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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亚洲 | 中国最高法院要求各地各级法院慎用强制拆迁

中国最高法院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各级法院必须慎用强制拆迁、征用手段,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星期五在官方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说,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问题上,各级法院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北京律师李方平就此表示,最近几年,中国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各地违规征地拆迁,但是都没有什么效果。 “我的意思是当然会有暂时的效果,长期性来看的话,也很难执行。” 中国最高法院的通知还说,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山西寿阳县马首乡三岔口村的村民靳尚功在接受本台记者电话采访时说,中国各级政府在暴力征地和拆迁问题上完全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完全没有效果,光发文件,说得好听,却不会具体操作。又没有实际内容,他就是说得好听,骗人上当。交县政府,县长,小县他绝不会支持城市人。 ” 中国最高法院的通知要求,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山西寿阳县马首乡三岔口村的村民靳尚功表示,中国各地的法院和地方党政官员往往串通一气,他们村子28亩集体土地被强占,村民告到法院,但当地法院根本不予受理. “我们村28亩一个小红砖窑,这个砖窑在村子中间,500人的一个村子,已经反映十几年了,不给办。” 记者:“砖窑是集体的土地? ” 靳尚功:“对。卖掉了,卖的还不如市价。” 记者:“卖给谁了?” 靳尚功:“村长、一个是乡党委书记。他们三、五个人假扮了一些群众,说是群众通过了,就卖了,卖给个人了。” 记者:“卖给村民是不是你们村里人通过了?” 靳尚功:“没有通过。” 在山西的村民靳尚功说,他们村子里的砖窑和用地被乡村官员转卖,村民到处上访,问题却迟迟得不到解决. “砖窑卖了30几万块钱。个人拿走了。” 记者:“你们这个事情上访多少年了?” 靳尚功:“快三年了。这个问题到市一级了,市里给拒绝了。他们有权,没有办法。” 村民靳尚功认为,在中国,征地拆迁的利润太高,很多地方官员往往和开放商勾结在一起,受害者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护. 中国最高法院的通知还要求,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高山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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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 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以自焚、跳楼等自杀、自残方式相对抗,有的以点燃煤气罐、泼洒汽油、投掷石块等方式阻挠执行,有的聚众围攻、冲击执行人员酝成群体性事件,有的法院干警不当使用武器致人死伤等等。前不久,湖南省株洲市又发生一起被执行人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自焚(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事件。上述事件虽属少数或个别,但引起的社会关注度极高,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其中的教训也极为深刻。为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往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站在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将此作为坚持群众观点、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载体,以更加严格执法的信念、更加严谨审慎的态度、更加务实细致的方法,依法慎重处理好每一起强制执行案件,坚决反对和抵制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的一切错误观点和行为,坚决防止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二、必须严格审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关、审查关,坚持依法审查原则,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三、必须严格控制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凡是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一律不得受理;凡是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原则上不得准许,确需先予执行的,必须报上一级法院批准。    四、必须慎用强制手段,确保万无一失。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凡最终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务必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五、必须加强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上级法院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增强工作协同性,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法院存在的各种问题。下级法院要主动争取上级法院的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优势。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执行工作司法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前向地方党委报告,并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同时,积极探索“裁执分离”即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七、严格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八、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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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5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二条 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后,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过半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储备机构作出的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土地储备机构所隶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 第六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确权决定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土地行政案件,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不服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八条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证书)在生效裁判和仲裁裁决中作为定案证据,利害关系人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的,起诉期限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 第十一条 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在审理土地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协调的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并恢复计算审理期限。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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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 转贴陈立彤日志 为何法院不守信?

法治的细节 2011年08月28日 20:32   分类: 社会   阅读: 190   评论: 3 据财新《新世纪》 报道 ,执法机关在调查许迈永罪行时,曾许诺许迈永,如果其“交代问题快、彻底,可特别从宽处理,” 根据许迈永在行刑前的最后陈述:其在接受省纪委审查的八个多月时间内,全面、彻底、透彻地交代了他的所有违纪违法问题。其甚至把放在别人帐户上的资金、房产、股票,包括贵重物品,全部作了如实交代,而且在检察起诉阶段,均保持一贯好的态度。因此,他“请求组织上兑现特别从宽政策”,破除社会上所谓“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传言。另据财新 报道 ,许迈永的弟弟许立勇说,全部赃款,许迈永没有花掉一分,国家都追回来了。许迈永还向纪检、检察部门提供其他人犯罪的线索,有检举立功行为。但是,事情并未向许迈永期望的方向发展。2011年5月12日,他被宁波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此外,对法院判决没收许迈永全部个人财产,许立勇同样有看法。他说,许迈永还有两个残疾人弟弟(其中一个就是许立勇)。许家父母生前曾对许立勇说过,由于许立勇和许迈永的另一个弟弟都是残疾人,且配偶都是外地人,为了安全起见,父母把绝大部分财产交由许迈永保管,为的是让许迈永能妥善照顾好两个残疾人弟弟全家。许立勇承认自己并不清楚父母到底交给大哥许迈永多少钱,但许立勇认为他爸爸几十年算命,钱不少。许立勇恳请法院从许迈永上缴款项中剥离出其合法收入和父母遗产部分退还给他们,保障两个残疾兄弟的合法权益。不清楚这项剥离工作是否得以执行。 我认为许迈永一案的判决在整体上是准确的,但如果上述报道属实,那么在细节上还值得商榷。具体言之,第一,许迈永应当适用缓刑。第二,被没收的财产中属于许迈永两个弟弟的私产部分应当剥离、归还给许迈永的两个弟弟。前者属于许迈永的“合同权利”;后者属于许迈永两个弟弟的法定权利。 上述许迈永的“合同权利”在中国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在美国却运用的比较成熟,它在美国是一个认罪服法从而减轻处罚制度(Plea Bargain)——有翻译成“诉辩交易制度”。根据该制度,检察官有权力和一个犯罪嫌疑人谈判,如果该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审判,就认罪服法,最后对该罪犯的处罚将会减轻。当然,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选择通过司法审判来确定其是否有罪,但是一旦败诉,则最后的处罚结果,相对于诉辩交易下的处罚,将会提高。这个制度的好处在于极大地降低执法成本。 罪犯相对于检察官和法院来说,是最低成本控制人。因为,该罪犯是知道犯罪实情的,他如果认罪,则司法成本将大为降低。换言之,如果他不说实话或不说话(注:它可以不说话,因为他有权利保持沉默),则一旦司法审判判定他有罪(注:该司法审判应当是公正的),被判有罪者相对于认罪服法者则应当受到更大的处罚。在2004年财政年度,全美国共51,666个有罪判决中的95.5%是通过认罪服法减轻处罚制度来解决的(详见本人的博文《 如果李庄在美国… 》)。 我认为许迈永一案及其类似的案件应当实施“诉辩交易制度。”实施该制度的好处是不仅可以降低执法成本,还可以迅速起赃,从而减少国家(或者企业)的实际损失。许迈永从被双规后不久就开始陆续彻底交待问题。其在八个月的双规期间写了2000多页纸的主动交代材料和3万多字的悔过书。并对放在别人账户上的资金、房产、股票,包括贵重物品,也全部作了如实交代。 另外,实施该制度对其他类似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政策攻心,换言之,是一个非常直白的警告:如果贪污受贿了,不要挥霍赃款,留下日后上交可以减轻处罚。按照许迈永的交代,他本人没有挥霍赃款赃物。赃款主要用于投资,增值部分也上交给了国家。(基于同样的理由,我认为“诉辩交易制度”不能适用于恶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诉辩交易制度”固然可以降低这些案件的执法成本,但也可能传达一个错误的信号:杀人可以不偿命。详见本人的博文《 杀人偿命不是恶法 》。) 在许迈永案件上,“诉辩交易”达成了,辩方许迈永履约了,但诉方却爽约了。诉方爽约的负面效应可能是巨大的,其可能加速其他类似犯罪嫌疑人的外逃和/或藏匿赃款、赃物(如向境外转脏)。如果一旦被绳之以法,这些犯罪嫌疑人也会咬紧牙关拒绝交待,以期减少贪污、贿赂款的认定数额,从而加深犯罪调查、起诉及审判的难度。从这个角度来说,诉方的爽约成本可能是长效的、巨大的。 至于许迈永两个弟弟的法定权利,没有什么可以更多分析的。如果许立勇所言属实,则法院应当将相应财产剥离、返还给许迈永的两个弟弟,以维护他们的法定权利。 维护被告人的“合同”权利及其他相关法定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了法律及法律人应有的诚信,而法律及法律人的诚信得以维护又是法治的前提。要做到彻底的法治,固然有很多细节要达标,但这众多细节的最关键处在于“诚信”二字——对有幸站在法律正确一边的以及不幸地站在其错误一边都应当言而有信——才能凸显出法律应当有的原则性和不会被轻易掰来揉去的刚性。所谓人无信不立、法无信则废。 如果法律及法律人不守信而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那法治就无从谈起,其负面效应将是巨大的。反之,如果法律及法律人因为守信而得到其应有的尊重,其将为法治打下一个非常稳健的基础,其正面效应也同样是巨大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不一定要去学美国或者其他现代法治强国,我们的老祖宗里面就有一个现成的例子供我们参考——商鞅变法,徙木为信,一举树立了法律的权威,从而为秦国的法治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而又为秦国的壮大、强盛奠定了基础,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妨再次打开教科书重温一下历史: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改革运动,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通过改革,秦国废除了旧的制度,创立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制度。改革推动了秦国社会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壮大了国力,实现了富国强兵。为以后秦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历史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几千年前的老祖宗能做到,我们现在又有什么理由不去这么做呢? 上一篇: 明年春季北京大学经济学思想史研究班的议题 看上去浅显其实深不可测 下一篇: 乔布斯辞职了 苹果还有直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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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裕来 | 浙江省平阳法院:神经有点错乱!

2011 年 6 月 17 日 ,我代理 70 几个村民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平阳法院既不受理,也不裁定不受理,而是寄来一份立案释明通知书(见图),认为起诉超过了期限。之前,一位女法官还专门打电话给我,说我们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 如真认为起诉超过了期限,裁定不予受理很简单的事。又起草该释明通知书,又打电话,神经错乱的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你庭寄来的立案释明通知书收悉。释明书理由不能成立: 一、你院既不受理又裁定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原告 2010 年 5 月 20 日向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递交赔偿申请, 2011 年 6 月 17 日向你院提起赔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第 13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的,一年的期限自然应该从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告:谢彩平 等 18 人 代理人袁裕来 2011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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