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智:废除贪官死刑需有先决条件
学者刘仁文 在9月21日《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指出,我国刑法中仍然包含贪腐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与世界潮流不相符合,应当取消。 他认为,马上从立法上取消这些犯罪的死刑,显然不现实。故当务之急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反腐措施,把贪腐犯罪的严重性降下来。与刑罚相比,一些基础性的制度更加重要,如通过颁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新闻法》等,使公权力受到有力监督和制约。 废除死刑是世界刑罚的趋势,这点我赞同,废除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人类刑罚文明和进步,这点我也赞同。但是,具体到我国刑法中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情形就会有些复杂,这不仅因为对贪官处刑是一种民愤的使然,而且在于目前我们并没有有效地防范贪腐犯罪的制度,贪腐犯罪和权力滥用逐年呈高增长的态势。在这种情形下,谈废除贪官的死刑,遭遇到民众的强烈反对也就不难理解。 刘仁文先生提出要制定“一些基础性的制度”,再来在立法上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这个思路固然值得可取。但是,所谓的制定“基础性的制度”谈何容易,在某种程度上讲,制定这些制度的难度要远远超过废除贪官死刑的难度。在现有保留贪官死刑的制度下,贪官能判处死刑的例子本来就越来越少,一定原因是因为他们在体制内的博弈能力仍然很强大,可以动用各种力量争取一张免死牌。那么,制定一些防范腐败的基础性制度,例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所遭遇的阻力就更大了,因为判处死刑的问题还只是涉及那些被查处的贪官,而财产申报则涉及每一位仍然在位的官员,触及每一位官员的利益。 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自从上个世纪80年代提起,至今有二十多个年头了,仍然没有看到出台的希望,原因无他,就是大多数的官员反对。大多数的官员的反对就能轻而易举地将这一重要防范腐败的制度夭折,原因也在于,事实上官员在立法上具有最强大的博弈能力,一方面,官员代表在人大会上占的比例奇高,另一方面,竞争性选举的缺失,让许多能为民众代言的人进入不了立法的核心。 先创造条件,保障民众“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能积极有效地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再创造条件,让防范腐败的法律尽快出台,到时,腐败有效地遏制,权力滥用的大幅度减少,能否废除贪官的死刑的问题才会变得简单一些。 http://view.news.qq.com/a/20100922/000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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