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博客

张思之:下判杀人,敢问以何“至上”?

    下判杀人,敢问以何“至上”?   问得似乎有点怪,然而出之于实际。您信么?在司法程序中,规则归规则,实践归实践,它们是两家,往往不搭界。只是不知频频号召“人民利益至上”的人民法院何时才能跳出这个怪圈?我当然实有所指。 2010年7月1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规定》)同时明令施行,不料两周之后就在缺乏可信证据支持的情况下,突然对关押近十年的被告人执行了死刑。律师参与“符合”程序竟被无端据之“门”外,若无其事。震惊与困惑之余,为毖后计,无妨回顾一下这个案例—— 检察院据公安厅指控,起诉张启生贩毒运毒两起:一、1998年中秋,张将“300多块(约100多斤)海洛因从云南运至广东贩卖”,但除认定另一被告人“陈俊国分得赃款5万元”外,其他情节,一概缺如。二、1999年11月,张又购得海洛因108斤,准备销售;经由陈炳锡商请同案被告庄顺盛购买,并由另一被告罗建光协助联络。罗、庄交接时,毒品被截获。 张启生否认罪行,惨遭刑讯。 一审辩护律师提出证据严重不足,认为指控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支持公诉意见,判处张启生死刑。 北京五专家就死刑之判进行论证,联合发表意见,全面支持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判决失据。专家中有两位是最高法院“咨询委员”。 张启生依法上诉。 我受托介入二审讼事。于2005年1月11日会见张启生。事前他写了一份书面材料交警官转律师呈二审合议庭。我当即致函该案审判长,全文如下: 省高院刑二庭 张启生案合议庭、李毅审判长: 今天会见张启生,看守所的警官交我一份张启生手书的《我的陈述》24页,嘱转呈。 材料写于2003年11月26日,12月5日,2004年1月14日,2月28日,6月8日,9月1日。 材料主要涉及:1.他本人没有犯罪;2.他在侦查期间受严酷的刑讯逼供;3.他过去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大多是侦查人员写好,而后逼他签署认可的;4.他检举了庄永生、陈炳锡以及相关的官员(主要是汕头机场的许华明处长)的严重的犯罪问题,并提供了重要线索。 考虑到上述各项问题于诉讼至关重要,特予转呈,并请附卷备查。 关于本案涉及的各类问题与各种情况,拟于详细阅卷之后,另行报告。 顺致    敬意                                      张启生律师                                            张思之                                     2005年1月11日,于广州 查阅卷宗,大开眼界。全卷59本,册页无序,胡乱交叉,前后颠倒,极其混乱。竭力排查,几经周折,理顺情况,依据事实得出三个主要判断—— 一、涉及第一项贩毒罪行的材料:经查既无卖主,也无买主,不知货款,说不出收益,甚至无人见到标的物。判决说:“有证人证言,……与张启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断言货卖“普宁果陇镇”,但最终也无能在那个小镇上找出一个买主。 “分赃”一节,判词说法颇不一致。先是说“卸货后,留了一部分给陈俊国销售”,“还给陈多少钱忘记了”。“谁”留?留了多少?“销售”多少?货款交谁?陈是从中分成还是独得?既给陈以“货”,为什么还要“给钱”,而且竟然不记给了多少!所有这些,统统没有交代,却有另一个说法,是:“过后,陈炳锡拿了五万元给陈,称是张启生答谢他的。”这与张启生“给钱”的认定又显然不相一致。陈俊国的一审律师郑重指出,认定陈收取赃款一节证据不足,但判决硬是单凭“证言与供述”就做了认定。 “运毒”之判,同样没有根据。 总之,第一项罪行的认定,没有可信的证据支持。 二、涉及第二项罪行的材料:经查,一审判决依赖的“证言”,在主要之点上也不一致,且大都出自“传闻”,有的竟是基于“编造”。毒源问题,更与外地检察机关相关《起诉书》的认定不同,似与张启生无涉。如此证词,根本没有证明力,显然不应作为定案根据! 三、判决认定:案中第二被告人庄顺盛有立功情节,减轻刑罚,判处无期徒刑。可是,材料证明:张启生的立功情况不仅与庄的立功情节类同,而且多于、重于、早于庄顺盛,但竟被侦查机关轻率否定,一审支持;坚持立杀,不免不缓。个中蹊跷,耐人寻味,发人深思! 深知情况复杂严峻,重要证据有疑,再三申请开庭审理,展开质证。法官明示:“我们这里,二审案子都是书面审理,没有例外。”无奈,于2005年3月1日交出了书面意见。 法官催要辩词,急如星火;递上之后,却迟不下判,审限早已越洋过了“爪哇岛”。其间曾与审判长交换意见,痛感他根本不熟悉案情;也曾取谅解态度:那么多又那么乱的案卷,让“日理万机”的法官怎么承受?建议他“发回重审”,则以“不好办”作答。因为一审之判是请示过高院的。如此这般,除却苦等,如之奈何? 孰料峰回路转,等来了一个最高指令: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省高院于是撤换审判长,另组合议庭,在整整“停摆”三年之后,于2008年3月6日开庭审理了。法庭之上,不同观点对抗激烈,法院依然难以下判。传闻有“不杀”之议,报省政法委被严词否决。独立审判,谈何容易!“这里……也不例外”。 待判之中,更见“柳暗花明”,最高明令收回死刑复核权!省高院于该年10月13日裁定“维持原判”之后,报到最高。那个时辰,最高“复核”,在我心头简直是一派光明! 我接受委托代理复核程序的讼事,十分慎重地报请事务所给最高的相关合议庭写了封公函,郑重要求听取律师意见,希望指示“阅卷”的时、地,该件全文如下: 最高刑一庭, 广东张启生死刑复核案合议庭: 我所张思之律师是张启生案的二审辩护人,受托担任该案死刑复核程序的辩护律师,特呈上委托书,请予审核。 该案二审久拖,可能会有新情况、新材料入卷,故请指示律师可于何时到何处查阅案卷。 该案涉及的基本问题律师在辩词中虽有陈述,但因背景复杂,另有重大问题应当呈报,诸如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的巨额钱物并不随案移送法院,造成审判工作的被动(参阅高院终审裁定书第68页关于当事人的“请求可向扣押财产的执行机关提出”的辩词),其做法不无“图财”而影响讼事之嫌,凡此极盼指定时间与地点,俾便听取律师的陈述和意见。事关生死,恳请允准。 据知张启生家属依规定另聘有律师执行职务,我们将加强联系互相合作,遵照贵庭要求,做好死刑复核的辩护工作。 静待指示! 联系办法如下: 1.事务所电话:(010)68083211/68083212 2.事务所电邮: wlzy@wlzy.cn 3.张思之律师电话:XXXXXXXX 顺致 敬礼                          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 主任:吴以钢(签名) 2009年2月23日 公函发出,又以案卷多、任务重反复告知“委托人”勿按常规催办,而应给予大法官们充分的时间细细考量。一片苦心,满腔热忱,日日静待大法官召唤。没有人能估量出上述两个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给我带来多大期望。尽管尚待完善,毕竟感到了光明前景。再没料到有朝一日风云突变,有人会把《规定》演变成一纸空文!我不知道,善良的人们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7月20日,张启生妻子打来电话,痛哭失声,喊道:“他们把人枪决了,通知我去领骨灰!”“你难道一点也没有听说?” 这可能么?大法官对律师原来也能根本不屑一顾! 死刑复核,至今没有规则;但作为办案法官,不管您有多“大”,难道不该问问被告?难道不可以见见律师?难道您们连一句也许并不入耳的意见都不能听取?诚然,您们有权。可是,您们的权力真的能够“大”过您们以两院三部名义发布实施的《规定》?看那上面讲得多好:“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结果以及其他情节;”(三)—(七)略而不引。(见“规定”第五条)白纸黑字,盖有红章,您们核了哪一点、哪一项?哪一点您们“复核”清楚,并且达到了“确实、充分”? 天哪!这是廿一世纪的司法实践吗?专制恶吏也不至于如此判案啊! 莫非我搞错了?莫非我的辩词违背了事实?歪曲了法理?莫非其他几位法律人都昏了头,说了胡话?难道大家都错了?左思右想,考虑到各级法院在死刑案件上时有不慎,例如驰名宇内的河北聂树斌案就是适例。为了记取教训,俾便改进,我愿不揣浅薄,(决非“不对”)公布庭上辩词,供有识研究,有司审议,当然更盼得到同行的教正。(专家“论证”,未获授权,不便公布)如下—— 张启生贩/运毒案二审法庭辩词 审判长,合议庭: 张案久拖,终得开庭审理。庭审调查一日,我们对法官的审讯作风表示敬意!此前遵命呈上张启生案的书面辩词,至今恰已三年,其间虽作补充,但有一个基本点则坚持不移,即:死刑宜少,杀人应慎。因为这是国家一贯倡导、理当付诸实施的正确的刑事政策。三年多来,我们反复研究了案情,审核了证据,基于一审对其他被告立功而有从轻裁决不处死刑的判定,考虑到上诉人张启生也有类同的情况;考虑到侦查机关对张启生立功表现的补充侦查基本上流于形式的实际;又鉴于二审原主办法官的工作作风留给我们的深刻印象,为避免形成令人遗憾的失误,乃一反法庭辩论的常规,暂不质疑和辨析案情本身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先就张启生的立功表现,针对一审判决所作远不如实的认定,提出异议,恳请审查。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第二被告人”庄顺盛因检举他的同案犯庄永生的重大犯罪事实,属“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减轻处罚”,于法有据,对此不持异议。问题在于:上诉人张启生对庄永生的“检举”和其他几项重大揭发,远远超过庄顺盛检举的深度和广度,一审却予回避,处以极刑。既失公正,更违国法,不予纠正,何能服众?对此分四点说明—— 一、张启生检举庄永生贩毒、走私、行贿,还涉及受贿官员汕头机场许华民处长(普宁人)的重大渎职嫌疑,以及其他毒犯庄泰源、庄赛珠等人的问题。根据案卷材料,概括其要点如下: 庄永生起始与庄顺盛,后与庄赛珠、庄泰源、许文伟等共同贩毒。庄永生的叔叔是云南公安的警察,所贩毒品从缅甸经云南入境售至广东普宁。1995年,销出毒品后,庄泰源等人携美金83万元由汕头飞回云南,在机场被扣。后由许文伟带庄永生面见许华民,贿送38万元人民币,后又付200万元,庄泰源等人获释。 张启生的上述检举揭发,最早应在2003年11月。卷载:侦查员王海涛讯问张启生:“你在2003年11月26日写的检举揭发材料中,讲到果陇村人庄永生的贩毒问题,属实吗?”张回答说:属实。跟着还着重揭发了庄等行贿汕头机场许处长逃脱惩罚的种种犯罪行为(见2004年3月31日讯问笔录)。2004年2月28日,他通过一审辩护人罗峰律师又呈交法庭一份举报材料。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一审蒋丽君法官2004年3月12日审讯张启生的笔录中,分明记载着张启生的上述揭发(见笔录第4页,书记员徐兵)证明一审法官完全了解张启生的立功表现。加之2004年4月20日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还命张启生“辨认”了庄永生,4月25日,庄永生第6次回答侦查员的讯问时,上述“汕头机场那件”“109万美元的事”业已证实(见卷2)。因而没有理由断言张的揭发属于“乌有”,然而一审判决对此只字不提,是疏漏还是失误,或者另有其它原因?事关生杀,恳请查明,予以补救。其他人的罪嫌是否建议有关部门彻查,理当由合议庭决断。 二、张启生对上述各点的举报早于庄顺盛。据庄顺盛的法庭供述,他检举庄永生是在“2004年3月份,具体时间忘了。”(见2004.9.2,审判笔录第2页)但在此之前他曾明确供述“3月4日(按为2004年)我还没有揭发到庄永生。我也怕庄报复我和我的家属,所以我就信口开河,随便编了个名字,主要是有思想顾虑,没有讲出真实情况”(见2004年3月27日笔录第4页)。这与张的检举情况两相对照,先后之别清清楚楚。其中细节,一审辩护人罗峰律师在他的那份“补充辩词”中有具体详尽的说明,恳请一并予以审查。 审判长:为了说明张启生以上检举合理存在,以及他的某些表现不仅同于而且早于庄顺盛的立功,尤其是为了更进一层地证明侦查人员对于张的立功自始至终熟视无睹,我们不得不从另一侧面指出以下事实,供合议庭审查。卷载公安厅广公刑(函)字(04)64号《关于庄顺盛……立功问题》的函,其中把庄提供另一在押犯“在梅州监狱服刑”的情况,竟然断为“缉捕(该犯)起了重要作用的”“重要线索”,实在难以理解。关于庄的揭发同案犯罗文鹤的问题,一审在第二次开庭时分明用公文确认“目前无法证实”,可是此后不久,侦查机关竟能具函证明庄的揭发“为侦查破案起到积极作用”。在这里,案件涉及的时序与程序都可以倒置,这到底是为了什么?审判长,重复地说,我们赞同一审对庄的从轻判处,只是两相对照,情有偏袒,应无疑义。而其结果则是硬要置张启生于死地,这种做法,不无枉法之嫌,至于其中有无其他非分的缘由,鉴于事关重大,恳请彻查。 除此之外,张启生另有两项检举揭发,如下—— 三、张启生于2002年7月就揭发了陈炳锡(另案处理)的贩毒问题,同时检举普宁市检察院蔡副检察长“与陈炳锡的关系好得不得了”(2002.7.16,笔录第8页)。延至2004年3月22日,张再次向侦查机关揭发了陈、蔡的问题(见2004年3月22日笔录)。对此,即使如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所说“张启生主张其提供线索抓获陈炳锡的事实是不成立的”,也应考虑陈炳锡在制毒、贩毒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中都是主犯、首恶这一基本情况,考察张揭发陈的贩毒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属于“立功情节”,更应调查“普宁蔡检”有无涉嫌犯罪的问题。一审判决根据侦查机关的一纸公函,基于检举中的某一情节(提供线索抓获陈炳锡)失真,就断为“经查不属实”(一审判词第65页),从而一笔抺杀,这显然不利于查明真相,无助于裁判公正! 四、张启生检举张坚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节,据侦查单位致中院刑一庭函,表示“无法查实”,一审据此判决:“因检举线索不具体,不真实,无法查证,其行为不构成立功。” 这是一段强词夺理的判词!试问:既“无法查证”,根据什么说张的揭发检举“不真实”?司法裁判,何其神圣,不应该这样蛮不讲理。 “不具体”之说因其有伸缩余地,不作具体辩驳。但检举人明确提供张坚兴在深圳开设工厂的线索,广东省一级的侦查单位只是“批转揭阳市公安局武警支队调查”,不知为何不批转深圳公安予以查实?还有,检举人提供了“证明人陈武军”,陈曾被传唤就其他问题作证(见一审判词第50页),又为何不传唤陈武军对张的揭发查证核实?总之,侦查单位在此事上的倾向性非常明显,一审失察,最终剥夺了张启生立功的条件。 综上各点,我们认为,姑且不论涉及张启生的案中事实是否有证可据,一审的定罪是否合法,张启生的立功表现既不亚于庄顺盛的立功情节,庄因立功而获免死,就没有理由立杀张启生!事关生杀,郑重请求二审法官慎予考量,公正判处。 以下再结合一审合议庭的审理情况,辨析一审判词中的其他问题,提出我们的见解为张启生辩护。这正是案中问题的要害所在,分五点论列—— 一、关于张启生的第一项罪行,据一审判决认定:1998年中秋,张将300多块共100多公斤的海洛因,通过朱二、阮亚明(另案处理)从云南省运至普宁,由陈炳锡(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陈俊国,卸到陈的哥哥陈俊玉的手袋加工厂内。随后张予以销售(判决书第11-12页)。 这项认定,一没有“货主”,二没有“运主”,三没有说明“销售”给谁,即不见“买主”。不仅如此,还有四,将“毒品”定为海洛因,未见实物,除口供外没有其他根据。大批量的毒品,价格很高,居然只是300多块的概数。“多”了多少?死刑之判竟然这般认定,太不严谨,有失郑重。最后,张启生既将毒品“售”出,那么,价格多少?获利多少?为何缺失“买主”证言,或者其他的证明?诚然,按照控方提供的材料,有张启生“销售给普宁果陇镇的庄增强‘或’庄增雄”的交代,姑且不论“或”的不确定性令人生疑,不足为凭,控方对于该镇有无此二人根本未予查实,正是因为这个缘故,一审判决对于这样的材料中反映的情况未予认定。“买主”缺失,应是事实。总之,一审断定张启生“贩卖”毒品的行为缺失主要环节,缺少重要证据;断定“运输”毒品也无证据,又违情理:无证判案,依法应予否定。 关于张启生的第二项罪行,一审判决认定:1999年11月,张启生通过阮亚明向张自莹(另案处理)购得一批海洛因,由谭晓林(另案处理)指使王鲁豫(另案处理)等人,驾大车从云南运至广州。张又伙同陈炳锡联系买主销售。陈即同庄顺盛商定,由庄购买,并约定罗建光协助庄交接。11月4日,清点验收时,被抓获。 这项认定,在主要之点上,也没有可靠的证据支持—— 第一,经云南昆明检察院“03昆检刑诉字第305号《起诉书》”对该项犯罪指控的内容是:“1999年,谭晓林与毒贩张自云、王鲁豫合谋,并由王安排一批海洛因至广东贩卖,11月4日运至广东,被查获。”其中根本没有张启生向张自莹“购得一批海洛因的情况”。该《起诉书》制作于2003年5月15日,恰在广东警方赴昆明提讯谭晓林调查张启生的贩毒情况之后一年,昆明检方当然了解广东警方掌握的材料,因而不致发生将主要案犯的重大罪行漏而不宣的严重情况。扼要地说,根据云南警方掌握的情况,这项犯罪事实与张启生没有关系。这是很值得注意的。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之7即“谭晓林的供述证实”:张自莹对他说,普宁老板 “阿佬”(按指张启生)向他购买海洛因,“张自营叫其(指谭)帮忙运输”。谭介绍了王鲁豫负责运输海洛因,王让他手下人用大货车运到广州市,车开进仓库,被抓获。 这段供述与上述云南昆明检方《起诉书》的认定不符,与王鲁豫的“供述”有异,作为传来证据,没有可信的价值,不应据之定人以罪。 第三,庄顺盛、罗建光的口供,被用作本项指控的另一主要证据,但其中有虚。而且大半来自传闻,关键在于根本不能证明张启生参与贩毒、运毒,前已说明,因此应从合法有效的证据中排除。 第四,陈炳锡的供述作为证据之9,对于认定张启生的罪行至关重要。据判词认定,陈的“供述证实”:1999年10月的一天,张启生要他帮忙找地方卸海洛因,11月2日,张又亲来总统大酒店商量“卸海洛因的事”,陈让罗建光与张启生及张带来的“云南货主”见面后,告知庄顺盛,张有海洛因要运到广州,让庄帮忙卸,若质量可以、价格不贵,就让庄买下,庄答应了(见判词18页)。 这段认定,第一,与判词判定的“张启生伙同(!)陈炳锡联系买主进行销售”等情节颇不一致,证据证明的事实与判决认定的情节不能吻合,两者或极不可靠,或不能采信,总之不能据以定罪。第二,其中的“云南货主”与判词中的“向张自营(当时逃在境外)购得”毒品的判定也不一致,“云南货主”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同样不能采信。第三,陈炳锡的供述与罗建光、陈俊国的供述也不尽一致。一审的失误在于,未传唤陈炳锡到庭质证,方才我们极力要求二审弥补这个缺陷,传陈质证,却被检方轻松否定。可是,在供述互相矛盾的状态下认定陈的供述为有效证据,确乎有悖于法,恳请明断。 综合以上四点,再结合我们将在下面指陈的关于证据的相关辨析,足以说明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判词中的第二项犯罪事实能够成立。 还应说明的是,案中其他被告人的涉毒犯罪,都有他一定的历史根源。诚然,卷中材料也有同案人多次指证张启生在家乡是人所共知的大毒犯,但经侦查机关在当地调查,竟无一人知道张是“毒犯”。特别是早年就与张过从甚密在经营上长期交往的李加达,也从未听说。这些有利于上诉人的证据同样应予审核,弄清真相。 以上所陈,说明把张启生列为全案第一被告,判刑最重,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实有差距。关键在于:大批量制造冰毒的罪行,当然比贩毒、运毒更为严重,危害更大,而无论是侦查机关的材料,或者《起诉书》、《判决书》的认定,张启生都未参与制造、贩运冰毒,因而没有任何理由将他列为第一被告。 二、一审在证据的采信与运用上存在着严重问题。涉及张启生的证据,除“辨认记录”外,只是控方提供的所谓证言和“讯问笔录”,但不实之处甚多,就其要者,辨析如下: (一)分明属于编造。 举如涉及张启生第二项罪行的谭晓林的“证言”笔录,对实施贩运毒品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犯事”过程中的各个细节,包括两人“跳墙”逃跑的方式等等等等,讲得细致入微。他并未直接参与其事,又不在现场,所证各节怎么可能比亲临其事、身在其境的当事者的所见、所知、所述还要具体清楚?作为“传来证据”,如此复述“事件”,还有几分可信?无妨就其中的一段做点分析,可见虚实。他说:“(谭的马仔)李国安向他报告(在缅甸)认识张启生的经过,说:‘阿佬’(原注:即张启生)带着他的小老婆,她哭哭啼啼的,说家里被公安机关查封,财产、股票、写字楼都被查封了,都在深圳的,现在有家也不敢回了。”跟着李国安又补充了一个细节:“阿佬就说,他的财产全被封了,冰毒也被查封了,损失很惨。”全段证词,交融情景,清楚明白,惜属编造—— 第一,“小老婆”只能是韩莉艳,因为张的“小老婆”和情妇,除韩外,无人去过缅甸。而韩又从未到过张在深圳的“家”,与张家的深圳财产也没有关连,更不发生“有家不敢回”的情况。哭述各节,明显失真。 第二,上述“证词”涉及的情况或者适用于张启生的妻子张少贤,但她也从未随张出境,没有去过缅甸,没有见过李国安或谭晓林。 第三,张启生与“冰毒”一事毫无关连,所谓“冰毒也被查封了”,应是出自另一种“知情者”的编造。 据此可知,谭晓林的“证言”如无可靠旁证,极不可信。 (二)自始就是伪证。 案卷材料不止一处记录罗建光供述,说明他与张启生认识及联络的经过和事由,并着重交代说“龙哥”就是张启生。但罗建光2003年11月27日向法庭供述,说他“不认识”张启生(见庭审笔录第29页),还着重交代:“龙哥(这个称呼)是公安局逼我时我编出来的。”(见庭审笔录第38页)在今天的二审法庭上,他承认“张启生(根本)没有外号”。 罗建光是认定张启生第二项犯罪事实的主要证人,他的说词既属伪造,不能作为证据,无可置辩。对此一审罗峰律师在其2003年11月28日的书面辩词中有详细的论述,真实可信,请合并审核。 (三)出于臆测,自相矛盾。 应当说明:证言的自相矛盾,不止一人一处。鉴于庄顺盛在案中的特别重要的地位,权且以他的“证言”为例,陈明如下: 第一,他究竟是否认识张启生,先后说法不一,一审庭审调查时,他还是两种说法并举,先交代说“不认识”(见庭审笔录第21页)后来又说:“认识”(见该笔录第23页)。但又不能说明“认识”的缘由及其经过。今天在法庭上回答诘问,他依然闪烁其词,不能确定。 第二,他在“总统大酒店”是否见到过张启生,这个情节相当重要,对此他在1999年12月6日交代说:“我一人坐在房间的床头柜边,从开着的房门往外看到张七生(按指张启生)在房门口的背影。”姑且不论一个大毒犯住入酒店是否敢于公然开着房门,他当晚住在该酒店2302号房间,只要作一下模拟试验,便能断出“坐在床头柜边”,是否能看到“房门口”外人的“背影”。更何况罗建光供述说,他与庄等从当晚(2日)7点多打牌至到次日凌晨2点多,可知根本不可能发生庄“一人坐在房间”的情况,从而也不会有见到张启生背影的事实。 到了2000年12月25日,他的这番“证词”有了变化。这次说的是:“我住在总统大酒店2302房,见到一个高大的背影进了对面房间,这个背影应该就是张启生”。 什么叫“应该就是”?这是推论,是臆测,总之没有客观上的依据,因此没有理由认为此说可靠,即不具有可信性。唯其如此,他在庭审中又改口说:那人“是不是张启生,不能肯定。”方才的法庭调查,他坚持“背影”之说,与罗建光今日的供述依然互不一致,不足采信。 (四)控方提供的“笔录”,有的不能相信,有些不可轻信。 第一,卷有材料说明,张启生与另外多名被告指出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讯问中自行“制造”笔录,尔后强使被讯问者签字。对此我们当然无能举证证实,但似宜综合案中各种实际状况审慎考虑,不宜轻率否定。 第二,罗建光、陈俊国、纪文生、张少贤等多名被告当庭分别指责侦查人员对于被讯问者的供述并不如实记录,这里显然是采取了“择其所要”的办法。有的竟“是公安人员乱写的”(2003年11月27日审讯笔录104页)。主要证人陈俊国在庭审中明确地说:“公安机关对我供述的许多事实都没有记录”。这个指责可信。查阅公安机关2002年6月27日至28日长达5小时的讯问笔录,总共只有3页零3行。7月4日至7月5日长达10小时的讯问笔录仅有5页零4行,不足6页,可见没有记录的东西比记下的要多得多!这样的“笔录”,即使被讯问人签名确认“无错”或者“正确”,也根本没有证据的效力,应无疑义。 第三,相关的上诉人在二审审理中对“非法笔录”都有尖锐的指责,情真意切,决非偶然,值得重视。 三、关于形象“辨认”的不可信性。举例言之—— (一)庄顺盛供述他只在一个夜晚看到过张启生的“背影”即使属实,他与张并非久识熟知已如上述,他凭借什么能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从“正面”认出了张启生? 他在2000年12月25日的口供中说,他见的“是一个高大的背影”,现在辨认的是坐姿头像,与是否“高大”无关,他根据什么特征作出的“辨认”?倘无可信的事由,不是瞎猜,就是另有一时不能道出的缘由,总之决不可靠。更何况庄的“背影”之说,与同案犯罗建光的一审供述截然相反(见笔录第29、30页)。而罗的供述又为公诉人的辩论发言所肯定,他说的是:“庄顺盛也供述称,当天晚上,他有见过张启生。”(见笔录106页) 人们不禁要问:这种辨认,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其结果能作为证据使用么? (二)谭晓林到底是否见过张启生,二人的说法不一,也没有证据证明,更没有证据说明谭掌握了张启生头像面部的特征,那又是根据什么一下子就作出了准确的“辨认”?我们的质疑合乎情理,恳请二审关注。 问题的要害在于:“辨认”如果失实,辨认者作出的“证言”还有什么价值! 四、关于刑讯逼供 公安人员对本案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不止一人一次,卷有材料反映,张启生身上的斑斑伤痕更是铁证。然而一审公诉人在法庭上却以律师“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提出“不需要对该问题进行讯问”,不料居然得到法官批准,并要求律师“予以注意”(见庭审笔录13页)。试问我们作为律师该“注意”什么呢?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官今天一再要求“受刑者”提供证据,否则不能采信!我们要问:一个坚持民主、申张人权的国度设置的检察机关,能不能实行这样落后极其不公的证据规则?宪法赋予您们的“监督”权力在刑讯问题上还该不该行使?面对一系列当事者的刑讯举报,您们有什么理由不予查证依法处置?为什么要轻纵这类涉嫌犯罪的恶劣现象?其实,全案50多册卷宗多处流露出非分“讯问”、变相“逼供”的实录,较之“刑讯”,异曲同“工”。作为律师,无能制止这种种丑行劣迹,深以为愧。我们只能向二审提出,用非法手段搜集的“证词”或者“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有明定,且经最高法院三令五申要求遵行,不得违反。一审对此已经失察,甚至还将此类“被告人供述”列为主要证据,至盼二审依法补救。 五、一份应当“弥补”的证据。 阮亚明(判词宣告“另案处理”)在张启生的两项罪行中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中介作用,一审判词在两项中都认定张是“通过阮亚明”实施的贩毒行为(见判词第12页,14页),但判决依据的几十项证言、供述中,却不见阮亚明的只言片语。“另案处理”之说,更给人以困惑。事关重大,实应补救。 审判长:归纳以上五点,我们认为:一审判决的主要错误在于,在确认与运用证据上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的一系列规定,特别是直接违背了2000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下述相关指示—— (一)“对于仅有被告人的口供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因能相互印证而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二)“完全排除诱供、逼供、口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三)“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和党的死刑政策,一定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 (四)“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罪犯,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以上四点,对张案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相信二审终能纠正一审的失误严格遵行。 合议庭:现在来总结我们的辩护论据,应能达到以下的结论:一审判决就张启生一案认定的两项犯罪事实,无不缺乏可靠的证据,因而断言他犯有此罪或者彼罪也都没有根据。退一步说,即便硬要判定罪名成立,因他确有立功表现,也应援判处庄顺盛的实例,减轻处罚,确保不至滥杀。 敬请审核,并祈采纳。 张案二审律师                                 于志鸣                                 张思之 2008-3-6 抄录既毕,传来新讯,说最高突然“核准”,源于省里行文,坚主对张案维持原判,即“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注:据查扣清单,数在七千万元以上。)不能不从,实不得已。我对此没有怀疑,至今手存一个相似的案例堪作印证。那是最高的上届领导,迫于省委压力,主要是担心每年“两会”不投《工作报告》的赞成票,竟然同意省法院冤判一位爱国护乡的守法港商,目的为了吞并人家的巨额投资连同“专利权”。原省委副书记、组织部长看不过,致函李锐老先生,请求他就近报告中央进行干预,还人公正。(此函原件仍存)现职第一书记受巨大利益驱使,于是亲来北京活动,以省“人大主任”名义(此名义,正与人代会的投票相关,这就是政治吧?)面见“首席大法官”,终能拿到最高旨意,指令省高院判那港商20年的长期徒刑。投资与专利呢?统统化为“国有”了。须知:正是省领导的夫人操持着那片新的园地!李锐老先生气得火冒三丈,他写给中央领导人的信件前后十几封(有复印件可证),则统统化为“乌有”了。而今张案如是炮制,孰知是为了什么?纵有考量,不拟揣度;石出有日,我能等来。 几乎同时,张启生妻子根据二审“可向查扣财产的机关提出”的裁定,已就扣押、查封的“家庭财产”中的应得份额,自住房屋和妇女佩戴的金、玉饰品等等“个人财产”,申请发还,以维持全家十余人口生计,从而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有人说这是“与虎谋皮”。但卷中没有任何材料证明被扣封财物属于“毒款”,值得注意的是,一审判决的一系列相关措词对此也不否认,关键是张妻炒股获利数千万元,笔笔都有帐可稽。据此可知,此请关涉法律,影响人民利益,不知能否以“至上”考量,掷还弱女?人们也只可拭目以待;此刻,我为弱女祈祷!                                           张思之                 2010年8月15日,抗日胜利纪念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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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怡:刘亚洲和大陆的军国主义危险

博主按:本来也想写一下最近火爆的刘亚洲的十年变法论,笔者闻出来的也是军人干政的味道,今天看了王怡兄的大作,更全面。就省了这份心了。需要补充的是,在南美,南欧,亚洲,军人干政实例盛行在腐败的年代,初始,是很容易得民心的,长期,必定被民众抛弃。宁要文人政治的“恶”,不要军人干政的“善”,后者的祸害,远甚于前者。   :2010-08-13 10:10 作者:王怡点击:3976次  最近,作家出身的中国空军副政委、前朝驸马(国家主席李先念之女婿)刘亚洲中将,成为中共党内引人瞩目的敢言者,和军内少壮派的锐利人物。尤其今年以来有两个事件,一是1月份他在昆明军区的演讲《信念与道德》在网上流传后,引起海内外舆论的注目和更多人的惊讶。二是最近的大陆反日浪潮,刘亚洲等军方势力筹划的“中日关系青年研讨会”被胡锦涛阻止。以他为首的10名将校连署发表呼吁,要求对外强硬、对内推动政治体制改革。这一举动部分扭转了近年来国内民族主义愤青们对他“亲美亲台”的攻击。刘亚洲等军中少壮,反过来成为了国内反日浪潮的标榜与奥援。   **之后,当权的“党内民主派”早就灰飞烟灭。中共党内的异议群体无论是左翼原教旨主义的邓力群等人,或者右翼亲近自由主义的李锐、李慎之、朱厚泽等,统统都是靠边站的边缘势力。十六年来,中共党内的实权派人物,即便是直言无忌的朱镕基,也不敢以民主派自居。但这位刘将军却公开激赏美国的民主制度,抨击党内的腐败和专制,倡言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他凭着太子党的位势,能在军内外频频发表几乎所有中国人都不敢、也不能在公共场合触碰的敏感话题,甚而指名道姓或含沙射影的批毛泽东、江泽民和胡锦涛等人。   如他在《中国改革的得与失》中批评说,越来越频繁的政治高压、舆论控制和特务统治,对底层抗议活动的镇压、对社团活动的消灭和对批评政府的知识分子的打压,成为了“1999年以来当局的主要统治方式”。这种口吻几乎与异议人士如出一辙。这使刘亚洲的声望迅速越过军队大院,散播于社会。人们觉得党内甚至军内的民主派、改革派再次出现了。连一些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也被这种假象迷惑,称赞刘亚洲是“太子党的叛逆”,告诉读者要以知识分子而不是太子党或职业军人的身份去看刘亚洲(樊百华《值得关注的刘亚洲》)。   年初,有人将成都军区的一套内部书籍送我,分别是刘亚洲的5本书《西部论》、《农民问题》、《甲申再祭》、《广场——偶像的神坛》和《胡耀邦之死》。加上网络流传甚广的《大国策》、《美国论》等。我耐着性子读完了他的大部分政论。却丝毫不敢有樊先生那样溢于言表的欢喜。樊先生从刘那里看见蒋彦永医生的勇气,有人却从刘那里看见赵括的影子,闻见何新的味道。而我最现实的一种顾虑,是中共的太子党、中共的空军又出了一个林立果。   别忘了三十年前的空军作战部部长、林彪之子林立果,其实是那个时代最早觉醒的一批人。他比我的父辈更早的喜欢美国、反对独裁,喜欢约翰列农的摇滚和好莱坞电影。因此他也比我的父辈更有与专制为敌的胆气。林立果的《571工程纪要》,是共产中国最早的一份倡言政治体制改革和批判个人崇拜的文本,觉醒程度,其实远高于同时代那些被我们敬仰的知识分子。毛泽东为批判林彪而硬着头皮下发的这份纪要,却成为启蒙一代人的文本。   军人干政的梦想   历史再次雷同。在言论禁锢十数年后,捅破窗户纸的大胆呼求再次发生在党内,而且在军内,而且在空军内、而且在空军的太子党内。这和刘亚洲的观点也不谋而合。在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刘反复强调,“中国的希望在党内,党内的希望在中央,中央的希望在上层”(《大国策》)。在谈到军队时,他则强调两点,一是中国社会真正的精英,“一大部分都在军队”。地方上都是贪官,而军队中团级以上的都是精英,即使看起来像草包,“也一定是装的”。第二,他认为越发达、越文明的国家,“它的军队就越是一支保守的力量”,如美国和欧洲。而越是文明程度不高的国家,“军队就越是改革的力量”,他举了巴基斯坦、韩国、菲律宾、阿根廷、智利、巴西等国的例子(《信念与道德》)。并将64屠杀和越南战争,当作中国军队为改革时代做出的两大贡献。   而刘亚洲举的这些国家,无一例外,都是通过军人干政去完成民主化的。这正是理解刘亚洲的关键。刘说他的梦想和马丁路德金不一样,他有一个强国强军的梦。我们谁没有一个强国梦呢。但区别在于,第一,我们的自由梦永远高于强国梦。这是追求自由民主的人们与空军政委刘亚洲划地为界的地方。第二,我们自己去梦,和由军人们替我们去梦,之间更是天壤之别。   身份的叠加,也是解读刘亚洲现象的一个关键。把他理解为一个知识分子,是一种最天真的误读。刘亚洲本质上是军人。他对中国社会的思考无不出自职业军人的本位。如他为自己的言论辩护,说虽然对台湾问题存有不同看法,但只要军委下令开战,他就会像机器一样绝对服从(《我愿意做自由思想的殉道者》),像他讲的故事里那些战士一样,在朝鲜战场上宁愿被活活冻死也绝不吭一声。这正是他对自我身份混淆的一种辩解。意思是我发表不同政见的时候是一个知识分子,但我在战场上仍将是一个绝对服从的军人。所以他才对在64屠杀中抗命的38军军长徐勤先、28军军长何燕然及其“操蛋的”政委深恶痛绝。但这其实是逻辑混乱的诡辩。因为军人的绝对服从,不仅仅在战场上。做自由思想的殉道者,和做绝对服从的军人,这之间根本就是自我矛盾的。他认为抗命的军人“操蛋”,但在比他更坚定的军人眼里,他那些有违军人伦理的大逆不道之论,又何尝不“操蛋”呢。   刘亚洲的全部思想之所以充满了种种混乱,新与旧的揉和,左与右的跳跃。除了理论素养不逮外,根子上的问题就出在角色的混乱。不久前我一位媒体朋友去做刘亚洲的专访。我们一起讨论时,他上司开玩笑说,你第一句话先问他未来是否想做总统。我说这话应该问得更技术化,在中国的传统政治理想中,军人、嫔妃和太监都是不准干政的。“而你是想作一个公共知识分子,还是想做一个将军呢”?他的发言到底是以知识分子的身份,还是以现役高级将领的身份,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后者就意味着军人干政的开始。   如果民间不能成为推动民主化的主力,就只能依靠部分党内贵族的分化。而如果党内文官系统不能形成强有力的改革派,就最终只能依赖于少壮的武将集团。由军人喊出政治改革的最强音,是一个时代的悲剧。也是中国一百年以来反复经历的梦魇。军队少壮派的出现,正是今天比1989年更严峻的局面,也是当初日本军国主义崛起的教训之一,更是亚洲和拉美国家民主化过程中频频出现军人干政的一个根源。经过20几年的思想启蒙之后,仅仅看到刘亚洲在观念上与自由知识分子的那些相似处,或者为这些观点出现在军内高层的口中而感到兴奋。我以为那是政治上一种最幼稚的看法。   国家主义崇拜   以前有消息说,一次研讨会上,有将领向学者询问未来出现政治动荡时军队进行接管的可能性。军队因素,始终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最大隐患。而我们对这个隐患一直缺乏作出评估的能力。至少在刘亚洲之前,公众完全不知道军内将领如何看待未来的制度转型。而刘亚洲在公共领域的亮相和迅速崛起,代表着军内的智识阶层开始公开发表他们对未来制度转型的政见。   某种意义上,公众害怕看到军队具有思考能力,就像害怕看见一支枪、一部机器具有思考能力一样。我们和共产党一样,任何时候都不希望看到一个文官体系(即使是共产党的文官体系)失去对军队的控制力。在公众眼里,最理想的局面是无论制度变迁出现何种情形,军队都能保持中立,就像台湾军队在民主转型中那样自我抑制。学会在未来把自己的意志顺从在合法的文官政府之下,哪怕是一个临时性的合法政府。   但刘亚洲等“太子军”的出现,意味着军队开始自我思考这一切。意味着对军队内部这一独立思考能力的鼓励和暗示。这一独立思考能力,源自于军人们对国家的热爱,源自于他们的强国强军之梦。在今天,专制构成了一切有价值的事物的瓶颈,其中也包括军队。刘亚洲在对甲申年满清入关的回顾中体会到,“专制是战无不败的,甲申之败就败在这一点上”(《甲申再祭》)。一个有抱负的军人最终认识到,国家要强盛,军队要强盛,就非得变专制为民主不可。军人们手握枪杆,对于未来显然比党内的文官体系更有勇气和想象力,敢说“政治体制改革是最大的稳定”(《大国策》)。在2004年的《甲申再祭》中,刘亚洲痛心疾首的认为,“我们中国人这二百年来弱就弱在制度,输也就输在政治制度上”。在2005年10名将校反日强国的呼吁中,又几乎原文照搬了这句话。   但刘亚洲等军人如同robot(机器人)一样的觉醒,不一定是值得欢迎的。其一,经过百年循环,这种民主观不过停留在甲午海战后维新派对于西式制度的工具化理解上。刘亚洲的思想一言以蔽之,认为民主是强国强军之途。是强国强军,而不是个人自由才是他的民主梦的实质。这是令人可悲的的一点,冤枉走了一百年,以真正的精英自诩的太子党翘楚,还是执著于民主压倒自由的老路。在军人形成惯性的残酷思维下,并不把个体的自由当作根本。   这是职业军人的必然逻辑。因为在军队和个人自由之间,缺了一个民选政府。军队和政府的区别在于,军队不可能通过选举产生。它的合法性只能借助文官政府,不可能直接从分散的民众那里获得。如果有一个成熟的民选政府,军队就不需要思考。用刘亚洲的话说就是“军队在政治上保守”。因此少壮军人的觉醒和改革呼求,是中共政治合法性危机导致的一个反应。当中共的政治腐败和意识形态的崩溃不能给军队一个充满正当性的理由,军队中的有识之士就开始独立思考,自己给自己提供合法性。这个理由既然不可能来自个体,就只能来自抽象的国家。当军队没有一个值得自己绝对效忠的政府时,军队就选择效忠抽象的国家。通过渲染国家利益、主张对外强硬来赢取民众的支持。这就是刘亚洲思想中的国家主义崇拜的根源。   在这种国家威权主义笼罩下的民主梦,就是与老百姓的自由梦为敌的。在国家的绝对神圣和军人的绝对服从之下,自由有利于强国就给你自由,自由不利于强国也可以随时翦灭。军人们的民主观永远是国家至上、工具论和机会主义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刘亚洲主张民主反对专制,却又坚决捍卫64屠杀。为什么他认为“西方的自由化导致民主。东方的自由化总是导致暴乱”。为什么他主张思想多元,让人们说话,但又强调“经营信仰,整合文化,统一国家精神是当务之急”(《大国策》)。为什么他重视宗教和道德,却又认为西藏问题的实质是放弃了毛主义,让藏人回归了对达赖的信仰。为什么他批评中央集权注重地域性因素,又挥斥方遒的建议打乱划分新疆和西藏的省界,来对付藏独、疆独(《西部论》)。   其实刘亚洲的民主论,更接近于邓力群的左翼民主和激进民主。而不是李慎之、李锐等人的右翼民主。他的基本立场是国家主义、民族主义和机会主义的。刘亚洲对道德和信仰力量的强调,也带着原教旨主义和道德理想国的气息。他对邓小平的政治智慧推崇备至,对市场化泛滥和私产入宪的批判则与新左派如出一辙(《中国改革的得与失》),而对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并未有过批判与反省。他对自由、宪政和法治缺乏理解,他所谓的政治体制改革一是民主放权,二是励精图治,强化“我党的执政地位”,二者缺一不可(《大国策》。   军国主义的噩梦   在反日浪潮中,对日本军国主义复活的担忧总被视为一个正当性的理由。但可悲的是,今天的日本就政治制度和国内政治力量的格局而言,几乎是全世界所有大国中距离军国主义最远的。而中国却是一切大国中距离军国主义最近的。必须在这样的背景下来评价“刘亚洲现象”及其军人干政的潜在危险。因为轻易而举的,就能列出眼前无数的军国主义症候来。   其一,中国是全世界军事刊物最盛行的国家。几乎每个中学男生都会翻看《兵器知识》、《舰船知识》、《航空知识》、《世界军事报道》等,并对每一种武器和每个国家的军衔制度津津乐道。这些刊物加上军方控制的大量新闻媒体,是90年代以来,煽动培育大陆青年的民族主义狂热和反日、反美、反台激情的一个重要温床。   此外,中国也是全世界军事话语最强盛的国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模仿军事话语,行政机关模仿军事话语和军事管理,呈现半军事化的特征。所有大学生甚至一些中学生都要参加军事训练。“建军节”的影响和规模远远超出军队,各地党政部门都要组织举行纪念活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每天都有大量军事节目。军队还豢养着全世界最庞大的作家队伍和演员队伍。每年春节联欢晚会上,至少有三分之一的演员都来自军队。中国也是少数不限制甚至组织儿童观看战争场面电影的国家之一。   其三,中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将军区与行政区划完全重叠吻合的国家。这导致了军队对地方行政的宰制地位。使一切军区实质上都是警备区,一切军队实质上都是武装警察。因此长期来均以“党、政、军”称呼地方当局。或有四大班子、五大班子的说法。中国也是少数在城市中驻军的国家之一,军队在各大城市拥有大量地产,成为各大军区所在城市中最大的地主。   其四,中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将国家元首与最高军事统帅分离的国家。国家元首的含义之一就是最高军事统帅。但在中国,却被分为国家主席和军事委员会主席两个宪法职位。党治的实质就是军国化,当两个职位分别由两个人担任时,整个国家的文官体系就下降为军事专制。   此外,中国也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在宪法上不为最高军事统帅设立任期限制的共和国。国家主席不得连任超过两届,军委主席却可以连选连任,不受限制。   其六,中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允许现役军人担任民意代表的国家。在历届全国人大中,军人不但担任人民代表,而且军队代表团永远都是名额最多的代表团。尽管人口最少的省份也比军队的总人数要多。   在这种局面下看待人们对日本军国主义的顾虑,就有些令人哭笑不得。而在这种局面下看待刘亚洲等少壮派将领对社会政治话题的介入。无论他们的口号是民主、法治还是国家、民族。他们迫不及待的声音都是危险的。他们的激情包括他们值得尊敬的正义感和爱国心,都是渴望自由民主的人们必须戒备的。因此我提醒那位专访刘亚洲的朋友,做这个报道必有负面效应。因为新闻禁锢,你无法说出完整的真相,揭示刘亚洲现象背后军人干政、或以军队力量促进政治改革的危险性。于是一份有助于扩大他在民间的影响力、却无权质疑这种影响的报道,对我们所顾虑的危险就是一种纵容。因此,质疑他在现役将领和知识分子双重角色、双重伦理之间的冲突和混乱,也许是唯一可行的表述。如能促使刘先生对此躬身自省,抑制自己的爱国与思辩热情,认识到军人的爱国之道就是政治中立之道,则善莫大焉。   如果中国的民主化一定会来,最坏的方式就是经由军人干政和军事独裁走向民主化。刘亚洲的涌现使中国知识界一直担忧却无力探讨的这个问题开始浮出海面。我们是知识分子,只有一张嘴巴,但刘亚洲们不是。他们除了有嘴,还有枪。除了有枪,还有政治贵族的牌照。用刘亚洲本人颇为自得的话说,“在军人中我读书,在读书的人中我是军人”。刘亚洲等将领代表着军内有识之士一股充满理想主义的潮流,在军内缺乏渊源的胡锦涛不可能选择弹压,这只能激起robot们更普遍的疏离倾向。因此如果民间社会和自由知识分子不能走到党内改革派的前面去,而中共文官集团的政治改革力量又不能走到少壮军人集团的前面去,那么军队精英们选择干政,就必将是中国未来民主转型难以躲闪的命运。   2005-5-5   来源: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文章来自共识网: http://new.21ccom.net/plus/view.php?aid=1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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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题!

                      中央为什么会肯定重庆打黑? 前阵子,公安部肯定了重庆打黑,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6月10日至11日在重庆调研。他观看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资料汇集、市公安局警务情报信息中心,对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称赞“打得好、打得准、打得狠”。司法部更不用说,早就发了专文要求全国律师学习李庄案,不是学习李庄,而是把李庄作为反面教材学习,要把李庄批得臭,批得丑,批得狠。有地方的律师甚至被要求一定要手写学习体会,李庄案正反两面均在印律师的心中,知道是屎就是让你闻,你又能如何?   即使没有朱明勇律师最近披露的重庆打黑时刑讯逼供、侵犯律师合法权益的证据,即使在李庄案审理过程中,舆论清楚揭示重庆打黑中的过火现象,违法违规现象。为什么中央还要肯定重庆打黑,而不愿意对重庆置一词的批评?是中央看不清吗?没有!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中央肯定重庆打黑,而不愿对违法违规现象作批评,最大的原因是讲政治,顾大局。   打黑一词,当然是政治正确,谁也不能否认打黑错误。于是,即使违法打黑,打黑过火,黑打,最多是正确的政治运动中的瑕疵,如果中央加以批评,或许引火烧身,犯政治不正确的大忌,察看中央批评地方大员的,文革之后几乎没有,一旦有,就要如陈良宇一样拿下后批判,显然,打黑过火远不是重庆地方大员良宇化的原因。地方大员到了这个程度,这种小问题几乎不成为CASE,关键是政治正确。即使要批评,最多也是内部批评,在如今那么微妙的格局下,谁愿意为几个“黑老大”,“黑律师”坏了政治大局?中央和地方都彼此需要,这种小事就算了吧。   第二,领导层不会那么在乎程序正义,在乎的是民意。毕竟黑老大多少有污点,李庄虽然刑法上定罪困难,然而,却背后没有民众支持,(黑老大,高收费等等),也就是个别为赚钱的商业律师,判错了,又如何,也不会引起民众的愤怒,和邓玉娇案完全不一样,中央无所谓,律师界本来没有什么好名声,民众最喜欢的几个律师中好多其实都不是律师,如许志永,郝劲松,而所谓的大律师田文昌之流,又多少为民众所认可?最近被杨金柱逼到门口,要求对李庄案表态,人家还会掩面跳窗而走,练厚皮功。律师界,大众商业化,上层政治化,即便地方搞错一个,中央顺便拿来祭祭刀,儆儆猴,未尝不是一鸡二吃。   第三,全国司法现状无非是五十步和一百步的区别,中央要拿重庆说话,又能说到哪里?大家照照镜子都一样,有句话叫老鹉(乌鸦)笑火炭(黑)。君不见,赵连海案子出来,政法委制度一样不肯松口,什么程序正义,学者陈瑞华可以讲,犹如国际法学者说的,大国政治,讲的都是理想主义,行的都是现实主义。谁肯把刀把子放松?尤其在目前强调维稳的当下?只有把刀把子紧握。中央、地方,大家心往一起想,劲往一起使,如何能长对方的士气,灭自己的威风?陈瑞华教授何不谈谈重庆打黑中的问题?光谈理想状况,谁不会说?   最后,当然是不能写的18大因素了,这其中奥妙曲折,要考虑的都是大棋子,大布局,这种打黑运动中的小浪花(某领导语),怎么能坏了棋盘大局?肯定你这个,未必能肯定你那个?真正的是否肯定在二年后?看懂没有?   知道这种文章不讨人喜欢,其实,就是写给有西老兄、童大伟教授等看的,你们这几年就李庄案、重庆打黑对上面死了心吧。这个小浪花已经过去,巨浪、巨浪不断地增长,汇聚成泥石流条件正在形成。要看结局,不妨在二年之后,甚至是多年后。是谁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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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传说中打黑的小浪花?

以下是李庄案的相关照片及视频资料: 李庄律师:现在律师会见室摄像头、监听设备一律撤销,我不知道这儿有没有,因为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 李庄律师:律师会见不应该被监视监听,如果说有摄像头、录音设备这就是违法的。 朱明勇律师:现在都到了审判阶段,侦查阶段你说你要陪同可以? 无名者:这个哪里有规定,你拿来看看。 警察:你朗格规定我们不能陪同啊? 李庄律师:有啊,有规定啊,律师会见侦查机关不得监视、监听。 警 察:这个不叫监视,这不叫监视,这不叫监视,叫陪同,在场、旁听、旁听、旁听…… 李庄律师:你应该向上级领导反映,如果这样的话12月7日开不了庭政法委追究下来那责任在你。 朱明勇律师:这个事容易出问题,你跟领导汇报下。 李庄律师: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就不见了,什么时候不陪同了我们再来会见,什么时候会见完了再开庭,如果会见不了,开不了庭责任政法委追究下来不在我们。 警 察:他不愿意会见是他的责任,你还是要保证嫌疑人的安全。 朱明勇律师:哪有审判阶段还陪同。 警 察:哪有警察不保证他的安全的哎! 李庄律师:保证安全不是监视律师会见。 警 察:朗格叫监视?你要把这种方式理解为监视…… 李庄律师:因为你里面有监视设施,有防控设施,我也没把他提溜出来到马路上会见。 警 察:你要愿意会见就会见,不愿意会见是你们的原因。 李庄律师:你想想如果一个死刑犯没有……(被警察打断) 警 察: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这是工作的职责所在。你认为那个设备够了,就叫做安全的话…… 李庄律师:如果说他认为是不安全的应该加大看守所的会见力度、会见的防控措施。 警 察:我们是要保证你们的生命安全对不对? 李庄律师:我们的安全…… 朱明勇律师:你们弄完了没有,我们会见,你们要在场就在场吧。 警 察:我们要保证安全,我们在场就行了。 朱明勇律师:我们先看,但是话我给你说清楚,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是没有权力在场的,这一点是肯定的。 警 察:你们可能有违法行为。 朱明勇律师:你要去了偷偷把他放了呢?那算谁的责任?我们办的有手续,你们不办手续。 朱明勇律师:你们今天办手续不办? 警察:你们违法,也不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在场就是怕……你们之间的分歧,有没有必要他在场的问题,他从他的工作角度讲,他肯定要保证……的安全。 李庄律师:他的工作范围也没有在这里! 朱明勇律师:他是看守所的吗? 朱明勇律师:得有东西,书面的东西,你这是典型的违法,哪有这样的?全国都没有听说过。 李庄律师:影响公安的形象! 朱明勇律师:你们是每个案子都这样? 朱明勇律师:你们的违法行为谁管呢?我们拿手续去,你们不带手续去,你们把人放跑了怎么办? 朱明勇律师:现在到了审判阶段,是法院的案子。如果说你要真的负责任你就跟你们的领导汇报,如果说领导说这样干,那你们只是执行问题,我们也不会对你个人有什么想法,你也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你,都是工作。 (激烈争执进行中) 朱明勇律师:你又不是看守所的,你是承办人张科。 李庄律师:询问笔录就是他做的。 朱明勇律师:审判阶段办案人还要在场,开天大玩笑! 朱明勇律师:从侦查阶段都不让见,审判阶段你还要在场,全国都没有这种事情。 朱明勇律师:什么案子?什么案子也不能这么办,这整个就是黑箱操作,法律明文规定了,你不让见,还要去陪同。你换名词也不行啊。那是指侦查阶段不是审判阶段,现在法律规定侦查阶段也不允许陪同啊~ 警 察:你要有意见那个你要去找王立军局长反映,对不对。 李庄律师:如果说今天会见不成,12.7号的庭审百分之万开不了! 警 察:开不了,开不了,管我们啥子事! 李庄律师:他继续开。。。。。。。,那政法委问为什么不能开,因为律师没能会见成,为什么律师没会见成,因为公安机关要监视监听没法会见。 朱明勇律师:你要陪同律师在审判阶段会见是谁安排的? 朱明勇律师:我就是问你,我可以…待会我会见你要一定陪同我也管不了你。 朱明勇律师:但是我就是问你一句话,就说律师审判阶段要会见,你说你办案人员一定要陪同,这是谁安排的,还是有规定? 警 察:你不要在我么这儿反映,反映… 李庄律师:他说是领导安排的。 (再次激烈争执…) 朱明勇律师:我问你,你根据什么?你说是领导安排的还是你自己… 警 察:在场,在场!也不排除你们有违法行为! 朱明勇律师:废话!我们有违法行为?你不要违法搞这个名堂! 朱明勇律师:哪有法律说你们侦查人员还要陪同律师会见(审判阶段)的呢? 朱明勇律师:你是国家权力机构,你得有法律规定你才可以做啊。你应该也是学习法律的吧,起码常识都不懂… 警 察:在场也是为了保证场所安全。 朱明勇律师:如果说你是看守所的人,你说你在旁边看看还可以。 李庄律师:看守所的安全由武警来保卫,我安全不安全不是由你说了算。领导的一切安排都是合法的呀? 警 察:领导的东西你不要跟我再交谈了。 朱明勇律师:领导安排有没有个文件?有没有个纸条?你说是领导安排的,有没有法律规定,领导不可能安排这样违法的事情! 朱明勇律师:到了审判阶段还不让律师会见,还要办案人员陪同… 警 察:你要那种方式会见? 朱明勇律师:哪种方式?反正是侦查人员是不得在场的,这点是肯定的,因为案件都到审判阶段了。 警 察:哪有规定侦查人员不得在场的? 李庄律师: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可以派人在场,只是在侦查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没有什么可以! 警 察:维护场所秩序… 本录音视频资料未经任何剪辑,主要内容配有相关字幕解说以供参考,以录音为准。 至此,我(朱明勇)律师在众多办案人员的陪同下被安排会见了当事人樊奇航,以后每次会见均有专案组在场。 之后,李庄上看守所二楼找驻所检察室,结果没人,电话联系检察院,检察院回答说审判阶段请与法院联系,李庄紧接着联系到法院,法院法官说,审判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警察在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我们管不了他们… 考虑到开庭在即,警察也明确表示,你不会见也照常开庭,加之整个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被告人的任何消息,我决定即便警察在场也要尽快见到我的当事人…   http://club3.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6392828  转载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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