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继绳

译者 | 《纽约书评》学会争论:采访冉云飞

核心提示:现在他们又在搞学雷锋(共产主义者英雄,无私精神的模范)了。但人人都知道雷锋不过是人造的。你发现自己应该崇敬的绝大多数都是编造的。那看起来没什么是真的了。所以中共成功的唯一办法是靠欺骗。那是他们最大的成功。 原文: Learning How to Argue: Interview Ran Yunfei 发表:2012年3月2日 作者:张彦(Ian Johnson)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原文配图:摄影:张彦(Ian Johnson)】 冉云飞是中国最敢于直言不讳的公共知识分子之一,去年他在呼吁中国效法席卷北非的“茉莉花革命”之后被拘留。没有任何审讯,他被扣押了半年,直到去年8月。有趣的是,公诉人驳回了警方正式起诉冉云飞的要求,要求警方提供更多证据。而警方拿不出更多证据,直到今年二月初,他一直被软禁在家。 冉云飞就职于政府经营的《四川文学》出版社,他常写一些关于中国古文的文章。他也是一位写了十多本学术著作的作家,其中包括《古蜀之肺——大慈寺》,关于一座地方寺庙的详细历史。这本书在他去年被拘留后就发表了。但在他的博客里——在那儿他常常打擦边球,文字幽默而夸张——这给他带来了大麻烦。冉云飞在中国海外流亡网站上匿名呼吁中国进行“茉莉花革命”,并写道中国需要改革,否则只会落得和北非国家一样的下场——陷入无尽的混乱。(他的推特账号(@ranyunfei)已有57000粉丝,在中国只能用虚拟个人网络或代理上推特。而他的另一个博客——中国允许开放的新浪微博,已有7万粉丝。) 最近,47岁的冉云飞一直在关注言论自由和中国需要变革的道德教育。他生于一个农村小镇——现在属于重庆直辖市的范围,他是一名土家族,土家族是目前中国55个少数民族之一。我在他四川省西南部成都的家中和他聊天。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去成都学习文学开始,他就一直住在那里。 ——————————————————————————– 伊恩・约翰逊 : 自从你去年被拘留,一直有传言说警方认为你和中国的茉莉花革命有关系。当然这儿根本就没什么革命,甚至连一个真正意义上效仿北非的抗议活动都没有。那么他们到底担心什么呢? 冉云飞 : 他们担心的是网络。但事实上,我并不是一个常与人交往的人。他们问我是不是和王军涛(音)(著名的天安门动乱领导人)以及其他人(异议分子领导)保持着联系。我说,没有。我真的没和任何人联系。我只是持有我自己的观点。我觉得国保(国家安全局)最后还是相信我了,只是刚开始不信。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串通起来的。 你在监狱里做了些什么? 大部分时间在阅读。像《圣经》一类的书是禁书,因为他们觉得那是反政府的。但他们允许我阅读所有我想读的中国古典文学。但他们不知道古文里也有些(颠覆性)思想。但他们不懂得古文,所以他们允许阅读这个。 有趣的是,经历了所有这些麻烦事之后你还能保住在国营出版社的饭碗。怎么可能呢?难道政府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贿赂你的方式? 不,钱对于我而言并不那么重要,况且我几乎不去工作。这是一种管理技术。如果有事发生,他们不用直接和你接触;他们借你的个人关系和职责向你施压。比如你有一个好老板,你也欣赏他,那么你就可能连累到他。他们会让老板来处置你,然后老板又来问你……总之,你能怎么办?他们会说:“喂,冉云飞出什么事了?”然后他们来询问你,告诉你你所做的(不管你做的是什么)会害了你的老板,然后你会觉得,好吧,我怎么能害了他? 不能辞职吗? 不能!他们会一直付你工资并告诉你你是体制的一部分。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数据,除了北京以外,四川是全中国政治异议分子最多的地区。四川并不是中国人口最多的省份,也不是最穷的;四川也不像广州那样靠近香港而有更自由的媒体。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这个说来话长了。四川有一种茶馆文化——这些地方适合政治性集会。在中国并非许多城市都像这样。这里几乎处处都有茶馆,人们在里边见面聊天。茶馆里边挂着“莫谈国事”的牌子,但每个人都视而不见。 这里还有袍哥文化(一种类似黑帮的组织,以前代替政府法律法规管理日常事务)。人们习惯了独立思考,不受政府左右。同样,我们离北京很远,中间隔着千山万水。甚至这里的国保都不一样,他们有时候会说:“我们做这些只是为了混口饭吃。” 你不久前刚写了一本关于一座寺庙的书,寺庙就在街上。大慈寺有一个人声鼎沸的茶馆。发表这本书的时候有没有什么困难? 【《古蜀之肺——大慈寺传》 冉云飞 著】 我在去年被拘留前就完成了那本书的写作,然后就开始印刷。但当时我被拘留之后出版社拒绝发表这本书。我就把这事和国保说了,他们说:“你虽然被拘留了,但还没定罪,你可以出版书籍。你现在还不是罪犯,你有权利出书。”我说:“那,你们能不能和出版社说说?”他们说:“不行。我们又不是你的经纪人什么的,不能给出版社打电话。而且,那会把他们吓个半死!但你可以和他们说我们的意见。”然后我就这么做了,书就出版了。但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网上出售。我们印了5000本,我已经卖掉了2000本。他们在一个寺庙里面卖书,但除非你自己问他们要,否则你买不到。书可以买到但没有途径。 那是一本做工精制的关于寺庙历史的书,包括过去几十年发生的一些事。 是的,我描述了解放后那些僧人是怎么被攻击然后划成右派的。一个僧人是右派!简直是胡扯。但那就是事实。就说了这些,我也不会偏激到非要揭政府的伤疤。只是陈述事实。这就是我写书的风格:真实,清晰。 为什么你选择写一座佛教寺庙?你是信徒吗,佛教还是基督教? 不,不,不,但我确实和基督教有些渊源。我妻子是个基督教徒。因为我的妻子和一个地方教堂的牧师朋友,我受过一些基督教思想的影响。我自己不是信徒,也不是什么无神论者;我懂得灵性的价值。这点我并不否认。但共产主义者确实毁了宗教。他们根本什么都不懂。看看西藏。我告诉过国保:”你们想太多了。你们不让他们挂达赖喇嘛的画像。你们没有信仰所以你们不会明白。这就是为什么藏人如此愤怒和悲伤。你们跑去寺庙挂上毛泽东、江泽民或胡锦涛的画像,这就过分了。这是不对的。想想吧。难怪他们要自焚。” 那么你不是一个信教的人,但你却很尊重宗教。 如果这个国家想要更好地发展,那么一定需要信仰。也需要非政府组织。我曾说过中国知识分子根本不懂什么是非政府组织。他们认为那是“好人做的好事”。但这不对。非政府组织和教堂一样有必要性。那些没登机的教堂都是公共空间。现在在中国可能只有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了。 你正在写一本关于中国教育的新书。教育和信仰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如果一个社会的教育材料都是些如何爱党的东西——当然只会导致精神危机了。 为什么? 他们教你崇敬的东西都是假的。现在他们又在搞学雷锋(共产主义者英雄,无私精神的模范)了。但人人都知道雷锋不过是人造的。他们的那些模范英雄都是假的:王杰,刘文学,赖宁:假,假,假。所以当他们教人道德的时候,用的工具却是捏造的,完全的虚假。之后学生们知道了雷锋是假的。他这个人的确存在,但那些事迹都是编造的。这是毁灭性的——毁灭了所有你所教的东西。人们会感觉没有事情是真的了。这样他们还怎么教道德?不可能。问题是他们没有底线。社会也没有底线。你发现自己应该崇敬的绝大多数都是编造的,那看起来则没什么是真的了。所以中共成功的唯一办法是靠欺骗,那是他们最大的成功。而那些骗你的人就是统治你的人。 你是如何与之斗争的? 你必须学会如何争论。中国很少有公共知识分子能够逻辑清晰地争论。他们不知道如何争论,通常都以咒骂对方作为结束。 像艾未未那样? 老艾表现得过火了。就像那个《环球时报》(一家批评这位著名艺术家的中国报纸)的家伙。那个编辑辱骂艾未未,艾未未就把那人的电话录音放到了网上。那是不对的。你可以辱骂我,但我也没有权利公开你的私人谈话。这个国家令你愤怒,但你应该对政府或制度愤怒。不要毁掉自己的原则,你不能用毁掉自由的方式保卫自由。中国许多讨论的重点都是怎么让对方愤怒至极:“哈哈哈,你死定了,等着瞧吧!”“(我)拧你的鼻子,吐你一脸口水。呸呸呸呸呸!”这是辩论吗?不是。 那么你的新书是如何写这一点的? 我正在收集资料写一本关于中国教育的书。这两个黑木头柜子里装满了教育材料。这些东西有的是清朝的,有的是民国时期的,还有建国后的。我从大学、小学、军队、佛教徒学校、监狱、农民扫盲运动中都收集过材料,还有许多其他地方。我写的书会分为两卷。你会从中知道(教育的方式)从国民党到共产党有哪些变化,哪些没变。我的研究是建立在数据和定性分析上的——比如说,在教育材料中一个字究竟有什么变化。 你观察到了什么? 让我先给你看一个与此有关的例子:关于南京大屠杀的讨论。现在政府说是30万人(被杀害)而日本人说远远不到这个数字。一些日本人甚至不认为那是一场屠杀。他们说:“好吧,如果那是一次屠杀,请拿出死者的名单。你们30万死者的名单在哪儿?”政府没有什么名单,甚至3万人的名单都拿不出来。为什么?因为中国政府根本不重视个体的生命。这是事实。70年后也他们只有1万人的名单。那是因为他们根本不在乎个人。 就在前几天外交部还发表了一份声明。声明上写着不能够讨论南京大屠杀;它已经发生了,你却不能讨论它!简直太荒谬了!他们其实可以说:“根据东京战争罪法庭的判决,南京大屠杀已经宣布为一场犯罪。从法律上说已经讨论过,它已经存在。所以你不能否认它的存在性。你可以从学术上讨论,但法律认定它是事实。”这才是他们反击日本人抵赖应该采取的方式。他们应该说:“你们的官员不应该否认国际论坛法定成立的事实。”这才是处理问题的正确方式,显得克制却坚定。而他们却说,不要讨论它。禁止讨论。但是你应该去讨论死了多少人吧。他们不在乎。 这和教育有什么关系? 在那些教育材料中这些处处可见。你会看见共产党是怎么利用历史达到自己目的的。国民党也这样。两党都喜欢夸大国家的重要性,都不谈个人或权利,每个人都是为国家而生的。在上个世纪,绝大多数教科书里充斥着民族主义。但两党之中,共产党把历史歪曲得更严重。他们一边教你爱国主义,一边描述外国人如何毁灭和侵略了中国。这是为了让人产生愤怒感和羞耻感,认为只有党才能拯救你。 人们在说今年可能是改革之年。高层领导将在秋季换届,似乎这些官员认可了改革的需要。上周《人民日报》上有大篇幅社论都在呼吁更多改革。 我也看见了,但你要明白《人民日报》上总是会有些这种文章给知识分子们虚假希望。他们在谈论改革。甚至《环球时报》也不例外。他们是看见了问题所在,但我怀疑这并不会导致政治改革。可能会有更多经济改革。 但好消息是博客和网络冲破了共产党的信息垄断。所以改变的确在从草根阶层慢慢发生,但多年生活在这种体制下的影响是毁灭性的。作为一个老外,你可以住在这里,学会使用筷子,学会流畅的中文,但你可能不会明白中国人在想什么,尤其是在那些敏感地区。如果你向一个普通人询问敏感事件,他们的反应可和你的反应大不相同。你很难想像他们的恐惧感。你可能被驱逐出境,但这儿的人就不是这么简单了。中国的话语系统需要被仔细分析。共产党创造了一个(假话的)平行语言系统,这和真话有同等的地位。你必须学会分析在这种不自由的国家长大会成为什么样子。这是真正了解这个国家的唯一途径。 教育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吗? 如果我可以改变两件事,我会选言论自由和教育中立。如果做到了这两件事,中国会有巨大改变。1949年以前我们还有相当的言论自由和更完善的教育。有私立大学和教会大学。这是因为国民党在这方面的控制比共产党要松得多。民国时期的学者也更优秀——即是专家也是公知。而现在学者专家发表的都是垃圾,公知也不公共了。 这就是为什么普通人都看不起学者。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被叫做“教兽”。你仔细想想,日本人可以继续否认南京大屠杀,因为中国知识分子都只为政府服务。他们是御用的。真相是关于南京大屠杀的标准工作都是日本学者笠原十九司做的,而不是中国人。中国人发表过任何关于南京大屠杀有价值的文章吗?我昨天在微博上说:“你们这些知识分子,连日本人都为南京大屠杀做了他们唯一做的好事,你们还敢说你们爱国?” 然后每个人都骂你吗? 没错!他们说我是美国人的走狗。但我只是我自己的走狗。 ——伊恩・约翰逊之前在NYR博客采访了长平、廖亦武和杨继绳。 2012年3月2日,上午11:15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发送邮件至 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 即可订阅译文;到iTunes 中搜索“译者”即可订阅和下载译者Podcast;点击 这里 可以播放和下载所有译者已公开的视频、音频和杂志。(需翻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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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刘向文 王圭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24 次 更新时间: 2012-03-06 11:40:47 刘向文 王圭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进入专题 : 反腐败 反贪污贿赂法    ● 刘向文   王圭宇       【摘要】2008年12月30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公布实施。该法的公布实施,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该法的立法进程具有四个明显的特点,即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坚持从本国现实国情出发以及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了解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权力反腐;制度反腐          1991年底,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伴随着急剧的政治、经济与社会转型,俄罗斯联邦国内的贪污贿赂等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时至今日,腐败问题已成为俄罗斯社会难以治愈的一大顽疾。它严重侵蚀着俄罗斯联邦民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阻滞着俄罗斯联邦的进一步发展和振兴。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腐败问题在我国也日益严重。为了顺利解决我国的腐败问题,有必要认真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经验。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的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的经验,无疑对我国反腐败法治的研究以及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          从1992年拟定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到2008年《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1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的公布实施,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经历了“起步”、“推进”和“完善”等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叶利钦时期)     在叶利钦总统任职时期,俄罗斯联邦开始实施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其反贪污贿赂的主要措施如下:(1)拟定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俄罗斯联邦独立初期,新旧体制转轨引发的经济危机和政治动荡,造成的思想混乱和法制滞后,导致贪污贿赂之风盛行。贪污贿赂问题日趋严重,不仅破坏官民关系,而且威胁国家安全。3在这种形势下,当时的俄罗斯联邦立法机关于1992年拟定并通过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4。虽然因1993年“十月事件”爆发,整个立法权力机关体系被摧毁而搁置一边,但其规定的诸多内容和制度无疑为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继续推进奠定了基础。(2)签发关于国家公职人员申报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总统令。1997年5月15日,叶利钦签署了关于担任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职务的人应当申报收入和财产情况的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人员不仅要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情况,而且要申报其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和财产情况5。值得指出的是,该总统令是在俄罗斯联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 建立预防贪污贿赂有效机制的首次尝试。(3)颁布第一部俄罗斯联邦政府法。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以全民公决形式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6。1997年,叶利钦签署总统令,批淮第一部依据上述宪法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政府法。该法首次对俄罗斯联邦政府组成人员作出两类限制性规定。其中,一类是限制政府组成人员的权利,另一类是规定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申报个人收入和财产的义务)7。     (二)推进阶段(普京时期)     自2000年5月任职以来,普京总统采取了反贪污贿赂的许多措施。由于诸多原因,俄罗斯联邦这一时期的贪污贿赂之风不减反增,反贪污贿赂法治改革在徘徊中前进。当时主要的反贪污贿赂措施如下:(1)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2003年11月24日,普京签署第1384号总统令,成立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8。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总统提出相关建议,以及制定和落实国家反贪污贿赂的政策等。(2)拟定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2002年,俄罗斯联邦议会下院一读通过了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9。但是,该草案也由于种种原因被搁置。制定颁布一大批与反贪污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3)在普京总统任期内,俄罗斯联邦制定颁布了一大批与反贪污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10、《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11、《俄罗斯联邦国家文职公务法》12等。其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从制度上预防贪污贿赂行为。(4)各级检察机关增设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处)。2006年6月,由普京总统提名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恰伊卡在就职演说中明确表示,检察机关今后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反贪污贿赂13。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在机构改组中,增设了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14。(5)批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等国际条约。2003年12月9日,俄罗斯联邦签署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三年之后,普京总统签署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的联邦法律》。《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的签署,为俄罗斯联邦与世界各国护法机关在揭露贪污贿赂犯罪领域开展协调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15。同年7月26日,俄罗斯联邦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贪污贿赂应承担刑事责任公约》,促进了俄罗斯联邦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的国际合作16。但是,应当指出,履行以上两项公约中所规定条款的工作,当时在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中刚刚起步,直接调整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法律依据几近“空白”。     (三)完善阶段(梅德韦杰夫时期)     2008年5月7日,梅德韦杰夫在克里姆林宫正式宣誓就职,成为俄罗斯第三任总统。上任伊始,他就采取种种措施以推进俄罗斯联邦的反腐败法治进程。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有下述三个:     1、成立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2008年5月19日,梅德韦杰夫签署关于反贪污贿赂措施的第815号总统令。该总统令决定成立以梅德韦杰夫总统为主席,由19人组成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同时,首次决定在上述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中,设立以总统办公厅主任谢尔盖?纳雷什金为首的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主席团17。     2、批准《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2008年7月31日,梅德韦杰夫签署第1568号总统令,批准由总统办公厅主任谢尔盖?纳雷什金为首的反贪污贿赂委员会主席团拟定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并于8月5日向社会公布了该计划18。《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主要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反贪污贿赂的立法保障。反贪污贿赂计划规定,2008年10月1日前拟定并提交《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二是为了预防贪污贿赂, 进一步完善国家管理措施。三是进一步完善培养法律干部的措施以及对公民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措施。四是为落实上述措施,而应当首先采取的措施19。     3、倡导制定并最终批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008年12月25日,俄罗斯联邦总统签署联邦法律第273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20。《国家反反贪污贿赂计划》与《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相继公布和实施,使俄罗斯联邦由“行动反腐”转向“制度反腐”。至此,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进入法治化、制度化、系统化阶段。          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特点          分析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可以看出, 该进程大致上有下述四个主要特点: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坚持从本国现实国情出发、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     (一)坚持从本国具体国情出发     考虑到本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根据当时所面临的主要矛盾并适应国家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是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又一特点。其主要表现如下:     1、为了解决主要矛盾,反贪污贿赂法第一个草案被搁置。在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俄罗斯联邦曾经历了叶利钦为首总统一方和哈斯布拉托夫议长为首议会一方之间、左右两大营垒之间的尖锐对峙以及联邦主体立法大量违反联邦立法的混乱局面。当时的主要任务,是维护联邦统一,稳定国家政局。所以,当时不可能制定出反贪污贿赂法法。     2、在普京时期,尽管贪污贿赂问题已非常严重,但反贪污贿赂斗争没有真正步入法治化和制度化的道路。这也是迫于当时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的需要。例如,叶利钦总统任职期间, 联邦主体分立倾向严重,大量的联邦主体立法违反联邦立法,对联邦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造成了严重威胁。当时,在专家学者和选民中,甚至出现了“俄罗斯联邦也会像苏联一样解体吗”的疑问。因此,在这一时期,“围剿”违反联邦立法的联邦主体立法,维护联邦统一,成为普京总统在任期间的首要政治任务。又如,1990-1999年期间,俄罗斯经济连续十年滑坡,导致物质基础薄弱。普京就任总统后,在2003-2005年独联体三国爆发“颜色革命”的背景下,发展经济,以不发长期拖欠的工资和退休金,保证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保持社会基本稳定,始终是国家的重中之重。上述两方面的原因,致使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迟迟未能制定颁布。     3、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后,制定颁布反贪污贿赂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其主要表现如下:(1)普京总统时期大力发展经济建设,且在销售油气资源和军火方面获得较多利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反贪污贿赂的经济基础21。(2)普京时期对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的打击,以及“围剿”违反联邦立法的联邦主体立法, 从而有效地维护了联邦统一,给反贪污贿赂法治奠定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宽松的政治环境;(3)俄罗斯联邦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进步,使民众对反腐败法治的呼声和要求越来越高。总之,《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符合这一时期俄罗斯联邦的国情,也适应俄罗斯联邦国内具体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在总统的直接推动下进行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立法进程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自始自终都在总统的推动下进行,或者说是在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其主要表现如下:(1)在叶利钦总统的直接推动下,俄罗斯联邦于1992年酝酿制定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虽然该法律草案被搁置,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己经启动22。1997年初,叶利钦总统又在国情咨文中,不仅指出俄罗斯联邦贪污贿赂问题的现状,而且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基本方针和措施。由于叶利钦亲自举起了反贪污贿赂的大旗,所以1996年7月16日《俄罗斯报》曾以《总统命令向恐布活动、贪污贿赂和犯罪开炮》的大字标题作了报道。(2)在普京总统的直接推动下,俄罗斯联邦于2002年酝酿制定了第二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该草案的制定,使俄罗斯联邦进一步总结了反贪污贿赂立法的经验教训。普京还于2003年11月24日签署总统令,成立俄罗斯联邦历史上第一个总统直属会议咨询性机构——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向总统献言献策以解决贪污贿赂问题23。2004年,普京解散了卡西亚诺夫政府,任命弗拉德科夫为政府总理,加速进行包括国家公务制度改革在内的行政体制改革。其目的之一,也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行为,以便从制度上预防贪污贿赂行为。(3)在2008年5月上任后,梅德韦杰夫总统更加注重从制度上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在组织上,他再次成立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在立法上,加强反贪污贿赂立法的工作。例如,督促制定《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和《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它们的制定颁布,有力地推动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历史进程。     (三)循序渐进地推进反贪污贿赂法治     20世纪90年代初,俄罗斯联邦开始进入全面快速的“社会转型期” 24。在转型期纷繁复杂的民族矛盾、社会冲突相亘交织的形势下,俄罗斯联邦的政治体制改革却得以顺利进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俄罗斯联邦在总结苏联剧变时期激进式改革惨重教训的基础上,向中国学习,坚定不移地走上了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以避免国家政局和社会的动乱25。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坚持循序渐进型改革道路的结果。其“循序渐进”的特点,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在拟定三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的基础上通过反贪污贿赂法。俄罗斯联邦在叶利钦、普京和梅德韦杰夫三位总统长达19年的任职时间里,先后拟定三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并最终在时机成熟时,于2008年通过了反贪污贿赂法。(2)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推进过程,具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它是在不断总结经验、反复修改的情况下制定出来的,不像发达国家法律那样一次定型26。所以,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是一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改补充,并逐步完善的过程。     (四)力求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     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典,始终是俄罗斯联邦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追求。早在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之时,制定统一的反贪污贿赂法以竭止当时日趋泛滥的贪污贿赂之风,就是叶利钦时期俄罗斯联邦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和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1990-1999年俄罗斯联邦经济连续十年滑坡,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急剧下降。正是由于转型期特有的困难和矛盾,俄罗斯联邦的犯罪问题(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呈现出“爆炸”局面27,更加大了俄罗斯联邦对制定反贪污贿赂法的政治需求。其间两易其稿就是最好的明证。在普京时期,俄罗斯联邦也一直没有停息过对制定统一反贪污贿赂法的讨论。只是由于普京时期特殊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所需,才延缓了这一进程。其表现, 是国家杜马仅在2002年一读通过《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草案》28。2008年5月,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伊始,便开始努力弥补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立法上的缺失和制度上的不足,以便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基础。他先是重组了俄罗斯联邦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接着在2008年7月31日批准了《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然后,又于2008年12月25日签署联邦法律第273号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          三、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国际合作机制等很有特色的反贪污贿赂制度。29该法的制定颁布,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     (一)明确界定“贪污贿赂行为”的概念,确立反贪污贿赂的基本原则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条规定,“贪污贿赂行为”是指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实施的以下两种行为:(1)为了给自己或者给第三人谋取以金钱、贵重物品、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服务、其他财产权为形式的利益,而违背国家和社会的合法利益,滥用公务地位,行贿,收受贿赂,滥用权限,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或者自然人非法利用自己职务的其他行为,或者由其他的自然人向第三人非法提供类似利益的行为;(2)以法人的名义或者为了法人的利益而实施上述1项中所指出的行为。与1993年12月12日俄罗斯联邦公布的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中关于“贪污贿赂行为”的界定,明显扩大了“贪污贿赂”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30。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3条确立了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行为的基本原则。它们包括下述原则:(1)承认、恪守和?I卫人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原则;(2)法制原则;(3)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活动的公开和透明原则;(4)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原则;(5)综合采用政治的、组织的、新闻宣传的、社会经济的、法律的措施,专门措施和其他措施原则;(6)优先采用预防贪污贿赂措施原则;(7)国家与社会团体、国际组织和自然人合作原则。     (二)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制定颁布,改变了以往主要靠总统命令和指示惩治贪污贿赂的尴尬局面,为各种护法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的联合行动奠定了法律基础,从而使俄罗斯联邦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转变。     1、奠定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基础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2条宣布,“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标准,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律,其他的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总统的、俄罗斯联邦政府的、其他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律文件构成反贪污贿赂的法律基础”。     2、确立反贪污贿赂的组织基础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条和第5条确认了反贪污贿赂的组织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下述两个方面:一是确定了反贪污贿赂主体的范围。反贪污贿赂主体包括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市民社会机构、组织和自然人。二是对俄罗斯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政府、联邦主体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联邦检察机关以及审计机关在反贪污贿赂领域的职权范围进行了明确的划分。三是规定由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人组成成立反贪污贿赂协调机关。后者的主要职权包括:(1) 协调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反贪污贿赂活动;(2)拟定并向联邦总统、联邦政府、联邦会议以及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提交相关命令、决议、指示的草案。     (三)从“分散反腐”转向“系统反腐”     《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在2008年颁布实施后,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斗争逐步由“分散反腐”转向“系统反腐”。这不仅表现在《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为反贪污贿赂主体的联合行动提供了组织基础和法律保障,还表现在它确定了反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性措施、提高反贪污贿赂效率的基本活动方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诸项内容。     1、建立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6条规定,应当采取以下基本措施来预防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1)在社会上营造不能容忍贪污贿赂行为的氛围;(2)对法律文件和法律文件草案进行反贪污贿赂鉴定;(3)对希望担任公职的公民提出专门知识技能水平方面的要求,并且依照规定程序审查其提交的各种信息31;(4)把不提交关于自己、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或者提交明知是虚假的和不完整信息的行为,规定为拒绝录用、解除公职的依据;(5)对公职人员晋升、授衔、奖励、表彰之时,廉政情况是其中的重要考核内容;(6)对反贪污贿赂立法的遵守情况,实施社会监督和议会监督制度。     为了避免公职人员由于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的利益冲突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可能性,《俄罗斯反贪污贿赂法》第10条和第11条还规定了在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存在利益冲突时的预防和调整程序。     2、确定国家机关在提高反贪污贿赂效率方面的基本活动方针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7条用21款的篇幅,对如何提高反贪污贿赂斗争的效率作出详细规定。它们包括:(1)在反贪污贿赂方面奉行统一的国家政策;(2)建立护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与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的互动机制;(3)鼓励国家公务员、地方自治公务员以及公民积极参与反贪污贿赂的斗争;(4)建立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社会监督机制;(5)为相应的活动领域制定统一的禁止性规定、限制性规定和许可制度,以便在该领域保证预防贪污贿赂;(6)对国家公职人员规定统一的权利、义务、限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7)保证政务信息公开;(8)保障大众新闻媒体独立;(9)保障法官独立和司法独立;(10)完善护法机关和监督机关反贪污贿赂活动的组织;(11)完善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的任职程序;(12)为满足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需要而实施的工程招标等要保障公开和客观的竞争性;(13)进一步规范经济领域的各种行为;(14)完善公有财产的使用程序、转移程序和私有化程序;(15)改善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16)完善流失国外的涉案资金的国际处理机制;(17)加大对公民和法人诉愿中所包含问题解决情况的监督;(18)将国家机关的部分职能转交给自我调整组织以及其他的非国家组织;(19)裁减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的数量;(20)提高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它们的公职人员因不采取措施消除贪污贿赂产生原因方面的责任;(21)使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限的行政规则和职务规则最佳化和具体化。     3、确定反贪污贿赂的国际合作机制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4条宣布, 俄罗斯联邦依照所签署国际条约的规定,并根据互惠原则,在反贪污贿赂领域与外国政府,外国的护法机关、专门机关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际合作的形式包括:(1)查明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查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址,以及查明参与贪污贿赂犯罪的其他人的地址;(2)查明因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而获得的财产,或者查明作为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工具的财产;(3)在必要时,提供客体或提供物品的样品,以便进行研究或进行司法鉴定;(4)交流反贪污贿赂问题方面的信息;(5)协调预防贪污贿赂的活动以及与贪污贿赂作斗争方面的活动。另外,还规定,未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定居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以及依照外国立法成立的具有责任能力的外国法人,国际组织以及它们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外国组织),被控告(被怀疑)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俄罗斯联邦所签署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依照俄罗斯联邦所签署国际条约和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健全和完善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8条和第9条,比较详尽和系统地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它规定,希望担任或者已经担任国家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公职的人员,必须向所在机关提交关于自己、自己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构成国家秘密的“秘密信息”除外)。禁止将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公职人员提交的以上信息用于其它目的或者故意泄露。但是,依照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可以将关于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信息交付大众新闻媒体公布,以便对其进行监督。任职机关可以独立地或者依照俄罗斯联邦总统规定的程序,向护法机关或其他监督机关查询它们所掌握的关于国家公务员或地方自治公务员的,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方面的资料,以检查公职人员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加入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时,不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的公民,以及己任职的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公职人员,将被拒绝录用或者被处分、解职。此外,国家公务员和地方自治公务员有报告向其行贿情况的义务。最后,《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2条还对曾经担任国家公务或地方自治公务职位的公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五)强化并完善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了对贪污贿赂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实施了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均应当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纪律处分。实施了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和地方自治公务一定职位的权利。以法人名义或为了法人的利益组织、准备和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的,或者实施违法行为以便为实施贪污贿赂违法行为创造条件的,可以依照俄罗斯联邦立法的规定,对法人适用相应的责任措施。          四、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法治进程不是一个孤立的经验,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全面而又深入地考察和研究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意义深远。我国反腐败法治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应当在立足本国的基础上,吸取外国的经验教训,完善自身。同时,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改革模式,切忌急功近利,一蹴而就。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及其特点,反贪污贿赂法的主要内容,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构筑反腐败法律体系     近年来,党中央一直在进行反贪污贿赂的规范制定工作32。2009年9月19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又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它规定: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抓紧制定一批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提高反腐倡廉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扎实推进一批改革措施,坚持不懈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33。但是,我国反腐败法的立法工作进展缓慢,还没有进入全国人大的近期立法工作规划。而现实和实践表明,制定一部集司法组织法、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行政法等于一体的《反腐败法》或者《反贪污贿赂法》,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反腐败工作的头等大事。同时,我们还应当适时地修订和完善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34,努力推进反腐败的地方性立法工作,以最终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35。而这部综合型反腐败法典究竟采取什么模式、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原则、具体的制度如何安排,都将成为制定反腐败法典所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可以说,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功,尤其是其在《反贪污贿赂法》中所确定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和机制值得我们在进行相应的反腐败立法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二)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和规划     应当指出,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不仅在于俄罗斯联邦三任总统为首的行政力量的大力推动,还在于对反贪污贿赂立法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例如,2008年梅德韦杰夫总统上任后公布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对俄罗斯联邦的反贪污贿赂工作进行了整体性规划。制定颁布《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仅是该计划的第一点内容36。在我国的反腐败法治进程中,同样需要统一的规划和领导。2008年5月13日,中共中央就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作为中共中央印发的第一个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规划,它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的纲领性文件37。有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规划,接下来的主要任务便是贯彻和落实规划精神。因此,为使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实质性的胜利,需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要求,大力推进我国的反腐败法治进程,以取得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质性胜利。     (三)反腐败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渐进式展开     转型期应当是一种渐进式的社会变革时期。在社会变革时期,要反对激进主义的改革主张,坚定不移地走循序渐进的改革道路。38俄罗斯联邦处于转型期的这一国情,决定了反贪污贿赂法治化进程的“渐进性”。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进程,经历了“起步”、“推进”和“完善”三个阶段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我国目前与俄罗斯联邦一样,也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伴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腐败问题也成为我国社会的一大顽疾。在转型期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面临富国强民的主要任务。只有和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相结合,只有建立在社会、政治与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我国的反腐败法治才能深入、顺利地进行。同时,我国的反腐败法治和反腐败斗争同样要走渐进式发展道路,在实践中不断磨合,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切不可急功近利。     (四)加快建立健全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在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治的进程中,国家公务员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始终是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重要制度之一。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员最初的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 是由叶利钦的总统令确认的39。而它的进一步完善,是由2008年12月30日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完成的。在我国,早在1989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财产申报法》的立法建议。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由于时机不成熟等种种原因,由法律确认的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至今尚未出台。但是, 我国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最终会确立的。确立的法律形式大致有下述三种:(1)借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的立法经验,由我国即将制定的《反腐败法》或《反贪污贿赂法》予以确认;(2)在《反腐败法》或《反贪污贿赂法》出台之前,制定单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专门性立法规定;(3)不单独制定单行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而是通过修改补充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法》,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公务员法》。对比以上三种方案,笔者认为,第一种方案是最佳的选择方案。     (五)建立健全从预防到惩治的反腐败综合治理体系     《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明确界定了“贪污贿赂行为”的概念、确认了反贪污贿赂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反贪污贿赂的预防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财产申报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反贪污贿赂制度和措施,实现了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从“分散反腐”向“系统反腐”的转变。同时,也可以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确认了一个从“预防”到“惩治”的反贪污贿赂综合治理体系。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借鉴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的立法经验,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努力。(1)建立和完善反腐败预防机制。惩治腐败,重在“防患于未然”。而且,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也明确指出,“要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强调要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重视预防”。(2)健全和完善反腐败责任追究机制。要惩治腐败现象,不能仅仅采取说服、教育、批评以及舆论监督的手段,而是要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化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由“权力问责”转向“制度问责”,这样才会走出“治标不治本”的反腐怪圈。(3)强化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从上个世纪90年代之后,腐败问题已经超越国界,日益演变为一个全球性问题。因此,反腐败法治要始终注意国际合作。目前,我国已经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反贪污贿赂公约》。这为我国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础。(4)设立专门化的反腐败机构和组织。在反贪污贿赂方面,俄罗斯联邦不仅设立了总统直属反贪污贿赂委员会,联邦议会两院的反贪污贿赂委员会, 而且在总检察院成立了反贪污贿赂立法执行情况监督局,在联邦内务部成立了经济犯罪侦查局等等。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原有的传统型反腐败组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并构建专门化的反腐败机构和组织,以利于我国反腐败法治的开展。          刘向文(1943-),男,河南开封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王圭宇(1985-),男,河南禹州人,郑州大学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大学(Санкт-Петербургский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СПбГУ)联合培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郑州大学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注释】     本文系郑州大学法学院刘向文教授主持的2011年河南省教育厅重点基地项目“俄罗斯转型期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1Национальный план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я коррупции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 http:// www. rg. ru. 2008 / 08 / 05 / plan-dok.html .此计划无论从直译角度还是从意译角度,都应当译为《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但是,从去年以来, 我国新闻媒体多采用反腐败一词。所以,一些记者和学者将《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法》译为反腐败法,将俄罗斯联邦的《国家反贪污贿赂计划》译为反腐败计划。但是,笔者认为,我们在翻译俄罗斯联邦法律和研究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时,应当尊重俄罗斯联邦存在的客观事实。那种随意将俄罗斯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都翻译成我国法律和法律制度名称的做法, 是不妥当的。     2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http://www.rg.ru/2008/12/30/korrupcia-fz-dok.html.     3详见刘向文著:《俄罗斯联邦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载梁国庆主编:《国际反贪污贿赂的理论与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笫331-389页。     4俄罗斯联邦于1992年拟定了第一部反贪污贿赂法草案(Проект Закона о борьбе с коррупцией)。议会两院虽通过了该草案,但该草案最终被搁置。(Проект Закона о 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 коррупци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См.:Андрей Шаров.Спецпрокуратура против коррупции //〔Электроронный ресурс〕 http:// www. rg. 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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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边沟,我听见亡灵的悲诉……

  作者:何与怀      一      说来万分惭愧,我听到“夹边沟”这个名字,竟然迟至2005年,还多亏天津作家杨显惠的来访。      那年,杨显惠夫妇应墨尔本华文作协的邀请访问了澳大利亚。4月26日,在墨尔本作家王晓雨的陪同下,他们到达悉尼。是晚,悉尼作家在Ashfield的京华酒楼举行了一个欢迎宴会。      在这之前几天,悉尼女作家刘海鸥按照王晓雨的吩咐,给我寄来一本《告别夹边沟》,看时非常震撼。现在见到作者,自然敬佩之至。杨显惠虽然也近六十岁了,但还是过分显得苍老,额上刻着深深的纹路,似乎无时无刻在诉述着未完未了的悲愤与忧伤,以致在座的一位年轻女作家以为他也是右派,怜爱地劝他宽心些,要从“夹边沟”走出来。      1946年出生的杨显惠以他的年龄幸好赶不上反右的年代。他只能当个上山下乡的知青。1965年,只有十九岁的他,刚刚高中毕业,离开兰州,奔赴千里之外的甘肃省生产建设兵团,到一个小宛农场全天候地开荒修渠、引水灌溉。农场除了很多和他一样的青年学生之外,还有一些从别处转移过来的右派。他们在解除劳动教养之后,不准回家,安置在农场里继续劳动。就是在这里,和他们的闲谈中,杨显惠第一次听到了“夹边沟”这三个字。      此后多少年来,夹边沟对于杨显惠,如同一场梦魇,挥之不去。      从1997年开始,年过半百的杨显惠重返河西走廊,寻访四十年前落难于夹边沟的右派群体。他尝试过从查阅官方档案入手,但是没有人理睬他。他只能“贴着地面行走”,在陇东的黄土高原中穿行,在河西的戈壁荒滩中寻找,整整三年,他竟然寻访到了一百多位当事人。在哭泣和泪水中,昔日的右派如今的老人们沉浸在那段不堪的年月之中,向他追述一个个受尽折磨死里逃生的故事。每当此时,杨显惠也屡屡无法自持,只能请求老人暂时停下来,让他走到院子里,擦一擦眼泪。      1999年,杨显惠开始写作“告别夹边沟”系列。2000年开始,系列在《上海文学》和《小说界》上连载,引起全国轰动,〈上海女人〉和〈逃亡〉获中国小说学会2003年首届学会奖短篇小说奖(全国读者投票评选)。系列结集时,全国多家出版社竞相争夺出版。后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5月出版的名为《夹边沟纪事》,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的名为《告别夹边沟》(两者稍为有些不同)。   结果成就一部空前震撼的作品!      一位死难者的儿子,偶然读到了以自己的父亲为原型的篇章,他一下子哭倒在地,把《上海文学》供在桌上,长跪着,一页一页地读,一次次地哭。他对朋友说,父亲去世时他还小,只知道父亲死在夹边沟,但不知道父亲是死得这样惨。      在甘肃临洮,有一位八十二岁的夹边沟幸存者裴天宇老人。老人说,他在甘肃师大当教授的学生寄来了四册《上海文学》,他用了半个月时间才读完那四篇文章。他说,每一次拿起来读不上十分钟,就老泪纵横,无法继续……      上海著名学者朱学勤把《夹边沟纪事》看为他“精神年轮”里的三本书中的一本。他说,有朋友称此书是中国的《古拉格群岛》,他以为还不够。《古拉格群岛》仅仅描述知识分子在集中营里被虐待,却还没有触及饥荒中知识分子相互蚕食之惨烈。那是真正的吃人!中国知识分子所经历的苦难,远远超过苏俄。      中国小说学会常务副会长、文学批评家雷达为《告别夹边沟》作序,标题是〈阴霾里的一道闪电〉。他高度赞扬杨显惠的贡献,认为书中表现的历史悲剧的精神本质和沉重教训发人深省。   二      夹边沟在甘肃河西走廊重镇酒泉三十里外,地处祁连山下,荒漠戈壁之中。1957年4月,成立于1954年3月的夹边沟农场改变为劳教农场(行政名称是“甘肃省第八劳改管教支队”),开始收容甘肃省的机关、企业和学校揪出来的“极右分子”、出身剥削阶级家庭或者曾有过其他错误的“右派分子”,还有一部分大鸣大放期间有右派言论的“历史反革命”,以及工人民众中因右派言论而获罪的“坏分子”。      夹边沟风大沙多,有限的农田“严重盐碱化”,“主要植物为芦草”,“几乎无降水”,这些长年的生态记录一目了然。事实上,这个小型农场自开办时起就只能接收四五百名劳改人员,因为它只能养活这么多人。但1957年甘肃当局却将两三千名右派源源不断地押送至此,没有人想及以后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结局。      只是三年半的时间!前一年半是右派们的劳累史,后两年,也就是1959年初到1960年底,则完全是三千右派的饥饿史。在饥荒中,吃尽了荒漠上能吃的和不能吃的所有东西,最后超过一千五百人成了饿殍!      根据幸存右派的回忆和杨显惠的调查,1960年春播的时候,有一半的人已经累垮了,下不了地,只能在房门口晒太阳,躺着。死亡开始了。每天有一两个两三个人从卫生所的病房里被抬出去。就在这年冬天,被堂哥傅作义写信从美国劝回国内的水利专家傅作恭,在场部的猪圈边找猪食吃时,倒下了,大雪盖住了他的身体,几天后才被人发现。生前他曾经给哥哥傅作义写信求救,据说傅作义无法相信弟弟信中的描述而没有邮寄钱物。      在死神面前,右派们开始了本能的挣扎求生。夹边沟生存条件极为惨烈,右派们的自救更是令人瞠目结舌、惊诧莫名。      在每天吃过了食堂供应的树叶和菜叶子煮成的糊糊汤后,他们蜷缩在没有一点热气的窑洞和地窝子里,尽可能地减少热量散失,等待一下顿的糊糊汤。      如果有了一点力气,就到草滩上挖野菜、捋草籽,煮着吃下。体质稍好的,到草滩上挖鼠穴,抢夺地鼠过冬的口粮;看到晰蜴,抓来烧着吃或者煮了吃,有人因此中毒而亡。      到了寒冬腊月,野菜无迹可寻,右派们只能煮干树叶和草籽果腹。草籽吃了胀肚,树叶吃了也便秘,无奈之下,只好趴在洞外的太阳地上,撅着屁股,相互配合掏粪蛋。      俞兆远,原是兰州市西固区工商局的一位科长。在吃遍树叶野菜草根草籽之后,他开始吃荒漠上的兽骨。杨显惠在书中写了这样一个场景:      ……骨头经风吹吹雨淋变得光溜溜白花花的,同室的人都说那东西没法吃也没营养,但他说,没啥营养是对的,可它总归没有毒性吧,毒不死人吧!这就行!他研究怎么吃骨头,总也想不出好办法,便放在火上烤着看看。谁知这一烤竟然出现了奇迹:白生生的骨头棒子被烤黄了,表面爆起了一层小泡泡。他用瓦片把泡泡刮下来,拿舌头舔一舔刮下的粉末,无异味,尚有淡淡的咸味。于是,他把几根骨头棒子都烤了,把泡泡刮在床单上集中起来,居然凑了一捧之多。他像是吃炒面一样把它放进嘴里嚼,咽进肚子。后来,他们全窑洞的人都去山谷和草滩上搜集兽骨……      1960年9月,夹边沟农场除了三四百名老弱病残之外,悉数迁往高台县的明水农场。这里的条件比夹边沟更为恶劣。右派们开始大面积出现浮肿。一位存活的右派回忆道:      他们在死前要浮肿,浮肿消下去隔上几天再肿起来,生命就要结束了。这时候的人脸肿得像大南瓜,上眼泡和下眼泡肿得如同兰州人冬天吃的软儿梨,里边包着一包水。眼睛睁不大,就像用刀片划了一道口子那么细的缝隙。他们走路时仰着脸,因为眼睛的视线窄得看不清路了,把头抬高一点才能看远。他们摇晃着身体走路,每迈一步需要停顿几秒钟用以积蓄力量保持平衡,再把另一只脚迈出去。他们的嘴肿得往两边咧着,就像是咧着嘴笑。他们的头发都竖了起来。嗓音变了,说话时发出尖尖的如同小狗叫的声音,嗷嗷嗷的。      由于右派死亡太多,而且渐渐地连掩埋死者的右派都很难找到了,他们都再也没有足够的力气了,因此,对死者的掩埋越来越草率,大都是用肮脏的破被子裹一裹,拉到附近的沙包里,简单地用沙子盖一下了事。当时的右派们形象地称之为“钻沙包”。1960年的冬天,在明水的夹边沟右派们进入了生命的绝境,最为骇人听闻的一幕出现了:活人吃死人。“钻沙包”的死者都是饿死的,身上皮包骨头,于是,他们的胸腔经常被划开,内脏被取出……      这些“钻沙包”的死者都有亲人啊。古时唐诗有此凄美的名句:“可怜无定河边骨,犹是深闺梦里人”,其悲情非常动人,但现在这些死去的右派甚至不敢企望得此“享受”!首先,“无定河边骨”生前不管怎样说也是为国捐躯的战士;而自己却已沦为“不齿于人类的狗屎堆”,是“人民”的敌人(右派分子的全称是“反党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右派分子”),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还有,自己会是千里之外的“深闺梦里人”吗?真不敢有太多的想象。君不闻,“一张大被不可能盖上两个阶级”,许多亲人在高压之下大义灭亲划清界限还唯恐来之不及。不过也有例外。杨显惠书中有一位不懂政治不理会政治的上海女人,从遥远的上海赶到夹边沟时,活着的丈夫已经消失了。泪水已干的这位女人非常坚强,抱着对丈夫的一腔忠贞,终于找到连屁股上一点点肉都已不知被谁吃去、干巴得如同剥去了树皮的树干似的丈夫的躯体。这位女人还是“幸运”的,她毕竟将她丈夫的遗骨带回了上海;这位右派丈夫也是“幸运”的,他毕竟圆了生前的唯一的心愿……   三      自从杨显惠的夹边沟系列问世以来,人们对那个几被历史风尘淹没的惨剧投入了莫大的关注。近年来,有关“夹边沟事件”又撰写了或出版了几部书。如赵旭的《风雪夹边沟》(作家出版社,2002年12月)、钟政的《血泪惊魂夹边沟》(待出版)、邢同义的《恍若隔世•回眸夹边沟》(蘭州大學出版社,2004年10月)、白天(和凤鸣)的《经历:我的一九五七》(敦煌文艺出版社,2006年2月),等等。这些作品,有些更紧贴史实,更具史料价值。如《恍若隔世•回眸夹边沟》,是作者历时数载走访了当时夹边沟等农场劳教右派中的健在者,查阅了有关的历史档案,掌握了大量翔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又用了一年半写成的心血之作。有些就是作者本人的亲身经历。如和凤鸣的《经历:我的一九五七》。作者及其丈夫王景超在1957年反右中双双被划为右派分子(王景超并被定为极右分子),一下坠入黑暗的深渊,成为阶级敌人,都被发配到农场劳动改造。在紧接着到来的1960年大饥荒中,作者总算死里逃生,但她的丈夫却活活饿死在夹边沟劳教农场里。又如写《血泪惊魂夹边沟》的钟政,是夹边沟的幸存者。他原名提中正,因为和蒋中正重名犯忌而改,打成右派前是甘肃人民广播电台的播音员、记者,今年年近八十了,但血泪惊魂,尚历历在目。      去年6月28日,上海作协为《恍若隔世•回眸夹边沟》开了一个研讨会,由上海市作协副主席、《上海文学》杂志社社长赵丽宏主持。赵丽宏指出,《恍若隔世•回眸夹边沟》体现了一位有良知的知识分子的历史责任感和勇气。《上海文学》之所以从当年发表杨显惠的夹边沟系列,到现在为远在甘肃的作家开这次研讨会,一直关注夹边沟那段惨痛历史,目的也在于希望后人不要忘记不要忽略我们民族曾经有过的那段伤痛。   五十年过去了。现在的夹边沟是怎样的呢?      不久前到过的人说,当年右派们住过的房子,由于年代久远,已经拆得七七八八。一面将要倾倒的泥砖墙土腥弥漫,向东开的门框犹存,不知何人何年涂在上面的蓝色油漆依旧鲜艳。这就是死在这里的右派后代们所说的“哭墙”。“哭墙”后面,是一些杨树、沙枣树和榆树,这是当年右派们的“劳动成果”,半个世纪过去了,树木已长大成林,一派生机,而种植者的身影已经消失,虽然他们大都没有离开。      翻过土丘,面前是一面斜斜的戈壁,铁青色的黑色沙石静默着,几百年不移动一寸。那面微微突起的沙丘就是“万人坑”,里面“扔”了好多人的尸体。土岭前,一绺一绺的坟墓格外清晰,像是人侧睡的模样,一个挨着一个……      还有必要记住这些吗?      一个强大的声音说:不必了吧!      不远处,一岔路口,就有一面牌子,上面大书“夹边沟渡假村”。真是让人仰天长吁,无话可说。一边是饥饿和死亡,一边是酒足饭饱,歌舞升平。历史和人,反复得耐人寻味。目睹的人说,当年右派们住过的房舍现在不可以再拆了,连废墟都没有勇气面对和保留的民族是没有希望的。为什么不在这里建一座纪念馆,以警示后来者呢?竟然把夹边沟开发建成了一个度假村,不能不让人感到十分惊讶,并且感到无比的荒谬和耻辱!      我知道,夹边沟这些惨烈的故事,与当下的时尚大相径庭。这是某种人不愿提起,也听不进去的故事。然而,它们与今天的生活难道真的没有一点精神联系了吗?社会政治和文学艺术都不能忘记昨天,因为,关注昨天就是关注今天,关注历史就是关注自己。      夹边沟事件中有这么一个“细节”:在死亡边缘的右派们经常谈论的话题是,明天该轮着谁了,张说轮着我了,李说轮着他了,王说一定是我。当死亡成为唯一的话题,当“脊梁”似的精英一一折断,这个民族还能期望什么?!这难道不是一个极其惨痛的教训吗?      还有这么一个令人无限悲愤的“细节”:由于死亡人数实在太大了,1961年元旦开始,幸存者分期分批给予遣返。但是,农场有一名医生被留了下来,在夹边沟继续工作了六个月,任务是给死者“编写”病例。一直到1961年7月,全部死者病例才“编写”完成—一千五百多名右派虽然事实上几乎全是饿死,但病例上全然不见“饥饿”二字。      就全国来说,夹边沟不过是一个小小点。三年大饥荒或所谓“三年自然灾害”中,以现在比较公认的数字计,甘肃饿死了一百万人,安徽是四百万,全国饿死的人口大约是三千几百万。这不是一堆冷冰冰的统计数字啊,每一个数位都是一条人命!每一个数字都是一个控诉!不管其原因是“七分人祸三分天灾”,还是退一万步来说“七分天灾三分人祸”!         1962年7月,刘少奇与毛泽东在中南海游泳池畔发生了那个著名的争论。一向对毛非常恭顺的副主席,这次居然“有些动感情”地顶撞了,愤然作色回应:      饿死这么多人,历史要写上你我的,人相食,要上书的!      中国人敬畏历史。历史就在眼前流过,不会无动于衷。夹边沟事件,以及当时全国大大小小的类似的事件,是中国当代史上一段切肤之痛。不单是个人之痛,家族之痛,人群之痛,“而是整个中华民族之痛。不仅切肤,而且彻骨,而且剜心。”(《当代》刊登杨显惠〈告别夹边沟〉的〈编后〉,2004年1月)      到过夹边沟一带的人带回当地一个传说:现在的高台县明水农场,在埋葬夹边沟右派的地方,每到夜深人静之时,总会有鬼魂说话的声音。聚集在一起的鬼魂们嘈嘈杂杂说个不停。他们无法在人世间说的话,在另一个世界里可以自由地随便地交谈。躲在黑暗处偷听的人听不真切他们在说些什么。如果一旦有人咳嗽或说话发出了声音,倏忽间,聚谈的鬼魂们便立即转移了,在远处的什么地方低低的嘈杂声又重新响起。人们言之确凿。明水农场一位叫宗华的人就说,他自己就曾偷听过鬼魂们的谈话,虽听得不真切,但确实听到了。原来,他们只要躲开活着的人,在另一个世界里言论完全自由,他们谈得兴起,无止无休……      往事无法埋葬。往事不会灰飞烟灭。或迟或早,往事都会一个个从坟墓里爬出来。      后记:本文写于2007年4月4日,发表于《澳洲新报.澳华新文苑》2007年4月14/15日总第267期——“反右五十周年专辑”。拙文除参考、引用杨显惠的作品外,还有其他一些资料,如李玉霄的〈杨显惠揭开夹边沟事件真相〉和杨献平的〈夹边沟:谁踩疼了亡灵的心脏〉,笔者远在悉尼,深表感谢。      关于中国大陆上世纪六十年代大饥荒到底饿死了多少人?由于主要当事人已离世,原始统计资料已销毁,难于得出完全准确的数字,中外人口专家们计算出来的数字有所差别。据新华社高级记者、现任北京《炎黄春秋》杂志社副社长杨继绳于2008年5月由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出版的《墓碑》所述,死亡人数应不低于三千六百万人。这部约一百万字的长篇调查报告,参照了各种资料,详细记述了这个大饥荒的史实。作者在前言中说,书取名“墓碑”,一是为他那1959年饿死的父亲立墓碑;二是为三千六百万饿死的中国人立墓碑;三是为造成大饥荒的制度立下一个墓碑;四是如果因写此书而遭至不测,也算是为自己立个墓碑。      杨继绳曾采访了当年在公安部负责人口统计的王维志及其时担任粮食部副部长的周伯萍先生。周伯萍老人对作者说:1961年,粮食部陈国栋、周伯萍和国家统计局贾启允三人受命,让各省填写了一个有关粮食和人口变动的统计表。经汇总后,全国人口减少了几千万。这份材料只送毛泽东与周恩来两个人。周恩来看到后即通知周伯萍,立即销毁,不得外传!于是周伯萍等三人共同监督销毁了材料及印刷版。事后周恩来还打电话追问,周伯萍回答销毁了,周恩来这才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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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平 | 改革就是革命――后南巡时代的中国政改

本文原发表于《阳光时务》第13期,现有部分字句改动。 改革就是革命 ――后南巡时代的中国政改 长平 辞旧迎新的改革希望 虽然现实未有多少改变,但是希望从来也没有远离,这个春天尤其令人浮想联翩。 首先是邓小平南巡20周年,人们像当年一样渴望沉闷中的一声惊雷。这声惊雷原本期待 在九年前“胡温新政”伊始响起,却被代之以“和谐社会”,改革的空间不长反消。然而,当人们在不久前听到总理温家宝谈到“今年是本届政府任期的最后一年”,“能做的事情绝不拖延,能解决的问题绝不推脱”时,再一次心潮澎湃地,准备原谅九年苦等,对胡温政权的尾声寄予厚望。 其次,继近两年频繁谈论政改之后,温家宝今春再次成为话题明星:首次正面回应阿拉伯之春,称“要尊重各国人民要求变革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任何政府的责任都是为人民谋利益,除了这一点以外,它不应该有任何特权”。他还借南巡纪念之机,重提邓小平讲话:“不改革开放只能死路一条”。而且,在乌坎村民通过顽强抗争实现民主选举之际,他要求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利,强调“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 再次,打黑唱红之都的英雄,重庆市副市长王立军戏剧性地从成都美国总领馆被押送到北京,让“重庆模式”的前途和中共十八大的人事暗战成为全世界的政治八卦。而《人民日报》刊发题为《宁要微词,不要危机》的文章,大谈“冒风险也要改革”,因为“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就会有危险”,被认为是这个八卦的严肃注脚,意味着高层已达成改革共识,十八大之后的新“新政”更值得期待。 至少人民还有期待的自由,任何希望和幻想都值得体谅和尊重。同时为了不让希望再次被“和谐”,不让生命被耗费又一个九年,我们也不妨趁此机会,讨论几个问题。 政治改革必须有死路一条 《人民日报》文章坦率地说,中国的改革改到如今,“容易的都改得差不多了,剩下的全是难啃的‘硬骨头’。”它没有直接说透”硬骨头”所指何物,但我相信在大多数读者的理解中,都是指政治改革。 准确地说,并非经济体制改革“改得差不多了”,而是在金融,财税,地产,国企等等各个领域都问题成堆,甚至不进反退,危机四伏。然而,所有的经济问题都碰触到政治的暗礁。正如邓小平一再表述,温家宝一再重述的那样,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无法深入,而且成果难保。 由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执政思想在全球的破产,中共在改革开放以后把经济发展作为事实上的合法基础。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保,也就意味着中共的统治危机。因此,邓小平和温家宝在谈及深化改革时,都是以一种大声疾呼的语气进行警告:“国家需要改革开放,人民需要改革开放,谁不改革谁下台!对,不改革开放就下台!下台!”,“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迷信盛行,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以及“邓小平表示,要坚持改革开放不动摇,不改革开放只能是死路一条。” 中国内地主张政治改革的媒体及民间舆论,也总是一再借“亡党亡国”相威胁。他们不知道的是,“久经考验”的中共高级官僚,再也不会有谁会被这些话吓倒。邓小平也仅仅以这些警告推动了经济改革,其他人想要靠它启动政治改革,让人想起经济学家于光远说过的一句话:“要共产党搞政治体制改革,等于与虎谋皮。” 就个人的政治利益而言,历史清楚地告诉人们,不消说极权专制的毛泽东时代,即便是在三十年改革开放时期,事实并非“谁不改革谁下台”,而是恰恰相反,谁改革谁下台――被认为在政改方面不思进取的江泽民、胡锦涛,甚至保守反动的李鹏等中共领导人,都能得以善终,而锐意改革的胡耀邦,赵紫阳,则成为悲剧性的政治人物。 这并非是历史的偶然。从一个想要永远把持统治权力,视任何挑战权威的民间努力为敌对势力的政治集团的利益来说,政治改革并不会带来任何好处,甚至就是死路一条――至少对于既有的依靠腐败专制的获利者来说,必须是死路一条。 把“长治久安”作为改革的前提,那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政治改革。即便按照邓小平及其他中共领导的论述,政治改革也意味着更多的民主。民主就意味着挑战,意味着公平的竞争,意味着一切皆有可能。 一个腐败专制的政治利益集团,经过改造以后是否能够新生?当然有这个可能。苏联和东欧的共产党,台湾的国民党都是如此。然而,把拒绝统治权力的挑战作为新生的前提,在全世界都还没有先例。 胡耀邦之子胡德华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邓小平与胡耀邦改革动机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救党,后者是为了救民。救党者权杖在握,救民者黯然下台。要么胡德华的说法不成立,要么政党利益和人民利益并不像政治宣传中号称的那样始终一致,而且前者大大凌驾于后者之上。 当《人民日报》再次以“救党”的立意谈论深化改革的时候,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这一问题:政治改革到底是为了什么,救党还是救民?假如二者发生冲突,应该如何取舍?救党的改革在何种前提下才有可能? 政治改革就是民主革命 改革与革命的新争论,自去年辛亥革命百年纪念开始,至今余波未了。 很多人都认为区分改革与革命至关重要,但是很少有人作出清晰的论证。甚至用暴力来区别,也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戊戌变法磨刀霍霍,六四民运血染广场,反右和文革死伤无数,辛亥革命却并未爆发大规模流血冲突,更不用说和平的天鹅绒革命了。 这些争论者似乎都不知道,邓小平很早就断言:改革就是革命。 从1978年开始,邓小平一再宣称:“实现四个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伟大的革命”,“必然要多方面地改变生产关系,改变上层建筑”;“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这几年进行的农村的改革,是一种带革命意义的改革”;“我们把改革当作一种革命”;“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改革的性质同过去的革命一样,也是为了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使中国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改革也可以叫革命性的变革。” 在1992年的南巡谈话中,邓小平同样强调说,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因此改革就是革命。 这并非因为邓小平作为职业革命家偏爱“革命”一词,而是他比当下很多人更明白改革的意思。真正的改革跟革命是一回事,就是要进行性质上的实质性改变。政治改革就是民主革命,民主革命就意味着权力竞争,专制不再。 正如戈尔巴乔夫所说:“改革是一个含义很多、容量极大的字眼。但是,如果要从它的许多同义词中找出一个最能表达它的本质的关键词,那么可以说,改革就是革命。” 正因为如此,邓小平从来没有下定决心进行真正的政治改革。他的确多次强调政治改革的重要意义,他的“不改革就是死路一条”至今被认为也包含了政治改革。然而,当他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第二,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第三,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第四,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改革的前提时,所谓政治体制改革就没有任何革命性质,甚至是一个文字游戏了。 赵紫阳在他的回忆录中说:“邓对现行政治体制的运行,他是有不满意的地方,主张改革也是真实的。但他心目中的改革,并不是真正的政治上的现代化、民主 化。主要的是一种行政改革,属于具体的工作制度、组织制度、工作方法、工作作风方面的改革。邓主张的是在坚持共产党一党专政前提下的改革,改革正是为了进 一步地巩固共产党的一党专政。任何影响和削弱共产党一党专政的改革,都是邓坚决拒绝的。” 杨继绳在《中国改革年代的政治斗争》一书中说:“邓小平阵线和陈云阵线有两点共识:一是坚持中国原有的政治制度和指导思想不能改变;二是必须改变毛泽东留下的经济现状,即经济体制改革。”并认为南巡谈话强化和固定了市场经济加权威政治的模式。邓小平在南巡讲话中强调:“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十二届六中全会我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还要搞 20 年,现在看起来,还不只 20 年。” 当下中国经济发展,政治滞后,造成官员滥权,腐败丛生,法治倒退。这些现象的出现,并非像有些主张改革的人士所抱怨的那样,是因为中共领导人没有遵循邓小平理论思想。事实上,这正是他们严格执行邓小平路线的结果。 重庆模式和广东模式,并没有人们想像中那么大的差异,都是不同版本的邓小平模式,也就是让全世界受到困扰的中国模式。 没有共识才有变革 很多有志于推进改革的人士,虽然了解邓小平改革思想的矛盾之处,但是他们故意视而不见,而且把彻底的政治改革的愿望强加到邓小平的头上,希望借助这位已逝领袖的余威,说服民众,施压中央,从而达成全社会的改革共识。他们以为有了改革共识,一切都会迎刃而解。 这些借南巡纪念而寻求改革共识的人们忽略了基本的历史事实,那就是当年如果形成了改革共识,就不会有南巡这件事情了。此前,邓小平试图通过上海《解放日报》发表的署名“皇甫平”的系列文章制造舆论。据作者之一周瑞金回忆说,这些文章遭到来自北京长达一年左右的批判,由此可见分歧与斗争之严重。 由此上溯至上世纪七十年代,是否因为全社会形成了改革的共识,随后改革就发生了呢?当时的大多数民众,和权力中心根本信息不对称,没有任何可能去和斗得你死我活的当权者达成共识。安徽小岗村的村民,也不是因为要和别的什么人达成改革共识,才立下“生死状”,在土地承包责任书上按下红手印。 在一个政治资源被统治者彻底控制的社会,假如说统治者内部达成某种共识尚有可能的话,那么民间社会根本没有渠道也没有资格去寻求这样的共识。 尤其是一方要追求民主政治,一方要把专制作为前提时,共识只会是一个谎言。 当人们津津乐道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共识”时,他们俨然忘记了八九民运的存在。统治者不惜以坦克和枪炮来对准示威民众,足见“共识”之虚幻。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共识本身没有必要。 人类历史上的变革,很少是因为共识而发生,更多恰好是冲突的结果。 今天广东的乌坎,就是当年安徽的小岗村。正如小岗村人争取到经济权利一样,乌坎人争取到了自己的政治权利。乌坎人也曾试图通过上访去和当局达成改革的共识,然而并未如愿。最后,他们和当年的小岗村人一样,冒着生命危险,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终于获得成功,载入中国改革的史册。 尤其要警惕的是,在很大程度上,形成共识是统一思想的另外一种表述。统一思想只会限制自由,而不能促成改革,尤其不能促成包含思想自由的政治改革。 与其寻求全社会的改革共识,不如鼓励每一个人都了解自己的权利。 与其徒劳地把希望放在一代又一代的领导人身上,不如一点一点地积聚公民社会哪怕微薄的力量。 无论即将卸任的胡温政权如何满足你九年前的期望,也无论即将履职的新一代领导人如何大刀阔斧,你都不必沉浸于改革共识的虚幻图景,而是始终清醒地意识到你作为个体的存在,尽最大可能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多元存在乃是文明进步之本,冲突和压力才会带来改革,激烈冲突和强大压力才有可能促成一个享受专制盛宴的利益集团进行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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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勤 | [转载]独立调查和调查性报道的重要性

原文地址: 独立调查和调查性报道的重要性 作者: 二岩 转二篇好文,一是 闾丘露薇 ,二是 王克勤 的,都是写有关新闻调查的。   独立调查的重要性 闾丘露薇 对于香港人来说,在一场和公众有着重大关系的事件发生之后,除了政府报告,成立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已经成为一个理所当然的事情,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因为利益纠葛,而显得不够全面,甚至有可能隐瞒问题。而调查委员会通常透过任命法官,来保持独立性。   当菲律宾人质事件发生之后,香港人走上街头,要求菲律宾政府进行调查。最后,在菲律宾总统任命调查委员会。这个五人委员会,由司法以及私营机构代表组成,并没有包括所有和警方有所牵连的部门的代表。   1996年,香港嘉里大厦的一场大火导致41人死80伤,除了香港消防处与屋宇署在灾后分别成立4个专责小组,就火灾原因、大厦结构、逃生方式等进行调查,并且发布了调查报告,当时的港英政府还根据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任命当时的大法官,成立了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大火起因及发生经过、检讨当局应变措施及提出防止惨剧重演的建议等。在九个月的时间里面,委员会发布了中期以及最终调查报告,最终促使法例的修订,政府也根据报告进行了一系列改善措施。   这个从1968年开始设立,一直沿用到现在的条例,规定特首(回归前的港督)连同行政会议(回归前的行政局),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成员,调查任何公共机构的经营或管理、任何公职人员的行为或其认为与公众有重大关系的任何事宜,而这项条例在回归后继续。   香港《调查委员会条例》规定:到调查委员会来说明情况或者作证的人,提供的信息不能被作为指控他犯罪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证据。同样的,任何人如果“拒绝回答由委员会提出或经委员会同意而提出的任何问题”,即属犯罪,并将被“处罚款10000元(港币)及监禁1年”,透过这些法例,来保证调查者可以得到充分的资料,接触足够多的证人。   独立调查,委员会是一种方式,成立法定的独立部门又是一种方式,特别是针对那些频发的事故,或者是涉及到公众日常权益的事情。比如香港的消费者委员会,和内地的消委会不同,它不是工商部门属下的机构,而是有着法定地位,来保障香港消费者的权益。   拿铁路安全来说,由于在欧洲,铁路事故非常多,于是欧盟要求成员国成立独立的铁路事故调查体系,在1999年造成31人死亡的铁路事故之后,英国议会在03年通过了‘铁路和交通安全法“,成立了铁路事故调查部(RAIB),透过立法,规定了这个部门的职责以及调查程序。   美国虽然没有一个这样的法定部门,但是美国的交通事务安全理事会(NTSB)则是一个独立于交通部,最终向国会负责的独立联邦机构。理事会五名主席由总统提名,需要获得参议员批准,任期两年,为了保证机构的政治中立,不能够有三名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个政党。理事会在完成了调查之后,报告向社会公开。   调查,为了是还原真相,找出原因,惩罚责任人当然是一个目的,更重要的,是堵塞漏洞,避免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而独立,则是为了避免在面对系统性问题的时候,本身利益相关的部门,除了刻意隐瞒,还有一个很大的可能,是看不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因为本身就是这个系统组成的一部分。而独立调查,则可以透过大量事实的搜集,分析,更广泛的角度,以及来自社会的监督,会使得调查更具有公信力。    调查性报道基本问题梳理                                                                           王克勤   以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为己任,以揭发政治权力与市场权力违法犯罪等种种黑幕为途径,由媒体独立调查完成的调查性报道目前越来越为中国新闻界,也包括整个中国社会所认可与肯定。 在更多的媒体致力于调查性报道、更多青年记者致力于调查性报道的今天,对于调查性报道的基本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梳理,很有必要。为此,作为一名长期致力于调查性报道的老记者,我在此谈谈个人的见解与想法。   调查性报道是揭露黑幕的深度报道   调查性报道,是职业新闻记者通过独立、深入、细致、全面的侦查式、访问式调查,所完成的一种揭露被某些人或某些组织故意掩盖、损害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行为内幕的深度报道,又称之为揭黑报道、揭发报道、揭丑报道、扒粪报道。 调查性报道涉及的领域及其广泛,政治、经济、社会、法治、文化、环保等领域均有适合调查性报道的选题。但是监督对象应该是特定的,即权力集团与资本集团,而不是对于普通公民不适当行为的揭发。 调查性报道的核心特征有三:一是捍卫公众利益或公民权利,二是揭露黑幕,三是记者独立调查。缺少其中的任何一条都不能称之为调查性报道。   另外,调查性报道应该是深刻而全面的报道。一般而言,调查性报道是独立文体的深度报道的一种。既然属于深度报道,必须有深度报道的基本特性。所谓深度报道的特性,核心在两个关键词: “ 深刻 ” 、 “ 全面 ” 。不对事件或问题发生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并充分反映问题背景信息者,不能称其为深刻;不对事件或问题进行全面立体的展现,尤其是问题产生的诸多关联因素进行立体分析与解构者,不能称其为全面。此即深度报道。而当下许多青年记者所做 “ 深度报道 ” ,在我看来不过是长篇报道,仅仅是将浮在表面的有意思的故事展示给读者,不能说不好看,但许多读者不知道作者讲了什么,也不明白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发生这样事件的背景与关联因素有哪些。因此,这样的报道不能称之为深度报道。而调查性报道是所有深度报道中最应该具有 “ 深刻 ” 、 “ 全面 ” 特征的报道样式。 根据所报道问题的类型不同,调查性报道可分三类:突发事件类调查报道、专题问题类调查报道、历史真相类调查报道。 突发事件类调查报道是媒体针对新近发生的一些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突发事件进行的深度挖掘与真相调查,它是一种对动态问题的调查报道,也是目前调查性报道的主体。例如, 2003 年《南方都市报》的《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2005 年我在《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的《河北 “ 定州村民被袭事件 ” 调查》,均属于此类报道。 专题问题类调查报道是媒体针对某一专题问题(包括社会热点、难度、疑点、焦点问题)进行的深度调查性报道,是一种静态问题的调查报道,这类报道能够最充分地实现公众知情权,为公众提供解疑释惑的服务。例如我在《中国经济时报》 2002 年发表的《北京出租车业垄断黑幕》、 2010 年发表的《山西疫苗乱象调查》就属于此类报道。 历史真相类调查报道是媒体对于重大的历史事件真相的再调查,揭出历史事件真实原貌,这也是一种静态问题的调查报道。俄罗斯作家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中国记者杨继绳的《墓碑》、《文艺春秋》发表的《田中角荣研究 ­— 金脉和人脉》,均属此类。   中国调查性报道呈 “ 驼峰状 ” 发展趋势   宽泛意义上所讲的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大约有 100 年的历程,与美国调查性报道诞生的时间相吻合。最早的政治黑幕揭发者,有 1903 年被慈禧下旨活活杖毙的沈荩;还有同样终年于 31 岁的黄远生, 1915 年 12 月 25 日在美国旧金山市都板街广州楼菜馆门口被枪杀,做记者仅 4 年。 但是按照专业主义的角度看,真正严格定义上的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大约也仅仅十多年的历程。我以为当从 1998 年《财经》杂志的创办算起。《财经》与这个时期同样致力于揭发黑幕的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一起将调查性报道定位在 “ 捍卫公众利益 ” 、 “ 揭发黑幕 ” 、 “ 记者独立调查 ” 这样三个核心特征上,并以此为选题的要件,尤其是《新闻调查》当时的选题要求必须是揭发黑幕的,这是最为核心的要求。 经过十多年的跌宕起伏的发展,中国调查性报道的发展轨迹呈现为 “ 驼峰状 ” 波浪式发展情景,我将之分为四个时期。 首先是成长期: 1998 年《财经》杂志创办至 2002 年,标志着调查性报道在中国兴起。 第一个高峰期在 2003 年,以《南方都市报》孙志刚事件报道以及中央电视台评选出中国八大风云记者为主要标志。八个风云记者除军事记者冀惠彦外,其他均是揭黑记者。 第一个低谷期始于 2004 年,有关部门针对全国性的舆论监督情形,出台了不得跨地区跨行业监督的 “ 两跨文件 ” , 2005 年、 2006 年调查性报道滑坡。 第二个高峰期在 2007 年,《财经》杂志发表了《谁的鲁能》揭发了当下转型中国 “ 黑箱私有化 ” 背景下,个别人 “ 合法 ” 瓜分国有资产的黑幕。 第二个低谷期在 2008 年和 2009 年,北京奥运会、建国 60 周年为各大媒体报道的主旋律,调查性报道进入第二个低谷期。 第三个高峰期在 2010 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分别出现了《山西疫苗乱象调查》以及《南方都市报》的《安元鼎:北京截访 “ 黑监狱 ” 调查》,因此把中国调查性报道再度推向一个高峰。 总体观察,严格定义上的中国调查性报道这十多年来呈现以下态势: 1. 越来越多的记者投身揭黑报道; 2. 越来越多的媒体介入揭黑报道; 3. 越来越多的好报道、好栏目在中国出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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