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密

上海车牌拍卖款如何花也是国家机密?开庭公告

明日(11月23日)下午2点C302法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市政府委托法制办工作人员出庭,本人及同事代理俞帅哥出庭,俞帅是否出庭,看女粉丝数量而定。   诉状如下:   原告:俞先生 被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 韩正 地址: 人民大道200号       联系电话: 021-23111111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作出的“sq20100115-2”《告知书》; 2、责令被告对与原告申请公开的 “1、上海市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的每月收入数据” ; “2、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每一笔支出的所有批准文件” ;“ 3、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对上海市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收支情况的所有审计报告 ”这三项信息限期予以公开。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一名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出于法律研究科研需要,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上海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上海市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的每月收入数据;2、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对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每一笔支出的所有批准文件;3、2004年5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间,对上海市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拍卖款收支情况的所有审计报告。 2010年6月17日,原告收到了被告编号为“sq20100115-2”的“告知书”,未予公布三项信息中的任何一项。 对于第一项信息, 被告认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原告向上海市财政局、发改委、交通港口局等部门咨询。原告认为被告对该信息不予公开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据了解,车牌拍卖是上海特有的制度,所得的拍卖款是由市财政专户存储,经市政府批准方能使用,故被告在履职过程中必然获取拍卖款的每月收入收据,因而在收到申请后除了法定的不公开理由外也就必须予以公开;其次,事实上,被告在去年的一份向其他信息公开原告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里已经确认上海市车牌(私车额度)拍卖所得费用收支数据属于其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能范围,并实际已在其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栏目里公开了该笔款项的年度收入收据(在本案的“sq20100115-2告知书”第二页也提到该主动公开情况)。现在本案的原告只是要求公开更详细的月度收入数据而已,这个信息就变成“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了,变脸如此之快让人无法理解,被告显然没有逻辑、自相矛盾。该项信息并非被告所谓的“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信息,被告错误适用了法律。   对于第二项信息 ,被告认为是“国家秘密”,“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对此,原告同样不能认同。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在内容上有严格的限定,即:“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不符合该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第八条)。上海市车牌拍卖所得款项本来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据被告在本次“告知书”上指示原告查阅的1994-2008年拍卖资金支出批准情况,也可以看出这些款项都用在了市政公共交通上,那么原告申请公开的批准这些支出的批准文件无非是把这些信息在纸面上固定而已,用于公共生活的财政支出批准文件有何秘密可言?公开这样的信息也不可能危害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与“国家秘密”何干?将公共财政化约成国家秘密,这与现代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的民主精神也是背道而驰的。再者,“国家秘密”的确定应经法定程序,并非随心所欲可以指鹿为马。综上,被告将该项信息以“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不能服人,被告对该项申请信息的认识和作出答复适用的法律都是错误的。   对于第三项信息 ,被告告知“本市审计公开工作由市审计局牵头推进”,因此建议原告“向市审计局咨询”。对此理由,原告亦不能接受。固然被告并非拍卖款项收支情况的审计机关,但如前述,因为被告对该笔款项的管理和支配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与被告对款项的管理和支配直接相关,被告也是被审计的对象,因此,被告必然获得审计结果。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获取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理所当然具有公开的职责和权限。本案中,原告实际申请的是审计机关对被告相关工作的审计结果,被告捂着掖着不肯公开没有道理,转而要原告向其他行政机关获取也不符合便民原则。被告对该项申请信息的答复同样错误适用了法律。   综上, 被告在“sq20100115-2”《告知书》里不予公开原告申请的三项信息的理由皆不成立,系属错误认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和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其答复书侵犯了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被告不予公开原告申请信息的不作为行为违法。   原告收到被告该《告知书》后提起了行政复议,2010年9月16日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复决字(2010)第4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仅仅是重复了“sq20100115-2”《告知书》援引法律条文的不予公开理由,未对复议请求的理由做哪怕是一句话的回应即维持了该《告知书》,原告不服该复议决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四条等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请求,维护法律严肃性,保障公民知情权!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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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五条成了“墙上画饼”?

近几年出现的许多维权事件,实际上就是围绕着如何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表达权,公民个人与公权力之间的博弈。在这个博弈的过程中,许多人选择的表达方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方式,有些甚至于是我们想象不到的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的维权智慧。当然,任何一种博弈,都是成功与失败共存。我国公民对表达自由权的追求,也是这样。近些年出现的穿状衣上访、共同散步、集体进京旅游、围观等案例,就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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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海

上海的大火应该让每一个中国人认识到民主和言论自由不是抽象的概念和某些理想主义者的追求,而是和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和福利息息相关的。不是我们努力在正义的火焰中埋葬邪恶的制度,就是我们默默忍耐着等到同样的大火降临到我们自己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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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学中心的“专业人士”给党支招

我所评述的这篇《关于新时期藏区统战工作的思考》,起先在推特上予以评论过,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但现在,中国西藏网上已经找不到这篇文章了。有意思,为嘛要删除呢?是不是暴露了什么国家机密呢? 感谢推友截图党,已截图并保存了 这篇文章 ,还在博客上转载了 这篇文章 ,如图所示。 藏学中心的“专业人士”给党支招 文/唯色 2010-11-15 前不久从“中国西藏网”上读到一篇文章:《关于新时期藏区统战工作的思考》,作者是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的工作人员刘斌。很显然,此人不是学者,更不是一名知识分子。因为如思想家萨义德所说:“知识分子不是专业人士,为了奉承、讨好极有缺憾的权力而丧失天性”,知识分子必须“能对权势说真话”。 刘斌应该属于某类“专业人士”,不然他不会以这样的口吻称呼当局“我们党”、“我们”甚至“我”。事实上,他更像是那种为主子出谋划策的人,古代中国叫幕僚,当今术语叫走狗。这也从另一个角度折射出藏学研究中心的实质,究竟是一个学术机构,还是一个云集了将各类“专业人士”充作仆役的伪学术机构? 就今年初北京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之后,当局应该在藏区如何开展、深化统战工作,刘斌针对藏区的寺院、僧尼和信徒所提出的解决办法,依然是继续执行持续十多年的“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而这意味着,由于对宗教信仰的严厉打压是导致2008年全藏爆发抗议的主要因素,并未得到当局以及向当局献策的专业人士的反思和修正,相反还要进一步地“深化”和“管理”,如此步步紧逼,令人难以呼吸,那么再一次更大的抗议是不会不发生的。我尤其注意到文章最末一段,为此摘选关键部分在推特上发过,引起了推友的关注和讨论。 如1:“要根据目前国外藏胞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做好国外藏胞二、三代人物联络工作,广交、深交、新交朋友,支持和鼓励爱国力量的凝聚和增长。”这表明,党该打藏二代和藏三代的主意了。 如 2:“有针对性、选择性地接触一些对我有偏见但与达赖集团有矛盾的组织和上层人物,灵活开展工作,争取使其为我所用。”然而,对于如此将被统战的“组织和上层人物”来说,在1950年代和文革时代,中国国内无数个“民主党派”和“爱国人士”的悲惨下场乃前车之鉴,若要重蹈那就是活该。 如 3:“坚持‘区别对待、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做好国外藏胞回国探访的审批管理工作,严防达赖集团的渗透。”说实话,这条原则太卑鄙,竟有脸公诸于众,摆明了把流亡藏人回乡探亲的人权任意践踏。有藏人网友评论说,难怪去示威的流亡藏人被人疯狂拍照,相机都快撞到脸上了,原来是有来头! 如 4:“要加强对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出境留居国外藏胞的工作,加强与他们的联络。”这让我想起拉萨的一位非藏人退休干部,数次跑到达兰萨拉去游说从这边逃出去的藏人,有意问是否想念家乡想念亲人,当对方忍不住泪下,就说可以想法帮助回去,既往不咎之类,俨然党派去的说客。 如5:“要通过支持爱国藏胞在境外组建社团组织和经济实体等有效途径或办法培植与达赖集团相抗衡的国外藏胞力量,创建和完善国外藏胞接待管理网络体系。”而这项工程早已经动工,今年初在美国成立的中国海外藏族协会即是一例。 如 6:“对持中间立场的藏胞、包括达赖身边的人,只要不是顽固不化的,我们都要积极做工作争取,要让他们向有利于我的方向发展。”所谓“争取”即各种诱饵,所谓“向有利于我的方向发展”即成了“我”手中的木偶任其摆布。而被当成木偶的,无论华人还是老外都有,当然藏人也有。 如7:“达赖的忠实追随者、支持达赖顽固分裂立场的藏胞,要及时跟踪、掌握其动态,要适时予以坚决的打击。”那么,怎么做才算是“坚决的打击”?是要搞种种恐怖活动予以消灭吗? 推特上,有藏人指出,其实统战部的这个意图,不是最近才有。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是统一战线的最终目的。其手段是团结各方,利用今天的敌人,打击明天的敌人。固然,“区别对待、利用矛盾、分化瓦解”,一向是当局针对境外藏人的统战政策,然而从这次较为详细的部署来看似乎颇有新意,故有藏人如是调侃献计献策的刘斌:“谋士,当心,泄露天机可是罪不可赦哟。” 2010/11/7 (本文为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 ) ********************************* 附:关于新时期藏区统战工作的思考 【原载藏学研究_中国西藏网 http://www.tibet.cn/zxyj/xzsm/zc/201008/t20100823_620343.htm ,现已删除不见。】 摘要:统一战线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西藏的统一战线工作,要抓住宗教工作这一重点,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积极影响和管理宗教组织,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加大培养和使用好民族干部的力度,从多方面做好境外藏胞工作。 关键词:西藏 统一战线 爱国 宗教 统一战线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藏和平解放、平息叛乱、民主改革、改革开放等各个历史阶段,统一战线工作都是党在西藏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运用统一战线这一法宝,广泛团结西藏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壮大爱国力量,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发展西藏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实现西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繁荣进步的伟大事业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2006 年召开的第20 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建设,为做好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工作指明了方向。2010 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自治区下一个阶段的发展绘就了美好蓝图。又一个重要的发展机遇期来到了,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是包括西藏各族人民群众在内的全国人民对西藏的共同期盼。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众多因素复杂交织,西藏未来的稳定与发展也要面对不少消极因素的影响,甚至是分裂分子的蓄意破坏。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西藏巩固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使社会各方面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为实现西藏的长治久安和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奋斗,不仅是统一战线工作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全社会需要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以下便是笔者对这一课题的一些思考。 一、抓住宗教工作这一重点,促进西藏宗教与社会相协调    西藏的信教人口众多、宗教问题突出,因而,宗教工作一直都是我们党和政府在西藏统战工作的关键领域和重中之重。新时期新形势下,西藏自治区的统一战线工作,要以第20 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找准信教人群和宗教职业者在西藏普遍存在这一特殊性和问题难点,深入贯彻落实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统一战线的工作优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深化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深化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就是要在这一工作已经开展10 多年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仔细研究近几年西藏寺庙和僧尼队伍出现的新变化,回顾和排查教育活动开展以来的难点和重点,加以深入研究,使以后的教育活动更有针对性。要通过教育,使广大僧尼充分认识到,在现代所有政教分离的国家,所有宗教信仰者,都必须首先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事一切宗教活动。职业宗教人员及普通宗教信仰者同所有非宗教信仰人群一样有参政议政的职责和权利,但是,同样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话语权,绝不能在宗教活动中表现出对政府和法律的不满情绪,更不能通过向信众施加宗教影响的同时把宗教问题与社会问题相混淆,不能把宗教问题视作民族问题。 要在教育活动中,加大人类宗教进化史、世界佛教史特别是藏传佛教发展史的介绍分量,要让西藏广大宗教人士懂得,活佛转世及旧西藏少数僧侣与贵族对西藏地方的联合统治并不是西藏从来就有、一成不变的现象,要引导大家正确认识第十四世达赖喇嘛是一个宗教人士和政治人士的复杂集合体,其所以逃亡国外并长期滞留海外,只是因为他企图与宗教发展演变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相抗衡,不识时务地想在20 世纪中叶世界发生巨变的情况下,仍然保留旧西藏的政教合一体制,谋求西藏独立,甚至幻想建立一个从来不曾存在过的大藏区行政区域。要让一些至今依然对他有所依恋的藏传佛教信仰者明白,在宗教感情上信仰他和祟拜他是一回事,听信他图谋西藏独立的政治主张并进而表现在行动上,则为国家法律所坚决不容。 2、积极影响和管理宗教组织。在西藏建立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凝聚占人口相当比例的广大信教群众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但是,在西藏佛教信众人口和宗教职业人员总量不在少数的情况下,一个个地或一部分一部分地直接面对他们开展工作,在现实中的可行性是很低的,我们要把主要力量放在做宗教团体和宗教组织的工作上,要最大限度地发挥佛教协会特别是寺庙管理委员会对寺庙僧尼的管理作用和对周围普通信众的纽带作用和影响。 积极影响和管理宗教组织,在藏传佛教中就是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统战部门与寺庙的联系联络制度,切实加强对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班子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引导,把那些坚持爱国爱教,宗教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又愿意和敢于负起责任来的僧尼吸收到寺庙领导班子中,通过他们与广大僧尼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民主协商、集思广益,建立健全符合国家法规、符合佛教教义、符合僧尼修持特点和生活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寺庙转世活佛、经师、学经僧及其他僧尼各依身份特点,按照一定的规范从事宗教修持和开展每天生活,使整个寺庙不断向着秩序化、条理化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还要协调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地方行政机关及时出台具有很强操作性的经师、学经班、流散僧尼、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加快寺庙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的能力与水平。 除了藏传佛教,西藏还有传统的苯教、伊斯兰教,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其他地区和国外部分人士到西藏旅游观光、经商做工或从事其他工作,西藏也有了基督教信仰人群。新时期西藏统一战线工作,在努力做好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工作的同时,同样要从政策层面关注和团结其他宗教组织,引导所有宗教组织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共同团结在为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跨越式发展的社会目标之下。 3、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在政治上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与他们结成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是我们党在宗教政策上的优良传统。对于现阶段的藏传佛教而言,首先要与那些在藏传佛教界内坚持爱国爱教立场又具有宗教学识、德高望重的人士真诚合作,把他们充实到各级佛协或各寺庙民主管理委员会班子中,除了通过他们对寺庙加以有效管理外,重要的一点是通过他们的模范言行感染和带动广大僧尼和其他藏传佛教信众自觉走符合时代要求的修行之道。要注意培养爱国爱教宗教人士特别是中青年代表人士,不断壮大宗教爱国力量。 二、围绕稳定与发展的中心,团结各种社会力量 1951 年以来,西藏历经了和平解放、平息叛乱、民主改革、改革开放几大历史阶段,社会体制几经变动和调整,特别是青藏铁路通车以来,随着人口进出西藏的自由度不断加大,包括旅游业在内的第三产业和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和增长,西藏逐渐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纠纷和调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新的矛盾,加上以第十四世达赖喇嘛为首的分裂势力的渗透、破坏和西方反华势力的鼓噪,维护西藏社会稳定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任务,也是统一战线应该担负的一项重要工作。 1、要加大培养和使用好民族干部的力度。主要由于历史原因,西藏地区民主党派的基础十分有限,社会团体也不多见。这种情况决定了在西藏建立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要把各民族中的优秀分子充分吸收到我们的干部队伍中来,搞好人事安排,加强共产党员与党外民族干部的合作共事,充分发挥民族干部在管理西藏地方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这样的民族干部在各自所代表所联系的民族群众中往往具有党员干部特别是其他非西藏民族党员干部不可替代的影响。同样的政策解释由他们向自己代表的群众说出来,有时比其他人说更容易被接受;同样的工作,由他们到自己代表的群众中去组织和开展,常常比其他民族的党员干部去做效果更显著。这对于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有效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实现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作用。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全局观念和政治眼光,亲自动手,过细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紧密配合;需要及早发现人选,长期培养帮助。 2、做好境外藏胞工作。做好境外藏胞工作,是我们对达赖集团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藏自治区统一战线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要坚持和落实“爱国一家,爱国不分先后”的政策和区别对待的原则,争取更多的国外藏胞心向祖国,削弱达赖集团在境外的社会基础。要坚持从反分裂斗争的大局出发,始终把“区别对待、利用矛盾、分化瓦解”的原则贯穿于国外藏胞工作的各个环节。要根据目前国外藏胞的现状,有针对性地做好国外藏胞二、三代人物联络工作,广交、深交、新交朋友,支持和鼓励爱国力量的凝聚和增长。有针对性、选择性地接触一些对我有偏见但与达赖集团有矛盾的组织和上层人物,灵活开展工作,争取使其为我所用。坚持“区别对待、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做好国外藏胞回国探访的审批管理工作,严防达赖集团的渗透。要加强对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出境留居国外藏胞的工作,加强与他们的联络。要通过支持爱国藏胞在境外组建社团组织和经济实体等有效途径或办法培植与达赖集团相抗衡的国外藏胞力量,创建和完善国外藏胞接待管理网络体系。对持中间立场的藏胞、包括达赖身边的人,只要不是顽固不化的,我们都要积极做工作争取,要让他们向有利于我的方向发展。对达赖的忠实追随者、支持达赖顽固分裂立场的藏胞,要及时跟踪、掌握其动态,要适时予以坚决的打击。 作者简介:刘斌,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工作人员 (责编: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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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密”出笼记

原始来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52562 神秘的129号文件 11月11日,上海市著名的打假医生陈晓兰,把上海市卫生局告上了法庭。双方较量的焦点,是一份神秘的文件――沪卫医政[2004]129号文件(以下简称”129号文”)。 今年3月,陈晓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公开这份文件,结果被卫生局拒绝,理由是该文是保密文件。 129号文,究竟是一份什么文件呢? 这一文件发布日期是2004年7月。当时,被媒体形容为”打假医生”的陈晓兰尚不出名。她写了一篇反映上海部分医院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文章,被网友发到网上。 上海市主要领导在内参上看到该文,批示要求上海市卫生局予以查核。为答复领导批示,上海市卫生局发了一个129号文,向上海市政府报告”调查结果”。这份文件指出,陈晓兰的文章内容不实,并直称陈晓兰”扭曲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其”训诫”。该文件共印发15份。 据陈晓兰回忆,在向市政府报告之前,上海市卫生局并没有向其本人核实有关情况。事实上,网文中提到的”光量子”早在2001年被上海市药监局查实停用,相关企业也受到处罚。 陈晓兰当时并不知道129号文的存在。一直到2004年底,她再次去北京向有关部门继续反映问题时,一位官员将这份文件拿给她看。 原来,上海市卫生局打给市政府的129号文件,不知什么原因,落到了陈晓兰的举报对象手里。他们拿着这份文件到中央有关部门”上访”以说明陈晓兰因举报不实,被上海有关部门处理过。 此后,陈晓兰在多家医院暗访时,也看到过贴在墙上的129号文及附件。不过,由于认为她反映的相关问题早已有定论(国家药监局就此发了两个文件,上海市药监局曾发文奖励陈晓兰两万元),她也就没有把这份文件当回事。 陈晓兰真正意识到问题严重,是在2005年打官司时。当时,她”冒充”病人”以身试针”取证,将几家使用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医院相继告到法院。不料,这些官司大都莫名其妙地输掉了。一位法官曾善意提醒她:你的官司肯定会输,背后有许多你不知道的东西…… 有一次庭审结束之后,法官悄悄给她看了一下129号文,特别是最后一页要求相关部门”训诫”她的内容。 (司法独立哪儿去了? 香港《文汇报》2009年12月30日发表社评 说 ,走私数量巨大毒品入境的英国人阿克毛29日被执行注射死刑。阿克毛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英国政府却多次干预此案,欧 盟也做出”强烈反应”。 西方常将维护 司法独立 高唱入云,但在阿克毛案上却要求中国政府干预司法独立,对该毒贩网开一面,这典型暴露出西方双重标准的虚伪性。 姜瑜 说 ,中国是法治国家, 中国的 司法独立 及司法权不容其他人说三道四 ,她敦促英方纠正错误,以免损害双边关系。 ――编辑注) 她这才知道,原来被告医院将这份文件提交给法院了。 值得一提的是,129号文发出之后,并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按上海市卫生局的要求”训诫”陈晓兰。相反,签发129号文的原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很快因为某些原因被免职了。 据陈晓兰介绍,129号文出来前几天,她听说有人要给自己”政治定性”,于是赶紧写信给当时上海市政府主管医疗的副市长,要求反映情况。这位副市长安排人接待,在听陈汇报后,当面予以肯定。 两度申请公开被拒 输了几起官司,陈晓兰想看到那份文件。2006年,在报纸上看到政府信息可以公开,陈晓兰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看129号文,得到的答复是:”(129文件)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按规定不予公开。 那段时间,陈晓兰的”打假”义举得到舆论声援,也获得了官方认可。2006年4月,上海市市长韩正在全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上肯定了陈晓兰。不仅如此,陈还一度成为上海市药监局、医保局的”监督员”,并获得上海2006″真情・和谐”年度人物和2007年央视”感动中国”人物称号。 陈晓兰再度想起129号文,是在去年。她得知有不少人向上海市卫生局申请信息公开,结果都被拒绝。理由要么是”患方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未明确文件名称、文号'”,要么是”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陈晓兰觉得,129号文与她个人直接相关,而且也有明确的文号及名称。再说,距离上次答复也有4年了,应该不再属于”正在调查、处理的政府信息”了吧。今年3月,她再度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此时,距129号文发出已有6年,上海市卫生局局长也已换了两位。 结果这次陈晓兰发现,129号文摇身一变,变成”保密”文件了。 卫生局开会”定密” 陈晓兰的要求,当然又被上海市卫生局拒绝。她又向卫生部提起行政复议,也被驳回,理由同样是129号文属”保密”文件。于是,陈晓兰将上海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这一案件很重视,不仅没有以”涉密”为由不公开审理,相反,还安排了一个较大的法庭,审理过程全程录像,并有各界人士前来旁听。 11月11日,在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这份129号文件成为”国家秘密”的过程,被清晰还原了出来。 原来,陈晓兰3月向上海市卫生局就129号文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先是告诉她要”延期答复”。然后,卫生局又为此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认定(129号文)是”机密文件”,不得公开。 根据会后形成的”专题会议纪要”,这个会由上海市卫生局一位副局长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卫生局保密办、医政处、法规处、信息公开办等有关处室的负责人,”共同认定该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 之后,上海市卫生局在该局备存的129号文的左上角加盖了一个”机密”章,让它正式成为”国家机密”。 根据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那么,为什么把129号文定为”国家机密”,而不是其他密级呢?上海市卫生局解释说:文件是打给市政府的报告,”市政府文件来的时候是机密,我们报告也应该是机密”。 在一位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味着中国保密史出现了罕见一幕:一份曾四处传播的文件,在发出6年之后突然成了”国家机密”。而正常情况下,国家秘密的秘密性,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减弱的,而一旦文件保密期限届满,就应该自行解密。 不知是不是意识到此举有欠妥当,上海市卫生局”专题会议纪要”中,也专门提到:”针对之前我局未按公文管理有关规定和保密工作要求,及时对该文件进行定密等问题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要求有关处室对该文件进行加密处理。同时在机关内部组织一次保密管理相关内容的学习,以提高全体职工的保密意识……” “国家机密”竟可查阅? 因为文件已经属于”国家机密”了,上海市卫生局向法庭提供证据时,对129号文只复印了文件的文号,上面盖有一个”机密”字样的图章,而内容则是一片空白。 然而,让法官和被告大吃一惊的是,原告陈晓兰,当庭提交了129号文的”拍照”版,文件上并没盖”机密”章。 原来,开庭前一天,陈晓兰在多名”证人”陪同下,来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档案室查阅,在该院的电子文档中查到了129号文的复印件,属于”可打印信息”。不过,在陈晓兰付完费开始打印时,工作人员又表示该信息不能打印,于是陈晓兰只能对着电脑拍下照片。 拍照之前,陈晓兰特意看了下文件是否注明”秘密”字样。发现没有后,她才敢按下快门。”否则的话,我就是泄露国家秘密。”陈晓兰说。 之前,陈晓兰曾多次去浦东新区法院查阅过129号文件。陈晓兰解释说,这次之所以又去法院,是担心开庭之后,她可能再没有机会看到这份与她命运攸关的文件了。 上海市卫生局当庭承认,陈晓兰所拍的照片与129号文原件内容一致。 陈晓兰的代理律师斯伟江当庭提出,希望法官审查129号文到底属不属于”国家秘密”。他说,因为这份文件被说是”国家机密”,自己都没敢去看,担心泄露国家机密,被”抓进去坐几年牢”…… 法官对此未予答复,在合议半小时后,宣布此案择期判决。 订阅《政府丑闻》博客!: http://feeds.feedburner.com/GoveCN 线上实时投稿: http://bit.ly/tougao 访问《政府解密》网站!: https://govecnleaks.org 上传泄密文件: https://uploadleaks.com 1984talk会客室:http://www.1984talk.org 邮件索取最新翻墙梯子:GFW@1984year.org 广而告之: YesVPN,美国VPN服务包月仅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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