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

北海银滩景区八村民限10天内搬迁

广西北海市风景区银滩镇白虎头村的八户居民,本周收到法院的通知书,责令他们10天内搬迁,并领取补偿款。该村的维权律师表示,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知书不合法。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记者乔龙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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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律师江天勇一家被骚扰无法正常生活

北京维权律师江天勇一家近日受到一系列骚扰,无法正常生活。14日他太太的自行车被人加锁,晚上家中门锁无法打开。几位维权人士闻讯前往见证,并陪同江天勇律师一家连夜到北京市公安局递送书面材料,无人接待。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张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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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诚再次急请救助 律师呼吁全民动员

刑满出狱已五天的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仍被禁止出家门,家人电话被切断,他病情严重,呼吁国际组织援助就医,并请求有良知公民和组织前往见证他和家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真相。维权律师李苏滨呼吁中国上下行动,全民动员,关注救援陈光诚。以下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张敏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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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时报:盲人律师陈光诚将被释放

核心提示 : 周三,中国警方准备从狱中释放失明人权律师陈光诚 原文: Blind Activist Lawyer Set to Be Released in China – NYTimes.com 来源:美联社 发表时间:2010年9月8日 10:29 a.m. ET 译者:@_ReeLy_ 校对:@xiaomi2020 美联社,北京——周三,中国警方准备从狱中释放失明人权律师陈光诚。他的法律知识依靠自学得来。释放准备工作与四年前监禁他时如出一辙:监控他的家人,在他的中国东部的山东农村老家安插便衣安保人员。 陈光诚是争取民权的律师中有着强烈人格魅力的的领袖人物。在中国,民权被写在宪法里,却经常被威权政府和警察公然践踏。陈在拍摄乡民被强制堕胎的情形后的被骚扰与被监禁,标志着2006年政府对律师活动家新一轮打压的开始。 39岁的陈光诚将于周三从临沂市监狱释放,他的妻子说。她本人将带着他们两名年幼的孩子和她的兄弟去迎接。监狱方面的信息缺乏,家里四周又遍布安保,使她感到接丈夫回家都无比艰难。 “如果我们没有人身自由,就根本没法做什么打算。我们只能看看他身体是不是还好,只能这样。”袁伟静在一段简短的电话采访里说到,她在电话中的谈话全都被监听着。 “现在我的院子里到处都是人 ”,她说,“早上我出去买东西,有一打人跟着我,有警察、汽车和摩托”。 尽管有每月允许一次探监的规定,陈光诚在四年三个月的监禁中却极少见到他的妻子。他的妻子说,他有慢性腹泻的毛病,还被同监犯殴打。 因为小时候一次高烧而失明的陈光诚,后来进入南京中医药大学学习指压,这是为数不多的中国盲人谋生手段之一。但是他渐渐对法律产生兴趣,并最终成为一名为残疾乡民的权益奋战的律师,逼迫政府遵守法律并减轻税负。 在听到邻村农民的控诉后,陈扩大了他的活动:那里,计划生育官员们强制进行晚期堕胎和绝育手术,来执行一胎政策。 尽管这些行动不合法,地方官员仍然诉诸激烈手段以求达到政府的生育指标——北京才不管你是否枉法滥刑。陈的详细记录激怒了临沂官员,他们开始了骚扰行动。 他被控攻击政府官员并纠结人群破坏交通,这些罪名在他的支持看来纯属捏造。警察在审判他的前夜拘捕了三个他的律师,禁止另一名检查证据,最后一名律师则被不明身份者袭击。 人权律师江天勇评价说,陈提高了普通人的民权意识。江和其他人权专家认为,陈的受审,开始了当局采用强硬手段阻止意志坚定的人权律师接手敏感案件的那一段时期 江说,自那以后,政府逐渐减少了用严厉手段限制律师。“现在的骚扰方法越来越高明了,当局让法律人士难以有效为维权案件辩护”,江说,他是2009年6月因为接手政治敏感案件而失去律师证的的53名律师之一。 “他们现在不敢让我们消失,或者绑架我们了,但他们会取消我们的律师资格,然后搞非法审判。”他说。 美联社记者 Isolda Morillo和研究人员Yu Bing对此文有贡献 延伸阅读: 陈光诚的妻子写给胡锦涛温家宝的公开信(2007) 政府丑闻:政治犯出狱时间  自曲新闻:中国的“良心犯”汇总表 相关阅读: 华尔街日报:陆思礼:公民权利和警察行为 金融时报:中国劳资关系的转折点 金融时报:“中国梦”的阴暗面 纽约时报社论:高智晟、胡佳、刘晓波 美联社高智晟专访:中国维权律师放弃维权活动 陆思礼:中国司法发展中的不确定性 第一部分:对维权人士和律师的威胁 中国民主党与1980年代到1990年代的抗议政治(全文) 南德意志报:美国法律在中国 卫报:艾未未:“我必须为恐惧的人们代言” 纽约时报:中国的地震遇难者活动家因邮件而判刑 墙内看《译者》 https://yyii.org 发送邮件到yyyyiiii+subscribe@googlegroups.com订阅《译者》 使用Google Reader猛击 这里 订阅《译者》; 译者精华杂志版下载大全 参与《译者》的多种方式。 版权声明: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 CC协议2.5 您可以自由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创作演绎本作品。惟须遵守下列条件: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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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律师被难日 国民遭殃时

当律师遭到不公正的对待甚至非法迫害时,不少人会表达支持甚至欢欣鼓舞。这当然不难理解。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给人的一般观感总是为“坏人”说话,帮犯罪人解脱。尤其是在那种被媒体指称犯罪情节恶劣、引发广泛关注的案件中,千方百计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甚至会成为公众怒火针对的目标。这种情况连西方一些具有坚实法治传统的国家也不例外。例如,西方也流传着一些讽刺律师品行的笑话。一个很有名的笑话这样说:一个律师的墓碑,上面刻着这样的碑文:   某某某律师之墓 这是一个正直的人   走到墓前的人看到了,惊讶地问:“怎么可能在一个墓穴里埋葬着两个人呢?”   但是,公众一般的情感并不应该妨碍我们理解司法制度的理性基础。通常没有涉足过法庭的人总以为被告席上的人都是些十恶不赦之徒,不过,稍微了解人类刑事审判历史的人都知道,受到刑事指控的人们中间有很多是完全无辜的。十五年前已经错判并执行死刑的聂树斌,被指控杀妻被判无期徒刑,十年冤狱之后、走失的妻子归来才得以平反的佘祥林,还有今年昭雪洗冤的赵作海,都是普通百姓由于司法不公,尤其是律师辩护得不到尊重受到而蒙冤的著名例子。   除了这些完全无辜的人外,还有不少被告人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但是检方所控的罪名避轻就重,或者对于犯罪严重程度有夸大。例如孙伟铭醉酒驾车肇事,检方一定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而律师则坚持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两者虽然都属于犯罪,但是,后者属于过失犯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前者则是故意犯罪,可以判处死刑。刑法中这类需要运用复杂的专业知识加以辨别的问题甚多,假如没有律师积极地辩护,导致罪名错乱,或者轻罪重判,那么受到损害的当然就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   不少有过涉案经历的人们都会对于律师的价值有更深切的体会。法律条文本身充满了一些外行人无从理解的专业术语,同时一项事实如何能够与特定条文相对应,其间也是迷雾重重。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一个面对检察官和庄重的法庭的被告常常是手足无措,根本不知道如何识别某些发问中暗含着的刑罚陷阱。数月前我曾在某城市法院旁听过一起刑事审判,检方指控三个年轻的打工者殴打了受害人,导致轻伤。但轻伤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之所以成为刑事案件,是因为他们还犯有抢劫罪。本案中的一个关键情节是他们是否有抢劫的预谋。被告辩称他们只是受一位朋友的指使,要教训(即殴打)一下受害人。之前他们并没有预谋要抢劫。检察官质问他们为什么在侦查预审时供述曾说过要去“下分”(黑话,指把某人身上的财物抢下来分掉),被告三人都说那是警察逼迫他们那么说的。此时,一个公正的法庭就必须通过质证,包括传唤相关警察出庭接受被告和律师质证,以便弄清被告是否有抢劫的故意。但是,令我大吃一惊的是,不待检察官说话,法官居然抢着说:   你们在这里不要乱说,人家公安局是政府机关,怎么可能强迫你们说什么话!你们听着,今天在法庭上你们的表现是很重要的。我问你们,对于案件的主要情节,有没有异议?   那几个二十左右岁的小伙子哪里知道,本案最重要的情节不是他们上前殴打了那个受害人,不是他们把受害人掉在地上的钱包和手机拿走,反而是前面他们去殴打受害人的目的何在,是否有商量抢劫财物的情节。但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声色俱厉显然让他们心绪大乱,恐慌不已,连忙说:“主要情节没有出入。”   听到这里,我真是为这几个年轻人而着急,须知这意味着他们在法庭上承认了根本也许不存在的预谋抢劫的事实!但是回过头来看为他们辩护的律师,却对此毫无反应。这究竟出了什么问题?   律师的消极当然也是其来有自。在我们这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框架中,律师及其所代表的被告人所处地位的低下是显而易见的。检察院以及公安局可以对于证人进行强制,具有很多体制性的管道与法院沟通,甚至可以向法院施加压力。更有甚者,在某些地方,代表公权力的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居然可以联手操作(即某地流行的“联合办案”),提前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让律师的辩护变成完全无用的空气振动,让整个审判过程成为不折不扣的走过场。假如律师试图与这种践踏法治规范的体制相抗衡,公权力有很多的方式可以置其于死地,刑法第三零六条不就是悬在这类不服管的律师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么?   李庄律师正是由于这样的体制才身陷囹圄的。现在,朱明勇律师的恐惧也正是源于这样的体制。朱律师在极其艰难的情况下为樊奇杭做辩护,重庆警方违反律师法(该法第三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监听”),公然现场监听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谈话。朱明勇拍下了被告人指控警方刑讯逼供的录像,录下了因受到干预而与警察争执的声音,揭露了检察院证据中的自相矛盾,公权力恶行昭著,苍天可鉴。但是,重庆法院就是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拒绝采纳朱律师所提交的证据,枉顾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今年 5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所谓受龚刚模、樊奇杭指示杀人的吴川江在一审、二审中矢口否认受前述二人指示的证词置若罔闻,终审判决樊奇杭死刑。朱律师不屈不挠,将相关材料寄到承担死刑复核责任的最高法院,并在确认后者已经收到后,对媒体公布了其中一些材料,以便让世人知道,在雾都山城所发生的种种。之后,他给儿子留下遗书,消失了……   我能够理解朱律师的恐惧,但是,实在无法理解的是,何以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也是法治建设持续三十多年之后的今天,我们的司法体制仍让一位完全依法行事的律师如此惊魂失魄,居然预感自己有杀身之祸?那些制造这种恐怖气氛的力量所欲何为?为什么有关人士和部门不懂得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准则: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托克维尔曾言,最愚蠢的统治者才会削弱律师的独立地位,因为假如律师无法在法庭之上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对受政府指控者的权利加以保护,那么民众的不满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加以宣泄,律师也会日益疏离体制,甚至运用他们的雄辩滔滔成为反抗政府的领袖人物。不独此也,用践踏法律的方式惩罚犯罪,那就从根本上摧毁了政府本身的合法性。即便对一时的治安有些效果,但却分明是播种仇恨的过程——得到的是暂时的太平,迎来的是迟早到来的火山爆发或洪水滔天。   2010 年 8 月 25 日 于石河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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