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平

自由光诚! | 恶人榜

历年迫害陈光诚的公权犯罪分子名单(不含中央省级罪犯,请补充): 李群:临沂市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临沂暴力计生的始作俑者、组织者、总策划、总指挥;对陈光诚及其他揭露真相者进行迫害的总负责人;临沂暴力计生及迫害 陈光诚的最大收益者。 连承敏:临沂市市长。 刘杰:临沂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绑架陈光诚并对其非法关押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迫害临沂暴力计生受害者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杨爱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市计划生育协会会长。临沂暴力计生的责任人之一。 杨荣三:沂南县委书记。沂南暴力计生责任人,迫害陈光诚责任人。 徐峰:沂南县县长。沂南暴力计生责任人,迫害陈光诚责任人。 周绍华:沂南县政法委副书记,迫害陈光诚的具体指挥,多次下令打人行凶者。 朱茂臣:沂南县公安局局长。对沂南暴力计生受害者大肆拘捕,其实主要责任人。 郭其:原双堠党委镇书记。积极对陈光诚等人进行迫害。 李群,原临沂市委书记,现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曾给美国纽黑文(newhaven)市长当过三个月助理。 马昆:刚升任的临沂市副市长。马昆极有可能是积极迫害陈光诚的幕后大黑手,他曾在沂南县主管过计生工作,据当地人说他主管计生的时候陈光诚遭到逮捕。” 郑志杰:沂南县公安局纪委书记,手机:13608901119; 杨希刚:沂南公安局国保队长:手机:13608901166。看守陈光诚的国保负责人。 刘长杰: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 薛允波: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兼610主任:手机:13605497379。 杜继亮:沂南县公安局副局长,手机:13953961628;宅电:0539-3224261, 薛克伟:沂南县公安局110队长;手机:13608995788;宅电:0539-3221859。 沂南县公安局 0539-3222020、办公室0539-3221238、局长办公室0539-3221007 马成龙:沂南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手机:13573945281;宅电:0539-3223401。 于明江:沂南县双堠镇党委副书记 张昌国:沂南县双堠镇派出所所长,手机:13581071666;办公室:0539-3711006 刘瑞长:沂南县双堠镇派出所:手机:13573997577 李先强:双堠镇司法所副所长,手机:13205396477,工作单位固定电话 0539-3711001 严玉逢:双堠镇政府 韩凤艳:双堠镇政府 尹继考:双堠镇计划生育办 张升和:双堠镇计划生育办。2月8日晚,张升和等三人闯入陈光诚家殴打陈光诚、袁伟静。而2006年陈光诚案件开庭前,滕彪和李劲松、李方平律师前往东师古村调查取证时,张升和动手打人。 乔友:双堠镇张铁峪人 刘海,双堠镇张铁峪人 高兴见;双堠镇小埠人,曾在林业站工作。 潘文华:临沂人。 高兴见、潘文华两人为常驻负责人。 支开财:双堠暖和崖子人,称高兴见为姐夫 支运广:双堠暖和崖子人,称高兴见为姑父支运广、高阵x、x善成:此三人看守兼打手。 赵伟:看守陈光诚的人。 李先例:看守陈光诚的人。 贺作海:双堠镇党委书记。在迫害陈光诚一事上更甚其前任。电话:13563971218 朱洪国:双堠镇镇长。13355002789 张建:双堠镇党委副书记。迫害陈光诚等人的具体指挥者,每次打人的下令者。电话:13355088382。 尹继考:女,双堠镇计生办主任。2月5日晚带领打人者。 李先干:拘禁陈光诚的带队看守者。多次亲手带头动手行凶打人者。 马昆:临沂市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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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 | 呼吁政府履行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切实加强人权保护

呼吁政府履行责任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切实加强人权保护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 12 月 1 日世界艾滋病日声明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 11 月 23 日发布 我们注意到: 2010 年 12 月 1 日是第 23 个 “ 世界艾滋病日 ”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于去年确定 2009 年和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均为 “ 普遍可及和人权 ” 。据国艾办日前发下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我国 2010 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仍然是 “ 遏制艾滋,履行承诺 ” ,副标题是 “ 权益,责任,落实 ” ,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全面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服务普遍可及的目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消除歧视。   我们回顾到, 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乃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 “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规定: “ 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 …… (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强暴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 《联合国大会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的承诺宣言》(简称《承诺宣言》)指出:耻辱、沉默、歧视和拒绝接受现实的态度以及缺乏保密性等问题破坏预防、护理和治疗工作,增加了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国家的影响,也必须予以解决;充分实现人人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对付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全球对策的一项要素,包括在预防、护理、支助和治疗方面可减低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易受伤害性,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者或可能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人蒙受耻辱和歧视。 《联合国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的政治宣言》(简称《政治宣言》)指出:在全球应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大流行方面,包括在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方面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充分实现人人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认识到解决耻辱和歧视问题也是在全球范围对抗艾滋病毒 / 艾滋病大流行的一项关键内容;为了采取全面的应对措施,我们必须克服任何阻碍人们获得预防、治疗、护理和支持的法律、规章、贸易和其他方面的障碍;承诺提供足够的资源;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两性平等以及赋予妇女力量;促进和保护女童的各种权利,以减少她们易受艾滋病毒 / 艾滋病感染的问题;加强保健系统和支持保健工作人员;支持艾滋病毒感染者更多地参与;扩大使用已知的有效和全面的预防措施;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人们能够获得拯救生命的药物和预防手段;并同样紧急地为今后发展更好的手段 —— 药物、诊断和预防技术,包括疫苗和杀微生物剂。   我们进一步回顾到, 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给予人权保护是中国法律一项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十条规定: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指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他们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不能剥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也不能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权利。   我们关注到,艾滋病防治领域的人权侵害事件正在不断发生   关键词一:田喜 田喜,现龄 23 岁,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人。因疑 9 岁时在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因输治疗感染艾滋病, 2010 年 8 月 2 日田喜在向新蔡县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索要赔偿时,相继发生争执和砸坏公物行为,后被新蔡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8 月 22 日,田喜被正式逮捕,至开庭前一直羁押在上蔡县看守所。新蔡县疾控中心出具一份材料显示:田喜是因为受血感染 HIV 病毒。而作为输血方的上蔡县人民第一医院, 13 年来从未给予田喜任何合理赔偿。田喜辩护律师梁小军向记者称,田喜的审判案并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我们要求院方当庭释放,等来的却是没有结果的宣判。不但逮捕过程存在非法问题,而且罪 名的细节尚有争论。 ” 而其父亲田德民则坚称田喜只因多年的进京维权被审判, “ 他是被新蔡县县委书记贾印国骗回来的,中了他们设计的圈套! ”   关键词二:就业歧视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吴今年参加安庆市教育中学招聘因为查出感染艾滋病毒被拒门外,他状告安庆市教育局和人社局要求被告录用他。 2010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3 点,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小吴诉讼请求,原告小吴没有在法庭露面是他的代理律师李方平表示要上诉。原告代理律师李方平他的上诉理由就讲,国家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禁止艾滋病毒感染者进入教师这个行业,她说现在迎江区法院创造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大家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限制艾滋病感染者进入某一个行业,这将涉及到上百万的 HIV ,就是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权利。 关键词三:严打、扫黄及其他 ( 1 ) 2010 年 5 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扫黄打非行动,大批性工作者被抓捕、驱逐,部分转入地下工作状态,在性工作者群体开展艾滋病防治教育的人员正常工作受到影响,艾滋病防治教育进度受阻。 ( 2 )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在扫黄打非行动中,大量报道涉嫌将避孕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违反了《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 “ 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 ” 报道,导致性工作者在工作中不愿意随身携带安全套,大大增加了其感染的风险。 2010 年 3 月和 7 月,爱知行研究所两次致信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司法部、公安部、文化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署多个部委,举报十余家媒体的错误报道,迄今为止没有收到任何一个部门的回应。 ( 3 )抓捕同性恋者:北京牡丹园作为同性恋人群的交流活动场所,于 2010 年 9 月 26 、 27 、 28 连续数天遭到警察的搜捕,上百名同性恋者被警车带至公安局抽血化验。事件在群体中造成恶劣影响,也增加了在此从事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志愿者的人身风险。 ( 4 ) 2010 年以来,中国公安部门在全国推广公安部 “ 大情报 ”7 类重点人员动态管控系统,有吸毒史的人员被列入其中,名目为 “ 涉毒人员 ” 。在中国任何一个地方,有过吸毒历史的人们如果使用身份证入住酒店,警察很快就会来到现场,对其进行是否正在吸毒的检查,对人们的隐私和尊严造成伤害,加重戒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社会歧视,无助于戒毒人员重新认识自我和重返社会。时时刻刻会出现的警察前来强制尿检的情境,打击戒毒人员的信心。特别是,在吸毒人员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和其他公益救助,需要戒毒人员参与,但参与公益活动的成功戒毒人士,却不断受到警察的骚扰,不断提醒其吸毒的经历,会导致逆反心态,破坏参与公益活动的积极性。   关键词四:骚扰 (一)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2010 年以来遭遇的骚扰和打击事件 1 、 2010 年 1 月 17 日,筹备两个月的北京爱知行动项目和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16 周年纪念活动,在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下,被迫取消。北京警方以本次活动邀请外国使馆和维权人士名义, 1 月 14 日,下令取缔这次会议。 2 、 2010 年 1 月下旬和 2 月初,万延海访问杭州和武汉期间,与爱知行合作的组织负责人被当地公安部门谈话,部分人士被告诫不要接待万延海来访。 3 、 2010 年 3 月 1 日 -15 日,北京市恩济庄派出所派警车守卫在万延海的家门口,严重影响其个人安全和私人生活。 4 、 2010 年 3 月 3 日下午,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原定召开 “ 国际性工作者权利日座谈暨性工作者与安全套问题报告发布会 ” ,发布爱知行给国务院等机构的举报信:关于 10 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涉嫌 “ 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 举报信》,举报《人民网》和《京华时报》等 10 家媒体违反《预防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原则》,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关于公共场所推广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传播的要求,严重破坏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呼吁卫生部和公安部等部委对 “ 要避免将避孕套作为卖淫佐证的报道 ” 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对违反上述政策的媒体进行批评和处罚。 5 、 3 月 2 日晚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负责警员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干警先后来电话,询问 3 月 3 日下午会议的情况,说 3 月 3 日是两会开幕,下令取消这次活动。 6 、 2010 年 3 月 18 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在对 “ 北京知爱行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公司注册名称)进行年检时前来爱知行走访,拍照和取证,拿走《吸毒人员常见法律问题》一本作为证据,并做笔录,证明 “ 北京爱知行研究所 ” 为未经注册名称但对外开展活动。参见附件。 2009 年 7 月 17 日,北京公盟法律研究中心因为类似情况被北京市民政局取缔和查抄的情况。 7 、 2010 年 3 月 25 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人员前来爱知行下达 “ 税务检查通知书 ” 。因为机构法人代表和主管会计不在办公室,经协商后, 4 月 6 日,税务检查人员再次来到爱知行,传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等文件。这是北京市税务部门在 1 年半的时间内第二次对爱知行进行税务检查,第一次检查在 2008 年 9 月,检查 2006-2007 年的税务情况。本次检查针对 2008-2009 年和 2010 年前三个月。参见附件。 2009 年北京多家法律援助机构受到税务部门检查和严重罚款,公盟负责人许志勇博士因此被拘留 4 周。 8 、 2010 年 3 月 30 日,万延海应邀在广州的华南理工大学讲课,介绍性倾向和精神卫生议题,但中途被广州市公安局派来的警察叫停,讲课提前结束。 3 月 31 日早晨,广州市公安局 2 名警察前来万延海下榻的旅店,告诫他不要把机构活动带到广州来,到大学演讲要提前告诉广州市公安局。这是万延海先生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 20 年来第一次出差时遭遇警察访问和告诫。 3 月 31 日下午,广州市各高校接获通知,各大单位不得邀请万延海前来演讲。当天晚上,广州一酒吧被勒令停业,阻止万延海和当地人士分享。 9 、 2010 年 4 月 20 日下午,北京市消防局工作人员前来爱知行检查防火工作。 10 、 2010 年 4 月 21 日上午,北京海淀区八里庄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人员来访。 11 、 2010 年 4 月 22 日上午,警察前来万延海家敲门,警车守在万家院子门口。 12 、 4 月 23 日,北京市公安局警员拨打万延海电话数十次。 13 、 2010 年 5 月,北京市税务部门扩大对爱知行的调查范围,要求索取 2002 年机构成立以来的大量工作文件,严重威胁到爱知行工作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和志愿者的安全。 14 、 2010 年 6 月初,北京市公安人员威胁爱知行法律顾问和临时负责人黎雄兵律师,要求他不要介入爱知行的工作,否则随时会把他抓起来。 15 、 2010 年 6 月底,爱知行办公室所在的物业公司要求爱知行无论如何必须在租房合同到期后搬家。 (二)其他艾滋病防治组织受到的骚扰 1 、益仁平中心等民间机构长期被干扰,持续遭受工商、税务、社保、消防、警察、物业等多部门的检查、稽查等。、 2 、在国税局和地税局双重夹击下,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法定代表人曾金燕 11 月 11 日对外宣布了 “ 关于北京爱源信息咨询中心停业的声明 ” 。 2010 年 3 月 1 日国家外汇局新的外汇管制政策生效以来,爱源作为一个法律实体已经举步维艰,然而,爱源 2010 年 9 月份遭受国税稽查,至今未结案; 2010 年 11 月 11 日又收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稽查通知。稽查局要求爱源提供各种合同、协议及附件等所有详尽的资料备查。 3 、从 2010 年 10 月起,致力于青年人公民权利教育的团体 “ 常坤的家 ” 近期受到安徽省临泉县地方政府的骚扰和威胁。日前, “ 常坤的家 ” 发起人常坤先生对外发出求助呼吁。   关键词五:强制检测检测、告知 在近年来一些地方立法中,出现了众多与自愿检测、知情同意相违背的立法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助下,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和监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检测结果应当通报公安、司法行政部门。 2009 年 10 月 19 日,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中美艾滋病防治合作项目( GAP 项目)的支持下,出台了《河南省艾滋病报病奖管理规范》,该规范用奖金鼓励公众向卫生部门报告通过婚外性行为、男男同性性行为和吸毒方式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群,其中门诊医生、实验室检测人员和其他疫情上报者将可获得 100 元奖金。   我们认为,缺乏人权保护将不利于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1 、以维稳为理由,对艾滋病维权人士的打压和抓捕从根本上将制约公民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作为艾滋病感染者的艾滋病维权人士,田喜数十年上访之路本身即是在救济缺失情况下的无奈之举。对于政府来说,正视公民维权本身也是正视河南艾滋病 “ 血祸 ” 的积极之举。然而,不幸的是,我们看见田喜在维稳的浪潮中被抓捕。艾滋病防治需要倾听公民的声音,特别是来自艾滋病感染者的声音。打压和抓捕只会带来对艾滋病感染者更大的伤害,进而会造成更为恶劣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2 、就业歧视剥夺了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的权利,同时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安庆市就业歧视案的判决从根本上创造了一个通过法律对艾滋病感染者进行歧视的判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命令禁止用人单位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然而,安庆市的判决却仍然从法律上肯定了歧视的合法性。一方面,就业歧视是对艾滋病感染者参与劳动、获得生活来源的权利的剥夺,将使艾滋病感染者陷入更为窘困的生活境地;另一方面,就业歧视得到肯定将会在社会大众中进一步使艾滋病被污名化,艾滋病感染者的生存空间将会进一步恶化;第三,这样的判例将会从侧面鼓励大众拒绝接受检测,因为一旦检测出来感染了艾滋病,既会遭遇污名化和歧视,同时还会遭遇生存的窘困。因此,就业歧视的存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的极大阻碍。 3 、高压打击不利于在高危人群中正常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在 “ 行为干预 ” 基础上进行有效的人权保护已经被证明是在高危人群中开展艾滋病减低伤害工作的基础。然而,目前中国开展的针对高危人群开展的高压打击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将安全套作为抓捕的证据将会阻碍在高危人群中推广安全套以减低伤害的努力;对毒品成瘾人群进行长久的动态管控将不利于毒品成瘾者的社区回归和伤害减低的努力。这一切的工作都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展开。在性工作和吸食毒品被认为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需要政府不同部门统一协调,而不能顾此失彼,以免造成打压态势下艾滋病的高度流行。 4 、对艾滋病民间组织的打压和骚扰将打击民间社会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 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民间社会的参与,这是全世界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种基本共识。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民间社会的共同参与,比如全球基金、中盖项目、联合基金等项目中都有大量的民间组织参与的身影。同时,倡导民间组织的参与也是中国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对全世界的一种承诺。然而,持续的打击和压制已经从根本上制约了民间社会的参与,这也会造成对众多民间组织参与积极性的影响。从根本上说,这将及其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落实和进一步展开。 5 、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忽略会成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大障碍 从新疆、河南等地的立法中可以看出,强制检测、随意告知的措施严重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然而,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自愿检测、知情同意和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乃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核心内容,通过立法挫伤这些基本原则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误解,将艾滋病进一步推向污名化,同时也不利于在高危人群和普通人群中开展检测等工作。进而会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因此,我们声明   1 、人权保护不是纸面游戏,人权保护需要切实的行动和措施 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看,在艾滋病人权保护方面,现实状况和法律规定呈现严重的脱节。法律有关人权保护的良好规定往往在维稳、严打、高压中无处寻找。因此,需要政府认真思考如何在现有环境中去落实艾滋病人权保护的具体规定,而不是让这些规定随波逐流。否则,这既是对法律权威的亵渎,也是对权力享有者和法律制定者 —— 人民的亵渎。 2 、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民间组织的参与 艾滋病民间组织来自于民众,在政府和民众,特别是感染者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没有民间组织的参与也不会有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长久的骚扰、打击会挫伤民间组织参与的积极性,也会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大损失。因此,需要政府认真考虑的是如何在现有政策和环境中积极的推进民间组织参与的可能性,使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政府和民间组织良性互动成为一种可能。 3 、释放田喜等艾滋病维权人士,促进维权活动的正常开展 田喜的案例说明,公民的维权举动会长久地遭遇地方政府的非正常干涉,这从根本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来说,要求赔偿和获得合理的说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对他们的诉求予以积极考虑和认真的解决将会凸显法治的实效,进而反映政府善治的决心。因此,我们呼吁释放田喜等艾滋病维权人士,从根本上促进维权活动在法治的框架下正常开展。 4 、严打活动应该对艾滋病高危人群的易感性给予足够关注 不管是性工作者还是毒品成瘾者,在严打活动中将会遭遇艾滋病预防工作,特别是行为干预的真空。这将会是艾滋病防控的一大威胁。这需要政府在日常管理中,对高危人群在艾滋病方面的易感性和脆弱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将行为干预和有效的健康注意义务与日常管理相结合。而不应该是在治安管理中消解公共卫生的努力和成果。 5 、反对针对艾滋病人的就业歧视和其他形式的人权亵渎情况 针对艾滋病人的就业歧视和在地方立法中出现的强制检测、随意告知的情况是一系列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危险信号。我们反对这些阻碍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常开展的现象的出现。同时我们也希望,这些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面应该在国家和政府的努力下能够迅速消除,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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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遭遇临沂政府流氓黑社会(2005)

[unable to retrieve full-text content] 10月3日晚,我和李苏滨律师、李方平律师一起出发去临沂,此行有两个目的,一是看望双目失明的维权者陈光诚,他因为举报当地政府在计划生育过程中的野蛮非法行径遭到打击报复,已经被非法拘禁在家一个多月;二是准备代理几个行政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和政府野蛮执法、滥罚款、非法拘禁和打击报复有关。      一 道路以目——险恶的双狮谷村      10月4日上午,我们到达孟良崮下面一个有旅馆的村庄,这里距陈光诚所在的双狮谷村只有不到三公里。之前我们约好几位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到这里谈法律问题,同时,我们计划去看望陈光诚。鉴于地方政府曾不止一次公开耍过流氓——在北京一个居民小区不出示任何身份证明和法律文件公然绑架陈光诚、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把陈光诚非法拘禁在家等等,而且从9月初到现在,为了非法拘禁陈光诚,每天在双狮谷村的“工作人员”达三十多名,因此一个公民看望自己的一个没有受到任何法律限制的私人朋友居然成了最危险艰巨的任务。   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决定三个人不能全部暴露,由我先到村里探路。11点40,我从旁边村里借了一辆自行车,骑车顺205国道去双狮谷村。      远远看见国道岔向双狮谷村的路口有两辆车和四五个人蹲在路边,我知道,那一定是看守陈光诚的人。为避免他们怀疑,我路过的时候装作没看见他们。再往前大约100米是一条河,桥上也有四五个人看守。过了桥大约100多米就到了村东口,村口停着三辆车和七八个人,我也是一路不看他们,直接进了村。      这是一个受到强权严重压抑的村庄,几乎每一个看到我这个陌生人的村民眼神都有一种说不出的警惕和无奈。在村里骑车转了两圈,一个村民出现在我前面,开始我怀疑他是监视陈光城的线人,但他给我使了一个眼色,我大概明白了他的意思,他是在偷偷地给我指去陈光城家的路。此刻,我想到了一个古老的成语——道路以目。      我骑车顺着一个小胡同来到陈光城家院子大门前,只见他家院子的大铁门紧闭,门口两排坐在小板凳上的大约九个不明身份的人,院子旁边胡同的另一通道处,一个四十多岁的干部模样的女人撑起一把遮阳伞坐在那里,显然也是他们一伙的。      他们看我停下来,就问干什么的,我说看一个朋友。没多纠缠,我骑车穿过了胡同。然后,我折回来,准备直接去陈光诚家里。但这时已经引起他们的高度怀疑,几个人把我堵在了胡同里,问我干什么的,从哪里来,我说看望朋友陈光城,从北京来。      一个自称宣传部的年轻人过来向我打招呼,问我是哪里的记者,我说不是记者。周围迅速围过来五六个人,要我出去谈。我问面前的几个人,陈光诚做过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吗,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他,不觉得这样做是坏良心的吗?他们不说话,面露无奈,一个干部模样的人(后来经村民证实这个个子较矮戴眼镜稍胖的男子叫郭齐,是双堠镇党委书记)低声说,不用再讲了,没有用的。我说,从你们的表情来看,讲良心还是管用的。      跟他们一起来到村口,我拒绝再往前走。一些看守和村民围了过来,我继续给他们讲道理,一边电话告诉李方平带我的身份证过来。一些村民也开始质问那些看守,光城到底犯了什么法?凭什么这样对待他?      二 冲突——陈光城冲出了重围      陈光城的母亲哭着来到我面前,拉着我去她家。一些村民过来把我围在中间,保护着我往前走,看守们拼命阻挡,其中镇党委书记郭齐拼命地掐着我的脖子拽着我的胳膊,还有人用棍子在下面绊我的腿。      事后想起来,真的很难过,一个镇党委书记难道必须表现出流氓黑社会的嘴脸才能显示出其对上级的忠诚?才能有升迁的机会?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力量让一个戴眼镜的党委书记充当一个积极的打手?      而我,依然不断地与看守们握手,善良地提醒他们要讲良心,让他们让开,这样拥挤纷乱中我往前走了大约20米。突然,一个恶棍看守冲上来开始殴打村民,显然他是一个负责的干部,是故意要挑起事端,试图制造大规模冲突,以给我罗织罪名。我立刻大声告诉村民,不要拥挤,放弃一切努力。我本人回到原地。      一辆增援看守的面包车开过来了,车上跳下七八个男子。一辆警车也开过来了,四名穿制服的警察过来。这时,李方平律师赶过来了,我们给警察看了身份证明,他们做了记录。      突然,人群一阵骚动,陈光诚在家人的搀扶下冲过来了!我大声告诉他我是许志永,我们紧紧拥抱在一起!无尽的委屈和愤怒那一刻让我们相对无言。他永远也不会知道我长得什么样子,但此刻,我们紧紧拥抱,他是我受难的兄弟!      陈光城自幼因病双目失明,但他后来读了中医学院,又自学法律,经常帮助村民维护权益,周围村民亲切地称他为陈律师。自从他揭露临沂计划生育过程中野蛮执法的情况以来,他成了地方政府严密监控的对象,几十个人看着他的家门和村庄,切断了他家的电话,安装了干扰器使得他家院子里手机没有信号。他原本就看不见这个世界,现在,地方政府为了掩盖自己的非法行径,把他与世界彻底隔绝了。为了生他养他的山村和百姓,为了心中不泯的良知,他再一次成了受难者。      他给我看了他受伤的牙齿和双腿,他的面部遭到了拳击,他的双腿有青紫块和新鲜的挫伤,那是他冲出重围冲出来的过程中被打伤的。这是他熟悉的家,可流氓恶棍把他的家变成了监狱,这一刻,当他要冲出监狱的时候,他受到了那些灭绝人性的流氓恶棍们的毒打。      我说,光诚,保重!如果有人敢给你罗列罪名,我们绝对不会不管的!李方平律师也和陈光城拥抱握手,这时,警察过来把他们扯开了。      为了避免恶棍们制造事端,我们只得离开这纷乱的村庄。一个镇干部和一个司法局的干部带我们来到镇里。      三 先“礼”——谈判以及我们理性的立场      两个干部请我们吃饭,我们也想和他们沟通,表明我们的立场。      他们的意图是劝我们离开,大概这叫“先礼”吧,后面才是“兵”。      我们的立场很明确:第一,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我们并不认同一些基督教背景的国家的理念——把计划生育本身看成严重的人权事件,相反,我们很能理解地方政府的难处。事实上,只要地方政府把自己过去的一些违法行为纠正了就好了,临沂完全可以改正错误,变成一个依法行政的典范,完全可以把坏事变成好事。      第二,关于陈光城的人身自由问题。这样长时间拘禁陈光城既非法也不合情理,双方都应该做出让步,使得这个事情有一个妥善的解决。我们甚至主动提出和陈光城谈谈,劝说他尊重中国国情,某些话先不要讲,劝他平静下来。同时,地方政府不要总是用如此敌意的态度看待一个双目失明的人,也应该理解他,要放松对他的限制。      第三,我们二人此行的目的很简单,就是要看望朋友,其实如果我们看望了陈光城,和他谈谈,对地方政府也应该是一件好事。但如果地方政府非要仰仗着暴力不去认真解决问题,我们也只得认真对待法律——拘禁陈光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们作为合法公民去看望一个私人朋友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政府没有任何理由阻拦我们。我们要去看望陈光诚,一次见不到就再去,直到陈光诚的朋友能够见到他为止。      两位干部很认同我们的立场,他们出去请示领导,但没有结果。      我们说不能一直这样等待下去,我们要去陈光诚所在的村庄。他们答应我们去叫有关官员,但最后也只叫来了一个镇党委副书记。交谈之后,副书记也很认同我们的立场,他们又反复请示领导,但对方还是没有任何让步的意思。      三点半,我们告辞,要去陈光诚所在的村庄看望他。三位了解我们立场的干部心情沉重,最后一次劝我们不要去村庄,并说原谅他们不能送我们了。从他们的语气里可以感到他们的无奈以及我们可能的遭遇。      四 后“兵”——遭遇有组织的流氓黑社会殴打      我们乘公共汽车去双狮谷村,后面一辆汽车尾随。      下公共汽车,看到路口处已经聚集了二三十人,有农民模样的,更多的是干部模样的人,他们堵住了通往村庄的道路。路口两边停着五六辆汽车,其中有两辆警车。看来他们是做了充分的准备。      我们刚走到路边,几个自称村民的人拦住了去路,其中两个表现最积极的满身酒气,一边嚷嚷着不让进村,一边往外推我们。      我们站在那里给他们讲道理,我说良心比命令更重要,他们听了一会儿没说话。一个干部模样的人说我们不能堵住路,我们就站到一边。僵持一会,我们按原计划暂时撤退。满身酒气的人跟上来推搡我们。我们向路边警车旁边的两个警察报警,一个说他是交警,不管这事,另一个干脆装作没听见,背过脸去。      我们离开路口往南走,一辆白色小汽车走在我们前面,一辆黑色小汽车跟在后面,那些推搡我们的地痞流氓远远地跟着,其中一个喝过酒的矮个子不断接电话,显然是在接受指示。      走出几百米远我们也未能打到车。这时滕彪打来电话,我正接电话,突然那群地痞流氓追上来对我们拳打脚踢,我们被打到河谷底,几乎到了水里。当对方再次冲过来的时候,李方平突然站起来冲他们大喊:过来打,有种把我们打到河里去!对方住手。      我们沿着205国道继续往前走,走出几百米到后崖子村的时候,那群流氓又追上来,分别围着我们打。在后崖子村众目睽睽之下,我看见四个流氓把李方平律师按倒在地,一只脚踩在他身上,残暴殴打。我也被四个人野蛮殴打,其中两个留着短发的看得出明显是训练有素的便衣警察。他们几次试图把我打到在地,但我都没有倒下。我突然站直了说,你们打吧,我拒绝任何反抗!他们又朝我的前胸后背打了几下,停止了。      我能明显感觉到,这样的殴打是由预谋有计划的,什么时候打,打到什么程度,都是有有人指挥的。而且很可能的是,前面那辆白色面包车就是现场指挥车。      我们的心情依然平静,向路边店铺里旁观的村民挥手致意,然后继续往前走。一辆公共汽车迎面开过来,我们上车,准备向相反的蒙阴方向去。但地痞流氓马上拦住车,逼迫司机让我们下来。司机很为难,害怕凶恶的流氓,我们只得下车。看来,我们是走不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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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志永 | 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公盟法律援助总结报告(2008-2011)

2008 年 9 月 11 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面对这一重大食品安全公事故,秉承帮助弱势群体推动社会公正的一贯立场,公盟决定援助受害者。我们在 9 月 12 日公布了法律援助电话,并随后成立律师团。三年来,在推动国家赔偿方案出台方面我们尽了微薄之力,曾经努力把公共事件推向法治轨道但结果不理想,曾经帮助 400 多名受害者中的多数通过诉讼或者谈判争取到了数以百万元的赔偿。   感谢林峥、彭剑律师、滕彪博士、李方平律师、黎雄兵律师、李静林律师以及参与的其他 100 多位热心公益的律师,感谢赵连海等勇敢坚持的家长们,感谢关心此事的媒体人、学者和公益组织。感谢在 2009 年危难中帮助公盟的朋友们,最值得骄傲的时刻是 2009 年 8 月,当公盟被打压被迫面向公众募集捐款以缴纳 142 万罚款时,项目负责人林峥正在南方把 100 万元赔偿发到受害者手中。   一、事件经过   2008 年 9 月 9 日, 媒体报出甘肃 14 名婴儿同患肾结石,皆因食用同一品牌奶粉, 7 名患儿的父母联名上书陕西省卫生厅,请求相关部门彻查孩子患病的病因。但媒体未公布奶粉名称。   9 月 11 日, 针对“肾结石婴儿”事件,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 11 日晚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由卫生部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已赶赴奶粉生产企业所在地,会同当地政府查明原因,查清责任。同日,上海东方早报记者简光洲首次报道“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可能是导致大量婴幼儿患结石的罪魁祸首 , 第一次直接向公众报道涉案奶粉品牌。 9 月 11 日被一些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家属称为“结石宝宝日”。   同时,中国卫生部 11 日说,经调查,高度怀疑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聚氰胺可导致人体泌尿系统产生结石。 11 日晚间,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今年 8 月 6 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   9 月 12 日,卫生部提醒公众立即停用三鹿婴幼儿奶粉。三鹿集团称不法奶农在鲜奶中掺入三聚氰胺。石家庄警方传唤 78 名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嫌疑人。   9 月 13 日,国家宣布将对食用三鹿奶粉患病婴幼儿免费治疗。国务院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牵头,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公安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河北省政府参加。   9 月 16 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开展了婴幼儿奶粉三氯氰胺含量专项检查。阶段性检查结果显示,有 22 家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的 69 批次产品检出了含量不同的三聚氰胺,包括:石家庄三鹿、上海熊猫、青岛圣元、山西古城、江西光明英雄、宝鸡惠民、内蒙古蒙牛、天津多加多、广东雅士利、湖南培益、黑龙江省齐宁、山西雅士利、深圳金必氏、广州施恩、广州金鼎、内蒙古伊利、烟台澳美多、青岛索康、西安百跃、烟台磊磊、上海宝安力、福鼎市晨冠等公司。在检出三聚氰胺的产品中,石家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很高,其中最高的达 2563mg/kg ,其他在 0.09-619mg/kg 之间。这次检查结果令人震惊,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升级,全国大量婴幼儿家属都带着孩子奔波于各个医院,最终政府公布的全国受害患儿达 29.6 万。   12 月 27 日,国家公布对近 29.6 万名四毫米以上的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设立赔偿基金。 22 家责任企业共需拿出资金 11 亿多元,其中 9 亿多元用于患儿的现金赔付, 2 亿元用于设立医疗赔偿基金。患儿赔偿分为三个等级标准:死亡患儿 20 万元、重症患儿(做过手术) 3 万元,一般患儿 2000 元。根据新华社报道,大约 90% 的家长接受了赔偿。     二、公盟的法律援助主要工作   (一)参与志愿律师团工作   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 9 月 12 日公盟决定密切跟踪此事的进展,并通过网站、媒体等途径公布了办公室电话作为此事的法律援助热线。同时李方平律师牵头组建独立的志愿律师团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9 月 12 日,由李方平、曲海斌、张凯、李静林、常伯阳等 20 位志愿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通过网络发布了《关于三鹿婴幼儿奶粉结石事件中受害者索赔法律指南》,列出索赔项目、索赔对象等,建议受害者尽可能收集保留有关证据。   9 月 15 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一份工作简报,在总结分析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两点建议:尽快部署实施“免费治疗”方案;政府部门通过相应渠道通知曾食用三鹿奶粉的孩子尽快检查并给予免费 B 超检查。   9 月 18 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二份工作简报,指出医疗资源配置严重失衡导致部分医院人满为患,国务院决定的免费医疗方案开始落实但喜忧参半等问题。建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协调,紧急制定“患儿就医指引”,凡结石小于 0.4 厘米的患儿不能享受免费治疗并不符合国务院的决定,如果患儿家庭又不进行自费治疗,很有可能贻误病情,造成更大的身体损害。当日晚,志愿律师团的 18 位北京律师就如何为受害消费者提供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召开了一个座谈会,确定需要撰写两个文件,一个是提供给受害消费者参考并具有普遍操作性的索赔证据指南,另一个是研讨出具民间版的赔偿建议方案提供给政府相关部门。志愿律师增加到 73 名。   9 月 24 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三份工作简报,建议政府、消费者协会、责任企业、受害消费者代表四方建立一个受害消费者登记及确认的机制,四方会同研究出台一揽子赔偿方案(例如设立专项基金等);司法部门应该尊重受害消费者依循法律途径,以集体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进行司法救济的权利。   10 月 11 日,志愿律师团发布第四份工作简报,报告了 9 月 27 日下午志愿律师团召开的关于制定赔偿标准的专题会议,与会北京律师带着各自研究提出的赔偿方案进行了热烈讨论。最后达成的较为一致意见是:暂定以北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种和患者治疗有关的费用为标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各种患者病情进行分类,制定出每一类病情的总花费标准,全国患者按照病情分类。律师团提出索赔诉讼的意见,并呼吁司法部门对律师团的工作给予支持,不要施加压力。志愿律师增加到 23 省 111 人。   但是,由于各地司法部门给志愿律师施加越来越大的压力,此后志愿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再以律师团的名义发布工作简报。   (二)、推动一揽子赔偿方案   10 月 11 日,公盟开始研究一揽子赔偿方案的可行性。根据一些地方医院曝光的数字,推算出“结石宝宝”全国总数可能高达 28 万,这与后来国务院公布的 29 万多数字非常接近。   10 月 24 日,公盟发布《关于三鹿毒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的建议》,指出,如果全部通过个案诉讼索赔,各地赔偿标准不一,诉讼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可能难以获得公正赔偿。最节约成本同时又能较好维护公正的赔偿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司法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赔偿委员会制定出统一标准进行赔偿。同时考虑到受害者可能的健康隐患,应当成立专门的基金应对可能的后续治疗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公盟计算出了个体受害者的赔偿标准,并根据推算的总数测算出了总额约为 39 亿元的赔偿,建议成立专门赔偿基金,资金来自三鹿资产拍卖、对其他含三聚氰胺乳制品企业的罚款等。( http://xuzhiyong.fyfz.cn/art/397798.htm )   11 月 25 日,公盟在北京组织了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与援助律师、媒体的聚餐会。希望通过媒体发出受害者的声音,推动赔偿方案出台。赵连海、裴金鸣、张虎、廖明波等家属从各地赶到北京诉说着毒奶粉给自己的孩子以及家庭带来的种种不幸。为推动赔偿方案, 12 月 8 日,我们提起了第一次集团诉讼。   12 月 27 日,新华社报道,“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2 家责任企业愿意向患儿主动赔偿,对近 30 万名确诊患儿给予一次性现金赔偿”。并且“共同出资建立了医疗赔偿基金,患儿今后一旦出现相关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由该基金给予报销”。但是,我们得到部分受害者的消息,他们只获得 2000 元赔偿,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我们先前得到的内部消息,重症患儿赔偿 3 万元,一般结石患儿赔偿 2000 元。我们发表声明,认为这样的赔偿是远远不够的,是不公正的,同时表示将继续努力推动法治解决。   (三)、集团诉讼   在公盟代理受害者提出索赔之前,有两起受害者索赔诉讼。 10 月 8 日,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梓山镇谭头村村民张秀文到广州中院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奶业协会,要求两者赔偿各种费用共计 90 万元。广州中院收下了诉状并相关材料,但表示是否予以立案尚需仔细研究。 10 月 29 日,来自山东、河南、福建等地区的 9 名受害患儿家属,同时将 9 份起诉三鹿的诉状递交至河北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共计索赔 130 多万元。   10 月 11 日,公盟发布公告,由许志永和滕彪接收受害者委托,为集团诉讼做准备,同时指出,接受委托并不意味着一定会提起诉讼。毕竟政府主导进行公正赔偿是现实可行的方案。为公益诉讼做准备是向不法商家施加压力促进赔偿的一种方式。无论以何种方式实现赔偿,我们会尽最大努力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11 月 24 日,黎雄兵、兰志学、李静林等律师前往河北省石家庄市,亲自向河北三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递交了“关于解决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事宜的律师函”、“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赔偿方案律师建议书”以及一份援助律师已经接到委托的三鹿受害者名单,当日,援助律师也把此套文件递交给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时,此套文件也通过 EMS 快递寄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办公厅等机关。   12 月 8 日上午,许志永博士、黎雄兵律师、兰志学律师把 63 名三鹿三聚氰胺奶粉的受害者的共同诉讼诉状递交给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庭长表示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此事,目前不能受理。我们表达了为受害者争取公正赔偿的必要性和对司法部门主持正义的期望,并留下了诉状和证据材料。   12 月,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公盟法律援助团就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向美国律师协会征求有关类似案例及相关经验,美国律师协会给予积极答复。   2008 年 12 月 25 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发出《三鹿奶粉受害者援助律师关于三鹿集团进入破产程序的紧急法律声明》,并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希望这些部门能够     本着切实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的目的,协助维护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权益。   2009 年 1 月 16 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代表 213 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被告是生产、销售过含“三聚氰胺”奶粉的 22 家企业。这些受害者其中死亡的有 4 人,肾衰竭的重症患者 10 人,双肾积水的患者 9 人,单肾积水的患者 31 人,双肾 0.4 厘米以上结石患者 28 人,双肾 0.4 厘米以下结石患者 34 人,单肾 0.4 厘米以上结石患者 35 人,单肾 0.4 厘米以下结石以及其他症状患者 62 人。原告认为,政府公布的赔偿方案远远不足于弥补他们受到的伤害,而且,赔偿方案没有承诺受害者 18 岁之后的治疗和赔偿,他们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公正赔偿以及解决受害者的终生健康保障问题。   公盟发布《关于起诉 22 家三聚氰胺奶粉责任企业的说明》,指出,我们之所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主要是基于三个原因:首先,作为全国范围内重大影响的案件,一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其次,该案涉及全国 27 个省市的受害者和全国各地 22 家被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管辖是恰当的。第三,我们曾经向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河北省高院提起过民事共同诉讼,都没有得到答复,不得已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把社会事件纳入法治轨道是我们作为法律人为国家法治所做的努力,希望这种努力能够得到回应。我们衷心希望最高法院能够担负起法治的责任,受理本案,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通过法治的途径给受害者以公正。   2008 年 12 月 8 日到 2009 年 3 月,我们一共提起了 6 次共同诉讼。 12 月 8 日我们代表 63 名受害者提起了针对三鹿集团的诉讼; 12 月 26 日再次向石家庄中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2 月 26 日李静林律师代表 28 名圣元受害者向圣元集团发出了律师函,提出了赔偿要求; 2009 年 1 月 16 日,志愿律师代表 213 名奶粉受害者针对 22 家生产过有毒奶制品的企业向最高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 2009 年 2 月 4 日我们再次向最高法院寄送了诉讼资料; 2009 年 2 月 13 日,鉴于三鹿集团破产进入程序担心受害者失去获得赔偿的机会,志愿律师代表 117 名三鹿受害者再次向石家庄市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9 年 3 月 1 日,李静林律师代表 54 名圣元奶粉受害者向青岛中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这些诉讼都没有被受理。最高法院没有受理患儿的诉讼,但把诉状发到患儿所在地方,由地方政府出面和患儿家长协商,解决了一部分患儿的赔偿问题。   (四)、后续诉讼及其他方式争取赔偿   2009 年 3 月 25 日下午,彭剑律师向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缴纳了一名原告的诉讼费 575 元,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向代理律师签发了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针对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法院正式立案,此名原告起诉金额为 31000 元。但此案没有结果。   2009 年 4 月 13 日,律师前往石家庄新华区法院递交案卷,新华区法院立案庭陈姓女法官口头告知:新华区法院已接最新通知,诉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以减少当事人诉累;新华区法院今后仅受理河北省内患儿的起诉;已受理的外省原告的案件,继续审理。   截止 2009 年 4 月,公盟接到全国范围内 400 余名受害者寄送的委托和材料。受害者家属提出的问题主要有:有些孩子虽然检查出结石、积水等症状,但并没有被列入卫生部门公布的受害者名单中,因此无法享受政府制定的赔偿计划;一些孩子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公布前死亡,死亡有含三聚氰胺奶粉喂养史,并出现结石、积水、肾功能衰竭等症状,但未被列入受害者名单,不能得到任何赔偿;据签署了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的家属反应,后续治疗费用尚不能到赔偿协议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去报销;部分家长反映,孩子的结石、积水症状还没有消除,有些甚至结石越来越大,但医疗部门不能给出妥善的治疗方案,家长很担心后遗症的问题。   4 月下旬,部分地区有法院已经开始主动联系提起诉讼的受害者家属,希望在法院的协调下处理赔偿等问题,这是一个积极的现象,法院介入调解有利于受害者权利的保障。 5 月,公盟还将继续案件的起诉工作,由于受害者人数分散,而石家庄法院不能集中受理,公盟采取协助家长准备起诉材料,由家长自行递交法院的方式继续推进索赔。   5 月 6 日,律师前往河南郑州,收集了数十名河南省受害者的详细资料,根据资料制作诉状。   5 月 18 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法官约见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中三鹿受害者的代理律师彭剑。法官询问了已经立案的两名原告的基本情况,并要求律师向原告提示诉讼风险,要求律师积极准备证据,开庭时间尚未确定。同时,各地受害者家属去所在地基层法院询问立案事宜,各地法院答复不一致,多数法院答复不能立案,部分法院答复可以立案。   2009 年 6 月,公盟与某两个品牌的奶粉厂家谈判赔偿金事宜(根据约定不便透露企业名称),共赔偿该两个品牌的 53 位受害者共 100 万元。 2009 年 7 月至 9 月,个案部门主要工作是两个品牌奶粉赔偿金的发放工作,发放地包括北京、成都、武汉、上海、广州。   通过不断的去法院立案庭, 2009 你那 6 月至 11 月间,北京西城区、顺义区、大兴区三法院分别立了一起三鹿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的案件。宣武区法院立了一起诉伊利三聚氰胺奶粉的案件。   2009 年 11 月 27 日,在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发一年零两个多月之后,在我们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第一次提起民事诉讼将近一年之后,北京顺义区法院终于第一次开庭审理三聚氰胺奶粉索赔案。但此案仍然没有结果。   2010 年 1 月,我们向伊利北京总部提交了 20 余名伊利奶粉受害者的基本资料(主要是 B 超、彩超检验报告单),但未得到任何答复。   2010 年 4 月和 5 月,为三聚氰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律师彭剑,带 4 名三鹿受害者家属前往香港,起诉原三鹿公司的股东,新西兰恒天然公司,败诉。   2010 年 7 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一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但当地法院一直不受理案件,甚至不接受诉讼材料,我们派工作人员前往当地与家属见面,并陪同其前往法院立案,但法院法官态度蛮横,当场与受害者家属争吵。   黑龙江省海林市一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当地法院立案,并向伊利公司发出开庭通知,伊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节,最终赔偿 2 万余元。   2011 年 3 月,浙江省嵊州市一名伊利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当地法院立案,并向伊利公司发出开庭通知,伊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进行调节,最终赔偿 35 万余元。   2011 年 4 月,甘肃天水一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没有接受赔偿金,也没有加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医疗救助基金,希望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但当地法院一直不受理案件,甚至不接受诉讼材料,我们派工作人员前往当地与家属见面,并陪同其前往法院立案,但法院法官态度非常不积极,让我们等待了几个小时后,法院勉强收下案卷,但任何答复都没有。   2010 年中期至 2011 年 9 月,帮助部分伊利奶粉受害者通过起诉,法院立案,最终于伊利公司达成和解,赔偿金在 2 万至 35 万之间,共涉及 5 人,黑龙江省 2 人,湖北省 2 人,北京市 1 人,浙江省 1 人。   但是,仍有一些家长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并且也没有纳入到政府制定的一次性赔偿基金计划中,这些家属目前想要通过各地卫生局向卫生部、奶制品工业协会申请进入医疗救助基金,进而为得到一个长期的基金保障,但卫生部、奶制品工业协会没有公布明确的加入基金的渠道。家长们很着急。   2011 年 6 月,针对媒体报道三聚氰胺奶粉赔偿运作基金不透明的问题,我们从受害者申请赔偿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抽样电话访谈,初步调查了 20 位家长,大部分在河南。大致情况如下:有部分得到了 2000 元的赔偿基金,部分获得中国人寿保险的医疗报销。仍有部分人未收到赔偿基金,或者不能报销医疗费用。其中,有一个家长反映上交相关文件后,两年内未收到任何消息。   7 月,我们从受害者申请赔偿的角度,将可能未被列入“三聚氰胺医疗赔偿基金”的受害者名单( 2011 年 1 月我们回访时未列入赔偿基金近期新列入的可能性也不大)递交至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和卫生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希望两单位能协助解决相关事宜。   8 月,卫生部人员电话答复我们,受害者家属可以将病情资料及目前遇到的困难,递交至所在地区县等基层卫生部门,基层卫生部门会逐级上交处理。但很多家属都称,已经去过基层卫生部门,但当地卫生部门说并没有接到上级通知,也没有专门的人负责这类事情。我们向卫生部的工作人员询问,是否有正式的文件通知下级卫生部门来接受三聚氰胺受害者的问题投诉,是否能给我们一份文件的复印件,卫生部答复说没有。因此就出现了卫生部让受害张家属找基层卫生部门,而基层卫生部门不受理的此事。最终,我们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督局——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督查处的地址和电话发送至受害者家属,让家属直接寄送材料至卫生部。卫生部工作人员接到很多家属的直接投诉后,再次与我们联系称,这些材料将直接交给卫生部的信访部门,信访部门会将材料再转交至各省的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三、小结   截止 2011 年 9 月 11 日,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三周年,我们能做的工作只能这样了,结果并不理想,尽了最大努力。今后,如果有奶粉诉讼案件开庭审理,我们还会提供法律援助,但作为一个项目,只能到此为止了。   作为法律人,我们最大的愿望是把公共事件纳入法治轨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然而结果令人失望。其实哪怕是分散的个案,只要法院受理案件,哪怕最后没有开庭,受害者多数也能通过谈判得到赔偿,但是令人遗憾,法院立案的寥寥无几。政府宣称要建设法治国家,重大公共事件是重要契机,希望以后能看到这样的希望。   关于食品安全,这是当下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不过我们欣慰地看到,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十分重视,作为公民,我们也愿意参与推动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尽微薄之力。     公民(公盟) 2011 年 9 月 11 日 This entry passed through the Full-Text RSS service — if this is your content and you're reading it on someone else's site, please read the FAQ at fivefilters.org/content-only/faq.php#publish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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