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丢草:自由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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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9 月 12, 2013
“边民”董如彬。”> “边民”董如彬。云南知名网友“边民”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的消息,这两天引发网友关注。拘留通知书显示,刑拘的理由是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作为在昆明“躲猫猫”、“小学生卖淫案”等事件中表现活跃的网络意见领袖,“边民”被刑拘遭到诸多猜测。就此,五华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尚未披露更多案件 ……
阅读更多发布者岁月静好 | 9 月 11, 2013
以下被新浪审查删除的微博来自自由微博网站,数字时代编辑整理: 杨学林律师:两高新解释,将使刑辩律师业务猛增。动辄言论入罪,二十来万律师不够了;同时受益的可能还有建筑业。// 徐昕:以前被“求转发”骚扰得不行,现在得“求不转发”了。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网络寻衅滋事罪,更是超越立法,越权解释。 2013-09-09...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9 月 10, 2013
周一,中国的两大最高司法机构——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一经公布,即引起了法学界和舆论的激烈争议。 上述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仅仅转发500次就有可能被判罪的规定,这一规定引起了中国众多网友在互联网上的调侃。有网友戏称:爱他,就转发,恨他,也转发。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徐昕在当天发表在凤凰网上的一篇评论中认为,这一司法解释对构成诽谤罪的“情节严重”要求极低。另外,对可公诉的诽谤罪也作了扩大解释。即《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更令人忧虑的是,该《解释》规定了利用网络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对寻衅滋事罪进行扩大解释,” 徐昕在评论中写道。 过去几年内,中国政府已经出台了系列加强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不可谓不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一下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出台《解释》的目的,是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正值中国加强网络言论管控和打击网络“大V”的敏感时期,特别是对浏览次数和转发次数的限定,让外界感觉有意在限制网络意见领袖发言之嫌,所以引起了法学界人士和自由派人士对网络言论进一步受到压制的普遍担心。 今年5月以来,中国开始了一轮“微博”整治运动,一些知名的微博账号相继被销号或者暂时禁言。8月,新一轮严控微博大V的运动使整治运动达到高潮,警方逮捕了一家网络推手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随后,警方以嫖娼的罪名拘捕了新浪微博大V薛蛮子,令一度活跃的微博大V人人自危。 “两高”的司法解释被认为是上述网络言论管控运动的进一步延续。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在接受《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采访时说:“该解释的出台肯定会进一步压缩网络言论的空间。按照该司法解释,一些原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现在可以界定为犯罪了。” 周一,童之伟在新浪微博上针对上述司法解释发贴称,不久前被警方拘留的秦火火等人原本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如果按照刚刚出台的司法解释,秦火火肯定够判刑了。随之,童之伟的新浪微博被禁言。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在接受《纽约时报》北京分社采访时亦表示,此解释出台后,很多人确实更不敢在网络上发言了,这必将严重打击微博的活跃度。 而中国政府选择绕过程序复杂费时的人大立法机构,由两高直接出台司法解释的作法,也引起了法学界的普遍质疑。“在上述司法解释上,‘两高’明显越权,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的范围。因为具体到法律的适用等,解释权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刘晓原说。 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该条款还进一步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徐昕在凤凰网的评论中称,“两高”针对网络上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扩大解释明显超越了立法,属于越权解释。他写道:“该《解释》将网络空间推定为公共场所,突破了立法的明文规定,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童之伟也认为,司法解释权有特定的意义,在法律适用以及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等问题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无权解释法律。 在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司法解释权有着清晰的界定。所谓司法解释权,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对于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法令的问题,通过决定、批复、答复、复函等形式解释的权力。 童之伟表示,“显然,司法解释权被限定于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应用,是对审判个案的具体解释,而非对抽象的法律的解释。但现在来看,两高的解释已超出了对个案的解释范畴。这肯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我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周二,刘晓原公布了一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的请求建议书,建议最高立法机关对周一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违法审查。他建议说,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含义不能由司法作出解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可能也会对中国的网络反腐产生影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周一下午的发布会上表示,“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到底如何界定内容是否涉嫌“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故意和非故意,并没有确切的标准,最终的解释权仍在官方手中。 事实上,自两高司法解释公布后,微博的管控已经明显加强。新浪微博注册用户“王凡律师”在9月11日早上发贴称:前天晚上,我转发了朋友吴冬律师的一条评论两高司法解释的微博,并留言:“争取过500。”随后不久,他的新浪微博被销号。昨天我致电他,表达了同情之意思,他也取笑了我:“你还真有一张乌鸦嘴。” 王强对本文有研究贡献。 纽约时报中文网
阅读更多发布者一国两智 | 9 月 10, 2013
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存在的四大问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两高“)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笔者阅读该司法解释全文后认为,该解释企图以”治乱世用重典“的思路解决互联网存在的谣诼问题,但打击用力过猛且程序上存在瑕疵,因此,该司法解释对法治和言论自由的破坏作用可能会远大于打击谣言净化互联网环境的正向价值。下面是笔者的具体评论: 一、两高越权解释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中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定是第五条,将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传统的寻衅滋事行为都发生在非网络空间,在司法解释颁布之前,中国法院和检察院从未将《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适用于网络。因此,这显然属于法律制定后的新情况。而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情况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均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因此,至少就打击网络谣言适用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问题,两高超越了全国人大的授权。 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我国《刑法》第三条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但在司法解释中,却有数个条款使用了没有具体含义的”其他“型规定。如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又如第三条第七项: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因为规定没有具体标准,因此其解释权实际在政府手中,这些软条款是法律的不确定性大增,这对法律公开明确的价值是一个很大的损害,考虑到司法解释涉及的实际是公民言论自由边界的问题,这个不确定也对公民的言论自由造成了很大危害。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向公民提供对违反法律的司法解释进行申请撤销的法律程序,因此对于第一、第二点涉及的问题目前没有办法进行法律救济。 三、具体内容规定不合理的问题。 本次司法解释显然是为了配合政府机关打击网络谣言行动才出台的,因此,不少问题的规定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比如前面说过的第五条,将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编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理,但两高刚刚在今年 7 月份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完全没有在网上发布言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且实际上述行为本来就有刑法法条进行规制,具体为诽谤、敲诈勒索、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这样朝令夕改的做法无疑对法律的严肃性是个极大的讽刺 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这个规定中的转发和浏览标准显然太低,在新浪微博上,任何一条信息如果被粉丝超过 5 万人的微博主转发,其浏览量肯定就会超过 5000 次,同时,转发数量超过 100 次的微博浏览量也会突破 5000 次,这里存在两个问题:起刑点显然太低,将使很多不应该入罪的行为被以刑法打击,还会造成网民因为怕被追究责任而不敢在网上发言;转发浏览数不成比例,让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大减。 四、反违法删帖对民不对官的问题。 目前互联网大量删帖指示来源于政府,其中存在公权私用甚至寻租的情况,滥用公权力删帖的问题比个人或者公司贿赂互联网公司工作人员删帖要严重的多,但此次司法解释却用了多个条款针对民间删帖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但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公权力删帖问题视而不见,没有进行任何规定。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目的是为了打击互联网谣言,由于其规定的刑罚措施重的有点蛮不讲理,因此,短期内对于遏制互联网谣言可能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司法解释的内容违反了《立法法》和其要解释的《刑法》,因此从长远看,其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破坏将远大于短期内遏制谣言的价值。 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电话: 8621-52134900 , Email: yytbest@gmail.com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更多精彩知识产权法律内容,请访问: www.legalservice.cn (中文) www.chinaiplawyer.com (英文)。 (“拇指博客”客户端已登陆苹果app store,百大名博,一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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