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

四川草拟的“突发事件”规定 引发公众担心财产权随时会被政府剥夺

四川省九月底公布的《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规定政府因“突发事件可征用个人财产”, 引发争议。公众担心,地方政府会借此给强拆披上“突发事件”的合法外衣,随意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为此邀请重庆律师郑建伟和北京律师陈永苗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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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没资格立法征收私人财产

四川没资格立法征收私人财产   2010年9月28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出台《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该草案网上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笔者虽非川人,更代表不了各界;但对该草案有一些个人看法,不妨这里略具一二。 四川地方媒体报道该草案时这样表述:“我省将立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既然称为立法(国家层面叫法律,省级层面叫法规),那么,在该省拥有立法权的唯一机构就是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应该是省政府法制办。 该草案出台,首先需要考量的是川地(也不仅指川地)立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还是在100年前,梁启超就清楚地指出了政治和行政的各自划分。在梁看来,立法机构的职能是政治,政府的职能是行政。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对前者负责。他举出的例子是,一个税种是否成立,该不该收或收多少,这是政治的事,由议会决定;至于如何收则是行政的事,当由政府来完成。 该草案应对的是突发事件,它指的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里的社会安全事件不妨挑出来专门看待,它的所指,其实就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社会群体事件。该办法第46条就是专门针对该类事件发生时政府的紧急应对,值得注意的是紧接而来的第4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应急征用的,征用执行人员在情况紧迫并且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可以强制征用。” 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很明确,但单位所指不明。国家单位当不论,如果它还包括私企或非国有的股份企业,和个人一样,都牵涉到一个私人财产的问题。这一问题在国家宪法中有明文保障,私人财产不得侵犯。那么,地方政府是否有权通过一纸《办法》来征用私人财产呢?如果可以,这委实是一件危险的事。首先而来的问题还是在立法主体,第47条的主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意味着该省各级政府授权给自己,在它认为“必要时”可以征用私人财产。这里,授予权、裁量权、执行权,包括监督权(比如财产征用时的公证人)俱为同一对象,逻辑上不合法理,实行时更为可怕。因为这样的权力予取予舍,已然没有限制。须知,凡是牵涉民间财产,根据政治与行政的区分,政府乃行政主体,除非人大授权,作为执行者的它,并没有其他更多的权力。 如果可以退一步,该草案出自四川省人大,是否就具有立法合理性。在国家层面而非省级层面,理论上可以,但有个特定条件,那就是战争状态。非战争状态的和平时期,即使会出现各种情况,但这样的立法(尤其是省级层面的法规),在立与不立之间,还是不立为好。以社会群体事件为例,它肯定不属于战争状态。如果授予行政征用民财的权力,该权力很容易被滥用。因为它是应急性质,急不急以及急如何,全由权力自己定夺。如果立法不能对紧急状态和应急程度作量化表述,不如不立法。这样既能保障个人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权力,避免它被滥用的可能。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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