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思想

爱思想 | 刘书林:关于“三垄断导致苏联解体”说法的辩驳

刘书林:关于“三垄断导致苏联解体”说法的辩驳 进入专题 : 三垄断 苏联解体    ● 刘书林        在苏联解体20年的时候,关于苏联解体原因的争论却在国内外的思想理论界又一次升温。各种观点大相径庭。有的人说,是59年前逝世的斯大林及其建立的苏联模式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葬送了苏联,更多的人则认为戈尔巴乔夫等党内领导集团公开放弃共产主义旗帜因而遭到了历史的抛弃。人们对历史问题的不同看法,往往反映了对现实问题的不同态度和主张。有人发表了《从苏联到俄罗斯研究系列》的署名文章(以下简称《三垄断》的文章),提出“‘三垄断’导致苏联解体”的说法,很有代表性。本文集中对此文的观点进行辩驳。      一、把抨击的矛头从苏共转向苏联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逻辑不能成立      《三垄断》一文中把苏联垮台的基本原因归结为:“苏共已严重脱离了群众,尽失人心,遭到了普遍的唾弃。” 文章在这里接近触碰到导致苏联垮台的主要原因。但是,文章在这里虚晃一枪,转而把矛头对准了苏联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文章认为,“造成这种情况,苏共历任的第一把手们当然难辞其咎,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应从制度上去找。”   为了完成这个逻辑的转变,《三垄断》一文引出了邓小平1980年8月18日的讲话:“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根据这篇讲话的上下文,可以看到,邓小平在这里讲的“制度”,明确指明了是“具体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不是《三垄断》作者后面概括的“三垄断”的制度,不是指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正是在这篇讲话中,邓小平特别强调了不能否定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同上书,第337页)这才是邓小平对待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基本态度。   然而,《三垄断》一文却从这样一个逻辑起点,转而集中抨击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文章说:“从斯大林的统治开始,几十年的暴政以及长期的腐败,像火山喷发后结成的熔岩,积累起来,压在戈尔巴乔夫身上,他虽然发现了问题,但也无力扶大厦之将倾,挽巨澜之既倒。”   斯大林坚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被《三垄断》一文称作“三垄断”,按照这种话语体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被称作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坚持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被称作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坚持马列主义的指导地位被称作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如今苏联剧变20年了,人们都清楚,苏联并不是由于坚持这些基本制度而垮台,而是由于丢掉了这些基本制度而垮台。   在中国的新时期,邓小平把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垄断》一文抨击的共产党对政治权力的垄断,对经济利益的垄断,对真理解释权的垄断,实际上已经把矛头对准了科学社会主义的这四项基本原则。      二、所谓“对政治权力的垄断”      《三垄断》一文指出:“所谓对政治权利的垄断,即享有不受任何监督、任何制约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只有在一党专政或变相的一党专政情况下才能发生。斯大林统治苏联近30年的劣迹就是这种垄断的恶果。”文章还说:“苏共长期坚持一党专政,任何不同声音和发表不同声音的人,很快被镇压下去。执政党和官员们即使犯了多大的错误和罪恶,也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制约它,广大群众长期积压起来的愤怒一旦爆发,便会形成摧毁整个旧制度、使国家改变颜色的巨大力量!”一句话,《三垄断》认为,“一党专政”(即共产党长期占据执政地位)是导致苏联剧变的基本原因之一。   这就完全颠倒了是非。谁人不知,苏联共产党在将近70年的时间里根据宪法长期执政,并没有导致剧变。苏联的剧变是由于以戈尔巴乔夫为首的苏共党内集团修改了宪法,取消了宪法第六条规定的苏共在国家的执政地位,然后才发生混乱,迅速走向灭亡的。把苏联剧变的罪责归于斯大林30年的统治,简直不着边际。   在苏联剧变20 年后,俄罗斯人民经历深刻的反思,认为苏联剧变原因是苏共的变质和背叛。俄罗斯科学院院士B·И·茹科夫指出,苏联崩溃的罪责应由苏联共产党来承担,由1953年以后斯大林的接班人苏共领袖们来承担。俄共主席团成员德·格·诺维科夫也认为:“执政党——苏联共产党的危机促进了苏联崩溃。改革的思想家宣称将实现国家‘非党化’。1990年,苏联宪法中宣布苏共在苏维埃社会政治体系中的领导和指导作用的第六条被取缔。其结果是打断了国家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原《真理报》主编根·尼·谢列兹尼奥夫说:“宪法第六条取消了,这就像一座大厦的顶梁柱一样,把顶梁柱抽掉了,(国家这座)大厦也就倒塌了。”俄罗斯政治家经过反思而进行的分析充分说明,苏联的解体不是由于坚持了所谓“一党执政”,而是由于取消了党的领导而垮台。   《三垄断》一文的逻辑实际上就是企图肯定苏联剧变的合理性,赞美苏联剧变和叶利钦篡权的合法性。文章认为:“叶利钦是政治改革的倡导者、执行者。……人民群众通过一次次的全民公决表示了对他,也是对改革的支持。”“全民公决解决了国家重大变革的合法性问题。”试问,今日有良心的俄罗斯民众,有谁愿意忍受这种剧变的阵痛还去支持那种瞎折腾的“改革”!   《三垄断》一文经过一番曲折的论证,其政治改革的政治理想就是实行西方的多党制。文章指出:“他们选择宪政民主,选择了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俄罗斯颁布了《政党法》,根据该法,各个政党在司法部注册后,就可进行活动,提出本党的政治纲领、总统和议员候选人的名单,进行竞选。”这一切正是苏联剧变这场灾难的后果,而《三垄断》一文却把它称作“进步”!作者还说1993年和1995年的选举达到了“自由公正”,1999年和2000年的选举“完全达到了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读到这里,可以说《三垄断》一文就是在鼓吹完全西化的政治标准。   在中国的改革中,宣扬苏共因“垄断政治权力”而垮台,甚至鼓吹把政治体制改革的矛头指向党的领导,这是对中国政治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最大威胁。中国人民自从毛泽东时代就深深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科学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邓小平在改革伊始的1979年3月30日,就明确提出四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之所以不断前进而没有发生崩溃和剧变,就是因为我们牢牢坚持了这些原则。      三、所谓“对经济利益的垄断”      《三垄断》一文不得不承认,正是苏联解体之后的私有化,“用法律手段保障官僚资产阶级的顺利生成”。文章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污蔑为共产党“对经济利益的垄断”,文章指出:“苏共对经济利益的垄断依靠的是一系列封建性质的特权制度。”作者认为这也是导致苏联剧变的基本原因之一。   《三垄断》一文不得不承认斯大林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但是领袖个人一时的朴素改变不了这个制度”。   《三垄断》一文引用叶利钦《我的自述》中的话,说是在斯大林时代特权化就大肆蔓延,“一切都取决于官级高低”。接着,这同一句引语又用来描述苏联解体前夕的苏共情况:“叶利钦在他的书中指出,在他自己所处的那个时代,也就是苏联解体前夕,各级干部在生活上享受各种等级的特殊生活待遇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一切都取决于官级高低’。”《三垄断》一文说的“一切都取决于官级高低”这种状况,到底是斯大林时代的情况还是“苏联解体前夕”的情况呢?这不是太实用主义了吗?   看来要从斯大林时代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中找到导致苏共变质和苏联解体的证据,简直是太难了。斯大林时代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无论存在什么值得变革的地方,也不能与某些腐败分子和新生的资产阶级分子瓜分国家财产、化公为私同日而语,这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事情。   真正在经济上促成苏联解体的人物,是戈尔巴乔夫、叶利钦、雅科夫列夫、谢瓦尔德纳泽等人。这些人早就丧失了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理想,一心向往资本主义的世界,他们利用改革之机,咒骂公有制是共产党“垄断经济利益”,或者胡说“公有制就是无有制”,在这种否定公有制的烟幕下肆无忌惮地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成为新生的资产阶级。在关键时刻,他们为了使自己攫取的财产永远属于自己及其子孙后代享用,就成为推翻和破坏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主力。   就苏联的经济基础来说,实现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怎样科学地实现公有制才能有利于经济发展,经济体制到底怎么规范和改革,不可能有现成的经验借鉴。在漫长的发展中,出现曲折和失误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事实证明,这个过程,并没有成为导致苏联解体的条件。相反,与资本主义强国相比,苏联却在较短的时间里,积累了打垮德国法西斯的物质力量,进而在经济上成为一个超级大国。这就说明,苏联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本上适合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展示了自己的优越性。至于对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革,那毕竟是另外一个问题。   与《三垄断》一文的判断恰恰相反,在苏联经济领域,直接导致苏联崩溃的起点是取消公有制、实行私有化的“500天计划”。1990年8月,戈尔巴乔夫和叶利钦共同商定,由经济学家沙塔林院士起草一份《向市场经济过渡——构想与纲领》(亦称“500天计划”)。这个计划方案不到一个月便匆匆忙忙出笼。这个计划主张实行“非国有化”(实际上就是实行私有化),以塑造市场经济的主体,规定在500天内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个计划的实质就是取消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彻底改变国家的性质。1990年10月18日,戈尔巴乔夫以总统名义胁迫最高苏维埃通过私有化的方针,公开主张:“需要尽快把大部分企业从国家包办下解放出来,实行私有化。” 1991年7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竟然又通过《私有化法》,据此,苏联的企业到1992年底将有40%—50%脱离国家的控制,到1995年将会有60%—70%的企业脱离国家控制,国营企业可以变成租赁或集体企业、股份公司、可招标出售或拍卖。同月,戈尔巴乔夫写给西方七国领导人的信中进一步表白说,头两年将把苏联80%的中小企业卖给私人,然后,将进一步对大型企业实现私人经营。所有制方面的这一重大举措,从根本上瓦解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私有化从根本上打碎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这不叫改革,这只能叫做背叛或者叫做资本主义复辟。      四、所谓“对真理的垄断”      《三垄断》一文所说的最后一项就是“对真理的垄断”。文章认为:“所谓垄断真理,实际上是一种对思想的钳制,它的最初表现形态就是宣称:只有党的理论、理想、文件才是真理,必须无条件绝对服从,它是一切媒体、言论的导向。”   这里有两种是非判断混淆了。   第一,作为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斯大林坚持党的理论、理想,继承和发展列宁主义,使马列主义作为苏联的指导思想,贡献卓著,名垂史册,这一点他没有错;另一方面,斯大林也不是神仙,他的话也不可能句句是真理,他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些指导也出现过与实际不符的情况,甚至出现过错误,这是任何人都难免的。这两个方面不能混淆起来。不能把斯大林坚持马列主义的主导地位污蔑为“垄断对真理的解释权”。   斯大林时期,苏共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形成了积极向上、富于战斗性的舆论氛围。他强调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教育,巩固社会主义的思想阵地,使得社会主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苏联人民对未来充满信心。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苏维埃政权下培养起来的知识分子新鲜力量占80%—90%,他们中许多人思想活跃,富有创造性,充满活力。   当然,斯大林在意识形态管理方面也有缺陷和不足。例如,在斯大林时期,也有一批追名逐利的官僚混进了马克思主义队伍,他们利用自己优越的党政职务,又把“院士”、“教授”头衔拿到手,但一遇到风吹草动,他们就成了反戈一击的“斗士”,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在斯大林时代,在应对西方敌对思想的进攻之中,思想批判进行得坚决有力,但也有简单化的现象,没有注意团结尽量多的人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服务。但是这些缺点和不足是前进中的问题,是事后反思的体会,都是可以调整解决的,决不是造成苏共垮台的原因。   第二,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戈尔巴乔夫这类人,缺少马列主义理论修养,受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影响,(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三垄断 苏联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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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李步云:“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

李步云:“八二宪法”的回顾与展望 进入专题 : 八二宪法    ● 李步云        宪法是治国之大纲。中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和颁行的宪法(以下简称“82宪法”)和四个修正案。现行宪法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奉行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各个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和进步,是中国现状的真实反映。但是它尚未达到理想宪政的应有水平,尚需随中国宪政的历史发展而不断完善。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如何树立宪法的极大权威,并全方位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一、“八二宪法”的回顾      今年是“82宪法”颁行30周年,笔者当年有幸亲历其诞生经过,愿就自己所知做些回顾。   我同意一个判断,即现在的中国有一个宪法,但还没有宪政。当然,这个看法我觉得应该做一些补充。中国有宪法,但宪法很不完善,它基本反映了我们的现状,还没有达到宪政所要求的理想状态。现代宪政要求不仅有一部好的宪法,而且要求它得到彻底的落实,具有很大的权威,它体现的基本原则得到落实。现代宪政的三大基本原则,我把它归结为民主、法治、人权。这也是我归结宪政的四要素:民主、法治、人权、宪法至上。其中前面三个是实质内容,第四条宪法至上,就是宪法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形式要件。宪政向现代化转变,我们现在已经走上了这条道路,我们正在朝着这个目标走,但是路还很长。它的转变是由过分集权向民主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由人民无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向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转变;由宪法没有权威向有宪法有很高的权威转变。   1962~1965年我在北京大学读研究生,是受张友渔教授的指导,当时的专业是法理学。我开始研究宪法是一个偶然的机会。1980年7月,我被借调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负责法律方面的事务。当时我的导师张友渔教授是起草82宪法秘书处的副秘书长。他问我,你能不能到秘书处来亲自参加起草工作?我说不太好吧,我现在已经在中央书记处工作了,起草的稿子向中央报批的时候,审核时多半要经过我的手。他说,那倒是。后来我到书记处研究室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起草叶剑英委员长在82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稿,那是代表党中央给82宪法定调。那个稿子是我和陈进玉起草的。后来每一次草稿都是由我先改了之后,再报邓力群等其他的一些中央领导提意见。   那个时候,我精力充沛,一天工作16个小时,也不回家,就住在中南海的办公室。1981年的一个半月里,我曾在《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了10篇文章,对宪法修改提出建议,大多数都被采纳了。到后来我也亲自参加了中央修宪领导小组召开的两次专家座谈会,主张将“依法治国”与“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也被采纳了。   对于82宪法,我的评价是它基本上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成就,在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领域里,当然也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反映了这个现状。这个82宪法已经超出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是一个非常坏的宪法,是文化大革命时搞的;197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消除它的影响,但有很大的进步,最大的进步就是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中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去掉了。当然还有不足,像“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样的指导思想没有改,“四大”(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没有改。82宪法我认为它在进步上大概有如下几点:   第一,就民主来讲,一个是序言里有一段话,宪法制定了之后,“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法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个“各政党”就包括了共产党,任何政党都要维护宪法的权威。这和十二大党章采纳的我的一个建议——“党组织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相一致,这个建议是我最早在《光明日报》里提出,后来被写进党章的。宪法里面不能这么说,只能在党章里面说,宪法序言里“各政党”这句话体现了这一原则。   关于任期制。严家其最早提出反对领导职务终身制。后来1982年7月9日,我在《人民日报》发表了《一项意义深远的改革》一文,对废除终身制起了一定作用。   第二,法治方面的进步主要是恢复了两大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和法律平等原则。1975年宪法取消了1954年宪法的这两项原则,但1978年宪法并没有恢复。为此,我在《人民日报》和《红旗》杂志连续发表了两篇文章(《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民日报》1978年12月6日;《坚持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红旗》杂志1979年第23期)。我当时想,这个问题应当是基本上解决了,因为党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都已经明确肯定。为此,我在为叶帅起草《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时写进了“这次宪法修改应该坚持两项原则,一是司法独立,一是民主立法”。这个意见被采纳了。因此82宪法关于法律平等和司法独立这两个法治基本原则都写进去了,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原则。   第三,在人权方面,采纳了我的一个建议,就是将宪法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置于“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它体现了国家是手段,公民是目的,国家机关的存在是为公民服务的。因此,要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也是我在《人民日报》的文章里提到的,被采纳了。   我写过一篇文章叫《什么是公民》(见1981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过去不少人认为地、富、反、坏、右“五类”分子和被判刑人员,特别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是公民。后来我建议在新宪法中写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句话也被写进宪法了。从此,我国有上千万人在法律上取得了应有的法律人格,不再是权利得不到法律明确保障的“二等公民”。另外公民权利里面还加了一个新东西: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此等等。当然还包括一些语言用法的建议,比如人民解放军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坚强柱石,是工农子弟兵,这样形象的语言是不能用的,等等。   82宪法反映了当时我们达到的认识高度,这个高度不仅超过了文化大革命,也超过了1954年到文革这一阶段,当然也超过了1954年以前的阶段。它已经在政治体制改革上,在政治体制的设计上,前进了一大步。后来1999年“依法治国”入宪,到2004年“人权保障”入宪,还有私有财产的保护,基本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达到的进步成就和水平。但是从理想状态的宪政来讲,这个宪法本身是有不足的,因为它规定的一些体制,比如说党的领导,你不用选我也是领导,选不选我都是领导;又比如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等等都一一写入宪法,此事何时了?   所以,如果从理想宪政的角度上讲,这个宪法本身是不完备的,但是有很大的进步,从制定到后来的四次修改,它是在一步一步地进步,特别是两大原则——法治和人权,都被庄严地写入了宪法。当时,我是经历过来的,感到很不容易。   举人权入宪为例。当时,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召开了六个座谈会,有一次是五位宪法学家参加,先请其中一位老教授讲,他不敢讲,后来有人说李老师你讲吧。我就讲了四条意见,采纳了两条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没有采纳,修改第126条(就是司法独立那一条)也没有采纳。它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建议“不受任何机关干涉”,人大要监督,党要领导,但也不能“干涉”,这条也没有采纳。但采纳了将人权保障写进宪法。还有一条被采纳,是与“孙志刚事件”相关。我说,能不能搞50年以来第一次违宪审查,将国务院制定的《收容遣返条例》取消。现在三个公民上书,咱们不能不接受它,不能不回答它是对的!怎么办?干脆来个50年第一次违宪审查。后来温家宝总理自己宣布废除那个条例,改为由民政部门“救助”。   还有半条同国家主席职权有关。按照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是虚位元首,他是不能从事国务活动的;那么,他就不能跟人家进行实质性的谈判,发表公报、签条约,如此等等。后来的修正案加了一条:国家主席可以从事国务活动。这一修改就是这么来的。   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我得出一个体会:总的来说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还是往前走的;从全局来看,我国宪法基本符合现在的国情。当然不少人埋怨也有一定道理,即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的全面发展。这是客观存在,应该再快一点。有一些应该解决和可以快点解决的问题,就是解决不了。比如说违宪审查,从1982年开始一直到现在,我写了很多文章,在各种会议上讲,就是没有采纳,可能怕就怕在监督到党的文件上来,怕监督到军委头上来。万一提了一个有关这方面的违宪审查提案怎么办?我主张增加一个宪法委员会,在现在的九个专门委员会之后再加一个,宪法也不需要改,全国人大有这个权力,增加一个委员会就行了。当时一位领导说,违宪审查应当有哪些任务?我提出违宪审查委员会可以有八个方面的任务;他说委员谁来当,我说那很简单,从人大搞两三个副委员长,搞几个资深的专家在里面,应当不是问题。今年初全国人大开会前一个月,在法工委新春联欢和工作座谈会上我还发了一个言。我说,法工委的领导同志如果在换届之前,能够把这个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起来,是给后任留下了一个良好的政治遗产。       二、“八二宪法”的展望      就宪政而言,最主要的问题是现行宪法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并没有到位。比如人大制度,按照宪法的理念,它应该是一个钢印。最高权力机关应该是人大,而现在我们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党中央,没有完全落实到人大,就是没有到“钢印”这一步。我曾接触到人大的一些部级干部,他们评价说,我们的人大制度本身并不坏,就是没有到位。某位副委员长思想是比较传统的,但他都发牢骚说,我有什么权力呀!会议怎么开,什么时候开,日程都要经过党中央严格审查。   讲展望,我有这样几个想法。先说在民主问题上的总的看法。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如果现在搞多党制,开党禁,可能会引发混乱局面,而且这个乱局大概会持续10~20年才能走上正轨稳定下来。所以,还要在党的领导这个体制里面一步一步推进。   第二,要全面推进。把关的是党,主要是最后在哪个洞或者缝里面突破。要全面开花,全面推进,只要有一点能推进的,我们就要努力。在民主、法治、人权和宪法至上的各种具体问题上,都要全面推进。当然也有一些关节点。比如说法治,我认为有两个点要突破。   一是违宪审查。我曾在人民大会堂的一个座谈会上对前副委员长彭冲同志说过,如果万里同志和你两个在台上,能把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起来,将功德无量。他说,有那么大的作用吗?我说可不是,如果中央对宪法都不尊重,你怎么要求下面严格守法呢?如果你示范一下,你看谁敢?   宪法的实施须有监督机制。如果没有监督制度,就是一只没有牙齿的老虎。   二是司法独立。2003年6月13日在人民大会堂的修宪专家座谈会上,我提的四条意见,其中一条就是修改《宪法》第126条。最高法院曾为此召开专家座谈会,我也去了,我讲了我国司法独立的历史过程。后来最高法的建议也未采纳,我觉得现在最主要的还是党委批案子,所谓“协调”,实际上是政法委在办案。我在参与起草1979年“64号文件”时曾提出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那是写进了文件的,但是后来又回潮了。   阻碍司法独立的还有地方保护主义。此外,还有一些现象是非法的,比如批条子、打招呼,各种形式的干预。中央党校最近出了一本书,第一篇文章是四川省委党校的一个教授写的,其中提出了能不能在部分省试点取消政法委。据我了解,中央曾两次考虑过这个问题,但是没有取消掉。一次是80年代初在起草关于国务院和中央书记处分工问题的中央文件时,曾提出要不要把它取消;第二次有几个省取消了,后来又恢复了。这样的考虑,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好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司法独立问题是国际国内都很关心的问题,确实很有必要讨论。我们现在不少法官判案子,左顾右盼,要看各方面的关系怎么样;他首先不是考虑合不合乎事实、合不合乎法律,而是看这个案子哪方面打招呼了,上面是什么意图,如此等等。   在改革选举制度上,扩大差额选举,改革提名方式,候选人一定要和选民见面,谈自己的看法。这三条在现行体制之下都没有完全做到。其中还有一条是关于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   给省里领导讲课,我常常举两个例子。一个是一位全国人大代表,他是一位世界级的科学家,他曾对他的高中同学说,全国人大开会时,人家发言我看书,因为我相信党,(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 共 2 页: 1 2    进入专题: 八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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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齐卫平:当代中国政治认同的“接续”与“重构”

齐卫平:当代中国政治认同的“接续”与“重构” 进入专题 : 政治认同    ● 齐卫平        当代中国发展遭遇的矛盾十分明显,成就与问题并存,发展与困难并存。在这样的情势下,如何形成思想共识,建构高度的政治认同,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民族前途的重大问题。      政治认同建构为当代中国凝心聚力所必需      政治认同是人类社会群体生活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指的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一种感情和意识的归属认同,对社会秩序的维系和政治行为的规范具有积极作用。政治认同主要包括政党认同、国家认同、民族认同以及意识形态认同、体制认同、政策认同、阶级认同等等。这些认同反映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对社会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   近代中国经历了长达100多年分崩离析的动荡历史,是中国共产党以国家统一和民族独立的革命胜利改变了人心涣散的格局。在此基础上构建起来的高度政治认同,奠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发展根基。从当年的“四万万同胞”扩大为一个 13亿人口的大国,中华民族如果在政治上缺乏自觉的认同,无疑将是最大的危机。   2005年1月,胡锦涛指出:“历史表明,任何政党的兴衰存亡,归根结底取决于它在推动历史前进中的作用,取决于人民群众对这种作用的认可程度”。2007年1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目标下,中国共产党紧密团结民主党派,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促进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社会沿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前进。”当代中国政治认同建构的核心问题就是举什么样的旗帜、走什么样的道路、用什么样的理论、定什么样的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说,改革开放以来思想战线上所有认识分歧的发生都与这些政治认同的核心问题紧密相关。   政治认同在国家发展中的功能体现为把人们凝聚在一起的重要力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成就为中华民族的政治认同建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当代中国只有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才能获得旺盛的生命力,才能保持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才能使13亿中国人心往一事想,智往一起聚,力往一处使,路往一条走,从而激发为共同事业奋斗的热情和信心。      当代中国政治认同表现为一种接续式建构      当代中国的政治认同需要历史地和动态地加以审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具有历史转折的重大意义,它以深刻和巨大的社会变化将 1949年以来社会主义建设划分为两个时期。1956年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虽然仍是改革开放实践坚持不变的基础,但是长时期“左”倾错误指导以及十年“文革”破坏造成的失败,使人们思想上充满迷惑。1978年年底党作出改革开放抉择,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实践创新伴随着政治认同的重新建构。在这个过程中,党和人民对社会主义形成的认知不仅基于历史的经验,更来自于现实的探索。一方面,对传统建设模式的反思提出了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的要求;另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东欧、苏联出现的剧变,对社会主义信仰形成强烈冲击。这些因素凸显了中国改革开放实践中政治认同重新建构的现实需要。   当代中国政治认同的重新构建,路径选择是一个关键问题。脱胎换骨是一种路径,翻新改造是又一种路径。重新建构不等于全部和整体性地推倒重来,而是在原有根基上的新旧扬弃。当代中国政治认同表现为一种接续式的重新建构,是在历史继承中赋予政治认同以现实的新内容。   改革开放 30多年的实践已经使中国摆脱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传统模式,社会发生深刻和巨大变化证明了改革具有革命性质,它不可能不对政治认同产生影响。然而,当代中国改革的指向“决不是要改掉社会主义制度”,而是改变建设模式和发展的体制机制。这就决定了政治认同的重新建构不能选择脱胎换骨的路径,社会主义制度内核的保留和建设模式的创新相统一,成为政治认同重新建构路径的理性选择。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反复指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并以立国之本的定位,将它与改革开放一起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内容写入党章,强调“一百年不动摇”。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共产党执政历史经验的提炼,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它们是社会主义制度内核层面上的精华。放弃这四项基本原则,就丢掉了政治认同的根本。当代中国的政治认同依然建立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因此,审视政治认同的重新建构不能忽略这种接续的方式和特点,它是一种“接续政治认同”。   2011年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指出:“90年来,我们取得的一切成就,是一代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同人民一道顽强拼搏、接续奋斗的结果。”这里,“接续奋斗”突出的是整个过程的前承后继,具有奋斗的连贯性。这里我们借用这个提法形成“接续政治认同”的概念,旨在强调新时期政治认同的重构不是历史的断裂,社会主义制度内核层面精华的坚持是重构政治认同之基。      重构政治认同是继承与变革的统一      接续绝不是沿袭,政治认同的动态变化决定了机械地继承历史将导致政治认同危机的发生。实践表明,当代中国发展中政治认同的变化是不容置疑的事实。以取向多样化、利益差异化、群体多层化、选择自主化等为特征的社会多元发展,必然对传统的政治认同构成冲击和挑战。同时,执政党、国家、社会在变动中也在不断进行着形象重塑,从而使政治认同处于动态的建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政治认同危机的风险随时存在。   变动社会尤其需要重构政治认同,政治认同重构乏力和不作为,容易导致社会碎片化,加深社会隔膜度,扩大民众离心力。历史前进的曲折性和社会发展的复杂性,是政治发展必须直面的现实。从现实来看,当代中国影响政治认同建构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如何正确认识改革的利弊和得失。改革就是利益调整。总体群众获益与部分人群利益相对被剥夺,一些阶层与另一些阶层的利益落差,以及一些既得利益者权力的不合理维护,等等,使调整利益的改革始终处于矛盾之中。改革不可能完美无缺,不可能一步到位,也难免出现局部的失误。如何认识改革成为政治认同建构的重大问题。一些人借“反思改革”宣扬错误观点,抓住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质问非难,传播彻底否定改革和历史虚无主义以及僵化思想,对政治认同建构形成干扰。   第二,如何辩证看待发展面对的困难和问题。30多年改革开放取得的重大成就显示了中国健康发展的势头。然而,发展面临的各种困难和诸多问题又使中国进入高位风险时期。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看,中国的发展既有世界普遍性的难题,还有特殊性的难题。政治认同建构必须直面和正确对待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如何清醒把握前进的立场和方向。社会思潮纷繁复杂,开放的世界提供了思想的多样性。国家建设的立场和方向,首先是个政治问题,既不能避而不谈,也不能含糊其辞。游移不定的结果是立场动摇和方向不明,而错误的选择则将导致误国误民的结果。改革开放是一个政治的“中国选择”,它关系政治原则问题,是当代中国政治认同建构的大是大非。   第四,如何看待权力腐败屡禁不止的现象。现实表明,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权力腐败的深恶痛绝直接影响政治认同的构建。在国外,因权力腐败而导致总统辞职、政府倒台、执政党下野的事情经常发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和苏联的失败也在很大程度上与共产党执政没有解决好腐败问题有关。由此可见,能否遏制权力腐败,在政治认同建构中具有关键意义。正确看待权力腐败屡禁不止的现象,既要对党中央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决心和能力保持信心,又要充分认识权力腐败对政治认同建构形成的巨大冲击,思想上时刻不能掉以轻心。   就政治认同而言,以不变应万变是万难行得通的。因此,“接续”也是“重构”,如何“接”,如何“续”,说到底就是如何创新的问题。“接续”强调的是继承,“重构”强调的是变革,接续政治认同是继承与变革的统一,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社会变动中政治认同危机的出现无须大惊小怪,但需要高度重视。执政党克服政治认同危机不仅需要从实践上拿出业绩的证明,而且必须对政治认同建构中存在的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通过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更新政治发展的价值取向,以执政党高度的政治自觉和政治自信提高社会政治认同的程度。    进入专题: 政治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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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览中国 | 杜导斌: 用“文字狱”惩罚陈平福是国耻!

网上晒出的《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列举的罪状,是陈平福先生们从2007年7月起至2012年3月止,“在网易、百度、搜狐、时光网、新浪、天涯等网站注册名为陈平福的博客或微博,发表了标题为《这是一场心灵归宿的正邪大战》……等三十四篇文章,表达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对社会和人民没有任何好处。共产党执政只知道欺压百姓,不让百姓谋生;现行制度不够民主,应该实行民主宪政等煽动性的观点。”据此,兰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陈平福无视国法,在互联网上针对不特定的网民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刑法罪条的辩驳,网上已经是汗牛充栋了,此处没有必要再重复。陈平福先生的辩护律师何辉新先生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可谓是对这些年来围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所作辩护的一个综合,极其全面!极其深刻!极其有力!毫无疑问,何辉新律师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兰州市法院也许不会采信,但这并不说明何辉新律师所作的辩护在法理上站不住脚,不予采信不过是用蛮力,蛮不讲理而已,离开这个辩护词,兰州市法院不可能在法理上作出任何令人信服的论证。如果要判陈平福先生有罪,兰州市法院的法官们只能是昧着良心行事。 执政党老是在宣扬国家在进步,民主在发展,人权保障水平在不断提高,可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却是,1949年之前国民党统治时期中国人民就早已拥有的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基本人权,自从共产党执政直到今天,我们从来就没有过。这到底是进步还是倒退?!对歌颂共产党抨击国民党的电影电视里学生们可以自由上街高呼口号,民间报纸可以在街头被报童自由售卖这些细节,据说“解放”了“生活在新社会”里的我们却只能过过眼瘾。 不论当局怎么宣传,不论是否“中国人权处于有史以来最好时期”,事实上就是,到2012年9月9日作者写作此文的此刻为止,我们作为中国的公民,没有自由选举权,没有自由结社权,没有游行集会示威权,我们今天对执政当局唯一能行使的权利,就只有言论权。这还不是全拜当局所赐,而是主要得感谢互联网。如果这唯一的可怜巴巴的权利再被肆意剥夺,我们就只能什么事都任权贵们为所欲为了。 但是就这唯一的可怜兮兮的权利,至今也仍然被追求权力绝对不许受到丝毫威胁的权贵们视为洪水猛兽,被严加防范,网民的言论稍不注意,就可能或被辞退,或被跨省,或被劳教,或被坐牢。人在家中坐,祸从网上来。兰州市对网民陈平福先生以言治罪,只不过是各种网民因言获罪恶性案例的又一起罢了。 当局可能对言论继续打压,但对每一次打压,我们都应当坚决地不予容忍。陈平福一案,表面看似乎只是他一个人的事,实际上威胁到我们每一个中国网民的安全。如果不表示反对,就是默认以言治罪是正当的,那么,也许今天还不等我们睡下,家里的大门就会被警察敲开,我们每一个网民都可能会被铐走。 所以,即使不是为陈平福先生仗义执言,仅仅只是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考虑,也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兰州市对网民陈平福以言治罪!我们要理直气壮地告诉兰州市当局,告诉那些所谓的执法者和司法者,在一个保障基本人权和保护言论自由写进宪法的年代里,还搞以言治罪,你们是在制造国耻!在一个宣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里,公民说几句话写几篇文章就有罪,这是大批国民希望离开这个国家的深刻原因之一。 一个还存在“文字狱”的国家,不可能是个好国家! 希望反对“文字狱”的每一个网民,都能在一切场合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坚决对兰州市法院的以言治罪行为说不!如果可能,要对一手制造这起恶性案件的警察、检察官,以及今后可能还有的法官进行“人肉搜索”!把他们的一切丑恶行为放到阳光下曝晒。对以言治罪,要形成强大的反对声音,促使野蛮丑恶的“文字狱”这一毒瘤在中国彻底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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