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原

北京超期羁押艾未未 港人抗议国际谴责(图,视频)

艺术家艾未未被抓第37天,当局仍未向家人交待其下落, 外界认为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举行,美国副总统拜登批评中国人权情况。 北京艺术家艾未未被当局以涉嫌经济犯罪带走后,至今下落不明, 本周二已届满刑事拘留期三十七天上限,尽管当局一再以很快告知消息的方式回应家属,但家人在长久的等待及多次的询问下仍无法获悉艾未未下落。艾未未姐姐高阁星期二向本台表示,至今仍然没有弟弟进一步消息:“如果他们能够把处理方法调整一下,对他们应该是好事,对于我们已经到底线了,不管出来什么消息都不见怪。(我们也没什么办法)要是有办法,成千上万的被抓的人都会想办法,未未不是第一个,我相信也不是最后一个。”虽然如此,高阁还是表示家人会继续向律师寻求意见:“我们一直在跟律师探讨这些问题,因为他现在没有立案,没有立案也不完全是坏事,就是说要找未未的问题还需要时间,如果未未像一开始说的已经证据确凿,那现在应该开始受理了,所以现在只能是说看看事情往前发展,还是有律师会勇敢地帮助我们,也会给我们一些参考的法律方面的知识。” 熟悉大陆法律的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根据法规 ,刑事拘留期限最长37天,公安机关必须在期限内决定是否将艾未未逮捕及交代原因,否则应将他释放。王友金告诉本台记者,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是7天,如果涉案人在多个地点犯案、多次犯案及伙同他人一同犯案,可延长拘留30天调查。王友金认为,艾未未并没有以上提及的“犯罪”行为,所以官方说,艾未未应接受30天期限是不对的。即便如此,最长期限也只是37天。王友金说:“这说明艾未未的案情相当复杂,证据还没有找到,所以公安机关就拖延时间进行调查,这样,公安机关一定要决定对他的逮捕,如果不作决定,不作交代,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艾未未的朋友,艾晓明、 刘晓原等及一众网友也只能在网上呼唤艾未未尽快回家,与此同时,艾未未工作室的志愿者文涛失踪也已经37天,没有任何消息。香港民主团体香港市民支持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星期二在香港西区警署前集合,然后游行到中联办门前请愿。他们一路高喊口号,要求释放艾未未、刘晓波、谭作人、胡佳、倪玉兰等被关押的人。 美国时间星期一,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在华盛顿举行,此前, 旅居美国的人权活动人士吴弘达呼吁,美国政府在期间向中国当局提及人权问题。美国副总统拜登在对话中表示,中美双方在人权领域存在严重歧见,他也对中国近期打击和逮捕异议人士表示关切。拜登说:“我们与中国就人权问题出现争议,我方关注中国近期镇压行动,包括袭击、拘捕的行为以致记者、律师、博主及艺术家等失踪,在错误基础上难以建立真正关系。” 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致辞表示, 尊重人权有助于中国的繁荣和稳定。她说:“我们担心(人权问题)对我们本国政治、对中国和该地区的政治及稳定所形成的影响。我们看到,有关包括维权律师、作家、艺术家和其他人士被关押,或者失踪的报导。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我们了解到,只有努力尊重人权,才能更繁荣、稳定和成功。”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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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未未家人期盼”透明化过程”

自4月3日艾未未被中国当局限制自由后, 截止5月10日上午8时,艾未未已经失踪37天。期间艾未未工作室多名工作人员相继失踪,而艾未未的家属一直没有得到来自当局的消息,也未收到正式的法律手续通知。 据香港支联会5月9日发出集会消息,5月10日下午,他们将前往香港中联办,抗议中国当局带走艾未未超过法律允许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并称中共必须交代艾未未的下落,否则便是公然违反自己订立的法律。 何时走向正式的法律程序 中国律师刘晓原从法律角度对此事作出分析:”5月10日艾未未被警方带走已经超过37天,假使他被带走的当天,警方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那么,刑拘期限到今天就届满了。由于他还没有恢复人身自由,就有可能是被逮捕了,或没有被逮捕而变更为在外’监视居住’;从法律上说,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有合法住所,就应在其合法住所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排除不按相关规定执行。即便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按法律规定,家属和律师是可以会见。但问题是,无法肯定就是被监视居住了;第三种情形是,处于法律规定之外的”不明状态”。如果这样,就不存在三十七天期限之说了。如被带走后,一直没有被刑事拘留,自然就不存在被逮捕问题。当然,一个人被带走这么长时间,如没有刑拘逮捕,也没有被监视居住,这是不符合程序法规定。” 刘晓原表示作为艾未未的朋友,作为一名律师,我希望尽快看到艾未未一事明朗化,走向正式的法律程序。 “不要用我们的沉默出卖勇敢者” 德国之声也采访到旅居荷兰的时政评论人立里,他甚至对”刑事拘留37天期限”的说法提出质疑:”我们看到很多人提出37天最长的刑事拘留期限这样一个说法,如果是作为一种策略是可以支持的,但负面的效果就是给公众了一个心理暗示,让大家接受了这个说法,实际上这个37天本身就是非法的,用尽了荒唐的、不符合事实的极限和情况,如重大危害、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等。中共当局从一开始就未给出任何明确的理由,完全采用绑架的手段,如果24小时的讯问还是可以接受的,但必须要有书面的通知。我们要提醒大家的是,中共所作的事情,完全是非法,也是不存在这个37天的极限的,象维权律师滕彪、江天勇等都是这种情况。确切的说,应该是中共不断的违反践踏自己的律条。” 立里还介绍了艾未未被限制自由后,在荷兰的一些抗议活动,如张贴”寻人启事”、在华人集中的地方传播艾未未被限制自由的消息等。他呼吁公众能够对此有所行动,”不要用我们的沉默出卖勇敢者”,正如艾未未所说”只有参与才能够拥有权利”。 “我们希望有透明度的过程” 德国之声也联系到艾未未的姐姐高阁,她和家人期待着艾未未一事的透明化过程:”他们根本没有按照法律去办,现在怎么能讲这个理呢,做出这些事情的人也肯定知道,即使中国没有法,全世界也依然有法,何况中国的法律写得很清楚,但现在我们没有办法左右这个局势,现在我们的要求并不高,就是希望收到艾未未的音讯,希望他健康。可都没有,也不知道找哪儿去,我们一直问他们,他们就说’等着”快了’,我们每往前走一步,不是我们家与法律的较量,也不是一场表演,到现在我们的内心虽然焦急还是踏实的,因为艾未未的一切都是透明公开的,我们相信按照艾未未本人的性格,他会承认他做的而不会承认栽赃于他的,我们就希望打开的、有透明度的过程。” 高阁再次感谢来自世界各地支持艾未未而发出声音的人,她认为艾未未一事已经不仅是个人的问题,也是未来很多人的命运问题,一个政府对艺术家遭受不公待遇的态度,也是对民主理念、普世价值等的检验。   作者:吴雨 责编:叶宣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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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茶、删文、关群、拘留,还有什么不能做? – 刘晓原的博客| 刘晓原的 …

普通网民屠夫的博客关了,艺术家艾未未的博客也封了,论坛中谈邓玉娇的帖子被清洗了,2.6万个QQ群则遭 封杀 。我的新华博客谈邓玉娇案的文章全部被删除,博盟QQ群也被关了两个。 按巴东县公安局杨立勇局长说法,邓玉娇刺杀邓贵大,只是一起普通的案件。 …. 卫 毅还被被强制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访”的书面材料,其采访中获得录音及照片也被强行删除。 知情人士透露,孔璞和卫毅从北京出发时, 中宣部 就已经勒令所有媒体撤回在巴东采访的记者。正因为巴东县的官方知道这一禁令,所以才敢对记者下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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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也谈刑事拘留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的拘留有三种,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在本文中,只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问题。 刑事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即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要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才能采取拘留;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就不能先行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 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决定拘留下列有特殊身份的人员时,需要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如果是因现行犯被拘留,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原因需要拘留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决定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刑事拘留时,要报有关部门审批。西藏、云南及其他边远地区来不及报告的,可以边执行边报告,同时要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外国人主管部门的意见。   (3)对外国留学生采用刑事拘留时,在征求地方外事办公室和高教厅、局的意见后,报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审批。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所谓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灭或者伪造证据;有可能互相串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其他同案犯有待查证的。 所谓无法通知的情形,是指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者工作单位的。影响通知的原因消失后,办案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贻误战机。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所谓不应当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虽然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的;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法定的适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的,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即经过讯问,认为被拘留人犯有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没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如果出于办案的需要,应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对其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办理逮捕手续。 拘留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拘留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拘留。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依据上述所谈的规定,回答一下网友咨询的问题。 一个公民被公安机关带走,是不是被刑事拘留了,应以刑事拘留决定书为依据。刑事拘留决定书只给犯罪嫌疑人,给家属的是刑事拘留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会写明某人因涉嫌什么犯罪被拘留,羁押在哪个看守所。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应在二十四个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属不可能在二十四个小时内接到通知。因为公安机关一般不会用电话通知,也不会派人上门送达,更多的是用普通挂号信寄到犯罪涉嫌人身份证上注明的住所,有的则寄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由当地派出所警察转交家属。批准逮捕后,也是以相同方式寄逮捕通知书给家属。 《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作出拘留决定后,如”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则可以不通知家属。执行逮捕决定是,也可以”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为由。 如此一来,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带走时有人看见,然后,把人已被公安机关带走情况转告家属。否则,家属还会误以为亲人被失踪了。 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安机关以”有碍侦查”为由,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或被逮捕消息通知家属,既使家属或家属聘请的律师去查询,公安机关也不会告知。不过,有一种查询方法,就是到有可能被羁押的看守所去送钱送物,那里一般能查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此羁押。但是,对某些特殊犯罪嫌疑人,由于会以”代号”替代姓名,也是难以查询到的。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哪怕是简单的案件,也会适用三十七天最长期限。在期限届满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就会批捕;对检察院不批捕的,就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但一定要搞清楚的是,这是指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如果人被带走后,没作出刑事拘留决定,而是处于”不明状态”,就不存在三十七天内不批捕,要转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问题。 有网民质问,法律上有”不明状态”规定吗?我答,没有,但司法实践中可能有。网民再质问,符合法律规定吗?我答,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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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战略对话料再提艾未未 港区人大被要求公开表态

继中美人权对话后,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即将在华盛顿举行,艾未未再次成为关注焦点。中国社会学家王容芬呼吁国际社会向北京当局施压释放艾未未,香港泛民主派近日写信,要求与港区人大代表会面,要他们公开向港人就艾未未事件表态。 北京艺术家艾未未上月3日被当局从机场强行带走,而后称,因涉嫌经济犯罪接受调查,香港《大公报》报导来自公安部消息称,艾未未已经开始“交待”问题,各界原以为此消息意味当局很快会交待其下落,但过了一个多月仍音讯杳然,不少人认为,这已经严重违反法律程序,但北京维权律师刘晓原告诉记者,目前无法从法律上判断艾未未是处于甚么状态:“因为你现在搞不清楚是什么状态,如果是行政拘留,在30天之内要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就要变更强制措施,要么取保候审,要么监视居住。现在没有人知道被带走后是一种什么状态,继续等待看吧,从法律上来说肯定是不行,具体是什么状况也不清楚,律师介入也不合适,去哪个地方查,他们家属已经查过,也不知道关在什么地方,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是在什么地方。”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即将在华盛顿举行,美国助理国务卿坎贝尔星期四说,美国将敦促中国解释在未经法律程序或者法律手续不当的情况下进行逮捕的具体案件。虽然美国政府提出会向中国当局提出艾未未失踪的相关问题,但是很多中国网友并不乐观。上个月底,中美人权对话在北京举行,美方在此前多次表示,将就艾未未失踪一事向中国政府提问,但最后美方表示没有获得满意答复。 香港开放杂志总编辑金钟向本台表示:“艾未未这个事情既然已经抓了,他们不会随便放的,一定要有一个处理,要有一个法律的起诉,做一个判决,像刘晓波这样,这是最近的先例,所以我想这一步还是会做,只不过用什么方法,尽快把他赶出国,一定会赶出国,跟刘晓波不同,刘晓波实际上跟国外是没有多少关联的,但是艾未未不同,所以世界上的反应才会那么大,所以,他才会想办法把他驱逐出去,不管使用什么办法,哪怕是强制性的。” 长期担任德国歌德学院北京分院院长的卡恩•阿克曼表示,中国政府如果决定通过逮捕某人的方式来树立样板,就不会因为任何事情或任何人而受到影响。德国方面的抗议仅能从某种程度上起到安抚良心的作用。但是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只能通过政治层面进行协商。 旅居德国的着名社会学家王容芬说,中国政府在逮捕艾未未的事件中居然完全乱了方寸,法律混乱,行政混乱。她呼吁国际社会关注人类社会的秩序,合法、合理、合情地保障艾未未的安全。 香港泛民主派立法会议员,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向本台透露,目前他们已寄信给多位港区人大代表,希望他们公开表态:“既然是人大,他们就不可说不关他们的事,因为这个是国家的事,无论他们是什么立场,他们也应该让民众知道,当然香港人民没有权去选他们,但是他们也要接受香港人民的监察,他们也要表示他们的态度,让我们看看他们的面目。”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驻香港特约记者心语的采访报道。 Chat about this story w/ Tal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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