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

中国/人权: 维权人士赵连海可望保外就医

维权人士赵连海可望保外就医 中国结石宝宝之父赵连海 网络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被中国以寻衅滋事罪判囚两年半的毒奶粉事件家长代表赵连海,有望保外就医。对这宗疑似以放弃上诉换取提早获释的个案,有政协委员谴责司法机关有法不依,妨碍法治;有法律学者认为,这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更多致电电台的市民感到唏嘘和不满。 在赵连海的辩护律师二十二日获悉被解聘后,新华社二十三日凌晨从香港发出报道,指赵连海在本月十日一审宣判后,认罪服判,到昨日上诉期届满,并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司法机关已受理对赵连海保外就医的申请。 曾为赵连海发出公开信的港区政协委员刘梦熊表示,赵连海当日闻判后怒掷囚衣,表明要上诉,并以绝食抗议,不相信赵会认命,现在显然是以保外就医来维持法院颠倒黑白、指鹿为马的荒谬判决,故此要予以谴责。 他续称,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让上级法院推翻赵连海的一审判决,彰显宪法赋予人民的表达自由权利,现时的做法是介乎中、下策之间。而在过程中,法院剥夺了赵的上诉权利,不让他与律师会晤,亦属违法。 刘梦熊声言,会致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提出中国司法改革的逼切性,并可能在明年三月的人大政协两会期间作出提案。 港区人大代表叶国谦承认,中国法治仍未健全,以保外就医的方式解决牵涉争议的案件不是很好的做法,但属无办法之中的办法;另外,法院亦应让被告与律师会晤。 曾估计赵连海解聘律师是换取早日获释的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王友金表示,事件反映中国政府及法院都知道赵案的一审判决太荒谬,于是以批准无重病的赵连海保外就医,作为下台阶,以政治手段解决法制未健全、法治精神难以完全伸张的结局。 他形容,这算是纠正了法院的错误,结果是皆大欢喜,估计赵可能最快今天获得保外就医。 赵连海的前辩护律师李方平和彭剑均认为,现时的发展是一件好事,因为最重要是赵连海能尽快重获自由,但申请保外就医的结果如何,完全由官方控制,难以预料。 在香港,不少致电电台节目表达意见的市民对事件表达不满,认为中国司法制度数千年没变,亦打击了市民维护权利的意欲,难以号称大国;亦有人认为事件是港人争取的胜利。 另一方面,新华社的有关报道从香港发出,新华网亦没有报道,显然赵案的最新发展也会像过往般,只有香港媒体报道,中国国内媒体噤声。 赵连海获判刑两年半后,两名代表律师李方平及彭剑多次到看守所,期望与赵连海会晤,但一直未能如愿,并遭当局施压,逼他们停止参与案件,在昨日上诉期满时,收到赵连海及其家属签署的解除委聘字条,当时已有评论估计,当中存在「台底交易」。 � tags: 中国 –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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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为赵连海案辩护 缓和香港压力

被中国法院判刑入狱的维权人士赵连海据称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解除了其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此前一天,新华社香港分社发表专题文章,为法院判处赵连海2年半徒刑做辩护。分析人士认为,赵连海解除律师委托关系是不是他自己的意愿值得怀疑,而新华社的辩护则表明香港民意已经给中国政府造成压力。 星期一是中国毒奶粉案受害者家长,维权人士赵连海上诉的最后期限。民间法律维权团体公盟的召集人之一许志永已于星期六把附有赵连海签名的请求上诉的文件寄给法院。熟悉这个案件的许志永对美国之音表示,赵连海的两位律师星期一还是未能见到其当事人,只是收到据说是赵连海亲笔写的一张字条,解除与两位律师之间的委托关系。 *是否赵连海本人意愿值得怀疑* 许志永说,他怀疑这不是赵连海本人的意愿:“我估计只能是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伪造,另一种可能是胁迫,当然胁迫的可能性更大,他不会主动放弃上诉。10号开庭宣判时,赵连海非常愤怒,是坚持要上诉的。随后他就开始绝食,这么多天过去了,我们真的是非常担心他的身体状况,非常担心他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意思表示,我们非常怀疑。” 美国之音星期一多次试图与两位律师本人联系,但没有成功。自从上星期五开始,他们的行动自由受到了当局的限制。 *新华社罕见地为一宗刑事案辩护* 新华社香港分社星期天下午发表文章,为赵连海案的判决做辩护。报道说,赵连海的儿子赵鹏瑞因服用“问题奶粉”导致肾结石,经免费治疗后痊愈。有关当局“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将赵鹏瑞列入“轻症患儿”的赔偿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做出赔偿。 文章援引法院介绍的情况指出,在其后一年的时间,“赵连海在其子已治愈结石的情况下,仍利用这一问题,先后组织、煽动、纠集一些人 …… 采取呼喊口号、非法聚集等方式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 文章还说,赵连海还借其他事由组织、煽动一些人到北京市公安机关门前滋事,导致交通堵塞。 文章表示,法院认为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文章援引刑法第239条认为,寻衅滋事罪最高量刑为5年有期徒刑,法院根据赵连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了判决。 文章最后披露了赵连海的犯罪前科,说他曾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行政拘留10天,并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北京力图缓和香港的舆论压力* 香港媒体认为,新华社罕见地为一宗刑事案件发表专题文章,目的是为了平息此案在香港引起的强烈反应。中国政法大学客座教授、律师维权关注组法律顾问王友金说:“一定是针对香港舆论而来的,因为香港的议论现在不仅包括港人,还包括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以及左派,这说明中共对这个案件的判决是有错误的,所以才引起左右派共同的强烈反应。” 王友金教授说,新华社的这篇文章针对香港各界的批评,分别从法律和人情等角度详细介绍了案情,指出赵连海在政府为其子治病和赔偿之后还贪心不足,并且更为详尽地描述了赵连海“寻衅滋事”的所谓犯罪事实和后果,尤其还披露了赵连海以前的犯罪前科,希望以此向香港市民,尤其是平时亲中的人士证明,法院对赵连海的判决不仅是公正的,而且还是宽宏大量的。 *专家:香港民怨恐难以平息* 但是王友金教授认为,北京的做法恐怕平息不了香港的民怨:“即使按照新华社现在拿出来的事实,也不能构成赵连海有罪,只能说他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发生了一些滋事事件,应该用治安管理法来处理他,而这是行政的处罚,不是刑事的处罚。赵连海是无罪的。” 香港著名左派人士、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表示,新华社的文章是为法院的错误判决“保驾护航”,是“以新的错误掩盖旧的错误,做法可笑。”他说如果有关当局阻止赵连海提出上诉,他将以个人名义写信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总理温家宝。他强调指出,赵连海根本没有犯罪,因此他要写的不是求情信。 *官方对赵连海案定调?* 赵连海的辩护律师李方平表示,新华社的文章表达了“官方对这件事的定调”。但是香港法律专家王友金教授认为,这也许是官方对香港民意的进一步试探,如果民意坚持,那也不排除北京妥协的可能性。 他说:“如果舆论确实再严重一些,我相信中共的今天的统治也比较理智一点了,也比较重视舆论和意见。所以如果反映是正确的,坚持下去,我相信法院会启动二审,做出比较宽松的判决。” 内地的法律维权人士许志永也认为,新华社的文章可能会有影响舆论的意图,但不一定就代表官方的定调。他说目前还不能判断这篇文章对赵连海案最后判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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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海律师“被解除委托关系”

李方平表示,赵连海的案子使他感到很无奈。 关押毒奶粉受害儿童家长、维权人士赵连海的北京大兴看守所所长向赵连海的辩护律师李方平和彭剑出示了一张据说是赵连海本人书写的纸条,宣布解除对他们二人的辩护律师委托。 在接受BBC中文网的电话采访时,李方平律师说,周一(11月22日)是赵连海对法院判决上诉期的最后一天,他们前往大兴看守所,希望会见赵连海,商讨上诉事宜。 但看守所所长拒绝他们会见赵连海,并拿出一张据说是赵连海所写的条子,声明解除对李方平和彭剑的辩护律师委托。 此外,看守所没有做出任何其他解释。 李方平和彭剑在离开看守所后去看望了赵连海的妻子李雪梅。李雪梅也向他们出示了一份她本人的声明,也宣称解除对两位律师的委托。 至于赵连海的纸条是否赵本人所写,以及是在什么情况下所写,李方平表示因为未见到赵连海本人而不好猜测。 对于李雪梅的声明是出于自愿还是迫于某种压力而写,李方平说,他没有就此询问李雪梅,因为他清楚李的处境。 李方平还证实,彭剑律师曾因为涉及赵连海的案子被警方带走两天而没有给出任何解释,他本人的自由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李方平律师对BBC中文网说,他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此类情况。作为律师,他感到很无奈。 与此同时,对赵连海案件一直保持沉默的中国官方媒体新华社周日(11月21日)发表罕见文章,声称以寻衅滋事罪名判处赵连海两年半监禁是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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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连海保外就医申请已获受理

赵连海在被捕前一直为毒奶粉受害儿童争取权益 新华社周二(11月23日)凌晨报道,中国司法机关已受理“结石宝宝”父亲、毒奶粉受害者维权人士赵连海保外就医的申请。 2010年11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连海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保外就医申请 报道称,赵连海在宣判后“表示认罪服判”,而赵连海没有在周一(22日)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生效。 曾斥责中国法院在赵连海一案中执法犯法的中国全国政协委员、著名港商刘梦熊认为,借申请保外就医以换取赵连海放弃上诉及解聘律师,并非堂堂大国行为。 港媒引述刘梦熊说,中央受舆论压力才与赵连海达成台下交易,他会就此事继续去信中央反映。 在新华社有关保外就医的消息公布前,赵连海及家人突然解聘代表律师李方平和彭剑,两名代表律师深感震惊。 刘梦熊委员此前对BBC中文网说,很难想象由原告变被告、由受害人沦为阶下囚的赵连海会认命,会放弃上诉,这样做是有悖常理、不合逻辑的。 解聘代表律师 赵连海的前代表律师李方平认为,中国官方对赵连海案已作出有罪的定调,他如果上诉会继续引起外界关注。 他估计官方觉得采取保外就医方式解决,是比较好的方式,但保外就医是否获批以及何时获批,现在难以预料。 维权法律学者许志永认为,赵连海无罪,法院应当通过法律程度让他上诉平反,比受理保外就医申请更合理。 他表示,已联同20多位公民签名去信最高人民法院,促请最高法介入,提级审判赵连海案,签名者中包括赵连海前代表律师彭剑。 新华社的报道说,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认定,赵连海”无视国法,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中国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最高判监五年,负责审判的大兴区法院是”根据赵连海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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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呼吁——请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呼   吁   书                                 ——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备受关注的何胜凯在遵义市中级法院“杀人”案即将二审开庭,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应是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何胜凯在法院杀人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至今还是未解之谜。     据一审判决,这是一起死刑案件。对于死刑案件,按照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首先应查明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而本案最大的争议和疑点也正在于此。    根据家属和辩护律师的了解、分析,何胜凯极有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理由如下:    1、案发前,何胜凯的母亲按当地风俗,找过巫师为儿子“驱邪”。这说明,案发前,何已经表现出明显的精神异常。    2、何胜凯被抓后,侦查机关讯问他“为什么杀人”?何胜凯答“法院以前因为故意伤害罪判过我的刑,法院的人冤枉我,我被判刑两年半,在忠庄监狱服刑,一年前才放出来。出来后,我向市反渎职局、侵权局、市人大,贵州省政法委、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寄过材料反应(映)此事,奥运前我还在高院上访过,之后中院的人改了原始材料,做假材料, 还毒害我,我每天都面临着生与死 ;同样是在这份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他“为什么要杀法官?”何胜凯回答“作为坚守法律道德的最后一道底线,证据确凿的冤枉我,修改我的判决书、 下毒、对我的女朋友采取种种卑劣的手段,我就要杀他们,确实是逼得我无路可走了。 ”2009年10月18日上午,侦查机关将他带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认作案现场时,警察问何胜凯“还杀了人没有?”何胜凯指着法庭说,那里有一个审判员。警察问他在“哪个位置?”何胜凯答“我本想杀院长的”,警察问“然后呢,你从哪里走的?”何胜凯答“中间是院长,(人)站得太多,我看到他们全部都要准备了,没有可能的了,我就冲出去了。”警察问“你说往里面冲没有?”何胜凯答“往里面冲了,冲不进去”。但在本案的证据材料中,包括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提到当时院长出来了,也没有提到当时法院“(人)站得太多”,院长站在中间。就连在现场的受害人和证人,都没有提到法院出来了很多人,院长站在中间。这说明,何胜凯在法院挥刀刺向保安和法警时,大脑可能出现了严重的幻觉。     3、何胜凯在2006年至2008年服刑期间,曾经写过不少的日记。在日记里,他一方面表达了对遵义市中级法院判决的不满,另一个方面又将自己视为一个拯救社会、拯救国家的人。     4、何胜凯家人称案发前一个月何胜凯表现出超常人的多疑与不安, 总怀疑有人在暗中要迫害自己,要对自己下毒手,到处投毒陷害自己,甚至怀疑是国家安全局人员所为。 他不敢吃家里的饭菜,不敢喝家里的饮用水,专门买方便面、火腿肠和矿泉水食用,即使这样还不放心,要到离家很远地方买才放心。不但在家中如此,在姐姐家里也是这样。搞得家里人心惶惶。何胜凯一直声称有人给他下圈套,在跟踪他、窃听他的通讯。     5、何胜凯向一审辩护律师陈述,事件发生前有人拆散他的女朋友,对其女朋友进行收买、胁迫,后来就与女朋友分手。 何胜凯还提到,一次在外面吃肉粉后性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同样的现象还发生在一次在外面喝咖啡以后,声称有人放了无法检测的剧毒物质。    6、据监狱管教干警称,何胜凯在服刑时,性格比较孤僻,基本上不与其他人交流,思想比较固执。    7、何胜凯只有初中毕业水平,在作案前的2009年5月3日,给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写了一封《浅谈当前形势及对策》的长信,写满了六张信纸,谈的全是“宏观大计”,字里行间“忧国忧民”。同年9月15日,即在案发的一个月前,他又给国家主席胡锦涛写了一封信,他在信中痛斥了社会的腐败。在信的结尾,他甚至还喊道“草民泣血上陈!甘洒一腔热血!为国家民族大业,为解天下苍生之难!”。    我们分析,何胜凯的种种反常行为,疑似患有医学上的“被迫害妄想症”。医学教科书定义“被迫害妄想型”的精神病人其病态表现形式: 坚信自己受到迫害、欺骗、跟踪、下毒、诽谤或阴谋对待等,病人往往会变得极度谨慎和处处防备,小小的轻侮可能就被病人放大,变成妄想的核心,时常将相关的人纳入自己妄想的世界中。同时,患这种病症的病人自己总认为有个别人或个别团伙要加害于他,每天都感到痛苦不堪。一旦他抓住一些极为脆弱的事实充当蓄意谋害他证据,这种情绪就逐渐蔓延到他的生活,迫使他作出荒谬的举动,甚至是产生杀人的冲动。     被迫害妄想症属于偏执型精神疾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精神病的医学与司法鉴定》一书对病人行为危害特征和刑事责任能力作了分析和认定:1、对作案有周密的计划性;2、目标明确;3、手段残忍;4、作案后逃脱隐藏等等,增加破案难度;5、不涉及妄想内容,表现人格完整,接触良好,如常人无异,因此容易被误认为是常人作案。因此,有人会对这些病人是否确属“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提出疑问,甚至于有人误认为是故意犯罪。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在发生作案时,虽并非不能认识他们行为的后果,然而问题在于作案动机是出于病理性妄想或思维障碍的直接影响,丧失了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辨认能力,从而形成作案的动机和目的,他们的行为全受病理性精神活动所主宰,对作案行为的有计划和预谋,正是他们对妄想坚信性的表现,因此属于在实质上丧失了辨认能力,应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按照《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但一审法院对何胜凯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除了表面的逻辑推理外,根本谈不上证据确实与充分。     就何胜凯精神状况问题,一审辩护律师申请过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以“被告人何胜凯在公安机关的历次供述自然流畅,在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回答问题准确切题,无任何不正常情况。因此,对被告人何胜凯及其辩护人要求对何胜凯作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的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以采纳。”。    现二审辩护律师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种种迹象表明,又有可能被拒绝。    我们认为,一个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不能仅从外表凭主观来认定。精神疾病是医学专业问题,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和致病因素,除了受遗传基因影响,还会受社会心理等影响。不能由无医学知识的司法人员认定,而应由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经过全面检查分析作出诊断。虽然何胜凯的外表没有疯疯癫癫的病态症状,但他的言行有别于常人也是显而易见的。仅据何胜凯的表面状况,仅依两个与何胜凯并不熟悉的人的证言,就作出其无精神疾病的认定,这样的结论完全不可靠。     全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大纲课题组成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刘锡伟教授,看了何胜凯案件的相关材料后,提出了界定和判断何胜凯患有精神疾病的十大理由。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刘协和教授(曾主持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在《肇祸精神病人为何不能杀》一文(见2010年9月9日《南方周末》A2版)中称“在一些涉及精神病人的肇祸案中,在当事人是否有病的问题上,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之间往往存在很大的分歧。——认为精神病人不可能或不应该有正常的行为,如杀人后逃避围捕,审讯过程中能够前后供述一致,庭审时回答问题切题,思维清晰,未发现反常的精神表现,这是对精神病人概念的错误理解。”     我们获知,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疯汉”刘宝和重大杀人案件中,审判人员发现刘宝和的精神反常现象后,为了慎重起见,避免错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主动送被告人去做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样的案例,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过。1996年3月23日,被告人曾德国在与女友回贵州老家探望父母途中,无端怀疑女友要害自己,用双手卡女友的颈部、铁水管打击女友的头部和菜刀砍杀女友的颈部,致女友当场死亡,之后又挟持同行的女儿作人质抗拒抓捕。案发后,家属和律师均未申请为曾德国做精神疾司法鉴定,原遵义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曾德国死刑。在二审上诉期间,承办法官从被告人一再辩解是被害人要勾结他人谋害自己才动手杀女友的反常辩解中发现了疑点,依职权决定委托权威机构对曾德国作精神病司法鉴定。最终查明曾德国在作案时患有精神病,且处于病情发作状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高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宣告曾德国不负刑事责任,责令鉴护人对其严加看管和医疗(案例见,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61页)。如果贵州省高级法院不依职权决定委托鉴定,就会造成错杀精神病人曾德国的严重后果。     我们注意到了,何胜凯“杀人”案发生在法院系统,案件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待这起“杀人”案件,人民法院更应保持客观、理性、慎重的态度。鉴于何胜凯精神上有诸多反常现象,且一、二审辩护律师提供了证据,贵州省高级法院也要象当年审理曾德国杀人案那样,依职权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     我们关切,这是一起死刑案件,被告人何胜凯又有前述种种反常行为,如不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不搞清他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就将他视为正常人进行审判,极有可能造成错杀的严重后果。如此,法律对精神病人特殊保护规定,等于形同虚设,错杀精神病人,与法治精神更是背道而驰。     我们认为,一个公平、正义、公正、和谐的社会,保护包括精神病人在内的特殊人群合法权益是应有之义,枉杀、滥杀只能增加戾气和埋植仇恨,有百害而无一益。     从刑事侦查阶段起,律师就开始为何胜凯申请做精神疾病鉴定。如今是二审上诉阶段了,辩护人还在继续申请司法鉴定。除了律师的申请外,何胜凯家属和精神病鉴定专家也在呼吁。设问一下,给一个很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启动一个司法鉴定程序为何就哪么难?不给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阻力又到底来自何方?     在此,我们郑重地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呼吁,要求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与公正。                                           呼吁人:何胜凯案二审辩护律师刘晓原、李方平                                                            2010年11月20日   附1:9月15日递交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lapp.html 附2: 家属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附3: 专家呼吁为何胜凯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附4: 死刑犯疑似“被迫害妄想症”,为何不给做司法鉴定… 附5: 请刀下留人 附6: 为什么要判处何胜凯死刑? 附7: 《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frko.html 附8: 何胜凯一审被判处死刑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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