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

燃点自己

      【延伸阅读】   网易新闻:江西宜黄县一拆迁户三人自焚造成严重烧伤 2010-09-12 17:47:48 来源: 新华网 (广州) 跟贴 2 条 手机看新闻 新华网江西频道9月12日电(记者涂超华)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拆迁户自焚事件,三人严重烧伤。12日中午,宜黄县政府通报称,是“城建部门工作人员到拆迁对象家中,就房屋拆迁开展有关政策法规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期间,拆迁对象以浇灌汽油等极端方式对工作人员进行威吓,不慎误烧伤自己3人。” 2007年宜黄县政府为兴建河东新区客运站,对涉及这一项目的居民住宅进行拆迁,其中包括钟如奎的三层楼房。但钟家和政府一直未就安置和拆迁条件达成一致。 宜黄县政府在县政府网站上的通报称,9月10日上午,宜黄县相关工作人员再次到拆迁对象家“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动员其接受补偿安置”,没料到出了这样的事。宜黄县有关负责人称政府正在“全力救人同时展开调查”。 目前三名烧伤者已被送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记者看到病人被安置在ICU病房,三人伤势严重。 伤者家属钟如翠告诉记者,伤者是她的母亲、大伯和姐姐。她介绍说事发当天有公安、城管来到她家,她也不知道三位亲人身上是如何起火的,她还拿着一些事发时别人拍的照片称,三人身上着火后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施救。(完) (本文来源: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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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国涌:拆迁维权,给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状

百井坊综合改造工程指挥部”进行商业拆迁一案,2个月后宣判,我们败诉,我们对此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们深知,结局已经注定,但是除了奋起 维权 ,先将法律框架内的 维权 道路走完,我们别无选择。有权势者可以违法,因为他们心中根本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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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拆——纵不重人情 也需重法理

近来,各地强拆事件不断,围绕强拆引发的警民冲突等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导致了百姓和政府的严重对立。究其原因,并非百姓刁难政府,相反却是政府滥用公权力对手无寸铁的百姓施以高压。中央政府在竭尽全力为惠民为构建和谐社会而殚精竭虑苦苦奋斗,然而却是一厢情愿。众所周知,中央制订出再好再惠民的政策决策,国家不断完善的法令法规,到了一些地方政府手里往往却成了“删减版”甚至干脆变成废纸一张,起不了任何作用。在各地频现的暴力拆迁不仅折射出一些地方政府毫无执政为民的人民公仆之心,更反映出他们身为公职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猖狂之举。   从媒体上各种各样关于强拆的报道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强拆事件中的受害群众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群众法律意识并不强,法律知识也并不普及,因此往往在阻止强拆的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有何法理依据,而很多地方政府所谓的“依法拆除”其实实属“违法”。例如今年4月底发生在福建省江阴镇何厝村庄西林村的一起强拆事件,该村村民为改善居住条件于09年下半年在自家自留地上建起新房,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基层管理疏漏,当时并未办理任何建房手续,房子建好后全家人便搬进了新房,而迁入新房半年后的一天,镇政府突然带领人员前来将该村民人强行拖出房屋,并将屋内床等量家具搬出后便不由分说用挖掘机将村民的新房“依法拆除”了。即便村民翻盖建筑没有办理相应手续,属于违章建筑,镇政府前来拆除违建也没有问题,但在房屋被拆除前,所涉及的所有搬迁户却没有得到来自镇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任何告知以及限期搬出等通知,直到房屋被拆前A某一家都还不知道自己家的房屋被政府部门列入了需要拆除的违章建筑。新房被拆后,由于旧房已破败不堪无法住人,事先又没有任何准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民享有知情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必须履行拆除前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公开公示,提前告知,现村民一家竟无处安身,只得依靠亲友救济寄人篱下。     事实上,镇政府这样的做法不仅不重人情,更无视中央三令五申强调的法律规定“以人为本”的精神,更是践踏国家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于2007年8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该法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尽管各省之间关于拆除违法建筑所制定的实施细则稍有区别,但也都明确要由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何厝村的遭遇中,江阴镇政府根本没有发出过限期拆除通知,在行政强行前也没有给予村民任何拆除告知书甚至任何口头通知,这显然是蔑视国家法律的违法行为。更有甚在同一片土地上,居然存在,“关系户”距离不到十米矗立的别墅洋楼,依然屹立在此,属于经审核批复,被政府定位合理合法。       同样在该事件中,镇政府人员在强行拆除村民的违法建筑时先将村民一家从屋中强行拖出,后又仅仅搬出其家中少量家具、财产,而大部分财产都被挖掘机无情的埋在了砖墙之下,事后也并未作出任何财产补偿,使得本已过上小康生活的农民一家顿时一贫如洗,只得靠亲友救济为生。同样的情形也发生在许多拆迁户身上,政府部门在强拆的过程中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淡薄,前些年《物权法》的出台使得公民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了法律保障,而《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以及《刑法》中关于保护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相关法律更是妇孺皆知,但在具体事件中行政人员对人情的冷漠以及对法律的漠视造成如此粗暴的执法行为,也往往使得受损失群众的生活发生巨大变化。近来,暴力拆迁问题一直处于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风口浪尖之下,而国务院正在修改、酝酿中的《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管理条例》也将矛头直指暴力拆迁这一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屡屡制造“官民冲突”的问题,根据相关参与修订的法律界人士透露,关于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及赔偿措施以及明令禁止的暴力拆迁行为都将细化并在该条例中体现,这也是与原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最大区别点之一。而相对城市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人性化,在我国乡镇、农村地区还迟迟未出台国家层面的统一适用条例,而不断加速的城镇化又使得城乡结合地区及农村地区的拆迁进程加速,在此过程中便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暴力拆迁,甚至因此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就此也有专家学者呼吁要参照城市拆迁的管理条例针对乡镇及农村地区尽快出台符合时代背景并切实具有实际意义的统一管理条例,这不仅是对各地方凌乱法规的整合,也是对地方基层政府行使公权力时的又一约束,更是对公民利益不受损失的又一保障。      如同我国各地不断上演的众多暴力拆迁事件一样,镇政府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毫无准备的村民一家失去住所,寄人篱下,这样生硬的做法不但不通人情,更不符合依法行政理念。笔者在此呼吁各级地方政府,在对待违法建筑的问题上,不管建筑本身怎样非法,都是农民群众用辛劳汗水浇灌盖起的,即使无法向一些优秀地方政府那样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同相关群众讲清情况、讲解政策法规、开导群众以获得理解,身为国家公职人员,最起码也要尊重国家法律、依法行政,纵不重人情,也需重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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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之癌:方舟子遭遇“暴力拆迁”!

昨日方舟子被人暴力袭击,歹徒先试图用药物迷昏方舟子,然后再用铁锤加害,其目的很清楚,希望把方舟子从地球上拆迁到阴间。方舟子很幸运,百米速度够快,更是有一定的警惕性,故没有被“暴力拆迁”成功,然而,“打假钉子户”的日子能做多久,部分依赖警方是否有效侦破此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或许能威慑那些万事都希望用锤子解决的莽夫。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正如为什么政府拆迁看中土地,是因为地是在太值钱,所谓,杀头的生意有人做,亏本的生意无人问。现在为什么那么多的拆迁,就是因为中国的房地产太火爆。同样,方舟子遇袭和他学术打假也分不开,从方舟子得罪的人处找案件线索,当然,大概警方也不需要笔者这种ABC的建议了。   与暴力拆迁产生的自焚,自制火炮、刺死拆迁官员的火爆相比,其实,码字的人日子也不好过,今年遇到的劫数,不是文字官司,却是直接被各种暴力侵犯。今年6月,《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被不明身份的人袭击,上个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丽水警方通缉,二天前,在伊春采访的四个记者被号称粗人的当地警方限制人身自由。到昨日,方舟子被袭,本是斯文的活,老是遭遇粗野,本该是笔墨官司,最终化为一锤子买卖,你死我活。这是什么原因呢?   毋庸讳言,从拆迁到记者,从打假到诽谤,从法治社会来说,都该是通过谈判,磋商、交涉、诉讼、裁判解决。这种应然,在中国演化为暴力解决。不能说是什么民族性问题,如外交部发言人所说,中国人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只不过,为什么那么喜欢用暴力解决纠纷?只能说,制度性失灵下的暴力文化。   制度不给非暴力解决以顺畅的通道。譬如,法律规定,拆迁诉讼不影响拆迁的进行,就是说,官司赢了,只是赔钱,即使人家拆错了,没关系,无非就是赔点钱。而且,法院判决拆错了的几率非常小。即使赔偿,也是按照政府规定的地区低价赔偿,这诉讼,并非是理性选择。因此,拆迁公司的选择就是先拆了再说。面对暴力拆迁,警方往往当做没看见,从武汉活埋农夫,到其他地方的拆迁,警方非但不愿阻止拆迁,甚至会维持秩序,被拆迁人不在沉默中忍了,就在沉默中爆发。政府干的,我干不得?社会的暴戾之气,就这么60年前从土地革命开始,到60年后从土地拆迁“王者归来”。   其次,社会在维稳中过度使用武力。这不是笔者的结论,而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观点,故现在提倡慎用警力。然而,说是说,由于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畅,但问题仍需解决,最后,文的不行,只能来武的,压服代替说服,上行下效,楚王好细腰,宫中皆饿死。民间的暴力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湖南人号称中国的普鲁士,铁血文化,故永州血案,衡阳爆炸,这些事件本身就够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凶手在网络上被大多数人称之为英雄,这恐怕不是社会之福,如果说这不反映了社会的暴戾之气,恐怕难以解释。   再次,文化宣传中过度渲染暴力文化。不管是正统的枪杆子里出政权,还是电视、电影不停地播放各种战争题材的电视剧,电影,杀人如麻,挥金如土,谍战,武侠,鬼怪,无一不是血淋淋地,而如龙应台的那中反思战争中的人性的书,却无法在大陆销售,这一来一去,难道不说明问题?电视不分级,电影不分级,反三俗有了,那么,为什么不反暴力文化?不反思下暴力哲学的后果?   西人有句俗话,一个人手中的工具只有一个锤子,他把什么问题都视为钉子。暴力文化的盛行,从另一个方面显示了人文文化、说理文化、法治文化的缺乏,管理者如同家长一样,对孩子缺乏足够的耐心,只知道一味用棍棒对付,再说,很多问题也是家长的不是,说起理来,理屈词穷,更只能用压服一条路径。最终倒霉的,其实不止方舟子这种民间人士,恐怕还包括,衡阳税务局的无辜官员,永州法院的无辜法官,上海闸北的无辜警察。   方玄昌的案件至今未破,丽水遂昌的警察未见处罚,伊春的警方只是一句“我是粗人”搪塞,无人被追究滥用职权的后果,恐怕乐于使用暴力者背后,都有一群更高级别的忠实的暴力理念支持者。而社会上的受害者,对此,除了口诛笔伐,居然也是束手无策,社会落入以暴易暴的怪圈。   当暴力解决纠纷成为一种习惯,很难说人性会被尊重。记得前不久,一个男子挟持其前妻,警方原本准备击毙解决,在最后一秒,其女儿哭喊请求,“一个是我爸爸,一个是我妈妈”,请求警方不要通过击毙方式解决,事实上,一个多小时后,警方通过其他方法活捉了罪犯,小女孩的父母得以保全。虽然,这是个案,个案中警方最终尊重人性多少值得尊敬。社会只有多这种细节,慢慢才会让这个社会多些人性,少些暴戾。   方舟子太太认为方舟子是以一己之力对抗群魔,话虽夸张些,然而,方舟子作为学术打假的第一人,木秀于林,其冒的风险本来只该是官司缠身,然而,其在这暴力弥漫的社会,遭受的居然是暗杀,这不是民国的上海,这不是现在的莫斯科,而是盛世中国的首善之区北京,让我们如何解读这一事件?   有人会说,这只是一起孤立的犯罪事件,法治国家也有这种犯罪事件。笔者当然承认,你只要调窄焦距,看到的是星火一点;你只要不问病因,你看到的只是咳嗽发烧;而深入一步,你可能会发现星火燎原;仔细诊断,你也可能发现病因或是肺炎、甚至癌症。   对付这种暴戾症状,很多国人会说,用中国特色的中医综合调养一下,或许能解决,笔者虽然不同意方舟子对中医的看法,不过,在治疗暴戾文化这个问题上,倒是认为,非用西医动手术开大刀不可!   愿方舟子先生早日康复,对于被锤伤的腰部,不妨用用中医推拿!   搜狐评论约稿 http://star.news.sohu.com/s2010/fzzbl/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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