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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打飞 | 骆家辉使用经济舱到底是不是作秀——完整介绍下美国公务旅行的规定与监察

骆家辉大使来中国用经济舱,很多人认为这是作秀。到底怎么回事,我们看看美国的有关规定怎么写的。 管这事的美国联邦政府总务局有专门的《联邦公务旅行规定》,即Federal Travel Regulation。我们只看飞机和火车舱位选择问题 【1】。读一读这规定马上就能看出实在是细致入微,比如对涉及到的名词都专门给出定义。 先看美国总务局坐飞机的部分 。其中指明,一般要使用使用经济舱,但几种情况下可使用商务舱: 1. 因为残疾之类的身体原因有需要。 2. 安全方面有需要,例如有生命危险。 3. 如果乘坐外国飞机(注意,一般要求乘坐美国航空公司飞机,即 fly America),且外国飞机经济舱卫生条件不佳。 4. 没有经济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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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泽 | 北海案之周泽律师辩护词(二)

2011年11月12日 10:49:44         2、关于证人吴富的证词     与劳次一样被公安机关讯问多次的“证人”吴富,当庭作证时说,其当庭作证的内容,与办案机关之前对其所作讯问笔录的内容是一样的。实际上,其当庭所作证词与其之前所作多份讯问笔录的内容,并不一样。而其之前所作多次讯问笔录,对看到各被告人押被害人上车的说法,也前后矛盾。该证人当庭说,看到裴日红等几名被害人追赶并抓住被害人,然后将经过的出租车拦下,将被害人押上车,并听裴日红对“这时”走过来的裴金德,先说要“去地角”,在裴金德问实际要去哪里时,又说要去水产码头。而之前的讯问笔录中,有的说是裴日红等几名被告人拦车去追被害人,追到了下车,再把其拉上车;有的讯问笔录中却又说是先抓住了人,这时有车过来,然后拦车把被害人押上车。如此前后矛盾(而且是重大的根本性事实出现矛盾)的证词,完全不足为信。     对证人吴富的证词进行质证时,所有被告人都指出该证人说谎,不如实作证。比如,认罪的裴金德当庭对证人吴富所说在裴日红等人押被害人上车时在前进路见到裴金德与女孩子说话,不是事实,双方在前进路根本未相见。不认罪的几名被告人也一致指出该证人撒谎。其中,裴日红表示当晚在三中路口的时候,根本没见过该证人;黄子富表示当晚一开始拦住两个人时,该证人根本不在场;杨炳棋表示证人说的是假话,其之前被羁押过的;裴贵表示不认识该证人,证人说与他是普通朋友,是谎言。     另,该证人接受被告人及辩护发问时,未如实回答问题。其接受被告人发问时,承认不认识裴日红,却说裴日红等上车时他离裴日红的距离有三四米,而在指认现场的录像中,证人又说距离二人有二三十米远。该证人在回答裴日红的问题时,对裴日红问其相隔那么远怎么能够听见他与裴金德说的话?该证人却说他在证词中“已经说清楚了”;裴日红问,证人如何知道其与自己的双胞胎兄弟裴日亮谁是“包五”谁是“包六”,以致能指认“参与”追被害人就是“包五”时,该证人表示“不想回答这个问题”。(该证人在之前接受办案机关讯问的笔录中已承认分不清“包五”和“包六。)对黄子富、杨炳棋等被告人问该证人是怎么知道他们名字的,证人说是“当晚听他们相互之间称呼知道的”,而当杨炳棋称他们“相互称呼都是叫花名”追问证人怎么知道他们真名,该证人却说“记不清楚了”。     实际上,该证人证词中提到各被告人在当晚实施了什么行为,完全不符合情理。该证人关于通过当晚在场人相互称呼而知道被告人名字的说法,完全不符合当时的情景。在晚上被告人等一方十多人在场的情况下,各被告人与其他人并未像上课点名一样,各自报名。而这些人作为同村人,都彼此叫花名,而该证人不可能通过那样的场合知道各被告人的名字。故其在证词中能叫出各被告人的名字,甚至能说出当晚在现场的十多人的名字,完全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解释,就是背诵办案机关炮制的“证词”内容。     另外,面对被告人连珠炮似的发问中,该证人多次用“这个与本案无关,我不回答”来应对。而对辩护人的发问,该证人也多次用“与本案无关”、“记不清楚了”、“我已经说过了”作答。显然,该证人未依法如实作证,且拒绝接受质证,其证言的真实性根本不可信。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证人吴富在作证过程中,公诉人发问时结合证人“刚才说到”内容发问,被辩护人当场戳穿控方“导演”作证:该证人在当庭作证时,根本没有提到公诉人所称“刚才说过”的内容。这表明,该证人在作证前被要求背诵过“证词”,而在证人已经“忘词”的情况下,公诉人仍然按照原来的台本发问。     总之,证人吴富及劳次所作证词,真实性无法认定,而其作证行为的合法性,也同样存在问题。     (三)被告人供述前后反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对各被告人定罪的情况下,被告人黄子富、裴贵最后作出被害人衣服被黄子富扔到海里的“供述”,并作指认录相,使办案机关从海里打捞出来“被害人衣服”,无法排除指供、逼供合理怀疑,且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黄子富、裴贵的讯问笔录及指认现场录相,以及公安机关根据黄子富、裴贵关于黄子富将受害者衣服扔到了海里的供述,委托海事部门从水产码头打捞出的所谓受害者的衣服,以证明几名被告人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事实”。就此,公诉人特别强调,办案机关根据黄子富的供述,委打海事部门打捞出了受害者的衣服,属于先供后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黄子富、裴贵的供述是真实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有罪”的规定,予以定罪。实际上,在被告人“供”出将被告人衣服扔到了海里,并由公安机关委托海事部门“打捞”出所谓的被害人衣服之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是严重不足的,甚至可以说是千疮百孔,而根本无法对被告人定罪的。因此,寻找“隐蔽性很强的物证”就成了办案机关的“救命稻草”。可惜,公诉人出示的被告人供述及“物证”,在本案中根本救不了办案人员! 1、黄子富、裴贵关于被告人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海里的供述,有逼供之嫌。 从2009年11月21日被抓到2011的5月30日之前从未作过认罪供述的黄子富,在被作为犯罪嫌疑人追诉的长达近两年时间里,一直是否认实施过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的犯罪行为的。直到2011年5月30日的讯问笔录中,黄子富才第一次作有罪供述,但该供述保持与裴贵及裴日红一致,说是抓到被害人后由杨炳棋与裴金德打电话,然后将被害人押去水产码头伤害致死的。这也与裴金德、杨炳棋在同期的笔录保持了相对的一致,即都是裴金德接到电话后去水产码头一起伤害致死被害人,而不是后来的供述中所称的裴金德在被害人被抓住时,出现在抓住被害人的地方,与裴日红说话后去水产码头,一起伤害致死受害人。但之后的6月21日、8月14日,黄子富又两次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令人费解的是,黄子富6月21日接受北海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才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6月22日再次接受北海市检察人员讯问时,竟然又推翻了6月21日的无罪供述。黄子富8月14日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再次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并作出了十分详尽的无罪供述(其中的诸多情节,在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当庭独自接受讯问时,也得到了印证);然而,时隔三天后的8月17日,黄子富再次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又作了有罪供述,“承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并在8月17日的供述中首次提到了将被害人衣服扔进了海里的内容,并在这份笔录中“纠正”之前“乱编的”供述内容,供称押黄焕海到水产码头门口时,他抓住黄焕海的衣服撕扯,把其长袖衣服解下了,后来在码头的时候,把衣服放一边,抛尸后把死者的衣服扔到了附近的海里。虽然黄子富在之后又两次“纠正”之前“乱编的”供述内容,但对将死者衣服扔到了海里的内容,一直没有“纠正”。直到本次开庭时,才全面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     为什么之前近两年时间一直不认罪的黄子富在2011的5月30日会作认罪供述?黄子富为何作了认罪供述之后又两次翻供并都在一两天之后又作认罪供述?难道是让被告人黄子富作认罪供述的办案人员,掌握了什么先进的审讯方法吗?被告人当庭对这些疑问作出了合理解释:其遭受了公安人员的吊打、电击等严酷刑讯,为了让其向检察院作认罪供述,公安人员在检察人员对被告人提讯之前先在看守所内的谈话室(电视室)对其进行刑讯,逼其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按照他们的要求“供述”。     与黄子富将死者的衣服扔到海里的供述相随,一直作有罪供述并不断“纠正”先前“供述”的裴贵,从未提到过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了海里。直到2011年8月30日向检察机关作“总结性”供述时,才“纠正”之前“乱编的”供述,说是看到黄子富将死者衣服扔到海里了。但到本次开庭时,裴贵也像黄子富一样,全面推翻了以前的认罪供述,并作出了合理解释:公安人员在讯问中对其进行了逼供;其对检察人员作认罪供述之前,公安人员先在看守所里的谈话室对其进行过逼供,其所作认罪供述的内容是按照公安人员的要求说的。     对于黄子富将死者衣服扔到海里的情况,裴金德、裴日红、杨炳棋的供述中从未提到过。如果裴金德、裴日红、杨炳棋、裴贵、黄子富确属共同作案,黄子富在伤害致死被害人后将其衣服扔到海里的情况,其他被告人不可能不了解;多次作有罪供述的各被告,特别是自第二次讯问笔录就开始作有罪供述的裴金德,不可能不供述此情况。唯一的解释是,黄子富将受害人衣服扔到海里的情况,根本不存在,完全是黄子富信口胡编的,或者是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供述”的。(对此,黄子富当庭表示,是受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乱说的。)而裴贵对此情况的供述,也系办案人员逼供所致。     被告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都当庭揭露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并详细地说明了被刑讯逼供的地点(公安局审讯室和看守所的谈话室)和刑讯的方式(吊打、电击等)。被告人虽然承认检察人员没有刑讯逼供,但却指出检察人员讯问之前,公安人员对被告人先行刑讯,逼被告人在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按他们的要求“供述”。被告人及辩护人虽然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但从被告人所作“供述”的实际情况看,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可能性显然无法排除。      虽然检察人员没有对被告人刑讯逼供,但这不意味着检察人员讯问之前先由公安人员进行的刑讯逼供,就不算刑讯逼供。如果不是因为向检察人员作有罪供述之前受到了刑讯逼供,像黄子富这样,才向检察人员作了无罪供述,过一两天再接受检察人员讯问时又推翻无罪供述面改作有罪供述的情形,就难以理解了。因为,没有人相信,检察人员会巫术,知道头一天被告人不作认罪供述,第二天就会作认罪供述,从而准备好去取供,还进行录相。 2、无确实证据证实,海里打捞出的衣服,就是被告人黄子富、裴贵供述的黄子富扔进海里的被害人的衣服。 根据黄子富及裴贵的供述,公安机关委托海事部门打捞出了衣物若干。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指认某中一件衣服是被害人黄焕海所穿衣服的指认笔录及指认录相,以及几位证人指认该件衣服为黄焕海所穿衣服或最像黄焕海所穿衣服的指认笔录及指认录相,以证明该衣服就是被告人黄子富扔进海里的被害人的衣服,进而证明包括黄子富在内的几名被告人将黄焕海伤害致死后,其衣服被黄子富扔进了海里。 辩护人认为,根本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办案机关打捞出的衣服,就是受害人所穿的衣服,而且也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衣服就是黄子富扔到海里的。该衣服根本不是办案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到的“隐蔽性很强的物证”。 首先,被告人黄子富、裴贵当庭均否认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及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了海里,称之前的供述是被逼供、诱供的。对衣服及照片的指认和辨认,是在被逼供的情况下,按照办案人员要求及暗示进行的。     据被告人黄子富陈述,其在进行的衣物照片辨认时,他正在犹豫,旁边的侦查人员就对他说“你看这6号,照片上的颜色比实际的浅”,他立即明白了,是要他指认这6号。后来,侦查人员又跟他说,辨认衣服的时候,也别费劲了,就认11号吧。第二天,对衣服实物进行辨认时,录像显示,果然,被告人直接指认了11号,也就是所谓的“天天红”夹克。      其次,衣服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打捞衣物的海域,常有渔船停靠,他人失落或丢弃与黄焕海所穿衣服相同或相似的衣服,很正常。没有证据证明,打捞出来被指认为黄焕海所穿衣服的“物证”衣服,实际上就是黄焕海所穿衣服。无论多少人进行辩认,都只能得出相似性的结论,而得不出确定性的结论。 再次,一件在海水里浸泡了两年的衣服,而且是打捞人员所称大部分埋在海里淤泥下面的衣服,不可能保持像被指认、辩认为黄焕海衣服的“物证”衣服这样完好,而且标牌的金属涂附还闪闪发光。 最后,有关证人的证词对黄涣海所穿衣服的特征描述,与被指认、辩认为黄焕海衣服的“物证”衣服,并不完全一致。 基于上述分析,辩护人甚至怀疑,所谓的“物证”衣服,是人为抛入海中,而后打捞出来充当“物证”的。否则,公安机关如何保证一件两年前扔入海里的衣服,不会漂移之他处,而在确定水域进打捞?! (四)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完全是出于办案人员的合理想象和简单推理,而不是利用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案被告人供述的一再变化,尤其是证人证言也一再变化,表明办案人员只是为了把故事编得更圆满,而不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 从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的内容,以及公诉机关在法庭调查中的举证情况来看,公诉机关完全是根据自己的合理想象和推理来认定几名被告人共同作案的。而侦查机关的侦查及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也是根据这样的合理想象和推理来收集,甚至制造证据的。——因为2009年11月14日凌晨,被告人裴金德被受害人等三人追打,得知情况后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杨业勇、杨炳就等老乡赶去帮过忙,对受害人进行过围打,而受害人又正好失踪了,之后又在海里被发现了尸体,于是侦查机关就想当然地将当晚被受害人追打的裴金德及围打过被害人的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人,推定为真凶;再加上裴日红等人得知当晚参与围打被害人的杨业勇、杨炳就等人被抓后逃跑,办案人员就更加坚定了是几名被告人作案的信念,于是便围绕将几名被告人办成罪犯而去收集证据,甚至为了构建证据体系,而不惜制造假证。一个伤害致死的故事版本不能成立,就再换一个版本;一套证据体系崩溃,就再建一套证据体系。于是,我们看到了各被告人对关键“事实”和情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而又在同时间与其他被告人保持相对一致的讯问笔录;看到了本应是客观、真实的证人证言,也一再发生变化的情形;看到了被告人黄子富、裴贵的“总结性”讯问笔录要“纠正”之前“乱编的”内容,而供称黄子富将被害人衣服扔到海里从而引出“大海捞衣”的滑稽景象。这一切表明,办案人员只是为了把故事编得更圆满,而不是为了查明案件真相。     为了把故事编得更圆满,办案人员不考虑其认定的“事实”是不是存在,而只是不断地根据新出现的证据修正“事实”,或者根据所认定的“事实”去修正证据。于是,我们不仅看到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到了审判阶段仍在不断地补充证据,对证据进行不断修正;也看到了检察机关不断地变更起诉书,对“事实”进行不断修正。让人震惊的是,鉴定结论这样的客观证据,也“根据案情”和“审案的需要”以及领导的指示,不断进行“修正”。     从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及整个卷宗材料来看,除了辩护人在前面的辩护意见中专门作过分析、辩解的被告人供述及关键证人吴富、劳次的证言,以及从海里打捞出来的“物证”衣服,公诉机关还举示了大量证人证言及书证,以试图证明几名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罪。实际上,公诉机关举示的这些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犯罪没有任何关联性。这些证人证据,只能证明几名被告人在前进路参与围打被害人,以及得知参与围打被害人及其同伴的杨业勇等人被抓后,裴日红等四人逃跑,而证明不了被害人之死与几名被告人有关。公诉机关用这些证据来证明其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正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有罪推定思维,对被告人的指控完全是靠推理而不是证实,而这种推理本身却并不能得出确定的结论。     在庭审中,公诉人针对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指出:被害人在被几名被告人围打之后失踪,而且失踪时间离被围打时间很短,当时是深夜,是大家都要睡觉的时候,可以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如果不是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等几名被告人作案,在得知当晚一起在前进路围打受害人黄焕海、黄祖润、陈溢瑞三人的杨业勇、杨炳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他们完全可以到公安机关说清楚,没有必要逃跑。——这只是公诉人的推理,而不等于事实本身。仅凭简单的推理,而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进而将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推定为真凶,是不负责任的。     实际上,本案完全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首先,即使是深夜,是睡觉的时候,也不见得每个人都已经去睡觉;其次,当时前进路发生打架事件后,先前与裴金德在一起活动的人李警和与潘玉宇等人,就在前进路一带活动而未睡觉,并已知道打架事件发生。被追打的裴金德,让之前与其一起活动的李警和及潘玉宇,对受害人实施报复,是完全可能的。(对本案存在其他人作案的重大合理怀疑,辩护人将在下面的辩护意见中展开分析。)     同时,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名被告人,在得知黄焕海失踪,当晚一起在前进路围打受害人黄焕海、黄祖润、陈溢瑞三人的杨业勇、杨炳就被公安机关抓走的情况下,面对杨业勇、杨炳就打电话让他们去公安机关说清楚,而不敢去,并选择逃跑,这不意味着就是他们在水产码头伤害致死了黄焕海,而畏罪潜逃。他们选择逃跑,完全可能是怕因为参与前进路围打受害害人黄焕海等三人的事,而被抓;而黄焕海又失踪的情况下,他们把事态想得很严重,怕被与黄焕海失踪的事扯上关系说不清楚而被冤枉,是完全符合普通人心理的。毕竟,谁也不能保证公安机关不会冤枉人,也不是谁进了公安机关都能把问题说得清楚并足以取信公安机关的。否则,就不会出现赵作海案这样的冤案了!     如果仅仅是推理,本案也完全可以根据既有证据,作出各被告人不可能共同作案的结论: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如果与裴金德共同作案,伤害致死黄焕海,事后不可能与裴金德没有任何联系;知道杨业勇等被抓后逃跑时,四人也不可能只是约裴日亮一起逃跑,而不可能不约自己的“同伙”裴金德;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如果与裴金德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伤害致死黄焕海,事后裴日红不可能若无其事地与女朋友开房睡觉;裴贵、杨炳棋、黄子富不可能悠哉游哉地去上网:……     四、裴金德存在指使他人将黄焕海故意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李警和存在将黄焕海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     根据本案证人杨业勇、宋啟玲、李警和、潘玉宇等人的证词及通话记录,裴金德有指使李警和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李警和有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而裴金德的认罪,存在以认此罪并享受自首待遇以换取办案机关不追究彼罪的重大合理怀疑。     证人杨业勇的多份证词中均提到,杨业勇等人在前进路围住追打裴金德的人后,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让其过来认人。裴金德让他们把人放了,他自己叫人来了。印证宋啟玲的证词关于裴金德用其手机给人打电话,说“打伤,不要打死”的内容;也印证杨炳就关于听杨业勇说过打电话给裴金德被告知裴金德自己“叫人”的内容。     杨炳就在其证词中也两次提到,其听杨业勇说过,14日凌晨杨业勇给裴金德打过电话,裴金德说让杨业勇们放人,他自己叫人了。印证宋啟玲的证词关于裴金德用其手机给人打电话,说打伤就行了,不要打死的内容;也印证杨业勇关于给裴金德打电话被告知放人,其自己“叫人”了的内容。     宋啟玲在其证词中也两次提到,宋啟玲与裴金德见面后,因裴金德手机没电,曾用宋啟玲手机给人打过电话,“说了一句打伤,不要打死”。印证杨业勇的证词及杨炳就的证词。查当晚宋啟玲通话记录,在当时用宋啟玲手机进行的通话中可能说“打伤,不要打死”内容的,只能是打给李警和的电话。     李警和在其证词中,承认14日凌晨与裴金德通过电话,且被通话记录所印证,却隐瞒了宋啟玲的手机在2009年11月14日02:55:59与其通话的情况。当时宋啟玲与裴金德在一起,而除了这个电话,宋啟玲与李警和没有任何联系,说明该电话只能是裴金德打的;而裴金德用宋啟玲的手机打的电话,内容被宋啟玲证实裴金德说过“打伤,不要打死”的话。李警和存在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     李警和的证司在隐瞒与裴金德通过多个电话的同时,还提到其“第二天”与裴金德一起回犀牛脚的情况,存在作案后逃避追查的重大合理怀疑。     另外,李警和的证司内容显示,李是船员,与裴金德为一条船上的工友,具备将被害人伤害致死后抛尸海里的条件。另查通话记录发现,二人在2009年11月14日及之后频繁通话(一条船上工作用不着频频通话),肯有案后订立攻守同盟的合理怀疑。     潘玉宇在其证词中称,14日凌晨“黎黎”跑过来告诉他前面有人打架,是让他不要参与打架,之后其就与李警和去开房睡觉了。其知道前面发生打架事件后,对是否先前离开洪记的工友裴金德被打,漠不关心。这完全不符合情理,该证人的行为十分反常。而该证人证词称,案发至第二天,其一直与李警和在一起。这与李警和关于“第二天”与裴金德一起回犀牛脚的内容,明显不符。同时,该证人在证词中称,其到公安机关是李警和的律师叫他一起去的。该证人存在与李警和串通,隐瞒违法犯罪事实的重大合理怀疑。     总,裴金德存在让李警和“叫人”将被害人黄焕海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结合杨业勇、杨炳就、宋啟玲、潘玉宇的证词,李警和具有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而潘玉宇具有隐瞒甚至参与李警和将被害人黄焕海伤害致死的重大合理怀疑。     如果上述合理怀疑,本身就是事实,那么2010年9月第一次开庭时不认罪的裴金德,在本次开庭前由公安机关出具自首情况说明,而在开庭时认罪,并“不用”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改用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作有罪辩护,就变得十分容易理解了。——对于办案机关来说,在已经掌握裴金德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的情况下,如果放弃对裴日红、裴贵、杨炳棋、黄子富四人的追诉,意味着之前办了错案,必然有人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因而,办案机关有将错就错,把错案办到底的动机,并有与裴金德进行认罪交易的筹码。对裴金德来说,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与同裴日红等一起伤害致死黄焕海一样,都是犯罪,都要受惩罚,如果能够与办案机关交易,以承认与裴日红等共同作案,换取自首,以获得从轻处理,将有可抓之“救命稻草”,何乐而不为?换言之,裴金德不仅存在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的重大合理怀疑,而且存在以认与裴日红等共同伤害致死黄焕海之罪并享受自首待遇,以换取办案机关不追究其指使他人伤害致死黄焕海之罪的重大合理怀疑。      第二部分:程序辩护 基本意见:本案存在重大程序违法,法院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认定时,应充分考虑。 一、在审判阶段,特别是庭审已经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又多次补充证据、多次变更起诉,甚至到此次开庭前几天,还在补充证据,如此边侦查、边审查起诉、边审判的“三边”刑事诉讼模式,完全混淆了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不同司法机关的职责。      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的证据,大多是2009年9月法院第一次开庭之后取得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作最后陈述之后,就应该由合议庭作出判决,而没有其他法律程序。但本案2009年9月就已以待完毕,法院却一直未作判决。而到2011年却出现了公安机关抓律师、抓证人的问题,并重启侦查程序,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同时大量收集“新证据”,而此时检察机关并未撤回起诉。期间,检察机关也参与侦查,不断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并两次变更起诉书。而且,在法院通知再次开庭之后,办案机关仍在变更起诉书,补充“新证据”。 本案边侦查、边审查起诉、边审判的“三边”刑事诉讼模式,受到了全体辩护人的质疑,公诉人却一再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的规定,第三百五十条关于“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规定,以及第三百五十一条关于“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的规定,进行合法性辩解。 辩护人认为,虽然最高检察院享有司法解释权,但该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实际上衍生出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之外的“诉讼程序”,显然是有违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且不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前述规定的违法问题,严格从前述规定来看,无论是补充侦查,还是补充证据,无论是追加起诉,还是变更起诉,都是以要求法院延期审理为前提的,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延期审理期限为一个月,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以两次为限。换言之,检察机关即使在法庭审理中有权补充侦查、或补充证据,变更起诉,也只能在其请求延期审理的两个月期限内完成。本案中,检察机关的补充证据、补充侦查和变更起诉,显然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对被告人进行长时间留置和熬鹰式审讯。     从卷宗材料看,本案各被告人的多份讯问笔录,制作地点都是公安局的审讯室,而不是看守所;制作时间都是凌晨一两点、三四点,五六点。审讯明显是在没有让被告人休息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显然是对被告人的违法取证。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关于抓获各被告人的时间,均晚于实际抓获各被告人的时间,显然是在掩饰办案人员长时间在非法定羁押场所审讯被告人的违法行为。     三、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刑讯逼供。     在2010年9月开庭时,各被告人均翻供,指出公安人员刑讯逼供。此次开庭时,除了蹊跷认罪的裴金德,其他四名被告人均翻供,并揭露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从各被告人高度统一的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方式、地点等叙述来看,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刑讯逼供的存在。而从各被告人讯问笔录的变化来看,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曾受到严酷的刑讯逼供。比如,我的当事人杨炳棋,其2009年作过两次有罪供述之后,就翻供,却在2011年5月份又开始作有罪供述,根据人趋利避害的天性,显然是有超过其承受极限的逼供行为促使了其改变原来的无罪供述。而被告人黄子富更是如此,其第一次开庭之前,从未作过认罪供述,却在案发近两年后的2011年5月30日开始作认罪供述;之后其两次翻供,否认参与水产码头伤害致死黄焕海,结果一两天后又翻了回去。如果不是有超过其承受极限的逼供行为,黄子富不可能长期未作认罪供述的情况下,改无罪供述为有罪供述,并一再翻供。除非办案人员使用了什么法术!     四、办案机关制造虚假讯问笔录,并试图通过“同步录音录相”掩饰违法取证。     从卷宗材料看,同一被告人的不同讯问笔录,竟然有大篇幅的内容是完全一致的,甚至错误的表达也一致。有关笔录,明显是办案人员简单拷贝、复制、粘贴的笔录。这完全是一种制造假证的行为。     当庭播放的一段公安人员对裴日红的讯问录相显示,公安机关对裴日红的这次讯问中,办案人员根本没有动手制作任何笔录。录相最后却显示,办案人员让裴日红签笔录,由其确认相应笔录内容与被告人裴日红所说的一致。相应讯问笔录,完全是制作好后让被告人签字的虚假讯问笔录。对此,在法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办案人员陈小宁警官出庭作证时,一开始说办案机关的审讯都有同步录音录相,不可能刑讯逼供,后来面对录相中的上述情景,又说是当天的同步录音录相坏了,只好制作好笔录好,找技术人员来补充录相。这位警官的说法明显不符合情理,出庭作证的技术人员也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这种制作讯问笔录的方式,毫无疑问是制造假证,属于违法取证行为。     辩护人看到的其他讯问录相中,办案人员审讯的情况,与所对应的讯问笔录,内容根本不一致。而且,录相显示,办案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指供、诱供情形。对裴贵的讯问录相显示,一开始正式进行讯问之前,办案人员就通过语言威胁、恐吓被告人裴贵,存在明显的逼供。     或许在裴日红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办案机关露出的马脚太多,最后法庭终止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能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当庭进行全面审查,否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制造假证的问题,还将进一步被揭露。     五、法院审理期间抓律师、抓证人,侵害被告人的辩护权及律师执业权利。     本案一审开庭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公安机关就对杨在新律师等被告人的辩护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刑事追诉,这不仅是严重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而且是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严重的妨害司法行为。     六、胁迫证人作有利控方的证言,并阻止可能不利控方的证人出庭作证,妨碍作证。     本案中,公诉机关举示的“证人证言”,大多是“讯问笔录”。而有关被“讯问”的证人所涉“故意伤害”犯罪,根本不能成立。办案机关对这些证人的取证,实际上是以通过刑事追诉的方式,以讯问的手段获取的,系暴力取证,胁迫作证。     有的证人,证词一再变化,直到最后作出有利于控方的证词,符合办案机关的需要。这些以“讯问笔录”形式体现的证词,显然是办案机关胁迫证人作出的。特别是前面的辩护意见中提到的证人劳次,其本是辩护人要求法庭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结果在其接受律师调查,准备出庭作证后,公安机关即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在该证人在已收到法院出庭通知的情况下,以涉嫌故意伤害为由对其予以逮捕,将其抓进看守所。该证人以“讯问笔录”形式体现的证词,内容前后不一,但在公安机关在笔录中注明其为“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其在出庭作证时坚持了在最后的讯问笔录中所作的有利于控方的说法。而其当庭作证时,暴躁不安,并只回答控方提出的问题,对辩方问题多以“我不回答你的问题”、“你的问题与本案无关”、“我记不清楚了”作答。该证人明显是被胁迫作证!另一出庭作证的证人吴富亦然。     除了胁迫证人作证,本案还存在办案机关阻止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辩护申请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杨在新、杨炳燕、宋啟玲、潘凤和等多位证人,一位也未能出庭作证。其中杨炳燕在9月20日法院开庭前一天接受律师约见后,当晚即被公安人员约谈,警告其“最好失踪”,“出庭作证没好处”,导致其最后不敢出庭作证。     七、公检法联合办案,破坏法制原则。     本案中的多份被告人讯问笔录均显示,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人员曾联合审讯被告人,使检察院对公安的监督,以及法院对检察院和公安局的监督,形同虚设,严重破坏了法制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当庭宣布原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前对被告人所作的大量讯问笔录不作证据使用,而在庭审中所用以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讯问笔录,多是公诉机关自行收集的。这无疑是宣告,公安机关是废物,是没用的东西,完全逾越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权。     八、本案适用了一个让被告人长期难以脱离被追诉状态的诉讼模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最迟应该在两个半月审结,本案中,公诉机关在2010年8月9日即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2010年9月26日即开庭审理,却至今未作出判决。对此,审判长当庭当庭释明,法院的作法并不违法。而对公诉机关不断提交新证据,不断变更起诉书,公诉人辩解也是不违法的。这意味着,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是可以无限解释的,是完全不确定的,一个案件审几年不下判决也是合法的。这样的程序适用,显然超越了正当程序的范畴,是完全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原则的。     本案程序违法问题还有很多,以上所列只是挂一漏万。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我的当事人杨炳棋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致死被害人黄焕海的犯罪行为,请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杨炳棋无罪。同时,本案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也请法庭予以注意,并在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杨炳棋的辩护人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  周泽律师     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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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昌海:中国崛起,何谓正道?

9.11事件十周年,美国提高纪念规格,现任和前任总统双双出席。纽约世贸中心遗址处,开放了落成的纪念池:两个大水池,水瀑从四周滑落,象征生命的失落;纪念池周边如围墙般的黑色大理石长碑,镌刻着每一个遇难者的名字。纪念仪式中,最冗长、也是最感人的程序,十年如一,由遇难者亲属大声朗诵每一个遇难者的名字有2731个,一个不少。 这就是美国。生的意义,在于每一个生命;民权,落实到每一个人。无所谓多数或者少数,更没有“绝大多数”和“极少数”之分别。不能放弃任何一个生命,不能忽视任何一个个体,不能省略任何一个名字。 每一个人的相加,才是民族,才是国家,才是人类。也正是为了这失落的近三千个生命,美国不惜代价,展开了十年反恐战争。先是阿富汗战争,后来又延伸到伊拉克战争。阿战中,美军阵亡1360人;伊战中美军阵亡4471人。更有经济代价:两场战争,美国共耗资逾2万亿美元。而中国大陆权贵集团,借此嘲笑美国:代价太高,虚耗国力。值“9.11”十周年之际,北京官方喉舌连篇累牍地发表文章,叫板美国,论调中,没有对9.11死难者寄予丝毫同情与悼念,仅集中于嘲弄美国,吹嘘自己。声言:“9.11”十年后,美国“陷入前所未有的僵局和危险”(罔顾十年来美国本土并未发生任何一起恐怖攻击的事实);美国反恐十年,中国大陆国力又增长了四倍(9.11之前,中国大陆经济就一直处于增长中;而十年来,如潮水般涌入美国旅游或留居的中国大陆人,猛增幅度,又岂止四倍?);中国大陆“闷声发大财”(发美国国难财?);美国衰落,中国大陆兴盛(仅仅从经济数字上下结论)。 诚然,美国为反恐战争付出了巨额代价,之后又遭逢金融危机,加之小布什上任之初曾大规模减税,多种因素相加,使美国政府支大于收,债台高筑。目前,美国经济不景,财力相对吃紧,乃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从一个侧面,又恰恰解说了美中两国价值与制度的根本区别:为了生命的尊严和安全,美国不惜牺牲经济利益;而口称“以人为本”的中国大陆中国大陆权贵,绝不会为了生命的尊严和安全,而牺牲“经济发展”(中国大陆权贵的面子工程);不仅不会,还反其道而行,借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中国大陆权贵腐败集团从中贪污获利的幌子),而践踏人的尊严、乃至屠戮生命。在中国大陆,中国大陆权贵因吃人血馒头而暴富;如今喉舌更直言不讳:“中国大陆崛起,借力于9.11”,等于承认,在国际上,中国大陆权贵也靠吃人血馒头而暴富。 面对9.11惨剧,权贵喉舌掩饰不住幸灾乐祸,反射的不仅仅是中国大陆权贵腐败集团的失德与不义,更激发人们怀疑,9.11恐怖攻击的背后,到底有没有中国大陆权贵的煽动、策划和运作。众所周知,恐怖主义的实质,是极权主义;恐怖份子与独裁者,原本是孪生怪胎。奉行国家恐怖主义的中国大陆权贵,与9.11事件究竟有没有关联?仍然是一个待解的历史之谜. 至于9.11引发的美国反恐战争,在中国大陆尚有“有仇不报非君子”的说法,而在国民利益至上的美国,其民选政府又岂能坐视本国平民被害?即便从复仇的角度而言,美国的反击也是天经地义。为了替几千条生命讨还公道,美国奋起倾国之力,征剿制造9.11恐怖攻击的基地组织,推翻庇护该组织的塔利班政权,并跨境追杀恐怖大亨本·拉登,直至将其就地正法。常人谓“报仇雪恨”,美国人雷厉风行而践之。射向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导弹,被美国士兵刻上NYFD和NYPD字样,便是直接的复仇之意。NYFD,即纽约消防局,因9.11救火而牺牲343人;NYPD,即纽约警察局,因9.11抢险而牺牲50人。 其实,相对于其它国家和民族,美国属于仇恨意识最淡薄的国家。二战中美国打垮德国和日本,并不图占领其领土、瓜分其资源,而是改造其制度,建立其民主,并扶助其国家重建和经济复苏,以至于日、德两国,迅速而和平崛起为第二、第三经济强国。同理,美国推翻阿富汗和伊拉克独裁政权,并不图占其领土、夺其资源,而是打造中亚和中东的民主板块,让阿富汗妇女恢复上学和工作的天赋人权,让伊拉克各族获得选举与共治的公平机会。 而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民主示范效应,与随后爆发的北非与中东茉莉花革命,不无因果关联。如今,在阿拉伯世界,激进主义式微,而温和主义渐成主流,与中国大陆权贵断论“回教世界的激进化”正好相反。中国大陆权贵又妄言,阿战、伊战,是美国“两场失败的战争”,似乎并不睁眼看,在阿拉伯世界,民主版图的急剧扩展。 提9.11,权贵喉舌却不敢提“报仇雪恨”四字,大抵源自一个潜意识的忌讳。先后遭权贵政权迫害致死的中国大陆人,数十年多达数千万,设若中国大陆人民立下“报仇雪恨”的意志,权贵们的灭顶之灾,可想而知。 权贵喉舌又借美国政治学者亨廷顿之《文明冲突论》,断言恐袭与反恐是美国与回教世界的“文明冲突”,其用心乃是乐见美国与回教世界长期对立,并从中挑拨。然而事实却是,在中东阿以冲突双方,都寄望于美国(而非中国大陆)的调节角色;美国拥有世界各地的盟友,阿拉伯世界也不例外,沙特、科威特、阿联酋、巴林、埃及等,都是美国长期盟友(相比之下,中国大陆权贵几乎没有一个靠得住的阿拉伯盟友);9.11及其后续十年演变显示,越来越多的阿拉伯国家与美国为友而不是为敌。所有这些都使“文明冲突论”在这里站不住脚. 如果要扯到“文明冲突”,历史上倒不乏落后文明颠覆先进文明的成例。农业和商业发达的宋朝竟遭蒙古灭国;已越洋通商的明朝竟遭满清灭国。这两例都是相对落后的游牧文明,以野蛮之力征服相对领先的农商文明。近代世界也发生过类似逆向颠覆现象,比如共产主义的阶段性取胜,在中国大陆,以苏俄为背景、依靠农民武装的共产集团,颠覆了具有英美基因、以中产阶级为依托的国民政府。 论9.11,大陆权贵借题发挥“文明冲突论”莫非指望这个世界,再度发生落后取代进步、黑暗战胜光明的文明颠覆?中国大陆权贵向非洲输出专制与腐败,力挺世界各地的流氓政权和极端势力,并急速扩军,颠覆世界文明的野心昭然若揭。对这种野心的最好诠释,或许来自一个名叫张召忠的大陆极左“将军”借大陆军力暴涨,航空母舰下水、隐形战机上天,张狂言:“9.11”十周年,中国已让美国惹不起!可幸的是,当今世界民主阵营不仅拥有相对先进的价值取向,而且拥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手段。极端势力图谋咸鱼翻身恐怕比登天还难。庞大如苏联尚且在冷战中败北,抱持新冷战思维的中国大陆权贵又岂有翻天的本领?! 试看美国因反恐战争,确曾将精力国力集中于中亚和中东地区,大陆权贵从中取巧得以在亚洲坐大。而美国一旦“重返亚洲”,仅仅施展“巧实力”就让大陆权贵在自家门口陷入全面孤立。变迁易如反掌,顿使权贵喉舌的“中国强大”论、“美国衰弱”论变得苍白无力。近期的缅甸变局,也充分论证了这一点。 2011年9月底,缅甸政府宣布停建密松大坝。该大坝由中国大陆权贵投资、中缅合作兴建,于2009年动工。建成后,将形成面积达766平方公里的水库,比新加坡的国土面积还要大;将拦截缅甸的母亲河——伊诺瓦底江,犹如中国大陆三峡大坝在缅甸的翻版。该工程遭到缅甸环保人士、政治反对派、以及居于当地的少数民族强烈反对和抵制。预计大坝建成后,90%的电力将输往中国大陆,缅甸民众愤怒抗议:“我们的伊诺瓦底江不是为中国谋利的!”中方投资该项目,预计达36亿美元。缅甸当局突叫停,令北京不安;继在利比亚失手之后,中国大陆权贵再度面临在缅甸人财两空。而更令北京不安的,是缅甸政府搁置该工程的理由:“不能违背民众的意愿”。 实际上,除了经济损失,最让权贵喉舌心乱如麻的,还是缅甸出现的政治变局。长期执政缅甸的军事当局,先后于1988年,血腥镇压民主运动;1990年,拒绝承认大选结果,强行解散反对党;之后,悍然软禁反对派领导人、诺贝尔和平奖得主昂山素季;2007年,再度血腥镇压以僧侣为主的民众请愿。中国大陆权贵对之赞赏有加,视如“最亲密盟邦”。2010年11月,缅甸军事当局突然宣布举行“大选”,在没有真正反对派参与的情况下,军方背景的巩发党宣布“胜选”,并由那些脱下军装的原军方将领组成“文职政府”,原军事将领吴登盛出任“总统”。国际社会拒绝承认这一“选举”结果。 然而,这个变了装的政府,也开始变脸。2010年11月,无条件释放被软禁长达15年的昂山素季,颇令国际社会意外;今年以来,变化更大,放宽了对反对党的限制,允许流亡者归国,并表示可能修改“限制政治犯加入政党”的法律,当局也呼吁与武装对抗的少数民族举行和谈;8月,吴登盛总统与昂山素季首次会面,谈及民族和解。接待联合国人权专员到访;9月,官方媒体停止刊登反西方口号,解除对境外网站封锁;10月,缅甸外长访问美国,会晤美国高级官员,表达回归文明国际的愿望。 缅甸当局的和解与改革姿态,究竟是真是假?诚意几多?引人关切。或许仅仅是为了结束它的国际孤立局面而采取的权宜之计;毕竟,还有超过2000名政治犯仍然被关押在狱中。国际智库评估,缅甸新政府“对改革是认真的”,呼吁国际社会抓住机遇,支持缅甸发生的“重大变革”。昂山素季称许缅甸当局的变化是“积极的”,但表示“民主之路仍然遥远”。联合国、美国和西方世界,鼓励缅甸当局的开放政策,但谨慎乐观,尚未解除对缅甸的经济制裁。 缅甸政局变化,直接影响到中国大陆。20多年来,备受国际孤立和制裁的缅甸军政府,与中国大陆权贵当局互为依存。北京的大举投资,几乎将缅甸变成“中国大陆的一个省”。中国大陆权贵对缅甸的“经济开发”,近乎资源掠夺,比如出于中国大陆泡沫式经济需求,缅甸木材被源源不断地运往中国大陆,以至于,中缅边境之缅甸一侧,原先茂密的森林乎被砍伐殆尽。北京不仅向缅甸输出带有殖民色彩的经济模式,也向缅甸输出“中国特色”的政治模式,那便是,专制与腐败。如今的缅甸变局,不仅让中国大陆权贵的经济项目搁浅,也让中国大陆权贵的灌输的意识形态搁浅。 权贵喉舌以不满的口气,评论缅方叫停密松大坝的举动,借机“奉劝”缅甸政府:“缅甸此举面临着火药桶上玩火的风险。如果缅甸没有做好全面政治改革的准备,此举不但会得罪中国,更主要的是,会激发国内改革派的快速成长,从而对缅甸现政权造成巨大的冲击。缅甸高层无论是真心和假意都或需真正面对。这是否或称为巫师唤出的魔鬼,唤出之后,不但无法指使这些魔鬼反而为其所制,则是一场危险的游戏。”在这里,中国大陆权贵把“民主”或“民主派”称做“魔鬼”,把“改革派的快速成长”和“对现政权的巨大冲击”形容为天底下最可怕的事。再次准确诠释权贵喉舌价值观:仇视民主;恐惧民主;当政的最大目的,不是为了人民,而只是为了维护“现政权”。 面对随时可能失控的缅甸“小兄弟”,权贵喉舌干脆将事态演变扭曲宣传为美国的“拉拢”与“挑拨”,诬指美国“离间中缅关系”。他们心中有数,缅甸走出中国大陆,就是走进国际社会;缅甸走出孤立,中国大陆权贵将更形孤立。仅此一点,足以令中国大陆权贵尴尬。且不说苏联解体与东欧解放,且不说北非与中东的民主剧变,就说中国大陆周边,论专制复辟,俄罗斯还尊重经由全民公决的宪法,尚有选举,尽管沦于走形式,同时还允许反对派的存在;论社会主义,越南已有差额选举,党代会公开辩论、电视直播;论军事独裁,缅甸走向宽松与和解。陷入政治僵局而一成不变的,几乎只有中国大陆,也几乎只有臭名昭著的朝鲜可以相提并论。仅此一点,足以让中华民族蒙羞。 当代中国大陆的官员多,早已是个不争的事实。这个数字不仅远远高于世界其它国家,也远远高于古代中国。很多中国大陆人甚少注意的是,与其它国家相比,中国大陆不仅有从上至下的政府系统,更多了一个从上至下的党务系统。例如,北京市有北京市政府,还有北京市市委。两套系统,两套班子,自然官员翻了一倍。以此推算,中国大陆官僚系统超大也就毫不奇怪了。有资料显示,中国大陆目前官员约有4000到5000万。 庞大的官僚系统自然要依靠老百姓缴纳的税款维持日常开支。且不说每年成千上万亿的“三公”消费,单是官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些都要由老百姓来买单。更为可怕的是,不仅中国大陆老百姓要养活现任的政府官员,甚至还要养活那些退休的官员;而且民众还不知道的是,那些中国大陆权贵高官们每人每年的支出在几十万、上百万乃至上千万。据几年前中央组织部、中央老干部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在职的政治局常委每个人每年的开支预算估计要几千万元人民币,而离任的高官们的花费也毫不逊色。 2004 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人大委员长、国家副主席、中顾委副主任一级的离休高干12人,公费开支3亿2600万元,平均每人2725万元;政治局委员、人大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中顾委常委、中央军委委员(包括享有同级待遇的第一代老前辈遗孀)一级离休高干105人,公费开支6亿7100万元,平均每人630多万元。他们可享受的特权待遇包括各地行宫、专机、专列、高级轿车、专家医疗组等。截至2005年7月底,中央政治局常委、人大委员长、国家副主席、中顾委副主任一级的离休干部,有 12人;政治局委员、人大副委员长、副总理(国务委员)、中顾委常委、中央军委委员(包括其遗孀)一级离休干部105人;省部级离休干部(包括享有同级待遇的各界知名人士) 5537人。总计5654人。5537名省部级离休干部(包括享有同级待遇的各界知名人士),每人配备工作人员3至5名不等,每人每年公费开支70 多万至600多万元。如汪道涵,在其去世前,每年公费开支达900多万元,医疗开支500多万元,他在上海锦江宾馆、大公馆设有两个集医疗设施的“汪办”。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福建的省部级离休干部,平均每人每年开支都在500万元以上。据说,广东省每年支出的离任的副省级干部的轿车费就达到1亿1230多万元。 高官们凭什么可以如此挥霍老百姓的血汗钱?他们是因为给中国和中国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还是仰仗一党专政制度而如此肆无忌惮?想必每个中国大陆人心中都有明确的答案。或许“善解人意”的“五毛”们会辩解道:美国和西方一些国家的离任总统和高官们的待遇也都不错,凭什么中国大陆的高官们就不能享受高福利?这似乎言之凿凿。那就不妨看看美国和西方其它国家总统们离任后的境遇。迄今为止,美国42任离职的总统中,风光依旧的不过7人,他们是克林顿、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福特、卡特、西奥多•罗斯福。他们风光,是因为他们找到了新的赚钱的方式,比如公开演讲、着书、翻译、经商、撰写自传等。有10多人过着平淡无奇、归隐田园的生活,比如华盛顿、尼克松;还有的投身学术研究,创办大学;但也有5个人生活陷入窘境,贫困潦倒,比如第5任总统门罗。当然,生活陷入窘境的这5位总统,皆是美国早期的总统。除了自身不善于经营外,更主要是因为在20世纪之前,美国的各种机制还不健全,总统薪俸也不够高,不足以支付任内的高额开支,卸任后的福利也不多。不过,现在每位离任总统的待遇大有提高,每年有18万美元薪水,政府还会负担他们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差旅费、电话费和办公用品费,并且会给退休总统建一座图书馆,收藏他们所有的私人物品。然而,与中国大陆领导人每年上千万乃至上亿的开销比,美国总统的支出也不过是小巫见大巫了。而且前提是,美国人和中国大陆人的工资水平、美国和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水平完全不在一个档次上。 美国总统级别的官员不过如此,其它级别的官员的待遇当然比不上总统,所以很多离职后的官员们都会再去另找工作。同美国一样,英国、德国的离任官员离任后如果靠退休金也是无法维持体面的生活的,还是需要另谋出路。像英国前首相布莱尔通过巡回演讲、投资房地产而所获颇丰。德国前总理施罗德下台后除了演讲,还出任多家公司顾问,因为他除了要负担自己家庭的开销外,还要支付3位前妻及儿女的生活费。 同西方政客届满就回家“自力更生”相比,中国大陆的高官们则终生都依附在民众身上,而且对于不停的吸血连一丝丝的愧疚也没有。显而易见,根本原因在于根本制度不同,西方国家的高官们不是终身制,而中国大陆权贵的官员们则是终身制,即便不在其位,但待遇确是绝不打折扣的。试想想,当中国大陆农村贫困、儿童失学、矿难频发、下岗工人生计维艰,民工工资惨遭拖欠、物价居高不下、买房难、看病难等问题比比皆是时,中国大陆高官们依旧一掷千金,挥霍无度,居然还口口声声说要“为人民服务”!他们真正信奉的是“在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这也就难怪中国大陆老百姓感叹生之多艰了。 当前,全国在进行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德国《法兰克福评论报》驻京记者通过一名邹女士做了个争取选举权的试验。她从9月中旬开始,经过近4周的不懈努力,终于拿到选票,但她只能在官方推举的候选人名单上做出选择。该报认为,这就是中国大陆纸面上的民主。该报写道:“邹女士三十四、五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成年公民一样,有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这是宪法第34条规定的。但在中国大陆只有极少数人知道自己享有的这项权利,因为这部法没有实际意义。在中国大陆,选举是政治闹剧,服务的目的是要给共产党统治涂上一层民主的色彩。所以,除了被委派去投票的公务员和其它国家职员外,几乎没有人投票。可是如果有一天中国大陆人真的使用自己的选举权会怎样呢?比如用潮水般的无效选票抗议党,或者自己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因为这也是宪法第34条允许的。普通公民到底是否有机会获准参加选举呢?” 报道说,当周女士询问自己的母亲和北京的朋友是否参加过选举时,“他们都觉得这是一个相当离谱的问题。可是,谁要是关注批评政府的网上论坛的讨论,就会知道在知识分子圈子中许多人都在研究选举的题目,在中国大陆只有通过软件绕过被称作’防火墙’的审查机器才能进入这些论坛。维权人士和民主活动家一再试图作为独立候选人参选,实际上,官方媒体几年来也骄傲地介绍那些自己登记参选的人民代表。然而,更仔细些调查就会发现,这些人仍然是共产党员或者是制度的支持者。真正的独立候选人总是被告知,谁要是顽强地坚持,就得想到会被逮捕或软禁。安全部门施加压力要他们退出选举。著名博客主李承鹏最近表示,只要他到选举之前不再公开表达意见,或许才有机会获准成为候选人。也就是说,他要想被选上,就不能让任何人知道他参选。 “邹女士不是活动家,她只想投票。她找到居住所在地北京朝阳区政府,那里没人知道该拿她怎么办,因为一个想登记投票的公民在那里是不常见的。她每打一个电话就得到一个新的号码,而电话却常常没人接。中国大陆的官员上午只在9点到11点之间才能找到,然后他们有一个长长的午休,下午经常在3点左右才露面,为的是5点左右可以准时下班。”报道说,邹女士最后找到街道委员会姚主任,得知需要户籍所在地出具不在当地投票证明才能在居住地投票。当她专程去出生地沈阳办理证明时,党政办公室的王书记说:“我在这里10年了,还从未碰到过这种荒唐事。“他一再重复说:“你根本就不需要选举的。” 经过将近4星期的不懈努力,邹女士终于得到北京朝阳区的选民证。这个选区的4名候选人都是干部,3名党员。“……谁要是关注批评政府的网上论坛,就会知道这个区至少有一名女申请人想作为候选人参选,她从9月份起就被切断与外界的联系。候选人名单在选举前一周被公布时,却找不到她的名字。” 这篇报道说,候选人不竞选也不得深入民众。“这就是中国大陆的民主,对邹女士争取投票权的报酬。尽管她会在星期二去姚主任的办事处投票,却不会在候选人名单上打勾的。” 从美国纪念9.11事件十周年,到阿富汗和伊拉克的民主示范效应;从权贵喉舌宣扬“文明冲突”,到缅甸吴登盛总统与昂山素季谈及民族和解与接待联合国人权专员到访、官方媒体停止刊登反西方口号,解除对境外网站封锁乃至叫停密松大坝;从大陆高官们挥霍老百姓的血汗钱,到西方政客届满就回家“自力更生”;从沈阳邹女士做了个争取选举权的试验,到著名博客主李承鹏选举之前不再公开表达意见,或许才有机会获准成为候选人……;受中国大陆权贵蛊惑而单纯迷信物质、推崇金钱至上的中国大陆人,倒是应该反省,关于中国崛起,哪条道才是正道?在经济和军事的崛起之外,是否更应该有价值与文明的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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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CCTV已被证实将在华盛顿建美国演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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