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

胡锦涛二十大闭幕会上被带离

胡锦涛,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等职务,是中共和中国前任最高领导人。其本人,也被视为中共内部派系“团派”的领袖人物。在其任内,中国社会矛盾激化,改革呼声不断,但是胡锦涛普遍被认为无所作为,保守僵化,以及因为逮捕诺贝尔和平奖获得人刘晓波等事件而遭遇批评。然而,由于习近平上台后中共和中国社会极具倒退和越加黑暗,胡锦涛的“不折腾”政策反而被一部人所怀念。

2022年中共二十大闭幕会上,在习近平的要求下,胡锦涛被强制带离,引发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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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札记:孔子和人权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 徐达内 一、人权问题 继南海问题后,中国执政者再一次公开指责美国政府。论战气氛大大冲淡了原本通过中共中央宣传部向驻华使节开放营造的“越自信,越开放”(人民日报头版评论标题)观感,因为在这篇数百字短文的下方,正是标题导读二版半版长文《认清西方“民主人权输出”的实质》。 这篇由国防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署名的4400余字,呼吁中国民众“要透过美丽的面纱,自觉认清和抵制西方‘民主人权输出’,积极维护人类社会和平与发展。”根据揭发,“‘民主人权输出’是西方垄断资产阶级在殖民主义已经破产的历史条件下,通过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种种新的隐蔽方式干涉、控制、支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和活动。”例如,“近年来,在一些国家中发生的以政权更替、社会动乱为表现的所谓‘颜色革命’,往往与西方‘民主人权输出’密切关联。”执笔者需要回应有关人权主权孰轻孰重的争议,他们的观点是:“人权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在没有国家主权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的;以‘人权高于主权’为借口,以世界警察自居,侵犯别国主权,是对人权的最大破坏。” “西方国家”究竟是谁?中共中央机关报后面还有话要说,国际版“钟声”署名,宣布《“人权牌”无法撼动中国稳定》,嘲笑“中国越稳定、发展越快,华盛顿某些人的无奈与焦躁就越强烈,‘人权牌’打得越来越起劲。华盛顿要维护不合时宜的‘老大地位’,还要捍卫赖以主导世界的理论根基。”作为批评论据的是那篇发自美国的简讯,记者写道:“美国国务院24日发表了向国会提交的2011年度人权国别报告。在这一年度报告中,美国政府对世界其他所有国家指手画脚、颐指气使恶习不改。在长达142页有关中国人权状况报告中,美国政府对中国人权事业进步视而不见,全面抹黑中国人权状况。” 人民网的消息略为详细些,新浪之外的四大商业门户们在晨间以此为头条,网易将标题设定为“美国报告指中国人权状况继续恶化”,凤凰则是“美国2011年度人权报告声称中国为‘独裁国家’”,不过,宣传官员们显然也不太满意这种“曲线示众”的处理方式,午后陆续改为“美国发表2011年度人权国别报告”这样的标准叙事。而环球网,这时则已经换上了爱憎分明的头条标题,“希拉里公布美2011人权报告,诬中国为‘独裁国家’”,搭配的链接新闻是《朝媒发报告控诉美国人权状况,称其“无赖国家”》、《人权专家:评价中国人权不能违背基本事实》。 二、“孔子中枪” 为这个一年一度的人权论战增添特色的是孔子。在过去数年中,以这位中国儒学先贤名命的“孔子学院”在海外落地扩张,得到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胡锦涛在内的中共领导人出访时均曾到校助阵。 不过,数日前传出消息,称美国国务院已向附设孔子学院的美国大学发出公告:“孔子学院教师以教授和研究学者的身份到美国,但部分教师教授的对象却是小学和初中的学生,违反了J-1签证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签证持有人必须在6月底之前离开美国,若需返美,须重新申请正确的签证。” 那些夹杂爱恨的情绪借此还魂。《人民日报》昨日发稿,批评“单方‘喊停’令人困惑”:“美国社会确实存在一些政治势力,一直对孔子学院横加指责,不断抹黑孔子学院的教学活动。”并引用那些称赞孔子学院“成绩斐然,为推动中美人文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的美方人士证言,例如“美国有关大学的校长对于国务院签署的这个公告非常反感,认为这是在干涉学校的教学自主权,他们正与国务院联系并交涉。” 当然,此时,另两家最权威官媒也已经启动报道和评论,同步指责美国“突然发难”。新华社向全国媒体发出中国国家汉办的“遗憾”声明、“中美文化交流应为畅通‘双行线’”的呼吁,以及孔子学院总部的抱怨——“他们抱着一颗与美国人民友好的心去,却带着不受欢迎的伤痕归来,这对中美人民之间的友谊是不是一种伤害呢?”。央视昨夜《新闻1+1》里,在概括了“今天国内各大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中,大都充满了不解、困惑、震惊,甚至是愤怒”的舆情后,主播白岩松更直接向驻美记者提出感想:“大家有时候也会觉得产生了一种莫名其妙的对应的关系,这边中国刚开始依法清理‘三非’外国人,美国的媒体马上就出现了中国排华,而且是经济的压力等等,接着又有了孔子事件这样的事,可以直接产生联想吗,这个背景是什么?” 跟随着白主播那句“孔子躺着中枪”,今天多家市场化媒体投入了更多版面,不过,虽然报名不同,但来自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口径均是这些都市报所呈现的主要内容。例如《京华时报》回顾历史强调《孔子学院在欧美多次被“围剿”》,《南方都市报》用老夫子画像和美国国旗占据半个头版,析因“突发难,为教学?为政治?”《新京报》除了直接在头版刊出汉办之反驳“在美国高校开办孔子学院属美国高校自主权,不需要所谓的认证。美方提出对孔子学院进行资格认证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更是使用三个内版,包括对“孔子学院7年开办350多所”的统计,在“国外有人对孔院存偏见”的小标题下,记者写道:“与《华尔街日报》只是客观地强调了‘孔子学院’的政府资金支持的背景相比,孔子学院‘扩张速度过快’也引发海外质疑,而2010年,时任日本大阪产业大学事务局长的重里俊行甚至不友好地称,‘孔子学院’为中国的‘文化间谍机关’。针对这样的‘质疑’,时任国家汉办副主任、孔子学院总部副总干事赵国成解释说,孔子学院不是中国的谍报和宣传机构,所有孔子学院的设立都是国外主动申请的,‘没有申请我们不做’。” 中共中央机关报海外版在这个时候需要发挥作用,由高级编辑黄晴在头版怒斥“不负责任的单方谬举”:“举措谬乱,是思维谬乱、心智不够成熟的表现。美国近年来陷入金融危机,拖累经济发展,如何走出这一危机,尚无可行良方。由此,美国的政治机制,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也均受到学界质疑。这是一种容易下乱棋、出昏招的情势,当事人须有定心审思的功力才行。东一锤子、西一榔头地搅事,找替罪羊,捉巫师,转移焦点等等,这都不是做事的正招。美国近年来这类做法似乎多了起来,殊为不智,也令人费解。” 《环球时报》也没有拉下,社评强调“孔院教师若走人,美国学校最伤心”。摘要有云:“这件事反映出,美方的文化自信没有中国人通常认为的那么高。孔子学院在美国推广汉语,顺便宣传中国文化,这让美国一些人感到了不安。而这样的警觉通常是文化弱势国家才有的。”文末更是劝慰委屈愤怒者:“国家软实力的建立是艰难曲折的,中国作为新兴国家的‘出头鸟’,尤其‘难做人’。扩张很快、具体麻烦也不少的孔院是中国崛起路上一段特殊的中外交集。善意、误读及中外利益在这里搅成了一团,对它的评价注定是形形色色的。” 不过,胡锡进总编也明白,不是每一个听到孔子学院波折的中国人都会感到委屈愤怒,正如他针对中国人权异议者而写的那句“微博上为美国报告站台者,呵呵,你们有这权利”,在互联网论坛上,“幸灾乐祸”的声浪甚至压过了汉办的辩解。多有民间意见领袖根据海外报道和传言,正在指责孔子学院成为“权贵子女洗钱平台”,或者“人浮于事”、“浪费纳税人钱财”。 这种有异官方对外口径的吐槽声甚至一度穿越自媒体,成为了网易这家门户网站的专题,《赶走孔子学院教师?不合规产品就该退货》。编辑们显然对“政治势力在大选年刻意抹黑中国”的推论不以为然,强调“事实是,这次行动仅仅是美国对J-1签证资质的清理以及对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规范,通过孔子学院在美国长期违规工作的中国汉语教师们只不过是集体‘中招’。”根据这个专题,入选孔子学院赴国外汉语教师名单的志愿者够不着教师签证标准,只能长期以“访问学者”名义教汉语,而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访问交流协议框架及联邦法规,“志愿者属于既不符合签证管理中对教师类别访问者的规定,也不符合美国中小学教师上岗资质要求的‘双非’人员。” 专题结语处,这些“另一面”的编辑更是大声嘲讽:“那些美国政治抹黑、中国文化入侵、意识形态控制的口水都省省吧。就事论事,一个中国人跑到你家说可以教孩子学中文,虽然乐于助人愿望良好,虽然中国风红遍全球,你不还是得看看他有没有资格证书,能不能教得好?就算一时激动忘了,回过神也有清理无证人员的自由吧。”不过,“有态度”并不一定“有活路”,午后,这则专题被从首页移除,链接失效。 于是,网易现在的处理方法变成了用首页头条推荐最新动态,“美方称将重发指令尽量不让中国教师离境”:“美国国务院官员表示,举措并非专门针对孔子学院,奥巴马政府非常支持他们的工作。‘这不是孔子学院或中国模式的问题,仅是一个监管问题’。” 三、中美暗战 事实上,这种中美暗战还有一个变种,发生在以《北京日报》为代表的左派媒体和美国大使馆的口舌之间,而且是更加明确地指向了意识形态。 继5月初发出评论公开定义骆家辉为“主动搅起矛盾漩涡的标准美国政客”后,首都市委机关报遭遇了巨大的国内反对声浪,不仅来自互联网上那些一以贯之的体制异见派,甚至《环球时报》也允许一位作者公开反驳、“欢迎更多官员加入简朴秀”。继《新快报》将《北京日报》和《新华每日电讯》有关媒体责任功能的评论做出一番对比示众后,《南方都市报》更是在20号允许作者以来论反问“哪些媒体在营造错觉?”:“坊间传说比媒体报道更让人触目惊心。这究竟是媒体过分渲染,还是现实问题本身引起公众的不安?就像传染病不是因为医生发现而四处传播的,而是传染病本身就在蔓延。” 至于那几个分别驻在香港、上海、广州的美国领事馆微博账号如今更是活跃异常,充分利用微博平台提供的麦克风争取中国民间盟友,除了第一时间应战、推介美国官员们的财产公开档案外,他们更是在互相调侃中紧盯《北京日报》,比如嘲笑其后续之论《唱响主旋律是中国媒体的社会责任》的那段:“打了个猫盹,醒来听说传媒都得改成乐队啦!不再报道新闻,追求真相,而是唱主旋律了!” 梅宁华社长当然要以牙还牙。在用官方微博回应反击了对其个人品行的网络攻击、用《北京晨报》在22号刊出《西方媒体为何“阵阵心悸”》后,这位《北京日报》掌门人布置今天的“七日谈”再出一论:《从南加大枪击案反思新闻真实性》。文章以两名遇害中国留学生曾遭遇的抹黑、攻击、侮辱为反面典型,质疑那些当初“不假思索以讹传讹”、用标题标签引导网民“心领神会解读出弦外之音”的中国媒体,“作为社会之公器,又该如何表达自己的歉意呢?” 而后,作者再举西方媒体在伊拉克战争和“占领华尔街”中的表现为例,强调“长期以来,西方公正、客观、自由的新闻理论被奉为金科玉律,但事实证明,西方媒体的新闻实践跟纸面上那套理论并不是一回事情。”文末,更发出警告:“信息爆炸时代,处处都有湍急的谣言漩涡,时时冒着暴戾的气泡,放大或截取一星半点信息制造矛盾变得越来越简单,维护新闻真实、坚持理性解读变得越来越不容易。这时,是被别人牵着鼻子走,还是擦亮自己的眼睛、多用自己的脑子思考?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去揣测去谩骂,还是守住良知良善的底线?媒体和公众都需要给出答案。” 相关日志 2012/05/24 — 美国审查孔子学院学术资质 要求部分教师离境 2012/05/24 — 美禁中方教师在孔子学堂教学 国家汉办震惊 2012/05/06 — 万维:美重量级学者痛斥北京:陈光诚事件倒打一耙 2012/05/04 — 美国驻中国大使骆家辉介绍与陈光诚的接触经过 2012/05/03 — 美国政府被刷了?还是在和魔鬼做交易?美联社报道陈光诚或非自愿离美使馆 疑受当局威胁 2012/05/26 — 杨佩昌:美国为何对孔子学院产生恐惧? 2012/05/26 — 美国修改公告称孔子学院教师无须离境 2012/05/26 — 联合早报:孔子学院教师不用离境 2012/05/25 — 《商业周刊》中国孔夫子资助美国大学,禁谈西藏 2012/05/25 — 美国为何对孔子学院提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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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剑:当前中国社会政治思想状况

——在河南信阳公民社会与现代思想论坛上的演讲 作者按:2012年5月15日,我接受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区委邀请,在该区主办的“信阳公民社会与现代思想论坛”上,作了主题演讲,现根据演讲录音稿整理成文,稍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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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李昌庚:维稳与改革的博弈与平衡——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定性困惑及解决路径

  选择字号: 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8 次 更新时间: 2012-05-25 10:04:21 李昌庚:维稳与改革的博弈与平衡——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定性困惑及解决路径 进入专题 : 群体性事件 维稳 改革 社会转型    ● 李昌庚       内容提要: 由于社会转型期民主法治尚未定型与成熟,基于公权力的公信力危机,群体性事件面临着定性困惑,由此也注定了其处置的困境所在。我国应当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实现相应保障条件成就基础上的宪政体制改革乃是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出路!针对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处置,应本着“慎法”精神,在宽容与法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做到谨慎立法、谨慎执法与谨慎司法,力求避免留下历史后遗症。如果从此种意义上理解“大调解”及“大调解”基础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则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 社会转型/群体性事件/维稳/改革/“慎法”          一、问题的提出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也是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愈益频发时期。对此,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从理论界来看,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或其他学科对群体性事件均有论述,甚至自然学科从应急预警或危机治理等视角也展开相关论述。     应当说,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论述已经相当充分,也为此做了诸多有益探索。但笔者发现,学界多从泛政治意义上的负面态度认识群体性事件,普遍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与违法性特征。比如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损害公私财产安全的社会事件。1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有一定人数参加的、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2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事件。3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基于群众的共同利益而聚众的、自发的、公开实施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4也有学者将此视为一种非常规性纠纷,并认为其社会危害程度较大。5等等。在此不一一例举。     虽然也有学者对群体性事件定义逐渐趋向中性,而不是一味地从负面态度考量。比如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多人参与的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冲击并需要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事件。6也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因某项具体资源调配不当,或因长期的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长久积压的相对剥夺感,在突遇偶然事件时,所爆发的通过游行、示威、静坐、罢工,甚至打砸抢烧等体制外的政治行为舆论或通过强烈的言语舆论与情绪舆论而进行的机制性抗争,这一抗争对政府管理或/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或大或小的影响,以求纠正和改进不当的资源调配和补偿利益损失或/和发泄情绪。7甚至有学者开始对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态度认识持异议。比如有学者认为,在中国语境下,一味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特征,在经验上和学理上是经不起推敲的。8但总体而言,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态度认识则是主流。     基于上述认识,学界关于群体性事件成因及对策研究,多从技术层面分析其成因和对策,比如集团诉讼或团体诉讼等;9多从压力维稳视角寻求其成因和对策。固然此项研究有其必要性,能够提供燃眉之现实解决方案,以此缓解维稳压力。但若仅限于此,只能是治标而非治本的做法,难以获得可持续的现代化语境下的动态稳定。虽然也有学者涉及深层次的体制因素,但多是泛泛论述众所周知的体制改革内容,而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当下中国急需解决的问题,即在中国语境下如何以尽可能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体制转型改革。     之所以如此,这既有研究视角的差异,也与其“明哲保身”的政治敏感性以及对“社会转型”等认识偏差有关。以社会转型为例。有学者认为,2003 年,我国的人均GDP 首次突破1000 美元大关,进入到学界公认的社会转型期。根据国际社会的发展经验,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社会容易动荡不稳,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大大增加。10也有学者认为,从根源上看,按照流行的说法,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 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11以此推论,似乎社会转型期的界定标准仅在于经济发展的阶段,进而将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仅仅或主要归咎于经济发展中的应然现象。固然,经济发展因素是社会转型的重要界定标准,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的重要因素。但把国外同一体制语境下的GDP衡量指标或仅从经济因素对一些社会转型国家考察的经济发展指标照搬到我国不同体制语境背景下解读社会转型期暨群体性事件未免过分简单化。若此,就无法解读中国近现代史上的社会转型问题,也难以理解原苏联东欧等国家和当前中东阿拉伯国家的社会转型问题。其结果可能是,将社会转型中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仅仅归咎于经济因素,而忽视了体制因素。以这样的逻辑去论证并解决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很显然,这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     从实践来看,有些政府部门及官员为了逃避自身责任,常将群体性事件笼而统之地视为非法或非正当性事件,或将此先入为主地视为一种负面影响。比如云南孟连事件,孟连县政府把那些积极主张权益的村民视为“恶势力团伙”及其违法犯罪人员,并限期他们投案自由,而致矛盾恶化。又如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当地政府首先把事件定性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到少数“黑恶势力”、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或“不法分子”指使等。与此同时,相关立法及规章制度也体现于此。比如公安部于200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第2条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似乎为了避嫌,将群体性事件加了“治安”二字,以便与一般群体性事件加以区别,但难掩对群体性事件的一概“厌恶”态度。又如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4 年颁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规定,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基于此种价值理念,即便一再强调“区别对待”并“慎用警力”,但笼统地将此定性为“非法”或消极因素已将问题推向没有回旋的境地。政府官员业绩评价体系也从消极意义上防范和杜绝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为考量因素,相应的,各级政府的“维稳办”应运而生,从而促使政府官员往往多采取以“堵塞”为特点的消极被动式的压力维稳型解决模式,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问题的根源解决,不仅进一步将政府尤其基层政府官员推向了社会矛盾的“火山口”,而且人为地制造历史遗留问题,而致问题积重难返!     在此背景下,维稳成本不断增加,而怠于问题根源的解决,进而进一步助长了维稳成本的增加,以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据境外有媒体报道,中国财政部公布今年的财政预算,涉及维稳的公共安全开支达到6244亿元人民币,增幅达13.8%,无论数额和增幅都较国防开支(军费)为高(后者为6011亿元,增幅12.7%),这也是维稳开支连续第二年再超军费开支。12虽然这样的报道未免有断章取义或夸大嫌疑,但也从某种侧面反映了维稳成本加剧,从而无形中限制或延缓了涉及问题根源解决的改革进程。          二、如何解读社会转型          关于社会转型的理解直接关系到群体性事件的准确定性与认识。社会转型在其早期阶段主要指原苏联东欧等国家的体制变迁而带来的社会变化。因而,有学者认为用“社会转型”衡量当代中国变革未免过分狭窄,比如张恒山教授认为,用“文明转型”指代当今社会变革更为准确,并提出了从农耕文明向商工文明转型的观点。笔者以为,如果对社会转型作广义理解,社会转型既有不同体制之间的转型,也有同一体制内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型。一般而言,所讨论的社会转型更多是指前者。无论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还是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泽林尼(Ivan Szelenyi)、倪志伟(Victor Nee)等一般都是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转型等考量社会转型问题,比如市场转型理论等。从我国来看,中国自近现代以来主要是体制转型的问题,也是问题关键所在。因此,所谓社会转型,简言之,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制度、社会经济体制及其文化价值理念等发生质的变化。从当代人类社会发展趋势来看,社会转型就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进而向信息社会转变,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转变,从以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及专制政治为主导的传统社会向以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为主导的现代社会转变。     虽然专制与民主在某些国家、某些人中仍存有争议,民主在有些国家未必是有效管理制度。但是,专制政体决策失误及腐败的概率更高,即便拥有效率与有效决断的可能性,也是以高昂的代价取得的,13往往孕育着巨大的不稳定因素。民主更多地体现决策科学以及低概率的腐败,即便存有效率问题,也非简单以效率衡量,而是决策科学、低概率腐败以及公民权利彰显的应有代价,更是基于人性的权利诉求考量。14因此,专制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型乃是人类社会的应然与实然状态。这已成为社会共识。     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社会转型要考虑三大因素,即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和文化因素,其中,政治因素是核心。笔者以为,除了上述因素以外,还包括外力因素作用的可能性。社会转型在多数情况下是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自然转型过程,但也存在过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人为作用的转型过程。倘若后者,则又必然面临着将来再次转型的问题。至于有学者提及的人均GDP进入1000–3000 美元时期属于社会转型期,往往是对国际上一些社会转型国家经济指标考察的一种结论。但这种经济发展指标并非是世界各国社会转型的共性,更非意味着经济因素是社会转型的唯一因素,否则就无法解释印度早期的民主转型,也无法解释中国清末民国时期社会转型等近现代史以及原苏联东欧等国家和当前的中东阿拉伯国家的社会转型问题。     如果从体制变迁来看,国外许多国家尤其西方国家至少已经初步完成了现阶段的社会转型。但从我国来看,社会转型却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程,至今尚未完成。笔者以为,我国近现代以来社会转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次社会转型是清朝末年、辛亥革命以后,推翻了封建帝制,向民主法治社会转型,但由于日本侵略和国共内战等原因而中断;第二次社会转型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期望建立理想化的社会主义制度,但由于教条主义等因素而发生严重畸形;第三次社会转型是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面临着前两次社会转型没有完成的历史使命,即从计划经济及集权政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民主政治转型的过程。某种意义上说,第三次社会转型仍然是第一次社会转型的延续。对“马恩思想”的教条主义暨漫长的封建历史助长了中国社会转型的缓慢,这在世界史上是不多见的。中国社会转型当前依然是一种体制转型过程,这也是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     对于中国而言,当前的社会转型不仅面临着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暨信息社会的转型以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问题,还面临着集权政治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转型问题。而对“马克思主义暨社会主义”的不同解读与民主政治转型的交集又进一步加剧了所谓“中国特色”,进而使问题趋于复杂化。这种同步推进的“多重”转型恰是国外许多国家尤其西方国家较少经历的。因此,我国群体性事件必须置于这一特定社会转型背景加以考量。     限于本文宗旨,本文无需详细解读社会转型问题,只希望为群体性事件界定以及准确定性提供相应的语境考量。          三、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定性拷辨          1、群体性事件产生、界定及定性的原理考量     在民意充分彰显的民主法治社会,立法是民意充分博弈的结果,相应的,合法及正当与否往往较能体现民意。因此,无论合法或正当与否的权利诉求一般均能通过现有体制得以解决。合法或正当性权利诉求被体制所容纳与吸收,获得权利与权力较量的相应满足。比如工会组织工人罢工,往往通过体制内谈判得以解决;甚至一届政府为此而下台,也是体制内应有选项。而非法或非正当性权利诉求也被体制所制裁,并尽可能体现公正效果,从而从源头上尽可能遏制非法或是非正当性权利诉求。比如工人罢工中,有人乘机打砸抢烧行为,必然应受法律制裁。这种制裁一般不会受到社会公众反弹,因为立法本是民意博弈的结果。即便制裁存有争议,也是法律范畴内的争议。总之,无论合法及正当与否的权利诉求引起的社会冲突,一般均能在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轨道内得以解决。相应的,就较少有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问题。     正因为如此,在发达国家而与群体性事件就其外观形式大致对应的往往是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或collective behavior)等类似概念的表述。15集体行动是与个体行动相对应的中性概念。官方一般将此作为公民权利释放的一种常态行为加以对待,并纳入法治轨道内解决。西方学者一般也是以包容的心态从弱势群体的私权保护以及权利诉求的正当性加以考量,即便涉及非正当性一面,那也是法治的事情,并能通过体制内的法治轨道得以解决。美国学者科塞将包括集体行动等在内的社会冲突看成一种“社会安全阀”,通过“冲突较量”,以化解和疏通社会矛盾,因而社会冲突有其正面效果的一面。16     从历史来看,由于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及相应的社会文化环境,在一个民众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缺乏权利意识的社会,17较少有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更无常态意义上的集体行动等。这种以牺牲公民权利代价为基础的僵化社会稳定并非我们所期望的,也必遭历史惩罚。即便有与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或集体行动就其外观形式大致类似的概念,往往便是长期高压之后的剧烈社会运动,诸如农民起义、工人运动等,结局往往是通过体制外的“革命”方式推翻现有政权,而非体制内宪政轨道中的政权更迭。但国家与社会为此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但从历史长河及现实世界来看,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曾经或现在介于两者之间。当今绝对独裁的政权毕竟很少,绝对充分彰显民意的社会也毕竟不多。更多的国家或地区往往基于现实国情有着程度不等的民意彰显,或者说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而相关立法及其制度构建并非是民意充分博弈的结果,便有“良法”与“恶法”之分及制度构建的正当与否问题。一旦公民权利诉求难以被现有体制所吸收与容纳,诸如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便应运而生。公民权利诉求愈高涨,而现有体制容纳程度愈低的国家和地区,这种社会冲突便愈多。当体制内无法解决这种问题时,只能寻求体制外解决,这便是有些学者所谓的“非常规性纠纷”。18正如塞缪尔.P.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则引发不稳定。”19并进一步指出,“无论从静态或动态标准来衡量,向现代化变化的速度愈快,政治上的不稳定性就越来越大。”20他还在《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与此相关的命题。 21这在从专制社会向民主法治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因此,基于社会转型的背景考量,如果以我国所谓的颇具中国特色的“群体性事件”概念来表述人类社会这一现象,那么本文所界定的群体性事件特指从根源上看,公民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在现有体制内无法或难以得到解决而引发的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集体行为。本文立论也基于此,只有这种集体行为的探讨才凸显现实意义。     置于这种社会转型的语境考量,虽说这种群体性事件存有消极因素,但不能简单地将此一概视为消极因素。因为公民权利诉求是因体制缺陷而无法满足进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因而有助于从根源上寻求体制障碍的突破,从而将公民权利诉求纳入良性体制内解决。此乃是宪政之要义。即便这种社会冲突或许一定程度地牺牲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以此否定个人或部分人的正当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此乃是正义所在!如同庞德所言,公共利益并不比保护私人权利更重要。 22从此意义上理解,这种社会冲突有其积极意义的一面。近期的广东乌坎事件导致乌坎村委会有史以来首次公开透明的民主选举即是例证。     至于现有体制所能消解、也达成民意共识的非法或非正当性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而引发的集体行为,本就是司法等现有体制途径加以制裁的应有之义(至于司法等途径是否公正解决,则是另外一回事),不应是我们所界定或关注的群体性事件。比如黑恶势力街头火拼或闹事等。同样,对于现有体制所能容纳、也达成民意共识的合法或正当性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而引发的集体行为,本就是现有宪政体制应有之事,就更谈不上所谓的群体性事件。     2、我国群体性事件定性分析     笔者调研了全国近期发生的几乎所有群体性事件,从中不难发现,虽然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表面上看主要是经济诉求型或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而非政治诉求型群体性事件。这也是某些政府官员和部分学者津津乐道的事情。但从其产生根源来看,公权力出现公信力危机,以及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及其纠纷解决机制不畅等,进而导致社会公正危机。比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     如果从历史来看,我们不能忽视这一事实:20世纪50-80年代均有程度不等的政治诉求型群体性事件。依社会发展之一般规律,某种意义上说,现阶段许多表面上经济诉求型或其他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实质是压力维稳型解决方式的产物,暗含着自觉或不自觉的公民权利诉求表达。尽管这类群体性事件目前尚未直接提出政治诉求,但一旦积压过久,不能有效化解而适应社会发展,则容易出现非理性的政治诉求暨社会动荡。     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暨集权政治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暨民主法治社会转型时期,即从臣民社会或是后来形式上所谓的群众社会向公民社会转型的过程。一方面,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与提高、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不断增强;另一方面,我国现有体制或体制转型中的“真空地带”却无法或难以有效满足公民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因而,就必然导致体制外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频发现象。比如当公民权利诉求通过行政、司法应有解决途径不畅时,就面临着公权力危机,进而容易寻求体制外的解决方式,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便突应运而生。又如我国信访制度本是弥补现有行政、司法等应有解决途径不畅的一种制度设计,尽管我国把信访纳入中国特色的体制内解决,看似是为了协助司法或行政更好地解决纠纷,但由于信访等这类强加的体制扭曲了国家权力配置,从而导致信访功能错位,本应是民意表达的一种途径却成了维稳的一种手段。由于信访部门缺乏解决问题的相应权力,层层转办有关国家机关,不仅为行政权等外在权力干预司法权留下了合理借口,容易造成更大的司法不公;而且容易造成堵访、截访等现象,进一步激化公权力危机及其社会矛盾,进而容易引发更多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 23又如工会在我国过分依附于政府,如同某国企总经理兼党委书记所言的“按‘协会’理解”。 24一旦工会性质发生扭曲,未能充分代表工人发挥利益博弈的杠杆作用时,就容易堵塞工人的话语权,从而留下了社会隐患。同样,对于妇联、消协、律协、新闻媒体、各种学术团体等若干社会组织也是如此。借助于社会组织的统一集体理性“对抗”实际上是疏通和缓解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有效途径。一旦社会中间层组织的自治功能丧失或低效时,一旦这种统一集体的理性“对抗”被视为消极因素甚至被剥夺时,就意味着若干个个体自发组织甚至非理性的“对抗”必然容易滋生。凡此种种,不再一一例举。     然而,某些地方政府普遍将此类事件归咎于“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少数“不法之徒”、“别有用心的人”、“黑恶势力”等煽动而引发的,是“人民内部矛盾”。一方面,我们不排除少数“不法之徒”、“别有用心的人”、“黑恶势力”等在此类事件中乘火打劫。但如果某些人一味地将此类事件归咎于此,则既是对公民应有权益诉求的一种漠视,也是对公民智慧的侮辱。正如贵州瓮安事件中当地一位茶叶店老板说,“公安机关不作为,黑恶势力才能横行。要说黑恶势力能够煽动这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县政府,只怕三岁小孩也不相信。” 25另一方面,这也是某些人掩盖矛盾、逃避责任、寻找“替罪羊”的一种“掩耳盗铃”的做法。以此态度处置群体性事件,只能是治标而不治本的做法。     当然,若想让某些当地政府官员从根源上反思此类事件,也是勉为其难。因为政府官员也是“经济人”。如何让政府官员主动地从根源上思考问题,症结在于体制问题。     倘若这一问题不解决,即便某些政府官员从根源上寻求症结,也往往是隔靴搔痒的事情。比如无论官方还是学界其中一个重要声音,即是从经济因素来考量,认为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结构转型、环境污染、贫富差距加大、相对剥夺感增强等因素造成的社会矛盾。这在上述群体性事件解析中均不同程度的体现。其实,这也是某些政府官员掩盖矛盾、减轻或逃避责任的一种借口。因为经济发展中的矛盾总有一定程度的必然性。固然,经济因素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因素,但经济发展有其自然规律性一面,而相应的体制适应则具有人为因素。因而,经济因素的背后则是公权力因素。     3、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定性困境     首先,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实体意义上裁决合法与否、正当与否取决于国家机器,而社会转型期民主法治尚未定型与成熟,进而对国家公权力产生认同危机,因而在涉及权利诉求、利益表达与公权力博弈之间就更容易存在“良法”与“恶法”之争,也就面临着合法性和正当性困惑。相应的,也面临着公正与否的迷思。合法暨正当与否的定性困惑,以及合法暨正当与否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而引起的体制内纠纷与体制外纠纷时常混杂一起,进而使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定性及其解决愈趋复杂化。比如某些执法者为了逃避责任,故意混淆合法暨正当与否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以及相应的体制内纠纷与体制外纠纷,从而使问题的解决缺乏正义,甚至留下历史后遗症等。比如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某些当地政府官员动辄就将事件归咎于“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受到少数“不法之徒”、“别有用心的人”或“黑恶势力”等幕后指使等便是典型例证。而这恰是我们探讨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尤为关注的问题。     其次,我国社会转型还面临着民族和台湾等特殊问题,由于体制转型而致合法性或正当性困惑,进而导致上述问题更为错综复杂。一旦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中有关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涉及到国家分裂或者宗教极端行为,虽然笔者赞同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一般意义上并不比私人权利更为重要的观点, 26但在涉及国家统一等主权问题时,任何有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的执政者及学者在社会转型期均有可能面临两难选择。尽管这种“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如何定性也面临着价值判断的争议。如若处理不慎,可能将引发更大的隐患,而致恶性循环。中国历史上关于民族问题等的处理足以引以为鉴!     再次,我国社会转型还面临着严重的东中西部差别、城乡差别和贫富差距等问题,因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可能夹杂着“地方诸侯”以及非理性的宣泄型的“仇富”、“仇官”、“仇警”心态所激发的过激行为等消极因素。由于体制转型而致合法性或正当性困惑,以及公权力的公信力危机,因而在法治的底线、社会稳定与体制转型的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比如对上述过激行为不制裁或制裁较轻,或许能获得暂时的“稳定”,但有违法治底线,并留下法治“真空”下的更大隐患;如若制裁,哪怕即使制裁得当,但在公权力的公信力危机下,也有可能激起更大的不满。很显然,在此情况下,公权力已经陷入了两难境地。          四、境外类似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在我国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一般没有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概念,从其外观形式与“群体性事件”大致类似的一般以“集体行动”、“集体行为”或“社会冲突”等类似的概念表述。     无论历史还是现实,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尤其在社会转型期的国家和地区,均有程度不等的现有体制无法或难以容纳的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而引发的社会冲突。比如美国20世纪50-60年代的民权运动、韩国1960年的“4.19”事件、印尼1998年的“黑色五月暴动”、我国台湾地区1977年的中坜事件和1979年的“美丽岛”事件、原苏联东欧国家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若干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以及2011年的中东阿拉伯国家事件等。以上案例分析至少可以提供如下一些经验教训与启示:     1、有些国家有着相对良性的宪政体制以及中央政府的正义支持,从而避免社会冲突不会根本动摇基本宪政体制及其中央政府,以尽可能确保中央政府掌握应对事件及改革的主动权。比如美国民权运动中,詹姆斯.梅雷迪斯在美国联邦政府的帮助下终于进入密西西比大学学习等。     2、有些国家有着较为畅通的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渠道。首先,司法机关坚守了社会救济的最后防线,以及社会公正的底线,从而使民众基本没有丧失对法律及其司法的信任。比如美国联邦法院在“布朗控教育局”一案中,做出了否定“隔离但平等”原则的判决。并宣布在中学里实行“隔离制”是违反宪法的行为。 27又如美国联邦法院于1956年12月判决在“公共汽车上实行种族隔离制度”违法宪法等。其次,新闻媒体、集会、结社等各种社会中间层途径是比较畅通的。比如在1963年的美国伯明翰事件中,很多美国民众通过电视看到警察暴行,进而导致更多的人加入民权运动,以支持社会正义。又如美国允许公民依法成立各种社团组织,进而通过集体理性对抗来表达利益诉求,相对缓解社会冲突的暴力倾向及其负面影响。如1955 年成立了“蒙哥马利改进会”、1957 年成立了南部基督教领导大会、1960 年成立了学生非暴力协调委员会等。     3、有些国家和地区能够顺应民意,及时改革。一方面,使现有宪政体制不断完善,从而将尽可能多的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纳入到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轨道内,实现权利诉求的常态行为化。比如美国国会在1957、1960、1964、1965年中,分别颁布了几个影响较大的民权法案,从而从立法上废除了美国若干种族主义歧视制度,并使美国黑人尤其南部黑人选民大幅增加等。另一方面,许多威权政治的国家和地区顺应民意,有条件的逐渐推进改革,实现社会平稳转型,从而避免了较大幅度的社会动荡。比如韩国、印尼、菲律宾、缅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     4、有些国家和地区未能及时顺应民意并推动改革,或是滥用警力,而致社会矛盾加剧,造成历史后遗症,甚至导致许多国家分裂、民族冲突、政权更迭和惨重的社会动荡。比如美国1963年的伯明翰事件、韩国1980年的“5.18”事件以及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原苏联东欧国家和当今的埃及、突尼斯、利比亚、叙利亚、也门等中东阿拉伯国家。其中,我国台湾地区尤值得一提的是,国民党政府在处置中坜事件和“美丽岛”事件中,由于采用压制手段过度使用武力,不仅重创了国民党自身,人为地树立了更多的政治对手,增加了政治对手的政治资本;而且增加了族群对立和“台独”势力等历史后遗症。     当然,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民主法治化进程加快,愈来愈多的国家和地区将这种社会冲突纳入到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轨道内解决。无论官方还是学界普遍将此视为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的一种常态行为。比如依法登记的各种集会、游行示威等。即便涉及非法或非正当性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而引发的此类社会冲突,也是通过民意基础上的法治轨道解决。其中,宪政框架内的民意立法以及民意支持乃是冲突解决的关键。          五、我国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对策与路径选择          虽然境外从其外观形式上与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相类似的社会冲突多是政治诉求型冲突,还不能与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相提并论。但如前所述,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从其根源来看,多涉及深层次的体制因素。     因此,一方面,我国不能简单地以一般性突发事件来处置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我国不能简单地对群体性事件本身做分类处置,只有群体性事件与非群体性事件分类处置的问题。因为我国群体性事件从其根源及对策来看共性太多。鉴于此,基于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产生、界定及其定性,以及我国现阶段群体性事件在现实国情下的定性困惑,在吸取和借鉴境外从其外观形式上与我国所谓的群体性事件相类似的社会冲突处置的经验教训与启示的基础上,笔者就我国群体性事件提出如下对策与路径选择:     1、解决模式: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转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经济发展和教育文化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市民社会有了一定基础,公民权利诉求与不同利益表达愈益高涨,从而与我国现有体制摩擦愈益频繁,再加以国际形势的变化,因此,充当“救火队”角色并以“堵塞”为特点的压力维稳型解决模式已经难以适应当今社会转型的需要。     我国应当以一种更为包容的态度面对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以减少或避免历史后遗症。胡锦涛主席所强调的“包容性增长”实际上寓意深远。这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基础上,加快改革进而实现民意充分彰显的体制转型以解决公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乃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出路!就如同温家宝总理所言,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成果将可能毁于一旦,其他改革也无从谈起。任何有社会责任感和良知的官员及学者都必须不计个人利益得失地去直面“改革”这一绕不开的命题!     当然,基于我国民族问题、台湾问题、地区发展差距、贫富差距等现实国情,改革又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也面临着一种过程。而稳定与改革恰恰又存在着二律背反的困境。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改革与稳定尚未发生较大冲突。但时至今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一旦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都有可能在改革阶段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甚至因此会逆向葬送改革成果。但过分强调维稳,而不愿意承担应有的改革成本与代价,可能因此将怠于改革动力而延迟甚至阻碍改革进程,从而留下更多隐患,把问题留给后人。     由此可见,一方面,我们不要寄希望于为改革寻求一种绝对理想化的社会稳定环境,必须要有“断腕之心”以及“长痛不如短痛”之勇气为改革可能付出的成本与代价“买单”。另一方面,我们也要反对不计一切代价地推行改革。体制改革既要考量过去乃至现在公权力管制过度而人为自找“麻烦”(包括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等历史欠账非一时所能填补,也要考量我国体制改革过程中还面临着民族问题、台湾问题以及可能出现的“地方诸侯”问题等特殊国情。有学者调研发现,原苏联从1987 年到1991 年接连不断所发生的所有规模不等的群体性事件是导致苏联解体的最初原因。 28我国既要吸取原苏联东欧等国家体制转型的经验教训,也要学习和借鉴韩国、印尼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经验教训与启示,其目的是希望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与代价,以成功实现体制转型。     因此,没有维稳意识的改革不应当成为中国语境下的改革选项,但维稳又必须以改革为前提,维稳基础上要有一种“改革期待”。我国应当将更多的维稳成本转嫁于改革成本,通过纳税人提供的维稳成本与改革的利益得失之间的博弈与平衡,以暂时的“冲突”、或然的隐患与稳定之间博弈的最大公约数换得公民权利彰显的长治久安。针对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我国应当从消极的被动的压力维稳型解决模式向积极的主动的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应当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唯有主动改革,掌握改革的主动权,才能降低我们执政党、国家及民族在体制转型中的成本与代价,尽可能减少或避免人为造成的“敌人”,尽可能减少或避免国家分裂、民族冲突、“地方诸侯”以及“民粹暴政”等可能出现的消极现象。以新疆乌鲁木齐“7.5”事件为例。在事件发生之后,我国加大了新疆改革发展力度,这很显然是一种滞后的被动改革,难以弥补维汉民族之间在“7.5”事件中的又一民族伤痕。针对“7.5”事件中采取暴力手段的相关当事人,如果不依法制裁,将有违法治底线,并助长民族分裂势力;如果依法制裁,同样制造并延续了民族仇恨。因此,唯有主动改革,尽可能消除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源,力求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才是消解民族矛盾的出路。     2、改革路径:“相应保障”的宪政体制     如何改革?总体而言,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民意充分彰显的宪政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即便限制公民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也应当体现公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正如德沃金曾经说过,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必须证明它所做的任何事情的正当性,特别是当它限制公民自由的时候。 29如何确保公权力运作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并非源于公权力自身,而是源于民意充分彰显的宪政体制。唯此,才能解决公权力及其所支配客体的合法性问题。这是决定任何事情正当暨公正与否的前提和基础。一旦解决了公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有了相对意义上的“良法”与“恶法”之分,确立了公权力的公信力,并把公民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纳入到宪政体制内解决,那么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自然纳入到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轨道内解决。     从群体性事件视角来考量,这种宪政体制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有民意充分彰显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体现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也是解决公权力的公信力以及任何事情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近期的广东乌坎事件即是例证。(2)有一套权力制衡的文官制度,以构建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社会自治与有限政府将把大量社会纷争消解到“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当中,而无需公权力“劳心伤神”。其实,我国诸多群体性事件是公权力管制过度而自找“麻烦”的结果。(3)关于社会纷争与利益冲突,有一套有效解决途径的司法体制。司法应当成为社会纷争与利益冲突的最后裁判者,并应当坚守社会公正的底线。如果不能秉承这一法治底线,那么信访等司法体制外的解决方式便应运而生。即便将其纳入现有体制内考量,也因扭曲权力配置而进一步助长行政权膨胀与司法不公,进而进一步滋生群体性事件。(4)有一套有效的社会民意表达与宣泄渠道,包括新闻媒体以及青联、妇联、工会、律协、消协等社会中间层组织,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组织等团体社会在社会矛盾化解中的集体理性“对抗”作用等,以减少非理性的暴力冲突。比如在云南孟连事件中,如有农会组织代表村民与橡胶公司、当地政府协商对话,以及有效的司法途径等,或许不至于产生如此严重的社会冲突。鉴于上述改革内容已是社会共识,在此不再详叙。包括群体性事件等诸多话题对此详加论证,已无多大意义。     问题应当回归到,在中国语境下,如何以尽可能小的改革成本与代价实现民意充分彰显的宪政体制?这是无法回避的话题。许多人基于政治敏感性,而却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一我国急需解决的话题。依笔者之见,通过“相应保障”的社会建设来推动良性宪政体制的平稳转型。或许,有人以历史中的印度、巴西、南非等若干个国家为例来反驳笔者的立论,并以此来推论笔者的中庸观点。但立足于中国漫长的封建专制社会及现有体制,一旦突然“放开”,在没有足够相应条件保障的情况下,基于严重的城乡差别、东中西部差别、贫富差距以及民族问题和台湾问题等现实中国国情,将容易引发国家分裂、“地方诸侯”和“民粹暴政”等社会动荡问题。虽然面临着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比私人权利更为重要的价值判断困扰,但时至今日的中国在体制转型改革方面考量上述因素乃是相对较优选择,以尽可能降低改革成本与代价。这应是我国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而这恰是中国体制改革的难点所在!原苏联东欧等转型国家的经验教训足以引以为鉴。     因此,中国的宪政体制改革必须同步考量如下社会建设内容:(1)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国际接轨,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经济发展,培育和壮大市民社会。(2)进一步加快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大对落后地区尤其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缩小城乡差别和东中西部差别,尽快形成一种“橄榄型”社会。(3)进一步加强以教育优先发展为目标,尤其少数民族和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以一种开放、多元和国际化的教育理念,尽可能培育更多的理性并具有法律素养的现代价值观的公民,尤其维、藏等少数民族公民。(4)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形成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既是公民应有权利的体现,也是体制转型中尽可能减少非理性的极端行为和“民粹暴政”等消极现象的重要手段。(5)本着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尤其维、藏、蒙等自治地方,在加大经济支持力度的同时,要优先于内地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相对公正的体制建设,适当借鉴特别行政区制度以及联邦制的某些经验,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而有利于加大中央向心力,以便中央政府在未来改革中涉及民族问题等能够掌握主动权。(6)进一步加大具有较高学历尤其具有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素养背景的人才进入军队和公安武警系统,加快军队和公安武警的现代化进程。这既是群体性事件现实理性处置的需要,也是社会转型改革保驾护航的需要。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还是改革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而优化中央与地方分权关系,虽然这有可能在一定阶段加剧民族问题,但这又恰是理性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手段。我们不能因为“问题”而回避“问题”,而必须正视“问题”并在“问题”基础上去解决“问题”。     虽说上述社会建设内容还受制于宪政体制改革,两者之间的改革先后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与冲突;虽 说上述社会建设内容的推进,尤其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可能因此而延缓宪政体制改革进程。但时至今日,我国宪政体制改革尽可能同步考量上述社会建设内容乃是较优改革方案。至于在可掌控的改革进程以外的突发性事件,则另当别论。因此,我国当前就不应当存在所谓的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问题。 30     当前最关键的是,在确保中央权威的基础上,党和政府应掌握改革的主动权,以一种主动态度同步推进上述改革内容,给社会一种“改革期待”,从而将社会的不满情绪限制在社会可容忍限度内,并以较小的成本与代价实现社会转型。否则,不但会制约上述改革内容,而且容易激发社会不满情绪,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无法预料的突发事件,从而付出沉重的转型代价。     3、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对策:宽容与法理     虽说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轨道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出路,但毕竟社会建设以及相应的宪政体制改革基于中国国情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针对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处置,尤其针对民族问题或宗教问题等,应本着“慎法”精神,在宽容与法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谨慎立法     有学者建议国务院制定一部《处置群体性事件条例》等。 31笔者以为,我国要以史为鉴,吸取清朝等历史教训。清朝晚期,针对愈益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大清律例》中制定了多条专门性条例,将“群体性事件”非法化, 断绝了民众正当表达和协商的途径,使社会矛盾长期累积而得不到正常的宣泄,最终民众只能通过极端的、暴力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国家立法在民众的反叛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32虽然以社会主义为价值追求的今日中国与清朝等不可同日而语,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则有史鉴之意义。因此,笔者以为,立法重点在于群体性事件的根源考量,比如《新闻法》、《官员财产申报法》、《政府信息公开法》、《反民族歧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尽管这也要取决于宪政体制改革,但立法毕竟与体制转型是相辅相成的,以起渐进式推动体制转型改革之作用。而对于群体性事件本身,则尽量不立法,以免留下历史后遗症。即便立法,也应以效力层级较低的临时性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等形式出现。因此,我国《刑法》以及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等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与完善。我国当初并非简单照搬《紧急状态法》的国际惯例,而是基于《紧急状态法》条件尚未成熟的现实中国国情,最后以《突发事件应对法》形式出台就是一种成功立法范例。而且,从《突发事件应对法》内容来看,也比较合理。该法主要侧重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即便涉及社会安全事件,也不涉及定性问题,而侧重于善后处理。相比较而言,有些国家不合时宜地滥施《紧急状态法》均起到了负面效果。比如埃及、突尼斯、阿尔及利亚等国。     随着体制转型改革的深化,一定时期内的群体性事件愈益频发,我国愈是要秉持这种谨慎立法的科学态度。     (2)谨慎执法     首先,从执法主体来看,要淡化针对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处置机构,不要有意识地把矛盾推向“火山口”。因此,笔者不赞同国家机关设立专门的“维稳办”做法。理由在于:一是“维稳办”的设立使公民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蒙上了一层阴影,人为地在国家公权力与民众之间制造对立情绪;二是“维稳办”的设立进一步助长了相关职能部门份内事情的相互推诿,进而制造新的矛盾;三是“维稳办”为了寻求政绩,一旦措施或手段不当,有时反而起到相反作用,人为地制造矛盾焦点。也有学者建议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做法,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或综合应急对策总部之类的最高协调组织。 33笔者以为,在体制转型尚未完成之时,设立这样的机构反而可能起到相反作用,不仅可能紊乱现有的国家机关职能分工及执法体系,而且可能异化该机构的功能与定位。但不排除在相对妥善解决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之后,可以考虑设立这样的机构。当前,不是要不要再设立“维稳”机构的问题,而是如何有效发挥现有国家机关职能的问题,而这取决于公权力的合法性及公信力。否则,便是“画蛇添足”之举。     其次,从执法行为来看,秉承慎用警力原则,即便应急性维稳措施也要有一种“改革期待”!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既然谨慎立法是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应然立法精神,那么实际上就赋予了相应执法主体在群体性事件执法中的更多行政自由裁量权。而这至少需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加以考量,而其背后则需要更多的权力制衡与社会监督。但在我国现有法治环境下,此乃是不得不为之的做法。一定的成本与代价以换得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减少是非常必要的。     二是公权力要有一种自信与主动改革的勇气去面对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从而掌握处置事件暨改革的主动权。具体又包括如下几点:①对于因地方权力行使不当造成的群体性事件,中央政府要及时表态支持受害方,坚守社会公正底线,以换得社会公众谅解,避免矛盾上移,争取改革主动权;②当地政府要及时公布事件真相,主动发挥新闻舆论监督权;③要勇于正视与检讨某些群体性事件本身,甚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及民族问题,不妨可以考虑借鉴美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做法,必要时作出公开道歉或“恢复原貌”。“恢复原貌”或一句“道歉”有时更容易化解社会矛盾、历史恩怨及民族恩怨,进而从根源上消除某些群体性事件隐患,胜似若干个执法机构及若干条维稳措施。比如贵州原省委书记石宗源在瓮安事件中的三次“道歉”起到了良好效果。     三是处理群体性事件要秉承慎用警力的原则底线。国外尤其西方国家一般坚持警察中立,强调最少使用武力原则。我国现阶段虽不至于强调“警察中立”,但慎用警力乃是相当必要,以免留下历史后遗症。云南孟连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应吸取教训。与此相反,厦门PX项目事件则值得学习与借鉴。即便如此,在特定情况下,一定程度的紧急权及相应的应急性维稳措施仍是必要的,但需符合最低人权标准及民主宪政发展要求;即使存在牺牲或遏制必要的公民权利为代价,也应当伴随着“改革期待”,以尽可能取得社会公众谅解,并换得社会的忍耐力。此乃是长远价值目标之实现与眼前价值的取舍,而非法治暨正义之一般考量,但有着法治暨正义之底线。而这关键取决于学者与官方暨社会各界之间能否形成一种意志暨权益表达的博弈机制。这是应急性维稳措施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应急性维稳措施就容易成为改革的“挡箭牌”,改革维稳型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础。     再次,从执法业绩考核来看,政府官员业绩评价体系要慎用维稳指标。当下,政府官员业绩评价体系包括维稳指标固然有其必要性,但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维稳指标。如果把维稳指标仅仅理解为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的发生频率低,那么可能因此导致政府官员抱着“求稳”心态,不求改革进取精神,并容易采取高压姿态“堵塞”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进而形成一种以牺牲公民权利诉求为代价的僵化社会稳定,从而为后人留下更大隐患。因此,维稳指标要考虑如下几个因素:一是当地的历史因素和民族因素;二是当地的自然条件因素及经济发展因素;三是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发生的根源因素等。总体而言,维稳指标不应简单地以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发生频率为考量因素,而关键看当地执政者的执政行为是否有利于从长远消除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的根源,以谋求一种民意充分彰显的动态社会稳定。如若不能从根源上寻求(哪怕是尝试寻求)解决问题,即便眼前的社会稳定也应是鞭挞的对象。进而言之,如若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是因前任执政者造成的隐患而引发,也应追究前任执政者的政纪暨法律责任。当然,以上判断不能来自于单方面的官方界定,关键来自社会公众的自由评价与利益集团的充分博弈,以求得一种合法性与正当性考量。唯此,方能推动政府官员从根源上寻求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对策。     (3)谨慎司法     谨慎立法必然追求一种谨慎司法理念。但宽容的同时,尚有法治的底线。这是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的应然要求。否则,面对中国语境的社会转型期,将有可能付出更大的改革成本与代价,从而有违秩序与正义之一般追求。如何把握这种法治底线,以做到谨慎司法?笔者以为,应当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谨慎立法并非意味着司法“真空”,而是存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虽然英美法系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完全适合于现实中国国情,但至少对于社会转型期的群体性事件而言,从法律条文回到法官头脑,虽然增加了司法风险,但降低了改革风险,因为个案是非总比普遍适用的法律文本是非降低风险。如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置身于社会公众的自由评价环境中,则更能彰显正义,以进一步降低改革风险。至少笔者可以建议,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司法审判,应当硬性规定引入改革意义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新闻媒体监督制度。尽管上述这些依赖于宪政体制改革,但这些毕竟与体制转型是一种相辅相成的过程。     其次,谨慎司法意味着要严格界定群体性事件。如前所述,群体性事件特指从根源上看,公民权利诉求和利益表达在现有体制内无法或难以得到解决而引发的对社会产生影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集体行为。因此,要将群体性事件与现有体制可以考量、且已经达成民意共识的无论合法暨正当与否的集体行为加以区别,前者在宽容与法理之间寻求一种“慎法”精神,后者则是现有法律保护的正当公民权利诉求或是法律制裁的行为。比如有学者提及群体性事件中的“有组织犯罪行为”, 34实际上已经超出本文所指的群体性事件范围,也是现有司法体制所能解决的问题,理应受到司法制裁。一旦区别不当,甚至放大群体性事件外延,要么损害公民的正当权利诉求,要么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要么丢失基本正义而留下历史后遗症,要么当地政府逃避责任的借口等。比如群众因征地拆迁的上访行为要与某些人乘机从中打砸抢等行为加以区别,否则有违社会基本正义。     再次,群体性事件司法裁判重在根源,而非外在形式。如果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在于合法或正当的权利诉求及利益表达,即便外在形式出现了非法行为,则司法应本着“公共利益并不比私人权利更为重要”的理念宽容对待,以体现正义。比如行为人为了维护正当权益或因公权力腐败而一时情绪激动所采取的过激行为与那些动机不良而浑水摸鱼所采取的打砸抢行为应加以区别对待,前者应宽容法理,后者应依法制裁。如果非法或非正当性权利诉求及利益表达进而因误导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则应从根源上寻求救济,而应对其后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宽容对待。 35否则,一旦司法处置不当,危及社会基本正义,便容易留下历史后遗症。司法处置了一批人,却留下了更多不满的种子。比如湖北石首事件中,当地政府与涂远高家属签署的《关于“6.17”事件与死者家属有关事项的协议书》中,规定是否追究法律责任本身有违法治精神。事后又进行“秋后算账”,更是激起当地民愤。姑且不论司法裁判是否公正,但就当地政府的前后行为已经深深刻上了人治色彩。即便司法裁判公正,公权力的公信力也因此而大打折扣。同样,贵州瓮安事件等也值得反思。     又次,群体性事件司法裁判要谨慎考量《刑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笔者建议对《刑法》第六章有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严格界定群体性事件与非群体性事件的集体行为的法律适用,力求避免司法审判的历史后遗症。     最后,虽说群体性纠纷诉讼机制是一个司法技术层面的话题,但若构建得当,可以有效发挥司法功能,适当化解社会矛盾。因此,群体性事件在司法诉讼层面上,在已有代表人诉讼制度完善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借鉴能够作为公益诉讼的德国式的团体诉讼制度和美式集团诉讼制度。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当初在20世纪50-60年代民权运动等社会冲突中就发挥了积极的司法能动效果。          四、结语          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主要源于公民的权利诉求与利益表达和现有体制的摩擦而产生的体制外冲突。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尚未成熟与定型,基于公权力的公信力危机,存在着合法性与正当性困扰,由此也注定了群体性事件定性困惑。鉴于我国国情,我国既不要寻求理想化的稳定环境进行改革,也不要不计代价地进行改革。我国应当吸取和借鉴境外经验教训与启示,以史为鉴,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实现以社会建设为主导的相应保障条件成就基础上的宪政体制改革,进而将群体性事件纳入以宪政为基础的法治轨道内解决!一旦群体性事件视为一种常态行为时,中国特色的“群体性事件”概念也将退出历史舞台!     当然,体制转型改革需要一个过程。针对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现实处置,应本着“慎法”精神,做到谨慎立法、谨慎执法和谨慎司法,在宽容与法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其目的是,在法治与正义暨社会稳定之一般追求的同时,避免留下历史后遗症,给社会一种改革期待,给后人留下一种更为和谐的稳定基础。如果从此种意义上理解“大调解”及其“大调解”基础上的司法能动主义则具有现实意义。 36     也有学者或许认为,该文已经接近真理,但在现实中实施有难度。笔者理解这种苦衷。但笔者以为,不能为了个人利益得失,而回避问题,甚至说“假、大、空”话。鉴于学者良知,笔者不想论伪命题的话题。虽然,真话并不一定意味着真理,但真话可以充分彰显民意。在民意充分博弈的过程中,可以相对地实现“真理”。尽管学者与执政者基于国家治理的需要存在认知的偏差,即便学者换位于执政者身份而可能改变或部分改变其立场,也并不能因此否定学者的价值。二者暨多元认识的互动使其无限接近于共识,此乃是学术价值之所在!也是社会进步之福音!     其实,一旦说出实话,道理非常浅显。而假话套假话,反而使问题愈益复杂。我国诸如此类的事例不在少数。就如同儿时所听到的童话故事《皇帝的新装》一样。          Tolerance and the Legal Principle of Group Incidents:The Game and Balance between Maintaining Stability and Reform     Abstract: Group incidents face with qualitative perplexity because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have not yet finalizing the design and maturity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and based on the crisis of the credibility of the public power, which means the dilemma of its disposal. Our country should change from the model of maintaining stability as the leading with pressure to the model of maintaining stability as the leading with reform, transferring from the cost of maintaining stability to the cost of reform, and transferring from the passive reform to the active reform. Achieving the reform of the constitutional system based on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rresponding security is the fundamental way of group incidents! According to the realistic disposal of group incidents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ition, our country should be the spirit of “cautious law”, seeking a balance between tolerance and the legal principle, ensuring cautious legislation, cautious executing law and cautious judicial, in order to avoid to leave the historical sequel. If we understand “big mediation” and judicial activism based on “big mediation” from the above sense, judicial activism should have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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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纽约时报》 中国的最高安全主管似仍手握权力

核心提示:中国最高安全主管周永康上周引人瞩目地在冲突易发地区新疆进行视察,这是他仍保留职位、手握权力的一个信号。 原文: China Security Chief Seems to Keep His Hold on Power 发表:2012年5月19日 作者: EDWARD WONG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北京】中国最高安全主管周永康上周引人瞩目地在冲突易发地区新疆进行视察,这是他仍保留职位、手握权力的一个信号,尽管他曾反对清洗野心勃勃的政治局委员薄熙来。 据当局新闻媒体新华社报道,周永康回到北京之后,在上周五与国家主席胡锦涛、总理温家宝一起参加了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公安表彰大会,显示中国领导人的团结一致。这一作秀的目的似乎是为了消除外媒报道的中共决策高层或许已产生分歧的消息或谣言。 就在周的西部之行之后,一家国营媒体《新疆日报》宣布周永康已被”一致选举”为中共十八大新疆代表团的成员,十八大将于秋天召开,届时将宣布下届领导人。安全及能源问题对于中国西北的新疆极为重要,身为现任政治局常委的周永康在这两方面都具有巨大的、全国性的影响力。 周视察的同时,为期五天的世界维吾尔族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世维会”)在东京召开。中国外交部和国有新闻媒体强烈谴责世维会,不清楚此次周的行程是否有意与之相呼应。此次世维会约有200人出席,由热比娅·卡德尔发起组织,她原是新疆的一名商人,现在经常被中国当局指责在该地区煽动骚乱。 中共宣传机器《人民日报》于周五在头版报道了周的视察。据《人民日报》报道,周于上周日至周三对新疆进行视察,参观了一个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并强调促进新疆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必要性。新疆地域广大,遍布沙漠和雪山,毗邻中亚国家,它的一些地区深受维族和统治中国的汉族之间紧张关系的困扰,尤其是在南部的绿洲城镇地带。2009年在区首府乌鲁木齐爆发了极端种族冲突,自那以后安全部队一直处于高度戒备之中。 鉴于此地区两族人民相互敌对的历史,周的视察似乎确证了他仍在掌权,最起码对中国不断扩张的国家安全机构尚具有一定的控制权。这些安全机构今年1,110亿美元的预算已超出军队预算50亿美元。周在政治局九名常委中排名最末,掌管安全和法律执行机构。政治局常委会通过形成一致来统治中国。 中共党内消息人士说周永康最初反对其他政治局常委准备罢黜薄熙来的重庆市委书记并调查其滥用权力的决定,但最终勉强同意。海外的中文和外文媒体都大胆地推测周的权威是否因其支持薄而受到限制。 除掌管国家安全力量外,周永康在新疆还有其他的势力。他曾在中国石油行业中位居高位,现仍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力,新疆的大部分区域都被国有企业开采石油用以支持中国发展的能源需要。其中的中国石油化工公司在3月宣布说,他们准备到2015年投资超过80亿美元开发新疆的石油和天然气产业。 在日本召开的世维会是维吾尔族举办的第四次年度论坛。中国的政府官员表达了对热比娅参拜靖国神社的极其愤慨。靖国神社是供奉日本战亡军人的神社,其中有二战战犯的遗骸。 Jonathan Ansfield对报道亦有贡献。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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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之音 | 中国高层有几派?几派分权中南海?

中国内外有很多人认为中国领导层有种种派系。至于是哪几派?众说纷纭。 中共是否“党内有派”?不少人同意毛泽东引用过的陈独秀的话“党内无派,千奇百怪”。例如中国作家许知远表示:“谁都清楚,薄熙来的命运,是由中南海内的派系斗争来决定的。” *两派三方* 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中共高层内部有“太子党”、“上海帮”和“团派”。 例如美国国会下属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议委员会(The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3月下旬公布的调查报告说,中共第五代领导人可以归为两派,一派是“太子党”和“上海帮”的松散联盟,以江泽民和曾庆红为代表,他们在幕后发挥作用。这一派倾向于经济发展,对贫富差距比较能容忍。这一派的下一代领导人中最突出的是习近平和王岐山。 这篇题为《中国共产党及其正在形成的下一代领导层》的报告还说,第二派是“团派”,由胡锦涛支持者组成。他们对中国贫困内陆地区,以及宣传、人事、劳工管理、民族和宗教事务比较有经验,倾向于照顾不发达地区,解决威胁稳定的社会经济问题。不过他们比较缺乏处理国家经济管理一些复杂问题的经验,比如外贸。这一派的名人为李克强。 这个报告也指出,这两派各有治理专长,必须相互妥协。而且两派并非界限分明,例如习近平在受到江泽民和曾庆红赏识的同时,也能被团派接受。 但是,在北京长大而定居纽约的作家毕汝谐认为,“团派”之说过时了。他回忆说:“上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了由原团中央第一书记胡耀邦领导党中央的情况,所以当时有个说法叫‘团中央领导党中央’。” 中国作家和评论家王力雄也说:“外界把中共分为‘团派’和‘太子派’,既不准确也易误导,另一种分‘江派’、‘胡派’则是停留表面,缺乏分析。” *代际接班成派系 各领政权整十年* 王力雄把中共高层分成N派和N+1派。他表示:邓小平“同时指定两代接班人,江泽民(N)和胡锦涛(N+1)。一代只能在任两届十年,其后就要交给下一代。这种安排的好处,是在两代接班人之间形成一种制约”。王力雄还写道:“当江泽民把权力交给胡锦涛时,也仿效邓小平,指定了胡之后的接班人习近平,由此使 ̄隔代指定接班人∨成为模式。” 美国的中国问题专家何汉里在谈到专制政权的权力传承时说过,中国过去的领袖接班问题是个难题,接班人要强大得足以在领袖死后接班,但又不能强大得足以在领袖在世的时候就抢班夺权。 王力雄认为邓小平解决了权力传承问题。他认为,“N系列”中的分派,没有主义、路线的不同,只有权力遵循规则轮替。王力雄表示:“这样的分派,不会有变革,只会有对变革的防范。薄熙来之落马,就是因为想在‘N系列’之外有所变化。” *毛派邓派自由派* 曾在中共中央党校辅助过胡耀邦的党史学者阮铭说,以薄熙来为代表的毛派,以胡锦涛为代表的邓派和以温家宝为代表的自由派,“过去这三派就是一个恐怖平衡,这次毛派暴露了,所以这个状况就打破了。” 政治学家严家祺也说:“从思想体系来说,胡锦涛与温家宝有分歧。”“薄熙来是借毛泽东来偷偷摸摸‘非邓化’。” 阮铭对VOA谈到胡锦涛、温家宝、习近平和李克强的联合:“毛派要夺他们的权,所以他们共同地联合起来,这样一个结果,我觉得,对中国未来的话,是正面的。” *精英和民粹* 而华盛顿智库布鲁金斯研究所(Brookings Institute)中国研究中心主任李成把中共领导层现在的结构称作“一个政党,两个联盟”。他说,一派是胡锦涛领导的民粹联盟,一派是产生于江泽民时代而如今由吴邦国领导的精英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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