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迁徙自由重回宪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自由迁徙一词是政府几十年以来的“首提”,故值得为之言说。本来自由迁徙是人类最古老的权利(之一),其实只要是权利都是古老的,当然这里的权利主要是针对与公共领域相比较而存在的私人生活领域。私域中的权利大都为自然权利,它和人的自然属性有关。比如眼睛有看的权利,赤橙黄绿青蓝紫,什么颜色都不应成为禁忌。嘴巴在吃以外,还有说的权利,除了伤害他人,世界上没有不能说的话,否则谈不上言论自由。心灵有信仰的权利,任何一种宗教,抑或迷信,甚至是别人眼里的愚昧,都是他或她的自由。同样,对于人的脚来说,也有其自由,就像飞鸟飞翔天空的自由、非洲草原牛马象逐走于大地的自由,这就是人类的迁徙权利。权利说到底,就是在不妨害对方的前提下,你有资格可以获得你想获得的东西,你有资格可以做你想做的事,你有资格可以成为你想成为的人,等等。如果没有人限制你的权利,你就是自由的;反之,你就处在一种被强制甚至被奴役的状态。 迁徙的自由既然是古老的自由,为何又会首提,因为我们经历过一个“权力全能主义”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到来以前,尤其是故往的农业文明时代,迁徙从来都是自由的。孔子的“乘桴浮于海”,孟子母亲的“孟母三迁”等,人们一直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迁徙和安居。但,进入现代以来,人们的自由有时不是多了,而是少了。特别是权力全能时代的到临,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和以往任何一个时代不同,掌控这个时代的权力不仅掌控着人类生活的公共领域,而且第一次从公域大面积地向私域漫溢,几乎全方位地掌控了私人生活的全部。这是权力对权利的掌控,比如它可以掌控你的眼睛,黄色可以成为一种禁忌。同时它也可以掌控你的两只脚,你看起来可以自由走动,但却无法自由安居。这突出地表现在权力对农村和农民的掌控上。迁徙自由的另一面是安居自由,从上个世纪1950年代开始起,出于城市工业化的需要,权力不允许农民向城市流动,因而这个古老的自由第一次从制度上被遏制了。直到今天,也就是几十年后,它才姗姗出现于政府工作报告里,于是我们把它叫做“首提”。 如果不论迁徙自由的古老的历史,只看它在20世纪的命运,这是一幅怎样的历史曲线啊,高开低走。1912年以前的清末,迁徙自由是一种自然状态。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以宪法形态肯定古老的迁徙自由。以后,袁世凯的北洋时代和取代北洋的国民政府时代,其宪法文件无不保留了迁徙自由的条款。直到1954年宪法,第9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这是迁徙自由在宪法里最后一次出现。自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到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五四宪法中关于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的条款,事实上已经被取消了。不但农民进城成了盲流,成了被严控的对象;宪法相应条款也被违宪的下位条例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了。其结果,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先后又有过三部宪法,即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但迁徙自由这一古老的权利连抽象肯定都没能保住,它却从宪法文件中失踪了,直到今天。 今天,迁徙自由终于出现在本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姑且把它看做一个有待观察的信号吧。城乡二元隔离体制是一种有违人权的制度举措,它实施了长达半个世纪之久,极大地剥夺了广大农民兄弟姊妹的自然权利。这样一种历史状况没有理由存续。但囿于历史扭曲的时间太久,导致一系列的问题积重难返。如果立即从制度上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势必会带来连锁性的病变。我们今天在吞咽这一枚历史苦果的同时,虽然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一定要逐步有效地从制度层面改变这种社会不公,否则政府何为。我们希望看到下一届政府就改变这个问题有它的明确的计划,亦即要有相对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否则就是作态。另外,我们不但要在现实层面上改变这种对农民权利的剥夺,还需要从宪法层面上解决这一问题。没有迁徙自由的宪法是残缺的宪法,因此,让迁徙自由重回宪法,便成为一种理所当然。当然,它不是回到1954,而是回到1912。回到20世纪历史的开头,我们可以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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