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A Letter to the Legal Professionals in Chongqing

A Letter to the Legal Professionals in Chongqing   He Weifang | Posted on 2011-04-12   贺卫方按 : 近悉香港大学“中国媒体项目”已经将我致重庆法律界的公开信翻译成英文,发表于该机构的网站上。译文有极个别节略,我也做了几处修订。这里也转载一下,并表达对该机构的谢意。 http://cmp.hku.hk/2011/04/12/11481/   Dear colleagues in the legal world in Chongqing:   For more than a year now, I ’ ve wanted to write an open letter to discuss with everyone my views on the “ anti-crime drive ” ( 打黑 ) in Chongqing. But considering that I wrote quite a number of commentaries on my own blog and for various media, I feared I might make carping remarks or get all twisted up, so I wrote off the idea. However, a number of trends in Chongqing of late are nagging causes for anxiety. In my view, the various things that have happened in that city already pose a danger to 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 And as a legal scholar, one in particular who has participated in the process of judicial reform, I believe I now have an urgent duty to openly express my uneasiness and voice my critici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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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法治笑话:系统性神经衰弱

原文地址: 法治笑话:系统性神经衰弱 作者: 公民杨金柱       法治笑话:系统性神经衰弱      [陈有西按]看了若干地方的“紧急会议”报道,我只看到了脆弱和恐慌。我们的国家不知道怎么了。看一看美国佬是如何调侃别人的攻击的。“帝国主义夹着尾巴逃跑了”,他们照样乐呵呵地唱,而且用中国话唱给你听。只有秃子才怕人家说灯亮。      美国大学排名第一的中文合唱歌曲《社会主义好》   司法局召开紧急会议 ——防李庄要胜于防地震核辐射 作者: 大连律师吴京堂   (2011-04-16 11:04:02) 原文地址: 司法局召开紧急会议——防李庄要胜于防地震核辐射       下午两点,司法局突然打来电话说四点要到局会议室召开紧急会议,要求律师事务所主任必须亲自参加,不能请假。我心里在想,到底是什么事情这么紧急呢?这是我们所归到金州新区司法局后第一次参加司法局会议。到司法局会议室一看,好家伙,大连开发区的这些熟悉的律师主任都到位了,就连我在大连的第一任所主任刘振绪老人家都从市里专程赶来。程副局长主持会议兼做报告。       原来市局晓林副局长昨天到省司法厅参加紧急会议,回来后文件也没有形成就紧急召集各区司法局长会议,县区司法局就马上召开各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传达会议精神。所谓会议精神是关于李庄案件的通报,及司法局对全体律师的要求。       通报中称:李庄在服刑即将一年半期满时又发现两个漏罪“合同诈骗罪”与“妨碍作证罪”。现在正面临法院审判,而个别律师与学者在借此说事,要搞什么万名律师签名。所以要求律师们要提高警惕,不要被迷惑。要做到四个禁止。一禁止律师参与什么万名律师签名活动;二禁止对党做出错误的批评;三禁止……;四禁止……。要求各律师主任在明日(周五)前必须向本所全体律师贯彻传达。       会议开得很迅速,只用了二十几分钟。原来这就是紧急会议的紧急所在。看样子这个李庄案件的负面势力还是非常猖獗的。可能这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斗争,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现在的社会形势也太过敏感了,可能一点点小火星就会引起燎原的大火。而律师又是所谓的自由职业者,他们的思想是自由的,行为是自由的,是不需要吃政府的财政饭的,政府对律师的控制也只能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制裁。所以,在这日本地震、海嘨、核辐射万分惊恐的时刻,我们防李庄事件更要甚于防地震防核辐射。       我们律师的性质不应该说是自由职业者了,应该说是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工作者,这好像是周永康书记给重新定义的。我们必须要以“三个至上”理论来指引我们的执业行为,必须要站稳立场,分清大是大非。要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珍惜来之不易的执业环境。说白了,就是珍惜自己的饭碗。       以上的内容为拟在明日所务会上传达之内容。        下面再说几句题外话。首先会议中通报的案情有误,现在检察院实际起诉的只有“妨碍作证罪”,“合同诈骗罪”没有起诉。再说这只是一起涉及律师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以我们法律人的思维就是关心案件的罪与非罪,关心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现在官方把这起普通案件上升到了政治高度,与法·轮·同等对待,这未免太兴师动众了。对案件的讨论,对案情的关注这本是正常的,真理会是越辩越明的。       只是法律科学也自然科学是不同的,法律科学是需要一个阶级立场的,现在虽然不谈什么阶级了,但是一个政治方向是需要把握的。所以,一些案件并不是从法条到法条,从法理到法理的,法律人在从事法律业务时,也要考虑自己的政治立场。       当今社会最大的政治就是稳定稳定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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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盘点李庄案第二季庭审的门道和热闹

原文地址: 盘点李庄案第二季庭审的门道和热闹 作者: 我是一中国公民 盘点李庄案第二季庭审的门道和热闹                             作者: 呐喊者啊 4月19日,在昔日民国陪都、今日巴渝王封地的重庆,将上演一出赶超好莱坞巨片的大戏,这部大戏的名称就叫《李庄漏罪案一审》,又名《李庄案第二季(上)》。至于为什么有个“第二季”的别称,想必大家心里都清楚明白,自不必再由我废话赘言。      自巴渝司马府公布该片即将上映的消息之后,社会各界便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可见大家对该片都抱着浓厚的兴趣。有一句俗话叫“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不过在我看来,不论是门道还是热闹,只看其一,必影响自己的观影质量。于是乎,不才小生我为大家精心分析出了本场大戏的几点门道和热闹,以供诸位参阅,希望大家看得开心,更希望大家能从此片中悟到一些道理。      下面普及下简单法律知识,以让大家看看有哪些门道。      1、 旁听。      ① 旁听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李庄显然是非未成年人,并且此案也绝对无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应当公开审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因此,如果你希望旁听此案,建议你前夜不要饮酒,并尽量表现出一副正常人的严肃样,免得被法院找到拒绝你旁听要求的口实。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不过此规定是1993年颁布1994年实行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则是1999年公布实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1999年的《规定》较1993年的《规则》具有优先效力,且因为它并没有禁止“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的旁听资格,所以,法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公民旁听要求。      当然,法院方可能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来拒绝你的旁听要求。但请注意,此款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旁听人员,而非全体公民。在你的旁听要求被同意之前,你一直是非旁听人员,因此此规定不适用于你。      另外,法院有可能会先允许你进去,这样你就成了旁听人员,自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然后他们再以你属于“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为由把你请出去。      表面上看这样做似乎合法,但是,一来,1993年《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因为和1999年《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相冲突,于是它已经被自然废止而不具有任何效力,法院无权拿没有效力的规定来约束你;第二,即使此规定仍然有效,但法院如此适用是曲解歪曲法律立法本意,因为《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应只适用于旁听资格的事先审查,至于事后取消旁听资格则应该由第九条到第十二条来调整。      当然,大陆法院很强悍,即使你有理也不一定争得过他,所以,为了你自身的安全和安宁,当他们强行拒绝你的旁听要求时,请不要以过于强硬的态度与他们理论,当然也不要长时间的和他们纠缠,但如果能问明具体的拒绝原因并且留下相应记录,当然最好不过,因为这也算是大陆法治进程的一个真实写照,很有收藏意义,将来哪天大陆从威权下解放了,这就是我们共同奋斗的历史见证,当然这是后话了。      ② 旁听申请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就目前网络上对此案的激烈讨论来看,这是一场热戏。想旁听的人肯定很多,更何况法院可以依照《最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大小官员等参加旁听,记者也会蜂拥而至,剩下的位置就更少甚至几乎没有了,那么发旁听证应该是必然的事情了,所以希望旁听的你有必要早点行动。      旁听证怎么发,什么时候发,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由法院自己便宜行事,当然再便宜,他们自己也还是要制定一个明摆着的规章制度的。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有必要致电重庆江北法院问个清楚,他们到底是开庭当天发放旁听证还是提前发放,如果当天发放,那是从几点几分开始,如果提前发放,是提前几天,开始发放的那天是从几点几分开始。江北区法院的电话是(023)67560506,对于住在重庆城区希望旁听的朋友,也可以亲自去江北法院咨询,具体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至于如何乘车,还请咨询百度。当然其他的程序不会太复杂,口头申请,需要带上身份证件即可。      ③ 旁听纪律   虽然我知道这部大戏将会非常精彩,恐怕会精彩得让大家忍不住以鼓掌、唏嘘甚至厉声抗议等方式为故事的主人公鸣不平,或者会有一股想把这一切录下来慢慢欣赏的冲动,甚至有很多憋不住想问的问题和想说的话。但是,大陆的法庭纪律森严,因此大家最好还是忍住内心的不满,憋住内心的好奇,抑制住内心的冲动,尽可能安静老实什么也不做地看下去,即使是实在看不下去了,也请在请示领导后直接回家,如果你旁边没有领导,那就最好塞上耳朵闭上眼睛睡觉,而不要乱跑。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所以,为了你自己的安宁,还是老实为妙,不要本来就憋了一肚子气,还要被关个几天,那就亏大了。       2、庭审程序和内容      刑事案件的庭审有一套固定的程序,目的是让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同时也让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因法官或者其他人的主观态度而被剥夺、限制或肆意增加,以防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本来这算不算什么看点,因为这是每一次庭审都一模一样的东西,但是,在庭审程序上存在严重到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瑕疵和漏洞,重庆法院方面是有前科的,因此,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看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执行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庭庭审的活动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之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当然,这场大戏,一般会依惯例择日宣判,所以要想看到最后一个步骤,需要时时关注新闻消息,刻刻拨打法院电话,了解宣判时间,然后像买春运火车票一样积极,早早奔向法院门口,领取那珍贵的旁听证。      ①开庭阶段之看点   开庭阶段,书记员应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应当宣读法庭规则,然后依次请两造和法官入庭,再向审判长报告准备完毕。鉴于重庆方面一直以来歪曲误读法律的做法,我很怀疑,其实他们根本不怎么懂法律,因此,我觉得江北法院可能会漏掉法庭规则的宣读,或者少宣读几条,或者多宣读几条,当然,为了维护重庆当局的面子,多宣读几条的概率是比较大的。      之后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并传唤被告人也即李庄先生到庭,同时问明被告人相关信息,包括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法律处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以及时间,起诉书副本收到时间。这个时候的看点其实的李庄的回答,问及住址和职业,李庄可能会回答江北看守所和政治犯,问及法律处分情况,李庄亦有可能回答,由于去年2月9日是枉法裁判,因此我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只受过政治处分。然后一如李庄案一季一审一样,法官会作出相应纠正。      再后来是审判长宣布案件来源和起诉案由,当然,重庆方面不会傻到让江北法院说这案子是自己辛辛苦苦跑遍大江南北才找到的,因此,案件来源一定是信仰坚定的热心公民的举报,起诉案由也一定会参照起诉书的内容。不过,看点还是有的,我们可以关注此案案发时间,在李庄一季二审开庭之前一审宣判之后,难道这不是太巧了吗。李庄曾说幕后交易的存在,我臆测如果当初的交易没有达成,这个案子当时就要被提交一中院,然后发回江北法院重审,再多判个几年,恐怕李庄就是在这样的考量下决定的认罪吧。      最后是法官宣布庭审参与人员及鉴定翻译人员名单,以及告知当事人可享有的权利。这时的看点在于不专业不敬业的江北法院是否会漏宣几项,被李庄和辩护律师提醒,以及李庄会不会一如既往的提出回避申请,然后再被审判长不经合议庭简单商讨甚至不假自己大脑思索地一律驳回,等等。      法律规定,对于有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也应该到庭,如果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那么徐丽军也必然涉嫌伪证罪,按理应该到庭。辩护人和李庄可能会就此提出抗议和申请,不过法院也许会解释到,徐丽军有自首情节,且没造成严重后果,悔罪态度良好,因此没被起诉,更有可能的解释是,徐丽军的犯罪地在上海,我院无权管辖。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吗?      ②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是这一阶段的第一步,起诉书大家都看到了,内容也知道了,不过重庆控方有在开庭时添加新内容的传统,新内容有没有,是什么,有怎样震撼的效果,暂时保密,到时便知,于是乎,这一不应该成为悬念的步骤恐怕也将为我们提供精彩的看点。      第二步是被告人就指控作出陈述。对于此案,通过网络以及新闻上的消息得知,李庄否认罪行存在,辩护律师也会计划做无罪辩护。我总结出的看点有三,首先是李庄可能当庭认罪,理由恐怕和第一季二审一样,这里不多叙述,其二,李庄可能会大声喊冤,甚至可能爆出今天漏罪庭审与去年诉辩交易之间不为人知的联系和秘密。第三是李庄将会控诉此案的侦查管辖全部违法,并抗议他在侦查阶段被剥夺聘请律师的权利。相信这将极大的满足观众们的好奇心。      李庄激动的情绪肯定会被法官勒令法警予以制止,然后就进入控方、辩护审判人员询问被告的一步。询问内容,应该有你认不认罪,当时在上海某公司职务侵占案中担任孟英辩护人的情况,在法庭上是如何询问证人的,在提供辩护意见时对孟英和他的家属说过什么,对证人徐丽军说过什么,等等。      以上关键看点是后两个问题,因为起诉书说道,李庄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那么徐丽军在出庭之前一定向控方提供过证言,同时我们也很有必要知道李庄到底说过什么话。李庄的回答一定不能满足控方欲加罪于其身的欲望,控方肯定会轮番从各个细节入手轮番攻击,作为重庆方面螺丝钉的江北法院,也绝对会在中立面目的掩盖下加入让所谓犯罪事实更明了的行列。当然,参照重庆当局的法律专业水平,恐怕也问不出什么名堂,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荒唐的问题,比如,你有没有嫖娼啊,你又没有性贿赂证人啊等等。相信辩方在询问的过程中将会很轻松。所以,这一段的看点不仅是精彩的交叉询问,还有控方可能爆出的惊世笑话。      第四步进入核查证据。根据起诉书的显示,控方提供的证据长达276多页,甚至在4月6号还提供了新补充的证据,可谓是阵容强大,貌似真要成铁案了。但根据起诉书,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言、李庄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书证,只是委托书,判决书,执业证等证明李庄当时辩护人身份和徐丽军证言未被采信的证据,控辩双方应该没有大的异议,因为这几乎不存在造假的情况,也证明不了任何问题,证言未被采信,可能是情况真实,但证明力太弱,没能排除法官内心怀疑,所以没有采信,也可能因为跟其他证据相比较,发现证言失实,但证人不是故意为之,而是自己认为那就是真相,故没被采信,只有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李庄才存在辩护人伪证罪的嫌疑。      李庄的供述辩解应该也不会引起太大的异议,作为律师的李庄应该不会在辩解中为自己留下太大的漏洞,控辩双方就此证据进行质证时应该只是确认其中的一些问题。      因此,关键看点就在五个证人的证言,尤其是徐丽军的证言,因为徐丽军是控方称之为被引诱教唆的人,作为第一当事人,他应该是最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但他的证言是什么,只是关于孟英案证言的重复,以说明他曾经的证言是虚假的?但他作虚假陈述不一定是出于故意,更不一定与李庄有关,所以,按常理推断,他应该还会提供李庄是如何教唆、引诱他的证词。当然,相信这回的引诱手段不会是眨眼睛摇脑袋讲暗语之类的。      在这一步骤,我们还应该关注的是控方证人是否出庭,控方是否只是宣读证言而不让辩方复制证言,控方是否只宣读了部分而非全部的证言,控方是否搞突然袭击突然多宣布了几条证言,控方证人出庭后是否会说自己听不懂普通话和重庆话,或者声称自己头晕请求退庭,等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看看辩方是否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是否会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要听取双方证言”的规定驳回辩方的申请,法院是否会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辩方向控方证人发问,等等。不要以为这些都不会发生,要知道,这些大都是李庄案第一季的老把戏了。      在之后的调取新证据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两步中,我们大概又能看到,控方的要求都得到充分满足,而辩方的要求几乎全因“没必要”而被驳回和否决的老场景了      ③法庭辩论   这一阶段控辩双方应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就李庄是否构成犯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展开辩论。由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依次发言辩论,直至双方表示不再发言为止。      这一阶段,看点在公诉人是否会像一年半之前那样,突然抛出嫖娼之类的奇谈怪论来。另一方面,李庄可能再次爆出相关黑幕,同时,作为中立的法庭,极有可能无理打断辩护人的发言,而无视公诉方离题万里的怪谈,这将再一次把大陆法庭控辩不平等的特征做一个形象生动的展示。      当然,还有一个看点就是李庄辩护人会说明上一阶段认定查实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庄的罪过,这些证据中,徐丽军的证言是关键。据我分析,徐丽军在证言中肯定会提到李庄答应帮他索回投资款的事,但是,辩方可能会称李庄的承诺只是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之一:      一是仅以此作为交换条件请徐丽军出庭,法庭上的徐丽军自己在李庄询问的过程中改变了证言,这样的话,徐丽军提供所谓虚假证言跟伪证一事不仅没有必然性,连相关性都很低;      二是李庄向徐丽军说明了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以及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向他晓以利害,告知其哪类款项可以索回哪类款项不能索回,并告诉他相关证据已经能证明他的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他能出庭说明真相,他能帮助他索回这笔钱,这样的话,虽然改变了徐丽军的证言,但证明不了李庄是违背客观事实改变的,也证明不了李庄是在明知为虚假的情况下仍然要徐丽军这么说;      三是李庄将索回此笔款项作为交换条件,让徐丽军出庭并按他提供的言辞作证,但即使如此,虽然让徐丽军改变证言的时候没提供理由说服,但也依然不能证明李庄违背了客观事实或者在明知为虚假的情况下故意伪造。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当庭解除辩护人代理关系,并要求法庭指定律师,那么,李庄会不会再入圈套,让天下哗然呢?这个,恐怕也要等19日当天才知道了。      ④被告人陈述   在去年的2月的李庄案一季二审中,我们看到的李庄藏头露尾陈述词,就是在这一阶段所做的精彩陈述的一部分。因此,此阶段关注的对象,则应该是李庄是否还会搞一出藏头露尾,李庄是否会高声控诉,法庭在此情况下是否会充分保障李庄陈述的权利。      ⑤宣判   前面提到,旁听宣判需要大家拿出排队买春运火车票的激情,宣判本没什么看点,但因为去年2月9日的前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过程将再出变故,不过,为防意外,重庆法院很可能在法庭中塞满他们自己的人,再威胁一下律师要以大局为重,那么这个小秘密就可以保住了。当然,这只是臆测,具体情况,要等到那个时候才知道。      废话了这么多,门道终于说完了,现在说说热闹。      1、 杨金柱的跟斗和微博      杨金柱在自己的十点说明中提到,如果不被允许进入旁听,将在法庭外散步,至于翻跟斗与否,将视情况而定,不过,如果真要翻的话,是会递交申请的。      杨金柱先生订的是18日下午的票,19日就要开庭审判,到时候座位紧张,拿旁听证恐怕比登天还难,估计杨先生是没办法旁听了。不过重庆方面也可能要致力于改变自己的形象,因此允许杨先生进去也说不定,但万一将杨先生认定为精神病人或者所谓不宜旁听的人,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如果杨先生有幸进去旁听,他会在每个小时的0分发一条微博报平安,如果到了某点的零分,却看不到杨先生的微博了,恐怕就有热闹看了,不出半个小时,网络上就会吵得要翻天,现场的媒体大概也会不断的询问执勤的工作人员,不过,工作人员肯定只有一个回答:对不起,我也不知道……      如果杨先生没那么好运气,被挡在外面了,肯定会寂寞难耐,于是大家将看到杨先生一次又一次向相关人员递交翻跟斗的申请书,如果幸运,翻跟斗被允许,那么我们就将见识一个五十多岁老男人的筋斗神功。当然,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引来大堆媒体肯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过金柱先生已经言明拒绝接受采访,想必他一定会紧闭大嘴,一个字不吐,当然,照片是可以照的,相信即使只有照片登在媒体上,也足以引起热烈的讨论。      2、媒体大集会      在4月19日当天,我们将有幸看到一大堆媒体扛着大大小小的摄影器材等在法庭门口,可以预料的是,如同第一季的一审,因为“座位太少”,很多媒体无法进入旁听,当然就只有等在门口,听已经进去的同行或其他人向外传递消息。      这期间,媒体记者们恐怕也会等得无聊,而想随便找几个人问问问题。有接受采访欲望的人,可以乘机去报纸上露个名字,甚至还可以露个脸。不过在下给诸位一个建议,接受采访时,该说的话说,不该说的话不要说,想说也要拐弯抹角的说。比如媒体问你对今天的庭审什么看法,你就说,相信江北法院的法官们在红歌革命精神的感染下,一定树立了坚定的信仰,一定会以大局为重,给党和国家一个交代。当然,这样很浪费记者的时间,不过,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也是不得已的事情。      3、庭审中公诉人的笑话和李庄反常行为引发的热闹   重庆的公诉人向来很幽默,喜欢在法庭上以一副一本正经的面孔说几句玩笑话,来缓解一下紧张的庭审气氛。比如,当初的李庄嫖娼轮大概就是这么出炉的。      而被告人李庄,在去年2月9日宣判时就当庭爆出诉辩交易黑幕,既然如此,有理由相信李庄在4月19日的庭审中也将爆出一些新的东西。      另外,去年二审李庄的反常表现让天下哗然,这回是否会像上次一样认罪,或者是来个新的解除代理关系,都是我们期待的精彩内容。      当然,这几点热闹在前文的门道篇中已经提到过,就不再啰嗦重复了。      4、咆哮公堂被拘引发的热闹   重庆方面的做法如果恶心到一定程度,也不排除会有人忍不住高声咆哮以排解心中郁闷或者缓解反胃的难受劲。不过咆哮了虽然解气舒筋活血排解压力,但这位老兄或者大姐恐怕就要好好独自反省几天了。      不过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应该很低,如果真发生了,必将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各个媒体也可以据此做一期专题,题目就叫《面对不公,咆哮抗议该不该》,然后一方面支持人民有抗议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说做事要理性,行为合法才是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于是得出一个结论就叫,面对不公,应该用理性合法的方式抗议。      当然,我肯定不支持这种非理性的做法,何必呢?回家不就行了吗?何必让家人担心,而且这是法律明文规定,谁能救你啊。不过,如果诸位想从头到尾看完庭审,建议不要吃饭,自备卫生纸和口香糖。      结语      关于《李庄案第二季(上)》的门道和热闹,大大小小也盘点臆测了不下十条,到时候,大家能不能得到机会去旁听,就要看自己的人品和造化了,至于看不看得见我盘点的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那就要看重庆当局自己的选择了。      依照我善良的本意,我当然不希望大家眼里看到的庭审,只是一场罔顾法律、不顾客观事实、违背司法公正、只是走走过场的真人秀,如果重庆能一改一季作风,严格按法律办事,不仅是救了自己,而且也会让所有大陆人对法治的未来重新燃起希望之火,让大家知道自己的努力并非白忙活,从而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意见,而非让犬儒主义的情绪在整个社会蔓延。这个角度来说,也算是积了阴德了。      不过,如果重庆当局执意裸奔,连遮羞的内裤也不要了,那恐怕连玉皇大帝也救不了他们。要知道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何去何从,只能由自己决定。19日的审理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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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份祸国殃民的自供状!

原文地址: 一份祸国殃民的自供状! 作者: 山风 一份祸国殃民的自供状!    评贺卫方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徐汉成          2011年4月12日   , 北京大学 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贺卫方先生 发表了题为《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的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纵观其文,主要是质疑重庆运动式打黑,其次则是抱怨重庆法律界在处理李庄一案中的司法不公!读了贺先生的《公开信》后,笔者却丝毫感受不到贺先生心中的“ 那一份理想 ”到底是什么,丝毫感受不到这份公开信出自一个有造诣的法学者之手,甚至也丝毫感受不到贺先生是一个有良知的人,首先是不解与迷茫,然后是震惊,继而又深感贺先生的无聊与无耻!再接下来就是愤怒了!逐步的,贺先生在我心目中的形象则由法学家变成了文化汉奸!由此,借用贺先生的话叫“如鲠在喉”有些话也就不得不说了!    首先让人迷茫不解的是:公开信说:“ 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 ,这就奇了怪了,既然贺先生是一个有“理想”的法学专家,文强一类的贪官横行不法之时,贺先生不焦虑!中国的刑事犯罪率增长之时,贺先生不焦虑,黑社会横行霸道,老百姓生灵涂炭、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之时,贺先生仍然是淡定与从容,而唯独对重庆的“某些走势”焦虑了起来!那么,我们就要问贺先生,请你能不能不用莫须有的“某些”一词,能不能说得明白与具体一些,到底哪些“走势”令贺先生焦虑?说出来也好让全国人民与贺先生共同“焦虑焦虑”!这座城市的哪些“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这里的“种种”指的是什么?又危及了法治的哪一条基本“准则”?危及法治的主体到底是重庆市委还是市政府?抑或是重庆的司法界?    贺先生又说:“ 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 “打黑除恶” (当然也包括 “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 )。”这又令人迷惑不解了,我们都是文革的过来之人,文革的目的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其做法是通过群众性的大呜、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方式批判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批判反动的学术“权威”。而重庆的 “打黑除恶”怎么能和文革挂上钩呢?在打黑除恶中,重庆发动群众搞大呜、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了吗?批判当权派了吗?批判学术权威了吗?没有,都没有!倒是贺先生一类的“权威”批判起重庆的党委、政府与法学界来了,那么,请问贺先生,重庆除了唱红与打黑外,其他“ 很多事情 ”到底包括哪些事情?你是一个法学专家,打黑与唱红违法不违法?违规不违规?现行的中国法律有哪一条、哪一款说不允许打黑?又有哪一条法律规定人民不得唱红?贺先生所说的“法治理想”到底是一个什么玩意?逼使重庆打黑除恶的因果到底是归结于黑恶犯罪势力的道德沦丧?还是归结重庆司法界的“法治理想”的沦丧?   贺先生又指责重庆打黑说:“ 在整个 “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 ” 不难看出,贺先生不可谓不阴险,也不可谓不狡诈,因为文革被否定,因此他要为重庆戴上文革的高帽子了,要向重庆的党政与司法界打棍子了!在这里,我们不妨告诉一下贺先生,重庆的打黑除恶不能称之为“运动”,充其量只能称之为战役,而这种战役式执法不是重庆的发明,也不是重庆首开的先河,早在一九八三年,面对当时的刑事犯罪的形势,邓小平就提出了组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的问题,在这里,我们不妨与贺先生共同重温一下邓小平的讲话,邓小平说:“ 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 (邓小平:同公安部负责同志谈话的要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邓小平文选第 2卷第33页1983年7月19日),关于贺先生指责重庆“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的问题,邓小平说:“ 我们说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 ”(出处同上)因此,对于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邓小平是主张组织战役活动与广泛发动群众的,虽然我们不是说邓小平的话句句是真理,但一九八三年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还是深得全国人民的人心的,在邓小平的主导下, 1983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决定》通过一年多的“严打”, 黑恶势力立刻有所收敛, 刑事犯罪率立刻下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赢得了一个良好的环境,想必这件大事 贺先生不会不知道。在现阶段,邓小平理论仍然是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因此,难道贺先生要挑战与批判邓小平吗?难道“运动式执法”错了吗?难道“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也有错吗?按照贺先生的意思,要让恶势力横行不法的局面持之以恒吗?让事关老百姓生死攸关的案件久拖不决吗?   亲爱的贺先生,近些年来,就是在你们这些“教授”与“学者”们的学术“成果”频出之时,就在你们声嘶力竭的高呼人权的时代,而刑事犯罪率却一年比一年增长,这一点相信贺先生不会否认,刑事犯罪率越高,则说明人权状况愈恶化,可是你们这些大学者也好,大教授也好,口口声声以法治的权威自居,讲了多少年,到头来又怎么样呢?还不是犯罪率在逐年升高,人民的安全感每况愈下,难道重庆打黑就不算是法治了?    难道让人民举报与参与打击黑恶势力也有错误?贺先生能不能明确的指出来,在抓获的涉黑的案犯中,有哪一个是抓错了,又有哪一个是被(所谓 “群众来信和检举”)诬陷与诬告的?如果你是一个有理想的正直的法律工作者,那么,就就理应毫不犹豫的站出来,为那些被诬告者呜冤昭雪!   贺先生又说:“ 假如 政府 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 ”贺先生是法学专家,而在司法中最讲究的是证据,为什么贺先生总喜欢用“假如”“某些”之类的词语来说问题呢?惩罚犯罪是公检法的职能,难道你有证据说重庆将惩罚犯罪的职能由政府来完成的吗?如果有证据,何必要用“假如”一词呢?      在《公开信》中,贺先生警示王立军说:“ 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又说:“ 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按照贺先生的逻辑,对于黑恶势力不能打击,只有采取容忍的态度,这哪里象出自一个《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的法律工作者之口,活脱脱一副刑事犯罪分子的代言人的嘴脸!不仅在威胁社会,威胁重庆市委与政府,还威胁王立军本人!   贺先生说:“ 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 ”在这里,我们确实看到了贺先生有一颗悲天悯人的“仁慈”之心,因为他舍不得公权力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但是,贺先生应该知道,对于犯罪分子的宽容,就是对人民的残忍!正如邓小平指出的:“ 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 ” (出处同上)按照贺先生的逻辑,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是很重要的事情,而黑社会一类的刑事犯罪分子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则是无关紧要的事情?作为法学专家的贺先生应该清楚,“打黑”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措施与手段,其目的是还人民一个清平世界,还社会一方净土,让人民安居乐业,让社会更加和谐,让经济发展一个良好的环境,法治也不是治理社会的终极目标,而是调整各种人权关系与利益关系的一种手段,司法只是一种过程,法治彰显的是公平与正义。试问贺先生,假如重庆不打黑,不用公权力剥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难道对这些犯罪分子“招安”不成?你能不能拿出一个“理想”的方法出来,让刑事犯罪率日益下降,让黑社会分子不再践踏与剥夺人民的生命财产,还人民一方净土!如是则全国人民一定会对你贺先生五体投地,感恩戴德,谢天谢地!则国家幸甚,民族幸甚,人民幸甚!如果贺先生压根就拿不出什么“理想”的方法,无法还人民一个清平世界,无法还人民一方净土,仅是嘴上说得动听,充其量也只能是过一把吹牛皮的嘴瘾而已!那么,我们实在无从得知贺先生所谓的“理想的法治”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实在无从得知贺先生所谓的“理想的法治”要让人民等到驴年马月?    贺先生又说:“ 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 “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在贺先生的眼中,重庆的黑社会犯罪的严峻形势并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重庆的司法界“喜欢”而“声称”出来的,不过这里贺先生倒是讲了一句实话?:这就是 “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 “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 ”是的,黑社会的泛滥成灾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背后一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我们的“白社会”到底出了哪些严重的问题呢?是政治制度出了问题还是经济制度出了问题?难道仅仅是你说的司法不彰吗?文强一类的众多黑社会分子是企业界的人吗?他们所犯下的种种罪行是在“ 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 吗?假如我们的制度出了问题,贺先生的“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份理想”能够实现吗?我们期待着贺先生为了心中那份理想而做出明确的解答!    关于李庄一案,贺先生说:“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 “功课”。 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 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 “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 不知贺先生这里的“重庆方面”是指的哪一个方面,指的是党的组织还是政府部门,如果贺先生确实掌握了重庆党政干预司法的证据,为了心中的那份理想,就理应掷地有声,何必隐隐约约,而不公公开开,大大方方的指明呢?如果司法界做足了“功课”岂不是更进一步说明了重庆对李庄一案的慎重吗?又有什么值得指责的呢?学者应邀旁听难道也违法违规吗?重庆的政法部门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错了吗?   “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 ”同时他指责说:在李庄被判有罪的 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 。这里我们清楚的看到:贺先生对“重庆日报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是持反对态度的,但后文中他又称赞说:“ 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贺先生一方面反对重庆的学者们力挺对于李庄的审判,一方面又主张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    虽然,在这份所谓的《公开信》信中,贺先生可谓是绞尽脑汁,用尽了心机,但是,笔者之所以说贺先生的《公开信》是一份祸国殃民的自供状,是因为近些年来,国家的刑事犯罪形势日益严峻,任其发展,不仅使老百姓生灵涂炭,则将严重威胁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危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重庆,不仅赢得了重庆市民的广泛支持,也赢得了全国人民的广泛支持,而在贺先生眼中则是“ 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如果按照贺先生的“心中的那份理想”不仅殃民,而且祸国!        二 0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文(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邓小平文选第 2卷第33页1983年7月19日)   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了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对经济犯罪活动是这样,对抢劫、杀人等犯罪活动也是这样。    为什么不可以组织一次、二次、三次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战役?每个大、中城市,都要在三年内组织几次战役。比如说北京市,流氓犯罪集团到底有多少,有哪些人,是不难搞清楚的。像彭真同志讲的,找老民警当顾问,调查调查,情况就清楚了,就可以组织战役了。一次战役打击他一大批,就这么干下去。我们说不搞运动,但集中打击刑事犯罪活动还必须发动群众。动员全市人民参加,这本身对人民是教育,同时能挽救很多人,挽救很多青年。发动群众,声势大,有的罪犯会闻风跑掉,那也不要紧,还有第二次战役可以追回来。    最近有的城市抓了一批犯罪分子,形势有好转。当然,这还只是一时现象。那些犯罪分子在看风向,看你下一步怎么办。如果还是软弱无力,处理不严,坏人的气势还会长上来。    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包括杀人犯、抢劫、流氓犯罪团伙分子、教唆犯、在劳改劳教中继续传授犯罪技术的惯犯,以及人贩子、老鸨儿等,必须坚决逮捕、判刑,组织劳动改造,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必须依法杀一批,有些要长期关起来。还要不断地打击,冒出一批抓一批,不然的话,犯罪的人无所畏惧,十年二十年也解决不了问题。一九七五年处理铁路问题时,对帮派分子,我说现在不抓人,把他们调开,。“四人帮”说不行。我说凡是帮派头子,有一个调开一个,再出一个再调开,一天调一个,一年调三百六十五个。这个话传下去以后,铁路上的秩序马上就好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不采取这样的办法不行。    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我们说加强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讲人道主义,我们保护最大多数人的安全,这就是最大的人道主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先从北京开始,然后上海、天津,以至其他城市。只要坚持这么干,情况一定能好转。            附文(二) :为了法治,为了我们心中的那一份理想                    ——致重庆法律界的一封公开信                              贺卫方    尊敬的重庆市法律界各位同仁:    一年多来,我一直想写一封公开信与各位交流一下关于重庆 “打黑”的看法。不过考虑到自己在博客等媒体上对于某些事件已经作出过不少评论,担心“说三道四”,饶舌惹厌,也就作罢了。 但是,最近重庆的某些走势令人颇感焦虑,如鲠在喉。在我看来,在这座城市里所发生的种种,已经危及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 作为一个法律学者尤其是一直参与司法改革的学者,我觉得,公开地把自己的一些困惑和批评意见发表出来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义务。   促成我写这封公开信的另一个因素是,重庆是我的母校西南政法大学的所在地,是我魂牵梦萦的一座城市。 1978年,经历了“八千里路云和月”,在歌乐山下的这座校园里,自己开始了此后的法学生涯。当年上学的时候,我们的老师们也刚刚从“十年浩劫”中备受压制的状态里回到校园,谈起文革期间无法无天、生灵涂炭的一幕幕,一些老师不禁泪洒讲坛。其实,我们这些学生也都是文革的亲历者,所以每个人都是何等地珍惜法学这门专业。我们憧憬着祖国法治建设的前景,盼望着能够早日投身到这桩伟大的事业中,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作出贡献,并下定决心,绝不让文革悲剧在这片土地上重演。   然而, 时过三十多年,我们多么熟悉的这座城市里却发生了很多事情,令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是的,我指的正是已经持续两年多的 “打黑除恶” (当然也包括 “唱红”,不过“唱红”这里就暂时不讨论了)。 在整个“打黑”行动中,我们看到了运动式执法和司法在轰轰烈烈地开展。在短短八个月的时间里,当局发动社会密告(所谓“群众来信和检举”),抓获“涉黑”人员近五千人。随之而来的是数百个“专案组”突击工作,以“重庆速度”批量化地逮捕、起诉和审判。 文强案二审之前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上的王立新法官的日记清楚地表明,公安、检察和法院之间是如何不分彼此、联合办案的。不仅如此,所谓“大三长会议”几乎是公开地登堂入室。对于一些重大案件,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局长开会协调,导致案件还没有开审,判决结果就提前决定了。最后的审理过程就是走过场。制度设计中所追求的三机关相互制约机制也就完全失灵了。各位同仁,你们不觉得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独立的准则么?   在李庄案的审判过程中,我们分明看到,法庭基本的中立性已经荡然无存。 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请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我相信主持审判的付鸣剑法官深知这种当面质证的重要性,因为你在西南政法大学的硕士论文研究的主题正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然而合议庭却拒绝了被告方的要求,理由居然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 。请各位查一下刑事诉讼法,有没有证人出庭与否取决于他或她的意愿的规则?况且该案的七位关键证人均在重庆执法部门的羁押之下,他们提供的书面证词很可能出自于刑求或其他威逼利诱,必须通过面对面的核查印证,才能让李庄究竟是否唆使相关人员做伪证等真相大白。然而,江北区法院 ——这是我当年大学实习的地方——却硬是仅仅凭借这些无法质证的所谓证词作出了有罪判决。   在该案二审时,出现了极其蹊跷的一幕:李庄由一审绝不认罪到二审时突然完全认罪。我们无力深究这戏剧性转变背后的影响因素,不过当法庭宣布由于李庄的认罪,将刑期由两年六个月改为一年六个月时,李庄明显表现出受骗后的屈辱和愤怒,他大声说: “我的认罪是假的。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据“经济观察网”2010年2月9日报道)。李庄的言辞表明,他仍然没有认罪。这样一来,依据他认罪因而减轻处罚的二审判决就被釜底抽薪了。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庭,必须立即宣布暂缓作出二审判决,查清李庄认罪是在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还是确有背后交易导致以认罪换缓刑。无论如何,既然李庄已经明确地拒绝认罪,二审合议庭需要在这一新情况出现之后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法官们确认一审所认定事实无误,那么就应该改为维持原判,而不是减轻处罚。当然,如果存在着警方和检察机关诱骗认罪的情节,法院也需要追究相关人员妨碍司法的罪责。但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却任由法警将正在怒吼的李庄拖出法庭,对于合议庭依据虚假认罪基础上的判决无动于衷。这又是为什么?   看得出来,围绕着李庄案的审判,重庆方面做足了 “功课”。 法学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庭审现场,有学者应邀旁听。 12月30日的庭审持续到凌晨一点多。接近尾声时,在法庭楼上的一间可以通过视频直播看到庭审现场的会议室里, “有关部门”连夜召开法学专家座谈会。“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深夜被叫来参加座谈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梅传强告诉《南方周末》,是重庆市政法委召集的。 第二天,《重庆日报》便刊出了庭审纪实和学者们力挺这次审判、批驳李庄及其律师在庭审中所提出各项质疑的发言摘要。 基层法院的一次审判,直辖市的政法委亲自主导,星夜召集学者座谈,市委机关报第一时间为之造势。面对这一切,若还有人相信这样的审判以及后来重庆第一中级法院的二审有一丝丝审判独立、程序正义的意味,那实在是天真到可笑的程度了。   问题在于,假如没有法律界的配合,这一出出司法闹剧又如何可以顺利上演?参与者也许会辩解说,在目前的体制下,个人即便内心有疑问甚至抵触,但是你如何抗拒这种压倒性的支配力量?诚然,这是一件十分纠结的难题。但是,在消极顺从与积极迎逢之间还是有着清晰的界限。某些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检察官那种罔顾法律概念,创造性地为一些非法行为背书的行为,实在令人齿寒,也可以说是法律教育失败的象征。    这里还要特别表达对于重庆法学界某些学者的失望之情。如果说实务界由于身份困难而不得不听命于上峰的话,学者们却完全可以保持最低限度的独立性。对于践踏法治准则的行为,也许你不愿意发表直率的批评,但至少还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世界不少国家的法律史表明,在维护法治基本准则方面,法律学界都承担着为实务界提供理论和知识后援的使命, 同时也肩负着耶林所谓 “为法律而斗争”的神圣义务。面对干预司法独立、违反法律程序、损害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界需要作出清晰而坚定的批评和抵制。但遗憾的是,一些学界同仁不此之图,反而在一审判决尚未作出的时候,就在官方报纸上集体合唱,发表对于五个程序事项一边倒的言论。你们可以看一下随后网络上各方人士如何评论,给学界尤其是西南政法大学带来了怎样的声誉损害。我不明白,促使诸位做这样事情的动机究竟是什么?   最后,我要对重庆公安局王立军局长说几句话。 2010年11月,你被西南政法大学聘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我恰好也是母校的兼职博导(查简历,还获悉你也是北大法学院刑法研究所的研究员,足见我们的缘分不浅),所以这里不妨做些学者间的交流。虽然只是公安局局长,但由于重庆当局将“打黑”运动作为工作的重点,你的角色就特别凸显,可谓举足轻重。对于你主导的这场雷霆万钧的运动,我颇有一些担心。 一是指导思想上如果存有净化社会的观念,结果可能是危险的。人性总有某些无从改变的特性,一个健康的社会也许只能对于某些人性的弱点采取容忍的态度。况且秩序与自由有着内在的紧张,过于重视秩序,未免偏于一端,令自由受到减损。   第二,尽管我们都痛恨黑社会,也赞成以法律制裁这类犯罪行为,不过还是要看到,黑社会在重庆能够发展到你们喜欢声称的那种可怕程度,那一定是我们的 “白社会”出了严重问题。例如司法不彰,企业界只好依赖法外手段保证交易安全。打黑固然必要,但治本之策却是健全政府依法行政和司法正义的相关制度。   第三,假如政府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使用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剥夺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甚至让那些从事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提心吊胆,朝不虑夕,势必会带来严重的后患。政府用非法手段打击犯罪令人产生某种不好的感觉,那就是 “以黑制黑”,强权即公理。而且,过于严厉的惩罚损害了人们的平等预期,对国家心存怨恨的已决犯亲属以及将来出狱的人们将形成一股可怕的反社会力量。 多年来,很多非常恶性的犯罪的作案者都是此前“严打”中受到过于严厉打击的刑满释放者。你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对此一定有比我更多的了解。    第四,尽管在现行体制上,公安机关具有超越司法的强势,但是,你作为一个兼职法学博士生导师,我相信一定会理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警察权要受制于司法权;公安需要尊重司法权,要接受检察机关独立的监督和审查,要维护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其实,尊重独立司法对于手握大权的人一样重要。文强在炙手可热的时候根本不会意识到这种独立性的价值,但一旦沦为阶下囚,他也许幡然醒悟,深刻地感受到,没有独立的司法,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    各位同仁,我在写这封信的时候,时时会想到死亡这件事。虽然相关数据没有全部公布,不过自从 “打黑”以来,文强之外,在重庆还有不少人被判处死刑。 人都不免一死,由国家公权力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毕竟是很重大的事情。 在网上看到你们的城市组织市民唱“红歌”的图片,真是红旗招展,满目赤色。旗帜的颜色也是血液的颜色。“唱红”与“打黑”两者行为都以同样的颜色铺陈渲染,令人不禁产生复杂的联想。不过,无论是权倾一时者,还是屈辱偷生者,生命注定是朝向死亡的。那些死刑犯不过比活着的人早走一些时日。砍头和枪杀都会留下可怕的伤痕,不过,那却是一种无需治疗的创伤。古希腊伟大的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对此看得很清楚,容我把他的诗句作为这封信的结语吧:   等冥王注定的命运一露面,    那时候,没有婚歌、弦乐和舞蹈,    死神终于来到了。    一个人最好不要出生;    一旦出生了,求其次,    是从何处来,尽快回到何处去。    等他度过了荒唐的青年时期,    什么苦难他能避免?    嫉妒、决裂、争吵、战斗、残杀接踵而来。    最后,那可恨的老年时期到了,    衰老病弱,无亲无友。        愿各位幸福,并致法治的敬礼!      2011年4月12日                —– 乌有之乡    http://www.wyzxsx.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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