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

Co-China周刊 | 郑永年:政治退出与中国的政治变革

中国政治文化似乎没有给年轻人、或者年轻一代领导人多少政治空间。一般的情形是,老一代都会以各种理由来延续其政治影响力,尤其是在有困难的时候,老一代都会纷纷出动来维持现存政治局面。表面上看,老一代这样做是负责的行为,但实际上这样做是有极其负面的政治结果的。   继一个星期之前新加坡反对党(工人党)史无前例地赢得一个集选区之后,内阁资政李光耀先生和国务资政吴作栋先生上周六毅然宣布退出内阁,目的是让年轻一代领导人在更加艰难和复杂的局面下带领新加坡继续前进。新加坡前两代领导层打造了人们今天所看到的现代新加坡,不仅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里让社会经济的发展从第三世界跃升到第一世界,而且在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方面确立了基本国家制度。 谁也不会否认,没有李光耀这一代领导人,就不会有现代新加坡。但是,任何政治都要与时俱进。时代变革了,领导的风格和方式也必须变化。正如李光耀先生所说,“我们这么做的主要目的是要说明新加坡已经进入新时代,政府不可能还像过去那样运作……总理可以,并且也会根据新的局势去修订和改进政策”。从领导层的代际变化意义上说,李光耀先生和吴作栋先生的决定无疑是最理性和明智的。 在困难的时候把重担完全交给新一代!如果把这个场景放置在中国政治中,结果可能完全刚好相反。越是有困难的时候,老一代越不可能把责任移交给年轻一代。中国政治文化似乎没有给年轻人、或者年轻一代领导人多少政治空间。一般的情形是,老一代都会以各种理由来延续其政治影响力,尤其是在有困难的时候,老一代都会纷纷出动来维持现存政治局面。表面上看,老一代这样做是负责的行为,但实际上这样做是有极其负面的政治结果的。 政治退出制度非常重要 用比较学术一点的语言来说,对任何一个政治制度来说,无论是多党政治还是一党政治,建立“政治退出”(political exit)制度非常重要。民主政治有很多政治功能,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解决政治退出问题。多党制下,政党轮流执政就是一种政治退出方式。在一党制下,一种有效的方式就是领导层之间的代际更替,如果处理不好,一党政治的衰落不可避免。中东和阿拉伯世界,现在就面临这个问题。这些地区的政权完全和社会现实脱离,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领导层代际更替缺失或者异常缓慢。当同一代政治人物统治国家数十年的时候,很多负面的结果就会接踵而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一党要长期执政就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政治退出制度。实际上,无论从历史经验的角度还是现实政治的需要,确立和完善政治退出制度已经显得迫在眉睫。 在这方面,人们无须回到中国数千年历史。自清朝后期以来的中国历史就足以说明建立政治退出制度的重要性,或者说没有政治退出制度对中国政治带来的恶果。清朝晚期,光绪是皇帝,但慈禧太后垂帘听政,在背后操纵政治。面对朝廷衰亡困局,皇帝想大刀阔斧地改革,但遭到慈禧太后等老一代的竭力反对。以太后为代表的老一代软禁了皇帝,杀了年轻的改革者。不过,这并没有阻止朝廷的衰败。到最后,太后迫于形势的压力,为了生存,真的想改革了,并且改革幅度和力度甚至比当初光绪皇帝设想的还要大。可惜,真要改革的时候,革命的力量已经兴起,革命的进程已经开始,改革为时已晚。很多人说,光绪皇帝年轻一代的改革过于理想,不见得会成功。但是,还有什么比朝廷被推翻更糟糕的呢?设想一下,如果当时中国有政治退出制度,光绪皇帝能够主导改革,不至于造成朝廷被推翻的局面。 邓小平是中国政治历史转折点 在经历了几乎长达一个世纪之久的动荡之后,中国才建立了新政权。但毛泽东并没有解决好政治退出这个问题。在新政权的早期,毛泽东是有这个政治意识的。毛泽东曾经设想领导人渐进式的退休制度。他先设计了领导层的一线、二线,但是没有成功。不管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直到他去世,他没有一天退出过政治舞台,并且在他在位期间,中国连最起码的领导人退休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设想一下,如果在“大跃进运动”失败之后,毛泽东能够正式退休,放手让刘少奇、邓小平等来解决所面临的新问题,那么很难想象日后的“文化大革命”悲剧了。 邓小平是中国政治的一个历史转折点。邓小平接受了毛泽东时代领导人个人专制的教训,开始把一些具有民主特性的制度因素引入党内,尤其是领导体制。邓小平最主要的历史功绩是建立了各级领导人的退休制度,废除了领导人职务终身制。到今天,中国有两种制度已经高度制度化,非常值得称道,即任期制和年龄限制。任期制从本质上说结束了领导干部终身制,而年龄限制的制度使得很多年轻干部有机会进入领导岗位。这些制度使得中国政治尤其是人事方面的更新非常迅速,也是中国政治的新的生命力之所在。 不过,邓小平只完成了制度改革的一半。尽管领导人退休制度牢固建立起来了,但还没有确立政治退出制度。如果邓小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确立了政治退出制度,放手让胡耀邦和赵紫阳等一代新领导人实行全面的改革,那么就不至于造成日后的天安门事件。在天安门事件之后,邓小平真正接受了政治教训,真正把权力移交给江泽民这一代新领导层。尤其是在他退休的时候,也同时取消了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国接班人方面的各种制度,包括任期制和年龄限制的制度,都是在这个之后开始具有实质性的制度化的。 今天的中国,政治退出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退而不休。一些领导人尤其是一把手尽管正式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了,没有正式职位,但还是以各种方式来干预现任领导各个方面的工作,包括人事和政策;第二,从一线退到二线。一些领导人的退休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过程,往往从政府先退到人大,从人大再退到政协;第三,从一个职位到另外一个职位。因为没有政治退出制度,一些干部犯了错误,但不能退出,因此,就从其犯错误的岗位上调开,到另一个岗位,或者从一个地区调到另一个地区;第四,从显身到隐身再到显身。一些领导因为犯错误或者其他的原因,下台之后的一段时期里隐身起来,但过了一段时间又显身出来了。 政治制度的关键是政治责任 没有明确的政治退出制度,已经给中国政治造就了无穷的缺陷,影响着政治体系的正常运作。至少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没有政治退出制度,束缚着年轻一代领导人的手脚,妨碍着他们的执政能力。这尤其反映在一把手的职位。一党长期执政的优势在于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至于像多党制国家那样,新上来的执政党可以终止前任政府的政策。但是,不管什么样的政府都会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这就要求新任领导进行政策创新。但中国政策创新和政策执行的能力正在急剧衰退。因为限任制,一把手一般可以两任。但在其第一任期间,几乎所有的事情都已经被前任所安排好,新领导层没有多少空间。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前任领导往往“退而不休”,时时刻刻都想影响现任领导,这又会严重阻碍着现任领导的政策创新能力和政策执行能力。今天,中国尽管已经没有正式的一线、二线之分,但实际上的情形仍然存在着。因此,整个统治机器的工作效率大受负面的制约和影响。 第二,政治退出制度的缺失也导致了政治责任的不清楚,即谁应当负责的问题。任何政治制度的关键就是政治责任问题。实际上,任何组织都会面临这个问题,领导的代名词就是责任。中国现在的体制较之从前的个人专制有了很大的进步。现行集体领导体制保证了党内民主,避免出现个人专制情形下的一系列错误,但也有不足的地方,各级政府的集体领导有些时候往往演变成集体不负责任。现任领导之间、现任领导和前任领导之间,往往存在着非制度化的、说不清楚的关系。尽管从理论上说,现任领导要负全部责任,但实际上的责任可能在“退而不休”的领导。执政党和政府一直在呼吁行政责任制和政治责任制,但这个制度就是建立不起来。 政治退出制度的缺失,加上中国存在的特殊的党政关系,有效地制约着政权运作的效率。很多观察家已经注意到,尽管中国理论上仍然是政治集权制度,但领导层的权力高度分散化。例如,总理应当是部长之首,对国务院负全部责任。但是,总理没有权力解雇任何内阁成员(部长),因为所有部长并非总理任命的。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所有重要干部都是党任命的。这种情况也存在党的方面,党的领导集体内部缺失等级秩序,缺失责任制度。 特权阶层日益庞大加剧财政负担 第三,也同样重要的是,政治退出制度的缺失从长远来看也会使得国家的财政经济负担过重。随着卫生和医疗技术等各方面的巨大进步,人们的寿命越来越长。中国老干部队伍的规模正在迅速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国家财政负担的越来越重。老干部为国家做出了贡献,理应得到照顾,这不是问题,但如何使国家财政能力可以持续却是个问题。因为没有政治退出制度,中国官员一天为官,就可以终身属于特权阶层。这些年,中国财政收入大量增加,但也有越来越大量的财政力量流向特权阶层。中国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为什么难以公开透明?很简单,规模越来越庞大的特权阶层阻力的使然。 怎么办?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在发达国家,一方面是政治退出制度,即大多数政治人物在退出政治之后,就变为普通老百姓,不再享受特权。只有少数特殊的政治人物,例如总统和总理可以继续享用一定程度(法律所规定)的特权。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特权阶层经历了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就是说,通过社会制度例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的建设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而退出政治领域的前特权阶层也同样享受社会的制度保障。这个社会化过程很重要,一方面保障了基本社会正义,另一方面也防止了因为要照顾特权阶层的利益而使得国家财政不堪重负。 目前的中国,很多人都在高调讨论各方面的制度改革。比起那些宏大的改革叙述,这里所讨论的政治退出制度可以说是一个制度细节。但也很显然,这个制度细节能够影响到制度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它与政权的效率有关,政治退出制度无疑可以提高和强化政府无论是政策思想的产生、决策和政策的实施方面的能力。它与政权的可持续性有关,如果特权阶层越来越庞大,国家财政负担也必然越来越巨大,直到超出财政担负能力。它与人民对政府的合法性认知有关,特权阶层越来越大,不仅消耗着庞大的财政资源,而且也会消耗着人民对政府的信任,进而影响人民对政府合法性的认知程度。 很显然,如何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在邓小平建立的退休制度基础之上实现政治退出制度?这是一个中国领导层不得不考量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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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张千帆: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

以此标准来衡量吴虹飞的言论,“想炸”北京建委和某地居委会的言论是否构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譬如它是否会让某些建委工作人员因此而不敢上班、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住在建委附近的居民“惶惶不可终日”? 7月21日,女歌手吴虹飞发表了“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的微博,被北京警方拘留,引起了不小的网络争议。 有的网友认为吴有言论自由,但也有不少网友认为吴的言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禁止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甚至已构成《刑法》第291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该说,现有法律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是相当明确的,但是这些规定的解释与适用必须和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统一起来。 宪法第35条规定了言论自由,但是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可能不少人认为,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法律界定的——法律保护的言论就有自由,法律禁止的言论就没有自由。这种理解虽然不能完全算错,却把宪法架空了。固然,法律可以限制言论自由,但是如果法律想限制就限制、想怎么限制就怎么限制、想限制多少就限制多少,宪法第35条的效力究竟体现在哪里呢?毕竟,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与宪法抵触的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然而,这种理解把言论边界的决定权完全交给法律,从而使宪法第35条形同虚设,显然不符合立宪的本意。因此,划定言论自由边界的法源还得来自宪法本身,而不能纯粹取决于法律规定。 如何理解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这个问题的答案涉及我们对法治的基本理解。众所周知,国不能一日无法,否则什么都乱套了。如果有人真的去炸北京建委或人才交流中心居委会,或在飞机上按炸弹或实施任何类似的暴力犯罪,政府岂能坐视不管?《刑法》之所以规定好几百种罪名,正是为了授权政府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惩治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 换言之,人的自由不可能是无限的,因为某些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基本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某些人的自由就是其他人的灾难。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都需要政府和法律去控制这些有害行为,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反之,如果特定行为对社会并无危害,那么法律显然不宜干涉,否则就不正当地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 在危害微不足道的情况下,自由是一种善,至少对行为主体是如此,而不正当的国家干预就成了恶。这是为什么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4、5条规定:“自由在于能够做不损害他人的任何事”,“法律只能禁止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一般不宜干预言论,正是因为言论和行为不同,一般不会直接产生社会危害。当然,诽谤言论会损害人的名誉,因而各国法律都严格禁止并严厉惩罚。但除此之外,因为言论而产生严重危害的情况并不常见。泼妇骂街再难听,也不如无赖群殴的害处大。所谓“一言兴邦、一言丧邦”的说法,只是专制社会将某些大人物的只言片语奉若圣明的写照。在一个思想与言论自由多元的社会,各种话语如酸甜苦辣五味俱全,如赤橙黄绿众彩纷呈,谁有一语定乾坤的能耐?恰好相反,中国历史教训充分证明,“一言堂”的害处是巨大的。有些言论可能不中听,但是如果因此而限制言论自由,那么社会就危险了,因为人作为一种理性动物是靠信息生存的,而言论是传递社会信息的主要载体。假如1958年有言论自由,“大跃进”引发的饥荒就不会饿死数千万人;假如1976年老百姓有知情权,唐山地震也不会有24万人葬身于瓦砾之下;假如今天的中国社会突然变得“这里的黎明静悄悄”,一切嬉笑怒骂喧闹都在一夜之间神秘消失,我们的日子怎么过? 因此,要将言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一定要证明言论具有直接的社会危害性。用美国最高法院判例的话语表达,就是政府有义务证明言论带有“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如果言论的危害模糊不清,那么所谓的危害可能只是某个领导神经过敏的揣测;如果言论的危害不会马上发生,那么还有时间讨论、争论、辩论,最后即便证明那种言论确实有害,效果也比强制沉默更好,因为辩论过程将让更多的人更清楚地看到特定言论的害处。 因此,要禁止或惩罚某种言论,一定要证明这种言论的危害是清楚的、可见的、马上就要发生的。一个常用的例子是有人在漆黑一片的剧院里高喊“失火了!”,或“我有炸弹!”,不明真相的观众们顿时陷入恐慌,纷纷夺门逃命,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几年前,在一次光天化日的伊拉克宗教庆典中,有人高喊“恐怖袭击来了!”,结果导致成千上万的信众遭踩踏死亡。当国家依法严惩肇事者的时候,他显然不能用宪法言论自由为自己开脱责任。   以此标准来衡量吴虹飞的言论,“想炸”北京建委和某地居委会的言论是否构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譬如它是否会让某些建委工作人员因此而不敢上班、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或造成住在建委附近的居民“惶惶不可终日”? 虽然对此类言论的定性带有见仁见智的主观成分,但是绝大多数人恐怕不会拿她的言论当真。假如她谎称已在建委周边安了一个炸弹,导致警察如临大敌、连日搜索而不得结果,那又另当别论,但是她的语气显示发表这则微博的动机是泄愤:“我不知道建委是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更何况她后来可能意识到不妥,特地加了一条“搞笑”微博为自己解围:“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由此可以断定,所谓“想炸”的言论在性质上属于“恶搞”,可能是因为她和建委或居委会有过不愉快的经历,或有些做法她看不惯,因而借微博来抒发愤懑。即便一时产生一点紧张,也早已被跟进的微博所化解,而完全成为一场热闹。 这样的言论显然是不理性的,尤其是吴虹飞是知名歌手,发表情绪化言论确实会比常人发表同样言论产生更大的不良社会影响,但是仅此并不足以构成清楚、可见和严重的社会危害,因而仍然处于宪法第35条的保护之下。 值得注意的是,宪法不仅保护正确的言论,也保护错误的言论,只要后者没有产生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我们每个人一生中要说多少话,谁能保证每一句都公允正确、理性克制、不带情绪呢?如果说错一句,就可以动用国家机器予以惩罚,还有谁敢说话?事实上,如果一部宪法保护不了错误的言论,那么它必然也保护不了正确的言论。宪法第35条的目的正是要消除法律对言论的“寒蝉效应”,为每个人保证畅所欲言的最大空间;在言论自由的宪法边界内,不论说对说错,法律都不得予以追究。 如此解释宪法并不表明我们认同吴虹飞的言论或要纵容其中的非理性倾向,而是过去的惨痛教训验证了罗隆基的名言:“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公民言论可能是理性平和的,也可能是激进极端的,甚至带有暴力恐吓的迹象,但是只要还有讨论和说服的空间,就不能动用国家机器压制言论,即便是以法律的名义。 其实,即便没有激进言论,社会就更太平吗?本拉登在实施恐怖袭击之前,是不会把计划公布于世的。当冀中星和厦门公交爆炸案的肇事者诉诸非理性行动之前,我们倒宁愿他们说出自己的想法并引起社会关注,至少让不知情的公众和警察有所准备。更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一个言论自由的环境去了解他们、同情他们、帮助他们化解自己的苦难,而这么做也就是在帮助社会化解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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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hina周刊 | 谌洪果:言论自由与权力边界:评吴虹飞因言受罚

要知道,表达自己的内心意见与煽动非法的行动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许多言论本来说完就完,不至于造成社会秩序的扰乱,但一旦政府过于敏感闻风而动,用行动对抗言论,那倒真可能成为社会恐慌和不稳定之源。   女音乐人吴虹飞发了一条微博:“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妈逼的建委。我想说,我不知道建委是个什么东西,是干什么的,不过我敢肯定建委里全是傻逼。所有和建委交朋友的人我一律拉黑。还有我想炸的人是一个完全无节操的所谓好人。我才不会那么傻告诉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没了上了新闻你们就知道了。”当天,她被警方带走,据悉可能还将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对这一事件,我提出以下个人看法: 有关言论自由的讨论,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形区分其中的各种微妙边界。这是一种法律人思维,即在考虑法律问题时,一定要对语言、行动和事物的界限保持足够的敏感,而不是简单机械地套用概念。吴虹飞的言论,显然不属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她以“我想炸……”为起头的所有表达,都不过是借助网络宣泄自己的主观想法和情绪,其内容根本无关具体信息的真假(即该言论并非事实陈述,而是情感表达)。而且,这一言论并不具备任何犯罪的时空条件,没有采取任何实际的准备行动,因而也就缺乏证据表明其言论能造成造成任何现实的、扰乱社会秩序的威胁或危险。 我们假设吴虹飞的言论是说,“我已经在北京建委装了炸弹”,但经查明并没有这回事,在这种情形下,她的言论无疑是编造了恐怖信息,制造了恐慌气氛。此前曾有个案件,当事人宣扬将在15分钟后引爆装在政府大楼的炸药,这一不良信息被公安部门发现,并且证明其只是酒后乱语。尽管如此,该当事人的言论事实上已经造成社会恐慌和公共秩序混乱的后果,其构成扰乱社会治安(但也并不入罪),这是没有问题的。 吴虹飞的言论也属于典型的自说自话,自问自答,从中我们丝毫看不出她有拉上朋友或社会公众跟她一起炸的意图,因此亦不属于煽动性言论。法治成熟国家对于这种言论,一般都是根据其中透露的信息,由警察情报部门暗中加以调查和监控,只要发现言说者并没有将言论付诸实施的倾向、条件和举措,那么是不会轻易启动法律程序的。换言之,只要这种言论没有构成明显而即刻的现实危险,政府就不必大动干戈,风声鹤唳,以公权力的不理性来对待私权利的非理性。要知道,表达自己的内心意见与煽动非法的行动之间,具有本质的差别。许多言论本来说完就完,不至于造成社会秩序的扰乱,但一旦政府过于敏感闻风而动,用行动对抗言论,那倒真可能成为社会恐慌和不稳定之源。 在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或宪法保护)领域,“明显而即刻危险”的标准的提出背景是,为了判定反对征兵的传单是否合法,霍姆斯大法官提出了一个类比:如果有人在剧院里大呼着火,当然会立即导致恐慌和混乱的严重后果,而散发征兵传单是否也会即刻导致如此明显的恐慌,这是值得仔细甄别的。后来经过许多司法案件的激辩,大家基本达成了以下共识:只要公共利益没有遭受迫在眉睫的威胁,只要仍然有时间进行思考和讨论,相互教育提升,揭露虚假谬误,那么就应该让民主程序继续合理运作,就应该容忍发表更多的言论,而不是禁言或惩罚。 言论自由不仅保护思想传播,也要保护感情宣泄;言论自由不仅是为了发现真理,也要让不同的利益、立场、价值观、甚至偏见,都有平等表达的平台。言论自由本身就具有重要的价值。的确,任何言论,尤其是诸如粗口辱骂的、侮辱诽谤的、挑衅式的、好斗性的言论,由于承载了太多人性主观好恶的内容,因此都可能引发别人的厌恶和不满,进而可能引发社会治安问题,但是,可能的语言暴力毕竟不同于实际的暴力行动,说和做大不一样,尤其是在法律归责的场合。一个人通过言论自由所表达的赞成或反对,甚至某种激烈的宣泄和诅咒,仅仅证明了他/她作为一个人的生命存在。不是说他想隔空灭了某人,某人就会灭了,也不是说她一说要炸政府大楼,政府就被炸了。这就是言论效果和行动效果的差异,这种差异也构成了保护言论自由的根本理由之一。 我不是说言论自由的保护是绝对的。事实上,前面强调的言论自由边界的细致区分,恰好说明了言论自由在行使过程中的相对性和有限性。言论自由领域充满社会禁忌,挑战这些禁忌者,即便没有法律介入,也会付出惨重代价(比如在美国如果发表赤裸裸的种族歧视言论的后果)。这些代价还包括道德、人格、公信力的破产等。此外,既然主张言论自由,就意味着承认言论自由的平台是对等的,所以在言论自由的公共空间,赞誉和诋毁,都可能成比例地发生在一个人身上。吴虹飞之前遭遇的言论风雨也不少。总之,我们是在一个多元的社会生存,所以就必须适应这种多元的言论自由的状况,适应各种批判与差异。 我也不是说政府在言论自由的规范方面就只能无所作为,甚至在政府本身受到伤害的时候。不是的。但是,这里的边界同样需要仔细区分。毕竟,对言论自由造成最大威胁的就是政府,同时,政府的伤害和公民的伤害毕竟不是一回事,它需要更高更严格的标准。反过来说,批评官员的尺度理应比批评平民的尺度要宽松,这也是一个基本的公民政府关系的常识。在处理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时,政府和司法需要的是一种实用主义的权衡和考量,但正如波斯纳所言,这种考量不仅关照的是具体后果,而且还要关照系统后果。所谓的具体后果,就是个案的影响;所谓的系统后果,就是个案处理对于公权私权边界、宪政法治架构、政府公信力等造成的影响。 就吴虹飞言论事件的政府反应而言,的确有着特殊的情形,那就是言论发表的10小时前北京机场刚发生了冀中星爆炸案。所以我承认,如果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就这一“扬言”爆炸的不当言论做出治安处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强调,这种合理性仅仅是一种语境的合理性,还远没上升到紧急状况的程度。而且,即便语境适用治安行政处罚,同样也有很多可辩驳的理由,比如:“扬言”作为非法律的不规范术语,其规制的指向是可能具有煽动性,但吴虹飞的言论与此不大吻合;吴虹飞的言论虽然发生在另一桩现实爆炸案之后,但她仅仅是以这个事件作为临时起意发表感慨的由头,以借机表达对之前相关部门不公正做法的愤怒或抱怨;更何况,这一言论同样不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的“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因此可适性同样存疑。 所以,当地政府对吴虹飞事件的处置,我认为多少是武断的、过于夸大了其中的恐惧,也蕴含着公权力滥用这一更严重的危险。这种危险,可比弱小的公民个体发布不适言论要可怕得多。这一处置的另一个不好后果是,它是一种选择性执法,正如很多网友指出,如果按照这种执法标准,之前很多喊打喊杀、鼓吹仇恨暴力、要肉体消灭异见人士的言论,为什么不仅没有受到法律问责,反而还被有意无意地放纵呢?这无论如何无法让公众释然。而当下中国在许多领域的选择性执法,才是对法治的最大戕害,它极大地损害了政府和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反对社会的暴戾,弘扬理性和责任,但这一切的实现,除了拓宽言论自由的边界,别无他途。只有通过言论自由,明智健全的判断才会壮大,极端激进的声音才会逐渐边缘化,成为微不足道的一元(当然不是消灭),而不再可能发生煽动迷惑的效果。情绪和不满不会因为压制就销声匿迹,反而会在压制下积累发酵,等待另一个爆发的时机。人的价值观可以不同,表达方式可以多样,但自由永远是人们最为珍视的东西。面对这样的现实与渴望,政府要做的,就是认真对待,而不是苦心对付。所以,政府在拓宽言论自由的进程中,也负有重大的使命。越是在变化或紧急的时刻,我们越希望看到政府的理性,看到政府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看到政府对权力滥用的警醒。 任何社会都有风险,但言论不自由的社会,风险大大超过言论自由的社会。只有在言论自由的社会,政府才能变得清醒,才能了解不同的声音,才能知道反对者到底反对什么,才能和每一个独立的公民一道,迎接挑战,改进不足,相互尊重,在反思中前行。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足以形成健康的公民社会土壤,就会导致病态的政府。政府的自信、稳定与和谐,终究是建立在包容和开放的基础之上的。事实上,政府并不能从滥用的严刑峻法中得到任何实际的好处。言论的自由开放与权力的节制审慎之间所形成的良性互动,才是政府和公民的最大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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