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

国际司法: 空姐走私上百万欧元

空姐走私上百万欧元 欧元 Reuters 作者 柏林特约记者 丹兰 一桩涉及到中国的欧元诈骗案在德国引起轰动。德国联邦银行因收购已成金属废料的欧元硬币而被犯罪团伙骗取了大约6百万欧元。警方周三在黑森州对十个住房和公司写字楼进行了大搜捕,逮捕了六人,其中四人是华人。德国检察院周四证实了这一消息。 据报道,联邦银行会将被磨损或变形了的一欧元、两欧元的镍币内芯和黄铜外环分离开来,作为金属废料处理。犯罪团伙买到这些废料后,将它们运往中国,请当地人把内芯重又嵌入外环还原成硬币,然后由汉莎航空公司机组人员通过手提箱运回德国并到联邦银行将这些磨损硬币兑换成现钞。 德国联邦银行是欧洲唯一一家免费提供磨损硬币兑换的国家银行,而且是一比一兑换。检察院估计,在2007年到2010年间,有29吨硬币通过以上非法途径重又回到了联邦银行。 去年年初,官方已发现犯罪线索。当时,一位空姐在法兰克福机场因几乎提不动自己的手提箱引起了海关官员的注意。开箱后发现,里面有数千敉硬币。 警方表示,此案至少有25名案犯。但联邦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犯罪嫌疑。 关键词 国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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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 中国国有公司可否在香港享司法豁免权惹争议

中国国有公司可否在香港享司法豁免权惹争议 香港立法会大楼 DR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郑汉良 中国大陆的国营企业在香港是否享有司法的绝对豁免权,香港终审法庭目前正为这个议题进行辩论,最终有可能要求全国人大常委对香港的基本法再一次进行释法。 这个争议源自一宗美国FG对冲基金公司与刚果政府的诉讼,诉讼同时又牵涉中资的中铁集团。FG基金公司早前承接一项国际商会(ICC)下的仲裁判决,可以向刚果政府索取1亿美元的赔偿,但这笔资产目前则归于在香港上市的中铁所拥有。 一般认为,如果香港跟从中国的绝对主权豁免,今后在香港的中资和国企公司,将同样享有司法绝对主权的豁免。 案件最早在2008年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时,法官以中国的司法在处理国际关系上,行使绝对豁免权,所以身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无权处理这宗涉及绝对豁免权的官司,刚果政府无需向FG基金支付1亿美元的赔偿。但FG基金公司不服裁决,提出上诉。案件去年2月在上诉法院审理,最后以2比1的票数,裁定香港因过去一直行使普通法,无需跟从中国的绝对豁免权做法,而可以根据普通法的「限制主权」理论及原则,判处刚果政府需向FG对冲基金支付赔偿。 刚果政府和中铁不服上诉法院的裁决,于是向终审法庭提出上诉。代表特区政府律政司的大律师余若海22日在法庭上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香港都必须跟从中国大陆的做法,给予涉及国家主权的官司绝对的豁免权。 余若海同时又指出,全国人大拥有解释何谓国家主权豁免的权力,而且他们的释法,亦可以在香港实施。他说,这个案件等于涉及一个国家,两种豁免权(绝对主权和限制主权),「但我们认为这是不对的,只能有一个国家,一种豁免权」。 据法律专家指出,在国与国的一般关系之中,有所谓主权豁免的观念,意思是主权国家及其代表在别的国家不需为其行为受到司法管辖,而只受自己国家的法律所管理。但在国际法之中,这一原则有两类不同的引用。一些国家行使绝对豁免,奉行国家主权至上,但近年由于在联合国参加了一些商贸的公约,主权的态度有较宽松的态度。普通法的习惯,则是有限制性的主权豁免这是说在商业性质的争议之中,不一定有豁免。 本案将继续在终审法庭审理,如果结果出现与中央利益不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可能再一次对基本法进行释法。 � 关键词 中国 – 司法 –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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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旗号下的司法倒退

作为一个已经从事法律工作将近20年的法律工作者,我认为 《法律完备不代表法治社会 》 一文说出了我和我认识的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心声。 首先,权利制衡下的司法独立,在中国不是一个伪命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八条和一百三十三条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个人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如果上面规定真正落到实处,那么有别于三权分立制度下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衡下的司法独立也能实现。至于为什么没有落到实处,这是另外一个问题我们不做讨论。 其次,“律师开始受到持续的政治和政策教育”绝对不是一个臆想。你只要有心去对比一下五六年前,甚至更早之前司法主管机关对律师的管理松紧程度,自然可以得出结论。这里面包括在律师事务所建立党组织,并进行越来越深入的管理。这并非因为律师想和那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搅在一起。现在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想做大,没有这个作依托是绝对不可能的。律师在代理集团诉讼,或者在当地具有影响的案件中,要取得司法行政主管机关的同意,最起码要向主管机关报备并很有可能被告知要“讲政治”、 “讲大局”。部分地区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各类型的维权律师在本地执业,已经执业的找各种借口进行限制,甚至吊销执业资格等等。这些例子不胜枚举。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只有两部法律——《婚姻法》和《宪法》。这连封建社会都不如吧?前者就是为了阻止那些刚刚夺取权力的男人们乱搞男女关系所制定的,关于后者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中国的法制任重道远,的确比三十年前进步。但得看看这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进步。如果用这种比法,我们就别批评了,直接歌颂表扬就行了。而且以三十年作为一个周期作比较,和拿三十年中的五六年进行比较,根本是两码事。 肖扬在位时,我们的感觉是,在这个体制内,尽量把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做到更好。而自从“和谐社会”这个说法提出后,法律在中国彻底沦为政府的工具。打着“稳定”、“和谐”的旗号,政府带头不依法办事,法院听命于政府不依法审判。这种情况在近两年越来越严重。对于政府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你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对带有普遍性的侵犯人民利益的政府行为,你和谁说理去? 有读者评论说,司法即使独立于党,也不可能独立于民意。但民意是另外一个问题。司法的进步,本来就应该伴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包括作者和在这里评论的人,都没有表达过今天或者明天就要实现司法彻底独立的观点。问题关键是上层压根就没想让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的倒退,正好中了那些人的下怀——让没有法律意识的民意继续成为民意的主流,做到法律彻底唯他们所用。 一位匿名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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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库】“闭上眼睛,鬼怪并不会因此遁去”(外二篇)

【404媒体】“等帘子拉开,模特已经换上了新衣”(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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