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

南方都市报:围观“蟹妈案”

法院门口挤满了开车前来围观的中产人士。庭审结束后,杨海鹏在大门口发表演说, 他们在寒风中听到了最后。他们关注的或许并非案情本身,而是此案透出的程序正义问题。这与他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安全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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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余英时:知识分子的边缘化

2011年10月24日 16:58:43    笔者按:五四中的鲁迅等,实际完全是否定中国传统文化,将人类共同人性幽暗归结到中国传统文化,是当时严重不自信的结果。余英时对知识分子和边缘人的分析,非常深入。值得推荐。      “知识分子如果真要保持‘书生气’,则往往执着于‘理想’、‘原则’、‘骨气’之类;有了这些精神负担而仍糊胡涂涂地投身于边缘人团体的激烈权力斗争之中,安得不招杀身之祸?”     我想借这个机会提出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供大家讨论,这个问题──中国知识分子的边缘化──牵涉的范围太广,而我自己的思考也远远未达成熟的地步。现在我只能写出一个简单的提纲,我的目的是在提出问题,因为我也没有自信这里的提法是否合适。文中所表示的看法都属未定之见,尤其要声明一句的是:我所想做的是尽量客观地展示历史的问题,不是下价值判断。这里并没有“春秋笔法”。      一、从士大夫到知识分子     中国传统的士大夫(或“士”)今天叫做知识分子。但这不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实质的改变。这一改变其实便是知识分子从中心向边缘移动。     1. 传统中国的士     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士”号称“四民之首”,确是占据着中心的位置。荀子所谓“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大致点破了“士”的政治的和社会文化的功能。秦汉统一帝国以后,在比较安定的时期,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的维持都落在“士”的身上;在比较黑暗或混乱的时期,“士”也往往负起政治批评或社会批评的任务。通过汉代的乡举里选和隋唐以下的科举制度,整个官僚系统大体上是由“士”来操纵的。通过宗族、学校、乡约、会馆等社会组织,“士”成为民间社会的领导阶层。无论如何,在一般社会心理中,“士”是“读书明理”的人;他们所受的道德和知识训练(当然以儒家经典为主)使他们成为唯一有资格治理国家和领导社会的人选。“士”的这一社会形象也许只是“神话”,也许只能证明儒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特别成功,但这不是我所要讨论的问题。我想这一形象足以说明一项基本的历史事实:在传统中国,“士”确是处于中心的地位。     2. 知识分子的出现     但是进入二十世纪,中国的状况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士”已从这一中心地位退了下来,代之而起的是现代知识分子。后者虽与前者有历史传承的关系,然而毕竟有重要的差异。如上所述,“士”在传统社会上是有定位的;现代知识分子则如社会学家所云,是“自由浮动的”(free-floating)。从“士”变为知识分子自然有一个过程,不能清楚地划一条界线。不过如果我们要找一个象征的年份,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科举制度的废止也许是十分合适的。科举既废,新式学校和东西洋游学成为教育的主流,所造就的便是现代知识分子了。清末有一则趣闻可以象征从士到知识分子的转变(见商衍鎏:《清代科举考试述录》,页340):     光绪三十年后,开考试东西洋游学生之例,由考官会同学部,考取游学之毕业生给以进士、举人,再经廷试,高第者授翰林院编修检讨,数年间至百余人,一时称为洋翰林,谓其学由外洋而来考试,与未出国之翰林有异也。恰是时湖南王闿运年逾七十,以宿学保举,于光绪三十四年授为翰林院检讨,正值游学生之进士颇多,王曾有句云:“上无齿录称前辈,尚有牙科步后尘。”上句言科举已停,已无齿录之刻、翰林前辈之称,下句谓游学生考试有医科进士,而医科中有牙科也。此老滑稽,传为笑谈。     此事之所以可笑,正由于科举出身的“士”和游学归来的知识分子截然不同,混在一起实在不伦不类。王闿运可以说是传统士大夫的一种典型,但试以从英国游学归来的“工科进士”丁文江为例,他正是一位不折不扣的现代知识分子。他们两人之间的差异是极其显著的。1912年民国创建,翰林、进士、举人都成为历史名词,士大夫的来源枯竭了,从此以后便只有知识分子了。     3. 过渡阶段的落日余晖     但是政治制度的崩溃并没有立即在社会结构方面引起重大的改变,更没有触动社会心理。因此在民国初期,中国社会仍然尊重知识分子如故,而知识分子也保存了浓厚的士大夫意识。大体上说,从十九世纪末年到“五四”时期是士大夫逐渐过渡到知识分子的阶段,边缘化的过程也由此开始。但是在这二、三十年中,我们却看到知识分子在中国历史舞台上演出一幕接着一幕的重头戏。他们的思想和言论为中国求变求新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其中少数领袖人物更曾风靡一时,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仰慕。所以在这个过渡阶段,中国知识分子不但不在边缘,而且还似乎居于最中心的地位。     但是这一短暂的现象并不足以说明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它毋宁反映了士大夫的落日余晖。当时一般社会人士是以从前对士大夫的心理来期待于新一代的知识领袖的。而刚刚从士大夫文化中转过身来的知识分子也往往脱不掉“当今天下,舍我其谁”的气概。梁漱溟先生在1918年写过一篇文章,题目是“吾曹不出如苍生何!”这是典型的士大夫心态,现代知识分子决不可能有这样的想法。梁先生一生都体现了这一精神。事实上抱这样态度的人决不止梁先生一人,他不过表现得更为突出而已。胡适在美国受过比较完整的现代教育,他在提倡白话文时也明白反对过“我们士大夫”和“他们老百姓”的二分法。但是他后来在讨论中国的重建问题时,稍不经意便流露出士大夫的潜意识,所以他把日本的强盛归功于伊藤博文、大久保利通、西乡隆盛等几十个人的努力。言外之意当然是寄望于中国少数知识领袖作同样的努力(见《信心与反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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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 | 纪委也在法律之下:褚明剑案辩护词

2011年10月19日 08:21:16    褚明剑涉嫌受贿罪案辩护词 纪委也在法律之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虽然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和法庭有些小矛盾,辩护人如有冒犯,在此表示歉意。但,自由清白对被告人实在太重要,因此,辩护人请合议庭不要因人废言,更不要迁怒,请务必心平气和地对待我们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程序上的问题:       【不管穿什么马甲,都受法律规制】反腐协调小组不是刑讯逼供的挡箭牌。       根据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和庭上公诉人的发言,对褚明剑5月20日开始进行长达10天的讯问是吴兴区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根据其提供的文件,反腐败协调小组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那么作为反腐败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仍然是执行自己单位的法定职责,这个协调小组没有自己的法定职责,因此,在纪委办公室对褚明剑进行刑讯逼供的,仍然是检察院和纪委,应该适用两高三部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       其次,纪委也好,反腐败协调小组也好,都是在法律规制之下,既然连侦查机关立案后的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都要排除,那么对于这种未立案即抓人、纪委、检察院所谓协调小组联合办案的刑讯逼供,也一样要适用法律规定。不可能不穿制服的就不排除,穿了制服才排除?       第三,没有在纪委检察院的长达10天的刑讯逼供,就没有5月30日在检察院的询问笔录。这是一个连贯的过程,不能将其割裂。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说这个案子是吴兴区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然而,检方自己提供的证据又明确证明,是吴兴区纪委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证据,庭上公诉人无法解释。       事实上,吴兴区纪委在2011年5月20日下午将褚明剑限制人身自由,一直到2011年5月30日下午才被带到检察院。褚明剑在纪委受到长达10天的刑讯逼供,并因此写了供述书,纪委也作了笔录,检察院的第一份询问通知5月30日11点30分,还是在纪委送达给褚明剑的,请问,吴兴区检察院这是贪功,还是为了掩盖纪委、检察院联合刑讯逼供的事实?如果系检察院自己查获请检察院出示在2011年5月20日之前的立案材料,以证明检察院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没有任何举报材料就抓人,让人不免让人怀疑了关于本案是褚明剑得罪了区委书记的传言,传言说区委书记和XX书记、XX长都来自德清县,私人关系很好,本案纪委、检察院的这种做派,确实让人不免生疑。同样,请拿出2011年5月20日之前的举报材料,根据纪委的程序,立案也需要举报材料,不能随心所欲。       最后,纪委、检察院涉嫌非法拘禁。自2011年5月20日下午被限制人身自由起,吴兴区纪委一直到2011年5月24日凌晨才出具双规手续,这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多条规定。吴兴检察院一开始就参与审讯,但是,不论是纪委、检察院都一直未出具手续。这样非法拘禁一个公民是一种犯罪行为。不能因为纪委的特殊身份而免责。纪委双规也需要出具证件和手续。本案中也没有这类材料,显属违法。       【协调小组实行双规、双指严重违法】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名义办案程序违法。       纪委是根据党章行使其权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44条的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而检察院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使国家公权力。虽然两者的目标有重合之处,但是,却泾渭分明,一个是党内权力,一个是国家权力。《中国共产党党章》还规定了“当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如果纪委可以混同于检察院,那么什么叫司法机关独立负责地工作。如果能加以混同,我们何须成立法院检察院?党委,纪委一统天下即可?公诉人提供的中纪委、中政委文件,明确了各职能机关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因此, 这种以协调小组名义对党员实行双规,对民主党派、非党员实行双指,这是完全违法的,而且对褚开始双规 4 天没有手续,。协调小组不是正式职能机构,如果变成正式可以行使各种职能的机构,即变为非法机构。而且,协调小组里面成员单位还有法院、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如果这个协调小组都可以行使所有成员单位的权力,岂不是变为一个怪物。         【长达10天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吴兴区纪委和检察院等协调小组对褚明剑实施了刑讯逼供,褚明剑之后的所有口供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关于协调小组涉嫌刑讯是否该适用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凡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规定,并没有排除通过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抑或纪委刑讯逼供在前播种在前,检察院取得非法口供收割在后的做法。第二,从常理看,只要是有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管是纪委动手,还是检察院、甚至让黑社会动手,最后只要是通过这个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的,都应该被排除。这符合两高三部司法解释的精神,这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党章》总纲的最后一段明确阐明,“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如果纪委可以行动在法律之外,包括《刑事诉讼法》、两高三部不得刑讯逼供的规定之外,那么,党章的规定就落空了。如果纪委违反党章,那么纪委的活动就根本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如果纪委、协调小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请问,纪委是什么?协调小组是什么?太上皇吗?       【刑讯的时间、地点、方式】       辩护人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2011年5月30日,褚明剑进看守所时,其臀部坐烂,穿着裤子都能发现溃烂的脓水,这完全可以印证其陈述的,在纪委关押10天,前4天4夜,完全不让睡觉,后6天每天让睡一个小时,其他时间被要求端坐在一个有皮凸点的小圆凳子上,结果人的精神被控制,屁股上也坐烂了。这有证人可以作证。最直接的证据就是纪委的录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45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不准对被调查人员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者国家法律的手段”。这种10天不让一个年过52岁的妇女睡觉的做法,简直是令人发指。试问,你们你家没有母亲,姐妹,女儿,你们能这样对待她们吗?中国共产党的党章上虽然没写上人道主义,但是,难道可以不讲人道主义吗?党章第38条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对检察院类似规定,多如牛毛,请问,你们有什么权力这么做?       据褚明剑说,白鹭迎宾馆,即纪委的办案地点有录像,辩护人已经提请法院调取录像,只要拿录像一查,就可以证明,如此长时间的非法取证,是否存在。根据党内的规定,上级纪委有权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辩护人同时向浙江省纪委和湖州市纪委反映了上述情况,目的是希望制止这种野蛮办案,先抓人,后取证的执法,辩护人不希望,这种公报私仇,定点清除,打击报复的办案的作风,是非常野蛮的。如果不纠正,湖州党员干部岂不人人自危?        检察院虽然一再否认其在纪委、检察院实施了刑讯逼供,但是,就是回避、拒不提供最直接的证据,监控录像。 在法庭上,对于辩护人和法庭的要求,公诉人仍不肯提供,只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和其他间接证据,这种藏匿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拒不提供的行为,违反了两高三部的排除规则第7条,法院应让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实体部分的问题,褚明剑是被构陷入罪的。       第一笔,也是最大一笔,所谓购房装修的21万元受贿是明显不存在。       【21万元纯属构陷】所谓沈学良、陆荣明行贿21万元是编造的罪行,证据严重不足,自相矛盾。而这,是起诉书指控全部受贿25万6千7百元中的最主要部分。       从检察院提供的主要证据看,褚明剑自逮捕之后,就一直否认这21万元。即便是检方提供的证据看,其之前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证据无法契合。这21万元分三部分详细分析如下:       【其中10万元】起诉书指控的2005年9、10月份某一天,褚明剑在办公室收受沈学良经手以上海买房子的10万元现金。辩护人认为,这一指控缺乏事实依据,和后面的,8万元、3万元一起,都是纪委和检察机关指使人构陷所致。       现有检方证据,无非是,1,褚明剑逮捕前有罪口供。2,陆荣明证言。3,沈学良的证言,4,田安裕的证言,证言2、3、4这些里面部分内容也被辩护人当作辩方证据。这些证据也无法证明被告有罪,恰恰,结合辩方证据,证明这21万受贿,根本不存在。       先看证据的合法性。       除褚明剑被刑讯外,沈学良和陆荣明同样存在被吴兴区纪委变相刑讯逼供的情况。沈学良不是共产党员,是民主党派,却被纪委双规,羁押,违反纪委的规定。这些证据的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对于本案关键证人,陆荣明、沈学良,在侦查阶段,至今无故不让其律师会见,羁押至今,迟迟不移送法院审理,这本身就疑点重重。       其次,参照《两高三部的死刑证据规则》,对被告人辩护人有异议的证人证言,证人必须出庭。经依法通知不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下面辩护人可以证明,检方提供的证据漏洞百出,根本无法确认。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141条规定,证人必须出庭,除了未成年人、身患重病,证言对审判不起直接作用的,或其他情况。 现在证人沈学良、陆荣明就在看守所,在检方控制之下,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出庭,检方不让他们出庭,本身就说明了检方的心虚。       以下是对被告人供述、辩解、以及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分析:       参照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8条,(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其他案件可以参照)褚明剑的供述存在以下问题:       1,  褚明剑的前后供述矛盾极大,即便褚明剑的供述和辩解没有按照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解释进行排除,在刚离开纪委时,是有罪供述,离开纪委的控制,到了看守所不久,就开始推翻原来的有罪供述,一直到今天开庭,没有改变过。其反复的原因,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符合常理,且和其他证据能相印证;譬如说,上海买房的款项来源,有证据印证,譬如说装修系自己装的,都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        2, 被告人说没有收受这10万元的辩解符合案情和常理。从检方提供的证据看,褚明剑家以女儿的名义,在2005年9月30日在上海签订购买房屋的合同,总价50万元。9月30日支付30万元。公诉方试图将这10万元作为买房首付款的一部分 ,而辩方提供的关键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丈夫汪永泰的银行卡中, 2005 年9 月23 日即提取现金259000 元,加上家里的部分现金,系用自己的现金支付前期的30 万元。           而第二期的房款尾款20 万元,支付时间已经在汪永泰将湖州的两套房子卖掉后,所得48 万元款项,因此也系自己款项中支付。(关于装修款项,也和装修合同,装修公司的证人证言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翻供后的供述和辩解是可信的。这推翻了检方指控用这10 万元来支付购房款的说法。       3,  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所谓行贿人的证言不一致。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说的是,2005年9月底,10月份,而所谓授意沈学良送钱的陆荣明8月6日的证言说,“我原来说是2005年上半年6、7月份”,后来改口为“以他们买房子的签协议时间为准”。这个供述是在检方取得褚明剑上海买房合同之后作的(证据显示,2011年7月26日检方取得买房合同),明显存在诱供的嫌疑。所谓直接送钱的沈学良说的送钱时间是2005年下半年,地点在褚明剑的家。时间非常模糊,可信度不高。       4,  而取钱给沈学良的田安裕说取钱是“2005年10月份,钱在去上海的路上看房子,装修的时候送的”。田安裕的证言中认为取款时间是“10月17日取款”,那么,这肯定不是被告人第一次房款付款,因为第一次付款是9月30日,而第二次付款2006年3月的20万元,来源已经很明确,褚明剑家湖州的两套房子已经卖掉,获得款项48万元。       5,  钱是公款还是私人送的?按照沈学良、陆荣明、田安裕的证言,这行贿的21万元,都是公款,而在荣昌公司账上,实际上是没有体现出来,根本不知道帐是如何做的。这不符合常理。起诉书并未明确,到底是谁行贿,如果是荣昌公司行贿,那么就写明,在起诉书上只写了沈学良经手,为什么要犹抱琵琶半遮面?荣昌公司的帐全部在检察院,是否可以让律师查查,这几笔钱到底是怎么回事?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看看,这21万元,账目如何体现?       6,  三个行贿人自己的指控犯罪和证言(本案)有利益冲突。三位所谓的行贿人都涉案贪污荣昌公司的款项,在检察院和纪委的引导下,如果他们把贪污的款项说成向褚明剑行贿一万,就减轻了自己的贪污数额一万,如此明显的利益冲突的证言,其证明力相当之地。这却是控方的关键证人。 因此,辩护人非常怀疑,他们实际贪污的款项中,到底是否包括这21万元?这二个关键证人的案子至今拖延未开庭,又表明了什么?       【其中装修的8万元】谎言露出了尾巴       这8万元,现有证据已经有非常清楚。 辩方提供的原始证据表明,整个上海房子装修合同总价才 1 万8 千多(这18200 元,正好和检方提供的徐伟的证言相吻合)。何来起诉书指控的“沈学良经手贿送的房子装修工程款及瓷砖、地板、卫浴等装修费用,供价值8 万余元”?而且,陆荣明的笔录中居然说,沈学良拿出3 张五万多元的发票,这是赤裸裸的伪证,总共价值1 万多的装修,哪里来的5 万多发票?        装修公司经手人邓儿阳作证证明所有的装修款都是褚明剑付的 ,最后增加的1000元额外装修款,褚明剑不同意支付,和装修公司人吵架。是沈学良自作主张付掉的,褚不知道,也不能算。       褚明剑的司机证人柏益强的笔录证明,所有的家具都是褚明剑自己出钱买的,家电是湖州带去的。因为房子才50多平方,因为是暂时居住的,(没几年此房就专卖掉)所以装修也是简单装修, 检方的这种 8 万多的指控,完全来自捏造,和前面的10 万元、后面3 万元是一样。符合褚明剑关于刑讯逼供的描述。       还有田安裕说钱是上海交给沈学良的,沈学良说在办公室里给的,而且,两人都有细节,栩栩如生。甚至沈还记得对白。结合检方提供的取款记录,两人的证言均属虚假。        因为按照田安裕的证言,结合检方的银行提款记录,第二笔其给沈学良11万元取款是在2011年12月12日之后,此时,褚明剑的装修(证据显示,当年10月开始装修,12月10日已经装修完毕)已经结束。而沈学良居然说他12月12日之后拿了这个钱中的8万元陆续用在装修上,此时装修已经结束,除非时光能倒流,否则,田安裕、沈学良明显是作伪证。           因此,通过原始的装修合同,装修公司的证人证言,以及田安裕和沈学良的证据中的自相矛盾,非常清晰地证明了,这8万元是典型的无中生有。         【其中3万元】     既然,陆荣明等人可以随便构陷,辩护人也理解他们,因为他们在涉嫌被刑讯的环境下,出于自保, 但是这3万元,送钱地点不一致 。在被刑讯逼供中,褚明剑出于自保,明知不存在这笔款项 ,故意把虚假的行贿地点说成是自己家,而陆从未去过褚家。陆荣明把行贿地点说是在褚的办公室,这完全不一样。           其次,钱的来源不一致,陆荣明开始说,他让田安裕取钱给他,3万元钱是田安裕给他的,后来又改口说,钱是自己卡上拿了,后来又找田安裕报的,但是又无法说明是取款明细中哪一笔钱。       时间也不一致:褚明剑自己在刑讯下的交代是, 2006年9月份 。而 陆荣明的交代先是2005年6、7月份,还有2006年、6、7月份,最后交代是褚明剑上海房子装修好的时间,而房子装修合同看,房子是2005年12月装修完毕 。这个时间和褚明剑的时间也对不上。而且,陆荣明多次改变证言,从笔录上看,还是在检察院的提示下改变的:       如侦查人员问“根据我们的调查,褚明剑在上海买房子的时间是2005年9月底,你现在再回忆一下,你和沈学良商量给褚明剑送钱大致是什么时间?”       陆:哦, 这样子就对了—–。这是明显的诱供。       送钱时间反复无常,地点反复无常,完全不符合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其证明力相当差。况且,陆荣明说,这钱最后是报在荣昌公司的,那么请出示下这笔款项是如何做帐的。起诉书如何能说是陆行贿的呢?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呢?       而且,陆荣明、沈学良等所谓行贿人,本身就涉及贪污荣昌公司款项而被侦查,那么,如果他们把贪污的款项说成是行贿,对自己脱罪是相当有利的,更何况,在纪委、检察院的压力下,更容易诬陷褚明剑。沈学良、陆荣明既然可以虚构10万,8万,虚构3万根本就顺理成章。       以上3笔共21万元,完全是虚构事实,构陷褚明剑。如果是荣昌公司送钱,那么褚明剑又给荣昌公司谋取了什么样的利益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谋取利益要有承诺、实施、实现,这些证据在哪里?有什么请托事项?       分析到此,辩护人想问,这无中生有这21万元行贿款是如何来的?难道就是行贿人诬告那么简单?纪委检察院所谓协调小组没证据抓人,长时间刑讯逼供,行贿人证言反复无常,侦查人员诱供,这些事实,都坐实了,褚明剑说是党内有主要领导,要打击报复她。褚在庭上说了这个人的名字,这是公开开庭,我希望上级司法机关,纪委能查一下这个书记,当然,也尽量请不要对其进行刑讯逼供,请君入瓮的滋味不好受!         第二笔,教育报业务费18000元。       【教育报社发业务费18000元】     教育报社的劳务费是明文规定发给归站长的,而所有的站长都是当地的教育局局长兼的,如果这个算受贿,浙江省所有的教育局长都可以抓了。       浙江教育报社早在褚明剑被抓之前,就给湖州市检察院发了文,说明了这些劳务费的用途,而且附上了其文件,算法,吴兴区检察院明知这不是受贿,却进行指控,而且不提交这些对褚有利的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方应收集有罪证据,同时也应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现在检方剑走偏锋,实属违法。       教育报社的发行员鲁敏的证人证言证明,报社的业务经费,一块给发行站,一块给站长及其成员的。这印证了教育报社文件的真实性。1998年浙江省教育报社《关于工作奖金发放的暂行办法》一样规定了奖金站长是千分之二。副站长也是千分之二。       以上这所有的业务经费,既有文件,又有账目,何来受贿?而且,这在教育系统是公开的,甚至是有账目的。       其次,数额有问题,褚明剑的说法,其实际拿到才6000元。也是在刑讯下才按照检方供述的。现在,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褚明剑拿了18000元。最关键的是,这类钱不属受贿,其他浙江法院有类似的无罪判决。       第三笔:海南旅游的4700元。     【海南旅游的4700元存疑】       1,这笔款项系指控沈学良代其支付海南旅游费用4700元,褚明剑自己曾交代3000元。但,事实上数额对不上。       2,另外,检方提供的证人陆学明说发票有1万元。报在哪里不清楚。事实上,检方提供的收据是4700元。       3,褚明剑的先生从家里找到这个发票原件,不是收据,是4700元。经向旅行社了解,收据已经作废,换成发票,这完全有可能是褚明剑自己支付了3000元或者其他款项,换回发票。       4,到底款项是谁支付的?如果按照检方的观点,这旅游发票也报销了,那么报在哪里?谁是行贿人?谋取了什么利益?证据和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的解释,因此不能定罪。         第四笔:春节吃饭是收的1000元,2000元的购物卡。       1,  购物卡的数量和金额有异议     褚明剑自从脱离刑讯逼供的环境后,对所有之前供述的购物卡进行了梳理,发现一部分是错误的,一部分是存在的。       她确认的部分为:德马物流09年春节,1千元购物卡,吃饭时送,11年春节,2千元购物卡。均无请托。金泰科技11年,购物卡2千元,没有请托。金州管道10年、11年春节,每年1千元购物卡。没有请托。大东吴1000元现金。没有请托。       她否认的几笔是:立方实业,蓝天海公司等其余指控的购物卡。       对褚明剑确认的部分购物卡一万余元事实,辩护人不再持有意义。对于褚明剑不认可的部分,辩护人认为不能算,在辩护人了解到,如杨月儿等的笔录,都是检察官明确告诉他们,褚明剑自己说了那几笔,让他们承认,否则有伪证嫌疑,这些人认为,既然褚自己都说了,就按照她的说法做笔录,这种行为是典型的诱供。       2,对购物卡能否认定为受贿,辩护人是有异议的。     首先,这种行为当然不是一种合法健康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纪的行为。但是,这不是受贿行为。理由如下:       受贿罪是有特定的构成要件的,体现在本案中,有一个因素缺失:就是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首先,没有请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全国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二)的规定,“为他们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承诺为他们谋取利益,就具备这个要见,明知他人有请托而收受其财务的,视为承诺为他们谋取利益”。本案的购物卡的赠送,都是在节假日,所有的证据都没有表明,存在承诺谋取利益,或明知有请托的情况存在,辩护人认为这只是一种节假日的腐不正风气。       其次,非权钱交易。按照我们的生活习惯,这种节日吃请,在湖州、浙江、乃至全国都非常普遍,不是一种好现象,但是,恐怕也难以一时遏制,其根源在于政府机关不民主,官员权力太大,平时搞好关系,在平时办事时,可以方便一点,其往往缺乏一事一请,或者有明确的目的性,席间席后,也不会直接提出请托,因为数额太小,即便是权钱交易,也不会这么便宜。这就是一种不正之风,腐败的官场气氛。褚明剑身在江湖,恐怕也不能免俗。但,这不符合受贿的构成要见。受贿是打击权钱交易,这种充其量只是一种不正之风,在红线之外,而非正式的权钱交易。       第三,我想,有几个官员就能保障这辈子从没拿过有制约关系的人,一张卡,一包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卡,烟,酒,都是财物,也算受贿,如果这样打击,恐怕我国再造10倍的监狱,都无法关押犯罪的官员。既然吴兴区纪委、检察院反腐之心,如此迫切,你们晚上回去自己问问自己内心,你做到了没有?       辩护人也痛恨这种官场的不正之风,吃请之风,但是,我们既要打击源头,制约公权力,又要打击真正的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而有的官场不良习气,并不是受贿罪,罪与非罪是罪刑法定的,不能因为痛恨官场不正之风而随意扩大。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汉书》上说,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这是古代的刑讯逼供,现代的侦查人员,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惩罚,就采用了变相的刑讯逼供,现在最普遍就是不让睡觉,而长时间不让睡觉,是符合联合国关于酷刑公约的定义的。事实上,按照科学测验,绝大部分人熬不得过4天4夜不让睡,这是人类的极限,褚明剑就是倒在这个极限之下。根据纪委的办案规定,录像都在,是否属实,一查便知。现在法院不敢审查纪委的刑讯逼供,检察院不敢拿出审讯录像,这是很悲哀的。我国宪法已经写入了依法治国,那么,如果纪委、协调小组能活在法律之上,那么,我国宪法就成为一纸空文,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也就成为一张废纸,这显然是不可能的。纪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不是太上皇,执政党也绝不会纵容这种违法行为,法律也不会纵容这种法外行为,如果,法律因此退缩,那么,只能证明,我国,离法治还有很远的距离。       请法院务必尊重宪法,依照法律,结合党章规定的原则,排除,被纪委、检察院刑讯逼供后造成的被告人供述,同时,查明证人陆荣明、沈学良的情况,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定罪的基础是:“证据确实充分”,而“证据确实充分”必须是,“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每一个定案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和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益合理排除。4,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而这4个条件必须都具备。       本案要定褚明剑的罪,我想是远远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贪官要查,然而不是所有的官都是贪官,如果真是这样,你想想,别人会拿什么眼光来看待庭上的法官、公诉人,你们扪心自问没问题,那么,褚明剑没被刑讯时也一样。同样,如果你处在纪委10天10夜,生不如死,你自己也会写很多莫须有的犯罪事实,当你站在褚这个位置,你还会想无官不贪吗?你还会认为纪委凌驾在法律之上吗?检察院联合办案错了就错了吗?司法权力不是某一个官员的私器,法律是打击犯罪的利剑,同时,也是保护无辜者的天平。辩护人认为,褚明剑这样的人,做官几十年,最后被指控春节收点礼卡,平心而论,在湖州,在浙江,已经很不容易,获此遭遇,光说运气不好是无法解释的,本案的事实显示,她极可能是被纪委、检察院在领导指令下定点清除的,体制内如此逆淘汰,不经令人扼腕叹息。       执法者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凭着自己良心做人,方是每一个湖州人、每一个中国人安居乐业的保护伞!我在湖州马路的墙上看到一句古诗:行遍江南清丽地,人生只合住湖州。只要湖州不是“纪委、协调小组”可以“胡作非为”的湖州,我仍相信,这句话是真的!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斯伟江     2011年9月21日       上一篇: 淘宝,赢者的诅咒   下一篇: 没有了 阅读数(62) 评论数( 0 ) 0 条 本博文相关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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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嚏图卦20111017】当爱的力量胜过权力的爱时,和平才会变得世人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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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冉 :其实,我不太关心临沂书记有或者没有什么样的背景,我更不关心临沂干部中谁和谁有什么样的血缘关系。我只关心一件事:陈光诚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在没有被依法拘禁或批捕之前,(1)他是否有权利被探望?(2)其他的中国公民是否有权利探望他?(3)剥夺中国公民合法权利的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拾荒婆婆被质疑想出名,人心大大地坏了 陈贤妹的儿媳说,她听到有人说婆婆是“想出名、炒作”,听到这些风凉话,她心里很难过,“有些风言风语,我们听了心里很不好受。难道做好人就这么难?” 陈贤妹:我不怕,平时见到老人摔倒我也会扶,总要有人去帮助。救人最重要,毕竟还是个小孩。当时虽然天很暗,但不可能看不到小孩,她就躺在路上,我远远地就看到她了。 @刘艺Kathy :她就是唯一一个救起小悦悦的拾荒婆婆——陈贤妹。婆婆今年58岁了,婆婆说她救悦悦的时候什么都没想,只想到救她。在昨天内心被冰冷一天后,今天总算有了一丝温暖。谢谢陈婆婆让我知道世上还有有心人。 悦悦妈妈一见阿姨就激动的跪下了。 对于有媒体报道称小悦悦已经脑死亡的说法,文医生予以否认,并表示目前仍在抢救治疗阶段,不过小悦悦仍很危险,目前主要是维持其生命体征。 【3】女子被车撞无人相助,5名外国人帮扶伤者 http://t.cn/asQ1rA 【4】国企副总贪污606万美元,在京购27套房 青岛远洋运输副总贪污606万美元,宋军被控用大部分贪污款购买了37套房产,其中25套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万达广场。 【5】“影视大鳄”邓建国因赖债高消费被拘 名下存款只有1.8万 15日上午7时40分,白云机场,身着白衣黑裤、头戴礼帽的“影视大鳄”邓建国被办案人员请下飞机。广州中院执行法官以其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以及违反《限制高消费令》乘坐飞机等多项违反执行法律法规的事实为据,对其拘留15天。(广州日报) 【6】公务员考试首次明确:硕士不得报考本科学历岗位 国家公务员局日前首次明确,“招录职位表中所要求的学历为报考人员所获得的最高学历”,这意味着,拥有硕士学位的考生不得“自愿屈才”,报考要求本科学历的岗位,否则即有“虚报隐瞒”的嫌疑。 【7】700万建好殡仪馆弃用 3800万再造新的 近日有网帖称,重庆黔江区毗邻居民区的仰头山殡仪馆因燃放爆竹严重扰民,而花700万元在远离城区修建的新殡仪馆却闲置5年,最近当地政府又预算3800万元在原址旁400米处重建。居民致电询问黔江区规划局,回复竟是“黔江的风俗不能允许‘穿堂过’”。(新华社) 【8】淘宝围城或可破局 【淘宝小卖家暂停报复 淘宝商城将公布和解条件】商务部就淘宝商城事件表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循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后,16日凌晨,淘宝商城的中小卖家已停止攻击;16日晚,淘宝商城证实将有和解条件出台,但时间未定。多位专家表示,中国电子商务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和多平台竞争。 【9】鄂尔多斯人均有住房3到4套 斥资60亿新城似空城 花费60亿元巨资打造的康巴什新区成为鄂尔多斯房产泡沫的最佳标本,成片的住宅区却人烟稀少,被部分媒体冠以中国“鬼城”之名,按照目前建设速度,再过2年,鄂尔多斯人均至少拥有10套住房。 房产市场严重供大于求,销售陷入停滞。 【10】南航A380内部装修细节曝光 10月16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该公司首架空客A380飞机成功通过民航总局的验证飞行,获得运行资格。这架飞机将于17日首航北京至广州航线,18日开始商业飞行。 下层经济舱,每个座位都有机载多媒体装置 带有独立空间的豪华头等舱 二层前部的吧台 商务舱区域 【11】台军“一条鞭”护南海 台军拟在南海部署防空导弹,被指专克越菲战机。专家指出,从外澎湖岛到东沙岛再到太平岛,台军在此“一条鞭”区域内部署“一条龙”的军事防御措施,或提升驻军,守护南海。 http://t.cn/asQ367 【12】残忍的鹅肝酱生产 鹅肝酱是顶级美食,价格昂贵。幼鹅固定在专门训练颈部肌肉的架子上。一次12公斤饮料塞进成年鹅的胃里。来不及消化,又塞.除了嘴巴受损,喉咙受伤,还必须每天都要忍受胃痛、脚痛,被逼不可睡觉,不得随意动弹。最后一副比正常鹅肝肿大6~10倍的脂肪肝. 【13】一副很逼真的画。。。难以置信!!! 【14】高举马克思画像 香港年轻人在汇丰银行门前发起“社会主义行动”,满地红彤彤的横幅写着:“反对资本主义”、“阶级斗争”,还高举马克思画像。一句话,满腔热情,无定向释放。(图片摄于香港汇丰银行) 【台湾上演“占领台北”】示威者称:“台湾年轻人根本不敢梦想,要在30岁以前赚到二三千万(新台币)买一栋房子。很多大学生毕业生的工作生涯就在不同的服务业中轮回。”“财富集中在1%财团手中,我们却是台湾被忽视的99%。” when the power of love overcomes the love of power , the wolrd will konw peace 当爱的力量胜过权力的爱时,和平才会变得世人共知 @徐卫华 :看 #朝闻天下# ,美国华尔街继续被占领,欧洲学习跟进占领活动大面积蔓延,泰国300年大洪水残不忍睹,也门暴乱抗议激烈冲突,利比亚还在激烈打仗久攻不下……突然觉得自己的生活真好!掉个把飞机,食品价格上涨12%,海里又漏点油,几个温州老板跑路跳楼…什么的,都算个鸟! @雷颐 :由新华社供《中国青年报》特稿告诉中国青年:“各国响应占领行动规模远小于预期 示威总体和平。”他们这时才醒过来,前些天幸灾乐祸的连篇热报占领华尔街,有可能要引火烧身呀。哈哈。 【小声点】抗议者呼喊声惊天动地,警察无能为力。突然,警察对抗议者说:你们再喊,我们就向中国借城管。示威现场顿时鸦雀无声 【15】马丁-路德-金纪念碑揭幕 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纪念碑日前在华盛顿国家广场揭幕,包括总统奥巴马在内的5万美国民众参加揭幕仪式,奥巴马称金“唤醒了大家的良心”。该纪念碑离金当年发表《我有一个梦想》演讲的林肯纪念堂不远,雕像造型则来源于一张他在圣雄甘地肖像前所拍的照片。 【16】我听过了你的故事,祝你好运 【26年冤狱里练出的拳击手】美国拳击手博萨拉昨日以52岁高龄赢得人生第一场职业拳击赛。他18岁被捕,25岁被判杀人,拒绝4次只要认罪即可获释的机会,在监狱里的岁月里他每天练习拳击并取得学士和硕士学位,2009年终于洗清罪名。比赛前几天总统奥巴马给他打电话鼓劲:“我听过了你的故事,祝你好运。” 【17】史上最嗨的空中澡堂 @曹希佳 :史上最嗨的空中澡堂- 来自一群疯狂的老外的创意,这帮哥们天不见亮就通纯通过人力,采用绳降方式把一个大平台和一个大浴缸子吊到了一座超高桥的下方,然后,就这样悬在半空中加了热水就开始泡澡…… 【18】白毛女 @历史-袁老师 :黄世仁河北平山人家产千亩。与杨白劳自小结拜兄弟。黄世仁为人善良常济邻里。杨白劳之父杨洪业为豆腐大王。杨继承父业后欠下巨额赌债无力偿还,黄借给他大洋1000元,并收留其未成年的女儿喜儿。无脸见人的杨外出躲债,误喝卤水身亡。黄世仁厚葬了杨白劳(据百度百科) 【19】唯一的亮处 10月11日,朝鲜平壤,朝鲜前任领袖金日成的画像被挂在一幢居民楼上。目前,朝鲜各大都市仍面临供电不足的情况,当地电力系统会在清晨与其他特定的时段限制电力的供给。(路透社) 【20】昆曲 9月27日,具有600年历史的昆剧名段在南京地铁新街口站和二号线列车车厢内上演,来自江苏省演艺集团昆剧院的六名昆曲演员为地铁乘客表演了《长生殿》、《桃花扇》、《牡丹亭》等三段昆曲经典曲目。太美了啊…… 【21】抗日英雄张灵甫 北大才子,书法雄豪。儒将,写下无数理论文章,被称作中国第一职业军人,多次与日寇肉搏。他所在的74军被日人称为“支那第一恐怖军”,他参加过淞沪会战、南京保卫战、武汉会战、常德会战等抗日大战,常连续血战几日几夜,歼敌无数。内战败孟良崮,自杀处却刻“击毙张灵甫之地”的碑文。 【22】中国最年轻博士:要求父母全款在北京买房 央视《看见》节目昨日播出的《长大要成人》,采访了中国最年轻的北航博士张炘炀。他10岁高考,16岁读博,暗恋过大他8岁的女生。超速的成长让他焦虑,他要求父母全款在北京给他买房:“博士出来,连住的地方都没有。毕业有用吗?” http://news.cntv.cn/china/20111017/100020.shtml 【23】取果半青黄,不如待自落 @张颐武 :年轻时很容易急,做一件事,学一个东西,不能马上见效,立即就烦了。一不能长时间地专注一件事。半途而废。二开始找捷径,马上就想凭现在这一点去闯天下,发大财。这会败得很惨。除了演艺明星或IT精英,什么都不可能马上兑现,都得熬。顾炎武有诗:“取果半青黄,不如待自落。”找到你那颗成熟的果实。 【24】所谓儿童不宜、其实就是大人们令人感动地把犯错误的危险留给了自己。( @喷嚏意图 ) 【25】当人们无法选择自己的未来时,就会珍惜自己选择过去的权利。回忆的动人之处就在于可以重新选择,可以将那些毫无关联的往事重新组合起来,从而获得了全新的过去。 一一余华 ( @喷嚏意图 ) @胡适日记 :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都开始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人人都争当高尚,天天没事儿就谈道德规范!人人都大公无私,最终这个国家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遍布的肮脏国家!   来源: 喷嚏网 综合编辑 友情提示:请各位河蟹评论。道理你懂的 喷嚏新浪围脖: http://weibo.com/dapentizk   、 @喷嚏意图 喷嚏官方淘宝店: http://shop.dapenti.com   广告联系:dapenti#dapenti.com (# 换成 @) 喷嚏镜像: www.dapenti2.com    www.penti2.com 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韩寒最新小说) 用手机上 喷嚏网 :m.dapenti.com        每周精华尽在【 喷嚏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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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怀璧其罪的民营企业家

法治缺失后,做大的民营企业家都需要找靠山,靠山不但能提供保护,而且能帮助攻城掠地。赵发琦就是猎物,民营商人、官营商人在缺乏法律规则的狩猎场上,靠山也时常城头变幻大王旗,螳螂扑蝉,焉知黄雀是否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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