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

浅析酷6网暴力裁员事件

  近几天发生的 酷6网裁员事件 只是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上难以数计的劳资争议中极其普通的一件。比起每年末如潮的 农民工讨薪 事件,比起广泛存在的少缴不缴社保、不签劳动合同、不执行带薪假期、超时工作、因工伤残等等,它既不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也没有骇人听闻的新奇案情,它的故事其实每天都在有名的、无名的、流汗的、流血的小作坊、大工厂上演着,它早已成了中国制造的一部分。   但当裁员前面加上了“暴力”二字,更重要的是环境也挪到了高利润、高收入的互联网(传媒)行业,再加上微博的推波助澜,却让其实并不复杂的酷6裁员事件几乎变成了07年华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事件之后影响最大的劳动争议事件,   根据主要门户网站的报道及微博上的讨论,抛开酷6新老管理层及员工之间的恩怨是非,这个事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四个——酷6能否单方面裁员、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及最后几个月的销售提成发放。    一、酷6能否单方面裁员:   尽管《劳动合同法》是一部严重加重了资方责任的法律(但不意味着向劳方利益倾斜,主要是推卸了政府的义务),不过它仍然保留了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第39到41条),与企业大规模裁员有关主要是第四十一条,该条款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的企业可以进行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这四条除了第一条之外,其它三条其实都是没有明确标准的,比如怎么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用资产、利润、现金流还是其他指标?假设以亏损来衡量,那是亏损100万,还是亏损一个亿算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呢?   第二个问题是举证难(特别是对劳方),证据说服力低、争议大。以本次酷6事件为例,其实资方裁员最有利的依据不是酷6的亏损,而是销售方式的调整,即酷6方面宣称的未来将以销售外包给广告公司的方式替代现行的自组销售团队的方式。对酷6而言,它仅需提供一份日期在5月18日之前的销售调整方案的通过决议或会议纪要即可,而劳方是无法找到真正有说服力的证据质证的,现在酷6员工最爱举的他们曾经创造的销售业绩更接近于悲情秀,也许可以博得同情,在法律上却只是隔靴搔痒。但由于公司决议这类证据的作伪几乎是零成本,先上床再补票的做法也司空见惯,这样的证据法官不能不用,但却很难让对方及围观者信服。   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法律条款定得太细,不仅会形成事实上的对企业具体经营行为的干涉,也会因条款太死造成更好钻的漏洞,因此在实际过程中,程序往往是更重要的事。    二、裁员的程序是否合法   先抄抄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现在酷6员工抓住的是“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一点,但他们忽略的是,备案和审批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除非方案存在明显的违法,劳动部门是不会去干涉方案的具体内容的,何况劳动仲裁也是劳动部门的一大职责,如果裁员方案都是由劳动部门批准的,那么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他们是不是要在被告席上为自己准备一把椅子?更多的时候,备案是一种安民的姿态,是一种事前的预防,也是一种对风险的回避(下文详叙)。而且如果仔细阅读条文,会发现对何时向劳动部门备案,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要求,“提前三十天”并不是修饰“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的。   真正的关键是“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再结合第四十三条,就可以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对裁员在程序上最关注的是“协商”,它赋予劳方最主要的权力是协商,对资方最大的限制也就是“协商”。而且大部分的劳动行政部门在接收裁员这类敏感事件的备案时,他们要求的备案材料中最必不可少的也就是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通过裁员方案的决议(通常还会要求参会的所有人员在决议上签名),这当然也体现了政府的精明,它把最具争议的问题放给企业与员工去博弈,而把自己放在局外人的位置,等劳资双方掐定局了,它再披上公正的裁决人的外衣,而最可怕的是,这种精明甚至成为了一部法律的灵魂。   回到酷6裁员事件,虽然酷6多半没有成立正式的工会组织,但协商的过程依然是不能缺省的,没有工会就应该组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缺少了要提前至少30天进行的法定协商过程,程序已经成为了酷6的硬伤。   这里还要补充的一点是,酷6的人力资源总监俞鹏提出“酷6会给予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员工1个月的预通知补偿”,想以此来回避提前30天进行协商的程序问题。   俞鹏根据的显然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最终在酷6发生的确实是涉及比例达20%超过150人的裁员事件,而非个别员工涉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或因变更合同未成后的协商解除合同,那么在法律条款的使用上,俞总监要么是张冠李戴,要么就是浑水摸鱼,当然,对已决定要走的员工而言,多拿酷6一个月的补偿也是不坏的事情。    三、补偿标准   还是先列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一项很重要的政策是国家统计局发布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全文太长,请各位移步查看。   应该说酷6在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上并没有太大的问题,但从法律的角度说,“为什么给钱”是比“给多少钱”更关键也更需要搞清楚的事情,但在酷6事件中最让人看不清的恰恰是酷6方面对解除劳动合同方式的定性。   从各门户网站的新闻上,酷6的操作思路似乎是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与员工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第四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以第四十条的方式、第四十七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员工拒绝酷6开出的条件,则换硬招,按第四十一条第2、3款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经营方式进行调整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还有第三个方案,酷6在其《 关于重组销售部门的声明 》中说“在公司巨额亏损,销售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我们对销售团队进行重组,根据销售排名留下优秀销售人员,同时劝退,裁撤冗员,这是任何一家公司都会采取的正常的、理性的管理行为”,也就是说酷6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它认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分析一下这三种方案:   对酷6而言,协商解除是最优方案,但问题是酷6从事发到现在的表现既缺乏必要的诚意,也没有协商的技巧,不仅发生了暴力事件,甚至还牵出了新旧管理层及员工间的恩怨,协商的基础已经被破坏了,要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难度极高。当然酷6也还有机会,只要它有耐心并体现出诚意少一点粗暴,毕竟协商对员工也是最佳的方式。当然酷6也许也会采取有中国特色的办法,用不同的补偿条件和员工单独谈判各个击破,拉住多数,孤立少数,打击带头者,这样的案例在中国实在太多了。   酷6的第二个方案根据四十一条进行裁员,按前文分析存在着未提前三十天告知的工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这一很难修补的关键程序漏洞,如果要控制这个方案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最优的办法不是强硬执行,而是缺哪补哪——与劳方协商。   至于第三个方案,因员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酷6正式解除员工合同之前,它至少还应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换岗位,只有在这些程序完成后,员工再次被证明不胜任,它才能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而这些都是酷6未曾做过的。更重要的是,酷6以什么标准来判断员工是否胜任?这个标准是否是酷6正式的规章制度?这个规章制度是否经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通过?而在作为中国劳动用工最根本法律的《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第八条),涉及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如果缺少了职工大会的通过决议,其法律效力往往是不足的,简单的说,酷6当然可以宣告某个员工不胜任,但它是否备足了能够说明一个员工不胜任的资料,或许是只有俞鹏总监才能回答的问题了。   综上,尽管酷6方面在经济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基数标准的选取(前12个月的基础工资加提成的平均数)上并无不当,但充满瑕疵的裁员过程却并不会带给它法律上的优势,对酷6而言,回到协商而不是强硬解除仍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四、最后几个月的销售提成发放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由于此次裁员主要发生在地处上海的酷6华东公司,故适用上海的地方性法规)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因此酷6方面宣传的依据被裁员工是“主动”还是“被动”解除劳动合同来决定是否发放最后3个月销售提成不仅没有法律依据,其本身就是一个违法行为。   不过这里面依然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尽管都叫销售提成,但不少公司其实是回款提成,也就是在回款后才发放提成。如果酷6是按回款计发提成,而回款在裁员前并没有完成,那么酷6的确可以选择不发放提成,而问题的关键又会回到酷6的规章制度中记录的究竟是销售提成还是回款提成,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否经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五、劳动仲裁前景分析   正如 野夫先生在《水生风起》 一文中所说的那样,中国的基层法律部门在处理非敏感的民事案件时还是基本能做到公正的,而且在大众都很关注的腐败诉求之外,政府部门其实还存在着强烈的政绩诉求,而对于劳动仲裁部门(包括法院劳动厅)而言,为民做主、打击企业违法行为就是其最大的政绩,因此在日常案件的审理中,相关部门总是会有意无意的向劳方偏一点,何况以酷6事件的影响力,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多半是不会为了钱而把自己的名声砸掉的,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对劳方而言,是不用太当心公正性的问题的。   不过由于酷6事件的核心争议点是程序(除非酷6真去招惹以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那只烫手的山芋),而程序问题恰恰又是劳动仲裁及法院不太愿意去碰的部分,他们会更倾向于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准备好一张够硬的底牌、找准合理的诉求点就调解能否成功的关键,特别对劳方,可能是迷踪拳打的太好,我很难看出他们是要保留这份工作,还是要一个更好的补偿。   如果协商不成,由于酷6提出的补偿在金额上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终的判决结果很可能是劳方胜诉,但资方也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经济补偿,而这对双方而言其实都算不上理想的结果。   来源:宋大妈投稿, 原文链接 。 评论《浅析酷6网暴力裁员事件》的内容… 相关文章: 少量员工拥有千万用户的网络公司盘点 中国网络出版市场分析 互联网“产品经理”和“创新” 中国互联网耻辱柱 工信部发布互联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我们: 地址 – www.williamlong.info – 谷歌阅读器 – 新浪微博 – 腾讯微博 月光博客投稿信箱:williamlong.info(a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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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男子遭暴力拆迁 市政府门前自焚

江苏扬州玉器街暴力拆迁,一男子在市政府门前自焚,全身94%的面积烧伤。 从2011年3月份开始,江苏省扬州市通扬、方正、城兴的三家拆迁公司在扬州玉器街,联合散发了一份名为“451”地块拆迁的宣传材料,并期间纠集了数十名身份不明的人公开扰民,威吓恐吓,轮流三班不让百姓安生,扬言:“我们就代表政府,上访到北京也没用。” 当群众询问征地用途是否批准时,这些自称代表江苏扬州市政府的拆迁人员竟态度强硬的回答:“叫你搬,必须搬,你没资格问。”这些,貌似流氓歹徒式人物围了对扬州玉器街群众进行暴力拆迁,精神折磨,态度蛮横,语言粗鲁,甚至夜间放鞭炮,逼百姓就范。 我的一名亲戚因为拆迁已经在扬州市政府门口被逼自焚。现在在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的ICU抢救,全身94%的面积烧伤。维扬区区长刚出面说暂停拆迁先处理问题。前几天的那几十个黑社会流氓已经不见踪影了。 谁能还百姓一个人身自由,还百姓居住自由,还百姓一个做人的起码尊严? 希望看到这个帖子的朋友和网友们帮忙转载。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河蟹的社会”有多么的河蟹……真心的祈祷那位在扬州市政府门前自焚的亲戚能够平安无事挺过这关。唉~~~~~~万恶的社会,万恶的政府,已经封锁了所有的消息。 网上搜索扬州市政府门口自焚,已经被“河蟹”,网页已经打不开,希望有路过现场的朋友们有社会良知的朋友们多多的提供证据和图片…… —————————————————————————— 知情人发布的信息: ———————- 下面是自焚者的资料信息 自焚者的姓名是:解鹏,个体经营者 他老婆的姓名:沈云,工作于扬州白云电器,手机是:13813143599(现在手机快没电了,如果打不通的话可以打沈云的姐姐的电话:13952754941) 还有个女儿叫:解雨晨(说是出生的那天是早晨、下雨。5岁,去年刚读幼儿园) 被打的老人已经抢救了,前面有人说沈云喝农药的事是假的.现在他们被政府安排住在扬州市苏北医院边上的一家酒店. ———————————————————— 我叫解宏顺,扬州人,住梅岭漕河社区玉器街103号5幢,与大哥、二哥分别住101、102、103宅内。 2011年3月份以来,扬州市通扬、方正、城兴三家拆迁公司联合散发“451”地块拆迁宣传材料,并纠集了数十名身份不明的人公开扰民,威吓恐吓,轮流三班不让百姓安生,扬言:“我们就代表政府,上访到北京也没用。”当群众询问征地用途是否批准时,回答:“叫你搬,必须搬,你没资格问。”这些自称代表政府,貌似流氓歹徒式人物对群众进行精神折磨,态度蛮横,语言粗鲁,甚至夜间放鞭炮,逼百姓就范,梅岭许多百姓已关门上锁,外出流浪逃亡。 5月份中旬以来通扬等三家拆迁公司野蛮骚扰升级: 1、强行包围并占领我家,24小时进行精神折磨。 2、切断电话,没收手机,逼我签字搬家。 3、强行撬坏我家大门,打坏并抢走我家摄像头,当我大哥阻止时,78岁残疾老人遭到毒打。 4、我家的金鱼池也被不明身份的人占领,无法正常生产,近百万资产将化为乌有 更为骇人听闻的:限制我家人身自由,50多小时禁止出门切断与外界联系。亲戚前来探望也不让进, 进来遭拘禁不让出去。室内随地小便,见人就打,骂人不止,其恶劣行径令人发指。更为严重78岁老人被毒打后限制人身自由不让治疗,如果老人生命发生危险,谁来负责。本人多次报警,竟无人理睬,光天化日之下,这种卑劣行为是在故意制造血案,我们向党和政府强力呼吁,请按政府规定政策及国土资源部的明确规定,坚决制止暴力征地,妥善安排,我们向公安、监察部门呼吁,请你们报警出警,驱赶不明身份的暴徒,处理一切暴力征地所采用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向电台、电视台、报社各新闻媒体呼吁,请你们报导并揭露暴力征地的各种丑恶行为,将他们毒打百姓,限制人身自由,抢劫东西的行为公布于众。我们向社会一切有正义感的人士呼吁,请你们严厉批判、分析、揭露这些丑恶现象,制止这种无法无天的打砸抢行为,还百姓一个人身自由,还百姓居住自由,还百姓一个做人的起码尊严。谢谢! 最新消息,我的亲戚已经在扬州市政府门口被逼自焚。现在在扬州市苏北人民医院的ICU抢救,全身94%的面积烧伤。维扬区区长刚出面说暂停拆迁先处理问题。前几天的那几十个黑社会流氓已经不见踪影了。希望看到这个帖子的朋友和网友们帮忙转载。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个“河蟹的社会”有多么的河蟹。。。真心的祈祷我的亲戚能够平安无事挺过这关。唉~~~~~~万恶的社会,万恶的政府,已经封锁了所有的消息。网上搜索扬州市政府门口自焚 已经被河蟹 网页已经打不开,希望有路过现场的朋友们有社会良知的朋友们多多的提供证据和图片。。。 ——————————————————- 我是受害者的亲属,这个事情是真实的,所有的帖子都被和谐了,真的很感谢这里还有保留真相的地方。现在解鹏还住在扬州市苏北医院的ICU病房里面,生死未卜,我的爸妈被政府安排在扬州市教育宾馆里面,现在情绪很稳定,有政府的人和一个民警24小时“服务”他们俩。家里的金鱼养殖场的鱼因为这个事情没有人照料已经死了很多很多,损失有几十万应该。解鹏的老婆沈云,确实如楼上说的在扬州白云电器有限公司上班,现在情绪很低落由她的姐姐和同事陪着。下午她还在苏北医院旁边的江隆大厦宾馆休息等待她老公的消息(人没有喝药,请放心)。家里人所有的手机和通信方式都被收了,固定电话应该还可以打通,你们媒体可以打他家电话:0514-87337339找他的二哥解伟(他手机被没收手机无法联系他)或者可以联系他大哥解君13773563115他手机没有被没收还,一直在躲还。 我是他家的亲戚,这个事情是真实的。请大家相信。有好多扬州人不知道,只是政府一直在封锁消息,所以好多扬州人都没有知情权现在。。。图片是我哥哥自焚的唯一一张有良知的现在的网友提供的。其它的如楼上说的都被删除和谐了。。。还有,有人提供的地址是正确的,就在扬州市梅岭玉器街,有记者过去随便问那里附近的路人都可以找到他家的。这几天那里很出名的,附近18日晚上围观了两三千人,漕河路都被封锁的了那天。我也在现场,去报平安的,刚从医院回来的那天,解鹏在抢救,那时他家人都以为已经死了实际没死还。现在如果有媒体去苏北医院采访还是能找到解鹏的,在ICU,急诊三楼,就是进不去。。。 ———————————————- 相关文章: 什么是民主?(精华) 什么是言论自由?(精华) [茉莉花推荐]埃及从推翻米洛舍维奇的学生身上学到了什么?(精华) 中国茉莉花革命发起者散步公告专页 中国茉莉花革命集会地点专页 中国民主化 天字第一号重要任务:传播翻墙技术 [中国茉莉花革命发起者 http://molihuaxingdong.blogspot.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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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辽宁盘锦一暴力拆迁事件两执法人员被扎成重伤

辽宁盘锦一 暴力 拆迁事件两执法人员被扎成重伤. 2011年05月08日08:11 来源:法制网 作者:张国强. 案件调查:. 调查起因:5月2日清晨,辽宁省盘锦市发生一起 暴力 强拆事件,一名 警察 和一名综合执法人员被长刀扎成重伤,还有两名综合执法人员和一名被拆迁人 … 今年2月份,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禁止政府部门实施 强制拆迁 。今年3月,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中,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 强制拆迁 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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