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什么样的恐惧?

朱明勇律师的深度恐惧! 转自老袁博客 发表时间: 2010-8-30 17:01:00 阅读次数: 354      所属分类: 律师话题   袁裕来注:所谓的勇敢不是无所恐惧,而是克服恐惧,甚至是带着恐惧坚定前行。无所恐惧的是白痴。   正因为考虑到朱明勇律师肯定将承受的深度恐惧,在听到杨金柱和陈有西两位律师支持他的声音后,我也表示了自己的意见,尽管我不是刑辩律师。我的目的也仅仅是希望朱明勇律师的紧张心理能够有所缓减,我不认为最高法院有足够的力量去抗衡重庆方面的 刑讯逼供。当然,从党内的职位来说,首席大法官恐怕甚至得服从重庆的1号,因为后者兼任着政治局委员。    很让人欣慰的是,全国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已经释放了支持朱明勇律师的信号。 今天,我又在财经网看到了下面的文章。总是有那么一些坚强的声音让人宽慰着。   朱明勇的恐惧 本文见《财经》杂志     “如果选择沉默,在这个世界上也许就没有人知道在重庆打黑中发生的那些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对打黑我绝对赞成,但是违背法律程序黑打,我无法接受” 《财经》记者 陈晓舒 实习生 杨佳秋   北京律师朱明勇因对外公布在代理重庆“打黑”樊奇杭一案中的“疑点”,感受到“潜在的威胁”,目前“闭关”躲避。他对朋友说,有关部门已开始对他进行调查,并暗访了其老家。为防不测,朱明勇还给儿子留下一封信,题为《孩子,别怪我不辞而别》。   尽管警方尚未有明确、公开的举动,且朱明勇供职的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告知《财经》记者,朱明勇目前人在外地,并未受到人身威胁。但这名在“打黑”辩护中被许多律师敬佩的“勇敢者”却对未来深感恐惧。   2010年8月22日,在对“打黑”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等问题再次研讨后,100多名律师、学者联名签署《敦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樊奇杭涉黑一案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公开信》以及《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的公开信》。   自2009年6月重庆“打黑”以来,类似的研讨在律师、学者以及媒体界,从未间断。律师此番联合“发难”,契机为5月3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    “打黑”律师“闭关”   7月27日晚间,一场关于“打黑”的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包括30多名律师与学者。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朱明勇向媒体公布了樊奇杭案中有关“刑讯逼供”的视频与录音资料。   在轰轰烈烈的重庆“打黑风暴”中,律师朱明勇为龚刚模案第二被告樊奇杭的代理律师,龚刚模的代理律师即为李庄。在李庄身陷囹圄之时,朱明勇曾主动要求出庭作证,但未被法庭允许。   研讨会之后,次日凌晨3点,朱明勇给上小学的儿子留下一封信说:“爸爸仅仅是做了一件一个律师所应该做的最基本的事情,也完全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所做的事情,但是爸爸不敢奢望这样做的后果会是平安无事。”   视频与录音资料向媒体公布之后,北京市司法局曾经两次找朱明勇谈话。“第二次谈话时司法局相关人员告诫他‘好好履行律师职责’。”朱明勇同行好友在与“闭关”的朱明勇取得联系后告知《财经》记者。   相关部门亦曾前往朱明勇老家查访,这是促使他自我“闭关”的原因。在此之前,7月27日的研讨会上,朱明勇就曾说:“恐惧与不安时时袭来。不仅是我,就连我那上小学的孩子也曾经惊恐道:爸爸,今天我看到几个人在操场转悠,我怕是重庆的人来抓我……”   他在《我为什么要公布樊某某被刑讯逼供证据》中说:“我是一名辩护律师,我必须要穷尽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在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全面努力下为当事人辩护,特别是涉及死刑的案件。我绝对不能接受用我当事人的人头来换得自己的所谓安全。”   “对这类个案,律协一直在关注。”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称,律协并没有旁观。自从朱明勇公布樊奇杭案的相关资料后,全国各地有许多律师致电律协询问此事。他们的焦点包括:此案证据的真实性,朱明勇的状况,以及将来的处理方式。   8月16日,朱明勇在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的邀约下“现身”。参与此次会面的除韩嘉毅律师外,还包括该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副主任顾永忠律师和李贵方律师。   会面主题围绕的是樊奇杭案件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律师取得证据的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还审查了朱明勇提供的视听资料和其他证据。   8月17日,由韩嘉毅出面在博客上公开表示,朱明勇律师取证的方式方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要求,这些证据应当引起承办法院的高度重视。文章并认为,最高法院应当进一步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根据2000年全国律协颁发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韩嘉毅称:“朱明勇视频、录音取证的手段经验证没问题,而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我们无法验证,得由法院来证明。”    再问刑讯逼供   2009年,不少律师前往重庆代理“打黑”案件,但遭遇并不顺利。当年7月,朱明勇代理樊奇杭一案,但直至11月24日,他才得以“在专案组警察的监视和监听下”于看守所会见到当事人,当时案件已经由检察院移交至法院。   2010年2月10日,樊奇杭一审被认定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死刑。5月31日,重庆市高院驳回樊奇杭等人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嗣后,朱明勇选择将两级法院均未受重视的证据材料寄送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和负责重庆片区死刑复核的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杨万明,并予以公布。这一举动的契机在于,在河南赵作海冤案的推动下,“两个规定”得以发布,并均已于7月1日实施。   朱明勇公布的资料包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所了解到的当事人樊奇杭所受的刑讯逼供,并有樊奇杭自述在“铁山坪”遭遇“打”“吊”“打表”及“长期不让睡觉”等刑讯逼供措施的视频。   据樊奇杭自述:“他们行话就是‘打表’,是在脚镣戴上后,把手铐在脚镣上,人站成90度,一站就是一个星期。我记得最长一次站了10多天……当中晕死过去,休克了几次。他们看我休克了就用冷水把我浇醒,就有人过来提着脚镣把我倒提起来,把我弄醒了继续站……”   研讨会上,同时展示了樊奇杭身上伤痕的照片、樊透露在无法忍受下两次用头撞墙自杀所形成的头部伤痕照片以及咬舌自尽后舌部留下伤痕的照片。   重庆市一中院、重庆市检察院监所处和重庆市检察院技术处做出的《龚刚模等6人伤情检查情况》则表明:“(樊奇杭)双手腕部连续环形皮肤色素加深痕。有手腕关节见已愈合疤痕,双手及双腕关节无明显功能障碍。双下肢跟腱处各见已愈合伤疤,双下肢无功能障碍。自述右侧腹部时有阵发性疼痛,查看外观无异常。”   而在该案一审庭审中,除龚刚模,樊奇杭等多名被告当庭声称被“刑讯逼供”,但均未获法庭采信。   2010年8月22日由百名律师学者签名的《敦请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即对重庆打黑运动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依法调查的公开信》中,列举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涉嫌刑讯逼供的情形后称,“鉴于本案已经处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也鉴于重庆打黑运动已经产生巨大影响,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我们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宪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立即对包括樊奇杭案件在内的重庆‘打黑’系列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如确有刑讯逼供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于公布这些资料,朱明勇在给儿子的信中写道,“我还记得你在这个案子一审之前就告知我‘不要说他们刑讯逼供’,但是爸爸却无法做到,因为如果那样,在这个世界上也许就没有人知道在重庆打黑中发生的那些令人触目惊心的事实。打黑爸爸是绝对赞成的,但是违背法律程序黑打,爸爸是无法接受的。”   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并未对朱明勇寄送的材料作出答复,而樊奇杭的死刑复核亦尚未有下文。    两个规定的未来   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两个规定”,已经显示出效果。有刑辩律师介绍,在“两个规定”出台之前所代理案件中涉及“刑讯逼供”的,他当庭提出后,审判长会称合议庭将会评议此事,但最终总是不了了之。规定生效之后,面临同样的情形时,法院当庭即开始审理涉及“刑讯逼供”的部分,并在当天召见候于庭外的相关公安人员。但后者异口同声,否认“刑讯逼供”。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即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尽管在两个规定中并没有明确非法取证的惩罚措施,但审讯人员担心承认言词证据有问题就意味着自己违法,这也同时规避了规定中的第二条。”一位刑辩律师说,这令人对“两个规定”未来的效力深表忧虑(参见《财经》杂志2010年第12期“用药刑讯逼供”)。   上述《规定》的第二条是,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两个规定酝酿之时,在重庆参与“打黑”辩护的律师李庄即为证明其当事人龚刚模的言词证据是非法手段取得,身陷囹圄。而律师朱明勇在李庄案二审之时,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等候一天,主动要求作证,最终却未获法庭允许。这一行为也使得朱明勇受到律师界的敬重。   朱明勇公布了和李庄在第一次要求会见当事人遭到重庆警方阻挠时的录音。“他们在案件已经到了开庭之际,还拒绝律师依法会见被告人,还强迫我们必须接受在专案组警察的监视和监听下会见当事人,这明显违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朱明勇说。   李庄最终在其代理人龚刚模的检举后,因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成立,领刑一年六个月。物伤其类,朱明勇的恐惧不难理解。   实习生唐文竹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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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翻脸,河南航空变脸!

据新华社电,“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昨晚发布公告,撤销河南航空有限公司名称,恢复其原有名称鲲鹏航空有限公司,并称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已对公众造成误解,给本来未在该公司投资的河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这一决定尚待报民航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报道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称,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河南航空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已对公众造成误解,给本来未在该公司投资的河南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此,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作出决定,撤销鲲鹏航空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的登记行为,恢复其原有企业名称,即鲲鹏航空有限公司”。   笔者靠知识产权法混饭吃,深知根据2004年施行的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名称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搞不明白,这河南航空有限公司的字号在哪里?河南只是行政区划,这个航空公司没有字号?或者就是把河南当做字号了?从河南省工商局撤销的意思看,似乎也是后者,不然,北京市XX公司出事,难道就会对北京的投资环境有影响,谁都该知道北京只是行政区划,XX公司自己才是问题的主。这冤有头,债有主,似乎算不到北京头上。 《名称登记办法》第十四 条,明文规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河南的其他含义是河之南?   企业名称是需要审批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这家北京鲲鹏航空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1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其字号是鲲鹏,符合法律规定;而2009年7月28日,鲲鹏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变更为河南省郑州市。2009年9月25日,鲲鹏航空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航空有限公司。莫非,鲲鹏在北京时,算不上一只大鸟,只能循规蹈矩,一展翅河南,就把河南省名霸占为企业字号,河南省工商局居然会违法批准这种字号,令人咋舌。如今,河南航空在伊春出事了,把中国民航二千多天不败金身破了,河南省工商局这时候才发现给其企业名称公众造成误解,影响了河南的投资环境,敢情,整个河南省工商局领导都无人知晓这河南航空,恐怕该航空公司的飞机都乘了不知多少回了吧?再说,即使河南省对航空公司有股权,也不能冠以河南航空的企业名称。至于深圳航空、上海航空等,都是钻了04年前的法规无类似禁止性规定的漏洞,抑或也是鸟够大了?   媒体现在报出的新闻看,当初的鲲鹏其实在其他地方也不算小鸟,很多地方都在争取其落户,河南省当时能争取到这只大鸟落户,恐怕也谈了不少优惠条件,或许,企业名称也是落户时谈定的要件,否则,工商部门不会连这点常识都不懂,一个企业拿河南做字号,没有一定级别的领导指示,恐怕工商局不敢如此造次。   如今,河南航空出事,领导怕影响河南形象,让工商局撤销其企业名称,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撤销字号,虽然不是停产停业那么严重,但是,比较大数额的罚款肯定要严重得多。根据我国参加的TRIPS国际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条约),企业商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知识产权,我国国内法对此也予以认可保护,因为企业大多会对其字号进行一定的投资和广告,字号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小,同时,更换字号也会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物质损失,大到机身,小到匾额,抬头,信笺,名片等都得换。河南省工商局似乎也需要给河南航空一个听证的机会,不能因为人家出了事故就翻脸,剥夺企业的法定权利。   不过,从河南省工商局违法授予河南航空企业名称,到今日撤销其企业名称的程序瑕疵,可谓始乱终弃。足见河南的投资环境,至少在法制环境上,令人担忧。据报道,富士康公司将在河南投资一个面积比深圳龙华大四倍的工业园,河南省给予的优惠条件更是离谱,如地方财政对富士康出口每一美元补贴5毛钱、优惠的土地有10平方公里之多等等,(见南方周末今年8月18日报道)。笔者预计,以后如果富士康出点什么大事,譬如制造业不行了,估计,这些优惠政策也可能会被“依法撤销”的。好在富士康也不是省油的灯,报道说,“早些年富士康在一些内地城市的投资,实际运行几年下来,许多都未达到最初的规划规模”。   般配!只是,这种不合规矩的野合,最终败坏了河南的名声,浪费了纳税人的钱,糟蹋了农民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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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大战中的商标战役

斯伟江 2010-08-30 08:43:22 据媒体报道,国美电器管理层正在筹备应对黄光裕家族可能打出的牌——收回国美电器商标和分割非上市店面。国美电器一位高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实国美电器已经做好了准备。”按照这位高管的说法,国美电器的商标,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签署的协议至少要到2014年,如果大股东提前收回要面临巨额赔偿,即便分割国美电器也已做好了品牌切换的准备。 从报道看,黄光裕家族拥有国美商标,他和上市公司签署了商标许可协议,由于其他非上市的门店似乎用的也是国美商标,因此,上市公司这个商标许可不是独占许可。只是普通许可。虽然如此,笔者看来,上市公司的商标风险其实并不大。这个商标战役远不是决定胜负的滑铁卢,只是一场边缘战役而已,然而,仍然值得公众严重关注。 首先,由于双方签署的商标许可协议是有效的,大股东不能擅自解除合同,即使大股东提出解除合同,法院也不会支持。因此,只要上市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就不存在提前收回国美商标的法律后果。因此,到2014年期满前,上市公司仍然可以使用国美商标。 其次,国美商标许可协议到期后,上市公司仍然可以使用国美字号,因为企业字号又是一个独立于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因此,即使大股东在这次大战中败北,到期不愿意再授权上市公司使用国美商标,上市公司及其门店,仍然可以使用国美字号,无非是为避让国美商标,其宣传中要使用企业全称,如在标牌上做国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恐怕一样能做生意。 第三,如果9月国美股东会巅峰对决,陈晓败北,就不存在以后商场上商标和字号的对决。如果黄光裕出局,陈晓继续控制国美董事会,那么,在之后的经营中,上市公司国美电器将会逐渐使用新的商标,如永乐等,而且,在2014年前,先是前期,上市公司会将国美和永乐并列使用,目的是吸取国美品牌的精华,输入永乐电器之中。扶上马送一程。然后,中后期,逐渐将国美淡出,留下永乐,说实话,这种国美和永乐都是广告堆出来的品牌,只要继续投入,国美也会被人淡忘,永乐或许也会笑傲江湖。 比较麻烦的是,由于黄光裕仍有其他非上市门店,这些门店仍可以用国美商标、字号,因此,在2014年前的广告大战中,黄光裕家族仍然会对国美品牌投入广告,但是,这种投入,其实是部分为上市公司做嫁衣裳,当然,上市公司在前期的广告中也为国美商标贡献良多。但是,这时候,恐怕黄光裕也只能是壮士断腕,只能继续支撑国美商标,期以东山再起。因此,2014之后,既可能出现国美和永乐打擂台,也可能出现,国美字号加永乐商标PK国美商标,对消费者造成的混乱不是短期能解决。 让笔者觉得蹊跷的是,作为上市公司,事实上,仍出现了大股东为了控制上市公司,把上市公司中主要的知识产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只以许可的方式让上市公司使用,这种随时可以严重上市公司经营的战术,恐怕不只国美电器,其他上市公司都会存在。 不知道投资公司,律师,是否对公众提示了这种风险?毕竟没有永远的控股股东,公司既然上市了,要对全体股东负责,而大股东手中不能有一剑封喉的东西,否则,对其他公众不利,尤其对此类商标许可协议不知情的投资者不公平。 国美商标在上市前就有一定影响力,许可给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投入,局外人看来,似乎也比较公平,而有的公司,商标所有权在大股东手中,而商标的影响主要靠上市公司来投入,增值部分却归大股东所有,而且,大股东或许在许可协议时间数年一签,类似随时可以收回,对上市公司极不公平。 上市公司国美虽然侥幸有过渡期和其他替代商标,要是如有的公司,日常经营中依赖商标比重比较大,比方说,娃哈哈,控制商标就生死攸关,怪不得,宗庆后和达能烽烟四起,争的主要就是商标,商标所有权官司一结束,战争大局底定。而上市公司国美电器,最终胜负决的,仍是股权,谁能赢得多数,谁就是公司里的执政党。 不管国美战争后果如何,证监会是否要检查下类似不公平协议的上市公司,以免虽然投资者通过市场掌握了上市公司的多数股权,最后,上市公司仍被创始人(或大股东)一剑封喉,做了执政党也不得不俯首称臣,这种头你输尾我赢的游戏,证监会大概需要制定规则予以规制,不能以愿打愿挨来搪塞吧!【21世纪网】本文网址: http://www.21cbh.com/HTML/2010-8-30/5OMDAwMDE5NDc5OA.html?source=hp&position=colu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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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之癌:方舟子遭遇“暴力拆迁”!

昨日方舟子被人暴力袭击,歹徒先试图用药物迷昏方舟子,然后再用铁锤加害,其目的很清楚,希望把方舟子从地球上拆迁到阴间。方舟子很幸运,百米速度够快,更是有一定的警惕性,故没有被“暴力拆迁”成功,然而,“打假钉子户”的日子能做多久,部分依赖警方是否有效侦破此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或许能威慑那些万事都希望用锤子解决的莽夫。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正如为什么政府拆迁看中土地,是因为地是在太值钱,所谓,杀头的生意有人做,亏本的生意无人问。现在为什么那么多的拆迁,就是因为中国的房地产太火爆。同样,方舟子遇袭和他学术打假也分不开,从方舟子得罪的人处找案件线索,当然,大概警方也不需要笔者这种ABC的建议了。   与暴力拆迁产生的自焚,自制火炮、刺死拆迁官员的火爆相比,其实,码字的人日子也不好过,今年遇到的劫数,不是文字官司,却是直接被各种暴力侵犯。今年6月,《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被不明身份的人袭击,上个月,《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被丽水警方通缉,二天前,在伊春采访的四个记者被号称粗人的当地警方限制人身自由。到昨日,方舟子被袭,本是斯文的活,老是遭遇粗野,本该是笔墨官司,最终化为一锤子买卖,你死我活。这是什么原因呢?   毋庸讳言,从拆迁到记者,从打假到诽谤,从法治社会来说,都该是通过谈判,磋商、交涉、诉讼、裁判解决。这种应然,在中国演化为暴力解决。不能说是什么民族性问题,如外交部发言人所说,中国人是爱好和平的民族,只不过,为什么那么喜欢用暴力解决纠纷?只能说,制度性失灵下的暴力文化。   制度不给非暴力解决以顺畅的通道。譬如,法律规定,拆迁诉讼不影响拆迁的进行,就是说,官司赢了,只是赔钱,即使人家拆错了,没关系,无非就是赔点钱。而且,法院判决拆错了的几率非常小。即使赔偿,也是按照政府规定的地区低价赔偿,这诉讼,并非是理性选择。因此,拆迁公司的选择就是先拆了再说。面对暴力拆迁,警方往往当做没看见,从武汉活埋农夫,到其他地方的拆迁,警方非但不愿阻止拆迁,甚至会维持秩序,被拆迁人不在沉默中忍了,就在沉默中爆发。政府干的,我干不得?社会的暴戾之气,就这么60年前从土地革命开始,到60年后从土地拆迁“王者归来”。   其次,社会在维稳中过度使用武力。这不是笔者的结论,而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观点,故现在提倡慎用警力。然而,说是说,由于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畅,但问题仍需解决,最后,文的不行,只能来武的,压服代替说服,上行下效,楚王好细腰,宫中皆饿死。民间的暴力倾向也越来越明显。湖南人号称中国的普鲁士,铁血文化,故永州血案,衡阳爆炸,这些事件本身就够令人震惊,更令人震惊的是,凶手在网络上被大多数人称之为英雄,这恐怕不是社会之福,如果说这不反映了社会的暴戾之气,恐怕难以解释。   再次,文化宣传中过度渲染暴力文化。不管是正统的枪杆子里出政权,还是电视、电影不停地播放各种战争题材的电视剧,电影,杀人如麻,挥金如土,谍战,武侠,鬼怪,无一不是血淋淋地,而如龙应台的那中反思战争中的人性的书,却无法在大陆销售,这一来一去,难道不说明问题?电视不分级,电影不分级,反三俗有了,那么,为什么不反暴力文化?不反思下暴力哲学的后果?   西人有句俗话,一个人手中的工具只有一个锤子,他把什么问题都视为钉子。暴力文化的盛行,从另一个方面显示了人文文化、说理文化、法治文化的缺乏,管理者如同家长一样,对孩子缺乏足够的耐心,只知道一味用棍棒对付,再说,很多问题也是家长的不是,说起理来,理屈词穷,更只能用压服一条路径。最终倒霉的,其实不止方舟子这种民间人士,恐怕还包括,衡阳税务局的无辜官员,永州法院的无辜法官,上海闸北的无辜警察。   方玄昌的案件至今未破,丽水遂昌的警察未见处罚,伊春的警方只是一句“我是粗人”搪塞,无人被追究滥用职权的后果,恐怕乐于使用暴力者背后,都有一群更高级别的忠实的暴力理念支持者。而社会上的受害者,对此,除了口诛笔伐,居然也是束手无策,社会落入以暴易暴的怪圈。   当暴力解决纠纷成为一种习惯,很难说人性会被尊重。记得前不久,一个男子挟持其前妻,警方原本准备击毙解决,在最后一秒,其女儿哭喊请求,“一个是我爸爸,一个是我妈妈”,请求警方不要通过击毙方式解决,事实上,一个多小时后,警方通过其他方法活捉了罪犯,小女孩的父母得以保全。虽然,这是个案,个案中警方最终尊重人性多少值得尊敬。社会只有多这种细节,慢慢才会让这个社会多些人性,少些暴戾。   方舟子太太认为方舟子是以一己之力对抗群魔,话虽夸张些,然而,方舟子作为学术打假的第一人,木秀于林,其冒的风险本来只该是官司缠身,然而,其在这暴力弥漫的社会,遭受的居然是暗杀,这不是民国的上海,这不是现在的莫斯科,而是盛世中国的首善之区北京,让我们如何解读这一事件?   有人会说,这只是一起孤立的犯罪事件,法治国家也有这种犯罪事件。笔者当然承认,你只要调窄焦距,看到的是星火一点;你只要不问病因,你看到的只是咳嗽发烧;而深入一步,你可能会发现星火燎原;仔细诊断,你也可能发现病因或是肺炎、甚至癌症。   对付这种暴戾症状,很多国人会说,用中国特色的中医综合调养一下,或许能解决,笔者虽然不同意方舟子对中医的看法,不过,在治疗暴戾文化这个问题上,倒是认为,非用西医动手术开大刀不可!   愿方舟子先生早日康复,对于被锤伤的腰部,不妨用用中医推拿!   搜狐评论约稿 http://star.news.sohu.com/s2010/fzzbl/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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