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昨日湖南省律师协会经对杨金柱“不适当宣传”及“擅自提高标准收费”问题( http://sinaurl.cn/h4EKtk )调查听证,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谴责”的惩戒。本人及陈光武律师未被允许代理杨金柱参与听证,专程到长沙作证的杨支柱教授也未被允许作证。 杨金柱被惩戒的实质是因言治罪。当事人请律师,就是希望律师为其说话,为其伸张正义的。如果律师为当事人说话,伸张社会正义可能随时被以“不适当宣传”惩戒,势必让律师噤若寒蝉。如是,公民权利危矣!社会公义危矣!警惕以“不适当宣传”惩治律师!警惕律师协会充当律师言论判官! 我“公开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委员们 陈有西 杨金柱来电话时,已经七点半,我正在上海交大法学院为七十多位研究生们作中国律师业现状的讲座。知道了结果,匆匆挂了电话。对于这样的结果,我只想说,我代表我本人谴责湖南律协惩戒委的投处罚同意票的委员、投弃权票的委员。你们不配担任这个职务。 我知道你们的难处。我知道你们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保护一个同行。我知道你们会以压力和环境来为自己开脱。我电话中也劝了杨律师:你在网上谴责了这个逼仄了那个,谴责了那么多人,时间搞了那么长,让他们对你谴责一下也活该。但是,情理是一回事,原则是另一回事。 我们不能容忍法官们以客观环境和压力作借口,为自己的违心判决辩护和开脱,我们就更不能容忍律师业内部,也出现这种违反基本原则的荒唐表演。莫以责轻而不怪,这是一个基本原则问题,是一个律师行业的骨气问题。你们玷污了中国律师的形象。你们是可以被枪逼着强奸自己的姐妹的。应该受公开谴责的不是杨金柱而是你们。你们的行为不但为湖南,更为中国的律师业演出了一场无法原谅的闹剧。你们开了一个没有人投诉、没有公权可以主动侦查的情节,而寻找莫须有罪名,受命主动整治一个同行的先例。你们开了一个法人收费的合同行为,处罚到个人头上的行业处分的先例。在你们精通法律的头脑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五条是早已经废止的。直接管得着你们的领导的话才是宪法。 一道城墻,是靠一块块具体的坚硬的石头垒成的。一个群体的力量,是靠一个个具体的有自己良知判断的人形成的。当一个个的个体能够接受黑白颠倒,能够姑息权势去欺凌公理,那这个整体也是一团污泥糊不上墻的。这个行业被人篾视和废弃就是理所当然的。 你们怕什么?不当这个专业委员,不当这个理事,不当这个会长,又会怎么样?会死人吗? 杨金柱律师被“公开谴责” 杨金柱律师刚刚回家,第一时间告诉大家:没有出现2008年的奇迹,杨金柱被“公开谴责”! 听证会上的两个花絮: 第一:杨建农的堂弟杨支柱先生从北京特地赶来长沙为杨金柱办理陈玲案收费作证,湖南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经研究后不同意杨支柱先生出席听证会作证。杨支柱先生写了一个书面证词,由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宣读。 第二:杨金柱在听证会上多次要求了解本案的受理情况即谁是投诉人,经律协领导确认本案没有投诉人,杨金柱是在没有投诉人的情况下,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依职权主动立案的。 湖南省律师协会会员纪律惩戒委员的十一名成员共有八名出席今天下午的听证会,没有出席的三位委员是:杨建明律师回避,栗宝珍和凌星律师因事请假。根据规则,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处分决定,即八名委员中必须有六名委员投赞成票,才能够处分杨金柱。这八名委员是康笃华 、李大任、翟玉华、邢伟国、江帆、王湘屏、陈敏辉、戴事雄律师。 杨金柱下周收到书面的处分决定后将按照处分规则提起复查申请,杨金柱当然知道复查是没有用的,但一定要行使这个程序权利。 杨金柱认为此次行业处分的最大贡献是杨金柱发现了该处分规则的重大漏洞,杨金柱将建议对该规则进行修改,并建议全国律协制定全国统一的听证程序规定,以便广大律师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由于规则中行业处分不能向司法部申请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杨金柱只能冷静、快乐地接受被公开谴责。杨金柱下周开始申报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撰写原来计划好的一系列狗屁文章。 杨金柱在此衷心感谢网友们的围观、呐喊和支持!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47b3043-95bc-4824-9f02-9bf0010d25e7&itemID=251f4e3b-c3c4-4950-8a14-9e2d0004a0c5&user=10420 陈光武:关于对湖南律协公开谴责的屁民公决 近期,湖南律协办了杨金柱律师一案,涉嫌违规操作,经广大屁民表决一致通过,应对其公开谴责。事实和理由如下: 1、湖南律协违背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27条、第36条,以及《湖南省律协惩戒委员会惩戒程序规定(试行)》第3条,关于立案必须有投诉人投诉的规定,在无人投诉的情况下,违规立案。(该全国律协《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匿名投诉的都不予立案,何况没有投诉人) 2、湖南律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第6项明确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拒绝杨金柱委托代理人。 3、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该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的规定。 4、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8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公开的原则,没有公开进行,拒绝社会旁听,甚至不许证人到会作证。 5、鉴于律协的惩戒带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性质,湖南律协对杨金柱两年前代理的唐门案等行为仍进行查处,违反了行政处罚关于对被处罚行为时效的规定。 6、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律师执业已于2010年5月通过了律师年检,现在对年检审查通过的行为再次审查,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尔反尔、重复认定。 7、湖南律协违反了《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以事实为根据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违规事实的情况下,草率决定。 8、湖南律协对杨金柱的惩戒没有遵循《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关于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而是采取先入为主、简单盲从,惩戒先行的做法。 鉴于湖南律协在处理杨金柱案件存在以上诸多问题,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决定在全社会范围内(为照顾影响,只限国内)给予公开谴责、以观后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屁民委员会 2010年11月12日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1a99de49-b47a-4353-9bba-9cee009dea62&itemID=97011189-46fa-40ac-8412-9e2c017843df&user=116836 吕良彪: 无论如何,还是要公开遣责对杨金柱的“公开遣责”!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3412cc0100n8wp.html 按:日前,笔者发表博文《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2010年11月12日,湖南省律协经“听证”后决定对杨金柱律师予以“公开遣责”。我深深理解湖南律协的压力,我深感庆幸对杨金柱只是一个公开遣责(放在四十年前杨金柱只怕早被当成现行反XX被抓起来甚至被处决掉了。那个时候,反革命是用来管人的大脑的,流氓是用来管与鸡巴相关的“敦伦”之事的,投机倒把则是管住人们手脚和钱袋子的。),我感谢惩戒委员会委员们双重压力下的无奈与坚持。但无论如何,我还是要公开遣责湖南省律协对杨金柱律师的“公开遣责”。陈有西先生博客上的这幅图画意味深长,可谓生动、深刻之极,列位看官不妨对照一下。 附: 2010年11月12日:关注湖南律协,关注杨金柱! 在客户投诉时查处杨金柱,是律协的职责所在。 但在无人投诉的情形之下,湖南省律协“主动出击”查处杨金柱的所谓违规,就是一个不得不令人警惕的公共事件了。——既然法律法规甚至协会章程和律师自律相关规定没有明文授权,省律协显然不得超越规则自我授权“意思自治”。——当然,不排除突然出现有人实名举报的可能性,但那样的话也得撤销此番查处另起炉灶重新再来了。当然,也不排除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惩戒委员会立案调查,但那也应该明确告知杨金柱律师。 最不希望对杨金柱律师的纪律处分当不是最终目的。 我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是: 不管三七二十几,先给杨金柱律师处分; 处分后,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杨金柱律师行政处罚; 既受处分且受行政处罚,杨金柱自然不能开办“金柱”律师事务所; 其他还有哪个律所敢顶风收留“杨怪侠”?! 如此一来,杨怪侠若再以律师自居则无异于骗子。 若果真如此,无疑开了公权力“收拾”律师的又一新思路。(通程请杨金柱走人,我虽然尊重和理解通程合伙人的决定,但无论如何都让人有权力“收拾”律师新思路之嫌。) 由衷地希望我只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 由衷地希望奇谈怪事层出不穷的湖南法治,还能保留一点点体面。 关注湖南法治,关注杨怪侠,关注我们对法治的信仰与信心。 MSN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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