,一起把“雪球”越滚越大。根据2008年《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刘建锋的长篇报道《湘西非法集资事件内幕大揭秘》,可以看出,曾成杰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替罪羊的角色,而不少地方官员参与了集资,且大赚一把,并能在危机到来前金蝉脱壳,毫发无损。但随着当地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发生变化,“雪球”滚不下去了,地方政府瞬间变脸,把最初默许的民间集资定性为“非法集资”,曾成杰成了“替罪羊”。 曾案的发生无疑是当下中国金融管制与垄断的必然产物,一如改革开放之前的所谓投机倒把,一旦管制松绑,即成合法行为。当然,这并不是说曾成杰本身没有欺诈或诈骗的主观恶意,而是说客观方面的法律制度决定了他的行为是在“犯罪”。这也突显了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既需要依附于权力,又随时有被权力吞噬的危险。 在曾成杰案件中,我们要思考的除了法律和执法本身的问题,还有法律与权力、权力与商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很多现实的案例说明,中国目前的上述诸关系处于混乱之中,这些混乱关系最终传导为司法的不公正。 在法治国家,法律与法治的尊严不但在于立法的严谨与合理,也来自于执法的严格与有序,更来自于司法的严肃与公平。但在当下之中国,司法却不严肃,更加不独立,经常沦为权力的工具。这是很危险的,长此以往,权力会进一步侵蚀法律空间和商业空间,法治也会更加被污名化,而所谓“法治中国”也只会渐行渐远。 王进文是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阅读更多发布者Sandra Severdia | 7 月 10, 2013
@狄青子:晒晒我以前设计的一套邮票——《离开雷锋的日子》,近期准备印一批,送给喜欢写信的朋友们。 吴梁庄三世:铁道部刘志军同志,工作中仍然不忘深刻“挖掘”红楼梦;重庆雷政富同志义务加班“耍朋友”,修理破鞋的技术应该是来自“表哥”杨达才同志;红会郭美美同志人小鬼大,不仅无私占有,还要当众展示;我党优秀战士衣俊卿同志 高喊着马列主义,完成了一次又一次投弹…2013,美好中国。你设计得真绝了! 王岩—37地产: 都是雷疯...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7 月 8, 2013
作者: 风青杨 | 评论(0) | 标签: 时事观点 刘志军被判死缓为何让不少人失望? 7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刘志军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志军死缓的消息一出,网民炸开了锅,有人理解,也有人愤怒之意溢于言表。有网友戏谑道:刘志军这样的大贪官只判死缓,和珅要是知道了一定后悔自己早生了几百年! 刘志军被判死缓的后各界反应 事实上刘志军案官方在审,民间也在审,官方用的是法律依据,民间用的标准恐怕是贪官们贪墨的钱财和包养的情妇和二奶数。比如,当年文强16套房产、3094余万现金、名酒181瓶、手表24块、字画69幅、与12位女星有染,文强最终被毙了。 如今刘志军房产374套、人民币超过8亿元、美元23.5万、欧元223万、加元15.7万、港元8525万、汽车16辆、书画饰品等612件,睡了新《红楼梦》剧组女人。在人们心里,这样一个腐败分子,与当年和坤相比恐怕也不相上下。如此罪大恶极,刘志军在人们心里审判应该早已经都是死刑立即执行几回的人了。结果刘志军案检方却提出从轻发落了! 在刘志军的一审判决出来之后,网友讨论最多的竟然是——刘志军最早何时出狱?根据某体分析:刘志军是1953年生人,我国法律规定,两年死缓考验期后,可减刑。普通死缓经过一次次减刑后,最少实际要执行15年(不包括考验期2年),理论上,如果他屡立奇功,最早可在17年后即77岁时出狱。若考虑60岁以上可保外就医,则可能更早。 刘志军被判死缓为何让不少人失望? 事实上,刘志军一审的结果,是符合很多人预测的。如庭审宣布前,前律师李庄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告诉记者,早在6月份刘志军案庭审当天,舆论便释放出了“从轻处罚”的相关信号。一是刘志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检方在法庭辩论阶段,主动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二是有媒体宣染刘志军对社会贡献突出,主要是指高铁建设。三是刘志军以“中国梦”体现悔罪表现。 刘志军的判决结果之所以让一些人失望,是因为他人怕此判之后贪官将无死刑之忧,将更加肆无忌惮!由于受惩罚的风险远小于收获的甜蜜,长此以往,浸淫其中的官员们会产生幻觉:所谓的反腐只是做做样子给百姓看看而已,制度对腐败是暗中纵容的,只要自己小心不撞到枪口上就好。曾有人这样形容资本的逐利本性: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以此来形容官员的贪欲,也很妥当。 刘志军案对中国未来反腐的影响 这些都不得不让网友们担心:如果刘志军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基本可以断定,贪官的经济犯罪基本可以高枕无忧。因为接下来打老虎,哪只老虎会被“打死”呢?这将会是多少贪官的福音。等于间接鼓励他们再接再厉,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死缓不是吗? 这样一来,中国的腐败将会越发严重,因为再没有什么手段能对腐败形成震慑了。 能够理解,做老百姓的都痛恨刘志军这样的贪官,人们希望能判他死刑,但很多的时候,我们是不是应该想到,就算今天判刘志军死刑,就能杜绝中国的贪腐问题吗?像刘志军这种因动车事故而被不幸挖出来的贪官,只是一个意外,而中国反腐如果一直靠这种意外维持下去,而不加大民众的监督,还权与民;今天杀了刘志军,依然还有后来人,永远会有无数个刘志军前赴后继踏上贪腐之路! 还记得当年沈阳中院审理“黑老大”刘涌案,一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刘涌上诉,当事人及家属在北京请了最好的律师为刘涌二审辩护,辽宁高院二审改判刘涌死缓,高院二审改判的死缓。结果如何?公众发出了“死刑没有废除,刘涌不杀,死刑留给谁用”的呼声。强大的舆论压力,逼着最高院自己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将该案提归自己再审,很快判处了刘涌死刑,并很快执行了死刑,算是平息了风波。但杀了刘涌贪腐形式好转了吗? 反腐败喊了多年,预防腐败局也成立6年了,可是从源头遏制腐败依然是一个梦想。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自1987年提出,26年过去了依然只是在几个小地方试验。如果体制与制度上没有变化,杀了某个贪官,其他官员会继续贪的,贪官是杀不尽的。最后变成了比谁后台硬、比谁更倒霉的游戏而已。这样的游戏仅仅满足了一部分看客的嗜血心理,而于整个社会无丝毫进步意义。(文/风青杨) 文/风青杨 版权声明 网络转载务必标明作者并给出原文链接,报纸杂志使用需微博私信取得用稿授权。侵权必究! 风青杨微博:http://weibo.com/youyou52011 微信帐号:fengqingyang8964 一五一十部落原文链接 | 查看所有 0 个评论 风青杨的最新更新: 拆迁农民“暴富返贫”谁之过? / 2013-07-08 14:06 / 评论数( 0 ) 高考自杀悲剧给中国人的反思 / 2013-07-05 12:56 / 评论数( 2 ) 为什么要善待国民党抗战老兵? / 2013-07-04 10:14 / 评论数( 7 ) 56个电话背后中国人的信任危机 / 2013-07-03 12:32 / 评论数( 3 ) 新《劳动合同法》能让临时工翻身吗? / 2013-07-02 11:10 / 评论数(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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