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

暴力伤害和社会非正义

 

暴力伤害和社会非正义

 

323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校门口发生的凶杀事件,造成13人伤亡412日,广西合浦一小学附近也发生一起类似事件,2名死者中一个是8岁小学生,一名为老年女性,另有5名伤者。428日,广东雷州也发生一起校园血案。17名师生被砍后送医。429,
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伤人事件, 一名男子持刀冲入校园, 砍伤31,包括28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430日,山东潍坊再次发生一起袭击校园的案件,凶犯自焚而死,5名受伤学生被往医院救治。接连发生的滥杀无辜学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震惊,重新拨动了人们久已麻痹的道德神经。
屡屡发生这些令人瞠目的暴力事件,让人们不得不追问这些暴力事件背后的成因。  

对这些暴力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追问。第一种是追问作案人本人的邪恶动机,并以此对他们进行道德谴责或作出心态或神志状况判断(神经病)。例如,南平案凶手郑民生是一名外科医生,有报道说,这个

42岁的未婚医生,于去年辞职后,一直处于待业状况。他做了18年的外科医生,和哥哥一家三口、80岁的老父亲在61平米的房子里住了20年。从90年住进楼里,基本上是夏天住走廊,冬天住客厅。他谈了十几个女朋友,但都吹了。一位女邻居说他平时很沉默寡言,出事前一天曾找过她说想再找份工作。有的人批评这样的报道是为凶手开脱,认为:“这种将问题指向体制的逻辑看似深刻,貌似充满辩证和站在道德高地上,却隐藏着一种让人不寒而栗的逻辑:问题都在体制,弱者从救人到杀人是被逼无奈的反抗,反抗即正义,弱者的报复是有道义借口的。”

第二种是追问社会原因,要求找到造成个人行为的外部影响。有论者指出,出现这类暴

事件,个人心理当然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更应关注这背后的社会成因和文化意识。其中包括,追求纯经济效益的发展逼迫社会不断在付出人性的代价,“贫富分化严
重的社会现实,正在成为酝酿恶性暴力事件的土壤。从心理学角度讲,暴力事件的发生,与民众心灵的彼此隔绝有关,这种孤独和隔绝极易让人失去理性。”

孤独和隔绝的人仍然是社会处境中的人,而社会处境是有共同性的,许多人都是一面感到孤独、痛苦、绝望、无助,一面则又是长期受到暴力文化的影响,
“在1949 年以后一个很长的阶段,人们相信暴力的价值,这和当年政治和文化意识对暴力的推崇不无关联。1949年后,直到改革开放前的文艺作品,宣扬的也多是暴力革命的正当性。阶级仇恨和暴力反抗。”

这两种不同的追问令人想起了911恐怖主义袭击纽约后,直到今天仍然在延续的两种类似反应。一种是从道德上谴责袭击者为滥杀无辜的“恐怖分子”;另一种是从国际政治和美国的“帝国主义”寻找产生穆斯林正当反抗的原因。

其实,我们今天谴责凶杀儿童(和其他人)的理由与反对用恐怖手段杀害无辜平民的理由是一样的,那就是,无论行凶者出于什么动机,无论人们可以为他们的暴行找
到什么有关的解释,他们的行为都不具有正义性。但是,寻找有关的解释却是非常必要的。这是因为,虽然找到的解释也许永远只能是局部的,不完整的,而且解释
问题也不等于解决问题,但是,不寻找解释,而只是把暴行归罪于行为者本人,这必然会低估个人暴行背后社会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最近接二连三发生的杀害学童事件之所以特别严重,是因为它们的对象与先前已经在中国不断发生的暴力伤害行为的对象完全不同。先前发生的大多是“杀富”和“杀官”。 2003年初开始,中国各地接二连三地有富豪被杀的消息传出。2003122日,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在其办公室里被枪杀;紧接着第二天,南方的福建轮船总公司总经理刘启闽被员工连刺四刀身亡;半个月后,北京的富豪周祖豹返乡过年,在自家门口遭歹徒连刺14刀,当场死亡。8月,兰州富豪刘恩谦意外地遭枪杀;9月,10亿富豪乔金岭莫名地自杀。
当时网上的舆论几乎是一边倒,都认为对富人夺财害命乃是伸张正义。这是一种恶有恶报、替天行道的古老正义观在法制不彰的社会中的再现。有网客吁请打劫者,要尽快提高自身素质与觉悟,千万不要与普通老百姓,与工农大众过不去,节日期间,特别不要与苦寒的下岗工人,与外出打工回家农民过意不去。冤有头,债有主,要劫要杀,冲着凶狠卑污的富豪,以及为富豪们保驾护航的黑恶官僚去。

这几次杀害学童
事件中的舆论反应则有很大不同,绝大部分的反应者都是持严厉的谴责态度,因为凶手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冤有头,债有主”关系。被害学童是纯粹的无辜受害
者,而且他们之所以成为受害者,乃是因为他们是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者。行凶者持强凌弱、伤害无辜,是杀害学童者引起公愤的原因,但是,持强凌弱、伤害
无辜,致使他人丧失生命、家破人亡的行为在现今的社会中却并不罕见。而这些行为往往是由那些有地位,很体面的权势群体在对待弱势群体的时候作出的。

那些体面的权势群体不仅是同样的冷酷、残暴,而且还十分蛮横、贪婪、狡诈,只是他们总是团伙作恶、杀人不见血而已。例如,网易新闻430日报道,429日,长沙市市民反映称,芙蓉区房产局局长带头殴打拆迁户,68岁老校长跪地磕头一圈求制止,区政法委副书记看着打人无动于衷。被打的拆迁户三小时内遭到一伙人的3
殴打,当事人称指挥他们的就是房产局局长。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权势群体的持强凌弱、伤害无辜虽然看上去“合理”和“合法”,但对社会道德的毒害
作用却远远超过了个别的杀人凶手,因为他们已经相当成功地利用权力和市场的不神圣同盟,把整个社会改造成了一个丛林世界。

摆在这个社会面前的要务不只是要终结校园惨案,而且是要改变那种对社会毒害至深的丛林世界规则,终结一切形式的暴力伤害,建立公正、正义的社会秩序和价值
观。只要弱肉强食、残民以逞的丛林世界规则还在起作用,残害弱者、伤害无辜的事情就一定会不断发生,校园惨案只不过是特别散发出血腥味的特例而已。

杀害学童,有人称之为“报复社会”,这似乎并不恰当,因为“报复”本身是一种原始的“正义”秩序,而在持强凌弱、伤害无辜的丛林世界里,是没有任何“正义”可言的。 

“报复”是一种
古老的正义概念,指的是在冤屈发生后,冤屈者对造成冤屈的个人或群体施行伤害的行为。报复与现代法治的惩罚正义是不同的:报复往往直接诉诸于暴力伤害,而
法治惩罚则需要罪责认证程序,并包含多种不同的方式。法治的惩罚正义是在司法体制和伦理制度中,并在认同伦理价值的大多数人的支持下实行的。但报复则是由
个人,或小群体来实行的,这样的个人和小群体,由于某些原因,本来就已经不被司法体制所保护,并对伦理舆论的作用也完全绝望。他们往往是因为觉得自己无法
在社会中得到公正、正义的对待,才铤而走险地去进行报复的。

报复的目的往往很单一。尽管报复与某种“正义”观有关,但报复的目的并不是为社会主持正义,而是对伤害者造成与受伤害者同等,或更大的伤害(即所谓的“双倍奉还”)。古老的惩罚正义曾经是一种报复的正义。古老的惩罚性正义指的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或者“以血还血”的暴力报复,也可以说是一种极端意义上的公平观念。痛苦和死亡必须公平分摊。但是,很久以前,这种冤冤相报的暴力正义就已经开始被约束到某种文明秩序的道德教诲之中。例如,《旧约》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后来被解释为并非提倡暴力,而是要将报复和惩罚限定在什么样的罪得什么样的报,或者谁有罪谁得报的文明尺度之内。于是,惩罚只能涉及直接有罪者,而不再涉及有罪者的家庭、部落或城邦。从报复到非报复,这是正义在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转折。

从古至今,正义
观是与人的生命易受伤害联系在一起的。伦理学家勒斯鲍姆说:“正义……都是从这样一点出发的,那就是,人的生命容易受到伤害,人的生命可能被他人以许多不
同的方式侵犯、损伤、践踏。对于这种伤害,纠正的唯一适当方式就是对伤害者作出同样故意、同样严重的侵犯。而要真正做到有仇必报,报复必须严格地与原来的
侵犯程度相等。报复与原来的伤害,它们的不同仅仅在于时间的前后,而且还在于,报复是还手在后。但是,由于(报复又会引起报复),所以在一系列的报复,又
报复以后,伤害的谁先谁后也就弄不清楚了。”因此,个人和小群体间的报复往往会带来一系列连续不断的暴力伤害,并且造成一种“血仇”式的恶性循环。

原初意义上的报复,在今天的结构复杂的社会里已经成为一种可能危害社会秩序的惩罚形式,所以必须代之以法治。但是,如果社会中不能建立起公正的法治制度,人
们对政治、社会制度的公正性没有信任,那么,古老的报复正义观会依然支配许多人的想法和行为。例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血案发生后,
430日有民众游行,他们高喊:我们要真相,我们要宝宝,并且手举杀贪官英雄,杀孩子狗熊的标语。他们自己就是“报复正义”的受害者,却还在相信报复正义的正当性。

“报复正义”已
经很难在现代社会中确证它的正当性前提,那就是“冤有头,债有主”。在一个现代官僚统治的社会里,那些老百姓眼中的“官”,他们谁都不为任何一件事负单独
的责任,因为他们每个人都只是权力之链中的一环。在受到这个权力之链的不公对待后,冤屈很难找到一个具体的“冤”的“头”和“债”的“主”。但是,有时候
似乎也有例外,据报道,
430日,辽宁省兴城市城建局副局长上班时间被杀害于自己的办公室,涉案的一男一女是夫妻,他们在案发后对工作人员说你们局长被杀了,并问是你们报警还是我们报警。他们从容面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大概是觉得已经实现了自己心目中的报复正义。也许正是这样的例外,让不少人觉得,报复仍然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有效方式”,即使这样解决问题会赔上自己的性命。

由于社会正义和恢复正义的正当途径(法治制度)缺失,人们被迫以诉诸暴力报复来解决问题。暴力也许可以帮助达到这一目的,但这目的本身的道义性并不来自暴力。正如阿伦特在《论暴力》中所说,“暴力的理性在于它对某个短期目标的合理追求,但暴力并不是这个目标之所以合理的理由。暴力也不会提升人们对这一目标的认同,这就像革命暴力本身并不会,至少不应当使人们更向往革命。……但是,暴力却确实可以使得公众注视社会的不公.”但是,这只是对“冤有头,债有主”的情况来说的。

当暴力行为纯粹
以无辜的弱者为其对象,当冷血残害变成了无目的的复仇,这时候,暴力残害便不仅没有理性,而且事实上也不再有任何目标可以追求。暴力残害不是回归到原始的
报复正义,而是沉沦到全然的疯狂之中。疯狂的人干出的是常人看来不可理喻的事情,但人却是不可能无缘无故地疯狂的。疯狂往往是可怕的预兆,令人不安和害怕
的不应该仅仅是几个“疯子”所做的暴力伤害,而且也应该是更大范围中的各种暴力伤害和社会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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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强权下的群体反抗

暴力强权下的群体反抗


群体性事件和暴力 (四之三)


 


 
非暴力的权力和公民即国家是共和宪政的理念。在民主宪政秩序尚未建立的国家里,群体性事件的行为不是公民行为,而是群众行为,这并不奇怪。群体性事件是在共和政治和公民政治缺失的现实条件下发生的集体抗争。这种集体抗争往往因个人愤怒的感情爆发而发生,然而感情冲动的起因并不意味着抗争就一定是非理性的。正如阿伦特指出的那样,“只有当人们有理由怀疑他们的生存环境能否发生变化时,他们才会感到愤怒。只有当人们的正义意识受到侵犯时,他们才会有愤怒的反应。这种反应不一定是因为愤怒者本人受到了个人伤害。(它也可能是旁观者的愤怒。)整个革命的历史都让我们看到,往往是上层阶级的成员发动并领导被压迫被践踏的下层民众进行反抗。〔注8〕没有为他人的不幸而起的愤怒,也就没有正义的社会舆论,更不会有反抗行为。


 
遇到不公正的事情,“保持冷静,”凡事不动声色,袖手旁观和克己忍让并不能提升理性。阿伦特同意乔姆斯基的看法,认为在社会不公正事件发生时,保持超然和平静,其实是一种可怕而且可悲的态度。她完全赞同乔姆斯基对越战中一些知识分子的批评,这些知识分子坚持所谓中立学术立场,在政治问题上采取模棱两可的回避态度。乔姆斯基认为,他们不过是在用一种学术冷峻和伪科学外表掩盖实质性的精神和道德空白。〔注9


 
阿伦特强调,情绪本身具有理性判断的价值,“要想能(对现实)作出理性反应,人首先就需要被感动。情绪的对立面不是理性,……而是无动于衷或滥情。无动于衷常常是一种病理现象,而滥情则是感情的乖张反常。〔注10〕没有情绪反应,没有正义冲动并无助于提升社会理性。恰恰相反,当今中国的普遍道德冷漠、无所行动、犬儒麻木,正是社会缺乏理性的明显症兆。而官方所采取的种种压制措施正在进一步加剧和扩大这种社会疾病。纳粹的德国、斯大林的苏联、文革的中国都培养了大批的法西斯打手和大批的麻木旁观者。


 
在权势当道,法治不彰,社会正义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在人们遭遇不平的事件或状况时,极有可能诉诸暴力,那是因为暴力的效果直接而快捷。以思考的慢速度采取行动和因愤怒而快速行动是两码事,但后一种行动也有它自己的缘由,“在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暴力行为因为有快速的效果而成为唯一恰当的解决方式。这不是说暴力行为让人解恨消气(敲桌子打门也可以帮人解恨消气),而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暴力行为(不通过言语辩论,也不考虑后果)会成为立即伸张正义的唯一方式。〔注11〕斯考特(James
C Scott)
在《统治和抵抗的技艺》一书中指出,由于在上者和在下者实力的悬殊,在下者心里十分明白自己硬斗不过在上者,因此决不会一开始就去鸡蛋碰石头。自下而上的抗议都是循规蹈矩的,都是以申诉请愿反映情况来争取在上者的善待。农民上诉往往是……动乱和闹事的先声,”只是在完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才会铤而走险,犯上作乱。〔注12〕他们所运用的是一种绝望暴力”,一种连暴力者自己都知道也许是达不到目的的暴力。这种暴力甚至会以暴力者自己为对象(自杀或同归于尽)


 
在下者的绝望暴力往往是在上者的绝对暴力逼出来的。绝望暴力(自焚、自杀)的存在应当成为一种警戒,让全社会的人都高度重视绝对暴力的存在。绝对暴力并不是许多工具暴力的简单相加。绝对暴力是一种突进,一种中断,它不是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它以维持它自己为目的。绝对暴力是一种绝对堕落的暴力,这就像丧失政治自由意义的革命,一旦只是为权力而权力,就会成为败死和堕落的革命。随着革命的败死,堕落的暴力成为绝对暴力,革命也就沦落为极权专制。然而,即使是绝对暴力也不得不用工具性理由来装扮自己。绝对暴力的工具性理由是击败敌人的猖狂进攻。文革中的绝对暴力非常乖张,也非常明显,成为一种笼罩各色人等的恐怖。发表于1966922日的革命大字报《红色恐怖万岁》集中而典型地表现了那种为暴力而暴力的极端恐怖,但它仍然是以捍卫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工具性目的来为这种暴力恐怖张目。

注释:见全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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