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

胡锦涛二十大闭幕会上被带离

胡锦涛,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军委主席等职务,是中共和中国前任最高领导人。其本人,也被视为中共内部派系“团派”的领袖人物。在其任内,中国社会矛盾激化,改革呼声不断,但是胡锦涛普遍被认为无所作为,保守僵化,以及因为逮捕诺贝尔和平奖获得人刘晓波等事件而遭遇批评。然而,由于习近平上台后中共和中国社会极具倒退和越加黑暗,胡锦涛的“不折腾”政策反而被一部人所怀念。

2022年中共二十大闭幕会上,在习近平的要求下,胡锦涛被强制带离,引发外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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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C | 日本关注与分析陈光诚出国及背景

几乎所有日本传媒都报道了陈光诚在纽约发表感谢美国政府和世界支持者救援的消息。 “中国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抵达美国”,是日本各大传媒周日(5月20日)的主要新闻标题,这看来是过去两天来,日本主流传媒报道陈光诚出国过程的高潮。 几乎所有传媒都报道了陈光诚在纽约发表感谢美国政府和世界支持者的救援,也欣慰中国冷静处理他出国问题的感想。 一向忌讳议论中国民主事务的日本官方电视台NHK近来对前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案突出了的中共权力斗争和陈光诚案,一反常态地密切报道,甚至添加评论。 周六NHK在报道陈光诚已顺利登机时说:“中美围绕陈光诚出国问题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并引述陈光诚离开中国时在电话采访对NHK形容,出国“心情复杂”。 周日NHK报道陈光诚抵达美国时说:“对陈光诚来说,他在山东的亲戚处境和他希望回国时能否获得中国政府许可等都是留下的不安材料”。 销量最大的报纸《读卖新闻》周日在头版报道了陈光诚抵达美国的消息,报道引述中共内部消息说,中国政府仅三天就向陈光诚发放护照,是在中国权力交接、务求内政安定的重要时期,国家主席胡锦涛强烈指示下完成。 《读卖新闻》分析说,中国是要争取在六·四天安门事件23周年之前解决陈光诚案,尽量消除六·四纪念日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 分析说,中国根据以往出国的民运人士能量,认准了陈光诚出国后影响有限,所以放陈光诚出国,而陈光诚希望回国的愿望从现在的中国国情来看实属渺茫。分析还说,陈光诚出国让美国总统奥巴马对华外交显示取得成果,从而可回避与中国对立的事态。 亲中大报《朝日新闻》报道陈光诚抵美的消息意外地有些低调,《朝日新闻》在国际版的报道中分析指出“陈光诚出国并非显示中国人权状况有改善”,可能说明《朝日新闻》何以没欢呼。 分析说,与陈光诚一样遭到软禁的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刘晓波的妻子刘霞依然处于跟外界完全无法通讯的状况,显示中国人权状况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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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广 | 薄熙来: 薄熙来“复活” ?台湾学者认为日媒报道“非常诡异”

中央社引述台湾政治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寇健文的观点报道说,日本「富士晚报」披露薄熙来接受独家专访的消息「给人们最初的感觉是匪夷所思」,但熟悉中共政治的专家似乎从中嗅到了某种味道,认为薄熙来可保性命无忧,牵连人员也有望解脱。 寇健文表示,此事的诡异之处在于,至少从1949年以来,中共还从来没有那一个正在接受审查的领导人,能够有机会和外界接触,更不用说接受外国媒体的采访。 寇健文认为,从薄熙来接受采访的方式和内容上看,之前媒体盛传薄熙来可能被判死刑的说法是不太可能的。寇健文分析指出,中共高层角力可能是导致处理薄熙来方式发生变化的主要因素。 淡江大学教授林中斌则表示,毫无疑问,薄熙来这次接受采访是上面安排的,薄熙来透过这次采访传递的资讯非常明确,就是他的案子跟谷开来的案子将会切割处理。不过,他并不认为中共高层安排薄熙来这次露面,是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屈服于拥薄势力的压力。这一大胆的安排是胡温推动政治改革的一个新动作,显示胡温对处理薄熙来案子有信心、有把握,这让人耳目一新。 淡江大学国际事务与战略研究所教授翁明贤表示,如果上述报导经查证属实,则意义「非比寻常」,可能意味中共最高层对处理薄熙来问题的思路已经发生变化,从原来准备严办,转变为留有余地。翁明贤指出,目前中共面临太多的棘手问题,如陈光诚事件、南海局势、18大人事佈局、经济成长速度放缓等,如果薄熙来案子久拖不决的话影响很广,可能会冲击其他问题的处理。 至于薄熙来有关他「会复活」的表示,林中斌认为这可能是他自信过满的表现,薄熙来的最终结局虽然不会被杀头,但要想重入官场可能不大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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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近日关注】推文汇总 2012-05-17~19

《纽约时报》这篇报道点了若干经商太子党的名字,以江绵恒入股中国梦工厂开头,温云松、胡海峰、朱云来、冯绍东、陈良军、李小琳、李小鹏、…都没拉下。《北京日报》赶紧以这篇为靶子批评西方的新闻自由吧!原: http://is.gd/s7iiZw 已有译文 【热点·赖昌星】 赖昌星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行贿犯罪一案,今天上午在厦门市中院一审宣判,赖昌星被判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http://news.sina.com.cn/c/2012-05-18/092724437220.shtml 【热点·陈光诚】 转推:美国之音中文网 @voachina 快讯:陈光诚即将离开朝阳医院前往机场赴美: 山东盲人维权人士陈光诚夫妇及儿女将于北京时间今天(星期六)下午1点离开朝阳医院,前往美国纽约。陈光诚对美国之音表示,他们的护照仍没拿到,估计稍后会有人送给他们。目前他们一家正在收拾… http://bit.ly/KLT16E ITV新闻的驻华记者 @anguswalkeritv 发推说,陈光诚离开医院的汽车都没有标志,面包车的车窗全部无法透视。| 吐槽:从发护照的速度看来陈停留在医院里对维权人士和访民带来的激励作用已经让当局有些头疼了。如此迅速离境也是不希望出现”大规模送行”场面。 《环球时报》(英)发表了一篇讲更多类似于陈光诚的”赤脚律师”的文章,中间甚至有一段以赞扬的口气提到了陈光诚,他们为弱势群体打官司,他们困难重重(恩,这报纸分裂倾向越来越严重了。如果把环时所有文章都看完会出现什么症状?)原: http://bit.ly/JJuEWD (林伟回复:脑残。) 【热点·重庆模式】 《纽约时报》记者在柬埔寨找到传言和谷开来有绯闻的法国建筑师,他不大情愿地接受了采访,引述了道德经的话否认了种种传闻,但他的父亲和他的说法不同,而他的朋友说他更有诗人气质。原: http://nyti.ms/Jl7W3p 已有译文 《经济学人》对比了薄熙来和陈光诚,谁更强大?从表面上,薄有”天之骄子”的资源,他的家世、学历、人脉,而陈只是一个底层的残疾农民,但是薄在高层政治斗争中失利然后边缘化,象陈这样的人对中国的远见才是最清楚的。原: http://econ.st/Jx7JyC 已有译文 《华尔街日报》的图表展示”重庆模式”的经济含义,对比性很强,比如增长迅速,但主要靠投资拉动,当地人的工资水平不高 http://on.wsj.com/LdK9t4 (吐槽:想起了黄奇帆当年参与的”浦东模式”,几乎所有特征都是一样的。)已有译文,图片正在汉化中 新闻八卦:关于”薄瓜瓜的红色法拉利”的媒体公案——其实可以看做是媒体之间的竞争如何可以让读者了解更多真相。原文被删,请点击5月17日的《每日译者》手机报查看全文: http://bit.ly/KoGcwt 【热点·18大】 《纽约时报》云南昭通市十六名中共老干部(基本都是70、80多岁)给对胡锦涛发表公开信,要求免去周永康和刘云山的职务。文章说这一举动表明二人在基层中相当不受欢迎。原: http://nyti.ms/JJrbHn (公开信全文见5月17日的《每日译者》手机报: http://bit.ly/KoGcwt ) RT @MeetChina:中共实施内部选举选出政治局常委候选人: 据悉,在今年10月召开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前,中国共产党以党、政机关部长级以上干部为对象实施内部选举,选出新一届政治局… http://bit.ly/JLe4ob 韩国朝鲜日报 【热点·打击”三非”外国人】 《华尔街日报》:CCTV 主持人杨锐发表言论,如果把”洋垃圾”扔出中国 原: http://on.wsj.com/JDTERP @Chinageeks在新浪微博上发文要求央视开除杨锐,转发近2000次: http://www.weibo.com/1749775840/yjRr2oOsS#1337412044084 好吧,前两天我说两起激起民愤的老外行为不端事件不是打击三非的由头,今天杨锐的言论让我怀疑是先有了打击三非的想法,然后放出了这些舆论烟雾弹。最终目标?还看不清,难道是准备驱逐更多外媒记者?恩,那中国真的有点要接过中东未完的革命的兆头。 @ghostt060:肯定是先有清理”三非”的计划在先,印象里”三非”这个称呼07年就有,而且同年也进行过清理行动,如今又搞清理,我看共党完全是顺水推舟,大可不用搞阴谋论。再者,中国大陆完全没有爆发市民革命的可能性,断了念想吧。而且市民革命只能开启另一个混乱的暴力循环。 我也不想阴谋论啊,可是党妈的举动真的怪异啊。《北京日报》的抽风大家都看到了吧,而且又快到了”春夏之交”,这是要干嘛?另,我说的类比中东不是指革命,而是指镇压,木有革命也是可以镇压的。 另外,个人认为打击”三非”和这起事件、老外强奸事件没有太大关系,因为我在这些事发生之前就看到了通知。政府应对民间呼声的动作也不会这么快。RT @niubi: 北京交响乐团大提琴手奥列格道歉_新浪视频 http://bit.ly/JVtNmq 【热点·杨紫璐】 A model said on weibo her sugar daddy can block the whole Internet. He spent 8m flying 2 London 4 Olympic. #yangzilu http://pic.twitter.com/htlWedG7 @drDphn:干爹的英文是Sugar Daddy吗? @drDphn 昂,在郭美美时期,sugar daddy就被推举为「干爹」的信雅达译法了。捂嘴~~~ 【其他新闻】 Facebook首秀平淡收场,靠大承销商护盘未跌破$38发行价《圣何塞信使报》刊文指出,这一方面说明IPO发行价定价合理,另一方面意味着投资者对Facebook的追捧已经降温。译文: http://bit.ly/KyBMmL 另,人人股票大跌21% 《福布斯》关于中国的十大迷思:关于说底层的愤怒说明党的权力削弱的、美国式的个人主义正在扎根的、中国人普遍没有信仰的、中国经济快要和欧洲一样虚弱的等等,都是错误的。原: http://onforb.es/JJwIOk 《参考消息》已有译文 老外博客:我在中国不会吃的十种食物(恩,基本上都不吃的话就没什么可以吃了。)包括:国产牛奶豆浆、海鲜、猪肉、方便面、腌肉、烤串、粉末冲出来的饮料、酱料、和任何有广告说能让你”整夜不休”的玩意儿 原: http://bit.ly/JJtuu9 《金融时报》戴维·皮林 写的关于南海的评论《九龙闹海》,认为中国在逐步地推广自己的海权控制地带,最后不是扩张成功,就是军事对抗。原: http://on.ft.com/JJqi1N 《参考消息》已有译文 【译者动态】 「每日译者」手机版可以直接在手机浏览器上阅读,排版经过调整,点击join 输入邮箱可以收到邮件, http://bit.ly/J0KVqF ;无需客户端;RSS订阅地址: http://feeds.feedburner/dailyyizhe 恩,我们的《每日译者》feed种子有点问题,技术组的童鞋正在排查,请稍等。实在不想等的试试这个RSS地址: http://us5.campaign-archive2.com/feed?u=b4608e11fae8d90d93807e499&id=15355fc869 黎安友教授2003年发表在《民主杂志》的《威权主义的韧性》解释了中共为什么在八九之后没有失去权力,还完成了一次平和的权力交接 http://bit.ly/JlbuTk 很多读者想知道今年的政治乱局是否让他的想法有所改变。参与提问黎安友: http://bit.ly/KNzqT7 GWU最近将举办中朝关系方面的讨论会,这儿是会议的参加人和日程表: http://bit.ly/Jl6MF2 「每日译者」手机版 2012-05-17 头条新闻: ① 朝鲜扣留中国渔民并索巨额赎金; ② 老干部公开信要求周、刘辞职; ③ “红色法拉利”报道失察始末; ④ 林伟:法律对中国重要吗? 支持墙内阅读: http://bit.ly/KoGcwt 说明:5月18日的手机报延期一天推出,稍等。 【随便吐槽】 “译者”成立已有三年多,在”译者”之前,我还曾参与过当地的环保志愿行动。对中国的NGO,我认为大部分的外国观察者过于乐观了。事实上中国的公益组织所处的环境非常恶劣,除了臭名昭著的执政者的监视打压,最主要的障碍在于缺乏”公共利益”意识——60多年没有公民教育的恶果。 我认识的志愿者,多少都有国外的教育或实践背景,完全在本土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这本身就反映出巨大的问题。其实每个人都有关心社区、服务社区的本能冲动,只是在这个环境下,这种冲动被大大地压抑了。古人尚知修桥铺路、造福乡里,国外有悠久的教会传统,只有今天的中国人无所归依。 从PRC成立算起,中国的”反对者”有质疑精神,也有信念,但是真的缺乏团队意识,和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中国异议者流亡国外比留在国内更少麻烦》 http://bit.ly/JxPmcX 中说到了这个。未来只有做到”和而不同”,彼此合作,才会塑型出”新的中国的灵魂”。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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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马岭:探寻修宪的轨迹

马岭:探寻修宪的轨迹 进入专题 : 修宪    ● 马岭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20多年中,修宪既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也是宪政实践中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方面,法学界对修宪问题的研究多少促进了宪法在实践中的推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宪法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推动了法学界对修宪问题的探讨。应该说,中国法学界和中国社会的宪政实践共同推进了中国宪法20多年的发展,促成了一次又一次的修宪。但其中,社会变迁是宪法修改的主要原因,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对实践中的修宪不能说没有作用,但也不能夸大这种作用。毕竟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是有限的,何况中国法学界的理论功底也没有达到能够充分有效地回应中国宪政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对其进行指导的高度,作为社会力量一部分的法学理论的力量在整个社会中也还不具备能够有效地影响社会的实力,而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中各种力量之间的博弈对宪法规范的影响还没有形成一种大致均衡的格局。          一、宪法修改的限度          宪法修改与宪法制定明显不同。制宪权是原始性的权力,对制宪权的约束多是“软”约束,作为约束制宪权的自然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具备法的基本要素,如强制性、规范性等,国际条约对宪法的约束也是有限的。1制宪者虽然受到社会需要的制约,受到本国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制约,受到各阶层或利益集团乃至民众的普遍接受程度的制约,受到自身利益的驱使和其它国家宪政经验的影响,2但所有这些约束都是无形的,非规范性的,因而也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约束。而修宪权明显受到宪法约束,这是一种“硬”约束,各国宪法往往就修宪问题直接作出专章或专节、专条规定,3不仅规定修宪的主体、原则,而且规定修宪的范围、程序。4 有的宪法还对修宪内容作出种种限制(主要有不能修改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过于频繁地修宪等)。5对修宪程序制宪者不是委托议会通过宪法性法律规定,而是由宪法直接规定,说明修宪权主要属于宪法调整的范围,与宪法规定立法权、宪法性法律规定立法程序不同,修宪权及其修宪的基本程序都由宪法直接规定。6     议会是否应当拥有完全的修宪权?从宪法的功能来看,宪法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规范国家议会的立法权,如果议会能够单方面修改宪法,则此限制将大打折扣,因此许多国家规定的修宪程序除了议会的讨论表决之外,还有全民公决、地方表决等。7在我国,虽然从法律上看,修宪权仅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实践中对修宪却有过全民讨论的先例,如1982年全面修宪时对全社会公布了宪法草案,进行了4个月的全民讨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8在我国这样没有、目前也不宜实行全民公决的国家,修改宪法与修改法律之间的程序区别,除了宪法规定表决通过的人数有所不同之外(不论是议会的2/3还是1/2通过,都是议会内部的权限),还应当把公布宪法修正案草案、全民讨论修正案草案作为一个法定程序确认下来。虽然这种全民讨论不具备全民公决那种法律上的效力,但对于实现修宪程序的公开化、民主化,调动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积极性,都是十分有益的,9有些问题如全民讨论的时间作为一个法律程序可以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作出明确规定。10我国1982年宪法后的4次修正案,多是在党征求社会意见、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的阶段向社会公布党的“草案建议”,如1993年2月16 日《人民日报》等首都主要报纸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3月19 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又发表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3点补充建议。这一阶段的征求意见通常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并非进行全民讨论,而“一定范围”又往往是与级别、地位等密切相关的,如1998年年底,中共中央对修宪形成了初步意见后,12月5日将该意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或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和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征求意见(这是党内征求意见阶段);12月21日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12月22日和24日召开法律和经济专家座谈会;1999年1月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1 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112004年宪法修正案也是在形成中央《建议》草案的过程中,听取了“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由中央下放一定范围征求意见”,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同志“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12其实,将宪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听取全民意见,既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的宪政实践已经证明我们能够做到、做好的,既然1982年全面修宪时能够进行全民讨论,后来的修正案为何不可以讨论呢?如果说每一条修正案都交全民讨论太麻烦、成本太高,那么,每次修正案通过后,在全社会组织的有关对新的宪法修正案的“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也是很麻烦、成本很高的。不论是从保障修宪的质量还是从培养公民宪法观念的角度看,这种修正案通过后的大规模学习都不如修正案通过前的大规模讨论效果好。讨论是一种参与,是一种更有效的公民教育,通过这种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以及在参与中各种意见的争论,能够使修正案更加完善,也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主人公感;而事后的学习往往成为一种被动的接受和领会,一些有益的意见可能被排斥在外,修宪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不利于公民民主意识的培养。13     “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修改”是修宪中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不论各国宪法对这一点是否有明文规定,宪法基本原则都应该是修宪的禁区。毕竟人民代表的地位在人民之下,这一点决定了人民代表对人民制定的宪法的修改应当是有限度的。如果议会可以修改一部宪法的基本原则,就等于“推翻”了这部宪法,而这是对人民主权的一种侵犯。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人权、分权、法治等)构成了宪法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它们彼此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原则都将破坏宪法的完整性。“若触及宪法的根本精神,则不是修改宪法,而是破坏乃至践踏宪法的行为”,“若宪法修改越过这个界限,则和废止原宪法、制定新宪法无异。”14日本学者卢部信喜认为,“由于修宪权产生于制宪权,因此修宪权绝对不能改变自己得以产生的基础——制宪权和人民主权,否则将无异于一种自杀行为。”15因此,如果允许修改这些作为宪法精髓的基本原则,宪法是否还成其为宪法将令人怀疑。“如果动摇基本原则,就是动摇立国之本,一些国家的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修改,例如联邦德国基本法第79条第3款规定,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修改,同时,还规定联邦制的国家原则不得修改,……而日本宪法学者大都认为,国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及和平主义为宪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不可修改。”16比利时、危地马拉、毛里塔尼亚、德国、美国、刚果、约旦等国的宪法都规定了修宪的限制性内容。17因此修宪的范围应当限制在宪法规则和宪法基本原则的从属性原则方面,其中又应当以宪法规则为主,尽量不要修改那些从属性原则,18因为从属性原则毕竟也是原则而不是规则,对原则的变动总是一种较大的变动,过多地修改原则容易导致宪法的不稳定,这是我国宪法学者对我国修宪过于频繁提出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修宪的内容与修宪的程序也密切相关,如果有全民公决的程序,修宪的内容就可以适当放宽,因为全民公决与人民制宪有几乎同等意义的分量,也正是全民公决的难度使得宪法不容易被修正,从而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因此相当数量公民19的态度(反对或支持宪法的修正)是至关重要的。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最不容易受到挑战和发生变化”的法律规范是需要付出高昂费用才能改变的规范,它们有“高度的社会合意的支持”,“得到社会力量支持越大,想要推翻它就越昂贵、越困难。”20“有许多时候,为时代文化所支配的国民感情就是法的创造者。”21     宪法序言是否可以修改?虽然各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序言不能修改,但在各国修宪实践中修改宪法序言的情况较为少见。从理论上说,宪法序言的内容是宣布本宪法制定的历史(不是本民族的历史)、制宪目的、制宪者的意志及其基本原理等等22,因此宪法序言的作用是指导制宪(而不是像一般宪法规范那样是指导立法),是制宪者们在制宪过程中首先为自己确定的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和理念,要求自己在制定宪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则时不得违背这些理念和精神,因此宪法序言中往往蕴涵着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指导思想。宪法序言一般不会直接指导立法工作,更不会直接介入具体的执法和司法,国家的活动要依法进行,但所依的这个“法”一般不是宪法而是有关法律。在各国家机关中最有可能直接依“宪”活动的是议会,而议会一般所依的是宪法正文中的权利规范和权力规范,而不是宪法序言。既然制宪者们已经完成了制宪工作,宪法序言的内容就应当基本固定,除非需要再一次全面修宪,重新为新宪法确立指导思想,表明新宪法的意志和理念,提出国家新时期的总任务,才需要修改原有的宪法序言。23因此在局部修宪中修改宪法序言是没有多少法律意义的,修改、尤其是频繁地修改宪法序言是不明智的。如果后来的修宪者们可以修改宪法序言,就意味着可以修改本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指导思想,这样的修改无疑是对宪法的重大修改,在程序上应该有极为严格的设计,在形式上应当采取全面修宪的方式,若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则应当有类似全民公决的程序做后盾,否则修宪机关(一般为议会)的权力就太大了,就等于议会修宪无禁区,议会对于宪法没有什么不能改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抹杀了制宪与修宪、全面修宪与部分修宪的区别。在我国对现行宪法的4次修正、共31条修正案中,对宪法序言的修改有3次,共5条(修正案第3、4、12、18、19条),其中3次对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反复修改(第3、12、18条),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是“国家所处的历史方位、根本任务、基本原则和总目标的规定”,24对国家“历史方位、根本任务、基本原则和总目标”的反复修改是否本身已经在破坏宪法的稳定性?25既然国家的“历史方位、根本任务、基本原则和总目标”都在不断地修正,那么与这些内容有关的宪法条文以及相关法律是否都应作一连串的连锁反应?而事实上这种连锁反应并没有发生,那么也就可以反证对序言的相关修正其实是不必要的,说明这种修改实际上只有宣言的意义而没有法律上的意义。     全面修宪与局部修宪的界限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全面修宪?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修正案修宪?如果说宪法基本原则是不允许修改的话,那么,对宪法规则和宪法基本原则的从属性原则的修改是否应当有区别?宪法原则(指从属性原则,下同)是比宪法规则更高层次的宪法规范,因此在修改时,理应有更严格的程序。而宪法修改的方式无非是两种,其中全面修宪又显然是比局部修宪更正式、更严格的修宪方式,因此对宪法规则的修改以修正案的形式出现较为合适,对宪法原则的修改、尤其是较多数量的原则的变动采用全面修宪的方式较妥。当然,通常全面修宪既涉及到宪法原则的变动,也往往涉及到宪法规则的变动,这种既有原则又有规则的变动、而且其数量较大的情况,应当是宪法修正案难以应对的,如果修正案可以包括这些内容的话,全面修宪与部分修宪之间也就没有了界限。而它们之间是应当有界限的,这种界限不仅仅应当表现在修改条文的数量上,而且应该表现在修改条文的分量上,即只有全面修宪才能涉及宪法原则的变动,也只有宪法原则的变动、尤其是一定数量的宪法原则的变动才需要启动全面修宪的方式。26如果大量宪法规则都需要变动,那么这其中一般也会包括对宪法相关原则的变动,这时候可以考虑全面修宪。当然,修正案除了对宪法规则的修正外,也并非完全不能涉及宪法原则,但能够涉及哪些宪法原则,涉及多少宪法原则,则是一个很难把握的问题,这之间也许并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要根据各个国家、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情况来作判断。27但一般来说,宪法规则的少量变动宜用修正案的方式,一定数量的宪法原则的变动,或者一定数量的宪法原则和一定数量的宪法规则的同时变动宜采用全面修宪的方式。     我国现行宪法的31条修正案所修正的内容似乎超出了修正案应该修正的范围,其中对宪法规则的修改仅有8条(第11条和第25-31条),对宪法原则的修改却有23条,这样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原则的做法引起一些争议。但仔细分析这些修正案的内容,有些原则的修正是不可避免的,而且用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也是合适的,如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都是宪法原则的变动,是国家经济制度当中很重要的变动,但我们又不可能、也不必要为此进行全面修宪,因此用修正案的形式进行修改是适宜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指责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经济条款过多是不太能够站得住脚的。我们不能为了保证宪法的稳定而不让社会前进(事实上我们也没有这种能力),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宪法修正案为这种改革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是应当充分予以肯定的。至于导致修宪过于频繁,是因为现行宪法在其条文中规定了太多的经济内容,而这是1954年制宪者们所犯的错误(1954年宪法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的规定有11条,即第5-15条),1982年全面修宪时未予以纠正(1982年宪法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的规定有13条,即第6-18条),而并不是后来修正案的错误,修正案恰恰是为了纠正这些错误而出台的。对于我们过去已经犯下的错误,我们只能不厌其烦地进行修正,待将来时机成熟、进行全面修正时汲取教训,不要在宪法中过多规定经济制度的内容。但我们现在面对的是一个已经规定了过多经济内容的宪法,而其中又有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我们只能修改之。在这方面不是修正案太过频繁,而是原有的宪法规范太落伍,或者说中国正处于“改革宪法”的年代,28宪法稳定的相对性较为突出,当宪法和社会发生重大冲突时,我们总不能削足适履。况且宪法的稳定性是因国而异,因时而异的,美国宪法是非常稳定的,其它国家一般难以达到,但即使在美国,宪法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稳定程度也是不同的。29法国历史上也曾经有频繁地更换宪法、不断地全面修宪的时期,1958年后宪法又有10次局部修改。30我国20多年来不断地增加修正案,实际上是我国社会在不断地进行变革的一种反映,只要中国社会的改革使命还没有完成,这种修宪就恐怕还会不断进行下去,这是我国宪政建设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我们只有从相对不稳定才能逐步走向相对稳定。          二、宪法修改与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都是发展宪法的手段,是宪法演进的方式,区别在于二者对宪法的演进程度。后者步子小一些,较为温和一些,不那么显山露水;前者相对步子大一些,较为激烈一些,张扬一些,尤其是全面修宪。宪法解释是顺着宪法文本的原意往前走,拓展其范围,但没有改变其方向。虽然有时候顺着宪法文本的原意走不等于顺着制宪者的原意走,“一旦字在纸上,它便有了自己的生命”。31即使制宪者在制宪时可能并没有某种意思,后来的宪法解释者们赋予了其新的含义,但这通常也是指制宪者们由于历史的局限而不可能预料到后来的情况,如果他们能够预料则一定会赞同这样的解释。32而修宪是对宪法文本的改变或补充,它们不是或不完全是顺着宪法文本的原意走,而是多少改变了其方向——不是整个宪法的方向,而是宪法中的某些条文的方向(如将“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或者对原有宪法条文的内容做了补充——这种补充已经超出了对原条文做扩大解释的范围(如美国宪法修正案的前10条,即人权法案)。因此,当社会稳定的时候,一般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来发展宪法,当社会变革的时候,则多用修改宪法的方式改变宪法,而当社会发生革命或体制改革时,就可能全面修宪。宪法修正案应当局限在少量条款的修改上,全面修宪可以大量变动宪法条文,但却不能改变那些属于基本原则的条文。而宪法解释却可以针对所有条款,宪法解释的对象可以是宪法规则,也可以是宪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不论是原则还是规则,关键是看这些原则和规则是否给宪法解释留有余地。宪法原则和规则总是留有余地的,但这种余地是留给立法者还是留给释宪者、哪些是留给立法者哪些是留给释宪者的,有时候并不那么清楚。33因此,宪法解释也有限度,当制宪者在其所制定的宪法规范中没有给后来的解释留有空间时,当宪法与现实生活发生激烈冲突、原有宪法条文不论怎么解释都难以与时代的步伐合拍时,修宪就不可避免。我们应当承认宪法解释的局限性,否则就有可能使宪法解释成为一种诡辩,宪法解释不是抛弃宪法条文而为的任意解释,“宪法解释应以宪法规定本身及其所显示之意旨为本”,“尽管大法官可以根据宪法所体现的内在价值、原则和精神作出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大法官解释宪法可以完全超越宪法文本,视宪法条文为无物,任意引用宪法的价值、原则和精神。”34当然,就中国宪法的实施来说,目前的问题不是宪法解释太多太滥,而是太少太缺。这一方面固然与中国社会较为剧烈的变革有关(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改革是一场革命”),另一方面也与中国的修宪体制、宪法解释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有关。     回顾我国现行宪法的31条修正案,其中有些条文是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应该修改的,必须修改的,也是只能用修正案的形式、而很难用宪法解释的方式表现的。如1988年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肯定,即使对1982年宪法中的个体经济做扩大解释也很难将其解释为包括私营经济,因此修正案第1条增加对私营经济的规定是必要的;又如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7条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等,都是符合国家改革总体趋势的,1982年宪法对这些内容的规定已经明显不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而这些内容又很难通过宪法解释来赋予其新的含义。党的十二大曾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又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机制,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些不同阶段的提法都是在逐步对“计划经济”作一种扩大解释,希望在不变动宪法原有条文的情况下,通过这些解释能够尽量拓展其含义的范围,使之跟上时代的步伐。但这种扩大解释也是有“度”的,不论我们怎样扩大解释“计划经济”,都不可能把它解释成是“市场经济”,否则宪法解释无异于指鹿为马,强词夺理,如果我们能够这样解释宪法,“宪法也就名存实亡了。”35 因此当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时,意味着原有的解释已经达到一种极限,对这种极限的突破已经超出宪法解释的范畴而需要动用宪法修改的手段了,在这种情况下,宪法修正案第7条(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也就应运而生。36当然这并不是说,前面的种种解释就是多余的,正是那些解释实现了改革的渐进式发展道路,是质变前的量变积累。37     在我国现行宪法的31条修正案中,也有一些条文是可以用宪法解释的方法、而不必启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改变的,这主要表现在对宪法序言的修改方面。如对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的3次修改,其中第一次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主要是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的内容,同时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中的两个“高度”去掉,在“民主”、“文明”之前又增加了“富强”二字。38这样的修改其实可以由宪法解释来完成。在宪法序言的第7自然段中已经蕴涵着“改革开放”的意思,如“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表述中,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说在这些表述中大有文章可做。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文字的解释而赋予其“改革开放”的含义,或者说这一段文字中本身就包含有“改革开放”之意,“不断完善”、“发展”、“健全”等词语都意味着改革,39“现代化”本身也包含着“开放”。如果觉得这种表述还没有完全将“改革开放”之意表达出来,还不够明确,或者人们对此段中是否含有“改革开放”之意有争论,有关机关可以依据《立法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请求,40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根据社会上人们认识的种种分歧主动作出解释,41在这里,宪法原有的文字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解释空间。而“高度文明”、“高度民主”与“文明、民主”只是程度上的差别,并没有质上的不同,我们完全可以解释说“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总的目标,这个目标是需要分阶段实现的,在当前我们首先需要实现的是初步的“文明、民主”,将来再向“高度文明”、“高度民主”迈进。而在“文明、民主”之前增加的“富强”二字,也并非非增加不可的内容(属于“可改可不改”的范畴),如果说“富强”是应该增加的,那“自由”是否也应该增加呢?还有“平等”、“公平”、“法治”、“和谐”、“团结”、“繁荣”是否都应该增加呢?其实在“文明、民主”中已有“富强”之意,一个贫穷的社会不可能是文明的社会,文明应该是指现代文明,而不是指古代文明,而现代文明就包括了一定程度的富裕。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对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又作了修改,把“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2004年修正案第18条又将其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都应该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它们是“一脉相承”的,“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42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可以包含的内容,而不是与之完全不同的内容。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说明,而不必采用修正案的方式对原有宪法表述进行修改。     此外,宪法第19条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中增加“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也是不必要的。既然建设者“指的主要就是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包括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43那么,这些“建设者”就应当属于“劳动者”的范畴,而不是被排除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外的另一个阶层,“劳动者”与“建设者”应该是包容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这样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劳动者”作出新的解释(而不是重新提出一个“建设者”的概念并将其与“劳动者”并列)不仅是可以的,而且是应该的,否则可能会引起一些人对“建设者”是否属于“劳动者”、是否被视为异己而心存疑虑。     其他类似的例子还有,宪法修正案第12条对序言第7自然段的修改,其中把“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改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后又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样的修改或许在修宪者看来使原有的宪法表述更严谨了,但这种完全可以用“宪法解释”的方法作技术处理的问题,却动用“宪法修改”这么正式的方式,不但不必要,而且有副作用。宪法一旦生效,就应当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即使制宪者们有考虑不周、用词不当的地方,宪法实施机关也应当尽量用宪法解释去打圆场,使之能够自圆其说,去尽量维护它,而不是动辄修改它。“法律的发展越是不易觉察,人们就越是对它肃然起敬。”44除非需要全面修宪时,这些表述上的问题,遣词造句的问题,可以一并解决,但专门动用宪法修正案去这样“挑剔”宪法文本,是对制宪者的不敬,有损宪法的权威而不是增加这种权威。宪法要有一点神圣性,这种神圣性表现在能不改的地方就尽量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45。当我们能够用“宪法解释”的方法去完善宪法文本的时候,就应当尽量发挥宪法解释的作用,只有当宪法文本已经没有解释的空间时,才需要动用修宪权,“宪法解释是正常的、优先的解决方式”,“宪法解释的极限才是宪法修改的开始。”46     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注意到了运用“宪法解释”方法的必要性,1998年12月下旬当时的人大委员长李鹏在征求有关专家对修宪草案意见的座谈会上曾表示:有些问题将来可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进行解释来解决;472004年修宪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再次强调了宪法解释是“明确”宪法内容的一种方式,48但不知何故,宪法解释机制一直没有启动。49          三、推动修宪的力量          我国建国后50多年来全面修宪有3次,现行宪法的局部修改有4次,共有修正案31条。为什么我们的宪法要一改再改?是谁在推动宪法的修改?原有的宪法如果不修改主要妨碍了谁的利益?修改后的宪法主要在维护谁的利益?谁在其中获利最多?“一切的法,皆以保护人类的利益而存在,离开利益的要素,则法的现象不能存在。”50“法律的社会解释假定利益是存在的,利益转化为要求,然后在法律中产生反应。”51推动修宪的力量在全面修宪时应该较为明显,在局部修宪时也应该有迹可寻。     1、推动“全面修宪”的社会力量。全面修宪是在原宪法基础上对宪法的全面更新,是对宪法内容进行的“较大的调整与改动”,“这种全面修改一般来说是因为形势有了较大变化,国家的政策有了新的改变所致。”由于全面修宪“是对原有宪法规范的大范围改废”,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震动,因此,虽然一些国家的宪法“有全面修宪的明文规定,而且也有频繁修宪的特例存在,但各国总体上较少有全面修宪的情况。”52     全面修宪较多且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国。法国是一个宪法多产的国家,历史上曾经有过15次全面修宪,这固然与法国宪法过于刚性而不够灵活有关,但更与法国社会矛盾的激烈冲突有关,在3次君主立宪制、2次帝制、5次共和制的背后,存在着激进派、温和派、保守派等各种社会力量较量的纷繁复杂格局。仅在1789-1875年的86年中,法国就“交替经历了15种不同政体,并且这些政体经常是相互对立的。宪法史也反映了此间发生的至少4次革命、2次政变和3次外国势力的干预。”“立宪活动与每次政体之争和政权更替形影不离,宪法以新换旧变成了激进与保守的政治势力较量(无论是血腥的还是平和的)的不可或缺的一环,更是一派战胜另一派的耀眼标志。”53除法国外,其它西方国家的全面修宪一般不太常见。世界上全面修宪次数最多的国家是多米尼加,从1844年到1966年的120多年里,先后31次全面修宪,平均每4年一次。54     从我国的3次全面修宪来看,它们基本上是中国政治集团力量较量的产物。1975年宪法是文化大革命的杰作,反映了极左势力的力量,当“四人帮”一伙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时候,他们对1954年宪法所体现的价值观、治国方略的不满使其要全面否定之,他们成为当时全面修改宪法的积极倡导者,1975年宪法使他们的地位得以巩固而不是削弱。与此相对应的是他们的政敌——老一辈革命家的政治地位在文革中受到巨大冲击,而1975年宪法使他们的这种边缘地位更加固化了。55而1978年宪法非常明显地是伴随着“四人帮”集团的覆灭而出现的,由于毛泽东的去世,中国政治舞台上的“激进派”和“稳健派”两个政治集团的矛盾白热化,双方较量的结果以前者被打倒而告终,很自然地,反映“四人帮”极左力量的1975年宪法寿终正寝,1978年宪法随之产生。但这之后中国政治舞台上又出现了“改革派”与“温和派”的较量,较量的结果以“温和派”下台、代表“温和派”思想的1978年宪法被全面修正、“改革派”大获全胜而告终,并随即出台了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如果说法国人曾经希望1799年宪法是一部“结束革命”的宪法,那么,1982年的中国宪法确实成为了一部“结束文革”的宪法。     回顾这3次全面修宪,它们都是政治权力较量的产物,是党内派系斗争的反映,党外有党,党内有派,历来如此,这并非中国的特产,世界各国都有政党,党与党之间、派与派之间都有斗争,这些斗争也都可能影响宪法的发展与变化。但一切党的活动,派系的斗争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之内,而不是在宪法和法律之上,宪法的修正可以是、甚至应该是各党各派搏弈的结果,但任何党、任何派都无权在政治斗争中逾越法律的界限去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更无权剥夺对方的生命。我国的这3次全面修宪,每一次都惊心动魄,都伴随着激烈甚至残酷的政治斗争,而这种斗争从内容到形式都不同程度地逾越了法治的底线,每一次修宪的背后都有一批人“陨落”——他们轻者终结了自己的政治生涯,重者付出了人身自由甚至健康和生命。对1954年宪法的修正而产生的1975年宪法的出台是最残酷的,它以文革中无数人的生命代价和天下大乱为成本,将一大批掌权者赶下政治舞台,并对其进行骇人听闻的人身迫害;对1975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正的1978年宪法,是以“四人帮”及其党羽等少数人被捕为代价而出台的,随后通过法律程序(虽然这种程序可能还不很完备)剥夺了其人身自由;而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正后产生的1982年宪法,虽然伴随着个别人政治生涯的结束,但也仅此而已,这时候我们已经大体分清了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的界限,那种血雨腥风的修宪暂停在1982年。1982年以后,中国的政治斗争并没有停止,有时候还很激烈,期间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任期未满而下台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中国并没有再全面修宪,修宪背后的斗争虽然依旧存在(这是很难避免的),但相对不那么残酷了,相对文明了,56这是一个进步。说明我们已经认识到,国家领导人可以不稳定,但宪法要稳定,宪法的稳定比人的稳定更重要。中国目前正处于改革时期,稳定是相对的,不稳定是绝对的,但我们宁可人不稳定,也不能让宪法不稳定,宪法的不稳定要尽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仅以修正案的形式修宪,而且“可修可不修的不修”。     2、在“局部修宪”背后的社会力量。局部修宪是对宪法部分条文的补充、修正或删减,这种修宪方式通常表明社会出现了一些明显的变化,只是这种变化一般局限于某些领域,没有发生全面的、激烈的社会动荡,但变化是存在的,有时候还是明显的、重要的,这些变化同样是社会力量的晴雨表。美国宪法的27条修正案展现了这种社会力量的变化,其中有北方的工业资产阶级与南方的奴隶制庄园主之间的冲突,有联邦和州之间的权力争夺,有代表激情的国会与代表理性的法院之间的较量,有黑人为争取公民权利而进行的斗争。日本战后虽从未修改过宪法,但改宪派和护宪派围绕修宪的斗争却从来没有停止过,57可见即便没有修正案出台,也并不意味着就没有围绕着修宪的力量搏弈。     我国现行宪法的31条修正案与3次全面修宪相比较,一个明显的特点是修宪力量呈现出相对平稳且多元化的特点,它们已经不完全是政治权力斗争的产物,推动修宪的力量已经由过去单一的政治因素转向多元化的各种社会力量。     其一,经济力量。突出地表现在修正案的第1条(私营经济)、第2条(土地出租)、第5条(国有经济)、第6条(家庭联产承包制)、第7条(市场经济)、第8条(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第9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自主权)、第14条(分配制度)、第1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济体制)、第16条(非公有制经济)、第20条(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22条(私有财产)以及第10条、第21条等。在这些经济条款变动的背后,经济力量的崛起非常醒目,可以从中感受到到社会上涌动的种种经济利益。“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主导经济”,57加上农民对家庭联产承包的强烈愿望,国营企业改革的趋势,三资企业人员的利益需求等等,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带来了社会权利和诉求的多元化,这些力量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宪法有关条文的修正。他们不是为了完善宪法而要求修宪,在他们眼里,国家大法对他们经济地位的肯定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他们为自己的经济权利而斗争的方式之一就是诉诸宪法的语言文字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而这种保护自身经济权利和利益的强烈愿望及其实力是推动宪法发展的真正动力,是宪法生存和演进的社会土壤。权利如果没有权利者的诉求就很可能是苍白的,“只有势力和利益并不会创造法律,创造法律的是表达要求的势力和利益。”58即利益者们必须表达自己的利益,提出要求,才可能推动法律的发展。“新的要素随着新的利益被承认而不断进入法律体系,这些新的利益要求使得法律所能提供保护的程度以及法律力求平衡冲突的方式都产生影响深远的变化。”59中国社会中的经济力量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已经表现出强烈的推进法律制度变革的要求,他们以自己的切身经历认识到原有经济体制中的种种不合理因素:没有效率,不公平,应对不了社会发展的潮流,等等。“有恒产者有恒心”,当有恒产者的人数逐步壮大、成为一种社会势力时,他们保护恒产的恒心就将影响社会和法律的发展。他们对经济权利及其平等地位的要求因其合理性而得到了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响应,如知识分子的肯定,法学界的支持,政府官员的接纳,从而形成了一种社会合力。     其二,政治力量。政治力量仍然是我国宪法修正案出台的最重要的原因,与前3次全面修宪的区别在于,它已经不是唯一的推动力,但仍然是最重要的推动力之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初,中央最高决策层的改革决心是启动国家改革的最重要的推动力,难怪有人认为中国的改革是“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实是党在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当然,国家最高决策层的改革决心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归根结底是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是在一场又一场政治运动把国家拖向灾难之后的反省和觉悟,是在广大民众对极左路线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不满和怨气之后的“拨乱反正”,是“合民情、顺民意”的。因此,是中央决策与民间意向的合拍推动了中国的改革,推动了宪法修正案的出台。在中国,在现阶段,没有最高决策层的认可和支持,仅就社会上的经济或其它民间力量是很难启动宪法修正机制的,尽管小岗村农民冒死改革的壮举代表了农民对旧体制的强烈不满和要求变革的决心,尽管非公有制经济的力量在逐步壮大,其权利意识在日益增强,但如果没有中央决策层的认可,宪法是很难因此而有所变化的,至少这种变化要推迟许多年才能到来。60因此,经济力量的背后有政治力量,经济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有时候经济力量可以转化为政治力量,经济力量需要政治力量的支持,政治力量也不能不考虑经济因素。在那些看上去完全是经济条款的背后蕴涵着政治的斗争,只是这种政治斗争的痕迹与前3次的全面修宪相比其色彩已经淡化了很多。     除了这种经济力量“背后”的政治力量之外,政治力量还“直接”表现在我国宪法的部分修正案中。如宪法修正案第3条在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这一改动出现在1993年不是偶然的。在经历了80年代的改革之后,90年代初出现了一股怀疑改革甚至反对改革、认为改革违反宪法的思潮,一些人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同时,“将抨击的矛头指向了经济体制改革,指责它是取消公有制为主体、实现私有化;取消计划经济,实现市场化。认为中产阶级、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经济根源,并指出: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就会冲击社会主义经济;有些人正是想通过发展私营经济,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通过改革开放,和平演变为资本主义制度。”61在这种背景下邓小平同志1992年的“南巡讲话”再一次拨乱反正,充分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把“坚持改革开放”写入宪法是党内“改革派”与“保守派”的又一次较量并以“改革派”占上峰为结果的表现。同时,在“文明、民主”之前增加“富强”作为“社会主义”的定语,与前面的“坚持改革开放”是遥相呼应的,针对着某些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左派,不顾人民的富裕、国家的富强而一味纠缠于“姓社姓资”的现象,修正案特别突出了社会主义不仅应当是“文明、民主”的,而且首先应当是“富强”的,体现了邓小平“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一贯思想。此外,“邓小平理论”在1999年入宪也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1995年开始,一些人以万言书等形式,历数改革开放的弊端,反对十四大的决策和邓小平理论”,62面对这些“讨邓檄文”,宪法修正案对“邓小平理论”的明确肯定就是对反对改革的保守派的一次有力反击和邓之后的国家领导人将继续坚持邓小平的改革开放路线的一种宣誓,可见这些修正案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政治背景,不是空穴来风。63     问题在于,是否所有的政治力量的变化都要引起、都应该引起宪法的变化?哪些政治问题是宪法问题,哪些政治问题仅仅就是政治问题而不是宪法问题?宪法是“政治法”,宪法的内容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脱离“政治”,但宪法也是“法”,它不仅应当有“政治”的内容,还应当有“法”的特点。宪法又不是一般的法,它是“根本法”,宪法在规定政治问题的时候,不是规定一般的政治问题,而是应当规定政治问题中的根本问题。那么,什么是根本的政治问题呢?笔者初步认为,可以转化为宪法问题的根本政治问题应该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国家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不是党法,不是社会团体或某部分人、某个阶级的法,因此,政党制度虽然是世界各国非常重要的政治制度,“政党的宪法化也是一种趋势”,64但各国宪法对此一般不作过多规定(德国虽有《政党法》,但它是法律而不是宪法)。从法国、德国、葡萄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宪法中有关政党条文的规定来看(英美法系的国家多用宪法惯例对政党制度进行规范),主要是规定公民有组建政党的自由、各政党地位平等、政党必须守法等,这些内容虽然涉及政党,但它们都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将政党纳入国家宪法、进而对其进行调控的。而党的目标及其代表性、各党之间的关系应该通过党章、党的有关政策文件等形式宣布,它们一般不是宪法问题。二是制度性。法律问题多是制度问题,宪法作为根本法涉及的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问题,如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等,一般不涉及思想、观念、理论问题,虽然在制度设计里面蕴涵着思想、观念、理论,但这些思想、观念、理论一般是通过转化为相关宪法制度或宪法原则后才出现在宪法中、而不是直接表现为宪法文字的。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意识形态问题固然是很重要的问题,但意识形态问题不是宪法问题,理论上的突破、哪怕是重大的突破,如果没有引起相关制度的变化,就不应该出现在宪法中。宪法中有理论,但理论应该在宪法背后,而不是浮现在宪法表层,应该是隐性的而非明文显现的。三是稳定性。政治斗争风云多变,各种势力角逐的结果很难出现长期的一边倒状况,一般是各领风骚若干年,在政治斗争中各派力量往往有分有合,新的联盟、新的对手、新的组合在不断出现,两党制、多党制的轮流执政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我们党内不间断的“斗争”也体现了这一点。政治斗争中的这些多变因素、这些不断流动的力量展现,是宪法难以准确反映的。宪法应当与时俱进,但宪法不可能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政治形势作出“准确、全面”的反映,不可能将具体的政治运作的过程、结果一一纳入,宪法是政治力量中相对静态的部分。动态的宪法是宪政的体现,但宪法不等于宪政,宪法不能完全反映宪政,宪政要比宪法复杂得多。宪法是宏观的,而宪政既有宏观的一面,也有微观的一面。因此,宪法只能体现政治斗争中较为稳定的部分,如政治体制的建构、政治活动的基本原则等,宪法也正是通过这些框架性的确认来稳定国家的政治生活,控制其动荡的幅度和范围,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稳定。     其三,社会力量。我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有些条款体现了一种社会力量,它不是或不完全是“上层”政治斗争的产物,也不局限于某个阶层谋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是反映了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普遍需求。这主要集中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如修正案第20条对土地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第22条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第23条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第24条保障人权的规定,第26条和第29条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这些内容不论出现在宪法“总纲”中还是出现在“公民权利”或“国家机构”的章节中,不论是以国家政策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权利或权力条款的形式出现,实际上都涉及到公民权利。与前3次宪法修正案主要是对经济条款的修正相比,第4次修正案的内容明显地偏向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在2004年的14条修正案中,涉及公民权利的有4条(第20、22、23、24条),涉及国家机构的有6条(第25、26、27、28、29、30条),二者在14条修正案中共占10条,说明我们的修正案已经越来越有“宪法”的味道,越来越像“宪法”修正案了。在这些条款的背后我们可以感受到某种公民力量的涌动,其中有富裕起来的人们要求保护自己财产的呼声,65有土地征收征用中、城市房屋拆迁中对公权力侵犯私权利的防范,有对下岗工人、农民工等社会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的关注,有在紧急状态时期权利与权力界限划分的普遍要求,有对人权的基本尊重。2004年3月,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700余位市民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93.0%的受访者赞同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仅有7.0%的居民持反对态度。2003年“非典”的肆虐暴露出我们体制上的许多问题,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高度关注以及因此而向政府提出的更高水平的管理和服务的要求,是促使宪法修正案第26条和第29条关于紧急状态规定出台的直接原因,这些“社会要求”促成了宪法的修正。又如法学界对“人治”、“法治”问题持续20多年的争论,最终形成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共识,66这是1999年“依法治国”能够写入宪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主要的)因素。法学界的这种讨论只是社会问题的一个缩影,它反映了中国社会在经历了人治的蹂躏之后对法治的一种普遍渴望,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使所有中国人以切身之痛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要求,法学界只是对其作出了论证和说明,“法治派”对“人治派”的胜利决不仅仅是学术上的胜利,而是社会思潮的进步。同时,学术上的研究成果要转化为宪法上的文字,还必须有政治力量的支持,而政治力量之所以认可,也与历史的经验教训、社会潮流的发展趋势有密切关系。彭真同志曾说;“党章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和党员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句话是经过痛苦的‘十年内乱’才写出来的。”67可见要法治不要人治也是执政党的强烈愿望。此外,在20年的法制建设中制定出来的大量法律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有法可依”的初步目标基本实现,这也是“依法治国”载入宪法的一个前提条件。当一个要求不仅仅是部分人的要求而是全社会的要求,当一个利益不仅仅使部分人直接获利而且使所有人间接获利,当一个需要不仅仅是部分人目前的需要而且是许多人将来的长期需要,这种要求、利益、需要就应当引起法律的关注,在其它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就可能成为法律规范。在我们的社会中,民间的、大众的认识水平在逐渐地、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宪法修正案的形成和发展,宪法的修正不再仅仅是上层政治斗争的反映,也不再仅仅是政府机关和党员干部们所关注的话题,它正在步入到平民百姓中,成为社会各阶层人们关心的共同问题。“法律统治并不是自持或独立的,而是取决于这些被公民意识到并包含在法律中的价值观的综合平衡”。68或许我们正在开始进入一个公民社会,民众对权利的需求及其非暴力的表达方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同,]当社会思想观念的转变已经表现为一种制度诉求的时候,宪法的发展就有了一种社会推动力,这是宪法实施的真正保障。     推动中国宪法修正案发展的力量可能远远不止这三种,现实生活总是比形成文字的法律规范复杂得多,也比学者们描述出来的状况复杂得多。但宪法必然会、也正在受到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特别才能就能看出社会在影响法律”,那种“喜欢低估外部力量的重要性”,仅“从法律内部解释法律发展,参考法律概念和法律思路习惯”,“认为这些东西在某种意义上能抵制社会压力,在某种意义上独立于外部社会力量”的认识是片面的。69“法律是如此重要的社会现象,因而人们不能离开社会的其他方面而孤立地分析法律,如果孤立地研究法律,就不可能理解法律的特征,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和法律的复杂性;也不可能理解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而不只是专业性业务的一门技术的这种‘实在性’。”70宪法和法律“为集中起来的利益提供结构,来表达要求。把要求转变为规则和决定。在某方面它像是倒过来的梭镜。它吸收各种光波、虹的色彩,把它变为一束白光。”“结构本身来自历史、文化和传统,即来自过去和现在的社会力量。……简单地说,结构和社会一起变化,与其他力量,其他制度不断相互作用。”71有时候,利益是直接的,直接利益越大,获利者越可能对宪法或法律施加力量,去支持或反对某个条款。在我国,宪法中部分经济和政治条款的修正案较为明显地体现一种直接利益,如私营企业主对私营企业入宪及其在国家经济中的平等地位有非常强烈的要求,对宪法的相关修正案积极努力地去争取实现之,以谋求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发展。也有时候,“利益不总是很明显的。人们可能对自己的私利盲无所知”,“很多问题只有很少人有直接利益”,一条修正案究竟对哪些人带来更大的利益,一时还难以看清,这时候利益往往表现为一种间接性,含糊性,这种间接利益“很难计算”,“好处是潜在的,遥远的”。72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依法治国”、“保障人权”的内容可能更多体现了一种间接利益,我们现在还很难说谁会在其中获利,从总体上看,应该是所有公民、所有阶层、全社会都能在其中获利,但总是有些人从中先获利,或获利更多。当某项修正案有直接利益者时,这些直接利益者会积极推动修正案的通过,但对于没有直接利益的人们来说,他们可能漠不关心,对于利益因此还可能受损害的人来说,他们会积极反对。如果反对者是多数人,法律就难以修正,“如果社会上某强大集团从规则现状获利,那么规则可能一点也碰不动”。73如果直接利益者是少数人,他们就必须争取其他人(主要是那些间接利益者们)的支持,这些中间力量往往认为事情与己无关,或者虽然认为法律的变动会对自己的利益有影响,“但不清楚会是好是坏”。因此一项修正案的支持者和反对者在彼此讨价还价的同时,也都在极力争取中间派,“争论一般是要唤醒沉睡的巨人,即未被觉察的潜在利益。”74     从总体上看,推动修宪的力量是社会各种力量综合较量的结果,修正案是多种力量磨合的产物,修宪的过程及其结果不仅反映了社会上占优势的群体的利益,也多少反映了相对弱势的群体的意志,“任何强大的少数派都以修正案、修改或妥协规定在法案上留下了它的印记。所以,最终的法规不仅反映占上风的社会集团,它也反映败者的影响,即它们有力量施加并真正施加了影响。最终结果表明谁参加了游戏,参加者力量如何,组织情况如何。”75罗伯特•A•达尔在分析美国的“权力仓库”时认为,美国是一个“多元民主制。没有哪一个集团占统治地位,在大多数问题上,没有明显的多数。每个集团都是少数,必须与其他集团讨价还价。产生的结果是某种妥协。谁也不会把结果称为理想,制度不完善但尚能用。谁也不能得到恰好他想要的,谁也没有被完全排除在外。”76这些描述与我国的某些宪法修正案的产生颇为相似,77如修正案第14条的规定一方面增加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内容,满足了希望改革的人们的愿望,一方面又重申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这对一部分担心改革过头的人又是一种安慰,消除了他们的某些疑虑。又如由中国民主建国会最先提出来的宪法第4条修正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既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其它党派的领导地位(针对着80年代末社会上有否定党的领导的思潮,修宪者们认为有必要重申“党的领导”原则),又肯定了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合作与协商”的地位,对双方都有利。如果把这一条仅仅理解为肯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则是片面的,它由民主当派提出来,不可能对民主党派全无好处。事实上,这一条是“中国的8 个民主党派、各级人民政协、党内各级统战部门的同志长期要求、反映、争取的结果。多党合作制的法律化问题,各个党派都给中央写了大量的报告、发言、建议。各级政协更不用说了,因为政协从自己的工作中体会到,尽管中央、小平同志反复讲,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怎么重要,但是党内党外经常存在不重视统战、不重视政协和党派工作的思想和作法,总是难以纠正。政协这几年制定了许多具体的规章制度。但是由于缺少法律法规根据,这些规章制度很难实行。统战、政协、党派的同志一再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民建也在其中提了建议。所以,这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78从某种意义上说,民主党派可能从这一条修正案中获利更多,因为“共产党的领导”在宪法序言所表述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已有肯定,而修正案中“多党合作”的提法对民主党派地位的肯定则是第一次出现在宪法中,1982年宪法只对“政协”有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序言第10自然段),并未明确规定民主党派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未规定政协是多党合作的组织形式,宪法序言末段和宪法第5条中“各政党”的表述暗含着除中国共产党之外还有其他政党,而修正案第4条不仅明确了“多党”的存在,而且明确了多党与共产党之间是“合作”关系,并且这种“合作”将长期存在下去。79此外,那些在我们看来似乎没有多少意义的个别字词的改动(如把“都是”改为“是”,把“根据……理论”改为“沿着……道路”,见宪法修正案第12条),实际上也反映了某种社会力量的较量,当一方没有能力作出重大改变时,他们就只能纠缠于细枝末节,以证明自己的存在;当一方不愿在原则问题上让步时,他们就可能在细枝末节上让步,以达到一种相对平衡(但由此而造成的对细枝末节的改动却破坏了“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这一修宪原则)。     修宪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长短、曲直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有时候在一次修宪中的“输方”可能是下一次的“赢家”;有时候一方似乎在一输再输,但实际上它可能在缓慢推进;有时候“变化”从最不起眼的地方开始,以至当时的人们认为它毫无意义;有时候会出现突如其来的“风暴”,但“风暴”的酝酿过程或许早已开始,只是未被人们察觉罢了。纵观我国宪法修正案的历史,有些内容如“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其它分配方式”、“市场调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讨论时就已经提出,但1993年宪法修正案才吸收,有的内容(如“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直至1999年才写进宪法。80又如将“保护私有财产”写入宪法是工商联三递修宪提案后才实现的,早在1997年工商联就将此动议作为工商联的一号提案递交全国人大和政协,2002年和2003年又锲而不舍地再次提出同样的议案,2004年它们终于被写进宪法。就连负责该项提案的工商联副主席保育钧、孙晓华也承认,1998年提出这个提案“有些过早。当时许多人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而2004年之所以时机成熟,是因为“首先政策环境的不断改善”,“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即得到了执政党的认可;“第二个直接动力是:一些实际问题使得保护私人财产问题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者的纷纷‘落马’等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私有财产问题的思考和激烈辩论。”81]加上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呼吁,种种综合力量导致了修宪成功。人权问题也是在1993年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时就提出并加以讨论的热点问题,虽然当时没有被吸收进宪法,但为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这说明,有的利益可以形成短期压力,“闪电似的很快起作用”,而“有的社会势力缓慢地工作”,形成一种长期压力,短期压力和长期压力都“对法律起作用”,只是“短期压力像天气,长期压力像气候,最终看来,空气、水和风是两者的要素。”82“无论如何,规则来自社会背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规则像潮水一样随着这些力量而起落,服从人们看不到的力量的牵引。”83修宪的过程在不断展现社会力量的变化,某些力量在增强,某些力量在让步。宪法修正案的背后可能有政治制度的改革,有经济体制的转型,有社会思潮的流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84          四、关于我国的修宪程序          在世界上142个国家的成文宪法中,有137个国家规定了一个或几个修改宪法的程序,占96.4%。85我国现行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因此,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主要有提案、表决和公布三个方面。     1、提案。“各国宪法对有权提出宪法修改动议的主体都作了规定,有的还对这些主体行使修宪动议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从各国宪法规定看,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代表机关或代表。如美国宪法第5条的规定、土尔其宪法第102条的规定和法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二是其他国家机关。有的国家宪法规定由行政机关、或国王、或总统享有修宪提案权。如瑞典宪法第81条、泰国1949年宪法第173条规定。三是公民。如瑞士宪法规定,有5万以上公民联署即可提案修改宪法;菲律宾宪法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议修改宪法。四是政党。如多哥宪法第25条规定,联盟党中央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正案。也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不止一个,宪法赋予几个主体有修改宪法的提案权。”86根据我国宪法,有权提出修宪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其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开会,实行的是集体负责制,即行使权力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形成最后决定,而常委会的全体组成人员约150多人,87]也就是说,70多位委员就可以决定提出宪法修正(当然是以常委会的名义),包括全面修正和局部修正。不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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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 | 《纽约时报》中国的“太子党”们靠裙带关系致富

核心提示:”共产党自己说腐败是涉及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但是若要彻底清除腐败也会致命。” 原文: ‘Princelings’ in China Use Family Ties to Gain Riches 作者:DAVID BARBOZA 和 SHARON LaFRANIERE 发表:2012年5月17日 本文由” 译者 “志愿者翻译并校对 【图:制作出《功夫熊猫》的梦工厂要进入中国就得和有权势的太子党合作。】 上海—— 好莱坞工作室梦工厂动画最近宣布为进入中国被严密保护的电影市场迈开了大胆的一步,通过一笔3.3亿美元的交易在上海创建一家动画工作室,有一天它可能会成为挑战推出过如《功夫熊猫》和《超人总动员》大卖影片的等加州工作室的竞争对手。 不过,梦工厂没有张扬的是它最新、也是最重要的合作伙伴:61岁的江绵恒,他是前中共领导,也是中国过去20年来最有权力的政治首脑江泽民的儿子。 江绵恒的商业集团还和微软和诺基亚成立了合资公司,并监督电信、半导体和地产项目的国家支持的一系列投资平台。 在今日中国,如梦工厂这般要通过江绵恒这种中间人才能达成交易几乎是理所当然的。分析家们说这正是中共如何分赃的方式,让高级领导人的亲属在史上最大的经济繁荣中中饱私囊。 随着薄熙来的丑闻继续发酵,当局急切地薄描绘成滥用职权的坏蛋,同时其家族成员也积累了万贯家财。 但是证据在不断显示其他现任或前任高层官员的亲属也聚敛了大量财富,他们经常在跟国家密切相关的企业当中扮演中心角色,包括金融、能源、国家安全、电信和娱乐行业的企业。许多”太子党”也为跨国公司和热切盼望跟中国做生意的富豪们担任中间人。 加州克莱蒙学院(Claremont McKenna College)的中国领导层问题专家裴敏欣说:”不管经济中出现了什么任何有利可图的机会,他们都会冲在最前沿。他们已经进入了私募基金、国企、资源行业——应有尽有”。 比如说,总理温家宝的儿子温云松就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老总,这家企业吹嘘说很快就会成为亚洲最大的卫星通信运营商。胡锦涛的儿子、胡海峰曾经管理着一家垄断了安检扫描设备的国企,在中国的机场、港口和地铁都要用到这种扫描设备。2006年,冯绍东,党的第二号人物吴邦国的女婿帮助梅林获得了一项高达$220亿的工商银行公开上市交易,这也是世界上第二大的IPO交易。 许多这些高层领导家属的收入或许是完全合法的,但是问题是不可能区分他们的合法和不义之财,因为没有对官员及其家属的财产公示。有关利益冲突的法律很弱或者根本不存在。并且有关政治精英涉足商业的消息在新闻媒体上受到严格审查。 中共当局努力掩盖的分赃系统,对中共的合法性提出了根本的挑战。随着国营企业跟所谓”红色贵族”阶层的纠结越来越紧密,分析家们说,这也可能反噬越来越根深蒂固的精英们。他们还指出,为保护这些人的自身利益,国家政策存在被现任或前任领导颠覆的潜在可能。 中共官员和他们的家属极少公开讨论这样敏感的问题。《纽约时报》再三尝试跟官员及其亲属联系采访,经常是通过他们的公司进行,没有任何人回应。 梦工厂和微软也拒绝评论有关他们和江绵恒的关系。 一份两年前由维基解密公布的2009年秘密的美国国务院 电文 援引报告说,中国统治阶层精英已经瓜分了这个国家的经济蛋糕。同时,许多公司公开吹嘘他们跟政治精英的联系带给他们在中国高度管控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根据一名投资人的说法,一家名为喜得龙的体育服装公司就骄傲地告诉一些潜在的投资人,温家宝的儿子是他们的股东之一。(根据喜得龙的网站介绍,由温云松协助筹建的新天域资本2009年投资了这家公司。)一名曾经和高管亲属工作过的金融高级主管说:”有太多的方式可以和权贵家族合伙了,只要把他们包括进交易中就行;这完全是合法的。” 担心公共形象受损,以及公众对官员腐败不断增长的厌恶,中共再三修改其道德守则并收紧财产披露规则。中共2010年要求所有官员报告他们配偶和子女的工作、下落和投资情况,以及他们自己的收入,但是披露报告保密。要求官员公开财产的倡议则一再被党控制的立法机构束之高阁。 中共不太可能再迈一大步,因为过去和现任高层官员的家属已经深深嵌入国家的经济结构。在过去二十年里,商业和政治已经如此紧密勾结在一起,中共实际上已经有效地将整个裙带资本主义的生态系统体制化了。”他们不想公开这一切,”哈佛大学中国问题专家迈克法夸尔(Roderick MacFarquhar)说,”否则将是一场海啸。” 批评者们说有权有势的既得利益者已经强大到了可以阻碍让多数人获益的改革的成都。比如,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的改革就会影响到朱镕基家族的利益。这位在1998年-2003年担任中国总理,也是中国的经济体系的架构者这一的人物,其子朱云来(Levin Zhu)在1998年进入中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中金公司,过去十年都是该公司的总裁。 又比如,如果在电力系统开放竞争的话,就可能影响到李鹏的亲属,这位前总理的女儿李小琳是中国五大电子旗舰公司之一的中国电力集团的主席和总裁。她的弟弟李小鹏曾经是另一家大型电力公司华能集团的总裁,现在则是一名官员。 裴敏欣说:”这是中国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一旦他们想要改革,他们的子女可能会说,’老爸,那么我的生意怎么办?'” 裙带文化和高层体系中的滋生的特权已经逐渐向下渗透到中国政府的每一层级的官僚中,这也越来越令人担忧。芝加哥附近的西北大学的中国学者史宗瀚(Victor Shih)说:”过了一阵子你就会发现,哇,真的有很多太子党们。有现任领导的孩子、前任领导的孩子、地方干部、中央干部、军队干部、公安干部的孩子们。我们说的是一个数十万人的群体——都想利用他们的关系来挣钱。” 高层领导为了树立起政府打击这一问题的公众信心,经常对于被抓住的贪官严加指责。比如,2009年,曾任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就因为受贿和滥用职权被判刑18年。他的罪名之一就是强迫商人向他的亲属输送利益,包括一桩利润有$2000万、涉及他的弟弟陈良军的土地交易。 但是在外国媒体上的丑闻曝光往往无法在中文媒体上出现,互联网也被严格审查过滤。比如2011年的一份报道说,前中国副总理曾庆红的儿子曾伟在澳大利亚的悉尼购买了一幢价值$3200万元的城堡。 对国家高层领导的受贿和腐败的指控常常跟着,或早于他们政治上的垮台。比如今年春天薄熙来的下台就是他的前任重庆公安局长王立军告诉了美国的外交官员,薄的妻子谷开来命令谋杀英商海伍德,起因是对家族生意利益产生了纠纷。 证据显示,薄熙来的亲属至少拥有$1.6亿的资产,当局正在调查这些家族资产是否被秘密地、非法地转移到了海外。 总理温家宝要求更加严厉地打击腐败,以作为对这桩丑闻的回应。党报《人民日报》没有点薄的名字,谴责了哪些玷污党的纯洁性、秘密把非法收入转移出国的的贪财者。 一些学者们认为党对其贪腐缠身的盟友不友好了。华盛顿的布鲁金斯的中国政治方面的专家李成说,政府要推动重大的政治改革,想要让这些权贵家族从商业中抽身,同时又不损害当权者,这个任务很艰难。 他说,中国没有独立的司法,党的领导人们最后都是自己查自己。”党说反腐是关系到生死的问题。但是如果他们想清除干净的话,恐怕也是致命的。” 根据知情人的说法,中国的富豪们一直都不动声色地欢迎党的高层领导们的家人以秘密合作的方式成为中间人,他们让这些当权者的子女或配偶成为地产项目的联合投资人,或者是其他需要政府批准或支持的交易的合作方。 另外,根据采访银行家和投资顾问得到的消息,中国的当权政治家族经常通过中介在数十家企业中握有秘密股份,包括许多在香港、上海或其他地方公开上市的企业。最近,政治精英们的子女利用腐败体系的方式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转向了私募基金这样的金融项目,潜在的收入比起当政府采购合同的中间人,或是在国企中担任高管要丰厚得多。 前政治局委员曾培炎的儿子曾之杰(Jeffrey Zeng)就是开信创投的合作人之一,中国开发银行和中信集团这两家国有企业也是该企业的投资人。另一名政治局委员刘云山的儿子刘乐飞运营着高达$48亿的中信产业投资基金,这也是最大的国有基金之一。去年,江泽民的孙子江志成(Alvin Jiang)共同建立了博裕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这家私募基金至少要筹集$10亿。 最近,党决定要把持中国的媒体和文化产业,中国政治精英的亲属就又到了这一领域的前沿。 二月宣布了梦工厂和三家中国伙伴之间的交易,其中就有上海联和投资公司,交易宣布的时间正好和习近平访美重合。新闻中没有提到由江绵恒部分控股的上海联和。上海联和投资公司接听电话的人也拒绝置评。 曾庆红的弟弟曾庆淮也涉足影视业。他是一部爱国影片《建党伟业》的顾问,这部影片是商业和政治之间紧密相连的一个例子。在全国范围放映了近90,000场。政府官员和学校得到命令必须购买团体票。媒体不允许批评该片。它成了去年的票房三甲影片之一。 学者们认为影视业已经成为了太子党们的新游乐场。清华大学的政策发展中心的主任张小劲说:”宣传部特别要求拍摄此类电影,然后他们再批准这类电影。” 北京科技大学的经济学家赵晓说:”只要哪个行业有钱赚,他们就会出现在哪儿。” 相关阅读: 《金融时报》 生而为钱的中国太子党们 本文版权属于原出版公司及作者所有。©译者遵守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3.0许可协议。 译文遵循 CC3.0 版权标准。转载务必标明链接和“转自译者”。不得用于商业目的。点击 这里 查看和订阅《每日译者》手机报。 穿墙查看 译者博客、书刊、音频和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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