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

是游说还是策反?–评李光耀却突然宣布退休

是游说还是策反?张凤耀  新加坡原总理李光耀,不多年前曾说,那些认为他要退出政治舞台的人“应当去医院检查一下自己的大脑”,不几天前,他还用强硬口气对一个争夺激烈的选区选民说,如果他们投票给反对党,他们“会后悔五年”,可14日,却突然宣布退休,退出政治舞台。  李光耀在新加坡执政数十年,他的执政理念是,“我们来决定什么是对的,别理会民众的看法。”他还说:“我认为,太在意民众支持率的领导人是软弱无能的领导人。”他又说:“在受人爱戴和令人畏惧这两者之间,我始终认为马基雅弗利的思想是对的。如果谁都不怕你,那就毫无意义了。”李光耀数十年执政期间,毫不掩饰自己是16世纪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基雅弗利的崇拜者。而马基雅弗利早就是残忍治国的代名词。  李光耀执政期间,胆敢反对他的人往往都吃上了官司,被控犯有诽谤等罪名,而一些异见者往往被扣上威胁国家安全等罪名而关入大牢。  李光耀的长期执政,新加坡经济有了很大增长,按人平均看是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不过表示贫富两极分化的基尼系数是0.47,远大于公认上限0.40。就是说,国家经济总量增长了,但贫富两极分化严重。  总的说,李光耀长期执政的新加坡是一个政治上独裁,经济上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国家。正因如此,以他为首的人民行动党的名望不断下降,最近选举,人民行动党只得约60%的选票,历史最低点。  我国改革开放后,李光耀对我国很有热情,直接、简接,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向我国宣扬新加坡的发展经验,意思是要我国以新加坡为榜样。当然,他的背后还有美国主子。美国深知李光耀的独裁,但对美国来说,只要中国离开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幸事,所以美国支持李光耀的努力,希望他游说成功。新加坡的宣扬、游说,取得一定效果,我国国内确实出现了一批应声虫,跟着说新加坡这个好、那个好,就是不说李光耀独裁,新加坡贫富两极分化严重。  新加坡是东南亚最后一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与我国建交后,仍与台湾结成军事同盟,帮其美国主子看住我国大门。李光耀向我国示好,表面上只是宣传、游说,实质无异于策反。  李光耀的执政理念,与我国蒋介石、埃及穆巴拉克相似;他们的结局李光耀很清楚。另外,李光耀大概也意识到,新加坡国内反对独裁、反对贫富两极分化的呼声一年比一年高涨,他的人民行动党的得票率一次比一次低;尤其最近这次选举,他亲自出马到竞争最激烈的选区,叫选民不要投反对党的票,选民们没有理会他,还是投了反对党的票。李光耀终究是政治人物,知道赶走不如自己走,三十六计走为上。  所有独裁者,最终都会被人民赶下台。没有不落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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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在中国的悲催历史

Google在2000年代急速发展,中国也是一样。中国是这个时代最激动人心的商业故事。这个曾经封闭的红色巨人不仅仅是在经济上天翻地覆,而且它的人民,那些在奋斗中成长起来的人们开始品尝到经济建设的果实。      2004年1月Google内部的一份资料宣称:“中国对于Google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这个国家大到无法忽略。”拉里和谢尔盖都对被挡在中国的大门外感到沮丧,我们不能忽视那十几亿的用户群,“ 安德鲁,迈克拉林[1]说,他2004年作为策略主管加入Google。迈克拉林对和中国打交道有一些经验,他曾帮助一些非赢利组织获准提供信息服务。      2004年春天迈克拉林带了一个小型的代表团来到中国,他为此承担的数次旅行中的第一次。“那次有点像是一次侦察行动,”      迈克拉林在公司会上展示了他的中国之行的收获,收益和风险都列了出来 — 他始终担心和官方打交道的风险。所有人都同意Google应该在中国事务上投入更多的精力。施密特要求迈克拉林进行一次伦理上的分析。迈克拉林对施密特的要求记得非常清晰:“别去想收入,假设商业利益的得失毫无影响,然后去得出最佳的分析结果:到底是Google进入中国能加速它的变化,促进信息流动,还是Google留在中国之外更能起到这样的作用?这就我要问的问题。”      迈克拉林为这份报告工作了整一年,每六个星期就在中国呆一周。有时候他把拉里和谢尔盖来来一起讨论中。一次这三个Google人和萧强[5]会面,萧强是一个在伯克利执教的中国人。他告诉佩奇和布林:如果他是在对绝大多数别的公司提出建议 — 比如说是一家汽车公司,他会劝他们不要去中国,在那里展开生意未必是好事。但是互联网不同。中国的民众希望提升交流水平,而互联网可以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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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的”加减乘除”

                                 文 / 刘桂明   又一个受人关注,惹人关心的刑法修正案诞生了 作为“ 1997 版《刑法》”的第八个修正案,与前面七个修正案相比,显然其诞生意义更加独特,更需研究。 几乎可以称为一部小法或条例的 50 个条文,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其实意义不凡。如果由我来概括的话,我可以“加减乘除”用四个字来表述此次刑法修改的实质内容及特别意义。 一是“加”得合乎现实。 所谓“加”,就是指增加的内容或罪名。我们看到,“醉驾与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首次被写进了《刑法》,“恶意欠薪及拒付报酬”的行为第一次列入了《刑法》,“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个概念,甚至是作为一项新的制度设计,也首次被写入了《刑法》。 众所周知,近几年不断成为热点新闻的因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造成的人员伤亡,已经成了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于是,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入罪了。修正后的《刑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仅如此,这次修改中关于“危险驾驶”的正式定罪,还真正改变了以往“肇事后再处罚”的传统方式。过去,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要求是必须系因行为人严重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才进行刑事处罚。现在的规定是,不管是否造成后果,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都将予以处罚。 谈到恶意欠薪,我们都知道干活拿钱,天经地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出现例外。只要关心媒体报道就会发现,一些万般无奈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常常以下跪、爬塔吊、跳楼等极端方式寻求讨薪的消息,不时成为热点新闻。为什么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屡禁不止呢?于是,针对现实中不断上演的“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作出了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预计,将“恶意欠薪”界定为犯罪行为,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广大农民工的困难。不过,我还是担心其操作性。换言之,其威慑作用如何真正体现。 对于社区矫正,尽管在实践中进行了多年的探索,但现行《刑法》其实一直没有反映。只是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工作模式,更作为一项制度设计,“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教育,促进其顺利有效回归社会。依我在团中央供职期间从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经验,此项制度对罪错青少年的改造与教育效果尤其明显。据悉,自2009年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全国各地累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4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接受矫正总人数的0.18%,收到了良好效果。可见,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更加重要的是,社区矫正的推广既有利于监狱集中资源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又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将有效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将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可以说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他们更好地重返社会,融入社会。 二是“减”得合乎潮流。 毫无疑问,我这里强调的“减”自然是说关于死刑罪名的废除。在我国,关于死刑的全部废除,尽管一直是一个争议话题,但距离真正的目标还只能是一个“百年梦想”。所以,不断地限制死刑的使用与适时地减少死刑的罪名,既是一个合乎中国实际的选择,更是一个合乎时代潮流的进步。 此次《刑法》修改中最吸引眼球的特点,就是改变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 “ 加法 ” 不做 “ 减法 ” 的做法,一举取消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按照此次《刑法》第八个修正案规定, 自今年5月1日起,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将不会再判处死刑,我国死刑罪名将由68个减至55个。此项最引人注目的修改,也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从高层到民意关于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之共识,开始真正形成法律常识。 三是“乘”得合乎民生。 这个“乘”,主要是针对那些危及他人生存与发展权利的犯罪行为所给予的处罚,不是一般的处罚,而是要加重处罚。甚至还可以说,不仅仅是加重,而是加倍处罚。比如说食品安全,此次修改不仅降低了认罪条件,而且还加重了处罚的力度。 从近几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面条掺胶事件”,无不说明,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扰乱了生产秩序,更危及着每一个公民的生存与生命。于是,要求“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便成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呼声。所以,此次《刑法》修改,在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中增加了一个适用条件,即除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外,“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将处以相关刑罚。现行《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而 修正后的《刑法》,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如此安排,说明食品安全犯罪最低刑罚将变为有期徒刑。对于罚金,只提出“并处罚金”,没有规定具体数额,这也为从经济上给予加重乃至加倍的处罚力度提供了操作空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 此次《刑法》修改在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还增加了两种最高刑为死刑的犯罪情形。这就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此次《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 141 条处罚。”   而《刑法》第 141 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其最高刑为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现行《刑法》 232 条、 234 条分别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刑均为死刑。   《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还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据了解,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中晚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于是,“供体”的短缺必然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  为此,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回应。为此,对那些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与惩处。 四是“除”得合乎法理。 此次《刑法》修改,不仅有热点罪名的增加和死刑罪名的减少,也有处罚程度的加倍,还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语境下的“除外”处置。如此次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同时还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一方面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另一方面为了防止“75岁免死”的理解而可能引起的负面导向作用,因此,此次修订充分考虑到有关实际情况。于是,同时又作出了“除外”的特别规定。而类似的“除外”规定,对未成年人与老年人非常需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做了如下概括:一方面,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些刑罚进行了调整,比如取消了部分犯罪的死刑,规范了被判处死缓的人减刑、假释后的实际执行期限,调整了数罪并罚的刑期,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一些刑罚规定进行了调整。另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行为的处罚,例如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等。另外,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醉酒驾车、飙车等。加大了对一些严重犯罪的惩处力度,比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累犯的惩处力度都有所加重。 应当说,既讲平等,也讲除外,是罪刑相当原则的真正体现。如此而行,才能使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保持一种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除外”并非只讲从轻或减轻,其实还有从重和加重处罚。比如此次《刑法》修正案 ( 八 ) 中有三个条文涉及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分别是叛逃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相比一般的犯罪主体来说,对其实行的处罚就是从重或加重处罚。  当然,此次修订中值得关注的热点还有不少。但从我个人感觉,最值得关注的就是本文所要强调的“加减乘除”原则。具体还有那些条文更值得关注与解读,不妨对这 50 个条文进行一字一句的研读,相信会有更大的收获。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 2011 年 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 :“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 :“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 :“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 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 :“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      “( 一 ) 犯罪情节较轻 ;“( 二 ) 有悔罪表现 ;      “( 三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      “( 四 )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 :“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      “( 一 )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      “( 二 )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      “( 三 )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 :“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 :“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二十六、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 一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二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三 )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 :“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 :“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 :“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 :“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一 ) 强买强卖商品的 ;      “( 二 ) 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 三 )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四 ) 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      “( 五 )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 :“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 一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 二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 三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 四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 :“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 一 )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      “( 二 )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      “( 三 )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      “( 四 )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 :“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一 )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 二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     子 ;      “( 三 )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 四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 :“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   五十、本修正案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新华社北京 2 月 25 日电 )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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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基辛格《论中国》:美中应建跨洋“共同体”

美中外交关系的重要的奠基人之一的基辛格博士在最近出版的一本新书中说, 美中两国虽然有基本的文化分歧,但美国和中国共同合作,共建新的“太平洋共同体”,符合美国和中国的利益。 *纵览四代领导人* 1971年,尼克松总统的国家安全顾问基辛格博士突然造访北京,恢复了美中两国中断了20多年的高层外交接触。从此,中国从闭关锁国,到改革开放,到一跃发展成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曾经为从肯尼迪到奥巴马等10位美国总统提供过正式和非正式咨询,曾经同从毛泽东到胡锦涛的中国四代领导人打过交道。 *称毛、周、邓“铁石心肠”* 曾经访问过中国50多次的基辛格博士,在他最近出版的新书《论中国》(On China)中,以敏锐的视角,深邃的洞察力,回顾和论述了过去40年来中国的发展和变迁,维妙维肖地刻画了他接触的中国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称他们是铁石心肠的权力政治实践者。 《纽约时报》说,书中提到尼克松和毛泽东当年会面的一个情景。尼克松恭维毛泽东改变了中国这个文明古国。但令基辛格惊讶的是,毛泽东说他改变不了中国,只能改变北京附近的一些地方。基辛格称毛泽东是“王者哲学家”,说周恩来举止文雅,充满睿智,说话样子像孔圣人。 “性格刚毅,双眼忧郁,个子不高”是对邓小平的外貌和品性的描述。基辛格称赞邓小平使中国从毛泽东时代的农民公社,走上高速发展的经济大国道路。 *赞大跃进“必要罪恶”* 《论中国》在谈到毛泽东发动的大跃进和文革给中国造成的灾难时说,“有些中国人认为,中国要保持统一,成为超级大国,秦始皇的罪恶是必要的罪恶”。纽约时报说,基辛格的态度漠然,令人心寒。 《新闻周刊》说,《论中国》最深刻的洞察力在其心理层面,表现在中国和美国精英的基本文化分歧,一个来自两千年文明古国的中国,一个来自两百年历史的美国。这种分歧在1989年6月天安门拥护民主运动遭到镇压后,表现的尤其明显。在基辛格来看,用制裁报复中国过于天真。美国人谈判时会列举出10个不同论点,然后各个解决,中国则只是一个提纲挈领的大方针。他说,我们总是争分夺秒,急于看到成果,他们则是以“千年计时”注重耐心。 *警告中国崛起致国际重回两极化* 基辛格警告说,这种根本的文化分歧,可能会导致美国未来同中国发生冲突。基辛格说,动武的可能性不能被排除,因为100年前,德国崛起,在经济和地缘政治上挑战英国,导致战争。 他说,1970年代尼克松访华后的美中关系是“准联盟”(a quasi alliance)的关系,美中走在一起的主要因素:美中的共同敌人苏联。他说,中国的崛起使国际关系再次两极化,进入一个新冷战(可能是热战)中。但他对北京领导人保持冷静头脑,抱有希望,认为美国不应该“在控制中国或为了思想运动建立民主国际阵营的基础上,整顿亚洲”。 他建议美国同中国合作,共建新的“太平洋共同体”对美国更好。 *贡献:交织与重叠美中利益* 前美国驻华大使、华盛顿威尔迅国际学者中心基辛格中美研究所所长芮孝俭说,基辛格博士试图将他多年来同中国几代领导人打交道的个人亲身经历,中国领导人从事外交事务的经验,与中国外交历史融会贯通在一起。 他说:“一个崛起的大国,是否必然会同一个已建成的大国发生冲突,或者是错误的政策所致?基辛格详细地讨论了这个问题。既然现任美国政府当局和中国领导人希望中美两国不要发生对峙,基辛格博士书中提出的论点,非常相关。” 基辛格的学生、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教授、《我与中国》和《毛泽东传》的作者罗斯.特里尔(Ross Terrill)博士说,基辛格博士是美中关系重要的奠基人,《论中国》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美国利益和中国利益能相互重叠。 罗斯.特里尔指出:“中国和美国必须要保持世界和平。其中一个途径是美国要保持强大。而且基辛格从历史中认识到,多边主义是一个非常不稳定的力量,导致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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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党绝密文件。学会这些排比句,你就NB了

要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 要增强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真正让人民享有更真实、更充分、更广泛的人权。 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要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在……方面是思想明确、准备充分、行动有力和富有成效的。 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党员意识,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的要求。 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必须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 以非比寻常的决心干劲,以非比寻常的过硬措施,以非比寻常的工作成效,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样的大部制有利于理顺关系、优化结构、统筹兼顾、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真正做到党在心中,民在心中,法在心中。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政法队伍。 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 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 要着力解决好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执行困难的问题。 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顽症。 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安全、更方便、更文明、更和谐的要求。 实现由防范性管理向平等性、服务性、无偿性管理的转变。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 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让人民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 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积极进行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全面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健全治安防控体系。 政法机关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的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最普遍的公平性、最有效的协调性。 领导干部要做勤于学习、执法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敢抓敢管、廉政勤政的表率。 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实现由党委、政府包办一切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转变。 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有罪判无罪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 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 政法战线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 政法机关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特别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 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创造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政法工作发展规律的政绩。 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自觉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自觉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秩序。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又是政法工作的目标追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改进政法工作。 更加注重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组织新进政法机关的干警以及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干警到基层一线摸爬滚打,使他们真正了解群众的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 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表率,一定要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表率,一定要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表率,一定要做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表率,一定要做严于律己、廉政勤政的表率,一定要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表率。 政法机关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从而为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精辟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职责和重大任务,深刻阐明了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总的要求和重点工作,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和重大措施。 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干警应该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干警应该全力整改的问题,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 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 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 增强国有经济活动力、控制力、影响力。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深化沿海开放,加快内地开放,提升沿边开放。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 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必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道理、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 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低排放、低能耗、高效率、高知识密度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成为当代发展的基本趋势。 深刻认识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 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不同的利益诉求不仅会在干部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来,也会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不同部门表现出来。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二○二○年比二○○○年翻两番。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 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全球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 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引入一种新的关系、新的体制、新的机制。 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 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队伍。 我国科技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 “三老四严”精神就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的精神。 向人民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实践学习,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本领。 这个浪潮涉及国家之广泛、涉及领域之全面、持续时间之长久,都具有标志性的时代意义。 实现人口再生产从“高出生、高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 奥运是中国人扬眉吐气的盛会,是中国走向世界的盛会,是中国被世界接纳的盛会,是中国与世界融合的盛会。 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我们理解、信赖、关心台湾同胞。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尽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中国决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 焕发自强不息、奋力拼搏、改革创新精神。 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 不断推进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使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 防止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现象。 这是我们党励精图治、探索真理、开拓进取的结果。 我们将继续贯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 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地区环境。 努力做到亲民有真感情,爱民有真措施,利民有真成效。 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我们党关于党的建设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很多。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 坚持并丰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明确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各项部署。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 建设起一支团结统一、纪律严明、英勇善战的工人阶级先锋队。 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承前启后、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30年来我们党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 提出在革命化的前提下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深入思考关系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 从1983年起用3年时间对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 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情况下适应新要求、学习新知识、锻炼新本领。 明确提出党委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我们党是靠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起家,从胜利走向胜利的。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上取得新进展。 列宁认为党内民主、高度集中加上铁的纪律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 这30年党的建设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重大而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我们党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 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共产党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有效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对党的肌体的侵蚀。 所有这些,引起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和安全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 在党政分开、下放权力、精简机构、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采取了若干改革措施。 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停滞、永不僵化,成为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 明确提出要在实践中特别是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地方锻炼和培养干部。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 这一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 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构成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前赴后继、不怕牺牲,艰苦奋斗、锐意进取,才奠定了中国今天的局面。 使党的建设工作在历史的比较、国际的观察、现实的把握中开阔了视野、深化了认识、提高了水平。 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凝聚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大团结。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核心价值。 恢复了我们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 我们对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充满信心。 如何加强执政党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 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认真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思想混乱、组织涣散、作风不正、纪律松弛等突出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 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 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牢牢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之间相互贯通、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许许多多的共产党员不畏艰险、勇挑重担、舍生忘死、冲在前面,充分展示了新时期共产党人的优良品格和时代风范。 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 这30年是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被越来越多的党员和群众所学习、所接受、所掌握、所运用,理论成果变为巨大物质力量的时期。 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弘扬正气,反对歪风。 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凡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对维护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 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动摇,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 不断探索和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和干部中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的工作。 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科学评价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 任何一个政党,无论实力多强、资格多老、执政时间多长,如果因循守旧、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进取,其创造力就会衰竭,生命力就要停止。 把党建设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相互衔接、相互贯通,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共同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明确提出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公道正派的用人路线,坚持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 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关键、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为基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解放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动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二○二○年的奋斗目标。 要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我们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就要引导和确保全党同志坚定不移地沿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开始探索的、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开拓的、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始终坚持的、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续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是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建立新中国、取得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伟大成就以及艰辛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取得宝贵经验的基础上,由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开创的,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继承、发展并成功推向21世纪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坚定不移地继续推向前进的。 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结合起来,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 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我们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 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 我们党坚持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我们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 祝全校教职员工教学、科研、管理取得新进步! 祝全体学员在党校期间学习好、生活好、身体好。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我国同主要大国加强了对话,增进了信任,扩大了合作。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充分表现了中国人民不畏艰险、一往无前的决心、勇气和意志。 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重大方针。 不断以新的举措、新的经验、新的认识和新的成效推进党的建设。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 帮助广大党员和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 不断赋予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进一步把握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以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目标,不断推进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扎实工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 努力把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把党建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把党建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 本届政府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作为政府工作的三项基本准则。 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更加兢兢业业、扎扎实实地做好政府各项工作。 30年党的建设在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中与时俱进,取得的成绩和进步是多方面的、有目共睹的。 从严治党中必须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切实做到高举旗帜、求真务实、把握主线、全面推进。 中国政府和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分享发展机遇,共同应对风险挑战,共同推进人类和平。 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党中央对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 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驾驭全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奋发进取、共同努力的结果。 中国政府和人民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党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根本方法。 要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只有坚持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归功于人民,我们的各项事业才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社会和谐的积极促进者。 要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 改革开放,目的就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还需要继续奋斗十几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还需要继续奋斗几十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则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 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激发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使人民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一些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一些政府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对权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健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弄虚作假、奢侈浪费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 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一靠教育、二靠制度的要求,各级党委在解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重要成效。 广大党员和干部解放思想、开动脑筋,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和教条式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总起来说,这五年,是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是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和人民得到更多实惠的五年,是我国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的五年,是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明显增强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更加紧密的五年。 30年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世界、指导实践,坚持从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和人民群众的生动创造中总结经验、吸取营养,努力使各项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增强主动性、富于创造性。 向全国各族人民,向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表示诚挚的感谢!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和台湾同胞,以及广大侨胞,表示诚挚的感谢!向世界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对中国现代化事业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 要求全党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富有活力、团结和谐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坚决改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 加快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全部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 加强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出口。 正确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 继续推动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金融、商业、电信等服务业开放不断扩大。 注重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取得突破性进展。 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制度。 做好政策性关闭破产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 认真落实支持生猪、奶业、油料发展的政策措施。 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增加对薄弱环节、改善民生、深化改革等方面的支出。 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 支持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 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 实施一系列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的措施。 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等手段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依法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农村饮水、道路、电网、通信、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 建立创业板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抓好教育收费、医药价格、农资价格及涉农收费的监督检查。 建立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 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落实电力、钢铁、水泥、煤炭、造纸等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 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非法传销、商业欺诈、盗版侵权等违法犯罪活动。 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发挥利用外资在推动自主创新、产业升级、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 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 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 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 努力解决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环境保护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 把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首要任务,在制度、政策和投入方面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一代一代人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让我们的祖国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 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税收和活跃市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进一步加强内地与两个特别行政区在经贸、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趋多样化并不断发展。 今年财政支农投入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用于农村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村建设的增量要明显高于上年。 坚持稳中求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好字优先,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改革开放,注重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坚持以人为本,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Copyright © 2008 This feed is for personal, non-commercial use only. The use of this feed on other websites breaches copyright. If this content is not in your news reader, it makes the page you are viewing an infringement of the copyright. (Digital Fingerprint: 053ff620c1049690ae84507249c563e2) 如果您的阅读器看不到图片或视频,请移步原文链接: 我党绝密文件。学会这些排比句,你就NB了 本文发表于 乐淘吧 欢迎订阅关注乐淘吧 黄金版TV,解压密码letaoba.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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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你可以用一种新的方式对抗互联网审查:在浏览中国数字时代网站时,按下下面这个开关按钮,为全世界想要自由获取信息的人提供一个安全的“桥梁”。这个开源项目由蓝灯(lantern)提供,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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